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情侣野外激战视频不小心碰高压身亡,电业局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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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电业局、唐河县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与白冰电力事故赔偿纠纷案
&河 南 省 南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1)南民终字第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程明文,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牛春义,南阳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进宝,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向民,南阳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金江,男,生于日,汉族,干部,住唐河县新安街16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冰,男,生于1984年1月,汉族,学生,住唐河县湖阳镇湖阳街。  法定代表人白文凡,男,生于日,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郭璐瑶,南阳博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荣娟,南阳博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河县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唐河县电业局因电力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0)唐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唐河县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委托代理人牛青义,唐河县电业局委托代理人张向民、魏金江,被上诉人白冰,法定代表人白文凡及委托代理人郭璐瑶、王荣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日早上,原告为贺新年在自己楼房房顶燃放鞭炮时,被与原告家楼房门前平行架设的被告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专用高压线击伤,原告当即被送往湖阳卫生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后转入唐河县卫生院和南阳南石医院,住院治疗,经南阳南石医院诊断为:原告为重度烧伤,电击伤双手、头顶、双下肢及臀部BSA10%,浅深度为三度伤。原告住院治疗75天,共花医疗费13359.46元,经治疗原告创面愈合,但遗留头顶秃发、双手、臀、下肢疤痕畸形,影响外观及功能,后期需整形治疗,费用约需35000元。经本院法医鉴定,原告白冰的损伤程度达到九组长伤残。发生电力事故高压线路系被告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出资架设的专用线路,该线路经唐河县电业局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行。唐河县电业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每月向被告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收取高压线路维护费30元,作为农村电网改造的储备基金,系政策性收费,不属有偿劳务费,该线路在运行过程中,架设在原告家门前的高压线杆向东倾斜致使高压线东边线与原告家楼房的水平距离为1.43米,唐河县电业局和湖阳镇第二初中均未发现这一电力隐患的发生。  原审认为,被告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对其拥有产权的专用高压线路负有当然的管理义务,在该高压线路运行过程中发生高压线杆向东倾斜时,没有发现隐患及时予以整改,致使该高压线路与相邻建筑物水平距离达不到安全运行要求,危及原告家的生活安全,造成原告触电受伤致残,被告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唐河县电业局作为电力管理部门,没有按规定履行对本辖区的高压线路进行定期巡视,检修和维护,没有发现该线路高压线杆向东倾斜这一重大隐患,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辩称已向唐河县电业局交纳了高压维护费,电业局应对高压线进行管理学校不应承担赔偿的理由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唐河县电业局辩称只对其拥有产权的高压线路进行定期巡视、检修、维护,因《电力法》并没有界定电力管理部门只对其拥有产权的高压线路进行巡视、检修和维护,因此被告唐河县电业局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白冰在事故发生时不满18岁属限制性民事行为人,其法定代理人白文凡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和教育职责,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一、被告唐河县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应赔偿原告医疗费13359.46元,护理费1460元,营养费365元,伙食补助费730元,交通费808元,整形费用35000元,伤残补助费6640元,以上共计58362元的50%即29181.23元,被告唐河县电业局应承担上述费用的30%即17508.74元。二、上述赔偿费用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用3510元,鉴定费100元,共计3610元,原告负担722元,被告唐河县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负担1805元,被告唐河县电业局负担1083元。  唐河县电业局上诉的主要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以此判定电业局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白冰家楼前的10千伏电力线路于1997年11月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产权属湖阳镇二初中所有,二初中没有与电业局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文书。电业局对其没有管理维护的责任,唐河县电业局在收取二初中高维费,是政策性收费,也不属有偿劳务费,是执行省物价局363号文件规定收取,高维费根本不能与线路维护管理的责任、义务等同起来,白冰的伤害结果不是电力伤害所造成,上诉人无责任,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二审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唐河县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上诉的主要理由:白冰被电击伤前因不清,认定白冰放鞭炮时被电击伤,空间是肉体接触高压电线,还是白冰持导电物体碰触电线被击伤,白冰是学生,对电的知识是了解的,明知危险却持导电物体与高压线接触,白冰忽视安全造成伤残与上诉人无关。对高压线路的管护义务应由唐河县电业局履行,我们使用唐河县电业局所供的电,支付电费,每用一度电支付一分钱的高压维护费,电杆倾斜导致电力线达不到规定的离房屋的水平距离,是唐河县电业局的责任,关于高维费,唐河县电业局收了费用,那就应该进行维护,不能说所交的高压维护费不是有偿劳务费,一审判决对白冰的整形费用35000元,没有依据,伤残补助费不合理,唐河县电业局应负赔偿责任,我们没责任,请求二审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白冰答辩的主要理由: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日早上,被上诉人为贺新年在自己楼房顶燃放鞭炮时,被被上诉人家楼房门前平行架设的上诉人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专用高压线击伤。