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新独立法律部门有哪些国家继承的内容哪些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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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邓小平理论的形成,表述正确的是 ①面临者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②总结了我国和国际社会主义事业的经验教训③继承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④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落后国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的问&题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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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理论的形成
邓小平理论:
是以邓小平为主要创立者、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主题的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大理论成果是中国共产党获得的与苏联模式不同的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理论总结。并且是在毛泽东思想基础上发展而成。邓小平理论形成阶段:
“邓小平理论”的概念解读:党的十五大指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这主要包涵这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邓小平理论属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2、邓小平理论对毛泽东思想有继承也有发展,相对于毛泽东思想而言,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3、邓小平理论不是哪一个人的理论成果,集中了全党全国人民的智慧。4、邓小平是这一理论的创立者,理论成果集中体现了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工作成果。
邓小平理论的形成1、条件:①“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出现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肯定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形成了一场深刻的思想解放运动;②1978年底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着重阐述毛泽东实事求是的观点,号召大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冲破了“两个凡是”的禁锢;③随后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揭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④邓小平理论正是在思想解放和科学理解毛泽东思想的理论背景以及改革开放的实践背景下形成的。2、形成过程:邓小平理论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其创立者是邓小平。①在1982年中共十二大上,邓小平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基本命题;②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第一次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作了系统概括;③1992年邓小平南方视察,发表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讲话;④同年的中共十四大使用了“邓小平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一提法。以邓小平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为标志,邓小平理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科学体系。1997年中共十五大首次使用“邓小平理论”这个概念。 3、基本内容及其指导意义:①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方面: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一国两制”的构想、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作为邓小平理论核心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命题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社会主义本质上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和计划都只是经济建设的手段,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 ②邓小平理论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华民族的强大精神支柱。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成为指引中国共产党继续前进的旗帜。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内容:
1、关于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强调走自己的路,不把书本当教条,不照搬外国模式,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2、关于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做出了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强调这是一个至少上百年的很长的历史阶段,制定一切方针政策都必须以这个基本国情为依据,不能脱离实际,超越阶段。 3、关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强调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必须把发展生产力摆在首要位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判断改革和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归根到底,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4、关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动力。强调改革也是一场革命,也是解放生产力,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僵化停滞是没有出路的。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5、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外部条件。指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两大主题,必须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 6、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7、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战略。提出了分“三步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步骤和战略目标。 8、关于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 9、关于祖国和平统一。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创造性构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这九个方面相互关联,不可分割,构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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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1513652598788101754104432101023国际法的几个问题 回答高分奖励_百度知道
国际法的几个问题 回答高分奖励
1 国家和政府的继承原则 2 国家主权豁免的意思 主张和我国的态度3 那些可以庇护和引渡 4 国际海底区域是怎么开发的5 外交人员与领事人员的豁免权的不同6 使馆与领馆的区别7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8 安理会的职权9 常任理事国的双安否决权10 专门组织与非专门组织的区别11 国际法院的职权12 解决战争与组装冲突的原则13
战争罪行的追究谢谢大家了 我现在有132分 如果答得好我一定把分都给你 谢谢了 谢谢
谢谢你 啊 真的很全了
提问者采纳
