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程师挂靠价格多少?中级 高级爆破工程师挂靠价格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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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郑炳旭:“速成”的中国爆破王
文/本报记者李晓莉 程小琪
图/本报记者陈国
有这么一个人,他能把高山炸平!———这不稀奇,稀奇的是炸掉的山石刚好填入海湾中变成一个码头;
他能把全国面积最大、相当于15层楼高的厂房炸掉!———这也不稀奇,稀奇的是离厂房两米远的输油管线和电缆毫发无损;
他能把高100多米的烟囱炸掉!———这还是不稀奇,稀奇的是他能让烟囱折成三段平稳倒下……
他开玩笑地说,像我这号人美国是不会让我入境的。
这个人,就是郑炳旭,广东宏大爆破公司董事总经理。
对爆破一见钟情永不变心
一张甜嘴一双勤腿“哄”来了全部经验
郑炳旭经常用“纯属意外”四个字来形容自己人生生涯和爆破之间的渊源。
1984年,从河南焦作矿业学院地下采煤专业毕业分配到广东省煤炭设计院的郑炳旭,一到单位报到就摊上了件“好事”—————被派到中国科技大学参加一个为期半年的爆炸力学学习班。适逢学校用当时并不多见的爆破拆除法,拆除学校内的一幢旧楼。从没想过爆破这样神奇的郑炳旭,一下就对这门技术来了兴趣。他甚至课也不上,一个劲地跟着老师往工地跑。“你知道,广东仔嘴巴甜,又懂得拎点水果到老师家登门请教,老师就毫无保留地把当时很难找到的资料全部借给了我。”
有了这些原始资料,也有了宝贵经验。1984年年底,郑炳旭回到广东后立即申请课题,成立了三人小组,专攻“城市控制爆破推广运用”。第二年,就在三人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宏大爆破公司。
祖籍潮阳的郑炳旭是家中独子,父母当时曾坚决反对他搞这一行,因为要成天与炸药、雷管打交道。郑炳旭坦言:“但这也是没办法了,让我一见钟情的爆破,如今仍令我痴迷不已,看来我这辈子都不会移情别恋了。”
第一爆成了唯一一次失败
现场公安鼓励他“再来一炮”
郑炳旭从不掩饰唯一的一次失败:那是在1985年,26岁的郑炳旭设计、指挥了他的“第一爆”———在天河体育中心工程中执行天河旧机场飞机库的爆破。
由于缺乏原始数据,当时郑炳旭在设计炮眼、计算药量时,就按有关方面提供的飞机库墙壁为38厘米的厚度来操作。但当充满期待的“第一爆”响过后,人们发现爆炸只把飞机库剥了层“皮”,整个飞机库完好无损!还是在现场负责警戒的公安人员,将当时有点儿懵的郑炳旭拉回了现实:“郑工,别怕,我们再来一炮!”事后,郑炳旭亲手用风钻钻穿墙壁一量,厚度竟达1.08米!
不成功的开始,让郑炳旭更加有斗志,在此后上千次的大大小小爆破中,如有神助,炮炮打响。
从一爆成名到爆爆成功
一秒200炮楼上人照走楼照卖
让郑炳旭一爆成名的,是日那次被公认为“中国第一爆”的广州旧体育馆拆除工程。3.5秒,4.3万平方米、满载着45年羊城体育辉煌的老广州体育馆灰飞烟灭,化为一堆仅有5米高的废墟。
就在广州体育馆启爆前夕,当时正对郑炳旭“贴身”采访的记者问他是否紧张。他的问答出乎意料:“这和我以前所做过的上千次爆破并没有什么不一样,只是装药量多了一点,启爆网络复杂了一些……”事后,郑炳旭这套“万无一失”的设计方案,在全国专家评审委员会中因“挑不出一个毛病”而被与会工程院院士一致推荐为“中国最完善的爆破设计方案经典”。
这只是辉煌的开始,接下来,郑炳旭创造了一次又一次的世界第一———今年广州造纸厂100米的烟囱,是用最新的“三段连续折叠爆破”法拆除,一点都不影响周边密集工厂的生产;浙江秦山核电站则使用了“群孔干扰减震爆破技术”,利用地震波叠加进行多处爆破;广东省委大院3号楼的拆除,首次使用了“环保清洁拆除爆破”,一旁3米远的路灯上都没有沾上灰尘……
郑炳旭透露,他们还有一个“绝活”,那就是采用“毫秒微差技术”,在高层建筑地表以上正常施工的同时,在其地下室里进行爆破开挖,每隔50毫秒一炮,一秒钟内共200炮,大厦桩基岿然不动,楼上的装修、卖楼一点儿也不耽搁。这门精雕细刻的爆破技术,简直就像在绣花。
龙头老大有“秘密武器”
“水帘”、“泡沫床”里有乾坤?
