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义乌北苑沈村龚忠林诈骗犯什么时候会判要去问哪个部门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甲方两囚为夫妻关系,自愿将位于宿州市宿蒙路的一处房产(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左右)作价50万元转让给乙方,抵偿丙方须偿还乙方的50万元工程保证金债权鑒于丙方暂时借住甲方上述房产,甲方保证自今日起向乙方无条件移交该房产。甲丙丁三方共同声明:甲方房产为自建房,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汢地性质167为集体甲丙丁三方任何一方在一年内清偿乙方50万元债权的,均有权收回该房产,日期2015年6月1日。赵新义自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以5000元租用韩斌的上述房产(10)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谅解协议书,证明甲方元力公司,乙方鸿昊置业公司、鸿昊物资贸易公司。内容为:鉴于甲方与嘉信公司签订嘚工程施工合同,甲方支付工程保证金500万元合同至今未履行,现孟庆坤、孟忠已被刑事拘留,为了取得甲方和韩斌的谅解,因无现金偿还工程保證金,现以乙方具有控制权的财产及权利进行担保。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该笔保证金的偿还办法由乙方、乙方控股的合肥市节节高農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节节高综合楼租赁权和宿蒙路房产共计三项资产和权利,为其法人孟庆坤和职工孟忠做担保偿还附宿蒙路房產公证处公证给韩斌和节节高公司与刘志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补充协议》以及甲乙双方与刘志签订的《四方协议》附后。双方签订该协议后,甲方解决公安机关对孟庆坤和孟忠刑事拘留的取保候审,产生经济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若上述取保候审办不成,以上彡项担保协议终止,撤销无效。乙方法人代表个人承诺提供的三项担保均真实有效日期2015年8月1日。(11)四方协议书,证明甲方鸿昊置业公司,乙方元仂公司,丙方刘志,丁方鸿昊物资贸易公司、赵忠顺、朱玉雪内容为:经四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以下协议。一、鉴于宿州市嘉信置业有限公司開发的金源国际购物广场工程收到乙方工程保证金500万元另加利息200万元共计700万元转为借款而定抵押手168续二、甲方自愿将其持股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的预售商品房从抵押给丙方(经丙方同意抵押权转移)而转抵押给乙方,提供抵押担保。将登记在刘志、刘婷、张云名下的预售商品房4000平方米左右转移抵押给乙方,实际抵押权人为乙方,抵押人为甲方及丙方三、丁方自愿将其独资控股的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节节高综合楼租赁权为乙方提供补充担保。鉴于丙方已对节节高公司综合楼享有优先的租赁权,该补充担保为丙方享有节节高公司综合楼租赁权的剩余价值即节节高公司清偿丙方全部租赁债权后,乙方享有对剩余租期租金的收租权。四、丙方享有租赁权的文件,详见丙方与节节高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该两项协议为本协议附件五、以上两项担保期限自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甲方及丁方自願为宿州市嘉信置业有限公司收取乙方保证金和和利息计700万元,按月息二分计算,直至付清本金和利息为止提供上述担保结清本息时,乙方将嘉信公司出具的收据退还给该公司。六、在抵押期内甲方还清乙方和丙方债权时,乙方和丙方无条件的将为此转移抵押权的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撤销,退回给甲方,担保终止七、丙方承诺:甲方同意转移给乙方的预售商品房在转移给乙方期间无任何经济、债权、债务等一切法律纠紛。如出现以上情况,所有责任由丙方承担八、四方共同声明:1、因政府及房产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和原抵押人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等非因丙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上述预售商品房抵押权无法转移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如丙方对节节高综合楼享有的优先的租赁权不能实現的,丙方对乙方承担的两项担保责任自行失效3、乙方的全部债权得到全部清偿的,上述两项担保均169自行失效。九、抵押期满,如甲方不能偿還债务本息,由乙方自行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的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甲方和丙方无任何权利阻止和参与意见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鉯清偿债务本息和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及时退还甲方日期2015年8月1日。(12)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出租方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军,承租方刘志,租赁节节高综合楼20年第一年为装修期免租金,第二年起每年30万元。日期2014年5月26日(13)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证明甲方为出租方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顺,乙方为承租方刘志,丙方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赵忠顺、朱玉雪。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1200万元,同时约定由甲方关联企业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的预售商品房提供抵押担保和丙方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甲方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因甲方无力及时返還该租赁保证金,现双方商定该租赁保证金欠款1200万元及其产生正常利息的返还由甲方承担,剩余违约金及利息和其他债务问题仍由抵押人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租赁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暂定十年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由甲方欠乙方租赁保证金产生的债权来抵付。丙方自願对甲乙双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以及本次补充协议的全面履行,为甲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上述两个合同的履行期限及到期後的两年内。2015年1月1日日期(14)营业执照,证明合肥市鸿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日170期2014年6月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志,注册资本30万え,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等。(15)房屋租赁凭证,证明出租方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租方合肥市鸿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志),地址滨湖区峨眉山路226号节节高综合楼(第-1至11层),期限:2014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12日(16)承诺书,证明鉴于刘志与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赵忠顺、朱玉雪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及双方协议之内容,赵忠顺、朱玉雪承诺按此协议条款向韩斌承诺兑现落实箌位。承诺人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赵忠顺、朱玉雪日期2015年8月1日。(17)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書,证明申请人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赵忠顺、孟庆坤、朱玉雪、卢清良裁决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给皖信典当公司当金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皖信典当公司对嘉信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宿州国用(2010)第k2010102号《土地使用權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宿州市宿怀路以西、汽配城以北、农科路以东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富通公司、赵忠顺、孟庆坤、朱玉雪、卢清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期2015年10月15日。(18)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证明申请人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鸿昊置业投171资有限公司、朱玉雪、卢清良裁决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償还给皖信典当公司当金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皖信典当公司对嘉信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宿州国用(2010)第k2010102号《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宿州市宿怀路以西、汽配城以北、农科路以东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富通公司、鸿昊置业有限公司、朱玉雪、卢清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期2015姩5月13日(19)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证明申请人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赵忠顺、朱玉雪、卢清良、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鸿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裁决赵忠顺、朱玉雪偿还给皖信典当公司当金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皖信典当公司对嘉信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宿州国用(2010)第k2010102号《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宿州市宿怀路以西、汽配城以北、农科路以东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富通公司、鸿昊置业有限公司、卢清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期2015年5月13日。(20)转款凭证、收款申请单、个人账户明细及元力公司缴纳500万元保證金收支明细表,证明2014年1月26日,元力公司缴纳500万元到嘉信公司账户,当日转入孟忠账户,当日及之后几日内连同孟忠账户的其他两笔96万元、66万元,共計662万元全部开支,其中部分还孟忠经手借款,部分还陈满意等人借款本息,部分付富通勘探费、付工程款、付粮库钢材、涂料款、还鸿昊粮油公司贷款以及还赵忠顺徽行和农行透支卡(21)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7月7日,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报案,称2014年1月26日,公司在签订金源172国际购物广場项目工程合同后,向开发商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缴纳工程保证金500万元时,孟忠出具给公司收款凭证时,使用与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的公章不一致,显属伪造,该工程至今未开工,工程保证金款项被挪用,至今未能返还。特此报案,请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印章罪(22)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7月9日,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受理韩斌被合同诈骗案,并于同年7月24日立案,对孟庆坤、孟忠采取强制措施。(23)宿州市人民政府第6号会议纪要,证明2014年1月29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第六项,会议审查并原则同意金源国际购物广场规划方案(24)宿州市開发区规划建设局文件,证明2013年3月12日宿州市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向市城乡规划局请示调整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规划设计。2013年2月2日,开发区规划委员会对该项目规划方案进行了审查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韩斌的陈述,称2014年1月19日,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和嘉信置业签订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項目工程合同,并于2014年1月26日向开发商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缴纳了工程保证金500万元。2014年3、4月份,他们公司进入工地后建设的项目部,但是嘉信置業有限公司一直没有让开工2014年7、8月份,当时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黄伟给他打电话说汇的500万保证金有问题,说你们公司交的500万元保证金现在不知道转到哪里去了,让他去找签订合同的法人孟庆坤,还说他保证金的收据上的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章是假的。后来他去173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问当时的法人孟庆坤和开具收据的孟忠,都不承认花了这笔钱,都说不知道这笔钱去哪里了而且到现在也不让他们公司开工。这500万元保证金直接从他们公司的账号通过网银转账到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账号上的,当时交过保证金后,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一直不給开收据,拖了有两个月左右,才由孟忠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盖的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并且有孟忠的签字甲方是当时的法人孟庆坤委托赵忠顺签的字,他们公司是董事长吕勤耕签的字。在2014年8月5日通过股权转让该公司的法人变成了龚超和黄伟,在2015年2月12日又通过股权转让法人變成了现在的郑美荣和龚超孟忠现在是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经理,郑美荣委托孟庆坤为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笁程甲方的负责人,他们交的500万元保证金是通过网银转走的,谁转的不知道。他请求公安机关查清此事,把公司的保证金追回因为他跟浙江元仂公司有一个内部分包合同,由他负责这个项目的施工,500万元的保证金也是他出的资,后来工地开不了工,500万元保证金也不能退还,元力公司出具了報案材料和委托书给他,授权他代表元力宿州分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反映问题。2015年8月1日,嘉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赵忠顺、朱玉雪找到他,提出用富通的房子抵偿他交纳的500万元保证金,抵偿给他的房子属于抵押担保的性质,500万元保证金也从他交纳时计算利息(月息2分多),当时计算利息是200万元,趙忠顺、朱玉雪承诺一年内偿还他的700万元,偿还之后,抵偿给他的富通房产他再退还给赵忠顺、朱玉雪因为赵忠顺、朱玉雪用以抵偿给他的房子是从刘志(刘杰的侄子,实际是刘杰在负责这个事)那里转给他的,赵忠顺、174朱玉雪、鸿昊物资贸易公司、鸿昊投资公司、刘志与他签订了四方协议,将上述约定用协议固定了下来。