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协会的作用上书壁起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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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末农民起义的历史作用兼评让步政策论田昌五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特别是大规模的农民革命战争,对社会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抽象地讲,谁也不否认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是,当联系到历史实际时,究竟这种作用表现在哪些地方,就讲不清楚了。正因为如此,让步政策论才有存在的余地。其实,大规模农民革命战争所起的作用,和这种战争过后封建统治阶级执行什么政策,是两个不同的命题,不应把农民起义的历史作用归结为封建统治阶级的政策。当然,任何一次大规模农民革命战争对后继封建王朝的政策都是有影响的,不然就谈不到推翻和改造封建王朝的问题。但必须看到,这不是农民起义所起的主要作用,也不是全部作用。而且,这种作用一般说来是间接的,是根据农民战争所造成的社会条件按照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而采取的政策,不是什么对农民阶级的让步政策。现在,我们就以秦末农民起义为例来探讨一下这两个问题。&&&&             一&&&&历史上农民革命的作用,最终总要通过社会生产力表现出来。但是,战争本身,即使是进步的革命战争,并不能直接创造社会生产力,而是要消耗、甚至破坏已有的社会生产力。因此,把农民战争和社会生产力机械地联接起来,不可能了解为什么“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只有这种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任何时代的社会生产力,都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存在着。农民革命对社会生产力的推动作用,只有通过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改变才能表现出来。当然,历史上的农民革命谈不到从根本上改革当时的社会制度,解放社会生产力的问题。但是,在任何一次大规模农民革命战争之后,当时的社会关系总多少有所变化,因而也就多少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实际上,大规模的农民革命战争通常是在当时的社会关系严重束缚社会生产力的情况下爆发的,只有农民革命战争才能多少扫除社会生产力的障碍,使社会生产得以继续下去。这样的波浪发展,循环上升,就构成封建社会的历史。秦末农民起义前的情况也不例外。别的不说,秦始皇在世时有数字可查的谪戍和罪徒就高达一百二十万人(戍五岭者五十万,修骊山墓和阿房宫者七十万人),加上那些没有书明人数的谪徒和在押犯人,以及非罪人的迁徙,总人数最少在二百万以上。秦时人口估计为二千万,这里占十分之一还多,不阻碍社会生产的发展吗?谪徒远者万里,沿途总要衣粮,而挖墓又不能生产出衣粮来,这笔消耗加到一般农民头上,无疑又会增加农民的负担,压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所以,秦末农民起义直接由“发闾左”引爆出来,决不是偶然的。为什么在封建制度刚在全国建立不久,社会关系中便出现了这样严重的问题呢?对此,不能仅仅从秦朝的暴政来解释。即使是封建的暴政,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封建的社会关系是从奴隶制的母体中脱胎出来的,在封建社会初期不仅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奴隶制关系,而且封建制度本身也具有某些奴隶制遗留下来的痕迹,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物。秦末农民起义所解决的主要是这方面的问题,从而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比较才有鉴别,有鉴别有斗争才能发展。只要把秦末农民起义前后的社会关系加以比较和分析,这一切就一目了然了,而这一切绝不是汉初的政策所能完全体现出来的。从一些相当显著的变化来说吧:&&&&一是封建土地关系的变化。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是从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转变而来的,或者说是在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的母体中形成的,因而在封建社会初期还没有,而且不可能完全摆脱土地国有的形式。这个转变过程表现为对国有土地的不断再分配,而以适应小农经济的“一夫百亩”为基本单位。