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心可诛鉴,其情可明啥意思

&1.证据收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A.勘查现场不迅速、不认真、不细致  不少侦查人员依然遵循旧的办案模式,把主要精力用于走访排查犯罪嫌疑人方面,认为只要抓到凶手一切不攻自破,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能科学全面地收集证据。因此,案发后往往不能活不注意在第一时间内对案发现场进行深入细致的勘查、全面客观的描述和记录现场情况,不能或不注意对细微的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收集,使一些本来有可能收集到的物证因疏忽大意而遗漏或时过境迁而缺失。侦查人员对血迹提取与鉴定都较为重视,但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留下的物证记录、指纹、唾液、毛发等其他细节物证的提取与鉴定重视程度不够。这就要求我们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尤其在现场勘查中,一定要认真细致,凭着高度的责任心去发现提取一切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否则时过境迁,一旦遗漏,证据的灭掉将不可避免。  B.提取物证送检不及时具有遗漏现象  由于办案人员疏忽、经费紧张等原因,有些已提取的物证未及时送检,人为造成物证证明力的丧失。不便证据如凶器、血衣、痕迹等物证敌特点决定了它不仅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而且还能够印证犯罪的基本指向反映犯罪嫌疑人的部分特征,是郑证实犯罪的强有力证据之一,但在侦查中有时被忽视,导致一些案件定罪证据不充分,而无法起诉,或判无罪。例如,王某杀人强奸案,侦查人员于案发当时就从现场上提取了犯罪嫌疑人遗留的内裤,但因保管不善加之破案实践长,由于未及时送检,当找到犯罪嫌疑人时,在拿此内裤去检验已失去了检验条件和鉴定价值。实践中有不少案件由于缺少不便证据,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期间一旦翻供就势必导致案件无法正常诉讼,这方面教训很多。  C.证据保管不善,有丢失现象  部分别侦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受到证据因保管不善而毁灭或丢失。有些杀人案件,因长期无法结案,而成积案,其间,由于侦查人员更换,管辖区域调整,加之移交、登记、保管等环节不严等人为因素,证据材料特别是物证常常被毁损或遗失。  D.不依法取证,有逼供、诱供现象  有些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明显的诱供现象。如周某故意杀人案中侦查人员有这样一段问话:问:当时你用的砖头还是锤子打死死者的?答:好像是砖头。问:你老实交待,是不是用锤子?答:是用的锤子。问:你用的是圆形的锤子还是方形的锤子?答:好像是圆形的。问你在好好想想,是不是方形的?答:是方形的。从这个笔录中明显地看出诱供现象,像这样的证据在庭审中,肯定被作为分发证据予以排除。  此外,在侦查中还存在着获取的证人证言含混不清,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不入卷的问题,在侦查破案过程中,收集证据固然重要,但固定证据、补充证据、补强证据、完善证据更为重要,而这些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后期补查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一些办案人员对证据补查的含义认识不到位,工作不主动,仿佛不正确,导致证据补查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2.证据补查中存在的问题  A.靠重复讯问固定证据,不善于运用录音录像固定证据。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固定和完善证据比收集证据更有意义,更为重要,特别是在证据体系相对单薄的情况下,完善和固定证据更有意义,更为重要。而完善和固定证据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是利用视听资料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它不仅可以有效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可信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给法官和旁听群众以直观感受,便于内心确信的形成。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不太注意运用录音、录像等固定证据,或者视听材料制作质量差,不能当庭播放,或者制作不规范,起不到应有的证明作用。  B.靠主要证据定案,不注意从细节上完善  细节决定成败,忽视细节会导致整个案件搁浅,1%的错误会导致100%的失败。有的人认为,坚持两个基本就行了,没有必要强调细节。其实,细节最能体现公正。司法的公正性并不是体现法律文本上,更不是体现在法律的宣言上的,而是体现在一个个案件上,尤其是一个个具体的情节上,细节上,体现在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上。对细节的忽视,就是对具体事实和证据的忽视,对具体事实和证据的忽视就会导致定性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其结果必然导致罪行不相适应而重罪轻罚或轻罪重罚,甚至有罪不罚或无罪处罚。