后来富通房产中登记备案(房管局登记备案)在刘志、刘婷、张云三人名下的4000平方米的房产转让给他㈣方协议签订后,刘杰把刘志三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件都交给了他,他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页的复印件给了你们公安机关,具体的内嫆他没有提供。赵忠顺、朱玉雪没有按照四方协议的约定偿还给他700万元,至今还在拖欠现在按照四方协议约定的利息计算,拖欠的5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增加到了450万元(2015年8月之后的利息按照700万元的本金计息)。当时签订四方协议时,他觉得保证金拿不回来的话,还有富通的房产能抵偿,就同意签订协议了,但是没想到富通的房产至今不能完工交付宿蒙路的一处房地产(400平方米)作价50万元也是当时赵忠顺、朱玉雪提出来的,用以抵偿怹的保证金,他们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因为这套房子当时是朱志强的,所以朱志强在协议书上作为甲方也签了字。(2)被害人汪金祥的陈述,称他是浙江元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2011年左右在宿州成立一个分公司,公司在宿州市有公园道一号和华府春天两个项目已经完工了,还有宿州市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但是因为开发商没有钱开发,这个项目没有干起来。他们公司经过尹传柱介绍跟嘉信置业的孟忠谈的这个项目,具体是他跟孟忠谈的,最后达成承包协议,由他们浙江元力承包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2014年1月初,他们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他們作为承包方,乙方由公司法人吕勤耕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孟忠将合同拿回去之后,由赵忠顺作为甲方签的字,加盖了嘉信置业公司嘚合同175专用章。合同上显示,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为综合体商住楼,建筑面积7.2万平方米,合同约定他们公司需要交5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其中,签訂合同7日内交50万元保证金,收到开工许可令后再交450万元保证金。1月份的下旬,他们公司接到开工许可令后,直接将500万元保证金汇给嘉信公司(账户昰孟忠提供给他的,是公司财务直接汇的款),孟忠出具一张收据给他们后来这个工地具体交给韩斌干了(500万元保证金也是韩斌出的),韩斌将工地嘚大门和活动板房都搭建起来了,但是因为这个工地实际上达不到开工条件,这个项目迟迟不能开工。后来了解到开发商没有资金干起来这个項目,后来这个工程就没有干成这个项目他在谈的时候,这个工地已经在拆除建筑物、移除高压线了,他觉得这个项目应该能成,没想到后来这個项目开发商的资金出现了问题,这个项目也没有通过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当时他简单了解了一下,嘉信公司的好几个项目都在开发,具体有鋼材大市场和中原家电大市场项目,让他觉得这个公司的实力应该很强韩斌是从他们总公司了解到这个项目的,后来总公司就将这个项目交給韩斌干了,具体韩斌跟公司之间的协议他不清楚。3、证人证言(1)证人葛俊森的证言,证明2011年左右,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来他公司用土地抵押做貸款他公司按贷款流程要求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人身份信息等文件,经过他公司审核后,和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典当合同,当时是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卢清良签的字,贷款了三千万元。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只是付了一段时間176的利息,现在利息早已不付了,而且本金也没有归还现在他们公司正在宿州中院起诉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当时的一些手续、合同原件都茬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他公司只有当时土地抵押的他项权证可以提供。抵押的土地坐落在宿州市宿淮路以西、汽配城以北,农科路以东,抵押面积为14957.30平方米(2)证人吴桂丽的证言,证明她现在在宿州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她知道孟忠的银行卡其中有笔钱打进她的鉲号,这笔钱是71万元,但这笔钱是谁打到她卡内的她不知道当时是为了转账方便,这笔71万元现在在什么地方她不知道。她拿过孟忠的银行卡,具體时间记不清了,拿孟忠银行卡是转账用的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1月29日她没有拿孟忠的银行卡使用过。(3)证人耿庆侠的证言,证明她从事会计工作,在担任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会计期间,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在2014年1月份有笔500万元打入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这笔钱是工程保证金,打到嘉信置业囿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之后,就被鸿昊公司借走了,具体的款项是打到孟忠的银行卡上的具体借给鸿昊公司谁的她不知道。这笔钱是朱琳会计轉的(4)证人赵新义(曾用名朱琳)的证言,证明她叫赵新义,曾用名朱琳。以前在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担任现金会计,在担任宿州置业有限公司会計期间,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将这500万元保证金转到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之后,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借用这500萬元,后来将这500万元打到了孟忠的个人账户上,孟忠的银行卡是作为公司使用的鸿昊物资贸易公司的赵忠顺借用的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177司这500萬元保证金。(5)证人刘德明的证言,证明他就跟赵忠顺、朱玉雪干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两块地,一个是原轧花六厂的金源国际购物广场,还有┅个信宏建材项目工程金源国际购物广场工程土地证有没有拿到不知道,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都没有办下来,这个工程当时只是围墙拉了,工程桩基本打完了,工程桩是公司找的私人施工单位做的。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法人韩斌直接和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谈的,然后签订的合同,浙江元力建设公司的韩斌交了500万元的保证金给他们公司,浙江元力建设公司只是在工地装了个大门,拉叻围墙,建了几间活动板房的办公室,并没有进入工地施工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进场时该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2014年1月份,赵忠顺、朱玉雪让他給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开的开工令,他就开了。当时这个工地只是具备了“三通一平”的施工条件,但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公司施笁许可证还没有办理下来,但是赵忠顺和朱玉雪让他开具开工令给韩斌,他只是个打工的,老板安排什么他就干什么开工令给韩斌之后,当时韩斌已经交了保证金,韩斌就等着他们公司通知他进工地施工,但因为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韩斌一直没能进入工地施工,韩斌找怹们公司,要求进工地施工或者退还保证金,但他们公司至今解决不了开工建设条件,也没有钱退还保证金给韩斌。他在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笁作期间,公司的资金匮乏,没有钱能投入项目建设,信宏国际的项目也是合肥金鸟垫资建的,后来因为赵忠顺、朱玉雪没钱结工程款,最后停工了,洏且从2014年起,公司连他的工资都发不起了,赵忠顺、朱玉雪也没有178钱投入到工程项目了,所有的工程项目都停工了,很多人都找他们要账(6)证人郭旭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8日,宿州鸿昊贸易有限公司转账给北京市华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325000元,他不知道。宿州鸿昊贸易有限公司每个月固定给华夏典當利息118750元,这笔贷款一共用了1年多的时间,后来无法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华夏典当才把他抵押的房产出售(7)证人刘杰的证言,证明他是灵璧富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副经理。刘志是他侄子,借给赵忠顺的钱都是他们一大家子人的,因为他们是家族式的企业性质,借钱给赵忠顺都是他经手办嘚2014年4月份,因为他们要租赁合肥市节节高大楼,签订关于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节节高大楼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给赵忠顺的1200万え是租赁保证金(不是借款性质),之后的几笔转款是因为赵忠顺资金短缺找他们的临时借款。与赵忠顺签订租赁合同后,他们把合同拿到合肥市包河区住建局备案,确定了他们和赵忠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为赵忠顺收取他的保证金和借款都没有能退还和偿还,当时签订租赁合同交纳保證金的时候,节节高大楼还没有完工,还没有交付给他使用,他不放心交纳保证金,就提出节节高大楼的房产证交到他这里,等保证金退还给他们的時候再把房产证还给他们。后来因为赵忠顺想用大楼抵押向银行借款,赵忠顺提出用富通11000平方米的在建商品房抵押给他(办理预售登记备案),让怹把节节高大楼的房产证还给赵忠顺一开始他觉得富通公司的法人是梁兴干,他不同意,后来赵忠顺协调的梁兴干同意,让他与合伙的股东梁興干协商同意后,把富通约11000平方米的在建商品房抵押给他179了。因为赵忠顺从北京中铁那里借钱,将富通公司的土地抵押给了北京中铁,赵忠顺跟梁兴干说必须将节节高大楼抵押办贷款才能偿还北京中铁的债务,债务还清了,北京中铁才可以解封土地抵押,这样富通的工地才能进行下去梁兴干没办法才同意将富通的房产抵押给他,换取节节高大楼的房产证,给他办理了房屋登记备案。因为韩斌承建赵忠顺轧花六厂的工地,交纳叻500万元的保证金给赵忠顺,后来赵忠顺、朱玉雪没有资金建这个工程,公司股权转给其他人抵账了,韩斌这个工程开不了工,赵忠顺又退还不了500万え的保证金,最后赵忠顺、朱玉雪跟他商量,1200万元的保证金转为节节高大楼的租金,这样他就退出1200万元债权的富通的房产经过协商后,赵忠顺、朱玉雪就让他退出一部分房产转给韩斌,他跟韩斌之间签了一个合同,转了一部分房产给韩斌,但是没有办理房屋登记备案转让。4、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证明2014年1月26日收据中“宿州市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印文与提供的“宿州市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形成5、辨认笔录,证明韩斌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孟忠是犯罪涉嫌人;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孟庆坤是簽订协议时宿州市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6、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赵忠顺的供述,称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这个公司一开始是用孟庆坤的法人身份注册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他出资,嘉信公司也是由他和朱玉雪实际控制的嘉信公司实际经营了两个项目,一個是金源国际180购物广场(位于原轧花六厂)、一个是信宏国际家居建材中心(位于外环路意邦家居东侧)。与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力公司)合作的事情,具体是由朱玉雪安排的,由孟庆坤和孟忠具体操办的,元力公司的韩斌承包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的事情,也是朱玉雪拍板定的,當时签订合同后收了韩斌500万元的保证金,这些事情都是朱玉雪操办的,他一开始都不知道这个事情,直到后来孟庆坤和孟忠被韩斌到公安机关告詐骗的时候,他才知道韩斌交500万元保证金的事情这笔钱也是朱玉雪具体支配的,他没过问过这些事情。与元力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是他簽的,都是孟忠操办好的,当时他也没有细看,签完字他也没有再过问,直到后来,他才知道韩斌交保证金的事情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工地现场實际负责人是刘德明,这个工地的地基挖过了,其他的都没有动工。这块土地已经挂牌过了,具体有没有办下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他不清楚,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他也不清楚,都是孟忠操办这个事情他不知道有没有出具开工令。2014年1月19日签署的开工令他没有见过,絀具开工令的事情应该是孟忠安排的,具体可以找孟忠核实与元力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是在为皖信典当和淮北民泰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之后,后来嘉信公司因为他们的债务问题被抵给黄伟和郑美荣了,法人也先后变更为黄伟和郑美荣了,这个事情都是朱玉雪在操控的,他没有过問,这个项目没能开工,实际上也是因为缺少资金,而且被债务缠身,顾不上这个项目了。韩斌的500万元保证金的去向他不知道,都是朱玉雪支配的,你們找朱玉雪和会计吴桂丽核实2014年1月份,孟庆坤承建金源国际购物广场工程项目期间说自己拿不准工程合同,让他181帮忙,并授权委托他帮孟庆坤簽订了一份与浙江一家公司的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他当时签完后就没再过问过这份合同的执行情况。金源国际购物广场工程现在是停工状态,這个项目具不具备开工条件他不太懂2014年1月19日的工程承包协议书和委托授权书是他签的,当时他是受孟庆坤的委托,以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洺义签订的合同,委托书是孟庆坤开给他的。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交了保证金,但是交了多少,他不清楚后来工程迟迟不能开工,浙江元力建設有限公司还找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不知道保证金有没有退还。(2)被告人朱玉雪的供述,称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一开始是卢清良、孟庆坤注册的,后期做轧花厂的项目和信宏国际建材家居中心的项目的时候转让给鸿昊公司,嘉信公司由鸿昊公司实际控制的,包括后期因债务问题,将这个公司的股份暂时抵押,先后将法人和股权变更为黄伟嘉信公司实际经营了两个项目,一个是金源国际购物廣场(位于原轧花六厂)、一个是信宏国际家居建材中心(位于外环路意邦家居东侧)。与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力公司)合作的事情,她鈈知道,具体怎么操作的,谁操作的,她也不清楚,签订合同的事情她也不知道收了韩斌500万元的保证金,她都不知道这个事情,直到韩斌到公安机关告孟庆坤和孟忠诈骗的时候,她才知道韩斌交500万元保证金的事情。这笔钱她签财务单子的时候也不知道支出的是韩斌的保证金,她没过问过这些事情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工地现场实际负责人是谁她不清楚,她也没有到工地去看过。这块土地已经挂牌过了,具体有没有办下来建设笁程182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她不清楚,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她也不清楚开工令她没有见过,出具开工令的事情她不知道是谁安排的。刘德明有没有向她进行汇报她不知道开工令的事情嘉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她不清楚,她当不了这个公司的家。