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村镇独生子女补助金女家庭参加农合有什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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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杭州“失独家庭”可获一次性补助5000元
近年来,独生子女意外身亡事故逐渐增多,“失独家庭”这个名词也被越来越多地提起。
日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从明年1月底开始,杭州失去独生子女家庭,由杭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各区、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除经济补助外,对有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还要鼓励和帮助其再生育一个子女。经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需通过辅助生育手术依法再生育的失独家庭,除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之外的费用,凭医疗发票可得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对于不再生育的失独家庭,当事人有收养需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儿童福利机构在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时,要优先考虑失独家庭收养。
失独家庭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民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公安部门要为失独家庭收养子女的入户开通绿色通道。同时,失独家庭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将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依法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从行为发生次年起不再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待遇。
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的父母,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以下简称特别扶助金)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特别扶助金将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取得特别扶助金的“五保户”原有待遇也不受影响。
此外,年满60周岁失独家庭的父母将纳入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如其要求入住养老机构或临终关怀医院,上述机构要优先安排,在入住评估时给予加分照顾。全市各地在规划建造新的养老机构时,要预留一定床位用于解决失独父母的养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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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补助的问题
是独生子女,无兄弟姐妹,可以办理独生子女家庭补助吗我奶奶今年八十?哪位老乡知道啊,父亲五十多岁,都是农村户口
提问者采纳
咨询下当地的计生办。我对这个不太懂。如果还是不懂的话请先了解下《独生子女家庭补助》的相关说明 ,希望能给你一个思路
提问者评价
看来只有去问问相关部门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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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关于辛集市旧城镇三邱村村委会诉刘建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 中国农经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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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关于辛集市旧城镇三邱村村委会诉刘建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发表日期: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本页面已被访问 2838 次
&&&&&&&&&&&&&&&&&&&&&&&&&&&&&&&&&&&&&&&&&&&&&&&&&&&& (2004)辛民初字第9-09号  原告辛集市旧城镇三邱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英才,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占海,男,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旧城镇三邱村,系该村委会委员。   委托代理人于广兴,辛集市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建英,男,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旧城镇三邱村。   委托代理人刘小尊,女,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商场街50号,系被告之妹。   原告辛集市旧城镇三邱村村委会与被告刘建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玉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我方与被告签定土地承包合同1份,由被告承包我方土地一块,被告每年向我方交纳承包金9180元。2001年、2002年的土地承包金被告已交清,2003年的土地承包金自日至今被告借故拒付,按我们双方订立的合同,被告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所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责令被告清除地内植物,并要求被告给付我方承包金9180元及合同违约金6835元(按承包期限15年总承包金额的5%计算)。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我借故拒付承包金,已构成合同违约,这不是事实。我于日已交付原告承包金3000元,有原告方出纳所打收到条为证,并且原告尚欠我借款利息1800元及应给我按时交纳提留奖金898元未付。我交纳承包金时要求把上述两款项从我交纳的承包金中扣除,原告方也表示研究研究,现正在协商之中,原告认为我违约不能成立,不同意原告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我所交纳的承包金中应扣除原告所欠我的上述两款项。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辛集市旧城镇三邱村村委会与被告刘建英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载明:“村委会大东北土地一块(68亩),现以每亩135元承包,承包期限15年,每年阳历9月17号交付清承包金总(9180元)上交,从日至日止,为了完善合同特定以下几条,村委会为甲方,承包人为乙方,其中5、甲乙双方谁不按合同办,谁拿出违约金5%(按15年总金数)。7、乙方如在合同未满,不再承包或不按时全部交纳承包金,除应向甲方交纳5%违约金外,还应在阳历9月17日前向甲方交清土地,把所有种植物清除,一切损失自付。9、乙方不能按时如数全部交清承包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订立后,被告对承包土地进行了经营管理,2001年、2002年的土地承包金被告已交清。上述事实及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承包合同要求被告给付承包金9180元,被告辩称其已按时交纳承包金3000元,并要求应从其所交纳的承包金中扣除原告所欠其款项(原告借其款利息1800元及原告应付其提留奖金898元)。被告针对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出纳武大山签名的暂收东北承包费3000元收条1份(日)及武大山书面证言1份。2、申请了证人刘占杰、陈占奇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尚欠被告借款利息及应付被告提留奖金。3、证人显峰书面证明1份,证明原告应付被告奖金。原告针对被告的辩称及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被告交纳承包金3000元时,我在场,但被告未全部交清承包金,我不同意,证据1只是暂收条,武大山虽是我村委会出纳,但又兼信贷员,该证据上无我村委会的公章,我方不认可被告已交纳承包金3000元。关于证据2、3所证明的我方尚欠被告款项不是事实,我方不同意抵顶,且证人显峰未出庭作证,对证据2、3我方不予认可。原告依承包合同第5条、第7条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835元,被告辩称其交纳承包金3000元时已与原告达成了口头协议,双方协商清帐后再交清承包金,其未违约,并提供了证人张小省书面证言1份,另辩称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份高于原告所谓的损失,不同意支付。