明显的如:“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不勤则损亦如之。”又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汉书?食货志》)土地是由封建国家按一夫百亩为单位进行规划和分配的。再如《商君书?lái@⑴民》:“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xī@⑵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xī@⑵谷可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参看同书《算地》)这里也是地方百里,为田六百万亩,因为恶田加倍授予,故只能“食作夫五万”,基本单位还是一夫百亩。近年在云梦出土的秦简中有“受田之数”,“顷出刍藁”,可以为证。&&&&当然,对国有土地不是平均分配的。李悝的办法是“食有劳而禄有功”。就是军队中的“武卒”,考试合格,也要“复其户利其田宅。”(《荀子?议兵》)商鞅的授田法是按有无军功爵和军功爵的大小办理的。如作为第一级军功爵的公士,则“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益)除庶子一人。”(《商君书?境内》)故“五甲首而隶五家”,直到封侯食邑。&&&&流行的看法认为,封建土地所有制是从土地买卖产生的,根据是董仲舒讲的“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其实,董仲舒的意见是按照汉代的土地买卖推溯出来的,不能解释从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向封建土地所有制转变的问题。以土地卖买而论,无论是李悝变法与商鞅变法,抑或其他各国的变法,都没有这样的规定。从春秋到战国的土地买卖材料,讲来讲去不过两条。一条是赵襄子听从中牟令王登的建议,任命两个文学之士为“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这是一条比较早的材料,买卖的是宅圃,大田则抛掉不要了,所以还不是后世的土地买卖。另一条材料是秦赵长平之战中,赵括把赵王赏给他的金帛藏在家里,“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廉颇蔺相如传附赵奢》)这条材料是战国末年的事,可证封建土地所有制直到秦始皇统一还没有完全摆脱国有的形式。秦始皇命王翦伐楚,王翦还“请园田以为子孙业”呢!&&&&但是,汉朝建立之后,封建土地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举两条汉初的材料为证:肖何在刘邦征英布时,有人劝他“多买田地,贱贳贷以自污”。到刘邦归来时,“民道遮行,上书言相国强贱买民田宅数千人。”“何买田宅必居穷辟处,为家不治垣屋。曰:‘令后世贤,师吾俭;不贤,毋为势家所夺’。”(《汉书?肖何传》)陆贾“以好畦田地善,往家焉。有五男,乃出所使越橐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汉书?陆贾传》)肖何位居丞相,陆贾为大中大夫,都是封建大官僚。他们在自己的封邑外还大买土地,可见土地买卖已相当流行了。此后,土地买卖的材料更多,恕不赘引。可见,封建土地所有制到这时才完全脱出了土地国有的形式。当然,西汉还有一部分国有土地,如“赋民公田”和“假民公田”,但到汉武帝以后,这部分土地也所剩不多了。&&&&封建土地关系在秦末农民起义前后的显著变化有助于说明秦汉赋税徭役制度的变化。从战国到秦统一,有相当一部分受田农民是作为国家佃农而存在的,所以封建国家可以象地主对待佃户一样对待他们,地租和赋税还没有完全分离开来。汉代虽然沿习着过去的看法,租税不分,把地租和赋税合并计算,但实际上已经分离开来了。说得更明确一点,战国到秦的赋税是包括地租在内的,起码对受田农民是这样。汉代的赋税不包括地租,自然就较前减轻了。徭役和兵役也是如此。&&&&二是劳动者的社会地位的变化。一般地说,在奴隶社会中,本族人和外族人的社会地位是不同的,外族即使不降为奴隶,也不能享受公民权利。特殊地说,在中国奴隶社会中,只有本族人才称为“国人”,外族人一般是被征服的种族奴隶,即所谓“庶人”、“野人”或“遂人”。从春秋到战国,社会各阶级的地位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庶人中有一部分也上升了,以至“庶人之富者累巨万,而贫者不厌糟糠”。但是,在庶人中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如“浮萌”、“宾萌”、“氓隶”,没有完全摆脱过去的社会身份,同时还有不少奴隶存在着。拿最早实行变法的魏国来说:那里是“大王之卒,武力二十余万,苍头二十万,奋击二十万,厮徒十万”。武力即武卒,是有等级身份的农民,有可能上升为地主。奋击大概是“奔命”一类的士兵,地位也比较高。苍头在后来是对奴隶的称呼,可能是没有完全摆脱奴隶身份的农民。厮徒则是服军役的奴隶。这种情况,在七国中都差不多,秦国也有“校徒操”和“科头@⑶@⑷”⑴的士兵。&&&&这种情况在秦末农民起义的队伍中也有明显的表现。