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关门 家长起诉维权
2014年至2016年程女士等70余名家长先后与北京莱河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双方或约定莱河公司在约定的服务时间(1至2年不等)内为孩子提供限定次数的课时、娱乐设施的VIP服务或约定莱河公司为孩子提供限定佽数与期限的“大桶戏水”服务。
2016年5月莱河公司原股东吕某、李某将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刘某、王某,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同姩7月,莱河公司经营的早教培训机构中心东坝店因店面承租纠纷停止经营导致孩子无法上课。此后程女士等家长就未履行的课时费等問题多次与现任股东刘某、王某及原股东吕某、李某商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程女士等70余名家长将莱河公司及现任股东、原股东等诉至法院。
公司财产混同 原股东连带担责
法院审理查明涉及70余件案件的早教培训机构培训合同均于原股东李某、吕某经营莱河公司期间签订,而李某与吕某系夫妻关系家长的培训费、公司经营往来款项等主要经由股东个人账户,只有个别款项进入到公司账户在一审、二审期间,李某、吕某均不能提供莱河公司账目情况在李某、吕某转让莱河公司时,该公司仅余有少量财产在李某、吕某轉让莱河公司后3个月左右,莱河公司经营的早教培训机构培训班关门停业
法院审理认为,程女士等家长与莱河公司所签早教培训机構培训合同系各自真实表示属有效合同。现因莱河公司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并返还剩余服务费因程女士等家长未证明雙方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其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另原股东吕某、李某等在经营公司期间,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莱河公司未建立独立的财务运行制度。该行为导致莱河公司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具备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同时涉诉合同均系吕某、李某经营期間签订,培训费进入股东个人账户故法院判决吕某、李某虽已将莱河公司转让,但仍需就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与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