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的邻居侵占公共通道道有那些部分

公共建筑的空间构成及相互关系有几个部分所组成?
& & 公共建筑空间的使用性质与组成种类虽然繁多,但在结构组成及功能使用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共同的特点。就其结构组成来讲,不同用途的各类型建筑都是由下列基本部分所组成。&
& & 1、主要使用空间。
& & 2、次要使用空间(辅助空间)。
& & 3、交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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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公共部分的共有权。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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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份额之划分,具体是按小区各业主之专有面积之大小比例确定如果有约定的话。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视为按份共有,从其约定,则按出资额。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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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儿偶然看到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是一种特殊的共有形态,既不同于按份共有,也不同于共同共有虽然已经是两年前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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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 .doc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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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
日 13:17 | 作者: | 阅读660 次 | 字体: 大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自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 1、4 、6.7.2、6.7.9、6.12.5、6.14.1条 款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日
前 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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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城市公共通道构建慢行专用道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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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资​源​稀​缺​为​刚​性​制​约​的​前​提​下​,​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完​善​,​必​须​对​地​块​内​部​道​路​资​源​深​度​挖​潜​。​因​此​,​本​文​提​出​“​有​限​大​院​”​的​理​念​,​既​通​过​在​“​大​院​”​内​部​划​定​城​市​公​共​通​道​,​构​建​城​市​慢​行​专​用​道​,​打​破​“​大​院​”​现​象​下​的​地​块​封​闭​模​式​,​打​通​城​市​慢​行​交​通​与​“​大​院​”​之​间​的​联​系​,​使​城​市​慢​行​交​通​成​为​畅​通​的​大​系​统​。​而​确​保​城​市​公​共​通​道​实​施​的​保​障​体​系​,​是​研​究​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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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多住宅小区或商住楼排除的废水均为生活污水性质,按国家规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一级排放标准,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三级排放标准,才能排入天然水体。另外还有《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均要求进行污水处理,水质达标后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道。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排放方式的通知:渝建发[2006]19号“…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更好地发挥已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由分散处理转向集中处理,对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管网收集覆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住宅、办公、学校等民用建筑工程产生的一般生活污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审查中应如何掌握?
答:1、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针对全面、但主要是工业无非水)(GB)中规定:
4.1.1 排入GB;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同时规定: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也规定了排入有二级污水厂的管道的最高允许浓度。
两个标准后者的部分指标要求高。
部分下水道
一切排污单位
色度(稀释倍数)
其他排污单位
悬浮物(SS)
其他排污单位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其他排污单位
化学需氧量(COD)
其他排污单位
一切排污单位
一切排污单位
一切排污单位
总氰化合物
其他排污单位
一切排污单位
其他排污单位
25.0(35.0)
其它排污单位
磷酸盐(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一切排污单位
一切排污单位
一切排污单位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其他排污单位
10.0(20.0)
一切排污单位
一切排污单位
其他排污单位
彩色显影剂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一切排污单位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粪大肠菌群数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3(接触时间 ≥1h)
&2(接触时间≥1h)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6.5(接触时间≥1.5h
&5(接触时间≥1.5h)
2、目前,重庆各污水厂进水水质基本未到达设计要求,这与各小区、建筑物修建处理设施有关。为了保证二级污水厂的正常运行,渝建发[2006]19号规定“…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更好地发挥已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由分散处理转向集中处理,对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管网收集覆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住宅、办公、学校等民用建筑工程产生的一般生活污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3、建议:各审图单位问问当地市政部门。同时,应严审检查井的做法(必须有圆弧形流槽)。
2.许多大商场和大型公共建筑物进行洒水喷头布置时,遇有自动扶梯,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第7.6.3.3条“自动扶梯底部”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底部”的理解:
①《上海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4.2.1
条3)款中,明确是最下层自动扶梯底部装才设喷头.其余楼层的自动扶梯可以不设置洒水喷头。
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3.2节3条“每层自动扶梯底部均要设置喷头,应设在自动扶梯踏步下面的斜面上,并垂直于斜面,可以不加设集热板”
两者在重庆地区应如何决策?