如英布本是“骊山徒”,项羽叔侄是“逋亡人”,彭越和英布一样为“群盗”,刘邦的队伍中有“刑徒”,陈婴在东阳是“异军苍头特起”,吕臣在陈王牺牲后组织过苍头军。陈胜吴广因“发闾左”而成为戍卒,被称为“瓮牖绳枢之子,氓隶之人,而迁徙之徒也。”(贾谊:《新书?过秦论》)所谓“发闾左”,历来注释以为是秦人尚右,而贫民居闾左。其实,这里的左字应释为近,即里门附近的贫民。他们属于氓隶,带有种族奴隶的身份,如印度的贱民一样,只能在村子附近居住,为人佣耕或佣作。这种人被谪戍的根据,应是商鞅制定的法令:“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且不谈对“发闾左”的解释,在秦末农民起义的队伍中,奴隶和带有奴隶身份的农民在数量上无疑是历次农民起义中最多的。这是封建社会初期的农民起义所必具的特征。&&&&但是,到了汉代,虽然还有奴隶存在,而带有奴隶身份的农民如“浮萌”、“宾萌”、“氓隶”一类人,却看不到了。他们和其他农民一样,都成了封建政府的“编户齐民”。这不能不说是秦末农民起义所引起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变化。&&&&三是关中和关东的相互地位有了变化。秦始皇并灭六国,关东属于被征服地区,而关中则是秦朝发家的地方。所以,关中和关东就反映出一种征服和被征服的关系。六国贵族固然亡国破家,劳动人民也随之遭殃,因而秦末农民起义主要发生在关东地区,而且有六国贵族纷纷乘机冒出来。关中和关东这种关系在秦末农民起义中是有所反映的,如秦将章邯率残军投降项羽后,因“诸侯吏卒异时故徭使屯戍过秦中,秦中吏卒遇之多无状。及秦军降诸侯,诸侯吏卒乘胜多奴虏使之,轻折辱秦吏卒。”(《史记?项羽本纪》)即其明证。&&&&但是,在楚汉战争中,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变。如刘邦败守荥阳时,“楚骑来众,汉王乃择军中可为骑将者,皆推故秦骑士重泉人李必、骆甲习骑兵,今为校尉,可为骑将。汉王欲拜之,必甲曰:‘臣故秦民,恐军不信臣,臣愿得大王左右善骑者傅之。’婴虽少,然数力战,乃拜婴为中大夫,令李必、骆甲为左右校尉,将郎中骑兵击楚骑于荥阳东,大破之。”(《汉书?灌婴传》)这里已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协力作战,共同破敌了。&&&&有些事情看起来秦汉都差不多,实际上则有区别。如迁徙六国豪富,秦始皇这样办,刘邦也这样办。但秦朝迁六国豪富是作为“迁虏”处理的。蜀卓氏之先原为赵国的大铁商,后被虏掠,“独夫妻推辇行诣迁处”,可以为证。而刘邦从娄敬的建议,把齐诸田、楚屈、景、昭以及燕、赵、韩、魏后迁到关中后,则“予利田宅”。后来,他们当中有不少人做了大官。&&&&总之,经过秦末农民起义,关东人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就是刘邦释放奴婢的诏令,反映的也是这个问题。&&&&四是对南方少数民族的关系。秦始皇南并百越,对祖国的统一是有贡献的。但必须看到,秦始皇执行的是民族压迫政策,不能在肯定统一时把民族压迫一起肯定下来。民族斗争,说到底,是一个阶级斗争问题。正因为有民族压迫存在,所以当时中国南方的古越人成批地参加到秦末农民起义中来,对推翻秦朝的统治作出了自己的贡献。&&&&由于参加了农民起义,汉初南方的东越、闽越和南越王,才和其他诸侯王具有同等的地位,而且和中原地区发生了更密切的经济和文化联系,有利于民族融合。这种联系,如中原地区向南方运进耕牛和铁器,虽然在吕后时一度中断,但很快又恢复过来。&&&&最后,还可以举出其他方面的变化。如在秦朝统一时还保留着在战争中抓俘虏以至和平居民作奴隶的现象,在秦末农民起义后消失了。秦汉都实行军功爵制,但“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在汉初也没有了。这也是社会关系的变化,或社会关系变化的结果。国家佃农已不存在,封建政府还拿谁去作“庶子”呢?&&&&这些社会关系的变化虽不是全部的,但由此已可以看出秦末农民起义的重大历史作用。由于这些社会关系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扫除了社会生产发展的阻力,汉初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才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到武帝时全国的经济和文化基本上达到了一致的面貌。据《汉书?食货志》:“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天下既定,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而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而乘字牝者摈而不得聚会。守闾闫者食粱肉,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故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先行义而后绌耻辱焉。”(《史记?平准书》)&&&&汉初社会经济在不到七十年中得到这样迅速的发展,在整个封建社会中是不多见的。