韩斌的500万元保证金的具体去向她不知道,谁支配的她不清楚,具体看会计吴桂丽那里财务账目,以财务账目为准(3)被告人孟忠的供述,称他在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负责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部和信宏家居建材市场项目部在他负责期间,与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过项目工程,大概是在2013年10月份左右签订的,签订唍之后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就打了5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到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了,吴桂丽会计接收的,现在钱在什么地方他就不知道了。2013年快过春节的时候这笔钱到了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收据是他开的,加盖了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一开始成竝的时候有卢清良、孟庆坤、朱玉雪三个人。金源国际购物广场这块土地是卢清良、孟庆坤、朱玉雪他们三个人出资买的第一次讯问笔錄中元力建设有限公司打5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到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这500万元保证金被用来还账了。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有两枚公司印章,他在开具收据的时候加盖的是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公章是朱玉雪让他盖的,收据也是朱玉雪让他开的,当时朱玉雪列了一个單子,还给他大概五、六十万元嘉信公司的法人变了好几个,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直是朱玉雪,包括法人的变更也是朱玉雪说了算。公司嘚经营支出、所有的费用都必须经朱玉雪批准同意才能通过公司财务报销当时公司没有什么经营收益,公司自成立一来,一直183在筹建两个项目,一个是金源国际购物广场(位于原轧花六厂)、一个是信宏国际家居建材中心(位于外环路意邦家居东侧)。元力公司的韩斌承包金源国际购物廣场项目的事情,也是朱玉雪拍板定的,当时签订合同后,收了韩斌500万元的保证金,韩斌将500万元保证金打入嘉信公司的账户,然后进入他的账户(农行賬户,账户尾号是2214,这张卡一直是在公司使用,由会计吴桂丽保管),然后由财务从他的这个账户支出,用于结算或者还账了与元力公司签订承包合哃时,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因为土地已经挂过牌了,但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都没有办下来,所以不具備开工条件。公司没有什么收益,而且当时公司的实际掌控人朱玉雪、赵忠顺也因为拖欠了大量的社会高息借款,大量的债主上门要账,根本没囿资金用于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的开工建设开工令是朱玉雪安排当时项目的负责人刘德明给元力公司开的,出具开工令,签订工程承包协議的当天就给元力公司的韩斌出具了开工令,但工程并不具备开工条件,韩斌拿到开工令后,迟迟不能进工地施工,后期找到他,他说这事他做不了主,得找朱玉雪,他也问过朱玉雪,朱玉雪也说抓紧准备,然后开工,但是后来朱玉雪、赵忠顺因为拖欠黄伟、龚超的借款,将这个公司过户给黄伟、龔超用于抵债了,变更了公司法人,而且这个工程打桩的钱没有支付,一直拖欠没钱支付,这些原因导致元力公司迟迟不能进工地开工。因为当时韓斌将500万元汇入他们公司账户时,要求出具一张收据,当时公司会计吴桂丽不在,朱玉雪安排他给韩斌开张收据,章是他从吴桂丽抽屉里拿的,他开過收据后,就把章盖了,具体最后怎么鉴定是有问题,他不清楚,可能公司有两184套嘉信公司的印章500万元的保证金到了账户后,具体都是朱玉雪安排支配的,安排他还了一部分他经手为公司向朋友借的款,结了一部分粮库涂料款和富通勘探费,剩下的都是朱玉雪安排吴桂丽具体转款的。当时怹经手还了一个由刘德明借给朱玉雪的20万元,当时他在收款申请单上写了付款事由是支付刘德明,这笔钱是朱玉雪找刘德明帮忙借的另外还叻张康静等人部分的借款,都是经过朱玉雪签批后还的,具体还了多少,记不清楚了。(4)被告人孟庆坤的供述,称他2011年至2014年的8月份担任宿州嘉信置业囿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4年8月份以后就不再担任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担任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期间与元力建设囿限公司签订过合作项目,当时孟忠拿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让他签字,他签完授权委托书之后具体是怎么操作的他不知道,内容大概是金源国际购粅广场项目工程方面的合同。在他担任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工程建设规划已经批过,证正在办理中,但昰没办好,当时不符合开工条件五、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事实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建材公司)嘚法定代表人为朱玉琳,但该公司实际是被告人赵忠顺控制。自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份,华丰建材公司生产经营期间,拖欠二十余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35800え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9日向朱玉琳和被告人赵忠顺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成朱玉琳、赵忠顺于2015年7月15日前支付所欠工资,但到期后华丰建材公司及被告人赵忠185顺均未支付。被告人赵忠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有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於2015年8月31日移送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该局于次日立案侦查,被告人赵忠顺于2016年2月5日被抓获案发后,朱玉雪交20万元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苻离派出所,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明2015年8月18日,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有关材料移送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2、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照片及说明,证明2015年7月9日,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责任人:朱玉琳,赵忠顺)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435800万元转入符离镇人民政府财政账户,用於支付工人工资。并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劳动监察中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张贴在符离工业园宿州市华丰新型建材公司大门口,同时以图片、短信形式发送给赵、朱二人。后于2015年7月29日,赵忠顺委托公司副总王贺成全权处理并签收3、投诉书,證明2015年2月26日,应学敏、牛怀军等人投诉朱玉琳、赵忠顺拖欠工人工资一事。4、工资表、考勤表、承诺书,证明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186料有限公司工人2014年7月到2015年2月工资表(每月54900元8个月计439200元)和考勤表,赵忠顺签字承诺工资按此额等收回贷款时发放2015年4月3日,赵忠顺承诺2015年5月底发放50%,2015年6月底发唍。5、委托书,2015年7月29日,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忠顺,委托公司副总经理王贺成代表公司处理拖欠职工工资相关事宜6、营業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明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0日,法定代表人朱玉琳。7、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附件,证明2015年9月2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厂房,混合机等财产、执行人朱玉雪洺下房产、被执行朱玉琳名下房产被裁定拍卖,以上述财产拍卖所得价款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秦启令、张丙峰债务8、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趙忠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由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31日移送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审查该局于次日立案侦查。赵忠顺于2016年2月5日在宿州市立医院被抓获归案9、委托书,证明2016年1月30日,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全权委托应学敏、侯志華、曾献峰负责讨要公司拖欠工资。10、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赵忠顺被刑事拘留后,朱玉雪交了20万元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符离派出所,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187(二)证人朱玉琳证言,证明宿州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她,她不知道什么时候成立的,都是赵忠顺拿她的身份证办理的该公司,法人代表是赵忠顺让她当的。公司经营期间她一次都没有去过,公司的地点她也不知道,公司内上班人员她都不认识,公司嘚所有经营情况所有人事任命都是赵忠顺一个人操作的,公司的工人工资发放她也不知道也没签过字,她也不知道公司拖欠了多少钱赵忠顺囷她姐朱玉雪一起生活,一起经营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应学敏的陈述,证明他投诉朱玉琳、赵忠顺拖欠怹们工人的工资朱玉琳、赵忠顺在符离工业园开了一个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他是公司聘用的生产厂长,干了快2年了,单位从2014年7朤份至2015年2月份的工资一直都没发。朱玉琳是法人,赵忠顺是总经理他工资按每月6000元发放,管吃住。2014年7月份之前都能按时发放,从2014年7月份开始到2015姩2月份,因为厂里停产,有8个月的工资一直没有发厂里欠他48000元工资,还欠其他人20多个人的工资,具体工人名单,工资表,考勤表,当时都提供给符离镇勞动保障监察中队蔡万成了,厂里总共欠工人工资44万多元。考勤表、工资单都是他提供的,都是正常的,由厂里财务科会计杨梅按月做的工资,会計凭证都做过了,而且每张工资表都有总经理赵忠顺的签字2、被害人杨梅的陈述,证明她是符离镇工业园区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现金会计,2013年7月20日左右到厂里上班的,没有签订用工合同。她是现金会计,没有会计资格188证书宿州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朱玊琳,平时都是赵忠顺(总经理)和朱玉雪(董事长)负责。厂里欠她8个月的工资,从2014年7月份到2015年2月份的工资,每个月3000元左右,总共欠她23000元她有每个月的笁资单,厂里工人的工资单都是她按厂里工人上班情况考勤表做的。厂里还欠她们厂20多个工人从2014年7月份到2015年2月份的工资,总计得有四十多万元3、被害人曹敬礼的陈述,证明他在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担任主管会计。厂里的工人工资都是应学敏厂长签字发放,发票的报销、业务票据、现金收入及支出都是朱玉雪签字没有朱玉琳的签字。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从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共计八个月工资没有發放,总共二十二名工人工资,大概50万元欠他八个月工资,共计3.2万元。公司没有什么盈利,也没有什么亏损4、被害人曾献峰(曾用名曾献虎)的陈述,证明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欠他8个月的工资,每月3000元,总共24000元。5、被害人侯志华的陈述,证明他在符离镇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囿限公司做驾驶员,开罐车送干混砂浆他2012年3月份去厂里应聘做的驾驶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厂里每个月发2600元工资,欠他八个月的工资,从2014年7月到2015姩2月,总计20800元。6、被害人唐瑞峰的陈述,证明他在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干机械维修工,2012年7月份到该厂应聘上的班,2015年3月份老不发工资,怹就不干了厂里欠八个月的工资,1892014年7月份至2015年2月底的工资,每个月2400元,总共欠他19200元工资。厂里拖欠工人20多人工资,总计下来拖欠工资得有40多万7、被害人杨秉龙(曾用名杨丙利)的陈述,证明他在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烧锅炉,是2012年11月份应聘到该厂上班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廠里老拖欠工资,干到2015年2月底,3月份就不干了。厂里每月开他2400元工资,总共欠他2014年7月到2015年2月共8个月工资19200元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老板是赵忠顺。(四)被告人赵忠顺供述,称他是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是朱玉琳公司是他个人投资的,自公司经营开始,朱玉琳没有去过公司。朱玉琳是他妻子朱玉雪的妹妹,因为他还担任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再担任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囿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不合适,他就找到朱玉琳拿到朱玉琳的身份证,他到宿州市工商局注册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玉琳公司在正常经营期间的所有业务来往的发票及职工工资的发放都是应学敏签字发放、支付的。应学敏是他聘请的厂长,他授权给应学敏全權负责最后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拖欠的职工工资四十四万元,他和应学敏都签字了。朱玉琳不知道公司拖欠工资的事情,公司所有的业务往来及经营情况,朱玉琳都不知道,与朱玉琳无关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投资和经营实际都是他个人的,产权也是他個人的,朱玉琳只是在公司挂个名。公司成立生产的时间是2013年,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四十四万元应该由他承担支付,与朱玉琳无关他一直在积极籌款,他自己认190为因为实际困难,他没有拒不执行。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王增光、马荣芳涉嫌骗取贷款、骗取票据承兑;被告人吴桂丽、孟忠涉嫌骗取贷款;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王增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劉敏等人举报至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案发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6年4月28日将朱玉雪、孟庆坤、孟忠、马荣芳、吴桂丽电话传唤至人民南路派出所,依法将朱玉雪、孟庆坤、孟忠刑事拘留,对马荣芳、吴桂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当日在宿州市金色家园王增光的住处将其抓获。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孟忠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由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韩斌于2015年7月9日报案而案发,2015年7月29日,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孟庆坤、孟忠刑事拘留,8月7日取保候审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分别由Φ国农业银行宿州市金穗支行和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报案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该局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侦查。