答:建议:规范是指“自动扶梯底部”,而不是指自动扶梯群的底部,所以,每层自动扶梯底部均要设置喷头。通常的做法:应设置在自动扶梯踏步下面的斜面上,并垂直于斜面,可以不加设集热板。
许多一类或二类高层住宅的厨房、卫生间排水立管多采用伸顶透气管?排水立管管径采用d110和
d160,虽然排水能力未超过极限,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第4.6.2.2条“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立管宜设置专用通气立管”,这个“宜设”应如何掌握?
答:《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局部修订版)第4.6.2条明确规定:“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
对于“建筑标准要求较高(不好定,只能看卫生器具设置情况以及建筑面积大小。国家标准的普宅是这样的. 1.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含)平方米以下;(北京市是140平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商品房要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标准才行的.另外.
4.首次上市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视同普通。)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重点看是否满足“生活排水立管所承担的卫生器具排水设计流量,
当超过本规范表4.4.11中仅设伸顶通气管的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时,应设置通气立管或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
4. 电梯和楼梯合用前室消火栓的确定?
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第8.4.3.2条“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在该条文说明中强调消防电梯内的室内消火栓与室内其它消火栓一样,无特殊的要求,但不能计入总消火栓数内;
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年版)
第7.4.6.8条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在该条文说明中强调:为便于消防人员尽快使用消火栓扑救火灾并开辟道路,故规定在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有消火栓。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年版)第7.1.3.2.7)条“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且该消火栓可作为普通室内消火栓使用并计算在布置数量范围内”。但该措施是否受合用前室有正压送风条件的限制?我们应如何执行?
答:此问题分歧较大;可以、不可以、在前室正压送风的情况下可以有三种意见。此问题还应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防火门的作用来加以分析,在火灾扑救时间内(数小时2~3h),防火门是否允许打开?前室是否允许进入烟火?烟火进入前室其危害多大?按《高规》前室应具有防烟功能,否则设防火门有何用?因此,应不计入灭火用消火栓。
根据《建规》8.6.2条的条文解释可知:为使消防队人员向火场发起进攻或开辟通路——从这个角度出发,具有用于其他部位灭火的功能;但不计入总消火栓数内——从这个角度出发,则规范又不考虑它作其他部位灭火用。
认为:原则上不应作为其他部位灭火用,前室面积均比较小(独立前室不小于4.5~6m2,合用前室不小于6~10m2),而一般情况下水龙带长度为20~25m,打不开,不便于消防队员使用,所以一般配置较短,不利于其他部位灭火,因此应在室内靠近前室的部位布置消火栓。
当然,应根据具体情况咨询消防总队。
一般来说,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都计入本层的消火栓数量。
汽车库入口通道或车库楼层间的坡道,是否应设置洒水喷头?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2.3.3条规定“错层式、斜楼板时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应设置喷头”。而一般的地下车库也应照此要求执行?
答:此问题的关键在于防火分区位置以及防火卷帘位置。一般的地下车库,若防火分区以及防火卷帘内的通道、坡道属车库范围则应该设洒水喷头。若车库防火分区以及防火卷帘外的通道、坡道,又无其他可燃物(其他用途)则可以不设洒水喷头。
7. 供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屋顶消防水箱容积的确定:
①高层建筑-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年版)第7.4.7.1条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
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
②.多层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第8.4.4.2条“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
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时,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
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
时,仍可采用18m3。
将10min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之和,作为屋顶消防水箱容积。
答: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消防用水量概念。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第8.4.1条规定:消防用水量包括“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等数种消防设备”的用水量。
因此,屋顶消防水箱容积的确定因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年版)第7.4.7.1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第8.4.4.2条。当然,取比规范规定值大也是可以的。
8、关于使用无负压设备的条件不明确。
答:无负压设备(现行规范称:叠压供水设备)设置条件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局部修订版)第3.3.2A条明确规定:
3.3.2A 当采用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吸水的叠压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叠压供水设计方案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
叠压供水的调速泵机组的扬程应按吸水端城镇给水管网允许最低水压确定。泵组出水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8.2条的规定;叠压供水系统在用户正常用水情况下不得断水;
注:当城镇给水管网用水低谷时段的水压能满足最不利用水点水压要求时,可设置旁通管,由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叠压供水当配置气压给水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8.5条的规定;当配置低位水箱时,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给水管网不允许低水压抽水时段的用水量确定,并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贮水在水箱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h;
4& 叠压供水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管网叠压供水设备》CJ/T
254的要求。
9、无负压设备的选择应注意什么?
