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重庆大学数字图书馆法学院法律系的教材问题

黄锡生个人简介
基本情况: 黄锡生,男,生于1964年11月,江西石城县人,现为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经济法和民商法教学与研究。招收硕士生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经济法,联系方式:
主要学习经历:1985年毕业于江西教育学院,1989年9月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1992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8月至2001年3月在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做高级访问学者。2001年9月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攻读经济法学博士,2004年6月获法学博士学位。
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科研情况:独著、合著、主编、参编各类法学专著、教材、译著共15部;发表论文60余篇;获各类科研课题项目经费总计70余万元;另任《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系列教材》总主编,年由重庆大学出版社出版,共21部。1.代表性学术论文(近五年情况)论文题目 发表刊物 发表时间 51.论环境伦理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广东社会科学》2004年6期50.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及成因探析
《中国可持续发展》(香港)2004年3期49.论水权的定义
《重庆大学学报》2004年4期48.论水权的概念和体系
《现代法学》2004年4期47.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研究
《浙江学刊》2004年5期46.论新文物保护法的制度创新及其立法完善
《江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2期45.三峡库区环境安全保护法律实施机制探讨
《中国环保产业》2004年7期44.论国际水域利用和保护的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4年5期全文转载(原载《科技与法律》2004年1期)43.关于我国水资源刑法保护的完善
《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4年3期42.经济全球化形势下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研究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4年3期41.土地储备制度:绩效、问题及法律规制
《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4年2期40.韩国的环境纠纷行政解决制度及其借鉴
《环境保护》2004年3期39.论国际水域利用和保护的原则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1期38.WTO形势下的中国竞争法的完善
人大复印资料《法学文摘》2004年1期转摘(原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3年5期)37.我国环境行政权与公民环境权的合理定位 《现代法学》 2003年5期36.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的探讨
《烟台大学学报》2003年4期35.三峡库区水环境管理法律探讨
《重庆环境科学》2003年11期34.对编制规划的机关成为环境影响评价主体的法律思考 《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3年6期33.从商业受贿谈公司权力的制约
《现代法学》2003年专刊32.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合同法解释《西部经济论坛》 2003年3期31.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建设 《重庆大学学报》 2003年3期30.我国上市公司的盈利管理及其法律监管《重庆大学学报》2003年2期29.中美产品责任立法比较研究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2期28.国内外流域管理与三峡库区立法的借鉴
《环境法》电子期刊2003年第1期27.试论医疗损害赔偿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3年1期26.论WTO环境保护例外的适用 《重庆大学学报》 2003年1期25.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立法对经济与环境的影响 广东社会科学 2003年10期24.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民事赔偿制度 池州师专学报 2002年4期23.西部大开发中招商引资的诚信原则 现代法学 2002年10月22.环境侵权及救济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2001年11月环境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1.论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重庆大学学报》2002年5期 20.论离婚过错赔偿 《重庆大学学报》 2002年4期19.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止诉讼问题探讨 《重庆大学学报》2002年增刊18.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教学改革研究 《重庆大学学报》2002年3期17.论企业逃债的法律问题 《重庆大学学报》 2002年2期16.资产证券化基本法律问题之探讨 《重庆大学学报》 2002年1期15.关于资产证券化几个问题之浅见 《北京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1年4期14.西部大开发与西部环境资源的法律保护《重庆大学学报》2001年3期1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几个问题 《重庆大学学报》 2000年3期 12.健全环境法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重庆大学学报》 2000年2期 11.论中国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审批制改革
