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取消手机 下发的扫条形码的手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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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条形码申请需要多少个,广州条形码申请在哪办理?,条形码申请在哪办理?
所在地区: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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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形码申请需要多少个工作日办理下来?
&商品条形码是商品的唯一标识,为国际通用的产品符号,各国统一编码,可以标出商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分类号、类别、日期等信息。
&&&&& 为保证商品信息的确定性以及完整性,提升消费者购买效率,给消费者更便捷购物体验,同时提升商家的商品品质形象。天猫将开放商品条码管理功能。在商品编辑功能中提供商品条形码补充入口并同时提供API补条码,提供淘宝助理的商品补充功能,提供手机千牛扫描补码(商家手动扫码补充)。
&&&&& 2014年4月,店铺商品补准确条码的商家,有机会获得专门手机端的活动奖励。一经发现条码错误的情况,天猫有权以滥用信息对商家进行处罚。。
如今天猫淘宝的商品都也需要一对一对应的条形码才能发布商品!
可想而知条形码的重要性!
申请商品条形码的好处
商品条形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超级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在扫描商店,当顾客采购商品完毕在收银台前付款时,收银员只要拿着带有条形码的商品在装有激光扫描器的台上轻轻掠过,就把条码下方的数字快速输入电阻计算机,通过查询和数据处理,机器可理解识别出商品制造厂商、地址、产品名称、价格、规格、等商品信息并打印出购物清单。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售货、仓储和订货的自动化管理,而且通过产、供、销信息系统,使销售信息及时为生产厂商所掌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00万家POS扫描商店,我国已建成1000多家POS扫描商店,这类POS店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事实上,条码已成为商品进入超市的必备条件,同时也是制造商适时调整产品结构的技术保障。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如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福建,湖南等)已有文件规定,所有无条码商品不得进入超市,而且无条码商品在市场销售依然会被罚款处理!
条形码(barcode)
国际上,包括中国,统称为条形码(bar code)。
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 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 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 日本。69代表中国大陆,471 代表中国台湾地区,489 代表香港特区。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 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中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 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 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商品条形码 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 符号。其中条为 深色、空为 浅色,用于条形码识读 设备的扫描识读。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 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
条形码=产品的身份证
是产品必要对应的一种代码!您的产品有"身份证"了吗?
没有“身份证”的产品,消费者敢对您的产品消费吗?赶快为您的产品录入属于自己的“身份证”吧!
申请条形码系统,需有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
适用于:天猫、淘宝、京东、超市、产品、商品、物流、亚马逊、包装、等等!
EAN条形码全球通用的!是通过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申请办理的条形码!
中国公司条形码申请下来会有10000条形码号码在系统后台,可以自行为自己公司的产品信息录制提交上条形码中心数据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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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以下都是今年国家发布的政策导向,能够帮助支付行业人士认清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简单点说就是:刷卡手续费新规信用卡费率提高了并且没有封顶;明年开始所有的带磁条的银行卡将作废,只能使用芯片卡;明年5月之前,所有的POS机必须带非接功能;以后申请POS,必须要现场注册而且要银联审核;网络支付从今年开始必须要实名制,认证信息越多支付额度越大;信用卡出台新规讨好持卡人;二维码支付合法了;线上的支付公司将迎来新老大“网联”!;支付公司违规可以举报得奖了;银联垄断被打破了,银行卡清算将市场化。
一:央行发布《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
今年4月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
《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
用以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从总体上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收费水平,
新规将在今年9月6日起实施。
将明确指出:
取消行业分类,实行借贷分离。
降低发卡行服务费费率水平,借记卡费率不超交易金额0.35%,贷记卡费率不超0.45%;降低网络服务费费率水平,取消商户行业分类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费率水平降低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新规的施行将有助于减轻商户的负担,激活消费市场潜力,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发展。刷卡费率市场化定价赋予第三方支付企业更多主动权。
调整后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平均为:借记卡:0.5%-20元封顶左右,贷记卡:0.6%左右不不封顶
二: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
日前,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银行卡芯片迁移工作,
央行部署自日起,全面关闭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磁条交易,并要求商业银行加快存量磁条卡更换为金融IC卡的进度。
从安全角度考虑,芯片卡比磁条卡安全很多,很难被复制重要信息,使得芯片卡很大程度上减少被盗刷的风险。而磁条银行卡将退出舞台!
