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祸经济赔偿金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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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祸事故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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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给别人的车追尾导致3人受伤,1人骨折住院!
广东 广州 荔湾区发表时间: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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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025****
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按照责任的比例赔偿.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索赔。具体数额建议委托律师计算.有需要可联系本人。
律所: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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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事故赔偿
律师回答共 6 条
治疗结束后起诉对方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律所: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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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可依法委托 律师起诉对方车主、司机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金额律师会根据案件情况详细计算。二、由于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不明之处可电话咨询本律师。
律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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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378****
交通事故赔偿的计算涉及到的问题较多,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律所:深圳盈科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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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097****
你好,可要求相关赔偿。
律所: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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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355****
到法院起诉对方就是,当然要做残疾鉴定,如果严重的话
律所:广州天环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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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512****
你好,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见书的认定结果来处理。如需帮助,请直接联系。
律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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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事故:赔偿受害者
车祸事故: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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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受害人民事赔偿若干问题总结
最近,连续受理三起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受害人家属要求民事赔偿的问题,因为,涉及到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与一般的民事赔偿不同,同时,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也不同与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所以,总结如下:
一、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之前,受害人家属能否先行提起民事诉讼?
1、涉及交通肇事罪案件,受害人家属能否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2、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之前,受害人家属能否先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涉及交通肇事罪案件,受害人家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时,赔偿范围哪些项目?是否包含死亡赔偿金?是否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论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案件的
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作者:刘永志&&发布时间: 09: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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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以下简称2012年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2年刑诉法解释)实施后,我市两级法院就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存在疑惑,争议较大,严重影响了此类案件审理效率和裁判的公正性。笔者依据法律解释学的相关原则,并结合现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在逻辑性,就这一问题提出个人观点和理由,以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争议的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以下简称1996年刑诉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认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补偿费是对受害人因残疾和死亡而导致的劳动收入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在性质上属于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因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等内容。由于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内。《人身损害解释》实施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补偿费是对受害人和家属精神上的抚慰,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损失,《1996年刑诉法》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赔偿限于物质损失。因此,《人身损害解释》实施前,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补偿费。 
  《2012年刑诉法》和《2012年刑诉法解释》实施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变化,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和做法随之发生变化。新法对一般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做了概括性列举,同时对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做了指引性规定。依据新的法律,司法实践中对一般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再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补偿费。对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做法则不尽相同,争议较大。 
二、争议的内容
  《2012年刑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上述规定明确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相应的民事赔偿范围。但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实践中却存在分歧。有的法官认为: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是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有的认为,除了上述范围,还应包括交强险限额内的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因为《12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做了例外规定。
  三、笔者的观点和理由
笔者认为,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法律解释学依据
1、以法律文义解释为视角
《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能必然得出“因犯罪行为致人残疾不赔偿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不赔偿死亡赔偿金。”这一结论。《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在此,司法解释条文在表述时用的是“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用的是“等费用”的概况性表述,并没有明确排除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适用。可见,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对赔偿范围仍留有余地。
2、以法律目的性解释为视角
  即使遵从《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列举的赔偿范围一般性规定,但《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却做了列外规定。笔者认为,列外性规定和一般性规定的立法目的侧重点不同。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侧重于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且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案件类型,多数为过失犯罪,相较其他故意犯罪被告人的主管恶性较小,在充分补偿被害人的情况下,在刑罚的适用上,往往偏于轻缓。此类案件体现的是对被害人民事救济为主,对被告人刑罚惩罚为辅。其他犯罪致人伤亡的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侧重于对受害人的基本救济。刑罚处罚也相对较重。体现的是对被害人救济和对被告人刑罚惩罚并重。
3、以民事赔偿渠道为视角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渠道与其他犯罪行为致人伤亡案件的民事赔偿渠道不同。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有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商业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有法律制度上的保障,能在相当程度上确保被害人权利的实现,不单单依靠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能力。其他犯罪行为致人伤亡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则没有相应的保险机制分担风险,被害人民事权利的实现,主要取决于被告人民事赔偿能力的大小。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刑事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据称,最高法院在制《2012刑诉法解释》时未明确列举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就是出于权利难以实现的考虑。笔者认为,《2012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做了列外规定,不排除立法者认为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有相应的保险制度保障这一因素。
(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内在逻辑性依据