被上诉人当即被送往湖阳卫生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后转入唐河县卫生院和南阳南石医院住院治疗,经南阳南石医院诊断,被上诉人为重度烧伤,电击伤双手,头顶、双下肢及臀部BSA10%浅深度为三度伤,被上诉人住院治疗75天,共花医疗费13359.46元,经治疗被上诉人创面愈合,但遗留头顶秃发、双手、臀、下肢疤痕畸形,影响外观及功能,后期需整形治疗,费用约需35000元,经唐河县法医鉴定,被上诉人白冰的损伤程度达到九级伤残。发生电力事故高压线路系上诉人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出资架设的专用线路该线路经唐河县电业局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行,唐河县电业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每月向上诉人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收取高压线路维护费30元,作为农村电网改选的储备基金,系政策性收费,不属有偿劳务费,该线路在运行过程中,架设在被上诉人家门前的高压线杆向东倾斜致使高压线东边线与被上诉人家楼房的水平距离为1.43米,唐河县电业局和湖阳镇第二初中均未发现这一电力隐患的发生。二审中,唐河县湖阳第二初级中学申请本院对白冰的伤是否是电击伤,还是放鞭炮放炮所烧伤重新鉴定,后又以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费用又申请撤回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日,被上诉人白冰为贺新年在自己楼房屋顶燃放鞭炮时,被家门前架设的湖阳镇二初中专用高压线击伤属实。该高压线有唐河县电业局设计架设,且保修期一年已满,该高压线路产权归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应负有管理维修义务,在该高压线路运行过程中发生高压线杆倾斜,没有发现隐患及时予以整改,致使该高压线路与相邻建筑物水平距离达不到安全运行要求,危及白冰家的生活安全,造成白冰触电受伤致残,白冰在事故发生时不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人,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50%的责任,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应负赔偿责任,唐河县电业局对该线路进行设计架设,保修期已满,不拥有产权,唐河县电业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每月向二初中收取高压线路维护费,是作为农村电网改造的储备基金系政策性收费,不属有偿劳务费,唐河县电业局对该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唐河县电业局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给予支持,唐河县湖阳第二初级中学上诉称“白冰不是电击伤,是它伤”,二审中提出申请鉴定后又撤回,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没有任何证据能证实不是电击伤,上诉称“让电业局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不负任何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处理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0)唐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条、第二条。  二、维持唐河县人民法院(2000)唐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的第三条即: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上诉人唐河县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赔偿白冰医疗费13359.46元,护理费1460元,营养费365元,伙食补助费730元,交通费808元,整形费用35000元,伤残补助费6640元,以上共计58362元的50%,即29181.23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白冰请求唐河县电业局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7020元,鉴定费100元,共计7120元,唐河县湖阳镇第二初级中学负担4560元,白冰负担25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永昌&&   代理审判员 赵晓剑&&   代理审判员 于俊平&&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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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业局,他的双手已惨废,请不要再夺走他的生命(图)
救命急 发表于 &23: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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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线搭得这么低,绝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律师说,电力部门至少要负80%的责任。&&& 二十出头的生命现在奄奄一息,马上要进行手术。&&& 尊敬的湖南省电力公司总公理李维建、湘潭电业局局长邓国平:  两位领导好!  救人如救火,有一个紧急情况,需要向你们反映。简单说一下,事情是这样的:  受害人名叫罗斌,男,株洲人,家庭贫困,出事之前在湘潭一家小加工店打工。日下午4点左右,罗斌和其他两个人,在湘潭市岳塘区福星村新合组一个屋顶安装广告牌作业时,手不小心碰了一下身边的高压电线(请注意,是高压电线!!!高压电线搭得这么低,绝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具体可以看图片),被电伤后坠落,伤情非常严重。  现在罗斌躺在医院,医生告诉家属,罗斌双手已废。罗斌觉得生不如死。我们全家人都在做他的思想工作。  我们是讲道理的人。这一切,除了罗斌不小心之外,全是因为湘潭电业局下属的配网管理所没达到安全标准,将足以电死人的高压电线搭得如此之低(高处不足一米三,低处不足一米二,而我从网上看到的是安全距离必须是三米以上,且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识,也没有安全防护,更谈不上安全距离)。  我们咨询了律师,律师说,管网所既是高压电线路的所有者也是高压电线路的管理者,在私人建房的时候不知他们有没有起到监管的职责,如果有,怎会发生今天如此不幸的事情?!!建房者可能不懂电力知识,但是作为电力部门,人家的房子砌了几年了,你们每年的春安检查难道就没有看到吗?电力部门至少要负80%的责任。  惨剧发生后,电力部门只正式协调过一次。由于罗斌被送进医院抢救(医药费用一直是一个小店在承担,他们也无法筹措更多的资金),在别无选择、经济紧张情况下,家属被威逼利诱所签下一份所谓的“承诺书”,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赶紧抢救,为了保住他那才刚二十出头的生命!!  承诺书如下:  承诺书   伤者罗斌,男,株洲人。日,因在屋顶安装广告牌作业时,本人不慎触及高压电线,被击伤后坠落,伤情严重。现恳请湘潭电业局借支人民币壹万元用于罗斌的医疗费用开支。罗斌和家属并承诺如下: 一、从湘潭电业局一次性借支壹万元人民币给伤者家属用于伤者治疗,以后再按责任主体划分。如果湘潭电业局需承担法律责任,借支壹万元现金同意予以抵扣。 二、伤者家属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到电业局上访。如再有上访,电业局不再接访。