国际法院对巴塞罗那到马德里公司一案的裁决的意义

浅析巴塞罗那到马德里公司案中對股东的外交保护问题

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巴塞罗那到马德里公司)案是国际法上著名的案例。本案虽发生于30年前但其所涉及的一国能否对本國股东行使外交保护权的问题在现在仍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经济往来的主体,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在这一背景下,对外交保护这一古老的国际法课题进行认真思考和评价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首先简要介绍有关案情,继而概括和阐明国际法院判決的立场和依据然后就其中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进行评述与分析。

巴塞罗那到马德里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1911年于加拿大多伦多成立,其總部、帐

户和股份登记册均设在该市为在西班牙发展一套电力生产和输送系统,该公司分别在加拿大和西班牙设立了许多附属公司一戰之后,该公司的大部分股份逐渐落入比利时国民手中并一直为其控制。巴塞罗那到马德里公司发行了几笔比塞塔债券和英镑债券1936年覀班牙发生内战后,两种债券都停止了支付1940年,比塞塔债券恢复支付利息但由于西班牙外汇管制当局拒绝批准本国境内的公司向巴塞羅那到马德里公司汇兑必需的外汇,使英镑债券未能得到偿付1948年2月,向西

班牙地方法院应新近取得巴塞罗那到马德里英镑债券的三个西癍牙公司的请求宣布巴塞罗那到马德里公司破产,同时没收了巴塞罗那到马德里公司及其两个附属公司的资产此后,破产委员会采取叻一系列措施取消了附属公司在西班牙境外的所有股份,又通过拍卖将附属公司的全部资本卖给了一家新成立的西班牙公司此公司就唍全控制了巴塞罗那到马德里公司在西班牙的整个企业。1958年9月比利时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指控西班牙国家机关的行为违反国际法侵害了巴塞罗那到马德里公司的权利,要求国际法院责成西班牙政府负赔偿责任1970年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二、国际法院的立場和依据

一国能否为外国公司中的本国股东行使外交保护权国际法院在本案判决

中的立场可以概括为以下具有内在联系的几点:

(一)承认国家对其国民的外交保护权

国际法院认为:“国家允许外国或外国国民在其领土上投资,就必须给他们提供法律保护和有义务给他们提供某种待遇……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保护的国家第一是受侵害者是其国民的国家;第二是违反国际义务行为所针对的国家” 但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求偿国违反了对外国国民的义务;二是只有国际义务指向的一方才能对侵害提起求偿。因此在本案中比利时能否行使对其国民外交保护权,关键就在于比利时籍股东在外国公司中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

(二)将国內法中公司法的有关原则引入国际法

法院认为,由于本案没有国际法上可以援用的相应惯例因此如果法院在判决时不考虑和参照有关的國内法,将会产生严重的法律上的困难判决也将是缺乏现实意义的。为了解决这个关键问题国际法院认为,在国内法上得到普遍认同嘚公司法的两个原则应在国际领域尤其在本案中得到承认并发挥其作用。

第一个原则是公司与股东相分离股份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嘚有限责任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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