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是一名特警队员队员处于越位位置,但没有接球,而另我是一名特警队员不处于越位位置的球员得球后,再传给刚才那个处于越位位置的

球员构成处于越位位置的三个条件?_百度知道
球员构成处于越位位置的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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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位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进攻方队员必须过半场,也就是进入自己的前场,对方的后场。 2、进攻方的队员与底线之间不超过一名防守队员,即只有一名甚至没有防守队员。 3、越位球员必须在传球球员的前面,且球是向前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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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位规则制订的背景
越位规则是在1874年的足球规则中正式规定的。不过,那时的越位规则跟现在的越位规则有很大的不同。当时规定:攻方队员攻到前场,前面守方队员如果只有两个人(包括守门员)时,那么这个进攻队员就算越位了。19世纪70年代初,足球运动开始在西方等国盛行起来,那时,普遍重视进攻,而不大注意防守。这从当时一些国家常用的比赛阵形()就可以看得清清楚楚,放在前面的锋线队员竟多达六七个。攻方攻到前场,就像决堤的洪水一样,势不可挡。守方一抢到球,也往往容易偷袭成功。这样,由于进攻的人多,防守的人少,造成攻与守的力量极不平衡,严重地影响了球技和战术的发展与提高。另外,由于攻守双方缺少人数上势均力敌的对抗,比赛也就不那么激烈和精彩了。为此,一些人便在战术阵形上动脑筋,有些人则在规则上想方设法给进攻一方以适当的限制。越位规则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越位规则
1.凡进攻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下列情况除外:
a.该队员在本方半场内。
b.至少有对方队员两人比该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
2.当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同队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有下列行为,则应判为越位:
a.在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
b.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3.下列情况,队员不应被判为越位:
a.队员仅仅处在越位位置;
b.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4.队员被判罚越位,裁判员应判由对方队员在越位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该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越位,那么这个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时所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规则解释
现在运用的越位规则,是1925年规定的,它对足球运动技术和战术的发展,起到很大推动作用。在某越位图解种意义上说,没有越位规定的制度,也没有足球运动的今天。
越位,顾名思义就是越过球的位置的意思。用足球规则的术语来说就是: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处于越位位置。换句话说,当队员踢或顶球时,同队接球队员在对方半场内所站的位置是在球的前面,并且他与对方球门线之间,对方队员不足两名(只有一名对方球员或没有)时,就是越位了。
观众在看台上欣赏比赛,因为角度的关系,往往认为某队员已越位了,实际上并没有越位。因为助理裁判的位置能更加准确地判断队员是否越位。
越位是足球规则中很重要的一条规则,也是较复杂的规则。从定义来讲一般球迷基本上都能理解它的精神实质。但是,足球比赛的形势错综复杂千变万化,场上队员不断地跑动,像有矛就有盾一样,有了造越位战术,也有反越位战术。
越位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越位是攻方的大“忌”,一个个极有威胁的攻势常常丧失在“越位”身上。守方也常用造越位战术瓦解对方强大的攻势,不费什么力气便可将球“抢”到而由本方踢间接任意球。
1.如果同队队员回传球或平行传球时(即球与接球人平行,距对方球门线相等),接球人不算越位,因为他并未在球前面,仅与球平行。
2.判罚越位的关键,不是在队员接球时而是在同队队员传球时即同队队员踢球或顶球的一刹那。当传球时,接球队员如果不处在越位位置,而是在踢出的球在空中或在接球时跑到越位位置,不得判罚越位。相反,虽然队员在同队队员传球时处于越位位置,然后又跑回非越位位置接球,则应判罚越位。在对方队员踢球时,同队队员停球或带球时,无论哪方的队员,无论在何位置,均无越位犯规可言。因为判定越位是指同队队员传球时的一刹那,这是判定越位的主旨和关键所在。