《重庆大学学报》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2000年1期 10.初探个人独资企业法
《重庆大学学报》
2000年增刊 9.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初探
《重庆大学学报》
2000年增刊 8.浅谈金融监管
《重庆金融》
99年10期 7.进一步加强我国的金融管理
《福建金融》
99年10期 6.从金融风暴谈我国金融立法
《重庆城市金融》
99年第4期 5.寄生现象的流弊及法律防范
《重庆大学学报》
99年第3期 4.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重庆大学学报》 99年第2期 3.我国反垄断立法初探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
99年增刊 2.我国商业银行内控法律制度研究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 99年增刊 1.中日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重庆大学学报》 99年第1期
2.学术著作论 著 名 称
出版社、级别
14、《环境资源法》教材
中信出版社
主编13、《环境法学教程》教材
科学出版社
副主编12、《商法学》
教材 重庆大学出版社
参编 11、《房地产法学》
教材 重庆大学出版社
10、《经济法学》
教材 重庆大学出版社
9、《刑法分论》
教材 重庆大学出版社
参编 8、《刑法总论》
教材 重庆大学出版社
参编 7、《知识产权法》
教材 重庆大学出版社
参编 6、《民法学》
教材 重庆大学出版社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教材 重庆大学出版社
4、《市场经济法论》
编著 重庆大学出版社
主编 3、《合同法理论与实务》
编著 重庆大学出版社
主编 2、《实用经济法》
编著 重庆大学出版社
副主编 1、《中国劳动法》
编著 重庆大学出版社
3.科研项目项目名称
11、生态补偿制度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
法学 曹明德
第三主研 05.12 10、三峡库区环境安全法律制度研究
法学 黄锡生
9、复合型法律人才基础素质培养研究
法学 黄锡生
8、中国资源安全法律保障研究
司法部纵向课题
法学 陈德敏
4.12 7、中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司法部纵向课题
法学 黄锡生
4.12 6、房地产法研究
横向课题 法学 黄锡生
2002.7 5、环境与资源法研究
横向课题 法学 黄锡生 4.5万元 99.12―2002.124、重庆市社区法律道德教育模式研究
市社科联一般项目 法学 吴绍琪 第二主研
0.4万元 2001.103、培养法律专业复合型人才教学改革研究
校教务处 法学
黄锡生 1万元 03.122、市场主体法论 横向课题
03.121、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法律对策研究
03.12 博士论文:《经济法视野下的水权制度研究》共20万字。
黄锡生 法学专著(同名著者未经筛选)
?/黄锡生著,版
黄锡生 法学论文(同名作者未经筛选)
/黄锡生,黄金平,
引文索引(黄锡生的论著被以下论文引用仅限本网不完全收录,未经筛选)
/王令,谷毅博,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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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学院成长---本科生篇
第一章:理想的法学院与现实的法学院
?第二章:我们选择了法学,我们该怎样成长
?第三章:一个合格的法学本科生的标准
法学本科应读的书
?可以供你利用的资源
?交流学习的机会
?如何判断一个法学院算是一个“好”的法学院
?姚建宗:抱持一种理想主义的生活与职业情怀
?季卫东:上海交大法学教育改革的“三三制”精品班设想
理想的法学院与现实的法学院
?理想与现实之间
当我们完成高中学业,参加高考,最后填报高考志愿时,无论你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填报了法学专业,你对为何你要选择法学专业心中总是还有一定期望的。这些期望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学法律可以赚大钱
从我们经常看到与法律有关的,特别是律师诉讼类的电视剧中,或从平常人们的闲谈中,或从你不曾注意到的潜意识观念中,知道学法律,以后可以当律师,挣大钱,此点可能是大多数懵懵懂懂的高中毕业生在作出专业选择唯一比较清晰的观念。特别是在像来自我们那种“穷乡僻壤”地方的学生,犹为如此。毕竟一个大学生,寄托了一个一般甚至贫穷家庭改变命运的期望。不过,现实的情况可能让你感到特别的失望,2009年法学就业率全国所有专业中倒数第一,一般平均所得的实际工资大约在800-2000元左右(重庆),或比较发达的城市,诸如上海,可能多一点,但也不到三千(可能包吃住,当然也只是可能),当然八旗子弟或超“牛”人才除外。按照现在房价来算,买房比梦想还遥远,更别说改变命运了,有时候想起来房子比命运还贵,不得不让人伤心。
学法律可以当大官
所谓当大官,大概远的可以从京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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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各法学院论文他发数及三大刊物数排名(前50名)