三:《关于在银联终端认证中增加非接功能要求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IC卡和移动金融应用工作的通知》、《POS终端非接改造及流程优化指引》
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IC卡和移动金融应用工作的通知》将非接受理环境建设作为金融IC卡推广和移动金融创新应用的基础性工作。
规定了自2016年起各收单机构新发放的POS终端都应具备非接受理能力。
对存量POS终端,各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和110个金融IC卡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城市,应于日前实现非接终端比例同比至少增长40%或达到85%,至少完成50%终端的流程优化,
日前基本完成改造和流程优化。
与此同时,对不具备非接受理改造条件或不符合相关金融行业标准的老旧终端加快淘汰。
四:银联发布《银联卡特约商户注册管理规程》,商户入网需现场注册并经银联审核
根据《银联卡特约商户注册管理规程》(业管委15年18号文),
现场注册指通过指定的应用,在实体特约商户现场完成基本信息录入的注册方式。
现场注册与现存注册方式一样,是收单机构向商户注册平台注册商户信息的一种方式和渠道,前者是在手机端实现,后者则在PC端实现;基本信息包括商户经营名址、商户注册名址、商户联系人信息、商户门店照片、商户证照照片;现场注册同时会利用GPS定位,记录拍照、上传信息时地理位置;基本信息外的其他信息,需收单机构通过逐个或批量的方式在商户管理平台补全,如商编、计费信息、清算信息等。尤其针对优惠类/减免类商户入网必须要经过银联分公司、总公司的审核。
五:央行公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
按要求,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并按照三类支付账户进行分级管理。
这意味着,如果用户的身份验证情况没有达到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将影响支付账户部分功能的使用。
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认证情况将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分为三类,并规定了各类账户的信息认证标准。
①开设Ⅰ类账户可以采用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比如居民身份证信息,这类账户付款限额是自账户开立起累计1000元;
②开设Ⅱ类账户需要面对面验证身份,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账户付款限额为每年累计10万元;
③最严格的是开设Ⅲ类账户,它需要面对面验证身份,或者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付款限额是每年累计20万元。
六:央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对信用卡利率标准、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预借现金业务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规自日起实施后,剁手族透支的利息相比现在,最高可能打七折,免息期还可以超过60天,甚至每个月的最低还款金额还可以和银行进行协商.
1:变化1 透支利息最高每日万分之五,可打七折,
2: 滞纳金改叫“违约金”,还多少可有商有量
3: ATM每日取现额度增至一万元
4: 信用卡可充值支付宝微信,利息按取现算
5: 信用卡被盗刷,要予以合理补偿
6: 发卡机构不能再收取超限费
7: 费用一次性收,不得利滚利
8: 银行自行决定免息期和最低还款
七:央行支付结算司向支付机构下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意见稿)
意见稿中明确指出支付机构开展条码业务需要遵循的安全标准。也被普遍将这份文件认为是央行自2014年叫停二维码支付后首次承认二维码支付的合法地位。
1、线下条码支付具有进入门槛低、便捷等特点,适用于对传统POS收银成本敏感的小商户的日常小额交易,定位于传统线下银行卡支付的有益补充。因此,为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依据其业务实质,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支付机构、使用银行账户还是支付账户,均应按照交易验证安全等级的不同,统一通过交易额度进行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具体应参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2、请支付清算协会在前期相关工作基础上,按照要求,会同银行卡清算机构、主要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台条码支付行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并在个人信息保护、资金安全、加密措施、敏感信息存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所涉及的系统、客户端等相关产品通过支付清算协会组织的检测认证。支付机构基于支付账户开展条码支付的,按照自行发展用户、自行拓展受理商户的封闭模式在限定场景内开展业务;支付机构基于银联卡快捷支付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通过接入中国银联进行处理或在支付清算协会组织筹建的统一清算平台投入运行后,通过统一清算平台转接至中国银联进行处理。
3、中国银联可在参照支付清算协会标准基础上联合只要成员机构指定银联卡条码支付标准与业务规范,实现跨机构之间银行卡条码支付的互联互通。
八:央行牵头成立线上支付统一结算平台(业内简称网联)
网联成立后,第三方支付将由两层架构变成三层架构,网联将承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集中清算职能。笔者认为,央行牵头成立网联的主要意义在于监管机构需要看清楚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流向。
在现有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中,支付机构除了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账户之外,还可以在多家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账户,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内部的资金流转,其信息隐藏在支付机构内部,支付机构内部轧差之后调整在不同银行账户的金额,监管机构只能看到银行账户金额的变动,看不到资金流转的详细信息,存在违法违规的隐患。
网联成立后,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的业务将迁移到网联平台处理,支付机构内部的跨行资金流动必须经由网联平台清算,将改变支付机构通过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的情况,网联可以掌握支付机构的资金流向的详细信息。
九: 支付结算违法可以举报了,支付清算协会崛起了
2016年4月,为规范支付服务市场秩序,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发布《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自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主体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适用主体涵盖支付市场的各类参与主体,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及无证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范围针对支付结算领域,包括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要求,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实名举报,且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奖励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且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的,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支付清算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一、网络举报平台网址:jubao.
