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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纠正的23起冤假错案,数据震撼来源于滂湃新闻网。十八大后,冤假错案的纠正速度大大加快。  澎湃新闻根据公开报道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昭雪,十八大后全国各地纠正了重大冤假错案23起。  这23起冤假错案中,大部分是司法机关本着疑罪从无的理念予以纠正,只有少数几起是因为“真凶归来”而获得纠正。  12月3日,长期关注冤假错案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上述情况反映出,“疑罪从无”理念在实践中的认可度不断提高。   个案纠正推动司法实践进步  陈永生2007年撰写了一篇论文,对其搜集的23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进行了分析。其中,17起是因“真凶归来”被纠正,3起是因“亡者复活”而被纠正。也就是说,所有案件都是因极其偶然的因素而得以纠正,没有一起是司法系统主动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新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而主动纠正的。  但澎湃新闻分析十八大后纠正的这23起冤假错案,大部分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也就是本着“疑罪从无”的理念进行了纠正。只有3起是因为“真凶归来”而被纠正,包括内蒙古王本余案、浙江萧山五青年案和贵州高如举、谢石勇案。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游伟认为,诸如“疑罪从无”在内的很多理念,实际上在法律中早有规定,但实践有滞后性。而一个个冤假错案个案的纠正,经过媒体的报道和舆论的关注,司法机关就会从中发现问题并予以重视,逐步将那些“纸面上”的法律理念予以落实。  他把这种现象概括为“立法先行、个案突破”,个案突破即通过个案的示范效应推动司法实践的进步。  值得注意的是,此轮冤假错案的纠正中,很多案件之所以能够获得平反,得益于司法系统人士的大力推动。  浙江张氏叔侄案中,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检察官张飚,5年多时间里一直在调查并推动案件再审,先后5次将张高平的申诉材料寄至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浙江省检察院;历时一年调查此案关键证人袁连芳;即使在退休前一天,他依然在写信吁请上级领导关注此案……  在广东徐辉案中,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检察官、承办人方炳先后探访案发现场、询问当年办案部门、寻找专家咨询、到监狱提审徐辉,对该案证据一一调查分析,最终认定该案属证据不足。广东省检察院先是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再审该案,后又向珠海市中级法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督促尽快判决。  在这23起冤假错案中,有些案件虽然法院一度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重刑,但最后该法院又自我纠错,做出无罪判决,展现了勇气。  最典型的是念斌案,该案从2006年开始,历经8次审理10次开庭,念斌先后4次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中,福建省高级法院二审就曾维持过福州市中级法院的死刑判决,但未获最高法核准。今年8月,福建省高级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念斌无罪。  在澎湃新闻统计的23起案件中,还有2起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最后做出了无罪判决。  政法机关密织制度之网防范冤假错案  在一个个冤假错案密集纠正的同时,政法部门也在通过密织制度之网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要求严肃查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  指导意见对办案程序作出细节规范,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  指导意见还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等都作出重申性规定,提出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指导意见强调,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随后,各政法机关根据指导意见分别制定了细化意见,如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检制定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也制定完善了执法办案等制度,全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为改变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落实难的问题,最高法目前正会同中央有关政法单位起草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细则,“以后,一旦诉讼中被告人提出某个证据是非法证据,就要按照这个实施细则来走程序。这有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预防冤假错案。”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表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游伟表示,立法中制定的规则,存在“刚性不足,弹性过大”的问题,即只规定一个大原则,但缺乏一个可操作的具体规则,导致实践中“各有各的看法,各有各的解释”。他建议,未来应加强立法的“刚性”,以保证执行起来有一套明确的规则和程序。  他认为,除了制定规则,还应破除机构利益。公检法部门办案应该摈弃自身利益,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他认为,如侦查机关、司法机关严格执行现行法律,就不会发生重大冤案。  游伟特别提到,“疑罪从无”不仅仅是法院的事,公安、检察院都要秉承这一理念。警方在收集完全部证据,决定是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以及检察院在决定移送法院起诉前,自己先审查证据是否满足要求。不能满足的就不应移送,有争议的要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而不是坚持移送起诉,让很多疑案最后都走到法院来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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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金维建,汉族,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辖区人,身份证号:250015,联系电话:。