从业20年,宏大爆破一直是国内爆破的龙头老大,郑炳旭说,他们有很多“秘密武器”———
“神奇的水”是一种混合了添加剂的水,可以大量吸收灰尘,郑炳旭常用它包住要爆破的建筑物减轻飞尘;
“水帘”是在楼板上用水灌出来的,可以防治建筑物在爆破一刻由于挤压而产生的灰尘;
“泡沫床”,这个最神奇,是郑炳旭受到飞机迫降而启发的防尘工具,他在建筑物倒下点处围起并充满泡沫,迎接倒下来的建筑物……这种种武器,再加上自行开发的软件,每次爆破之前,郑炳旭已经用高新科技掌握了整个过程。
每次介绍爆破,郑炳旭总是慢条斯理的,让人难以想象这行背后的危险———今年“7·21”海珠城广场工地塌方事件发生后,21日凌晨附近受影响导致地基悬空的海员宾馆又发生大面积坍塌,引发火灾。郑炳旭临危授命:3天内拆除海员宾馆。
为了测量出准确数据,郑炳旭亲自递交上了“生死状”,带着3个工作人员冒着危险闯了进去,楼梯已经坍塌,他们就一边穿打着墙,一边检查结构。三个多小时后完成勘测,郑炳旭现场拍板一套爆破方案;三天后,方圆3300多平方米的北楼乖乖地“趴下”,与北楼七厘米之隔的东楼、南楼毫发无损。
■人物小档案
【郑炳旭】
郑炳旭,广东潮阳人,现年46岁。1985年,26岁的郑炳旭在广州成立了宏大爆破公司,广州市近70%的高楼大厦以及标志性建筑,如中信广场、广东国际大厦(“63层”)、天河城广场、宏城广场、火车东站广场、市长大厦、丫髻沙大桥等的地基平整工程全由宏大爆破公司负责。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高级爆破工程师、广东宏大爆破工程公司总经理郑炳旭的爆破经验相当丰富:他曾负责“中国第一爆”———广州旧体育馆爆破拆除和“亚洲第一爆”———宁波镇海电厂摩天烟囱定向爆破两项工程;他是世界上第一个发明烟囱折叠爆破拆除法的学者;他是中国爆破界第一本专著《城镇石方控制爆破》的作者。
■采访手记
每次路过中信,都会想……
潮汕男人郑炳旭坦白自己的“缺点”:不会抽烟喝酒,不会打牌打麻将,没有什么其他兴趣爱好。因为,他几乎全部的时间和精力都放在爆破这项“艺术”上。
郑炳旭说,他有个职业毛病,就是看到不顺眼的房子,心里就盘算着:怎样怎样把它给爆破了;每次经过中信广场,他也会想,中信跟世贸的结构不一样,如果要爆破的话,应该如何如何……
爆破对于他而言,已经是生命的一部分,所以,他总是喜欢说:“危难时刻才显英雄本色,没人敢干我们才去干。”·李晓莉·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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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包括协会现任领导即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成员名单、协会章程、会员公约、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办法。外文名Chongqing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简&&&&称CQSEB
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席正明 詹厚芳 毛永利 李险峰 张凤海 肖昆明
专家库成员:
王守伟 王先义 温良全 叶晓明
李成芳 张钢 吴德伦 王成
付钢 张学富 王明荣 蒲世维
沙祖光 张开聪 郑策 周桂松
张艳 许明 朱礼林 汪兆明
谭万兵 唐家明 周彬 秦文贵
张延松 林武泉 唐胜 贺成龙
陈代贵 黄德全 刘英杰 李永强
邓义 陈雄[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重庆工程爆破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缩写为CQSEB,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由重庆市辖区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从事工程爆破科研、设计、教学、施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知名专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主管人员等自愿组成,由市公安局批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地方性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坚持为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服务,为“建设五个重庆”服务,团结和带领广大工程爆破工作者,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 精神,坚持“廉洁、高效、严谨”的工作作风,推动重庆工程爆破协会工作不断创新发展,为促进重庆地区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协会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公安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同时接受重庆市公安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庆工程爆破协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紫福路69号。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注重探索和总结新形势下爆破行业的发展规律,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思路,解决新问题,发展重庆爆破行业文化,打造重庆爆破行业品牌。
(二)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地方规章和标准,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爆破的规章、法令,促进重庆地区工程爆破行业健康发展。
(三)搞好上传下达,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周全思考,主动工作,积极有为,树好形象,当好公安机关涉爆管理的参谋和助手。
(四)协助公安和其他相关部门打击不法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违法犯罪以及其它恐怖活动,组织危险爆炸物品销毁和各种排爆处危等工作。
(五)定期组织工程爆破学术与经验交流活动,开展爆破技术创新、施工方法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和安全管理创新,组织成果鉴定,开展评比奖励,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应用,加强与西南地区之间乃至全国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极大地整合协会行业资源,不断促进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优化。
(六)积极推广现代物流和服务模式,促进会员单位建立爆炸物品生产加工、配送服务和爆破施工一体化生产经营模式。
(七)接受政府和企业组织的委托,对重大爆破工程项目开展技术咨询、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督服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爆破从业人员再培训和考核,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八)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涉爆单位和爆破施工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案件,对司法部门送检的各类爆炸案件进行技术鉴定。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爆破施工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原因与案件处理提出科学依据与公正的仲裁建议,发挥服务协调职能,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九)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公正。
(十)积极创建爆破业务、技术、管理、文化、宣传“五位一体”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沟通,搞好宣传、注重协调,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是与工程爆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科研、教学、管理、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性社会团体,拥护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并愿意缴纳会费,在工程爆破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是从事工程爆破工作,具有工程师或相当技术水平以上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和积极支持工程爆破事业的人员,拥护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并愿意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协会开展的各种服务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等资料。