原告对此的质证意见为:我方并未与被告达成协商清帐后再交清承包金的口头协议,证人张小省系被告之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也未出庭,其证言无效,合同违约金应按约定支付。原告依承包合同第9条的约定要求与被告解除承包合同,被告清除地内植物。被告辩称其未违约,原告属强行解除合同。庭审中,原告述称其并未书面通知被告解除承包合同。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合同真实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依照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交纳2003年承包金9180元。被告辩称其已交纳承包金3000元,并有原告出纳武大山所打暂收条为证,原告虽不认可被告所交款项,但被告交纳承包金3000元时原告亦在场,仅以未全部交清承包金为异议,结合原告出纳武大山所出具的暂收东北承包费条,应认定被告已交纳承包金3000元,被告辩称此主张真实可信,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所辩原告尚欠其款项应从所交纳承包金中扣除,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债务的抵销,须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本案中被告虽提供了证据2、3(证据3证人未出庭作证接受当庭质询,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并无其他明确确定其享有对原告到期债权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原告对此证据及存有欠款事实又予否认,本案不能确定原告即负有被告到期债务,故被告所辩抵销部分承包金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债权之权利,可另行解决。综上被告应按承包合同之约定再给付原告承包金6180元。关于承包合同的违约,被告辩称其按时交纳承包金3000元时已于原告达成了双方协商清帐后再交清承包金的口头协议,其未违约,但被告对其主张仅有证人张小省书面证言1份,证人张小省系被告之妻,与本案有明显利害关系,又未出庭接受当庭质询,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的此辩称又予否认,故被告辩称此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定。按原、被告订立的承包合同第5、7   条约定,被告未能按时全部交清承包金,其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承包期限15年总承包金额的5%计算支付违约金,该承包合同双方已实际履行两年,现违约金仍按上述方法计算明显不妥且过份高于所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规定: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份高于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和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减少或增加。基此该违约金应予适当减少,以逾期交纳承包金的金额支付逾期利息计算为宜,原告要求违约金按6835元支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清除承包地内种植物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本案中被告已实际经营管理所承包的土地两年有余,其必定已有一定的投入和即将取得的利益,现双方解除承包合同必然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对双方及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均有不利之处,且被告已履行交纳了部分承包金,仅以要求扣除原告所欠款项为由未全部交清承包金,其并非恶意拒不履行合同,被告现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本案中原告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审理中原告表示亦可在不解除双方承包合同的条件下处理与被告间的纠纷,综合以上情况,原、被告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应以不解除为宜,其承包合同应予继续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建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辛集市旧城镇三邱村村委会承包金6180元。   二、被告刘建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辛集市旧城镇三邱村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违约金(违约金以按承包合同约定未按时交纳的承包款618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所计算利息为准)。   三、原告辛集市旧城镇三邱村村委会与被告刘建英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   案件受理费67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玉振  &&&&&&&&&&&&&&&&&&&&&&&&&&&&&&&&&&&&&&&&&&&&&&&&&&&&&&&&&&&&&&&&&&&&&&&&&&&&&&&&&&&&&&&&&&&&&&&&&&&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 书 记 员  申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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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案的通知
来源: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县委有关工作部门。&&&&时间: 15:29:36&&&&查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道真自治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道真自治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案
&&&& 为进一步深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农民自愿参加”的筹资原则和“切实为民、积极稳妥、科学管理、优化服务、持续发展”的工作原则。
二、工作目标
&& 各乡(镇)于日前全面完成参合农民筹资工作;2012年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为50元/人;各乡(镇)参合率不低于95%(以2010年人口统计年报数为准)。
三、参合对象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size: 10.0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1年度已参合农民(死亡、户口正常迁出的除外)及2011年度因各种原因未参合的农民。
2.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1年以上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参加居住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农村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应随家长一起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2011年度的农村籍孕妇在筹资期间可为未出生的婴儿缴纳2011年度参合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5.进城务工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
四、筹资办法
&&& 以乡(镇)为单位,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单位等捐助合作医疗基金。参合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每人缴纳50元,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00元,筹集基金总额为250元。
五、工作步骤& &
&& (一)宣传筹资阶段。&&&
&&& 1.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在筹资前明确本单位合作医疗经办人员,以文件形式将经办人员姓名及个人印鉴印模上报县合管办。
&&& 2.各乡(镇)在筹资前以村(组)为单位按户口簿统计好本乡(镇)农村人口数、2011年参合农民数及未参合农民数,做到筹资对象清楚,筹资目标明确。
&&& 3.以户为单位填写《道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表》,经乡(镇)合管办审核盖章后,上报县合管办备案,同时乡(镇)合管办留底备查。
4.各乡(镇)、村(组)在筹资过程中,必须认真查验筹资对象的户口簿,并严格以户为单位整户参合,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5.禁止国家在职和退休干部职工参加新农合。
6.收缴参合费用时,工作人员必须向农户出具《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缴费专用定额票据》,并将交费联粘贴在该户《合作医疗证》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乱收费,增加农民群众负担。