答:无负压设备(现行规范称:叠压供水设备)选择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局部修订版)第3.3.2A条,国家现行标准《管网叠压供水设备》CJ/T 254的要求。
10、高层建筑中专用通气管在何种条件可以不设?
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局部修订版)第4.6.2条规定:
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通气立管或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
1 生活排水立管所承担的卫生器具排水设计流量, 当超过本规范表4.4.11中仅设伸顶通气管的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时;
2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
11、消防水炮(大、小)没有相应的规定。
答:见《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规定。
系统选择  3.0.1
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保护对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炮系统适用于甲、乙、丙类液体、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2
干粉炮系统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火灾场所;  3
水炮系统适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4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3.0.2
设置在下列场所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选用远控炮系统:  1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2
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  3
燃烧猛烈,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场所;  4
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5
高度超过8m,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室内场所;  6
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难以及时接近或撤离固定消防炮位的场所。
&显然,消防炮系统按喷射介质可分为水炮系统、泡沫炮系统和干粉炮系统。
除此外,为了增强高大空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难以有效探测、扑灭及控制火灾的大空间场所)的灭火能力而设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广东省颁发了《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34—2004)。重庆2006年等效采标,但在设置范围上做了局部调整。
12、人防工程平战接合给排水和消防没有相应的规定。
答:见《》(GB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13、我们在审施工图中,有一幢七层商住楼,一层为单间小门面(每间面积&50平方米),合计门面房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上部六层为单元式住宅。请问这类建筑消防给水如何设计?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8.3.1条第5款规定: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该建筑首层均为商业门面,整个建筑定性应为多层居住建筑,按《建规》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因此,可以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建规》8.3.3条规定一般不适用于此类建筑(商业门面单间面积较小),因此也可不设置消防软管卷盘。但应设室外消火栓系统以及配置室内灭火器具。
若确认为商住楼,则应设消火栓给水系统。
14、一、二类高层综合楼的住宅公共通道部分是否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05年版))
第7.6.1条规定:超过100m的建筑,住宅公共通道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6.2条规定: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群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6.3条针对的是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建筑,普通住宅规范无要求,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该问题是指“一、二类高层综合楼中的住宅公共通道”,注意:第2.0.7条规定综合楼是公共建筑,问题说有住宅。
有的省认为:若综合楼的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完全分开(独立的电梯、楼梯,独立的防火分区)则住宅部分的公共通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认为:根据第7.6.2条规定:一旦认定属综合楼、商住楼——属公共建筑,则一类、二类高层综合楼中的住宅公共通道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5、气体灭火系统是否可采用“由专业公司设计,设计单位审核”方式实施。
答:只能采用:“由专业公司提供资料,设计单位设计、审核”方式实施。
16、采用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当有向外开的门窗时,是否一定增设减压、泄压口。
答: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规定,应设增设减压、泄压口。喷气体时,门窗是关闭的。
17、高层建筑的排水采用底层单排时,是否在平面图中表达底层的排水支管。
答:这是属于设计深度问题。理论上讲应该在平面图中表达底层的排水支管。但,往往因为有厨房、卫生间大样图,所以专业的安装单位或施工人员可根据厨房、卫生间大样图确定排水支管管径及位置,也有只表明底层单独排水的主管。