申诉人:金维玲,汉族,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辖区人,身份证号:031027,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杜敏,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申诉事项:
依法监督撤销被申诉人滥用职权作出的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处罚决定书。
1、申诉人白塔村三社草房湾的合法房产认定是违法建筑。
2、申诉人两兄妹的共同房产认定是一家人的房产。
3、与本案直接关系的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与本案无关和有力的证据故意不使用。
4、申诉人有部分建房依据还在完善期因行政规定而停止办理的事实不顾,认定手续不具备。
5、局长杜敏利用职权故意使用了与本案不适用的法律条款作为定案依据。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位于白塔村三社地名草房湾的房产是1995年国道212线道路拓宽拆迁,申诉人没有领取补偿款,是村领款对拆除我祖业的房产修建的还房,妹金维玲也是同类型期段拆除搬迁户,1996年与申诉人的房子连接自建并投入使用,连层顶简易钢架棚共3层,面积380.69平方米,是两家人的共同房产,属合法房产,这次因商业开发拆迁补偿争议,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日举行了听证会后,滥用职权,错误的作出了“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侵害了申诉人兄妹的合法权益。现申诉到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依法请求督查办理。”
听证会上,申诉人提供了与本案息息相关的六份证据是,阆中市规建局的“房屋合法面积确认标准”,申诉人向七里办申请的危房“新(改、扩)建初审表”,申诉人之妻(马大芳)“责任地房屋征收提出问题答复意见”,阆中市人民法院对金维玲建房子违规作出处罚,不履行义务对该房的“查封令”,阆中市人民法院对金维玲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李素芳(系申诉人之母亲)“祖业房产的证明书”,申诉人在听证会上口头上又再次陈述了本房产是两兄妹的共同房产,代理人提出了依法时间失效问题。而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滥用职权,不讲事实依据,将其提供的六份证据写为五份,少的是我祖业的房产证明故意不用,把与本案息息相关的证据说成与本案无关,把兄妹的共同房产说成是一家人的房产,把还在完善的建房手续因行政规定而停办认定手续等等,滥用职权作出了阆城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申诉人兄妹房子受损严重,为了家人的生活及安全需改建,当时地方行政就有规定,同时申诉人还执有阆中市安检局的“危房鉴定备案书”,本人的申请改建书上有七里村镇建设管理所批复“同意改建”,并加盖有单位印章,才进行的危房改建,改建性质合法,应该认定为合法房产。
听证会叫做听证,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0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决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金维玲的房屋修建虽因土地占用与国土资源局发生有争议,但最终有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不顾,目视枉法,确以权定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办事指南(一)》的通知第2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的公告,允诺等形势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对原告负有法定职责的依据”。阆中市规建局对“房屋合法产权的确认标准”中有条款规定,是报阆中市分管副市长杜永龙批示并在按依据实施,就是说是行政在职权范围的允诺,应当执行,但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使用了与本案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1款和64条规定,《法工委办公室意见》是明显的故意行为侵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滥用职权,侵害了申诉人兄妹的合法权益,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的受到侵害,致使合法房产未按相关规定得到合法补偿就被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它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了依据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权对房屋产权性质作出认定,请求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依法监督撤销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处罚决定书。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
申诉人:金维建
附:证据复印件
1、七里街道办事处新(改、扩)建房初审表。
2、地方行政房屋合法面积确认标准。
3、对马大芳因马哮溪国道拓宽征用原责任地提出意见的答复。
4、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5、阆中市人民法院查封令。
6、李素芳房屋两间的证明。
7、日金维建灾后重建的申请(有阆中市七里村镇建管理所的批复)。
8、危房鉴定备案书。
9、金维玲的授权委托书。
10、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1、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要求杜敏局长凭职权拆毁我的房屋,请你依法答复
法律,才有了意义!
“法治阆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没有信心?都是吹
此贴必火!留言立证!
不要乱叫喊要走法律程序法院既然判了你不服就上诉到二审法院也就是中院这才是理智的做法
还在复议期间,用职权于日深夜,指排圣源置业房地产公司毁灭房屋.你凭什么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要求回复!