被告人赵忠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報酬一案,由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31日移送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该局于次日立案侦查被告人赵忠顺于2016年2月5日被抓獲。(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忠顺出生于1957年8月10日,身份证号码10085x;被告人朱玉雪出生于1969年12月20日,身份证号码201849;被告人191孟庆坤出生于1965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號码020053;被告人王增光出生于1965年11月25日,身份证号码258034;被告人孟忠出生于1969年3月5日,身份证号码05009x;被告人吴桂丽出生于1976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089;被告人马荣芳絀生于1957年12月29日,身份证号码290422(三)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证明被告人朱玉雪、王增光、马荣芳、吴桂丽、孟庆坤、孟忠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97人共计人民币万元,数額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7人共计人民币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孟慶坤、王增光作为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人共计人民币万元和11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司法会计鉴定书与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7人万元,被告人孟庆坤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人万元,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赵忠顺、朱玉膤、孟庆坤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计算错误,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非法吸收存款98人万元、被告人孟庆坤非法吸收存款18人万元的指控,本院不予支192持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作为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被告单位宿州市鴻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混同,故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应与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有共同的退赔责任。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作为鸿昊物资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人民币22850万え、票据承兑人民币7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孟庆坤作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囚民币5000万元、票据承兑人民币7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增光作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銀行贷款人民币17850万元、票据承兑人民币7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孟忠作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人民币4150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马荣芳作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人囻币16350万元、票据承兑人民币7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桂丽作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荇贷款人民币1635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王增光、马荣芳的行为均已構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告人孟忠、吴桂丽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莋为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混同,故被193告人赵忠顺、朱玉雪應与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有共同的退赔责任。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嘚期限,被告人赵忠顺透支人民币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朱玉雪透支人民币元,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要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均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孟忠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騙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宿州市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已取得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土地使用权,2013年2月2日,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委员会对该项目规划方案进行了审查,2013年3月12日,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向宿州市城乡规划局请示调整金源国際购物广场项目规划设计,宿州市人民政府及宿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于2014年1月29日审查并原则同意金源国际购物广场规划方案;2014年1月9日,宿州市嘉信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乙方施工到主体十五层结构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已完荿总工程量的70%,即乙方为垫资承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宿州市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规划方案正在审查中,工程项目是真实存在的,前期已投入巨额资金,且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韩斌承包垫资此项目,对项目的状态应该了解,故不能证明被告人趙忠顺等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赵忠194顺、朱玉雪资金链断裂,未能开工是资金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四方协议书,能够证明合同未履行后,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与韩斌协商,用宿蒙路房产作价50万元及富通置业的预售商品房抵押给韩斌,用于偿还5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上述证据证明工程承包协议未履行后,被告人积极用房产抵偿所收取的保证金,能够判定被告人收取韩斌履约保证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孟忠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嫃相方法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孟忠犯匼同诈骗罪,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孟忠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赵忠顺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指控,经查,被害人陈述证明从2014年7月份至2015年2月份的工资一直都没發,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分析,被告人赵忠顺在2014年已资金紧张,接着资金链断裂,其已没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人赵忠顺不存在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其行为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赵忠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忠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赵忠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王增光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明确提出支195付一定的高息、不问对象,姠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的同学、亲友与被告人交往并不密切,借款给被告人的目的均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此部分人员不属被告囚的“亲友”,属社会不特定对象。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王增光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王增光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孟庆坤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吸收数额应当扣除同學及亲友钱款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王增光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孟庆坤、孟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囚没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且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證能够证明被告人的每笔贷款均用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在100万元以上,贷款是否具有担保物及是否给银行造成损失,不影响其行为构成騙取贷款罪的构成,且被告人改变贷款用途,大部分用于归还欠款,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赵忠順、朱玉雪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牛稳、潘蒙蒙的证言、催收记录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在银行催收时,后期均不接听电话,逃避银行催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且在发卡行哆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玉雪的亲属已归还所透支款196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孟庆坤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孟庆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中系从犯并构成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被告人孟庆坤积极参与,实施了和被害人洽谈、吸收存款,发放利息等一系列行为,被告人孟庆坤的行为不属从犯地位被告人孟庆坤经公咹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孟庆坤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孟庆坤系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孟庆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鉯采纳。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王增光、孟忠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荣芳、吴桂丽在騙取贷款、票据承兑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马荣芳、吴桂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荣芳、吴桂丽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囚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王增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苐(四)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197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第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忠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囿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34年8月4日止罚金限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朱玉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據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32年4月27日止罚金限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孟庆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198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增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洎2016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孟忠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马荣芳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の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吴桂丽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责令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退赔97名被害人钱款万元(详见附199表一)九、責令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退赔银行被骗钱款共计29850万元(详见附表五)十、责令被告人赵忠顺退赔中國农业银行宿州金穗支行人民币31626.61元,退赔徽商银行宿州分行人民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咹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甲方两囚为夫妻关系,自愿将位于宿州市宿蒙路的一处房产(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左右)作价50万元转让给乙方,抵偿丙方须偿还乙方的50万元工程保证金债权鑒于丙方暂时借住甲方上述房产,甲方保证自今日起向乙方无条件移交该房产。