18、采用减压阀分区的高层消火栓给水系统是否应按高、低区单设水泵接合器。
答:水泵接合器的用途:当室内消防水泵发生故障或遇大火室内消防用水不足时,供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通过水泵接合器将水送到室内消防给水管网,供灭火使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05年版))第7.4.5.2条规定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所以,应按高、低区单设水泵接合器。若在高区设,则会浪费能源、造成误解。
19、《建水规》第3.2.3条“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接连接”,目前大多设计小区室外消防环网的市政进水管上设“倒流防止器”,设室外消防泵将消防水池水打入室外管网供消防取水。设“倒流防止器”的市政进水管是否可不按“直接连接”(《建规》3.2.5条另有规定)认定,即该做法是否违反强条。
答:3.2.3本条属强调条文。所谓自备水源供水管道,即设计工程基地内设有一套从水源(非城镇给水管网,可以是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经水质处理后供基地内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
城市给水管道(即城市自来水管道)严禁与用户的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这是国际上通用的规定。当用户需要将城市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或调节)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放水口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有有效的空气隔断。
本规定与自备水源水质是否符合或优于城市给水水质无关。
认为:首先明确“自备水源”的定义,即建筑小区、厂区自行从地下水、地表水等非城镇供水的途径取水并进行水质处理,供本区使用的称之为自备水源,反之亦然。故从城镇供水管网获取的水并贮存或加工的,均不能称之谓自备水源。
该布置符合《给排水规范》3.2.3条规定。相当于第3.2.5A条。
&20、《住宅建筑规范》(GB)节8.2.7条中“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的规定,对于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在住宅底层埋地敷设通过卧室,是否属于穿越卧室争论较大。
答:本规范全部条文属强制条文。“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的规定主要避免排水管道结露、漏水、噪音而影响居住者卫生健康,损坏财产,排水管道(立管、横管)不得穿越卧室。
在住宅底层埋地敷设排水管通过卧室应避免,做不到也可穿越,但要求注意防止管道破坏、便于清通检修的措施。不受该条文的限制。
2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中的一些强制性条文,有的认为在设计施工图中可以不算作是强制性条文。
答:《施工验收规范》主要是针对施工的。一般情况下,该规范的内容在《设计规范》中有一定的体现。比如:《施工验收规范》第3.3.3条(强条)“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设计规范》第3.5.22条(非强条)要求,“给水管道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应设置防水套管”。第4.3.20条(非强条)要求,“排水管道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但,大多数没有体现。比如:水压试验、灌水试验、管材与管件的选用、冲洗与消毒、消火栓试验等,在《设计规范》中就没有体现。
认为:在施工图设计中应以说明的形式给予体现。未给予体现的同样应认为违背强制性条文。
22、高层普通住宅下面的商业网点(小门面)各审图公司的要求不同,有的要求设喷淋,有的要求可不设喷淋,掌握的尺度不一致。
答:确属《建规》、《高规》中规定的普通住宅下面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是可以不设自喷水系统。确实设了的,往往是没有达到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建筑。
咨询消防总队认为:
1、所谓“商业网点”的概念,正在与规范组沟通。建议只有1层,面积不大于300m2,或者2层,面积不大于300m2,但上层楼梯应直通地面逃生。
2、由于目前许多商业网点的二楼都是人(住人)、物(仓库)混存,一层为门面,火灾危险性大、人员逃生的可能性小。建议只设一层。
3、若设两层的商业网点,则认为属商住楼或综合楼(含住宅),形成公共建筑,应按公共建筑要求设置喷淋。
这个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视建筑整体定性来确定是否设喷淋,总队对“门面”的概念正在准备调整,不太好明确,但如果只有首层是商业门面(非坡地建筑,且单间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肯定可以不设。
23、对于给排水设备控制要求的强制性条文,是否一定要求写在设计说明上。
答:关键是该强条内容能否通过你的图纸来体现,能体现的可以不写,不能体现的应写。比如:《建规》第8.6.9条,“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前者,显然在电气专业设计中以体现;后者则可根据你选的设备(特别注意型号的通用性,符合国标)体现。
24、建筑节能,节水方面的设计说明,各审图公司要求差异较大。例如,有的审图机构要求具体写出水龙头的出流量,是否有必要。
答:应说明卫生洁具选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2002)规定”。但建议:公共建筑应注明节水器具的要求(甲方统一采购)。
水龙头:规定在水压0.1MPa和管径15mm下,最大流量不大于0.15 L/s。
感应水咀:应在2S内自动止水。
小便器:平均用水量不超过3升;
坐便器平均用水量不超过6升;
蹲便器平均用水量不超过8升。
延时自闭水咀每次给水量不大于1L/S,给水时间4~6S。
节水型便器冲洗阀,水压为0.3MPa时,大便器一次冲水量6L-8L,小便冲洗用产品一次冲水量2
L-4L。冲洗时间3s-10s。
淋浴器喷头应在水压0.1Mpa和管径15mm下,最大流量不大于0.15 L/s。
雨水立管能否布置在阳(露)台上;(与住规8.1.4条有关)
《住宅建筑规范》GB 5第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答:认为:屋面雨水管部不宜布置在阳(露)台上,特别是内阳台上。阳台雨水管宜布置在阳(露)台上。
26、消防合用前室是否应设两个消火栓?