(六)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地址有变化应主动告知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下设专家委员会、自律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议事规则
1、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员数比例不低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一)理事的产生办法
1、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1)由3个以上会员联名推举不超过2人的候选人;
(2)常务理事每人推选一个候选人。
2、理事的产生
理事候选人资格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任、自律委员会主任、常务理事等,决定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任。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6、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 理事会议事规则
1、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半年或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 常务理事的产生办法
1、常务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1)由5名以上会员联名推举不超过2人的候选人;
(2)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事长每人推选1个候选人。
2、常务理事的产生
常务理事候选人资格经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审查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常务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1、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职权
1、执行理事会议的决定,审议修订协会章程;
2、向理事会提交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3、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职责;
7、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聘任顾问的提议;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长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长候选人产生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长候选人不少于2人,按以下办法产生:
1、协会发起人会员3人以上联名可推荐一个候选人;
2、其他会员10人以上联名可推荐一个候选人;
3、前任理事长可推荐一个候选人。
理事长候选人资格经理事会审查后,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二)理事长的产生
理事长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长候选人中过半数选举产生。当候选人均未超过大会过半数选票的,应由会员5人以上联名重新推举候选人再行由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常务理事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对协会及秘书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秘书长
1、协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由理事会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2、秘书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检查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组织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理事长、监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在重庆地区或全国工程爆破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监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监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期为五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市公安局或治安总队有关领导、部分区(县)公安局有关领导,以及会员单位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和经费开支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协会聘请对爆破事业作出杰出贡献、德高望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名誉理事长;聘请对爆破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热心参加和协助协会开展各种活动的专家、学者、管理干部等为顾问或特邀常务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务制度要健全,审批程序要规范,经费开支要合理,实行先预算后开支,大额经费开支需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协会修订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协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涉及登记证书其他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之后,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2]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会员公约(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行为,增强会员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维护重庆市工程爆破行业、企业和用户(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爆破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工程爆破协会章程》,经重庆工程爆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旨在建立本行业和企业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道德和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本公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会员应做到:
(一)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发挥行业整体优势,维护行业信誉,树立良好形象。按照诚信、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发展双边或多边合作,增强企业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爆破安全规程等安全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减少爆破各种有害效应;
(三)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共同推进工程爆破行业的科技发展;
(四)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技能和水平,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依法经营,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禁违章作业,坚持安全生产,现场规范有序,做到文明施工。
第五条 严禁会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及其声誉;
(二)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项目承包权;
(三)利用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获取项目承包权;?
(四)利用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度降价,或以低于成本价与最低保护价干扰破坏合法市场活动;
(五)在爆破工程招投标中,不遵守招标与投标程序,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六)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七)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八)为协会提供虚假信息;