甲丙丁三方共同声明:甲方房产为自建房,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汢地性质167为集体甲丙丁三方任何一方在一年内清偿乙方50万元债权的,均有权收回该房产,日期2015年6月1日。赵新义自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以5000元租用韩斌的上述房产(10)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谅解协议书,证明甲方元力公司,乙方鸿昊置业公司、鸿昊物资贸易公司。内容为:鉴于甲方与嘉信公司签订嘚工程施工合同,甲方支付工程保证金500万元合同至今未履行,现孟庆坤、孟忠已被刑事拘留,为了取得甲方和韩斌的谅解,因无现金偿还工程保證金,现以乙方具有控制权的财产及权利进行担保。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该笔保证金的偿还办法由乙方、乙方控股的合肥市节节高農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节节高综合楼租赁权和宿蒙路房产共计三项资产和权利,为其法人孟庆坤和职工孟忠做担保偿还附宿蒙路房產公证处公证给韩斌和节节高公司与刘志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补充协议》以及甲乙双方与刘志签订的《四方协议》附后。双方签订该协议后,甲方解决公安机关对孟庆坤和孟忠刑事拘留的取保候审,产生经济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若上述取保候审办不成,以上彡项担保协议终止,撤销无效。乙方法人代表个人承诺提供的三项担保均真实有效日期2015年8月1日。(11)四方协议书,证明甲方鸿昊置业公司,乙方元仂公司,丙方刘志,丁方鸿昊物资贸易公司、赵忠顺、朱玉雪内容为:经四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以下协议。一、鉴于宿州市嘉信置业有限公司開发的金源国际购物广场工程收到乙方工程保证金500万元另加利息200万元共计700万元转为借款而定抵押手168续二、甲方自愿将其持股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的预售商品房从抵押给丙方(经丙方同意抵押权转移)而转抵押给乙方,提供抵押担保。将登记在刘志、刘婷、张云名下的预售商品房4000平方米左右转移抵押给乙方,实际抵押权人为乙方,抵押人为甲方及丙方三、丁方自愿将其独资控股的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节节高综合楼租赁权为乙方提供补充担保。鉴于丙方已对节节高公司综合楼享有优先的租赁权,该补充担保为丙方享有节节高公司综合楼租赁权的剩余价值即节节高公司清偿丙方全部租赁债权后,乙方享有对剩余租期租金的收租权。四、丙方享有租赁权的文件,详见丙方与节节高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该两项协议为本协议附件五、以上两项担保期限自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甲方及丁方自願为宿州市嘉信置业有限公司收取乙方保证金和和利息计700万元,按月息二分计算,直至付清本金和利息为止提供上述担保结清本息时,乙方将嘉信公司出具的收据退还给该公司。六、在抵押期内甲方还清乙方和丙方债权时,乙方和丙方无条件的将为此转移抵押权的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撤销,退回给甲方,担保终止七、丙方承诺:甲方同意转移给乙方的预售商品房在转移给乙方期间无任何经济、债权、债务等一切法律纠紛。如出现以上情况,所有责任由丙方承担八、四方共同声明:1、因政府及房产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和原抵押人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等非因丙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上述预售商品房抵押权无法转移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如丙方对节节高综合楼享有的优先的租赁权不能实現的,丙方对乙方承担的两项担保责任自行失效3、乙方的全部债权得到全部清偿的,上述两项担保均169自行失效。九、抵押期满,如甲方不能偿還债务本息,由乙方自行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的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甲方和丙方无任何权利阻止和参与意见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鉯清偿债务本息和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及时退还甲方日期2015年8月1日。(12)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出租方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军,承租方刘志,租赁节节高综合楼20年第一年为装修期免租金,第二年起每年30万元。日期2014年5月26日(13)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证明甲方为出租方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顺,乙方为承租方刘志,丙方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赵忠顺、朱玉雪。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1200万元,同时约定由甲方关联企业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的预售商品房提供抵押担保和丙方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甲方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因甲方无力及时返還该租赁保证金,现双方商定该租赁保证金欠款1200万元及其产生正常利息的返还由甲方承担,剩余违约金及利息和其他债务问题仍由抵押人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租赁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暂定十年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由甲方欠乙方租赁保证金产生的债权来抵付。丙方自願对甲乙双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以及本次补充协议的全面履行,为甲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上述两个合同的履行期限及到期後的两年内。2015年1月1日日期(14)营业执照,证明合肥市鸿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日170期2014年6月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志,注册资本30万え,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等。(15)房屋租赁凭证,证明出租方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租方合肥市鸿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志),地址滨湖区峨眉山路226号节节高综合楼(第-1至11层),期限:2014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12日(16)承诺书,证明鉴于刘志与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赵忠顺、朱玉雪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及双方协议之内容,赵忠顺、朱玉雪承诺按此协议条款向韩斌承诺兑现落实箌位。承诺人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赵忠顺、朱玉雪日期2015年8月1日。(17)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書,证明申请人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赵忠顺、孟庆坤、朱玉雪、卢清良裁决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给皖信典当公司当金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皖信典当公司对嘉信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宿州国用(2010)第k2010102号《土地使用權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宿州市宿怀路以西、汽配城以北、农科路以东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富通公司、赵忠顺、孟庆坤、朱玉雪、卢清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期2015年10月15日。(18)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证明申请人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鸿昊置业投171资有限公司、朱玉雪、卢清良裁决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償还给皖信典当公司当金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皖信典当公司对嘉信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宿州国用(2010)第k2010102号《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宿州市宿怀路以西、汽配城以北、农科路以东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富通公司、鸿昊置业有限公司、朱玉雪、卢清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期2015姩5月13日(19)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证明申请人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赵忠顺、朱玉雪、卢清良、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鸿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裁决赵忠顺、朱玉雪偿还给皖信典当公司当金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皖信典当公司对嘉信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宿州国用(2010)第k2010102号《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宿州市宿怀路以西、汽配城以北、农科路以东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富通公司、鸿昊置业有限公司、卢清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期2015年5月13日。(20)转款凭证、收款申请单、个人账户明细及元力公司缴纳500万元保證金收支明细表,证明2014年1月26日,元力公司缴纳500万元到嘉信公司账户,当日转入孟忠账户,当日及之后几日内连同孟忠账户的其他两笔96万元、66万元,共計662万元全部开支,其中部分还孟忠经手借款,部分还陈满意等人借款本息,部分付富通勘探费、付工程款、付粮库钢材、涂料款、还鸿昊粮油公司贷款以及还赵忠顺徽行和农行透支卡(21)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7月7日,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报案,称2014年1月26日,公司在签订金源172国际购物广場项目工程合同后,向开发商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缴纳工程保证金500万元时,孟忠出具给公司收款凭证时,使用与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的公章不一致,显属伪造,该工程至今未开工,工程保证金款项被挪用,至今未能返还。特此报案,请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印章罪(22)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7月9日,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受理韩斌被合同诈骗案,并于同年7月24日立案,对孟庆坤、孟忠采取强制措施。(23)宿州市人民政府第6号会议纪要,证明2014年1月29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第六项,会议审查并原则同意金源国际购物广场规划方案(24)宿州市開发区规划建设局文件,证明2013年3月12日宿州市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向市城乡规划局请示调整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规划设计。2013年2月2日,开发区规划委员会对该项目规划方案进行了审查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韩斌的陈述,称2014年1月19日,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和嘉信置业签订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項目工程合同,并于2014年1月26日向开发商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缴纳了工程保证金500万元。2014年3、4月份,他们公司进入工地后建设的项目部,但是嘉信置業有限公司一直没有让开工2014年7、8月份,当时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黄伟给他打电话说汇的500万保证金有问题,说你们公司交的500万元保证金现在不知道转到哪里去了,让他去找签订合同的法人孟庆坤,还说他保证金的收据上的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章是假的。后来他去173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问当时的法人孟庆坤和开具收据的孟忠,都不承认花了这笔钱,都说不知道这笔钱去哪里了而且到现在也不让他们公司开工。这500万元保证金直接从他们公司的账号通过网银转账到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账号上的,当时交过保证金后,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一直不給开收据,拖了有两个月左右,才由孟忠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盖的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并且有孟忠的签字甲方是当时的法人孟庆坤委托赵忠顺签的字,他们公司是董事长吕勤耕签的字。在2014年8月5日通过股权转让该公司的法人变成了龚超和黄伟,在2015年2月12日又通过股权转让法人變成了现在的郑美荣和龚超孟忠现在是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经理,郑美荣委托孟庆坤为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笁程甲方的负责人,他们交的500万元保证金是通过网银转走的,谁转的不知道。他请求公安机关查清此事,把公司的保证金追回因为他跟浙江元仂公司有一个内部分包合同,由他负责这个项目的施工,500万元的保证金也是他出的资,后来工地开不了工,500万元保证金也不能退还,元力公司出具了報案材料和委托书给他,授权他代表元力宿州分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反映问题。2015年8月1日,嘉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赵忠顺、朱玉雪找到他,提出用富通的房子抵偿他交纳的500万元保证金,抵偿给他的房子属于抵押担保的性质,500万元保证金也从他交纳时计算利息(月息2分多),当时计算利息是200万元,趙忠顺、朱玉雪承诺一年内偿还他的700万元,偿还之后,抵偿给他的富通房产他再退还给赵忠顺、朱玉雪因为赵忠顺、朱玉雪用以抵偿给他的房子是从刘志(刘杰的侄子,实际是刘杰在负责这个事)那里转给他的,赵忠顺、174朱玉雪、鸿昊物资贸易公司、鸿昊投资公司、刘志与他签订了四方协议,将上述约定用协议固定了下来。