&答:认为:消防合用前室至少应设一个消火栓,另外的消火栓是否设置,应视能否影响消防合用前室的使用(疏散楼内人员、输送消防队员、不影响消防队员的使用,其他部位灭火时,不造成火灾蔓延进合用前室)。
超过18层的能否采用双立管双阀双栓;
答:认为:超过18层的住宅,在分散设置消火栓不可能时,可以采用双立管1个双阀双栓或2个单阀单栓。但1个双阀双栓或2个单阀单栓设置处的周围必须无可燃物且便于消防队员取用;立管数量必须保证该楼1根立管检修时,其他立管能保证其消防水量;任一灭火点必须有两股水柱到达。
什么情况下的吊层网点应设喷淋;
答:认为:首先看“吊层网点”所在建筑的类别是否属于《高规》7.6.1、7.6.2、7.6.3条规定的范围,是,则应设置;第二,看“吊层网点”是否符合重庆消防总队的解释,不符合,则应设置。
此问题现在总队正在讨论,按《坡规》的规定,这种情况需要明确上层部分的建筑定性后,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整个吊层的建筑性质,再确定是否设置喷淋系统。(建筑定性按《坡规》执行)
上部为7F住宅,吊层为商业网点;上下部分是否应设室内消火栓;
答:认为:看“吊层商业网点”是否符合《建规》8.3.3条(200m2以上),符合二层网点,则应按《建规》8.3.3条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既然需设置,则整栋楼均应设置。
符合重庆消防总队的解释(一层商业网点),同时该建筑能够满足《坡规》的相关要求,分段设计,整栋建筑可不设置消火栓。
坡地建筑如何确定室内外消火栓的用水量;
答:看《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50/)。《坡规》没有明确,一般按整个建筑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来确定消防用水量,可能有些偏大,但不会出错。
消火栓水带长度计算中的打折系数是否必须按0.8取值;(注:白皮书要求0.8;技术措施要求0.8-0.9);
答:认为:消火栓水带长度计算中的打折系数应根据房间分隔情况,最不利灭火线路上的物品布置、转弯多少等因素确定。不能盲目地用0.8~0.9的打折系数,必要时可以按最不利灭火线路来计算水龙带长度。
消防水池是不是自备水源;
答:认为:首先明确“自备水源”的定义,即建筑小区、厂区自行从地下水、地表水等非城镇供水的途径取水并进行水质处理,供本区使用的称之为自备水源,反之亦然。故从城镇供水管网获取的水并贮存或加工的,均不能称之谓自备水源。
&该布置符合《给排水规范》3.2.3条规定。
设置在敞开式的楼梯平台上的消火栓是否可采用单栓;
答:认为:消火栓设置位置应符合《建规》8.4.3条,《高规》7.4.6条规定。
多层或单层地下车库内的变配电室是否需要设气体灭火系统;
答:认为:属高层建筑请按《高规》7.6.6条规定,现在要求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公安部公消(号文(高层建筑中的配电室等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
属低层建筑请按《建规》和《车库规范》7.6.6条的规定中并未要求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因此,低层建筑地下车库内的变配电室可以不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综合楼的住宅部分是否需要设消防卷盘;
答:认为:既然认定为综合楼,则根据《高规》7.2.4条规定,应设。
底部1-2F为商业,面积大于3000m2,3-6F为无集中空调的办公室,其3-6F是否应设喷淋;
答:认为:虽然《高规》8.5.1条未具体规定,但考虑1-2F为商业、面积又大,故建议设。
分层空调的办公室是否应设喷淋;
答:“分层空调”的含义不明白。认为:只要是有风管的集中空调,不管是否分层安装,就应设置喷淋。
网点是否设喷淋的问题,主要是针对坡地建筑;据说重庆消防建审处准备发文要求,即只要是套用坡规的建筑都要求设,希望与他们协调。
&答:咨询消防总队认为:
1、所谓“商业网点”的概念,正在与规范组沟通。建议只有1层,面积不大于300m2,或者2层,面积不大于300m2,但上层楼梯应直通地面逃生。
2、由于目前许多商业网点的二楼都是人(住人)、物(仓库)混存,一层为门面,火灾危险性大、人员逃生的可能性小。建议只设一层。
3、若设两层的商业网点,则认为属商住楼或综合楼(含住宅),形成公共建筑,应按公共建筑要求设置消防。