二、举报邮箱:jubao@
三、举报电话:010-
十: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央行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银联的垄断地位正式被打破,银行卡清算机构开放终于迎来市场化,银行卡清算业务是通过制定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运营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授权发行和受理本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的银行卡,并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其品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协助完成资金结算的活动。
简单点说:在银行卡跨行交易时,负责多个银行或特许从事金融业务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之间计算往来资金,并协助完成资金划拨。从对象来看,清算机构业务往来对象银行或是特许经营机构;从业务特点看,清算机构需要两个必备动作,计算资金和协助资金转移。因此,可以看出清算机构是一个完成多个发卡机构与多个收单机构之间资金计算与划转的业务主体(即“多对多”),与银行、支付机构“一对多”的结算业务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业务中需要应对更大的金融风险。
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最重要的六大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至少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股20%以上的单一主要出资人,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合计持股25%以上的多个主要出资人;
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
在中国境内具备符合规定要求、能够独立完成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基础设施和异地灾备系统;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征求银监会同意后核准的任职资格;
具备符合规定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信息安全保障和反洗钱措施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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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身边的食品安全专家
&――“条码追溯”手机扫描软件正式发布
&&&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张峙
&&&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食品的卫生安全问题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它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关系到政府形象。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为公众提供实时的食品安全溯源查询成为可能。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研发的手机版的“国家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条码追溯”(以下简称“条码追溯”)软件已于近日正式发布,提供给消费者免费下载使用()。
&&& “条码追溯”的设计初衷
&&& 公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食品卫生安全的意识也大幅提高。正是基于当前国内大环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研发了“国家食品安全追溯平台”系统,让广大的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都能够加入到平台中,切实解决企业内部追溯困难和外部追溯不全的问题;让政府监管部门能够尽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并作出快速响应,如召回下架等措施;让广大公众消费者能够更方便更及时得到食品来源和去向信息,以及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并帮助消费者对所购买的食品进行决策判断,让消费者更放心地买到安全食品。
&&& 追溯平台的建设目标是希望向生产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和普通公众等三大社会群体提供差别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溯源信息的集中化管理;为政府监管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为公众提供查询溯源信息的窗口。
&&& 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为公众提供无缝化的互联网服务成为可能。同时智能手机的普及化使用,支持了查询需求从计算机端不断向手机端延伸。正是基于以上的发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研发了“国家食品安全追溯平台”移动端软件――“条码追溯”。目前“条码追溯”已经发布了支持Android系统和支持iPhone OS系统的两大版本,覆盖了目前绝大部分的智能手机平台。
&&& 据统计,“条码追溯”软件发布的短短两个月,累计下载量已经达到近两万次,周活跃用户达到人次,月留存率为12%左右。上述指标反映出公众对于该软件很高的关注度。
&&& “条码追溯”的功能介绍
&&& “条码追溯”由主页、搜索、扫描、历史、更多等多个模块组成。软件能完成的功能包括:
&&& •条码拍照扫描自动调用手机摄像头,能对商品条码进行拍照,并能将拍摄内容解析成条码信息;
&&& •企业信息显示通过扫描条码可以查询出生产该商品的企业信息;
&&& •商品信息显示通过扫描条码可以查询出生产该商品的详细信息;
&&& •追溯信息显示通过商品条码和生产批次信息,结合电子信息追溯演示平台,可以查询出该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如生产数据和检验数据;
&&& •诚信信息显示通过查询到的企业信息,可以查看企业的不良记录及以往的投诉信息;
&&& •预警信息显示食品生产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食品追溯平台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消费者通过手机可以查询某一地区所有食品安全情况,或者某一个食品安全预警情况;
&&& •投诉举报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食品后,可以通过手机采集相关证件,向追溯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同时消费者可以查询该食品的其他消费者投诉信息供其参考。
&&& “条码追溯”的特点
&&& “条码追溯”具有界面清晰、操作方便等良好的用户体验,并兼顾了系统实用性。“条码追溯”同时保持了“国家食品安全追溯平台”的以下特点:
&&& •权威性,是国家级平台,国家物联网建设示范工程;
&&& •唯一性,使用商品条码的扩充码是全球唯一的;
&&& •开放性,可兼容不同行业追溯子系统;
&&& •国际性,与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实现追溯信息链接;
&&& •标准性,使用GS1 XML 和EDI 实现数据统一格式;
&&& •灵活性,自定义追溯模板,实现对不同行业的追溯。
&&?&&&&?&&&&?&&支付宝发布手机条码支付产品 进军线下支付市场_互联网_科技时代_新浪网
支付宝发布手机条码支付产品 进军线下支付市场
网站登陆页面
使用界面截图
  新浪科技讯 7月1日上午消息,支付宝今日发布了手机条码支付产品,正式进入线下支付市场 ,为小卖店、便利店等微型商户提供低价的收银服务。
  据悉,手机条码支付使用十分简单,商户只需要四步就可以完成付款:第一步商家登陆 输入收银金额;第二步,用户打开支付宝客户端,选择条码支付;第三步, 商家扫描手机条码;第四步,用户确认付款。