  一、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  国家继承: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别国所取代。取代别国的权利义务的国家称为继承国,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  国家继承涉及条约、领土与国界、国家财产、国家的债务、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等方面。  继承国对被继承国签署的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继承、政治性条约一般不继承,经济性条约则根据条约的内容来确定。  设定同土地有关的地方性权利义务(如边界、道路交通、河流航行、水利等)的条约,特别是为当地利益而缔结的条约,通常是继承的。  关于确定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对其财富及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权利义务是继承的。  总的说来,继承国对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权利和利益一般予以继承,并承担与该项财产、权利和利益直接有关的相应义务。被继承国在国外的财产属于继承国所有。对于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一般倾向于继承,但在实践中也不一致。“恶债”不属于继承的对象。因为“恶债”是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如征服债务与战争债务。  政府继承:指同一国家继续存在的情况下,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代表该国的旧政府为新政府所取代,旧政府参与国际关系而承受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新政府的建立意味着旧政府不复存在。  新独立国家对于被继承国的债务,一般采取“白板主义”(clean slate principle),即不继承,但为了被继承的领土的利益而承担的义务,通常继承。  1.对旧政府签订的条约视其性质而定,平等互利条约应继承,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约一律不继承;  2.对财产、档案一律予以继承;  3.对债务尤其恶债是不予继承,对合法债务可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  二、国家主权豁免:主要指司法豁免,包括诉讼豁免、诉讼保全豁免、强制执行豁免;  国家可以自愿地就其某中行为或者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对其中的某个方面或者某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放弃的方式有:1,书面文件表示放弃2,积极行为表示放弃。如国家参加诉讼等。3,执行豁免的放弃,也需要国家做出“明示放弃”的意识表示。  学说:  绝对豁免说:决定豁免与否的唯一标准是财产或行为的归属而不论其性质、目的,即只要是国家的财产、行为,一律给予豁免;  有限豁免说:区分财产和行为的不同性质,公法性质、主权、政治、统治管理行为才能享受豁免;限制豁免本身不意味着豁免权的放弃。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我国:坚持绝对豁免说,各国主权平等,一国行为、财产不受另一国支配。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说。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企业的活动区分开来,并认为国有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有豁免。坚持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享有司法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国家不能主动表示放弃该项豁免权。外国国家如无视国际法,任意侵犯我国的国家豁免权,我国可以对该外国国家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我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就其管辖权问题提出抗辨,不得视为默示接受该外国的司法管辖。  庇护与引渡  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者政治迫害的外国政治犯给予政治避难,并拒绝将其引渡的制度,依据为属地管辖权;  庇护对象:从事政治科学活动而受到迫害的人;从事民事不法行为者、刑事罪犯、战争罪犯不得庇护;  引渡:指一国将出于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引渡对象: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罪名同一原则。  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底土,即各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海底及其底土。  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关于国际海底区域自然资源开发的一种制度。即,一方面由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它可以直接牵头把有钱的企业或者个人组织起来,自己动手开发;另一方面由缔约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出两块经探明的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海底区域,由管理局选定一块为保留区,该区域由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另一块为合同区,由申请人开发。  外交领事人员豁免  外交:人身不受侵犯、私人寓所和财产不受侵犯、刑事民事行政管辖豁免、行动通讯自由、免除捐税、免纳关税且行李免受检查、其他(劳务、公务服务);  领事:人身在一定程度内不受侵犯、管辖豁免、作证义务豁免、免纳关税免受查验、免除个人劳务捐献、遗产的出口及遗产税不征收、社会保险办法免于适用;  使馆、领馆区别  使馆:大使馆,代表一个国家办理外交等事务,享有较高特权与豁免权;  领馆:领事馆,为本国在所在国侨民服务,并不直接参与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  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依据是它们赖以建立的条约;有特权与豁免、一定程度的缔约权、求偿权;  非~:是基于内国法成立,调整在各国之间活动的国内组织的机构,要成为国际法主体必须经条约授权。  安理会职权  安理会有权调查任何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会员国或接受联合国宪章的非会员国、联合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可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提请安理会注意。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等行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或作出这方面的决定,如认为这些措施还不能解决问题,它可以通过采取关于军事行动的决议去解决这些问题。安理会还有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年度报告、特别报告、对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等职能。  双重否决权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每一常任理事国所享有的以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力。  每个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至少9票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这就是“大国一致”规则,通常称为“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实际上,在程序问题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拥有否决权。因为安理会会员国就该问题是“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产生分歧时候,就可以把该问题认定为“实质问题”,称其为“双重否决权”。  专门性国际组织与非专门性组织  区别:国家间设立组织的目的是为了某个特定事项的,为专门性国际组织。(这方面我掌握信息不多,希望他人补充)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它根据其规约行使职能,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一个组成部分。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绝的当然当事国。根据《宪章》第94条,“联合国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第95条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联合国会员国依据现有或以后缔结之协定,将其争端托付其他法院解决。”根据第96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十二、解决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原则  战俘、儿童的人道主义保护、区分原则、中立原则;(待补充)  国际犯罪责任追究  为了有效打击一些严重的国际性犯罪,维护国际秩序,有关国际组织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惩处国际性犯罪的公约或条约,如1970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3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以及《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等。在这些国际公约中分别规定了一些国际性的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罪、海盗罪、贩毒罪等。凡参加了这些国际公约的国家,就承担了对这些国际犯罪进行斗争的义务。犯了上述罪行,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哪个国家,犯罪人和被害人属于哪个国家,也不论犯罪侵害了谁的利益,任何一个缔约国,对该犯罪都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本国的法律对犯罪人进行追究。这也就是刑法上所说的普遍管辖原则。  【题目太多了- - 累死了,看你蛮需要的,就整理了一下,部分自己打,部分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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