坡地建筑如何确定室内外消火栓的用水量;
&&&答:《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DB50/)中规定了坡地建筑如何确定上层、吊层的建筑类别。然后按《坡规》规定的建筑类别、高度等方面内容结合第3.0.7条规定来确定消防设计要求(根据《高规》)。
《坡规》没有明确,一般按整个建筑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来确定消防用水量,可能有些偏大,但不会出错。
40、某单位厂房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
25L/S,设计中只有一条进水管,而又没有消防水池,应判定违反强条。但该设计在说明中注明:该厂房附近有一条常年有水的天然管道,能否替代消防水池,不定为违反强条?
答:图纸深度不够。如设计文件中有河道枯水期最低水位保证率不小于97%和消防车取水的条件的可靠性说明且符合《建规》第
8.1.2条的要求时可不判其违反强条。
41、设置于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使用时将影响疏散门的密闭,是否可以判定为不合理?
答:消火栓不应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也不应设置在有走道的封闭楼梯内。
42、单身公寓是否属于普通住宅?一类高层建筑中单身公寓的走道是否需要设喷淋?
答:单身公寓与普通住宅不完全相同,其入住人员流动性较大,火灾危险性也相对大一些。一类高层建筑中单身公寓的走道应设置喷淋。
43、消防前室及消防控制室是否需布置自喷喷头?
答:按《高规》第 7.6.1 条和第 7.6.2
条,消防前室内应设喷头,消防控制室内不设喷头。
44、GB)第8.4.3条第7款中规定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决定,对于高大净空场所其充实水柱长度很大(如层高为20m,经计算充实水柱长度为28.2m),要达到此长度,消火栓栓口处所需水压较大,有可能超过0.5MPa,消火栓的出水量也远远超过5L/S,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室内消火栓只能扑救一定高度内的火灾,充实水柱不能无限制地提高,栓口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水枪的反作用力很大,一个人难以操作。此时,超过消火栓保护范围外的部位应采用其它消防设施进行保护。
《建规》GB
第8.5.7条中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有关规定可供借鉴。对于超过消火栓充实水柱保护范围外,又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丙类厂房,可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设施。
45、《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第3.4.13条要求间歇性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有的设自动排气阀,有的不设,审查如何处理?
答:消火栓给水系统立管顶部的自动排气阀可设可不设,不视作违反规范。
46、某工程,建筑面积为5000m2,共四层,体积为20000m3,耐火等级二级,设计确定其室内消防用水量为15升/秒,室外消防用水量为25升/秒,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为27.73升/秒,请问: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怎么决定?
答:屋顶消防水箱按10分钟的消防水量(室内消火栓与自喷系统用水量之和)进行计算。
建筑物为高层建筑时,计算值大于18m3,可采用18
m3;建筑物为非高层建筑物时,执行新《建规》GB
第8.4.4条。
47、有一幢高层居住建筑:地下室一层,地上二十二层,一梯三户,设置二座电梯(其中一座为消防电梯),按照《高规》GB
50045-95(2005年版)第7.4.2条,设计消防立管一根,每层设置一组双阀双出口消火栓,请问:“是否还应该按照第7.4.6.8条的规定,在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消火栓”?