这固然显示了封建制比奴隶制的优越性,同时也是秦末农民起义改造了当时的封建社会关系的直接结果。用封建统治阶级的政策,特别是减轻一点赋税和徭役,是不能充分解释这个问题的。&&&&在秦朝占统治地位的是军功地主阶级,他们代表的是军事封建制度,因而对农民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在某种情况下带有奴隶制的野蛮性和残酷性。看不到这一点,是不对的。秦末农民起义沉重地打击了秦朝的军功地主,改造了当时新生的封建制度,推动着封建社会继续向前发展,使封建制度中的暴力成份有所减弱,进一步达到成熟的形态。这种历史功绩是不能磨灭的。有人认为,反对新生的封建制度和地主阶级,是“站在奴隶主的立场”,岂不谬哉?&&&&秦末农民起义的历史作用告诉我们:“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只有这种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封建地主阶级即是处在进步阶段的时候,也是起不到这种作用的。所谓“动力”,就是推动着社会各阶级及其相互关系发生变化,推动着各个民族及其相互关系发生变化,推动着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有时明显一些,有时不那么显著。但即使最微小的变化,还是可以找出来。当然,这种变化并不一定都象秦末农民起义所起的作用那样,带来社会生产力较快的发展。如有时农民阶级的斗争会把封建地主阶级推向反动,或挑开封建统治阶级中的矛盾,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不那么迅速,甚至还会出现暂时倒退的现象。但这种情况,和列宁所说挑破旧社会的脓疮一样,同样显示了农民革命战争的历史作用,不失为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四人帮”按照林彪“英雄创造历史”或“英雄和奴隶共同创造历史”的反动观点,鼓吹什么“法家路线”是历史的动力,农民战争为法家路线“开辟道路”,纯属篡改历史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货色。&&&&                  二&&&&秦末农民起义既然推动着封建社会关系发生变化,也必然反映到战后封建统治阶级的政策上来。应该承认,汉初的统治政策较之秦朝是有变化的,而这种变化同农民起义也是有关系的。但必须看到,这种政策上的变化是在“汉承秦制”的前提下发生的,并且是为了保证这个前提。这就是说,秦制作为封建制度,在农民起义后只有对政策作某种调整才能使其保持下来。离开这个前提,孤立地谈汉初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在“汉承秦制”的前提下,封建统治阶级的政策发生了多方面的变化,而其各项政策又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将其中的某项政策单独抽出来。如所周知,汉初的指导思想是黄老思想,所有的政策都是在黄老思想指导下制定的。黄老思想主张“因循”,即所谓“因人之欲,循人之情”。但是,汉朝政府究竟满足了那些人的欲望呢?首先是按照军功爵制,扶植起一大批新的军功地主来。刘邦为此发过两次诏令,表明“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其次是照顾秦朝军功地主的利益,“复故爵田宅”。第三是安顿六国贵族的后裔,在迁徙他们时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这样,汉朝政府就巩固了自己的阶级基础,依靠这个基础实现对农民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的统治。一般认为,黄老政治就是“轻徭薄赋”、“与民休息”,这是不恰当的,起码是不全面的。&&&&那么,对于汉初减轻刑罚和赋税徭役,又应怎样看待呢?说它不是让步政策吧,汉初确实存在过约法省禁的问题。刘邦入关时的约法三章可以不论,其后还有除挟书律、三族罪、妖言令、收孥连坐律令,以至除肉刑和减笞刑的诏令,对徭役和口赋、算赋,以及献赋,都是有限额的。特别是田赋一减再减,从什五税一到三十税一,有时甚至全部豁免。这些能说不是让步吗?但说它是让步政策吧,其结果却是“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舆服,僭于上,无限度。”(《史记?平准书》)除了军功地主和诸侯王之外,又出现了一大批“素封之家”。约法省禁而结果如此,是何道理?&&&&首先,汉初的赋税徭役究竟比秦朝减轻了多少,因为缺乏秦朝赋役制度的可靠材料,无从比较。按董仲舒的说法:秦朝的“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没有减轻。而且,秦汉的田赋是按“提封田”合计的,和实耕的土地有出入,一个地区的耕地达不到“提封田”的数量,也要按“提封田”来征税。在汉初“死者过半”的情况下,就是减轻一点田赋,也是有名无实的东西。实际上,汉初“民无盖臧”,可供剥削的东西是不多的。刘邦虽然“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汉书?食货志》)但对于没有什么可供剥削的劳动人民来说,仍然是极其沉重的负担。