2015年各法学院论文他发数及三大刊物数排名(前5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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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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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科研单位他发数三大刊物数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83202北京大学法学院78113华东政法大学69144清华大学法学院6895西南政法大学6776中国政法大学4610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4088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3969武汉大学法学院36310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33610山东大学法学院(及威海分校)33512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31713厦门大学法学院27413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7415东南大学法学院26316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24616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科院24318南京大学法学院23519吉林大学法学院21219四川大学法学院2162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19222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17322中南大学法学院1712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15-25西北政法大学13125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13-27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2228最高人民法院11528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11228重庆大学法学院11128上海政法学院11132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10132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10-34中山大学法学院9-35郑州大学法学院8-36烟台大学法学院7336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7236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7136河南大学法学院7136华侨大学法学院7-4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6-4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6-4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6-44湖南大学法学院5244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5144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5144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5-44深圳大学法学院5-44辽宁大学法学院5-44南开大学法学院5-44海南大学法学院5-44安徽大学法学院5-44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5-44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5-44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5-44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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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法理学与两本《法理学》教材
【英文标题】 Two Jurisprudence Coursebooks and Jurisprudence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英文关键词】 Jurisprudence Coursebook; History ; Standpoint; Skill; Knowledge View
【文章编码】 (5―06【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1
【页码】 145
法理学之为法理学的根本在于它是一种使人过有善德的生活的知识。现代法理学逐渐向科学的靠近,逐渐模糊和开始遮蔽这种对法理学的基本认识。在我国,这种趋势集中体现在法理学教材的编纂和体现在其中的基本认识。本文通过对两本法理学教材对法律的历史、基本的法律立场和法律技艺的处理的比较,从而凸现这一现象,进而指出法理学教材编纂所应当持有的法理学的知识观。
【英文摘要】
The fundamentality of jurisprudence is that it is the knowledge that makes people lead good life. Modem jurisprudence gradually approaches science, being vague and covering the basic cognition of jurisprudence. In China, it is embodied in the compilation of textbook of jurisprudence and the basic cognition thereof. Two coursebooks are compared with respect to their dealing with the history of law, standpoint of law and legal skills to show the phenomena clearly. Then, the knowledge view of jurisprudence in making textbook of jurisprudence is pointed out.
【全文】【】 &&&&
