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行政记过处分期限,又多了一个留校察看处分,两个会叠在一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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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校察看处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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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校察看处分的后果
-留校察看》剧情介绍
大学留校察看处分对毕业后有什么具体影响? 因为某种原因大学退学了,请问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未被撤销对我以后的生活有影响吗?万分感谢!! 4
在大学里记过,留校查看处分等你毕业后学校会把...大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学院领导说将来没学位证怎么办?什么破逼学校啊 考试作弊就留校察看,没事的 以后可以申请撤销处分的 如果毕业以后学校真不给你学历证书 可以通过法律机关告他们的,我跟你讲 学校都很怕媒体的,只要有负面的曝光啊什么的 学校招生率受影响了,学校自然很怕的!!所以你一定也不用担心! 学校也是一个赚钱的机构 也有董事长什么的 所以一旦招生率受影响...
留校察看处分的后果【2013秋季版】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习指导》在线考试题库(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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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秋季版】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习指导》在线考试题库(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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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任荣等22名同学记过、杨志浩等2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处理的决定
&&研究生院&&责任编辑:韩东昱&&阅读28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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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地大研字[2014]京03号
关于给予任荣等22名同学记过、杨志浩等
2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处理的决定
各院(部)、全体研究生:
在2014年1月6日、8日、9日进行的研究生公共学位课程期末考试中,硕士研究生任荣等19位同学分别携带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材料进入考场,硕士研究生史冰冰等3位同学分别抄袭或协助抄袭他人试卷,硕士研究生杨志浩等2位同学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传递考试答案,违反了考场规定,构成作弊。依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严肃考风考纪,经研究决定,取消以上同学该课程考试成绩,并给予任荣等19名同学和史冰冰等3名同学记过处分,杨志浩等2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其名单如下:
1、记过处分学生名单:任荣()、卫洁琼()周伟伟()、郑金子()、王政军()、宋卡迪()、张宇蛟()、张久凯()、赵文杰()、耿志强()、戴韶洋()、庞学栋()、张来功()、李亚琛()、王程()、蒋静()、郁文谊()、陶博文()、柳中原()、史冰冰()、苏展昭()、赵丽()
2、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名单:杨志浩()、李莹()
希望全体研究生引以为戒,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树立良好学风,争创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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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研究生& 处分处理&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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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立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守则(修订)》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广东省华立高级技工学校正式学籍全日制的在籍学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
1.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2. 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3. 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和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或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开除学籍。
4. 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五条&nbsp 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留校察看期未满毕业时,缓发毕业证;待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或留察期居住所在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学生处研究,可解除留校察看,发给毕业证;留察期间再次违法纪者按结业生处理。
第二章&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细 则
第六条 &nbsp策划组织成立校园非法同乡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1. 积极参与者,经教育尚未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积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 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nbsp 违犯国家法令、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1.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并宣布缓刑或判处管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被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有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nbsp 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作伪证、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从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则,不听从管理人员管理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带头起哄、摔物品、故意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造成很坏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策划打架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策划或引入非本校学生打架者,分别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6)累计打架二次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后,纠集“同学”、“老乡”去报复或挑衅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加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又一次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 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 作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 打架后,不通过学校解决,“私了”勒索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 犯本条二款以上者,分别裁处,在最高处分上加重一级处理。
第九条&nbsp 偷窃、诈骗公物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并做如下处理:
1. 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下同)处分。
2. 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虽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4. 盗用或伪造他人证件冒领邮寄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 多次偷窃、诈骗、屡教不改或结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nbsp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1. 在校内或实习地打麻将者,没收麻将牌,给予记过处分;因打麻将受过处分,又打麻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者,没收赌具,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为赌博放风者,给予记过处分;
4. 对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经予警告处分;
5. 因打麻将或赌博而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本条款和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nbsp 有流氓行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道德败坏或其他有伤风败俗行为:
1. 情节较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3.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卖淫、宿娼或介绍、收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窥看、滋扰等流氓行为者,初犯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 非法同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 有伤风败俗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nbsp凡参加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nbsp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 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辱骂他人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2. 以起哄、断电、抛掷杂物、燃放鞭炮等行为扰乱宿舍、课堂、会场、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 违反保密、破坏各种制度者,给予记过处分;
4. 破坏公共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5. 因成绩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处分;
6.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并对上述人员起哄、围攻、谩骂或殴打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8. 经常迟到、早退、不出操、违反校内各种制度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 参与非法经商、在校园内贩卖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 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处分;
11. 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 在宿舍内私拉私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nbsp吸烟、酗酒或酗酒闹事者:
1. 在校内吸烟者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在校内酗酒,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酒后肇事,按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nbsp 有提供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校纪处分。
第十六条&nbsp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擅自离校者,一天按实际上课课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1. 达10节课者(2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2. 达20节课者(4天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达30节课者(6天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4. 达40节课者(10天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达50节课者(2周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nbsp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nbsp 考试(含考查)作弊者:
1. 违反考场纪律未构成作弊者,视其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违反考场纪律,构成作弊者,视其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要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替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集体作弊者(三人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 已经因作弊受过处分,又作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nbsp 在办理(补办)学生证过程中以伪造、涂改、谎报家庭住址等欺骗手段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nbsp 毕业生如有以下行为,对档案作相应处理,有触犯刑法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1. 辱骂、威胁负责毕业生分配的领导、教师、行管人员;
2. 破坏宿舍、教室等学校公物及公共设施;
3. 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扰乱学校及社会治安;
4. 其它扰乱学校及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nbsp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3. 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nbsp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
1. 有自首情节者;
2. 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二十三条&nbsp 受处分者,给予下列处罚:
1. 受到违纪处分后,一学期内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操行评定为“不及格”;
2. 最后一个学期,凡受到记过处分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nbsp 开除学籍的不发学历证明。
第二十五条&nbsp 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附 则
第二十六条&nbsp 处分决定的管理与报批程序。
1. 给学生纪律处分,一般应先由辅导员提供犯错误学生的综合材料(包括犯错误学生的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证明材料,平时表现含平时教育材料和学生对待错误的态度以及处理意见),报学部核清事实,由学部签署处理意见。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校园治安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以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处和学生所属学部,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和在学生宿舍内违纪的分别由教务部门、宿舍管理部门查清事实,分别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签署处理意见。
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跨学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有关学部的主管领导,按本办法,定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学部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2. 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由学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决定审批后下文公布。
3.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学校行政办公室下文公布。
4.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材料也装入本人档案。
5. 学生违纪由学生处发现的,可直接处理,再通报相关学部。
6.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有关部门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对记过以上处分,相关部门应及时上报学校。
7. 各类处分决定,应分别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同时由所在学部通知学生家长。
8. 处分决定均存入学生档案,不得撤除。
第二十七条&nbsp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解除处分的程序办理,学部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条例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的呈报程序与一般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相同。解除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nbsp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力求公正适当。
第二十九条&nbsp 本办法中的“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第三十条&nbsp 本条例解释权归广东省华立技师学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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