  《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该条属于指引性规范,对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法律适用,指向了《道交法》第七十六条。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了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这一条既是解释性规范,又是指引性规法。既对《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做了进一步解释,又将具体赔偿范围指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交通事故赔偿解释》开篇即明确了该解释的目的和制定依据,“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开宗明义,该解释是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既应该包括构成侵权的民事案件,也应该包括构成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至此经过一系列的法律指引性规范和解释性规范的逻辑运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找法”工作才得以完成。
  笔者认为,在中国当法官真的不容易,一起简单的案件要经过这么多的指引和解释,才找到法律适用的依据。今日的中国处于剧烈的社会变革之中,利益关系交错,新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因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大胆运用法律解释学的原则和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其内在逻辑性,创造性的适用法律,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亦应赔偿精神损失
作者:曾新华&&发布时间:
  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实施后,许多人认为,根据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只要被判处刑罚,不管是刑事附带民事,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只赔偿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对死亡、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能获得赔偿。这是对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的片面理解。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在某监狱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在监狱服刑的肇事车主万某,赔偿受害人谢某及受害人颜某亲属医药费、长期护理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元。
  日,万某驾驶不合技术标准的大中型拖拉机,载谢某、颜某、肖某等十余人为人送葬,因万某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颜某当场死亡、谢某一级伤残、其他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经衡阳县交警大队认定:万某负事故全面责任。万某因该次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死者颜某的亲属及伤者谢某就民事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万某赔偿医药费、长期护理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269693元。
&&&&万某认为,根据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及笫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之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肇事罪是因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一种过失犯罪,其刑罚比较其他致人伤亡的犯罪刑罚要轻,但是,对受害人的伤害却非常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了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即交强险应该赔偿的项目,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是对交通肇事罪涉及的民事赔偿问题的特别规定,而解释的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笫一、二款是对受到犯罪侵犯进行民事赔偿的普遍规定。我国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处理,而不是按普遍规律处理。据此,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由被告万某赔偿原告死亡、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随着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小轿车已进入平常百姓家。道路交通安全牵连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和安康。提醒广大驾车司机,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害人害己,重大事故,既要负刑事责任,还要负巨额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罪赔偿范围包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肇事犯罪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包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自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对机动车肇事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作出特别规定,并采用法律准用性规则的模式,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法律的相应规定,汇总起来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五、《侵权责任法》有关人身侵权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交通肇事,受害人能否在刑事判决前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0:09:10|&&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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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日22时,天下着中雨,被告杨文敏在喝醉酒后,驾驶桂H82225号轿车由广西平乐二塘往阳朔方向行驶,当行至省道20305线0KM+920M路段,与在前面同向行走的行人蒙志红、古春英、古秋英、廖玉英、雷笑宇发生碰撞,致蒙志红、古春英、古秋英、廖玉英、雷笑宇不同程度受伤,蒙志红受重伤后,被送到平乐县昭州医院抢救,用去医药费8&945.50元,期间由两人护理。日凌晨2时,蒙志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平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于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醉酒驾车,在夜间,雨天视线不良,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蒙志红、古春英、古秋英、廖玉英、雷笑宇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只承担了蒙志红的抢救治疗费8&945.50元和给付了丧葬费10&500元,对其余损失被告至今未赔偿。蒙志红的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还有: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244&890.10元。蒙志红死亡后,本案原告即蒙志红的父母蒙永清、陈远明,丈夫莫惜信,女儿莫敏精神受到极大的创伤,很久未能从失去亲人的阴影中走出来。
2008年7月2日,四原告向法院起诉,共要求赔偿各种损失人民币281&192.20元,其中要求第三人在第三者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不足部分的16&1192.20元由被告赔偿。2008年7月9日,被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被告醉酒驾车,在夜间,雨天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蒙志红无事故责任,对此,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护理费198.50元、误工费595.60元、交通费96元,共计人民币890.10元,被告表示愿意赔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一、原告主张的人身赔偿是由交通事故这一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应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引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违反了两种法律,承担两种法律责任,它与刑事诉讼是不能互相替代的。本案原告是日起诉的,而被告是日才被逮捕的,起诉时刑事诉讼并不存在。同时,是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原告的权利,法律规定,原告既可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可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当,对被告这一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二、原告要求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均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法院应不予受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列使用,把“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物质损失,属于收入损失方面的补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虽规定,精神抚慰金包括死亡赔偿金。但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应当认定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抚慰金。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对被告这一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对原告主张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244&000元,法院予以支持。蒙志红死亡后,原告的精神受到极大的创伤,很久未能从失去亲人的阴影中走出来。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三、原告蒙永清、陈远明是退休工人,生活有保障,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无权主张扶养费。法院认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现原告蒙永清、陈远明作为退休工人有其他生活来源,确实不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因此,对原告蒙永清、陈远明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这一主张法院予以采信。第三人以保监厅[2007]77号复函主张被告醉酒驾车,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受害人故意行为以外,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免责,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可追偿,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及医疗费用赔偿并未规定免责。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免除部分一共四项中也没有涉及醉酒驾驶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定,醉酒驾驶在保险条款第九条当中列为垫付和追偿部分,这说明保险公司对酒后驾驶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应当赔偿,但可以向车主或者驾驶人员进行追偿。该复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准。因此,对第三人的这一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第三人应该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人民币110&000元,其余的15&4890.10元由被告赔偿给原告。为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杨文敏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54&890.1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17元,财产保全费2812元,共计人民币8330元,由原告负担330元,由被告负担4500元,第三人负担3500元。
原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现《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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