如出现过激行为,同意接受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如果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我们将依法诉讼,不再以上访等形式,干扰电业局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各位领导,各位好心人,家属签承诺书是为了拿到救命钱。(当时如果不签字的话他们就不给钱!)几名家属在等钱急救罗斌性命的情况下,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才签的字。之后再跟他们联系。( 他们首先不接电话,接了电话之后就是说已经达成协议了,要等法律文书)  现在,伤者急需救治,而电力某些人以没有法律责任认定为由拒绝再付钱。电力部门有人说,他们愿意打官司。但是,罗斌性命攸关,时间就是生命,等着钱做手续啊!现在家属的处境是急需要医疗费。不是小数目啊!而电力部门只借了一万元。一万元,这种急救,杯水车薪啊!  从目前家属拿到的配网管理所违规的相片,板上定钉,电力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时这高压线怎么搭的?是谁的疏忽?谁是配网管理所的负责人?建议上级电力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人。同时,请检查一下,湘潭还有多少这样的高压线危害着群众的生命安全?这是用一个年轻人的鲜血付出的代价啊!!!不要再让第二个“罗斌”出现。生命可贵!  尊敬的湖南省电力公司总公理李维建、湘潭电业局局长邓国平两位领导,目前,救人才是目前最重要的,您们说,是不是?医院需要的医疗费用不是小数目,家属已一贫如洗,实在拿不出更多的现金,请求电力领导给予支援和给个说法。  明天,悲惨的罗斌就会做手术,截肢是肯定的了!他将失去今后赖以生存的双手。要知道,他才二十出头啊。人生才刚刚开始。&&& 仅明天一天的手术费用,就要二万多元!悲惨啊!全家人如同热锅上的蚂蚁。  请求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电力部门的领导,给此事给与关注与帮助。  亲属罗女士&& 联系电话 :   
来自红网编辑的回复:
&&& 湖南公共频道《帮助直通车》作了新闻报道:&&& 《》
省电力公司供电服务社会监督办:回复
  关于“湘潭电业局,他的双手已惨废,请不要再夺走他的生命(图)”帖子的回复红网“百姓呼声”栏目:  我办查看到贵栏目日发表的一篇题为“湘潭电业局,他的双手已惨废,请不要再夺走他的生命(图)”的贴子,为此,我办非常重视,经核实,对该帖中问题回复如下:  日下午18点12分,湘潭电业局95598接到反映福星中路发生了触电坠落事故的情况后,立即通知工作人员。下午18点44分,电力110赶往现场,到现场后电力110员工立即将现场情况向上级汇报,配网管理所派出人员于19点45分至现场进行调查,发现在10kV五桥线福星支线22#-23#杆下面有人在位于导线下的楼房屋顶上安装广告牌的过程中,发生触电并从屋顶坠落事故。  伤者为创智广告公司的临时雇员,事发时受雇于广告公司为大唐服饰有限公司装设巨型广告牌时。  根据据现场调查,情况如下:  一、10kV五桥线于1979年12月架设,为原湘潭基础大学(现在已更名为湖南工程学院)供电。  二、事发地房屋为两层建筑物,于2009年10月份左右建设,系违章建筑,没有任何建房手续,房主为福星村村民罗炳坤。房主将该房屋二楼租给大唐服饰有限公司,用作办公场地。大唐服饰有限公司为扩大自身影响,决定在该建筑靠福星路侧安装广告牌。大唐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了恒科大图复印部进行此项工作,考虑到施工安全,大唐服饰有限公司要求施工方在该建筑靠福星路侧做好脚手架。恒科大图复印部因技术问题又将此项业务转包给创智广告公司。据了解,创智广告公司在安装前没有与大唐服饰有限公司联系,也没有按照当时大唐服饰有限公司要求在该建筑靠福星路侧做好脚手架施工,而是直接从房屋靠西侧用升降梯爬至二楼屋顶进行作业。因10kV五桥线福星支线022#杆至023#杆间导线对房顶距离仅1.2至1.4米,伤者作业时因脚打滑,无意识地抓住导线,触电后从屋顶坠落。  三、经初步测量,事发地点线路对地距离为6.52米,按照该线路架设时的地形地貌是满足安全要求的。  四、3月25日上午伤者家属一行到配网管理所协商赔偿事宜,直到当晚11点半,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湘潭电业局向湘潭市委信息科汇报,在市委市政府的协调下,伤者家属写下承诺书,湘潭电业局借支伤者家属一万元,作为伤者的治疗费用。3月30日中午,湘潭电业局委托专人到医院看望了伤者,对伤者进行了慰问。  在双方观点与主张分歧巨大的情况下,伤者家属一方应当按照司法途径处理问题,任何有责任的一方都应当依据事实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湖南省电力公司供电服务监督及合理化建议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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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opleShow.asp,行 381急.一万伏高压电线离马路面最低要几米高.电死人了.电力局有责任吗?_百度知道
急.一万伏高压电线离马路面最低要几米高.电死人了.电力局有责任吗?
朋友拖沙电线路通.车厢站两.通造死伤.请问电力局责任?条万伏电线任何警告标志.高度约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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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行走马路经看群麻雀或乌鸦停落几万伏高压电线仅触电且显悠闲自知道碰高压线触电身亡  同都根高压线鸟站面却触电呢  我都知道电负两极负两极间连接导体电流导体流同电线负两根体导体身体较碰电线两根电线连起形短路体电流流触电身亡原由于鸟身体较接触根电线身体所站根电线等电位身体没电流通所触电  蛇爬电线危险身体较爬高压线负两根连接起造触电死亡钻进配电房鼠触电死亡  我知道电业工高压线带电作业同鸟站根电线道理所能够安全操作  喜鹊乌鸦等鸟类喜欢电线杆垒窝同十危险容易形短路造灾害 希望能您所帮助!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高压线在非居民区架设高度是离地面要不小于5m,交通困难地区和步行可到达的山坡是不小于4.5米。要看你发生事故的地段是否属第二种情况。同时《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规定,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若是电力部门架设的高压线不符合规范,那就应当负责任。
10KV(也就是一万伏)架空电力线路与路面交叉接近时允许的最小距离,如果是路面是7米,如果是居民密度小,交通不便区域,行人道,小街小巷的话4.5米 还要看事发地界定为路面还是其他了。
线路离地面高度在4.5米是符合规程要求的 如果是在公路上应该有警告提示
乡村小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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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qq是,心如刀绞的家人希望能得到您们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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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您的遭遇电信局有一点点责任,但无大责任,也就给您一些人道主义救助金因为是载沙车刮倒的,所以主要还是载沙车所在单位赔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载沙车所在单位脱不了责任,您可以去法院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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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时间利用媒体报社的力量给与单位压力