  据支付宝无线事业部总监冯华介绍,目前商户使用POS机刷卡服务的成本相当高,主要包 括元不等的保障金,1%至3%的服务费,如果是无线POS机还存在每笔2分钱的无线 使用费。另外POS机付款多数采用的下一天到帐(T+1)制,使得帐期有所延长。
  据悉,支付手机条码支付的费率被设定为每月2万元以内免费,超出部分收取千分之5的服务费, 而且支付过程即时完成无帐期、不压款。
  冯华表示,手机条码支付不需要手机的额外改造,只需要下载安装客户端,就可完成线下 消费。这一产品将商户获得了最低成本的非现金收银方案。目前,Android、iPhone、 Symbian三大智能机系统手机用户都已经获得支持。(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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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零壹财经
  一份来源自媒体“支付圈”的文件显示,央行主管下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可能已于近期下发了《二维码支付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近期监管层为二维码支付开闸的迹象越来越明显,零壹财经7月5日曾引用支付圈的消息报道,一份来自央行的文件已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经确认二维码支付市场地位,定位与传统线下银行卡支付业务补充。这是央行自2014年3月份叫停二维码支付后首次官方表态。
  7月7日,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 一位支付机构人士证实,中国清算协会通知了涉及到二维码的硬件、软件的企业和银行于7月7日开会,大概讨论条码支付业务交易限额,信息保护等问题。
  无独有偶,7月15日下午,中国在北京正式宣布推出二维码支付产品,通过“扫一扫”即可覆盖线上线下和O2O支付全场景。
  同样来自支付圈的消息,7月26日,央行结算司曾下发文件给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联,对条码支付监管原则及要求发布了告如函。
  央行要求支付清算协会在前期相关工作基础上,按照要求,会同银行卡清算机构、主要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台条码支付行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并在个人信息保护、资金安全、加密措施、敏感信息存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函件称,线下条码支付具有进入门槛低、便捷等特点,适用于对传统POS收银成本敏感的小商户的日常小额交易,定位于传统线下银行卡支付的有益补充。因此,为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依据其业务实质,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支付机构、使用银行账户还是支付账户,均应按照交易验证安全等级的不同,统一通过交易额度进行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具体应参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央行在函件中,对中国银联表示,其可在参照支付清算协会标准基础上联合只要成员机构指定银联卡条码支付标准与业务规范,实现跨机构之间银行卡条码支付的互联互通。
  上述信息显示,这份自媒体曝光的《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真实可能性极大。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以下简称条码支付)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会员单位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条码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条码支付业务是指会员单位应用条码技术,向客户提供的、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条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读取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通过读取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 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循本规范。
  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竞争、诚实守信、安全效率、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取得相应的业务资质,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规范开展业务,加强风险防范,保障支付安全。
  第五条 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守客户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六条 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依法维护客户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会员单位利益、干预或影响正常市场秩序。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遵守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 JR/T )、《中国金融移动支付技术标准》(JR/T 12)系列标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要求》( JR/T )等,以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的《条码支付技术安全指引》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指引》相关要求,保障条码支付业务的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 条码生成和受理
  第十条 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将客户用于生成条码的银行账户号码或支付账户账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进行关联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移动支付技术安全标准,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种要素,对客户条码支付交易进行验证:
  (一)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
  (二)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
  (三)客户本人生理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会员单位应当确保采用的要素相互独立,部分要素的损坏或者泄露不应导致其他要素损坏或者泄露。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作为验证要素的,数字证书及生成电子签名的过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 JR/T )等有关规定,确保数字证书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
  会员单位采用一次性密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切实防范一次性密码获取端与支付指令发起端为相同物理设备而带来的风险,并将一次性密码有效期严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时间内。
  会员单位采用客户本人生理特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防止被非法存储、复制或重放。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根据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及《条码支付技术安全指引》关于风险防范能力的分级,对个人客户条码支付业务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