3.如果守方队员故意退出场外造成攻方队员越位属非体育的行为,裁判员不但不判攻队队员越位,反而应在成死球时给守方队员予以警告。
4.国际足联最新规则规定:队员所站的位置与对方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平行(包括守门员),不算越位。
5.队员如处于越位的位置,如果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没有影响比赛,没有阻碍对方的活动,或没有从所处的越位位置获得有利条件,不应判罚。
6.最后触球或踢球为对方队员者,不算越位。这一规定系指队员虽然处越位地位,但触球或踢球给他的不是同队队员而是对方队员。但如果是对方队员没有控球权时的触球将球交到队员脚下,则有越位犯规,此时判断越位的依据仍为最后触球的同队队员出球的一刹那。拥有控球权与否由裁判掌握。
7.队员进攻时,由于前冲使身体越过了球门线(跑入网内),裁判员应看该队员是否影响了守门员来决定是否判罚越位。
严格来说应该是4个条件:总结一下如下4条1,队员不在本方半场2,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3,他与对方球门线之间,对方队员不足两名(只有一名对方球员或没有)4,还有一点容易忽视,就是球员接到的球不是由球门球、角球、界外球开出的球或裁判员所最后接触的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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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有一后卫站在门线上,不参加防守,攻方球员在其他防守人员之后接球进攻,也算越位?_百度知道
有一后卫站在门线上,不参加防守,攻方球员在其他防守人员之后接球进攻,也算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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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卫站着门线上是参与防守的 至少阻挡了射门进球的线路 如果攻方球员前面没有守门员 那么他前方只有对方一名后卫 这时算越位偿氦稗教织寄半犀报篓 如果前面还有守门员那不算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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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对,守门员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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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进攻队员比球更接近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下列情况除外:
a.该队员在本方半场内。
b.至少有对方队员两人比该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
2.当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同队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有下列行为,则应判为越位:
a.在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
b.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3.下列情况,队偿氦稗教织寄半犀报篓员不应被判为越位:
a.队员仅仅处在越位位置;
b.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4.队员被判罚越位,裁判员应判由对方队员在越位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该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越位,那么这个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时所在球门区内任意位置执行。
有人可能看不明白,通俗地说一下,就是进攻队员向前传球的一瞬间,接球队员在对方半场,且在比对方倒数第2名防守队员更靠近对方球门线。
算的啊,就是墨西哥那场,最好的例子,防守队员不能少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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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越位(足球比赛规则)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足球比赛规则????? 收藏 查看&越位(足球比赛规则)[yuè wèi]