&&&&其次,秦朝还存在着不少受田农民,对他们来说租税是合一的,因而就有“输太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的现象。汉朝因封建土地关系的变化,租税完全分离。二者合计,对农民群众来说仍然是“输太半之赋”。所以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耘,所得不足以自存。”(《汉书?王莽传》中)农民群众仍然处于困苦的境地。就是自耕农,多数也是“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汉书?食货志》)&&&&第三,中国封建社会的田赋,一般是按土地征收的。减免田赋,得惠的是有地户,特别是大地主。对一般贫苦农民,没有多少好处。荀悦在《前汉纪》中说:“今汉民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太半。官收百一之税,民收太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田赋减得再多,甚至全部豁免,对劳苦农民大众也无好处,怎能说是对农民阶级的让步政策?&&&&事实上,文景之世的所谓三十税一是根据晁错“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的建议来的。文帝“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汉书?食货志》)在边境存粮足支五年以后,又“令入粟郡县”。郡县存粮足支一年以后,则减免田赋。这样,地主富人反来复去就得到了双倍的利益。&&&&最后,封建社会的农民问题实质上是土地问题。汉初的政策不仅没有触及到这个问题,而且减免田赋还加速了自耕农的分化和土地兼并过程。所以说,“今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适足以恣富强。”这样,约法省禁的结果,就形成了“富者田连阡陌,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局面。从这个意义上说,约法省禁,轻徭薄赋,不仅不是对农民的让步政策,而且是对农民阶级的反攻倒算,使他们很快丧失了在革命战争中得到的一点土地。&&&&这样说来,对约法省禁和轻徭薄赋一类的政策和措施,是不是应该全部予以否定呢?那也不然。汉初陆贾著《新语》,以为秦朝所以二世而亡,在于大征戍,大兴建和繁苛的刑罚。汉朝政府为了不致重蹈复辙,采取约法省禁,轻徭薄赋的政策。这类政策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政治束缚有所减轻,对社会经济较少政治干预,因而有助于封建经济按其本身固有的规律向前发展,使农民阶级所受的剥削可以自然地达到小农经济所能负担的限度。特别是当时还存在着相当可观的自耕农,少数自耕农在某种情况下还可以衣食有余,甚至上升为地主,扩大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所以,汉初的约法省禁和轻徭薄赋尽管是有利于地主阶级的政策,对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是有积极意义的。这可以说是缓和了封建社会上层建筑及其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吧!一方面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地主阶级,这样说是不是自相矛盾呢?不矛盾。封建生产方式是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因而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阶级矛盾的发展,一批素封之家如大地主、大商人,大债主就这样出现了。用司马迁的说法,就是,“物盛而衰,国其变也”,这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在封建经济规律面前,即使封建政府想对农民作些让步,也起不了什么作用。“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可以说明这个道理。评价封建统治阶级的政策,应该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的理论,不应按其是否对农民作出什么让步为转移。以致在肯定这种政策的积极作用时宣扬让步政策,或者在批评让步政策论时根本否定这种政策的积极作用。&&&&让步政策论的错误不仅仅在于把大规模农民起义失败后建立的新王朝所执行的某些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毫无根据地说成是对农民阶级的让步政策,更主要地是把农民革命战争作为历史发展的动力归结为让步政策,认为只有通过封建统治阶级的让步政策,农民革命战争才能成为历史发展的动力。现在有的人如李洪林同志,引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革命斗争中会有让步的论述,为这种错误观点辩护,同样是错误的。