从严治党、永保党性
希望有关部门能告知真相,不要让老百姓塞心。
听说过,不就是钉子户想过分要求,天天乱发有意思吗???
现在是法治社会,走司法程序吧,都讲道理的……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纯。
&&虽然行政强拆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禁止,但是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强拆的事件还是经常发生。因为在强势的拆迁方看来没有拆不掉的房屋。那么公安机关可不可以在被强拆后的维权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呢?答案是当然可以。但是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众多职能部门中的一个,肯定有被拆人认为既然它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受当地政府领导,而且现实中只要有强拆的地方,大多在现场都能看到警察的身影,在拆迁中公安机关怎么会轻易帮助老百姓去追究政府的违法责任呢?
&&虽然行政强拆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禁止,但是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强拆的事件还是经常发生。因为在强势的拆迁方看来没有拆不掉的房屋。那么公安机关可不可以在被强拆后的维权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呢?答案是当然可以。但是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众多职能部门中的一个,肯定有被拆人认为既然它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受当地政府领导,而且现实中只要有强拆的地方,大多在现场都能看到警察的身影,在拆迁中公安机关怎么会轻易帮助老百姓去追究政府的违法责任呢?
& & 我们把拆迁中遭到政府强拆分两种情况,一是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实施强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二是不幸被强拆虽然知道是当地政府所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前者直接对违法强拆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追责即可,对于后者就让被拆迁人抓狂了,想走法律维权,但不知到强拆的责任主体,这种情况就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来确定强拆的责任主体。所以关键点是被拆人一旦房屋被强拆应马上报警,即使强拆现场出现了警察的身影,不要太多想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会怎么样处理那是后话。怎么报警这个就不用多说了,在这律师建议拨打报警电话来报警,这样就可以最简单地留下您的报警记录,为接下来的维权提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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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948891
20年的冤假错案还能申诉吗
尊敬的张律师您好;孙XX,男,汉族,1942年出生,原系省XX汽车驾驶员,现住本市关门街64号,日,遭受本单位邢XX诬告陷害,以莫须有的判处五年,导致本人遭受五年之久的牢狱之灾,工作也随之丢失。现以年事已高,生活,养老,医疗毫无保障,仅仅依靠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勉强度日,由于本人不服以上判决提起申诉,附带本单位三位证人的证词,没有调查证人证词直接驳回,后来多次主动找我申请司法救助让我别再申诉。同时也给了我10000元钱,由于本人经济困难也就收了这笔钱。由于我冤枉,还是要申诉,可是申诉无门。我将诬陷我的人告到,结果根本不受理。我本人以年事已高,生活困难,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向您求助,我该怎么办,请您指点迷津,本人不胜感激!
提问者:青海-西宁劳动纠纷浏览1658次 1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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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是涉诉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主_纪实连续报道—冤假错案之一_天涯博客