越位(足球比赛规则)一般指越位(足球比赛规则)
越位(Offside)是始创于1874年的。它对进攻方向前传球时接球运动员允许站到的位置作出严格限制。在足球比赛中,当进攻队员在对方半场(在接球队员比球更接近对方球门线前提下)接本队队员传球的一瞬间少于两个对方球员更接近于对方自己防守的球门线者时(包括门将),即为处于越位位置。即 在传球起脚的瞬间,进攻方球员比倒数第二名防守球员距离球门更近,同时比球距离球门更近,并试图借此位置进球或干扰比赛,就会被判罚越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角球和界外球并不算传球[1]。外文名Offside起始时间1874年终止时间未终止类&&&&型足球规则判&&&&罚防守方界外球&定&&&&义见规则说明
很多人认为,越位规则的出现是为了对抗某种不太合理的进攻。如果没有越位规则,就可能在前场开球的时候将进攻方球员安排在靠近对方球门的位置,从而轻易获得机会。但事实上,在足球竞赛发展的初期就已经有了这条规则,并且比2014年的规则更为严格。如果球员站在皮球的前方,或者换句话说就在皮球和对方龙门之间,就会被认为是“逾越了他的位置”(现代中的规则可以拿来对比,这种比赛和足球是同一起源的)。这也不是一种一开始就被广泛采纳的规则,的原始规则里并没有越位,被称为“直射员”的球员总是站在靠近对方龙门的位置。
1848年,HC·马尔当在召开了一次会议,提出了这个问题。有、、、和舒种伯特的代表参加,他们各自提出自己的规则。他们在下午4点过一点的时候坐下,从五点左右直到午夜一直在起草一份被认为是第一套足球规则的“剑桥规则”。马尔当说“对他们的工作非常满意”。[2]
不幸的是今天已经没有了这些1848年规则的复制品,但这些规则一般认为已经包括了界外球、球门球、半场标记、重新开始,以及禁止持球和用手推球。他们还允许用一条丝线用作划线。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这些规则慢慢被尝试和试用过之后,剑桥规则的修订版在1856年面世。在舒种伯特公学图书馆可以找到这份被认为是最古老的足球规则的复本。
随着足球运动在1860年代和1870年代的发展,越位规则被证明是在俱乐部之间最有争议的规则。谢菲尔德通过修改规则要求在前锋队员和对方龙门之间存在防守方队员将“直射员”排除;足球协会也作了些许的妥协,采纳了剑桥“三名防守队员”(在前锋队员和对方龙门之间要有三名防守队员)的规则。[2]最后,谢菲尔德采纳了足球协会的规则,直到1925年,这个规则都是官方规则。
不过,那时的越位规则跟2014年的越位规则有很大的不同。当时规定:攻方队员攻到前场,前面守方队员如果只有两个人(包括)时,那么这个队员就算越位了。19世纪70年代初,开始在西方等国盛行起来,那时,普遍重视,而不大注意。这从当时一些国家常用的比赛阵形()就可以看得清清楚楚,放在前面的锋线队员竟多达六七个。攻方攻到前场,就像决堤的洪水一样,势不可挡。守方一抢到球,也往往容易偷袭成功。这样,由于进攻的人多,防守的人少,造成攻与守的力量极不平衡,严重地影响了和的发展与提高。另外,由于攻守双方缺少人数上势均力敌的对抗,比赛也就不那么激烈和精彩了。为此,一些人便在战术上动脑筋,有些人则在规则上想方设法给进攻一方以适当的限制。越位规则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2014年运用的越位规则,基本是1925年规定的,它对足球运动技术和战术的发展,起到很大推动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说,没有越位规定的制度,也没有的今天。1925年规则改为“两名防守队员”,导致足球进球数马上上升。在1924年到25年间,足球联盟1848场比赛中共有4700个进球。实施本规则后,在1925年到年上升到6373个(比赛场次不变)。
1990年规则修正为允许进攻方球员可以与第二名防守方球员位于同一条线上。这一改变是足球权威人士推动的一项鼓励攻势足球并让比赛进行过程更自由的运动之一部分。
2003年,FIFA提出判断越位违例比以往更严格的指引以便鼓励攻势足球。根据这一指引,球员处于越位位置不会总被判罚,而是依赖于他的行动和具体位置。在这项修订中,如果得球的队员并不处于越位位置,即使同一时刻有一个不实际影响比赛的队友处于越位位置,也不会被判罚。这样,可以通过多次合法传球瓦解对方防御,从而制造更多的进球机会。
2013年6月国际足联修订后的越位规则第1362款是这样说的——“干扰对手指的是通过明显阻挡对方视线或与对方争抢皮球来阻碍其踢球或阻止其触球。”而之前,这一条框的解释则是:“干扰对手指的是通过阻挡其视线来阻碍对方踢球或者阻挡其触球。”西班牙裁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说,这项规定修订前后最大的不同是,根据国际足联重新修订的规则,如果裁判认为站位靠前的球员做出的动作不是特别明显地干扰对手,那这名球员就不会被判违规。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明显干扰”对手,站位靠前的球员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活动,因为从视线方面看,这名球员不至于影响对方门将的判断。[2]进攻球员在传球时那一刻,在进攻半场(我方防守半场的另一半场)有我进攻方球员且有参与进攻意识,看看他们点构成的平行于底线的线是否比倒数第二个防守球员更靠越位图解近底线(倒数第二个防守人员平行于底线的线为越位线,越位线到底线甚至出了底线为越位区,越位线最多到中线)或者进攻方传球者在越位区域若传球只能传给不比自己更靠近底线的我方球员,否则均视为越位犯规!