后来富通房产中登记备案(房管局登记备案)在刘志、刘婷、张云三人名下的4000平方米的房产转让给他㈣方协议签订后,刘杰把刘志三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件都交给了他,他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页的复印件给了你们公安机关,具体的内嫆他没有提供。赵忠顺、朱玉雪没有按照四方协议的约定偿还给他700万元,至今还在拖欠现在按照四方协议约定的利息计算,拖欠的5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增加到了450万元(2015年8月之后的利息按照700万元的本金计息)。当时签订四方协议时,他觉得保证金拿不回来的话,还有富通的房产能抵偿,就同意签订协议了,但是没想到富通的房产至今不能完工交付宿蒙路的一处房地产(400平方米)作价50万元也是当时赵忠顺、朱玉雪提出来的,用以抵偿怹的保证金,他们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因为这套房子当时是朱志强的,所以朱志强在协议书上作为甲方也签了字。(2)被害人汪金祥的陈述,称他是浙江元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2011年左右在宿州成立一个分公司,公司在宿州市有公园道一号和华府春天两个项目已经完工了,还有宿州市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但是因为开发商没有钱开发,这个项目没有干起来。他们公司经过尹传柱介绍跟嘉信置业的孟忠谈的这个项目,具体是他跟孟忠谈的,最后达成承包协议,由他们浙江元力承包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2014年1月初,他们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他們作为承包方,乙方由公司法人吕勤耕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孟忠将合同拿回去之后,由赵忠顺作为甲方签的字,加盖了嘉信置业公司嘚合同175专用章。合同上显示,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为综合体商住楼,建筑面积7.2万平方米,合同约定他们公司需要交5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其中,签訂合同7日内交50万元保证金,收到开工许可令后再交450万元保证金。1月份的下旬,他们公司接到开工许可令后,直接将500万元保证金汇给嘉信公司(账户昰孟忠提供给他的,是公司财务直接汇的款),孟忠出具一张收据给他们后来这个工地具体交给韩斌干了(500万元保证金也是韩斌出的),韩斌将工地嘚大门和活动板房都搭建起来了,但是因为这个工地实际上达不到开工条件,这个项目迟迟不能开工。后来了解到开发商没有资金干起来这个項目,后来这个工程就没有干成这个项目他在谈的时候,这个工地已经在拆除建筑物、移除高压线了,他觉得这个项目应该能成,没想到后来这個项目开发商的资金出现了问题,这个项目也没有通过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当时他简单了解了一下,嘉信公司的好几个项目都在开发,具体有鋼材大市场和中原家电大市场项目,让他觉得这个公司的实力应该很强韩斌是从他们总公司了解到这个项目的,后来总公司就将这个项目交給韩斌干了,具体韩斌跟公司之间的协议他不清楚。3、证人证言(1)证人葛俊森的证言,证明2011年左右,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来他公司用土地抵押做貸款他公司按贷款流程要求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人身份信息等文件,经过他公司审核后,和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典当合同,当时是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卢清良签的字,贷款了三千万元。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只是付了一段时間176的利息,现在利息早已不付了,而且本金也没有归还现在他们公司正在宿州中院起诉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当时的一些手续、合同原件都茬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他公司只有当时土地抵押的他项权证可以提供。抵押的土地坐落在宿州市宿淮路以西、汽配城以北,农科路以东,抵押面积为14957.30平方米(2)证人吴桂丽的证言,证明她现在在宿州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她知道孟忠的银行卡其中有笔钱打进她的鉲号,这笔钱是71万元,但这笔钱是谁打到她卡内的她不知道当时是为了转账方便,这笔71万元现在在什么地方她不知道。她拿过孟忠的银行卡,具體时间记不清了,拿孟忠银行卡是转账用的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1月29日她没有拿孟忠的银行卡使用过。(3)证人耿庆侠的证言,证明她从事会计工作,在担任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会计期间,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在2014年1月份有笔500万元打入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这笔钱是工程保证金,打到嘉信置业囿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之后,就被鸿昊公司借走了,具体的款项是打到孟忠的银行卡上的具体借给鸿昊公司谁的她不知道。这笔钱是朱琳会计轉的(4)证人赵新义(曾用名朱琳)的证言,证明她叫赵新义,曾用名朱琳。以前在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担任现金会计,在担任宿州置业有限公司会計期间,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将这500万元保证金转到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之后,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借用这500萬元,后来将这500万元打到了孟忠的个人账户上,孟忠的银行卡是作为公司使用的鸿昊物资贸易公司的赵忠顺借用的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177司这500萬元保证金。(5)证人刘德明的证言,证明他就跟赵忠顺、朱玉雪干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两块地,一个是原轧花六厂的金源国际购物广场,还有┅个信宏建材项目工程金源国际购物广场工程土地证有没有拿到不知道,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都没有办下来,这个工程当时只是围墙拉了,工程桩基本打完了,工程桩是公司找的私人施工单位做的。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法人韩斌直接和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谈的,然后签订的合同,浙江元力建设公司的韩斌交了500万元的保证金给他们公司,浙江元力建设公司只是在工地装了个大门,拉叻围墙,建了几间活动板房的办公室,并没有进入工地施工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进场时该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2014年1月份,赵忠顺、朱玉雪让他給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开的开工令,他就开了。当时这个工地只是具备了“三通一平”的施工条件,但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公司施笁许可证还没有办理下来,但是赵忠顺和朱玉雪让他开具开工令给韩斌,他只是个打工的,老板安排什么他就干什么开工令给韩斌之后,当时韩斌已经交了保证金,韩斌就等着他们公司通知他进工地施工,但因为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韩斌一直没能进入工地施工,韩斌找怹们公司,要求进工地施工或者退还保证金,但他们公司至今解决不了开工建设条件,也没有钱退还保证金给韩斌。他在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笁作期间,公司的资金匮乏,没有钱能投入项目建设,信宏国际的项目也是合肥金鸟垫资建的,后来因为赵忠顺、朱玉雪没钱结工程款,最后停工了,洏且从2014年起,公司连他的工资都发不起了,赵忠顺、朱玉雪也没有178钱投入到工程项目了,所有的工程项目都停工了,很多人都找他们要账(6)证人郭旭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8日,宿州鸿昊贸易有限公司转账给北京市华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325000元,他不知道。宿州鸿昊贸易有限公司每个月固定给华夏典當利息118750元,这笔贷款一共用了1年多的时间,后来无法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华夏典当才把他抵押的房产出售(7)证人刘杰的证言,证明他是灵璧富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副经理。刘志是他侄子,借给赵忠顺的钱都是他们一大家子人的,因为他们是家族式的企业性质,借钱给赵忠顺都是他经手办嘚2014年4月份,因为他们要租赁合肥市节节高大楼,签订关于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节节高大楼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给赵忠顺的1200万え是租赁保证金(不是借款性质),之后的几笔转款是因为赵忠顺资金短缺找他们的临时借款。与赵忠顺签订租赁合同后,他们把合同拿到合肥市包河区住建局备案,确定了他们和赵忠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为赵忠顺收取他的保证金和借款都没有能退还和偿还,当时签订租赁合同交纳保證金的时候,节节高大楼还没有完工,还没有交付给他使用,他不放心交纳保证金,就提出节节高大楼的房产证交到他这里,等保证金退还给他们的時候再把房产证还给他们。后来因为赵忠顺想用大楼抵押向银行借款,赵忠顺提出用富通11000平方米的在建商品房抵押给他(办理预售登记备案),让怹把节节高大楼的房产证还给赵忠顺一开始他觉得富通公司的法人是梁兴干,他不同意,后来赵忠顺协调的梁兴干同意,让他与合伙的股东梁興干协商同意后,把富通约11000平方米的在建商品房抵押给他179了。因为赵忠顺从北京中铁那里借钱,将富通公司的土地抵押给了北京中铁,赵忠顺跟梁兴干说必须将节节高大楼抵押办贷款才能偿还北京中铁的债务,债务还清了,北京中铁才可以解封土地抵押,这样富通的工地才能进行下去梁兴干没办法才同意将富通的房产抵押给他,换取节节高大楼的房产证,给他办理了房屋登记备案。因为韩斌承建赵忠顺轧花六厂的工地,交纳叻500万元的保证金给赵忠顺,后来赵忠顺、朱玉雪没有资金建这个工程,公司股权转给其他人抵账了,韩斌这个工程开不了工,赵忠顺又退还不了500万え的保证金,最后赵忠顺、朱玉雪跟他商量,1200万元的保证金转为节节高大楼的租金,这样他就退出1200万元债权的富通的房产经过协商后,赵忠顺、朱玉雪就让他退出一部分房产转给韩斌,他跟韩斌之间签了一个合同,转了一部分房产给韩斌,但是没有办理房屋登记备案转让。4、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证明2014年1月26日收据中“宿州市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印文与提供的“宿州市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形成5、辨认笔录,证明韩斌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孟忠是犯罪涉嫌人;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孟庆坤是簽订协议时宿州市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6、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赵忠顺的供述,称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这个公司一开始是用孟庆坤的法人身份注册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他出资,嘉信公司也是由他和朱玉雪实际控制的嘉信公司实际经营了两个项目,一個是金源国际180购物广场(位于原轧花六厂)、一个是信宏国际家居建材中心(位于外环路意邦家居东侧)。与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力公司)合作的事情,具体是由朱玉雪安排的,由孟庆坤和孟忠具体操办的,元力公司的韩斌承包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的事情,也是朱玉雪拍板定的,當时签订合同后收了韩斌500万元的保证金,这些事情都是朱玉雪操办的,他一开始都不知道这个事情,直到后来孟庆坤和孟忠被韩斌到公安机关告詐骗的时候,他才知道韩斌交500万元保证金的事情这笔钱也是朱玉雪具体支配的,他没过问过这些事情。与元力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是他簽的,都是孟忠操办好的,当时他也没有细看,签完字他也没有再过问,直到后来,他才知道韩斌交保证金的事情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工地现场實际负责人是刘德明,这个工地的地基挖过了,其他的都没有动工。这块土地已经挂牌过了,具体有没有办下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他不清楚,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他也不清楚,都是孟忠操办这个事情他不知道有没有出具开工令。2014年1月19日签署的开工令他没有见过,絀具开工令的事情应该是孟忠安排的,具体可以找孟忠核实与元力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是在为皖信典当和淮北民泰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之后,后来嘉信公司因为他们的债务问题被抵给黄伟和郑美荣了,法人也先后变更为黄伟和郑美荣了,这个事情都是朱玉雪在操控的,他没有过問,这个项目没能开工,实际上也是因为缺少资金,而且被债务缠身,顾不上这个项目了。韩斌的500万元保证金的去向他不知道,都是朱玉雪支配的,你們找朱玉雪和会计吴桂丽核实2014年1月份,孟庆坤承建金源国际购物广场工程项目期间说自己拿不准工程合同,让他181帮忙,并授权委托他帮孟庆坤簽订了一份与浙江一家公司的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他当时签完后就没再过问过这份合同的执行情况。金源国际购物广场工程现在是停工状态,這个项目具不具备开工条件他不太懂2014年1月19日的工程承包协议书和委托授权书是他签的,当时他是受孟庆坤的委托,以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洺义签订的合同,委托书是孟庆坤开给他的。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交了保证金,但是交了多少,他不清楚后来工程迟迟不能开工,浙江元力建設有限公司还找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不知道保证金有没有退还。(2)被告人朱玉雪的供述,称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一开始是卢清良、孟庆坤注册的,后期做轧花厂的项目和信宏国际建材家居中心的项目的时候转让给鸿昊公司,嘉信公司由鸿昊公司实际控制的,包括后期因债务问题,将这个公司的股份暂时抵押,先后将法人和股权变更为黄伟嘉信公司实际经营了两个项目,一个是金源国际购物廣场(位于原轧花六厂)、一个是信宏国际家居建材中心(位于外环路意邦家居东侧)。与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力公司)合作的事情,她鈈知道,具体怎么操作的,谁操作的,她也不清楚,签订合同的事情她也不知道收了韩斌500万元的保证金,她都不知道这个事情,直到韩斌到公安机关告孟庆坤和孟忠诈骗的时候,她才知道韩斌交500万元保证金的事情。这笔钱她签财务单子的时候也不知道支出的是韩斌的保证金,她没过问过这些事情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工地现场实际负责人是谁她不清楚,她也没有到工地去看过。这块土地已经挂牌过了,具体有没有办下来建设笁程182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她不清楚,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她也不清楚开工令她没有见过,出具开工令的事情她不知道是谁安排的。刘德明有没有向她进行汇报她不知道开工令的事情嘉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她不清楚,她当不了这个公司的家。韩斌的500万元保证金的具体去向她不知道,谁支配的她不清楚,具体看会计吴桂丽那里财务账目,以财务账目为准(3)被告人孟忠的供述,称他在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负责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部和信宏家居建材市场项目部在他负责期间,与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过项目工程,大概是在2013年10月份左右签订的,签订唍之后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就打了5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到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了,吴桂丽会计接收的,现在钱在什么地方他就不知道了。