1:00niwota你我他21评论我的博文:全国人大信访局—群访接谈—纪实报道之一网络作家—荆洁生—将以纪实报告文学定期定人连续报导致各个网站——而后著书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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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是涉诉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主张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参与诉讼活动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良好的接待秩序,保持整洁卫生的接待环境,保障公共安全,请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顺序排队,自觉服从值班法警管理,听从工作人员指导和引导。  二、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在大厅内吸烟。  三、禁止携带管制性刀具、枪械、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进入大厅;禁止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大厅。  四、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和安全检查,体温超出正常标准的,应立即到医院诊断治疗;不适合带入接待场所的物品,应自行妥善处理。  五、安检后凭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裁判文书到第十一、十二号窗口领取登记表,一案一表;一人多案的,应主动向登记人员说明;一人代理多案的,应分别出具每一案件的授权委托书。  六、填写登记表应清楚规范,填好后按照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到第一至第十窗口递交登记表。不得有偿代书登记表。登记表三十日内有效,月初月末填写不受限制。  七、递交登记表应逐人进行,等候人员应自觉在黄线外排队。递交登记表后按照登记人员的指示,分别到楼上对应的区域等候接谈。  八、案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并经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的,到第五至第八窗口递交登记表。民商事案件经过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或再审改判,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的,到九、十号窗口递交登记表。  九、初次来访人员递交登记表后不得随意离开,否则,经三次呼叫无人回应的,视为自动放弃接谈,三个月内不予登记。  十、对于不服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当由所在地法院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只作登记,不收材料、不对下交办,请来访人回当地解决问题。  十一、对于经过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驳回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确有生产生活困难的,应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  十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登记接谈。  十三、对于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裁定驳回或者审查程序终结、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登记、不再接谈、不再审查处理。  十四、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程序当中的案件,当事人应向原审法院反映诉求。  分类: |查看: 41472|回复: 6
冤假错案 害了我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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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 害了我一生& &&&我叫岳永胜,生于1958年,家住淇县卫都办事处黄庄村,是岳飞第25代嫡传后裔。我天生愚钝,虽无先祖之德,但也谨尊家训、善良为本、忠孝传家。我于1986年结婚,1989年生育一个女儿,1992生育一个儿子,虽然家庭不算富裕,但也感到心满意达。
& &&&1996年,一场恶梦般的遭遇彻底毁了我的一生。96年3月,我经人介绍前去一个工地打工,每天起早贪黑,有一天,下班后,我在垃圾堆里发现一些废钢筋头,就拾起来带到家里。大约在5月20左右,我妻子见家门口有收废品的,就把废钢筋拿出来换了几个碗,这时,我的邻居郭不井正好在门口,这个郭不井是一个不干正事、爱摆弄是非人,平素里与我不和。日,淇县桥盟派出所突然来到我家,强行把我带走,我不知怎的就被关了起来。深夜,两个凶神恶煞的人前来审问,一个是关某某,一个是李某某,他们用手扣把我反扣在床腿上,关某某说,“你知道为什么把你带来吗”,我说“不知道”,刘某某说“他妈的不老实”,关某某说:“说吧,你邻居把你揭发了,你就老实交代吧”,我说“我不知道啥事啊”,李某某又说“他妈的,你偷东西,不揍你、你是不会交代的,”,接着就是一个大耳巴,“他妈的,快说,你偷过什么东西,快交代吧”,我说“我没有偷过东西”,关某某说“他妈的、还不老实,揍他,揍他”。接着就是一顿拳打脚踢,我只好说“我只是拾了一些钢筋头,拿到家换了几个碗,不是偷的,是在垃圾堆里拾的”,关某某说“他妈的,不老实,不光是这事、还有其他事,你就老实说吧&,我说:“我没有做过啥事啊”,话音未落,就是一阵拳脚,他们打累了,说“你好好想想,想想你偷过什么东西,老实交代,交代得好免得挨打”,然后悻悻而去了。