越位,顾名思义就是越过球的位置的意思。用足球规则的术语来说就是:队员比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处于越位位置。换句话说,当队员踢或顶球时,同队接球队员在对方半场内所站的位置是在球的前面,并且他与对方球门线之间,对方队员不足两名(只有一名对方球员或没有)时,就是越位了。
越位是足球规则中很重要的一条规则,也是较复杂的规则。从定义来讲一般球迷基本上都能理解它的精神实质。
1.如果同队队员回传球或平行传球时(即球与接球人平行,距对方球门线相等),接球人不算越位,因为他并未在球前面,仅与球平行。
2.判罚越位的关键,不是在队员接球时而是在同队队员传球时即同队队员踢球或顶球的一刹那。当传球时,接球队员如果不处在越位位置,而是在踢出的球在空中或在接球时跑到越位位置,不得判罚越位。相反,虽然队员在同队队员传球时处于越位位置,然后又跑回非越位位置接球,则应判罚越位。在对方队员踢球时,同队队员停球或带球时,无论哪方的队员,无论在何位置,均无可言。因为判定越位是指同队队员传球时的一刹那,这是判定越位的主旨和关键所在。
越位3.如果守方队员故意退出场外造成攻方队员越位属非体育的行为,裁判员不但不判攻队队员越位,反而应在成时给守方队员予以警告。
4.最新规则规定:队员所站的位置与对方倒数第二名队员平行(包括守门员),不算越位。
5.队员如处于越位的位置,如果员认为该队员没有影响比赛,没有阻碍对方的活动,或没有从所处的越位位置获得有利条件,不应判罚。
6.最后触球或踢球为对方队员者,不算越位。这一规定系指队员虽然处越位地位,但触球或踢球给他的不是同队队员而是对方队员。但如果是对方队员没有控球权时的触球将球交到队员脚下,则有,此时判断越位的依据仍为最后触球的同队队员出球的一刹那。拥有控球权与否由掌握。
7.队员时,由于前冲使身体越过了球门线(跑入网内),裁判员应看该队员是否影响了来决定是否判罚越位。
8.如果进攻时有两名或多名进攻球员直接面对门将,所有防守球员皆被甩在身后,此时如果进攻球员传球,判断越位与否应以传球一瞬间,接球队员与球的位置对比为依据:如果球与接球队员平行或在接球队员前面,则不越位;如果球在接球队员身后,则越位。
9.越位规则,即队员较球和最后第二名对方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可以依据第8条理解:守方少于两名球员时,在攻方传球的一瞬间,如果球与攻方接球队员平行或在接球队员前面,则不越位;如果球在攻防接球队员身后,则越位。
《》原文:
越位位置: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本身并不是犯规。[3]
队员处于越位位置:队员较球和最后第二名对方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
队员不处于越位位置:他在本方半场内;他齐平于最后第二名对方队员;他齐平于最后两名对方队员。
犯规: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在同队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裁判员认为其就下列情况“卷入”了现实比赛是进攻方获利时,才被判为越位犯规:干扰比赛;干扰对方队员;利用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没有犯规:如果队员直接从下列情况接到球,则没有越位犯规:球门球;掷界外球;角球。
违规/判罚:对于任何越位犯规,裁判员应判给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
的有关决议
在越位的定义中,“接近对方”的意思是指头、躯干和脚的任何部分比球和对方最后第二名队员更接近球门线。手臂不包含在内。
原因:比赛是用头、躯干和脚来完成的,如果它们更接近对方球门线,就很可能获得利益。而如果仅手臂在前是不能获利的。
“卷入”现实比赛解释如下:
1、干扰比赛是指参与传递或触到队友传来或触到的球。
2、干扰对方是指通过明显的阻挡对方视线或移动或做出认为有可能欺骗或干扰对方队员的姿势或移动,以达到阻止对方争抢球或可能争抢球。
3、在越位位置获得利益是指在越位位置接到从球门横梁或立柱反弹回来的球或在越位位置接到从对方队员身上反弹回来的球。
这些解释在2003年9月国际足球理事会年会修改后已经试用了两个多赛季,的这个决议是对《》更进一步的解释。左边的蓝方前锋正处于越位位置因为他相比球和站一球员是不是在越位位置上由两个条件决定即球的位置及对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员位置。当球员所在的位置比“球和站在最后第二位的对方球员更靠近对方底线”就处于越位位置。但若此球员处于本方半场内则不受此限制。如果球员和第二名对方球员平行亦不算越位。
2005年版的足球规则Laws of the Game包含了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的一项新决策其规定“他的头部身体或是脚的任何部分均比球和对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员更靠近对方的底线。手臂则不在定义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一名球员处在越位位置的定义是该球员身体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比对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员的身体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和比球的任何部位都更靠近对方的底线时即处于越位位置。