  (一)风险防范能力达到A级,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由会员单位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
  (二)风险防范能力达到B级,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 0 0 0元;
  (三)风险防范能力达到C级,采用不足两类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 000元,且会员单位应当承诺无条件金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通过设置条码使用效期、使用次数等方式,确保条码有效性和真实性,防止条码被重复使用、重复扣款。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所涉及的业务系统、客户端软件、受理终端/机具等,应当持续符合监管部门及行业标准要求,确保条码生成和识读过程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支付机构还应通过协会组织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
  第十六条 条码信息不应包含任何与客户及其账户相关的敏感信息,仅限包含当次支付相关信息。
  特约商户相关系统生成的条码中,仅限包含与当次支付有关的特约商户、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订单等信息。
  移动终端展示的、由相关系统生成的条码中,不应直接包含本人账户信息;账户信息应加密处理。
  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操作、维护特约商户用于生成条码的相关系统,保障特约商户条码生成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为自身发行的条码提供受理服务。支付机构基于支付账户开展条码支付的,应按照自行发展用户、自行拓展商户的封闭模式在限定场景内开展业务。
  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应遵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确保付款和收款扫码交易经客户确认或授权后发起,支付信息应真实、完整、有效。
  移动终端完成条码扫描后,应正确、完整显示扫码内容,供客户确认。对于移动终端间的小额转账业务,付款方完成扫码后,移动终端应回显隐去姓氏的收款方姓名,供付款方确认。
  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完成条码扫描后,应仅显示扫码成功并提示下一步操作,不得向特约商户展示条码中客户相关敏感信息。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根据付款和收款扫码的真实场景,按照监管规定和相关业务规则与管理制度要求,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
  第二十条 支付交易报文中应通过特定域标识该交易为条码支付交易,以供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正确识别并进行授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采取技术措施,以保证交易信息传输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抗抵赖性。
  第二十二条 支付交易完成后,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和移动终端应展示支付结果;支付失败的,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和移动终端还应展示失败原因。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要求特约商户在支付交易成功后,按照特约商户与客户的约定及时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向特约商户和客户提供条码支付交易明细,便于其办理查询、退货、差错处理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原交易信息发起交易差错处理、退货交易,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
  第三章 条码支付特约商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拓展条码支付特约商户,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的是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特约商户。
  第二十七条 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会员单位应谨慎或拒绝为该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或行业协会有关信息管理系统、银行卡清算机构建设运营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拓展特约商户应落实实名制规定,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证件影印件或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虚假、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批通过。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制定特约商户审批制度和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指定专人负责特约商户审批工作。特约商户审批岗位不得与特约商户拓展等相关岗位兼岗。
  第三十条会员单位应与特约商户就银行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条码支付服务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要求特约商户提供真实的商品或服务;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向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通过建立特约商户及链接地址的黑、白名单等方式,控制支付风险。
  第三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对特约商户受理终端,不得开通条码支付转账业务功能;对移动终端,不得开通特约商户交易资金结算功能。
  第三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条码受理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域内的受理机构提供受理服务,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条码受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单位基于银行卡(账户)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应按照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审慎选择外包服务机构,严格规范与外包机构的业务合作,并强化外包业务的风险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强化支付敏感信息内控管理和安全防护,强化交易密码保护机制;通过全面应用支付标记化技术等手段,从源头控制信息泄露和欺诈交易风险。
  第三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对特约商户进行条码支付业务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三十九条 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会员单位应至少保存至服务终止后5年。