& &&&第二天,又是那两个民警,不同的是,那个李某某还拿了一根木棍来,一进门就嬉皮笑脸的说:“想好了没有,快点招供吧”,我说:“我没有做过什么,我招什么供呀”,关某某恶狠狠地说“他妈的,还嘴硬啊,经人举报,你们村的几个盗窃案都是你做的”,关某某又说:“我给你提个醒,岳佐生的粮食是不是你偷的,快说”,我说,“我没有偷人家的粮食啊”,李某某拿棍棒在我眼前晃了晃说“他妈的,还不老实,说吧,是不是你偷的”,我说“没有”,紧接着李某某就用木棒照我身上猛打,我疼的要命,大叫起来。关某某说“他妈的,真他妈的啸嚄”,关某某又脱掉皮鞋,用鞋底照我的头上脸上打,有几下打在我的耳后,我的头嗡嗡作响,我受不了了。他们用拇指扣把我吊起来,变着法整我,我觉得我就要死了,快不行了。我真的被打怕了,我说:“您别打了,您叫我说啥我说啥,行吗?”,他们一边打一边问“岳佐生的粮食是不是你偷的”,我说:“别打了,是我偷的”,他们又问:“还偷过其他吗”,我说“没有了”。那个李某某又用棍棒打我。关某某用皮鞋照我的脸上打,还提醒说“老实说,刘全义家的钱是不是你偷的,快说”,李某某一边打一边问“是不是你偷的,快说”,我哭着说“你们不要打死我,我啥都说,啥都承认,钱是我偷的,是我偷的”,他们又问“咋偷的”,我说,“我用铁棍把箱子撬开,然后把钱偷走的”。关某某说“哦,这就对了,早点承认了,还能挨打吗?”。就这样,我被他们折磨了足足有3个小时,他们严刑逼供,我被屈打成招。
& & 实际上,岳佐生和刘全义的两宗被盗案,与我没有半点关系,到现在为止,我还不知道岳佐生被偷的是什么粮食,有多少粮食。到现在为止,我还不知道刘全义的家是个什么样子,也不知道他丢了多少钱。另外,据刘全义自己后来所说,刘全义的钱虽然被盗,箱子根本就没有被撬开,是用钥匙打开的,刘全义对自己的钱被盗,根本就没有怀疑过外人。
& & 后来,桥盟派出所把卷宗转到了检察院,在检察院批捕科,我曾哭诉说我是受到毒打不得不承认的,我是冤枉的。可是检察院批捕科刘海生,没有听取我的哭诉,在没有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将我批捕,还作为罪犯在公审大会上五花大绑的赔罪。我被批捕后案件又退还到预审股,预审股感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交还给检察院。就这样,这个案件一拖再拖,一直拖到1997年9月。日,我哥哥到检察院询问我的事情,批捕科刘海生才告诉我哥哥说“岳永胜偷盗案,证据不足,由于关押的时间太长,又不能无罪释放”,他还告诉我哥哥,“你先交500元保证金,去办理取保手续。将岳永胜保释,还必须保证出去后不能上告,这500元保释金一个月后退还”。就这样,我哥哥为了能让我早日出来,就交了500的保释金。就这样,我无缘无故坐了15个月的监牢,又不明不白的被释放,受尽折磨,真是天大的冤枉啊。
& & 回家之后,我觉得天都变了,村里的人见到我不再那么热情,妻子已经没有了笑脸,孩子在街里总会无缘无故的被辱骂,总会无缘无故的哭着回来。我从一个被人尊敬的“老实人”变成了人人厌恶的“盗贼”。妻子、儿女也会遭到他人的侮辱和白眼。忽然有一天,妻子哭着对我说,“不能活了,没法过了,我要走了,我们离婚吧”。我也知道妻子为我所吃的苦,为我所受的屈辱,我痛哭了一场,就同意了。我们离婚了,妻子走了,我带着一双儿女艰难的活着。
& & 我们进城要饭,拾破烂,经常受人欺负,过着非人的生活,后来经人介绍当了清洁工,艰难的带着儿女活到现在。两个孩子不能上学,也成了新时代的文盲。事情已经过去好多年了,但是这个冤案对我的打击是沉重的,对我的妻子和儿女的伤害是巨大的,带给我的灾难是无限的,至今,那个“盗贼”的帽子还戴在我的头上,我和家人仍然受到各方面歧视。这个人为的冤家错案使我妻离家散,使我不能得到正常的生活,我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 & 今天,我向律师述说了我的事情,律师告诉我,桥盟派处所毒打本人,诱供、骗供、刑讯逼供是违法的;检察院无视本人冤情,无视证据,将我批捕,超期刑拘也是违法的。为此,我强烈要求,给我平反昭雪、恢复名誉,强烈要求追究迫害我并蓄意制造冤案的民警关某某、李某某的责任,强烈要求追究检察院批捕科刘海生违法办案者的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控诉人:淇县卫都办事处黄庄村村民岳永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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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权力欺负没有“靠山“的老实人!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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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在世,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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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天前
淇县检察院只会制造假案、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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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天前
多年来,邪恶主宰世界,在全球,美国欺压中国,没人能管,象牙国际法庭颠倒黑白令人气愤。在中国,贪官欺压百姓,没人能管,地方政府是非不分,令人心寒。在地方,公检法司欺负平民,没人能管,歪曲事实,冤案错案令人唾痰。这是个邪恶的时代,邪恶主宰着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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