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年度足球规则中明确指出一个暂时离开场地的球员将被认为是站在他之前走出边线的那一点上。
注意站在最后的两名对方球员可以是和另一名场上队员或两名场上队员。带球或者是站在球后的进攻球员不处于越位位置也不会越位违例。
需要强调的是越位位置在球被队友碰到或者开出的时刻决定若球在对方队员操控中本方球员不算越位即使此球员在越位位置上。单是处于越位状态本身并没有违例。[4]
另外球员处于越位位置这种状态跟双方队员正在向前还是向后奔跑是无关的。而任何球员的越位状态在对方球员接触到球之后都会消失具体的裁决由裁判员决定。球员处于越位位置且在球被队友接触到或者拿到的时候他被裁判员认定为涉入进行中的比赛才会构成越位违例。所谓涉入进行中的比赛指影响比赛、影响对方球员以及通过处于该位置获益。
如果球员是通过界外球、球门球或者角球接到的球不属于越位违例。
球员是否“涉入进行中的比赛”而构成越位违例不容易认定。2003年FIFA颁布了越位规则的新解释并在2005年7月并入规 则。 则第11条。这些条文旨在更清晰地定义以下三种情形
影响比赛指碰到或接到队友传过来或被队友碰过的球。
影响对方队员指以阻挡对方队员的视线或移动路线来阻止他得球或运球。或者作出了被裁判员认定为欺骗或干扰对方队员的手势或动作。
从越位位置获益指已经处于越位位置而获得从门框门柱或门楣或对方队员身上反弹而来的球。
另外当比赛运作中而非停顿时防守一方有球员自行走出底线以外即使他是因伤躺卧在场外仍会被视为参与球赛除非裁判已示意确认该名球员离场疗伤他才算暂时没有参与球赛以防有人利用装受伤来令进攻一方突然越位违例。2008年欧洲足球锦标赛荷兰对意大利的赛事中正因意大利有球员在底线外令荷兰云尼斯杜莱的进球被判有效。
实践中如果裁判认定处于越位状态的球员能够拿到球的话该球员可能在拿到或者碰到球之前就被吹罚。
时至今日裁判对新定义的解释仍然被认为颇有争议。尤其是一名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应如何行动才不会被指“影响对方队员”仍未有定论。对越位违例的判罚是给对方球队一个,罚球点在违例发生的地方。如果防守方已经从中获益或者得到了球,许多裁判员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允许比赛继续,以免比赛的节奏由于太多任意球而放慢,同时也能达到防守方同样的获益。为了执行这条规则,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边裁判,他们一般一直保持在各方第二名后卫的同一条线上(具体的走位技术比较复杂)。
根据规则[5],无论情况多复杂,越位与否最直接的判断法:
1.传球一瞬间,疑似越位球员比倒数第二名防守球员(包括门将)距离球门更近;
2.传球一瞬间,疑似越位球员比球距离球门更近;
3.疑似越位球员参与了本次进攻(此项由裁判把握)。
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是越位。
边裁判判定越位的任务可以非常困难。因为他们需要同时追踪攻方和守方,当球被拿到的时候(常常会在球场的另一端)决定哪个球员处于越位位置,然后决定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是否实际参与比赛。当攻方球员及守方队员与边裁判的距离有很大差异,边裁判又不是正好站在防守队员的同一条线上的时候,由于透视收缩效应,错误判决的机会大大增加。观众常常会低估判决越位的难度。要决定一名球员是不是在球踢出的那一刻跟对手处在同一条线上是不容易的:如果攻守双方向相反的方向奔跑,他们可以在十分之一秒内跑两米的距离。是一种防守策略。当攻方球员向前奔跑准备接住队友的球,防守方会向前场移动,在皮球被踢中之前使攻方球员落在后面,这样当球踢出的时候他就处于越位位置。利用这个策略的防守方常常会试图将攻方的越位状态通过大叫或者举起手臂的方式提醒边裁判。
对此策略的运用常常被嘲弄,说它让足球变得沉闷。然而,它也是一种有风险的策略,因为所有的防守方球员都要一齐向前移动,[2]否则进攻方球员就不会处于越位位置;而如果越位陷阱失败,进攻队员就很可能获得单刀直入的机会,2003年的新规则使这策略变得更危险。
采用本策略的著名防守方有的比利·麦克拉肯。据说他的战绩迫使官方规则在1925年进行了修改,将攻击方和球门线之间的防守队员数目从三个减少到两个。
越位陷阱在2003年的规则解释中变得风险更大,因为对于实际参与比赛的定义更严格。这样,试图制造越位陷阱的球队依然可以使对方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却不一定能让他实际参与比赛,也就不会触发违例而被判罚。