  第四十条 会员单位提供条码支付服务应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客户转嫁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会员单位与特约商户终止条码支付相关服务协议的,应及时关闭支付服务或支付接口(功能),收回布放机具,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第四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尊重特约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不得干涉或变相干涉特约商户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识别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及时发现、处理可疑交易信息及风险事件。
  第四十四条 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当评估业务相关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评级制度,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特约商户进行风险评级。
  第四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结合特约商户风险评级及交易类型等因素,设置或与其约定单笔及日累计交易限额。
  第四十七条 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会员单位应通过强化交易监测、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延迟清算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交易风险。
  第四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特约商户检查、评估制度,根据特约商户的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检查、评估频率和方式,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四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确保条码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和业务系统安全运行。
  第五十条 会员单位应能够有效识别本单位发行的客户端程序和特约商户受理终端,能够确保条码生成和识读过程的安全性。
  第五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确保相关客户身份或账户信息安全,防止泄露,并根据收付款不同业务场景设置条码有效性和使用次数。
  第五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条码支付交易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采取阻断交易、联系客户核实交易等方式防范交易风险。
  第五十三条 会员单位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套现、洗钱、恐怖融资、欺诈、留存或泄漏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在条码支付业务中发生关系或开展合作的,应当约定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交易验证、信息保护、差错处理、风险赔付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五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持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受理和解决条码支付业务中的客户咨询、查询和投诉等问题,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披露条码支付业务产品类型、办理流程、操作规程、收费标准等信息,明确业务风险点及相关责任承担机制、风险损失赔付方式及操作方式。
  第五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开展对客户的条码支付安全教育,提升其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五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向协会报送条码支付业务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数据和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会员单位或其外包服务机构、条码支付特约商户发生涉嫌重大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会员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六十条 会员单位开办条码支付业务,应当提前30天向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业务方案;
  (二)产品详细介绍;
  (三)业务管理办法;
  (四)风险防范措施;
  (五)机构合作情况;
  (六)服务费标准及分配机制;
  (七)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八)服务外包范围及外包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还应提供条码支付业务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六十一条 会员单位终止条码支付业务,应当提前30天向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条码支付业务开展情况、终止原因、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等。
  第六十二条 会员单位新增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扩大或变更条码支付业务场景、渠道、地域,或对条码支付业务管理制度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规定至少提前30天向协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 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参照本规范要求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积极防范支付业务风险。协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会员单位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并将条码支付业务纳入自律管理评价和现场检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 因会员单位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未有效落实本规范而导致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行业造成负面影响的,协会将依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自律公约》等有关自律规范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六十六条 会员单位采取自定义符号、图形、图像等作为信息载体传递交易信息用于支付服务的,参照本规范相关条款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会员单位,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单位。
  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移动终端,指消费者使用的、用于展示或读取条码,完成支付的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
  特约商户受理终端,指参与条码支付的特约商户端受理机具,具有条码展示或识读等功能,包括专用的条码支付受理设备,以及在原有POS等设备上进行扩展后能够处理条码展示或识读的设备等。
  第六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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