&&& (二)审核录入阶段。
&&& 1.各乡(镇)在筹资过程中,应认真填写《道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表》,以村(组)为单位核对参合信息。
&&& 2.各乡(镇)合管办,在认真审查核对《道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表》、《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缴费专用票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2011年度家庭账户台账》的基础上,逐村录入参合信息。对2011年已参合农户中2012年度新增添的参合人员,应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中作好标识;对2011年已参合农户中因婚嫁、参军、升学、死亡或其他原因减少的参合农民,应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中填写相关内容,注销其参合资格。
&&& 3.各乡(镇)要将未参合农民统一登记造册,并注明该农户未参合原因,上报县合管办备案。
& &&(三)汇总统计阶段
&&& 1.2012年各乡(镇)农民筹资进度情况要以村(组)为单位进行统计。各组筹资情况汇总为村筹资情况,再由各村筹资情况汇总为乡(镇)筹资情况。
&&& 2.加强农民个人筹资的管理。各村(组)收取的农民筹集资金必须做到日清日结,及时转存,按月缴入专户。各乡(镇)要认真核对各村(组)参合农民花名册,做到准确无误。
六、工作要求
1.各乡(镇)、新闻媒体、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典型事例,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办法、参合者权利和义务、报销比例、报销程序等宣传到户,使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和好处,积极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2.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职能部门,要积极召开系统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培训会,并加大对村卫生室的培训力度,充分发挥村卫生室最基层的宣传作用。
&&& 3.县财政局负责提供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缴费专用票据》,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工作。
4.县民政局负责利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帮助解决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和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特殊对象个人筹资费用。
5.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计生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未婚子女个人筹资费用。
6.县残联负责二级以上残疾人个人筹资费用。
&&& 7.县公安局负责按户籍提供农户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
8.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各乡(镇)农业人口数。
9.各乡(镇)合医办应每周以电话及电子邮件形式向县合管办报送1次筹资工作进展情况,县合管办及时汇总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日起定期通报各乡(镇)筹资情况。
附:各乡(镇)农业人口数和筹资任务分解表
乡(镇)农业人口数和筹资任务分解表
农村户数(户)
总人口数(人)
农村人口数(人)
参合任务基数(人)
注明:上表的农业人口数是县统计局2010年年末人口统计数,参合任务基数是以农业人口数乘以95%的目标参合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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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存柱、苏红军、赵光山、赵振华、苏广臣、苏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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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福华 邢成功 仪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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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道和& 魏新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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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道行& 吴永林
郭梦刚 李怀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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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鄄城县纪委 鄄城县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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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太好了,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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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双女结扎户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补助
发布时间:
政策依据:《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新发[2009]25号)
补贴对象:对父母年满5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补贴标准:在每个人缴纳的基金中,由市、县、乡财政分别按照40%、30%、20%的标准给予补贴,个人缴纳10%。其中独生子女户按3人份补贴,双女结扎户按1人份补贴。
新乡市财政局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 邮编P.C.453000
copyright(C)2012 by www..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号
技术支持:金明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最新播报:
为辖区内独生子女家庭发放新农合补助金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更好地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近期,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为辖区参与新农合的独生子女家庭发放缴费补助金,落实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对于此次补助金的发放,街道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监察;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狠抓落实;计生办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对象有关情况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坚持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计生办工作人员同村计生主任走访调查,确保奖励对象准确无误。发放过程中,村妇女主任为了将通知下达到每位领取人手中,确定人员名单后,逐一打电话通知,确保了通知无遗漏。计生办安排专人负责审核、登记及发放工作,确保奖扶对象不重复,不遗漏,零差错。
历经一个多月的认真摸底、核查、发放,目前该项工作基本完成,共计为2000余个独生子女家庭发放补助金3万余元。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新农合补贴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村计生家庭的积极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优待,使响应党的号召的计生家庭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从而推动了人口计生事业的和谐发展。(孔祥鹏 董琪)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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