  法理学教材的编写混乱体现了法理学在某些方面的不成熟。通过两本教材的比较,我试图发现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看法。两本教材分别是博登海默先生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与张文显先生主编的《法理学》。对于后者的教材性质,大家并不存在疑问。而前者通常被认为是博登海默先生综合法理学的经典学术著作。其实,博登海默先生在该书1962年版的前言中明确指出写作的目的在于“给那些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工具的法律的一般问题感兴趣的法律政治学学生或者研究者提供帮助”、“……由于出版此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教学……”。1974年修订版前言再次重申了这个目的“本教科书自1962年出版到现在,已有12个年头了”。实际上,作者明确地指出了《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性质――教科书。在我看来,更为重要的是《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涉及问题广泛,缺乏一种所谓的学术著作的逻辑自洽性。在这个意义上,它可以被看作是一本教材,尽管这种所谓的教材特点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上可以有不同的解释。[1]可以这样判定,《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与《法理学》在涉及的内容上是大体相当也就是法律的一般知识和基本理论,在功能上是相同的,是为学生提供某种帮助。在这个框架下,二者就具有了可比性。
  一、法理学需要什么样的历史?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最为明显的独特之处在于长达224页的法哲学历史导读。与之相对的《法理学》的“法学的历史”仅仅占到了10页。一部谈论法理学基本理论的教科书,是不能也不应当成为一本法律思想的作品,但是对法律思想史做枝节性的描述和视之为点缀的心态同样是不能接受的。《法理学》采用一种宏大的叙事描述,概念化地处理了所谓西方法学的历史、中国法学的历史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的巨大命题。这种缺乏细节支持的历史与微小的分量决定了在教学中被忽略的命运。《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处理方法要高明得多。它恰如其分地处理这种关系,从其篇幅构成和编排序列上,我们似乎可以推断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法律思想史是法理学的当然构成部分并且是必须首先掌握和了解的紧要部分。博登海默先生对法律史的描述也是格外用心,他自己明确表示:“……这种历史的介绍在很大程度上是描述性的,而且除了结论一节外,几乎没有根据我自己的法哲学思想对各思想流派做出批判性的评价。”因此,博登海默对宏大叙事的使用虽然是必须的但却是谨慎的。也许对两段文字的比较更能说明这个判断。首先看一段《法理学》对古典自然法学的描述:
  “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相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自然法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1}(p.13―14)
  而《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对自然法学的描述是:
  “17、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流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然而,并不像有些人所断言的那样,古典自然法与中世纪的和经院主义的法律理论彻底决裂了。实际上,亚理士多德和经院主义的理论同古典自然法学者的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很大,对17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则影响更大。然而另一方面,尽管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对古典自然法所持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是古典自然法仍具有某些明显独特的特征,使人们必须将它区别于中世纪和经院主义的自然法。”{12}(p.41)
  有一些明显的意识形态差别和学术立场的不同是不言自明的。可是从纯粹的学术角度,《法理学》宏大叙事所带来的独断和绝对是有待商榷的。一个真正懂得法律思想史的人是无法理解所谓截然对立的思想,因为从历史的角度看来思想之间存在某种传承关系,尽管这种联系或明或暗。[2]这是历史延续性的必然结果,也是历史的真实。思想史的真正魅力任于展示了思想自我发展的能力和生命力。对这种生命力的追寻,或者说对学术谱系的排定是思想史根本使命。博登海默对一种看似矛盾的思想间的传承关系的挖掘,在我看来并没有带来所谓的逻辑上的困难,相反它给我带来了某种法律思想史必须告知的知识。也许,这才是法律的历史,这些不同的思想之间相互传承,相互照耀,相互否定,在一种连续中恣意地生长。因此,博登海默说:“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这些学说最为重要的意义乃在于它们组成了整个法理学大厦的极为珍贵的建筑之石,尽管这些理论中的每一种理论只具有部分和有限的真理。”{2}(p.217)针对前面的例子,我们似乎可以继续追问这样一个问题,那个被他们视为一个整体的古典自然法学,是否是铁板一块,对他们所论及的问题一一自由、平等、人权讯法治――是否都是自然法学派的核心呢?他们所意指的社会契约论、或者天赋人权的内容是相同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还可以追问,如果面对新自然法学派,我们是如何界分他们呢?或者说,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谁是“古典”的?显然,这些问题仅仅具有相对意义。因此,对它的宏大和断然的判断的不妥是明显的。博登海默宏大论述的谨慎性就体现在对历史做个性化的描述和谱系性的阐释。
  他们对法律思想史的处理方法的不同凸现了他们知识观的不同。博登海默显然认为法律思想史构成了法理学最为重要的部分。法律思想者的见解和思想本身就是法理学的重要命题,并且为法理学提供了最基本的材料来源。例如,博登海默所讨论的正义与秩序,从某种意义上几乎可以看作是对有关这些问题的思想家的见解的一种整合。因此可以推断,博登海默认为法理学的知识是一种历史的积淀的结果,而不是一种纯粹逻辑推演的结果。实际上,博登海默对思想传承关系的重视和强调,进一步佐证了这种断定。因此,为作为法理学纯粹理性的思想史做一个较长而又经过谨慎处理的导读不仅是必须而且是应当。《法理学》的编者对思想史的简单而又宏大的处理方法以及忽略思想史与法理学所探讨基本问题的关联也表明了一种所谓忽略“依据”的知识观。由于他们所讨论的基本问题缺乏历史的支持,以至于我们可以形成这样的看法:他们的知识都是“当代的”和“先验的”。因此,他们似乎认为人类的知识都是来自于一些不需要检讨的预先设定的前提。他们所讨论的法理学知识在这个意义上就是所谓的纯粹理性。这样的学问就是形而上学,甚至是简单的逻辑游戏。而这种知识观正是塑造法理学尴尬地位[3]的重要原因。
  二、法理学需要什么样的立场?