(九)由会员向协会申诉,并经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劝阻停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二)书面批评,在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其违约、违规及违法行为;
(四)暂停会员资格,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
(五)取消会员资格,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
第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并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会员,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协会有权监督检查本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对违约、违规会员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对违约者进行相应处罚。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协会制定的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决定,并接受协会对其遵守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对本协会的各项公约、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有相互监督的义务和权利,可向本协会秘书处申诉并提供有效证据。本协会将对违反协会公约、规章制度的会员单位按照公约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协会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教育职工按照本公约从事业务活动,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会员,号召、组织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
第十三条 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始终如一或成绩突出的,协会将通过授予“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优秀会员”等形式给予公开表彰,在媒体和网站公布,并在其他方面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五条 会员受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处分或奖励的,其结果记入会员档案。
第十六条 本公约适用于全体会员。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制定并实施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协会的自身建设和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服务。
第三条 实施本规则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办会和民主协商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会各级机构,各级领导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要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全面完成分担的任务。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 会员代表为协会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员,实行单位代表任期制,在同一届任期内,如发生人事变动,其代表人选,应作相应调整,并由会员单位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会员代表参与议事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就涉及工程爆破行业相关问题提出议案。议案内容包括:
(一)关于行业协调方案的建议;
(二)关于涉及工程爆破行业改革发展的有关事宜;
(三)关于涉及工程爆破企业单位经营管理决策的建议;
(四)举报违法、违规、违反协会工作条例和同行协议的行为;
(五)关于协会运作和发展的建议;
(六)其他。
第七条 议案内容应包括理由、说明、办法三部分,并署名提案人(或单位)及附议人(或单位)方可成为正式议案,议案内容须简洁明了,原则上一个议案只包括一项具体建议,以书面形式于理事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提交到秘书处,由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八条 会员议案须有5家以上会员联名提出方可成为议案,附议会员必须达到10家以上,该议案方可立案,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政府部门根据宏观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协会提出的协调意向,协会应据此制定和提出相应议案。该类议案直接立案,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九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会员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议案。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向理事会提交议案。
第十条 秘书长负责对议案进行分类、调查、核实,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对于涉及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议案,暂时不能处理的,须向提出议案的会员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有权对会员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办法采用投票制。
第十二条 表决程序:
(一)议案说明;
(二)对议案进行讨论;
(三)表决;
(四)统计表决结果;
(五)通报表决结果;
(六)投票人对表决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在表决时,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有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第十四条 表决后,有关表决的文件由协会秘书处存档备案,并由秘书长负责答复和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协调方案视为行规,会员应自觉遵守并贯彻实施。如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提案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与决议和协调方案一致,不得自行其事,否则视为违反行规,按《章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主持人。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各会员单位协商提名,经大会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前30天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三章 理 事 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性质: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全面工作,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设置的原则:根据重庆市工程爆破行业现状、企业产权多元化和规模不同的特点,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设置方式:采用理事单位常任制。凡理事单位的人事变动,由理事单位推荐、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的名额:由常务理事会提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有效性的规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开会。理事会通过的决议,须有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时间: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持人: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长因事不能参加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准备工作:理事会讨论的议程、工作报告以及有关的文件资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准备。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性质: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的名额: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出。