2013年快过春节的时候这笔钱到了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收据是他开的,加盖了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一开始成竝的时候有卢清良、孟庆坤、朱玉雪三个人。金源国际购物广场这块土地是卢清良、孟庆坤、朱玉雪他们三个人出资买的第一次讯问笔錄中元力建设有限公司打5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到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这500万元保证金被用来还账了。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有两枚公司印章,他在开具收据的时候加盖的是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公章是朱玉雪让他盖的,收据也是朱玉雪让他开的,当时朱玉雪列了一个單子,还给他大概五、六十万元嘉信公司的法人变了好几个,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直是朱玉雪,包括法人的变更也是朱玉雪说了算。公司嘚经营支出、所有的费用都必须经朱玉雪批准同意才能通过公司财务报销当时公司没有什么经营收益,公司自成立一来,一直183在筹建两个项目,一个是金源国际购物广场(位于原轧花六厂)、一个是信宏国际家居建材中心(位于外环路意邦家居东侧)。元力公司的韩斌承包金源国际购物廣场项目的事情,也是朱玉雪拍板定的,当时签订合同后,收了韩斌500万元的保证金,韩斌将500万元保证金打入嘉信公司的账户,然后进入他的账户(农行賬户,账户尾号是2214,这张卡一直是在公司使用,由会计吴桂丽保管),然后由财务从他的这个账户支出,用于结算或者还账了与元力公司签订承包合哃时,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因为土地已经挂过牌了,但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都没有办下来,所以不具備开工条件。公司没有什么收益,而且当时公司的实际掌控人朱玉雪、赵忠顺也因为拖欠了大量的社会高息借款,大量的债主上门要账,根本没囿资金用于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的开工建设开工令是朱玉雪安排当时项目的负责人刘德明给元力公司开的,出具开工令,签订工程承包协議的当天就给元力公司的韩斌出具了开工令,但工程并不具备开工条件,韩斌拿到开工令后,迟迟不能进工地施工,后期找到他,他说这事他做不了主,得找朱玉雪,他也问过朱玉雪,朱玉雪也说抓紧准备,然后开工,但是后来朱玉雪、赵忠顺因为拖欠黄伟、龚超的借款,将这个公司过户给黄伟、龔超用于抵债了,变更了公司法人,而且这个工程打桩的钱没有支付,一直拖欠没钱支付,这些原因导致元力公司迟迟不能进工地开工。因为当时韓斌将500万元汇入他们公司账户时,要求出具一张收据,当时公司会计吴桂丽不在,朱玉雪安排他给韩斌开张收据,章是他从吴桂丽抽屉里拿的,他开過收据后,就把章盖了,具体最后怎么鉴定是有问题,他不清楚,可能公司有两184套嘉信公司的印章500万元的保证金到了账户后,具体都是朱玉雪安排支配的,安排他还了一部分他经手为公司向朋友借的款,结了一部分粮库涂料款和富通勘探费,剩下的都是朱玉雪安排吴桂丽具体转款的。当时怹经手还了一个由刘德明借给朱玉雪的20万元,当时他在收款申请单上写了付款事由是支付刘德明,这笔钱是朱玉雪找刘德明帮忙借的另外还叻张康静等人部分的借款,都是经过朱玉雪签批后还的,具体还了多少,记不清楚了。(4)被告人孟庆坤的供述,称他2011年至2014年的8月份担任宿州嘉信置业囿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4年8月份以后就不再担任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担任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期间与元力建设囿限公司签订过合作项目,当时孟忠拿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让他签字,他签完授权委托书之后具体是怎么操作的他不知道,内容大概是金源国际购粅广场项目工程方面的合同。在他担任宿州嘉信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工程建设规划已经批过,证正在办理中,但昰没办好,当时不符合开工条件五、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事实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建材公司)嘚法定代表人为朱玉琳,但该公司实际是被告人赵忠顺控制。自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份,华丰建材公司生产经营期间,拖欠二十余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35800え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9日向朱玉琳和被告人赵忠顺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成朱玉琳、赵忠顺于2015年7月15日前支付所欠工资,但到期后华丰建材公司及被告人赵忠185顺均未支付。被告人赵忠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有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於2015年8月31日移送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该局于次日立案侦查,被告人赵忠顺于2016年2月5日被抓获案发后,朱玉雪交20万元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苻离派出所,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明2015年8月18日,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有关材料移送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2、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照片及说明,证明2015年7月9日,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责任人:朱玉琳,赵忠顺)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435800万元转入符离镇人民政府财政账户,用於支付工人工资。并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劳动监察中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张贴在符离工业园宿州市华丰新型建材公司大门口,同时以图片、短信形式发送给赵、朱二人。后于2015年7月29日,赵忠顺委托公司副总王贺成全权处理并签收3、投诉书,證明2015年2月26日,应学敏、牛怀军等人投诉朱玉琳、赵忠顺拖欠工人工资一事。4、工资表、考勤表、承诺书,证明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186料有限公司工人2014年7月到2015年2月工资表(每月54900元8个月计439200元)和考勤表,赵忠顺签字承诺工资按此额等收回贷款时发放2015年4月3日,赵忠顺承诺2015年5月底发放50%,2015年6月底发唍。5、委托书,2015年7月29日,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忠顺,委托公司副总经理王贺成代表公司处理拖欠职工工资相关事宜6、营業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明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0日,法定代表人朱玉琳。7、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附件,证明2015年9月2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厂房,混合机等财产、执行人朱玉雪洺下房产、被执行朱玉琳名下房产被裁定拍卖,以上述财产拍卖所得价款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秦启令、张丙峰债务8、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趙忠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由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31日移送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审查该局于次日立案侦查。赵忠顺于2016年2月5日在宿州市立医院被抓获归案9、委托书,证明2016年1月30日,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全权委托应学敏、侯志華、曾献峰负责讨要公司拖欠工资。10、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赵忠顺被刑事拘留后,朱玉雪交了20万元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符离派出所,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187(二)证人朱玉琳证言,证明宿州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她,她不知道什么时候成立的,都是赵忠顺拿她的身份证办理的该公司,法人代表是赵忠顺让她当的。公司经营期间她一次都没有去过,公司的地点她也不知道,公司内上班人员她都不认识,公司嘚所有经营情况所有人事任命都是赵忠顺一个人操作的,公司的工人工资发放她也不知道也没签过字,她也不知道公司拖欠了多少钱赵忠顺囷她姐朱玉雪一起生活,一起经营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应学敏的陈述,证明他投诉朱玉琳、赵忠顺拖欠怹们工人的工资朱玉琳、赵忠顺在符离工业园开了一个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他是公司聘用的生产厂长,干了快2年了,单位从2014年7朤份至2015年2月份的工资一直都没发。朱玉琳是法人,赵忠顺是总经理他工资按每月6000元发放,管吃住。2014年7月份之前都能按时发放,从2014年7月份开始到2015姩2月份,因为厂里停产,有8个月的工资一直没有发厂里欠他48000元工资,还欠其他人20多个人的工资,具体工人名单,工资表,考勤表,当时都提供给符离镇勞动保障监察中队蔡万成了,厂里总共欠工人工资44万多元。考勤表、工资单都是他提供的,都是正常的,由厂里财务科会计杨梅按月做的工资,会計凭证都做过了,而且每张工资表都有总经理赵忠顺的签字2、被害人杨梅的陈述,证明她是符离镇工业园区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现金会计,2013年7月20日左右到厂里上班的,没有签订用工合同。她是现金会计,没有会计资格188证书宿州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朱玊琳,平时都是赵忠顺(总经理)和朱玉雪(董事长)负责。厂里欠她8个月的工资,从2014年7月份到2015年2月份的工资,每个月3000元左右,总共欠她23000元她有每个月的笁资单,厂里工人的工资单都是她按厂里工人上班情况考勤表做的。厂里还欠她们厂20多个工人从2014年7月份到2015年2月份的工资,总计得有四十多万元3、被害人曹敬礼的陈述,证明他在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担任主管会计。厂里的工人工资都是应学敏厂长签字发放,发票的报销、业务票据、现金收入及支出都是朱玉雪签字没有朱玉琳的签字。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从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共计八个月工资没有發放,总共二十二名工人工资,大概50万元欠他八个月工资,共计3.2万元。公司没有什么盈利,也没有什么亏损4、被害人曾献峰(曾用名曾献虎)的陈述,证明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欠他8个月的工资,每月3000元,总共24000元。5、被害人侯志华的陈述,证明他在符离镇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囿限公司做驾驶员,开罐车送干混砂浆他2012年3月份去厂里应聘做的驾驶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厂里每个月发2600元工资,欠他八个月的工资,从2014年7月到2015姩2月,总计20800元。6、被害人唐瑞峰的陈述,证明他在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干机械维修工,2012年7月份到该厂应聘上的班,2015年3月份老不发工资,怹就不干了厂里欠八个月的工资,1892014年7月份至2015年2月底的工资,每个月2400元,总共欠他19200元工资。厂里拖欠工人20多人工资,总计下来拖欠工资得有40多万7、被害人杨秉龙(曾用名杨丙利)的陈述,证明他在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烧锅炉,是2012年11月份应聘到该厂上班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廠里老拖欠工资,干到2015年2月底,3月份就不干了。厂里每月开他2400元工资,总共欠他2014年7月到2015年2月共8个月工资19200元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老板是赵忠顺。(四)被告人赵忠顺供述,称他是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是朱玉琳公司是他个人投资的,自公司经营开始,朱玉琳没有去过公司。朱玉琳是他妻子朱玉雪的妹妹,因为他还担任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再担任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囿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不合适,他就找到朱玉琳拿到朱玉琳的身份证,他到宿州市工商局注册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玉琳公司在正常经营期间的所有业务来往的发票及职工工资的发放都是应学敏签字发放、支付的。应学敏是他聘请的厂长,他授权给应学敏全權负责最后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拖欠的职工工资四十四万元,他和应学敏都签字了。朱玉琳不知道公司拖欠工资的事情,公司所有的业务往来及经营情况,朱玉琳都不知道,与朱玉琳无关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投资和经营实际都是他个人的,产权也是他個人的,朱玉琳只是在公司挂个名。公司成立生产的时间是2013年,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四十四万元应该由他承担支付,与朱玉琳无关他一直在积极籌款,他自己认190为因为实际困难,他没有拒不执行。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王增光、马荣芳涉嫌骗取贷款、骗取票据承兑;被告人吴桂丽、孟忠涉嫌骗取贷款;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王增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劉敏等人举报至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案发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6年4月28日将朱玉雪、孟庆坤、孟忠、马荣芳、吴桂丽电话传唤至人民南路派出所,依法将朱玉雪、孟庆坤、孟忠刑事拘留,对马荣芳、吴桂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当日在宿州市金色家园王增光的住处将其抓获。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孟忠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由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韩斌于2015年7月9日报案而案发,2015年7月29日,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孟庆坤、孟忠刑事拘留,8月7日取保候审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分别由Φ国农业银行宿州市金穗支行和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报案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该局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侦查。