  法理学必须讲解法学的基本概念是两本教材的共识。《法理学》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4]《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所持的基本观点与《法理学》并无不同,认为正是由于众多的法理学教材已经对法学的基本概念――权利、义务、责任、法人人格等等――进行了集中的分析,所以才使得作者有条件对被忽视的但却是极其重要的内容进行细致的研讨。[5]因此,可以基本认定,在纯粹知识的传承方面,两本教材的基本见识相同,或者说法理学一个基本的立场就是知识的传授者。但是,这样的共识,带来的可能仅仅是教材谈论问题的相同,却无法进一步掩饰知识立场的差异,以及可能带来的整个法学构建和品性的根本不同。
  在我看来,立场就是法学观,也就是对法所持有的基本观念。甚至,立场或者法学观,可以简化为对法的定义问题。法或者法律,是整个法学最为核心的概念。基于知识传承者的立场,法的定义是法理学必须而且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对法的界定――是广义抑或狭义,是封闭抑或开放――就决定了法学的基本走势。对二者法的定义的分析,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带来的对一些法学问题的不同回答,可以发现这种立场的差异。
  《法理学》在分析了法的词义和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之后,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在我们看来,这并不是新奇的观点,它是一种奇特的混合物,是分析法学派与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法学观的奇怪组合,尽管二者的共存是存在某种矛盾的,并且两个学派之间多有学术批判{3}。分析法学派的开山鼻祖奥斯丁认为,每一种法律或者规则就是一个命令。在国家框架下,奥斯丁说:“任何一种实在法都是由特定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制定的。”也就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所下达的命令。这种命令包含义务以及不遵守这种义务就会导致的责任、制裁。虽然,奥斯丁对某些命令成为规则表示了某种怀疑,但是他同时坚持认为相当多的命令就是规范,并且这种规范是凭借着主权者这个力量的优势者的强制力得以实施的。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与唯物主义的立场和阶级的分析方法认为法律是一种阶级统治的方式,并且这种方式是受制于经济生活的,并且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经济生活的变化与阶级对立的消灭而必然走向消亡,因此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你们的法学不过是被纳入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律之中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基本性质和方向则是由你们这个阶级赖以存在的经济生活状况决定的。”经过某种整合,一种新的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概念就产生了。
  从某种意义上看,进入分析法学谱系的《法理学》所带来的结果是显然的。刘星先生将这种由奥斯丁所带来的范式描述为:“……,提出真正意义的‘法’定义,并且,以此作为基础,说明法理学的范围,使这门学科成为纯粹的具有分析品格的‘实证科学’。”[6]基于这样的真正意义的法的定义,《法理学》当然在排斥了缺乏主权者命令因素的习惯、学理、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个别衡平、正义的标准、理性与事物的性质成为法律渊源的可能性。[7]当然,主权者作为至高无上的立法者权力也是没有范围限制。[8]司法的基本要求当然是要合法,合乎立法者所创制的命令,而不能有任何的怀疑和妥协。同样,《法理学》一方面承认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相互渗透的关系,另一方面又对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做简单的处理{1}(p.353―354)。他们认为法律仅仅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它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不管人们是否赞成这些规则。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信念和思想动机活动,道德的力量来自于我们的良知,来自于我们对于道德规范所固有的正当性的内在信念。这些命题与答案的设定并不是一种基于各自独特情景的权衡,而是分析法学观统一作用下的一个必然结果。这样的法律是科学的,但是我们将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窘境:立法者有恃无恐地制定剥夺人们生命,掠夺人们财产的法律,并且不允许其他的规范体系对其施加任何限制的执行;法律缺乏道德的支持,变成了暴力的代名词。那么我们要这样的法律,这样的法理学干嘛呢?!分析法学的长处和贡献是值得铭记的.但是它所带桌的恶果也是不能被遗忘的。尤其是学界对其有充分认识的情形下,我们是否可以采取更为谨慎的立场来处理它呢?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同样把法的定义视为最为重要的核心概念。但是,博登海默对法的看法和定义就比较独特。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秩序意义的综合体,是人们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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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奥地利)凯尔森.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M).王名扬,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5}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强世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
{6}(古希腊)亚理士多德.尼各马科论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7}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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