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讨论上年的工作总结和当年的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副秘书长、协会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五)讨论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职能划分及定员方案;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效性的规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持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事不能参加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主持。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时间: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准备:常务理事会的议程、工作报告以及有关的文件资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准备。
第五章 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的性质:理事长办公会议,是协会领导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工作步骤、处理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集体办公的一种工作方式和例行会议。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根据会议议题,可以吸取有关部门的正副主任列席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的内容:
(一)听取协会秘书长的工作汇报;
(二)讨论通过新会员名单;
(三)交换工作情况,协调工作部署;
(四)讨论研究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议程及时间;
(五)讨论研究日常工作中较为重大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的时间: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章 专家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专委会的性质:专委会是协会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专业性质的工作机构,是各团体会员单位之间加强联系与交流的场所,是领导、专家、企管人员共同探讨企业重大问题的活动阵地。
第四十一条 专委会的设置:根据爆破工程特点,设置拆除爆破、土岩爆破、水下爆破、地下爆破等专委会小组。
第四十二条 专委会的成员:由会员单位、协会领导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产生。
第四十三条 专委会成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参加由专委会推荐出席上级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有权获得专委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权对专委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十四条 专委会成员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积极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与声誉;
(三)努力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主动地向专委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五)按专委会的要求,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六)按照专委会的委托,承办专委会组织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专委会的职责:
(一)组织专题调研,反映企业的意见,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组织领导、专家和管理人员,围绕市场、安全、技术及施工管理等重大课题,开展专题研讨;
(三)通过召开现场会议,组织经验交流,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
(四)组织专题讲座,举办短期培训班、学术报告会和现场参观;
(五)组织市内外的学习考察活动;
(六)举办展览,组织与本专业相关的培训活动;
(七)组织开展爆破工程设计咨询、安全评估工作;
(八)编辑发行有关工程爆破的信息刊物、杂志,组织相关的资料汇编;
(九)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之间的联系;
(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行政秘书处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委会的组织领导:
(一)专委会的工作,在协会理事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各专委会小组的工作,在在专委会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并对其负责;
(二)各专委会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三)各专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任期2年,连选可以连任;
(四)专委会的工作计划,由专委会正副主任共同研究制订,在专委会主任的领导下,由秘书长协调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专委会的活动方式:
(一)相互交流。由各成员单位轮流筹办,每年开展1至2次经验交流或专题研讨活动。
(二)参观考察。专委员根据会员单位工作的需要,每年可组织1-2次相互观摩考察的现场活动。
(三)专题调研。由专委会组织领导、专家和企管人员参加的专题调研小组,开展专题调研,每年向协会推荐1-2份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
第七章 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议
第四十八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的性质:秘书处办公会议是沟通各部门工作情况、研究日常工作、协调工作布置的例行会议。
第四十九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秘书处办公会议的人员为正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会议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主持。
第五十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政府和上级协会有关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
(二)各部门(中心)通报近期工作情况,研究近期的重点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部署。
(三)讨论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的报告、请示、方案的初稿。
(四)讨论研究协会各职能部门(中心)和各专委会提出的报告;
(五)讨论研究协会召开的各类会议的筹备工作;
(六)讨论研究秘书长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会议的时间:秘书处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五十二条 会议内容的贯彻:秘书处办公会议的有关议案,应编发《会议纪要》,上报有关领导机关,下发协会各有关部门,并抄送(或抄报)有关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4]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协会的正常工作,本着对会员负责、厉行勤俭节约和收支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爆破工程爆破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工程爆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遵守国家财务管理法规及重庆市社团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对协会的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日常财务收支工作。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会费收入。
第五条 政府资助。
第六条 有关单位、团体、个人捐赠。
