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怎样确认发包人是什么意思在签证中签署的模伶两可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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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的重要性及施工单位如何正确进行工程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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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志钢律师 &来源:&
工程签证的重要性及施工单位如何正确进行工程签证作者:王志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前言:从一起施工合同价款六千万,施工单位被判三千万工期违约金的真实案件,谈工程签证的重要性&1998年,武汉某房地产公司发包位于香港路与光华路交会处的一幢科技大楼和综合楼工程,武汉某建筑公司中标,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工程由武汉某建筑公司承建,包干价6000万元,当年6月18日开工,科技大楼应于日竣工,综合楼应于日完工。如承包人逾期竣工,逾期一个月以内处35万元罚款,逾期超过一个月,每日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施工中,因发生了基坑塌方事故等多种原因,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处理,两大楼最后分别于日和2001年9月竣工。2001年10月,双方决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225万元,开发商已支付5020万元,尚欠1204万元。大楼交付后,双方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协商未成,开发商向省高院提起诉讼,索赔5280万元。开庭期间,建筑商称,设计变更、延期付款等开发商方的原因和基坑质量事故等因素造成延期,但因未能举出确切的证据,未被法院采信。省高院审理确认,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扣除双方都认可的误工天数,最后判决建筑公司应支付逾期违约金3032万元,抵消开发商尚欠的工程余款,还应向开发商支付1828万元。建筑公司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目前,法院正在强制执行。从这篇报道中,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建筑商关于设计变更、延期付款等开发商方的原因和基坑质量事故从而造成工程延期的事实未能举出确切证据,这是建筑商被判高额违约金的一个直接原因,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建筑商未向法院提出降低违约金的请求。建筑商不能就开发商方面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举出证据的原因有三:1、在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该签证未办理签证或者未办理正确的签证;2、该索赔未进行索赔或未进行正确索赔;3、该行使履约抗辩权时未行使抗辩权或者无行使抗辩权的书面证据。由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工程签证对建筑商的重要性,那么如何进行正确签证?只有通过学习,实践才能掌握。一、工程签证的概念(一)签证《新华词典》对签证解释为:由相应的当局(如护照持有者希望进入的国家)在护照上签注,表示已经过检查,护照持有人已获得入境许可。(二)工程签证概念的由来&&&&&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都没有给工程签证一个准确的定义。就我个人所知,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只有一个地方用到了签证这个词,但也没有给一个准确的定义。我所说的规范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的第19条,签证这个词出现了两次。19条的原文: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因此可以说工程签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无论在工程实践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参与者都理解工程签证所代表的含义。因此,可以说工程签证的概念来源于实践。(三)工程签证的概念目前关于工程签证的概念都是来源于教科书或者学者的著作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在《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中也给工程签证下了定义。结合多方的表述,我认为将工程签证作如下表述是比较科学的,基本反映了这个概念的内涵。工程签证是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履行、工程量的增减、合同价款的增减、费用支付、工期顺延、赔偿损失等方面双方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有效的签证是施工合同履行的重要凭证,是工程索赔、工期顺延、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工程签证的概念有四个方面的要素构成:第一,签证的主体是工程发承包双方(实践中一般由法人授权的代表实施);第二,签证发生的时间是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签证的内容是确认工程量的增减、合同价款的增减、费用支付、工期顺延、赔偿损失等;第四,签证的性质是发承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通过上述将讲解大家理解了签证与工程签证的区别和联系,为了表达简洁,本文有时会将工程签证直接表述为签证。二、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有四:第一,工程签证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是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第二,工程签证的后果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比如说工期的顺延、费用的增加、赔偿损失等。第三,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或在履行后确定。这份两种情况:1)签证时已经发生或履行完毕的签证,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可举例说明。2)签证时尚未发生或未履行完毕的签证,必须与履行资料结合在一起,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可举例说明。第四,对于国内的工程而言,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是对履行施工合同有关事实的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涉及大量需要签证的事项。如发包人交图签证、延期开工签证、工期延误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价款调整签证等等。做好签证工作本身就是履行施工合同的一项义务,同时也可以证明施工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三、工程签证的分类及分类的意义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工程签证作出不同的分类,研究工程签证的分类可以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正确的签证。(一)从项目控制的目标来分从项目控制的角度看工程建设有四大目标:质量、工期、造价、安全。签证可以分为工期签证、费用签证、工期加费用签证。这样分类的意义在于施工过程中发生工期顺延的事项是及时办理工期签证,避免承担逾期竣工责任;发生费用增加时要及时办理费用签证,避免结算时主张而没有证据。(二)从签证的表现形式来分工程建设实践中,签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要误认为只有标题中含工程签证字样的才是工程签证,反之,则不是。