同情,但电业局没责任,应该是载沙车所在单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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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确认
案情 原告: 齐某被告: 廊坊市××木业有限公司(简称木业公司)被告: 赵某被告: 杜某(××铁坨厂业主)被告: 文安县供电局原告齐某系被告赵某所建的建筑队工人,日被告赵某与被告杜某签订转包协议,协议内容:杜某将所经营的铁坨厂承建的被告木业公司异型彩钢屋架上瓦工程转包给赵某。日,原告在被告木业公司安装异型彩钢瓦时,被距屋顶部1.35米的高压电线路击伤,先后经霸州市第一医院,天津市眼科医院,文安县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烧伤总面积4%,其中头面部为深Ⅱ度烧伤占2%,深Ⅲ度占1%,右足底小趾左部为浅Ⅱ度烧伤占2%。为此齐某以赵某、杜某、木业公司为被告向文安县法院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庭审中追加文安县供电局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告赵某辩称,木业公司怕影响生产未断电,是原告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应按规定给予原告一定补偿。另外,其与原告是合伙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被告辩称杜某,对原告所诉身体受伤的时间及结果均无异议,但其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木业公司辩称,其根本不认识被答辩人,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其与杜某签订协议,杜某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文安县供电局辩称,电业局下设输电线路完全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伤害。供电局无任何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审判日,文安县法院对致原告受伤的输电线路进行勘验,勘测结果为:线路据地7.45米,房顶距输电线路1.35米(测量环境最高气温摄氏13度)另经文安法院鉴定技术室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齐某电击伤致右眼白内障,右视神经萎缩,其致残程度为七级。”另查明,木业公司陈述房屋是2004年4月将原有房屋拆除进行翻盖,没有审批手续。庭审中,原告与被告木业公司达成协议,由被告木业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万元。原告放弃追究被告木业公司的连带责任及其他责任。法院认为,原告齐某作为被告赵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发生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被告赵某对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辩称与原告齐某为合伙关系,因其没提供有效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杜某在明知赵某没有相应资质情况下而将自己所承揽的异型彩钢瓦屋架上瓦工程转包给赵某,造成原告受伤,对此被告杜某应与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木业公司违背电力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高压输电线路下建筑房屋,增加了安全风险,对原告受伤,其作为发包人亦应与雇主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原告齐某与被告木业公司双方已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该行为属于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作为本案被告文安县供电局,由于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致原告电击伤的输电线路的产权为被告;况且依雇佣关系索赔与向致害物管理人或产权人索赔属请求权竟合,当事人不得同时选择,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文安县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齐某应获得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1004.84元,误工费14193.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5元,护理费675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9026元,交通费420元,对于原告齐某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失费用,由于其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已经给其造成了严重后果,给其造成了精神痛苦,因此为其要求应予以支持,但根据被告人生活状况及当地人均生活的水平状况,以给予原告2000元为宜,因此被告共计应赔偿原告费用为47574.01元,由于被告木业公司已承担20000元,故剩余部分的赔款应由被告赵某承担,即被告赵某承担的份额为27574.01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赔偿原告齐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574.01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二、被告杜某对于上述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作者观点一、本案齐某受伤的事实,基于雇佣关系和高度危险作业特殊侵权关系,就不同主体、分别构成相互独立的、给付内容同一的两个请求权。㈠雇员受害赔偿责任之债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委派的工作过程中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时,有权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宪法赋予雇员的劳动安全保障权所享有的权利,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安全生产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民法通则》第一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此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无论雇主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雇员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存在雇佣关系,受到损害的人是雇员。2、雇员所受到的伤害发生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如果雇员受到损害与雇主委派的行为无关,则不属于雇佣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调整。3、损害不是雇员故意造成的。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考查:1、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2、雇员是否获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其中最主要的是最后两项内容。它决定着事实上雇佣关系存在与否。①本案中齐某在赵某组建的建筑队里工作,受赵某的指挥,安排;赵某提供劳务,由赵某向其发工资;在与杜某的转包协议中,由赵某作为承包人签名。可见齐某与赵某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在此关系中赵某为雇主,齐某为雇员。