答:所提问题的情况,设计的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GB05年版)第7.4.2条规定。
超过18层的单元式和塔式住宅均不可仅设一根消防竖管和双阀双出口栓,可采取两根竖管两个单栓或双竖管组合双栓的布置。无走道的扩大消防电梯前室内的消火栓可利用该栓。同时,消防立管管径应满足提供该建筑消火栓用水量的要求。
消防电梯前室应按第7.4.6.8条规定设消火栓。
48、某工业企业因市政给水管网只有一条进水管,厂内设独立的消防水池(水池容积按一次火灾室内外消防水量计),和室内外消防给水管网。问题如下:
(1)室内外消防给水管网分开建还是合建好?
(2)市政给水管网是否应与厂内消防管网连接?
(3)消防水池是否属自备水源性质?
(4)消防水池其上边缘(井口或人孔)距地面多少,可认为不影响消防车取水?
答:厂区内由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室外消防管网、屋顶高位消防水箱组成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审查时可注意下列问题:
(1)该系统中若无屋顶高位水箱,而是在泵房内设稳定泵和压力罐,形成所谓的稳高压系统,需要有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2)室内外消防管网分建或合建问题,审查不作评论,设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定,有明显的方案不合理处,审查时可提出优化建议,无论分建或合建,水泵的流量与扬程均应按规范执行;
(3)一般情况下,市政给水管网作为一种水源宜与厂区内的室外消防管网相连接,审查时检查有无防止倒流污染市政管网的技术措施;
(4)消防水池不属于自备水源;
(5)消防水池设计成上部高出室外地面且供消防车取水时,井口或人孔的上边缘高度视当地的消防队灭火装备而定,应通过调查,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停车坪0.8~1.00m且应保证吸水高度不大于6.0m.
49、18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在消防前室里放2根立管,2个消火栓,但在过道中没有消火栓,能否满足两股水柱的要求?消防前室里的栓是否能计入总数?
答:消防电梯前室内的消火栓不能计入总数,过道中应设消火栓。
50、《自动喷水灭火器系统设计规范》GB
第5.0.5条至第5.0.7条是有关仓库的条款,仓库分类很详细,但往往送审图纸仓库只是一个大空间,根本不说明是堆垛还是货架,是单排还是双排,给审查带来难度,应如何掌握?
答:送审图纸中应有仓库贮存物品的类别、贮存方式、贮物高度、货架类型等的说明;若缺乏这些资料,可要求设计单位补充或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51、防火卷帘上部应设水幕,但不用于室内防火分隔,用在通向室外的防火卷帘(如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是否可不设水幕,也不必采用特级防火卷帘?
答:不设水幕保护的普通防火卷帘不满足防火分隔要求(包括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需改为特级防火卷帘。
52、水池、水箱进水管浮球阀是否必需设两个。
答:由于普通的浮球阀容易出故障,所以当水池、水箱进出水管采用普通浮球阀时,应设2个;当采用遥控浮球阀时可设一个。
53、阳台雨水和空调板地漏排水(含空调凝结水)是否可合用一根水管?某些住宅在阳台布置洗衣机,洗衣机排水用的地漏可否兼作为阳台雨水排水?
答:⑴ 阳台雨水和空调板地漏排水可合用一根排水管。
⑵ 洗衣机排水用的地漏可兼做阳台雨水排水,该合用排水管应接入污水管道,地漏和排水管的排水能力应能满足两者排水量的要求。
54、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是否可以提出?
答:产品标准已有明确规定: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工程上使用的产品均应为合格产品,设计图纸上可以不提出要求。
55、根据GB第4.5.7条卫生间应设置地漏,而《住宅建筑规范》GB第8.2.8条条文说明规定“住宅内除在设淋浴和洗衣机的部位设置地漏外”卫生间可不设置地漏,在审查中是否可以理解为“住宅内未设淋浴器和洗衣机的卫生间可设地漏也可不设地漏”。
答:《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局部修订版)中对卫生间设地漏不做强调。住宅内未设淋浴器和洗衣机的卫生间可不设地漏。若设置地漏则应采用密闭性能好的地漏。若未采用密闭性能好的地漏,审查时作优化意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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