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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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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 药品注册 /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
浏览次数 &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 &苏食药监规〔2012〕1号 关 键 词 &
关于印发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食药监规〔2012〕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加强我省仿制药用辅料的注册管理工作,规范仿制药用辅料的研究和注册申报行为,确保新注册仿制药用辅料的产品质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食药监注函〔2005〕61号)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要求,省局制定了《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注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 & & & & & & & & &&&&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注册管理规定&第一章 仿制药用辅料注册  第一条 仿制药用辅料申请人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其申请的药用辅料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二条 申请人提出仿制药用辅料注册,应当在完成有关研究工作和样品试制后,按照《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附件1),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报送《仿制药用辅料注册申请表》(附表1)、《仿制药用辅料研制情况申报表》(附表2)、《仿制药用辅料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附表3)和相应的资料。  第三条 &省局在收到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需要补正资料的,出具补正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省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确保所申报产品的处方、工艺合理可行,质量稳定可控。根据专家技术审评意见,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4个月内按要求补充全部资料,逾期不报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不批准的,予以退审。  第五条 &省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现场核查要求》(附件2),组织药品注册核查员对研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填写《仿制药用辅料研制现场核查报告》、《仿制药用辅料生产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由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应当在收到样品和全部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处方、工艺和研究情况,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如需修订或拟订新的质量标准,应在6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质量标准修订情况或新拟订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送交省局,同时抄送申请人。  第七条 省局综合现场核查情况、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注册检验情况,在收到全部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经局领导审批,符合规定的,核发《仿制药用辅料注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仿制药用辅料注册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人对省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仿制药用辅料注册审批意见通知件》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审、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申请人如申请撤回仿制药用辅料注册,需向省局书面提出撤回申请。省局出具撤回意见书,注明理由。如样品已送检,通知省药检所停止样品检验。第二章 仿制药用辅料补充申请  第十条 变更仿制药用辅料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省局提出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用辅料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根据《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补充申请申报要求》(附件3),填写《仿制药用辅料补充申请表》(附表4),向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报送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第十三条 &省局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正资料的,出具补正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改变影响仿制药用辅料质量的生产工艺、修改仿制药用辅料注册标准、仿制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等补充申请,必要时由省局组织药品注册核查员进行现场核查,抽取3批样品由省药检所进行样品检验或质量标准复核。  第十五条 &改变影响仿制药用辅料质量的生产工艺等补充申请,省局应当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根据专家技术审评意见,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4个月内按要求补充全部资料,逾期不报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不批准的,予以退审。  第十六条 &补充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核发《仿制药用辅料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仿制药用辅料审批补充申请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第三章 仿制药用辅料再注册  第十七条 &由省局核发的仿制药用辅料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局申请再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人根据《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再注册申报要求》(附件4),填写《仿制药用辅料再注册申请表》(附表5)、《仿制药用辅料再注册申报资料情况表》(附表6),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十九条 省局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正资料的,出具补正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省局必要时可组织药品注册核查员对申请再注册的仿制药用辅料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并抽取1批样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一条 &省局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对仿制药用辅料再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仿制药用辅料不予再注册:  1、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2、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递交的仿制药用辅料注册申请、补充申请、再注册资料均由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签收,并出具资料签收单,在1日内将资料移交药品注册处。注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文书均由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日起执行。  附件:1.& &&&&&  2.  &&&&& 3.  &&&&& 4.  附表:1.  &&&&& 2.  &&&&&&3.  &&&&& 4. &&&&&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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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来源: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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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申请条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地点】各办税服务厅
【服务规范及时限】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是否一致,申报出口货物退税的凭证是否有效,申报电子信息是否通过预申报,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时只需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表,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时,应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3)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4)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5)审批同意的,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6)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开展审批权下放试点的地区,由确定的试点县(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税审批。
(7)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排除涉嫌骗税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除外)。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项目编号 24030。
【报送资料】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生产企业)应提供: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各 3 份。
--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应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应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②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客运的应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货运的应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③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①项原始凭证。
上述第①、②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铁和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经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
②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③《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②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③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④《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2)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外贸企业)应提供: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外购对应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应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②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③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④《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基本流程】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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