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雇佣活动。”在本案中,齐某在赵某与杜某签订转包协议后,按赵某的指示进驻木业公司建筑工地,并按赵某的安排从事屋顶彩钢瓦的安装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遭受高压电击受伤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伤害。本案中除了明确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外,还应明确发包人、分包人的法律责任。在生产中,发包人、分包人和承包人都负有加强劳动安全的义务。若发包人、分包人在选任承包人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考虑作为自然人的雇主经济能力有限,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充分救济遭受人身损害的雇员十分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发包或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作为分包人的杜某应当知道雇主赵某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合同法》第272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之规定,擅自将所承建工程分给赵某,故应与雇主赵某承担连带责任。而木业公司与雇主赵某无合同关系,确认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赵某无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没有事实上与法律的根据, 故木业公司并非由于发包人的身份原因依据该条承担责任,其所负连带责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发生。㈡高度危险作业特殊侵权责任之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从而确立了高压电致害案件性质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不以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过错为要件。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要件包括:1、行为违法性。2、损害事实。3、危险作业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高压电致害案件免责事由有:《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①不可抗力。②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③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④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责任:“因用户或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确定电力设施产权人,首先必须确定电力设施产权的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不仅可以认定供电双方对供电设施的财产的所有权,也明确了供电双方对供电设施承担维护和民事责任的范围。《供用电营业规定》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千伏以下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分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公电企业。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公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4、……根据电力设施分界点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可以推定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㈡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的另一事实。”因此我们认为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属于免责举证事项,当事人无需举证。本案法院将电力设施产权归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并以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产权归文安供电局所有,作为驳回原告对被告文安县供电局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不妥的。由于受诉法院最终选择了雇佣关系作为本案判决的实体法律关系,未在审理中查清致害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故我们只能依据现有资料,对本案在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法律关系下的责任主体试作分析。木业公司违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知在高压输电线路下违章建筑可能造成损害发生而任意为之具有严重过错。在此基础上假设高压输电线路归文安供电局所有,因各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文安供电局存在违规且构成原告损害的原因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文安供电局成立免责事由,应由木业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假如有证据证明文安供电局有违规且构成原告齐某损害之原因行为,则应按原因力大小比例确定文安供电局与木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假设致齐某损害的高压输电线路归木业公司所有。毫无疑义。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木业公司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亦应承担原告损害赔偿责任。㈢本案被告赵某、杜某、木业公司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失。不真正连带债务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与狭义的请求权不同。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同一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就同一损害后果享有数个请求权,《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关系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而不真正连带之债则是债权人就同一给付时对不同债务人分别单独的发生请求权,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余者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内容相同,各债权人均负全部给付义务,因一人给付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但二者又有显著不同:1、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产生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必须具有不同发生原因。2、法律要求不同。