第七条 有偿服务收入。协会按章程开展的咨询、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出版刊物、举办培训、展览、比赛等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第八条 技术咨询、科技服务等合法收入。
第九条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事业活动费: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宣传教育、科技外事、人才培训等的费用。
第十一条 会议费:协会召开的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表彰会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协会办公费用: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办公、通讯、交通、差旅、设备购置维修、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及上缴团体会费等项开支。
第十三条 印刷费:出版、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书刊、报纸;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等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协会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误餐、津贴、福利等费用。其标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协会领取工资、奖金和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其它合理开支。
第四章 财会人员及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协会聘请财务管理人员两名,其中出纳、会计各一名。财务管理人员在协会理事会及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如下: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 组织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
3. 起草年度经费预算收支计划,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4.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经费决算,及时向秘书长、理事会等有关单位报告财务情况;
5.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国家有关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
1. 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协会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2000元内由秘书长审批,2000元~20000元由理事长审批,20000元以上要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2. 年度预算收支计划以外的费用开支,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财务支出原则
1. 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按照支出管理制度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
2. 经费支出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协会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3. 协会经费使用要严格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每年财务支出情况,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借款、报销制度
1. 坚持谁借款、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
2. 帐款逐笔结清,前帐不清,后帐不借。非本协会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借款。不得垫付与工作无关的款项,预付款(包括转帐与汇款形式)视同借款处理。不得以借条抵还借款;
3. 借款应在该事项结束时及时结清,最长不得超过15天。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清的,需书面说明原因,报秘书长审批;
4. 借款、报销必须填写统一单据,填写必须清楚、规范、真实、完整,其中出差借款必须写清地点、时间;
5. 经费报销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内容完整的单据。不得以涂改、擦补、粘贴、化学消字等方式更改单据,更不得提供抽芯发票。一经发现弄虚作假,除不予受理外,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若单据遗失,应取得原开票单位的有关详细证明(车船票除外),并经二人以上证明,由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票据管理
1. 票据的申领。票据统一由财务人员领购、保管和核销。
2. 票据的使用。领用票据时须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页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告知财务人员。使用票据要实事求是,票据填写须做到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要认真保管好票据,防止遗失、被盗。凡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买卖、转让、转借、代开、销毁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更不得伪造票据和私刻公章。
第二十条 经费开支标准
1. 交通费开支标准
(1)秘书长以上领导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不受限制;
(2)其他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或乘车超过十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如不买卧铺票,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发给补助费,乘坐慢车或直快车的,按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以上均不含附收的空调费)。其中,已买一段卧铺票的和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客车的,不得享受补助。特殊情况需乘坐软卧的,由秘书长审批;
(3)市内、市外出差期间,不分地点,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但行车地点、时间必须相符。
2. 伙食费补助标准
(1)市内出差,不分途中与住勤,每人每天补助15元;市外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50元,在途时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
(2)出差连续乘坐车船12小时的,每人每天加发伙食补助30元;满24小时的,加发伙食补助60元;超过24 小时的,以此类推。
3. 住宿费开支标准
秘书长以上据实报销。其他人员,一般地区每人每天120元,特殊地区每人每天140元。超过标准部分,按20%扣款。
第二十一条 财务的监督
1. 协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2. 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年度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 协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财务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开展经济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协会财务收支计划的正确执行。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算帐、结帐、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4. 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协会编报的预算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5. 协会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协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会计人员调换,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6. 协会如自行终止或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首届会员代表大会之日起实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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