不重细节往往会造成无罪的追诉。  3.对策与措施  强化证据意识。要第一时间发现证据,收集证据。重大疑难杀人案件情况复杂,罪犯活动隐蔽,许多证据不易发现随着时间的流逝,犯罪现场和其他场所留下的能反映犯罪活动的痕迹、物品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知情人也可能因时间久远而记忆不清,这就要求我们镇办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要及时全面、深入、细致,既要善于发现证据,又要善于提取证据、固定证据、完善证据、补强证据。尤其要善于发现和提取远见有关的痕迹、血迹、毛发、凶器等实物证据。  要及时有效、合法固定、保全证据。在实践中,由于对物证的保全与固定不及时不完善,或保存有无,是物证丧失鉴定条件甚至丢失,从而使重要刑事证据灭失的情况时有出现,最终致使案件失真或搁浅,成为疑案。  要全面移送证据。刑事证据取得后,侦查机关应对证据进行筛选和排列,尤其是在移送起诉前,这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全面移送涉案证据,才能客观地反映案件全貌,从而客观全面地评价案件。  要学会运用证据修正判断和推断,善于发现和排除案件矛盾。侦查获取的证据,既要有罪证据,又有无罪证据,必须进行认真细致、逻辑严密的综合分析。以确认证据间是否有关联性,能否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体系。如果仅仅对有罪证据进行简单堆砌,不善于发现和消除矛盾点,埋下证据相互间的矛盾隐患,其结果必然会导致议案无法诉讼。  要正确认识和对待口供等言词证据。对口供的过分依赖,是长期困扰刑事诉讼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导致刑讯逼供,产生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要坚持口供补强原则和坚持非法的口供排除原则。  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技证据。测谎器结论不属于法定证据。无论侧唤起有多先进,都难以有效区分惊慌失措的无辜者和连眼睛都不眨一下的撒谎者。证据是证明事实的唯一手段,测谎结果即时证明测谎对象在说谎,也不能必然推其真正实施了犯罪。测谎技术在我国运用还不成熟,再经验‘技术和理论方面均存在不足,不正确的对待测谎结论可能对搞刑讯逼供、冤假错案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总之,测谎结论可以作为确定侦查方向、坚定侦查人员信心、形成内心确信的一种辅助手段,但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在一些案件中,特别是故意杀人案件,情况十分复杂,特征事实比较多,有些特征事实之间是平等关系;有些特征事实是递进关系;如果特征事实一次得不到证明,则法律推理的链条就无法连接,案件事实存在的认定实际上就不能达到标准。所以,在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时,特别是补充侦查和补充取证时,要特别注意最佳证据规则使用。然而,在办案实践中,一些同志并不注意运用这一规则,取证时眉毛胡子一把抓,分不出孰轻孰重,审查证据时不看证据证明力,只看数量多少,也不管这些证据是不是属于同一来源的时间证据,片面认为有罪证据数量越多越充分,只要有罪证据多于无罪证据,就倾向于有罪认定。这些错误认识往往会导致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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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静,思无阻,其事可明,智可鉴;意坚,行无碍,其事可成,志可达。
其事可明心静,其事可成。谁能告知这话的意思,思无阻;意坚,智可鉴,行无碍,志可达,详细
如果心底清净了思考起来就没有什么太多的顾虑这样,做起事来也会很明了这样 聪明才华可以展现出来---------------如果意志很坚定的话那你做起事来就没有太多的顾虑了这样事情就能成功就能达到自己的志向--------------------哈哈
这是我的理解 不知行不行做参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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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不太清楚了,实现理想;意志坚定,达成愿望。以前看过,才可以成就事业,行动才能无所障碍,大概意思可能是这样的,智慧才能充分的发挥出来,事情会办得很清楚,思考才会没有顾虑:心思平静这应该是菜根潭里面的一句话。如果特别想知道准确解析的话,大体可能就是这个意思
心思平静,思考才会没有顾虑,事情会办得很清楚,智慧才能充分的发挥出来; 意志坚定,行动才能无所障碍,才可以成就事业,达成愿望,实现理想。 记不太清楚了,大体可能就是这个意思。如果特别想知道准确解析的话,上书店翻翻菜根潭吧
心静,思无阻,其事可明,智可鉴;意坚,行无碍,其事可成,志可达。这句话原出处在佛说母鹿经里意思是 心静 思路 思绪便没有什么可以阻挡的了 你想要辩明的事情自然也就会变的明朗 智慧便无限光鲜鉴明起来了.意志坚固 坚定 所行为的诸事便没有了障碍 你想要处理的事情自然也就水到渠成 志向 志气也变的豁达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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