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各国均以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之债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各自独立,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勿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连带债务人间有当然的内部分担关系,据此关系存在内部求偿。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即使发生相互求偿也非基于分担关系,而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另外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在涉讼时能否作为共同被告就不无疑问。由于债权人与各债务人间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其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按《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作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当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同种类(如均为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时,才按非必要共同诉讼处理,债权人同时起诉各债务人时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当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同种类(如一为违约行为,一为侵权行为)时,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几个债务人,为简便程序,也可按非必要共同诉讼对待,因为此时各诉讼的目的在客观上相同。当然,即使将此种诉讼作为非必要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应当对不同的债务人分别作出判决。②本案原告齐某损害的事实,基于不同的原因,分别、独立构成雇员损害赔偿责任之债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之债,两者给付内容同一,受害人齐某可选择其一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求偿,且任何一债务人的履行就可使原告的债权得以满足,因此本案完全符合不真正连带之债的特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规定为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本案齐某将两法律关系所涉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原告齐某与被告木业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获得部分赔偿后,受诉法院尊重了原告对诉权的处分权利,以雇佣法律关系为实体法律关系对本案进行审理判决,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诉讼成本,这样处理是非常适宜的。二、关于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应以哪一司法解释为依据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以哪一种司法解释为依据是本案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之一,原告齐某主张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被告杜某则主张依据《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为两个解释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有很大差异。《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共十一项。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了上述项目又增加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继治疗费。在计算方法上,《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计算方法为:“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和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为:“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两解释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也有同样的差异,赔偿项目计算方法的不同具体到个案,受害人获得的赔偿额的多少就会有很大差别。本案受理法院判决依据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的意见倾向于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由是:㈠本案原告齐某虽然是因高压电触电遭受伤害,但法院判决最终选择的实体法律关系并非高度危险作业特殊侵权关系,而是雇佣关系。相比较而言损害的计算方法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判决所依据实体法律关系更一致。㈡从立法依据看,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的起始年龄,与人类的平均寿命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有关,随着经济技术发展生活水平,医疗保健水平不断提高,人类平均寿命不断增加,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亦向后推迟,与此相适应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应随之调整。而后继治疗费的增加则符合民法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我们认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更科学,更全面。从逻辑上讲,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一种类型。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不应有特别之处,否则会犯“白马非马”的逻辑错误。从社会效果看,如果对触电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特别的计算方法,一方面对触电受害人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影响法律的统一,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与普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解释公布实施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我们理解该条中所谓的“不一致”包括两解释中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的冲突。据此我们认为《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与其不一致部分亦应以本解释为准。以上意见请专家指正。注释:①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261页。②参见王利明、郭明瑞、杨立新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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