不错,“让步”在古往今来的大规模阶级斗争中都是可能有的,经典作家也不止一次地谈到过这种让步及其实质。毛主席的著作中就谈到过这个问题,请看《关于重庆谈判》。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谈到在大规模农民起义失败后封建统治阶级还会对农民作让步的地方,是很少见到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更没有谈过只有通过封建统治阶级的让步政策,农民革命战争才能起推动历史发展的作用。说农民革命战争只有通过封建统治的让步政策才能推动历史的发展,实际上是把封建统治阶级的让步政策作为历史发展的动力。这是马克思主义观点吗?当然不是。引用经典作家的论述为这种错误观点辩护,只能是摘引马克思主义的辞句反对马克思主义。&&&&重复一遍,在阶级斗争中会出现让步和把让步看成历史发展的动力,是两个不同的命题,不能混为一谈。比如说,历史上有过社会改良和用改良否定革命,能是一个问题吗?李洪林同志说,提出让步政策论“解释”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把历史发展的动力解释成让步政策,是一种马克思主义的“尝试”。恰恰相反,这是一种脱离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学说的“尝试”。在这个根本问题上,要什么“一张一弛”以及牛要吃草耕田之类的花枪,是无济于事的。用当时史学界还不能很好地解释“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只有这种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为“让步”政策动力说辩解,也是不光彩的。难道能用自己首先提出一个错误观点作为理由,就把这种观点奉为马克思主义而不许批评吗?&&&&其实,用“让步”政策论修正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动力论,是陈伯达在1939年提出来的。“四人帮”进一步把这种观点发展成“法家路线”,说“法家路线”是历史的动力,农民不过是法家路线的牛马。这个问题,在批林批孔运动以前的《北京大学学报》上曾经谈到过,李洪林同志应该是了解的。但是,他为了论证自己的“让步”政策论是马克思主义观点,一方面故意回避陈伯达提到过这个问题,另方面又画地为牢,说只有那种认为封建统治阶级会“发善心”的让步政策论,才是“四人帮”那种“法家路线”。这种魔术并不高明,陈伯达的“让步”政策也没有说是统治阶级“发善心”,而是农民起义“迫使”统治阶级“作些让步”。但用“阶级力量的变化”得出的让步政策,取代阶级斗争是历史发展的直接动力,就能把这种让步政策论奉为马克思主义观点吗?&&&&应当说明,我们和李洪林同志一样,也要批判陈伯达、关锋、戚本禹、“四人帮”对老一代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政治诬蔑和攻击。戚本禹明明知道让步政策论最早是陈伯达提出来的,但却死死捂住不予批判。反之,对一些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则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片面夸大,无限上纲,乱扣政治帽子,大打政治棍子,以致身心摧残,置诸死地。他们这样给历史学科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只有用“罪在不赦”才足以当之。但是,我们同样认为,老一代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有一些错误观点是不足为怪的,也是可以讨论的。这里有一个三七开的问题,也有一个分清敌我的问题。既不能因此否定他们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也不能因为要批判陈伯达、戚本禹之流而把史学界争论已久的问题划为“禁区”,用批判“四人帮”作大棒压制不同学术意见。靠感情推进科学是不行的。批判陈伯达、戚本禹之流,也要摆事实,讲道理,用牛吃草耕田对天下乌鸦一般黑,同样没有说服力。&&&&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斗争是历史发展的直接动力,不需要借让步政策而行,变成斗争+让步=动力。毛主席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发表于1939年12月,显然摈斥了陈伯达的让步政策论。1966年,毛主席又明确批判了这种错误观点。我们应该考虑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动力一元论。&&&&正文注释:&&&&⑴“科头”即光头;“@⑶@⑷”等于“徒距”,即赤脚。
【外字】字库未存字注释:&&&& @⑴原字为徕的繁体字&&&& @⑵原字为奚右加谷&&&& @⑶原字为路的左半部右加走&&&& @⑷原字为路的左半部右加句
原载:《文史哲》197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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