但是,足球比赛的形势错综复杂千变万化,场上队员不断地跑动,像有矛就有盾一样,有了战术,也有战术。越位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越位是攻方的大“忌”,一个个极有威胁的攻势常常丧失在“越位”身上。守方也常用造越位战术瓦解对方强大的攻势,不费什么力气便可将球“抢”到而由本方踢间接任意球。在投掷的时候,进攻队员接球时处于对方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包括门将)前面时不算越位。
当除门将以外的所有进攻队员处于对方半场进攻时,防守队员在本方半场发动反击,防守方的反击队员在本方半场处于进攻方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的前面,也不算越位。赛季欧冠联赛半决赛,对阵的第二回合。在晃过的进球,就是一个典型的半场反击进球。
当防守方的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包括门将),没有得到裁判的允许而离开球场(只是呆在边线外面),进攻方进球不算越位。范尼进球2008年小组赛荷兰对阵意大利,打进的这个进球,安布罗西尼对范德法特犯规,范德法特右侧主罚任意球长传后门柱,布冯单手将球击出,马泰森护球左脚回敲,斯内德在左侧距门15米处迎球左脚低射,范尼在门前4米处顺势将球推进,尽管意大利队员认为范尼越位,但助理裁判无动于衷,瑞典籍主裁判弗罗伊德费尔特判进球有效。从慢镜来看,布冯击球时将帕努奇撞倒在底线外,助理裁判或许认为帕努奇的存在使范尼没有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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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越位问题。传球队员没过半场(在自己的防守半场),接球队员过了半场(接球队员在对方的防守半场)。
这样算不算越位,根据是什么?
接球队员所在半场只有守门员,没有其他防守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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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位,因为在攻方队员和守门员所在平行于底弗埂缔忌郫涣惦惟定隶线的区域内已没有防守队员,若是在本方半场接队友传球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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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种情况只要不是守门员开球门球,那就一定是越位了。通俗地讲,所谓越位就是进攻队员传球的一瞬间,接球队员在对方半场,且比对方倒数第2名防守队员更靠近对方球门线。所以不管传球队员的位置,关键是看传球瞬间接球队员的位置。具体细则如下: 1.凡进攻队员比球更接近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下列情况除外:
a.该队员在本方半场内。
b.至少有对方队员两人比该队弗埂缔忌郫涣惦惟定隶员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
2.当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同队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有下列行为,则应判为越位:
a.在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
b.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3.下列情况,队员不应被判为越位:
a.队员仅仅处在越位位置;
b.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a队员与b.队最后两名防守球员,并排一线时,不算为越位.
c.两名队员突破对方所有防守(门将不考虑)后,处于越位位置,带球队员向平行队员或向处于球后方队员传球,不判越位 。
4.队员被判罚越位,裁判员应判由对方队员在越位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该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越位,那么这个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时所在球门区内任意位置执行。
这不看接球时的位置!是传球给他一瞬间,他前面是否只有守门员。还有如果是接球队员本方开门球,就没有越位一说了,可以看下10年世界杯德国对英格兰的第一粒进球。
只要接球队员在对方半场,并且与对方球门之间有不超过两名对方球员是越位。
算不算主要是看防守半场内守门员与进攻队员之间是否有防守队员
只要有一名防守队员就不算越位
越,根据足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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