工程建设中,工程签证往往以申请、报告、工程联系单、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备忘录等表现形式出现,只要他们具备工程签证的四个法律特征,就可以认定是工程签证。这样分类的意义在于,实践中对于写有工程签证字样的签证单建设单位往往比较反感,往往难以签字确认。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就可以利用签证的上述表现形式要求建设单位签字确认。(三)从签证主体是否获得授权角度来分从签证主体角度讲,签证的主体应当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建设中,双方均为法人单位,那么签证就应该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而实践中均是发承包双方授权代表进行签证,双方对授权代表的授权往往在施工合同有约定。从这个角度讲,如果签证代表没有获得授权或超越授权就属于无权签证,无权签证如果不能获得追认则属无效签证;如果有合法的授权就属有权签证。这样分类的意义在于对承包人来讲在签证的过程中要注意发包人的代表是否获得了合法的授权及权限,避免无效签证。对发包人来讲同样需要注意这样的问题。(四)从签证的时间来分从办理签证的时间可把工程签证分为正常签证和补签证。正常签证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须签证的事项时,签证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的签证。补签证是指在履行过程中发生须签证的事项时,签证主体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签证,而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之后补办的签证。实践中补办的签证时间往往倒签至施工期间的时间。一般来讲,补办签证往往是由施工方提出,对施工方较为有利,建设方往往不愿签署。这样分类的意义在于:对施工方而言,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须签证事项时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签证,避免事后无法取得签证。(五)从建设单位签证人员主观状态的角度来分可以分为正常签证、过失签证、恶意签证。这样分类的意义是,对于建设单位要防范恶意签证和避免过失签证。(六)从签证时签证事项是否发生或履行完毕划分可分为签证时签证事项已发生或履行完毕的签证和签证时签证事项为发生或未履行的签证。分类的意义: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对于签证时签证事项尚未发生的签证,还要保留履行签证的资料,只有两者皆备,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建设单位将主张签证内容没有发生,施工方如果有拿不出发生的证据的话,施工方的请求将依法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七)从签证的外延来分可将工程签证分为狭义的签证和广义的签证。凡是涉及工期、费用、赔偿的签证均属狭义的签证。其他的签证可称之为广义的签证。本文中的签证主要是指狭义的签证。四、签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施工单位而言,有效的工程签证不仅可以增加结算价款,还可以顺延工期,要求赔偿窝工、停工损失,避免在工程逾期竣工的情况下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施工单位签证中一般存在如下问题:问题一:只注重办理费用签证不注重办理工期签证。问题二:签证事项发生时没有及时办理正常签证,补签时不能获得建设方的签署。对此,很多施工单位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认为只要我干了,工程在那儿摆着呢,建设单位是赖不掉的,鉴定时我可以申请对实物进行鉴定。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为什么?原因有三:1、有些变更的工程量已经隐蔽了,无法对实物鉴定;2、建设单位根本不配合,无法鉴定,法院对此也无能为力;3、有些工程量增加履行后就不存在了。比如渣土外运,发包人指挥失误造成的拆改、返工。问题三:办理了工程签证,但欠缺有效签证必要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增加合同价款或顺延工期的直接证据。五、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工程签证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1)、签证的主体必须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不是签证。因为签证具有补充合同的性质,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一旦有纠纷对方根本就不认可。(2)、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必须获得签证主体的授权,并且在签证中没有超越权限。我国《民法通则》第66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权限的代理行为必须有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对被代理人没有效力。《合同法》第48条规定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被代理人追认,否则对被代理人没有效力。(3)、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程量的变化、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和(或)费用变化等内容。(4)、签证主体必须就签证涉及的内容表示协商一致,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等。讲完签证的构成要件,来分析一下下面的的签证为什么最后没有作为工程款增加的依据。这份签证的名称施工方写的是“工作报告单”,工程名称为B1&车间F3构造柱浇筑;建设单位:北京某某公司;施工单位:北京某某建筑公司;监理单位:北京某公司。工作报告单的栏目有两个:报告事由和意见。报告事由栏目填写的内容为:施工中突遇暴雨天气,虽经施工方采取合理避险措施,但F3构造柱仍需重新浇筑。重新浇筑需增加费用为多少多少元。望签字确认。在意见一栏,监理单位签署“情况属实,请报建设单位确认。”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在该工作报告单的下部还有主送单位:建设单位北京某某公司。这份工程签证为什么最终未获法院的支持作为工程款增加的依据呢?我们分析一下:首先,签证的主体为施工方与监理方,建设单位并未在上面签字确认。其次,监理公司是否获得了建设单位的授权呢?经我查询施工合同与监理合同,没有发现建设单位授权监理单位签署增加工程款的授权。第三,该工程签证虽然有增加工程款的意思表示,但建设单位没有签字确认,更没有说双方对此协商一致了。该份工作报告单最终因欠缺签证构成要件1、2、4而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六、施工单位如何正确签证(一)必须注意勤签证。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生需要签证的事项时,一定要及时办理签证,避免事后无法获得签证。有些管理比较规范的建设单位对工程签证均按时间先后编有顺序号,号码均是相连的,如果事后补签则号码肯定无法编写。(二)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签证。我曾经帮助一家施工单位审查过一份施工合同,该分合同对签证有明确的特别的要求,我概括了一下,有这么几点:第一,对签证主体有要求。要求工程变更要有两位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并经设计单位盖章,不符合的不能作为调整工程量的依据。第二,调整工程价款的方式,采用合同价款增减帐单的形式,而且每月调整一次。第三,合同价款调整有时效要求。合同中规定,每月25日前必须提出当月发生的设计价款变更、调整的事项在内的合同价款增减帐单一份。如果建设单位不能按照要求提交,则视为施工单位放弃了要求调整的权利。因此,施工单位必须要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办理签证。(三)签证时要保证办理的签证符合工程签证等四个构成要件前面我们讲了,工程签证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办理的签证;2、签证人员必须有授权;3、内容涉及工期顺延、费用增减;4、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做到上述三点,施工单位才能够做好签证工作,进行正确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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