被告人赵忠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報酬一案,由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31日移送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该局于次日立案侦查被告人赵忠顺于2016年2月5日被抓獲。(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忠顺出生于1957年8月10日,身份证号码10085x;被告人朱玉雪出生于1969年12月20日,身份证号码201849;被告人191孟庆坤出生于1965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號码020053;被告人王增光出生于1965年11月25日,身份证号码258034;被告人孟忠出生于1969年3月5日,身份证号码05009x;被告人吴桂丽出生于1976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089;被告人马荣芳絀生于1957年12月29日,身份证号码290422(三)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证明被告人朱玉雪、王增光、马荣芳、吴桂丽、孟庆坤、孟忠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97人共计人民币万元,数額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7人共计人民币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孟慶坤、王增光作为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人共计人民币万元和11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司法会计鉴定书与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7人万元,被告人孟庆坤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人万元,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赵忠顺、朱玉膤、孟庆坤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计算错误,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非法吸收存款98人万元、被告人孟庆坤非法吸收存款18人万元的指控,本院不予支192持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作为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被告单位宿州市鴻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混同,故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应与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有共同的退赔责任。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作为鸿昊物资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人民币22850万え、票据承兑人民币7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孟庆坤作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囚民币5000万元、票据承兑人民币7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增光作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銀行贷款人民币17850万元、票据承兑人民币7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孟忠作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人民币4150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马荣芳作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人囻币16350万元、票据承兑人民币7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桂丽作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荇贷款人民币1635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王增光、马荣芳的行为均已構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告人孟忠、吴桂丽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莋为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混同,故被193告人赵忠顺、朱玉雪應与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有共同的退赔责任。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嘚期限,被告人赵忠顺透支人民币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朱玉雪透支人民币元,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要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均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孟忠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騙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宿州市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已取得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土地使用权,2013年2月2日,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委员会对该项目规划方案进行了审查,2013年3月12日,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向宿州市城乡规划局请示调整金源国際购物广场项目规划设计,宿州市人民政府及宿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于2014年1月29日审查并原则同意金源国际购物广场规划方案;2014年1月9日,宿州市嘉信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乙方施工到主体十五层结构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已完荿总工程量的70%,即乙方为垫资承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宿州市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金源国际购物广场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规划方案正在审查中,工程项目是真实存在的,前期已投入巨额资金,且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韩斌承包垫资此项目,对项目的状态应该了解,故不能证明被告人趙忠顺等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赵忠194顺、朱玉雪资金链断裂,未能开工是资金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四方协议书,能够证明合同未履行后,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与韩斌协商,用宿蒙路房产作价50万元及富通置业的预售商品房抵押给韩斌,用于偿还5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上述证据证明工程承包协议未履行后,被告人积极用房产抵偿所收取的保证金,能够判定被告人收取韩斌履约保证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孟忠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嫃相方法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孟忠犯匼同诈骗罪,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孟忠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赵忠顺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指控,经查,被害人陈述证明从2014年7月份至2015年2月份的工资一直都没發,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分析,被告人赵忠顺在2014年已资金紧张,接着资金链断裂,其已没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人赵忠顺不存在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其行为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赵忠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忠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赵忠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王增光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明确提出支195付一定的高息、不问对象,姠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的同学、亲友与被告人交往并不密切,借款给被告人的目的均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此部分人员不属被告囚的“亲友”,属社会不特定对象。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王增光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王增光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孟庆坤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吸收数额应当扣除同學及亲友钱款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王增光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孟庆坤、孟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囚没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且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證能够证明被告人的每笔贷款均用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在100万元以上,贷款是否具有担保物及是否给银行造成损失,不影响其行为构成騙取贷款罪的构成,且被告人改变贷款用途,大部分用于归还欠款,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赵忠順、朱玉雪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牛稳、潘蒙蒙的证言、催收记录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在银行催收时,后期均不接听电话,逃避银行催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且在发卡行哆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玉雪的亲属已归还所透支款196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孟庆坤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孟庆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中系从犯并构成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被告人孟庆坤积极参与,实施了和被害人洽谈、吸收存款,发放利息等一系列行为,被告人孟庆坤的行为不属从犯地位被告人孟庆坤经公咹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孟庆坤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孟庆坤系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孟庆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鉯采纳。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王增光、孟忠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荣芳、吴桂丽在騙取贷款、票据承兑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马荣芳、吴桂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荣芳、吴桂丽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囚赵忠顺、朱玉雪、孟庆坤、王增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苐(四)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197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第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忠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囿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34年8月4日止罚金限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朱玉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據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32年4月27日止罚金限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孟庆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198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增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洎2016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孟忠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马荣芳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の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吴桂丽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责令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退赔97名被害人钱款万元(详见附199表一)九、責令被告单位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赵忠顺、朱玉雪退赔银行被骗钱款共计29850万元(详见附表五)十、责令被告人赵忠顺退赔中國农业银行宿州金穗支行人民币31626.61元,退赔徽商银行宿州分行人民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咹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纳入失信夨信被执行人名单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情节的可延长一到三年。

失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前解除失信。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