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位于什么位置?不属于长江三峡的那一段?位于哪一省级行政区划单位?三峡工程的修建,将发挥那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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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电站位于哪个省级行政区划?
A.四川省B.湖北省C.湖南省D.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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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长江,亚洲第一大河,世界第三大河,仅次于非洲的尼罗河与南美洲的亚马逊河。古代文献中,“江”特指长江。它发源于青藏高原唐古拉山主峰各拉丹冬雪山,流经三级阶梯,自西向东注入东海。长江支流众多,长江流域东西宽约3,219公里,南北宽约966公里,长江全长6397千米,流域总面积1,808,500平方公里,约占国土总面积的1/5。长江源于青藏高原唐古拉山各拉丹冬雪峰,干流沿途流经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11个省(市,区)。注入东海,为我国最长、年径流量最大、流域面积最大的河流。其中自源头到湖北宜昌为上游,主要流经了我国地势的第一、二级阶梯,接纳了大量支流,水量大增,落差大,水力资源丰富;自宜昌到江西湖口为中游,长江中游流经平原区接纳了鄱阳湖,洞庭湖,汉江等水系,水量大增,荆江河段九曲回肠,易泛滥成灾;江西湖口以下为下游,下游流经平原地区河流支流已不多,但由于水量大,地势低平,防洪任务艰巨,长江重要的支流有:雅砻江、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汉江、赣江等,其中汉江是长江最大的支流。已建成的大型水利工程有葛洲坝(三峡的上游干流)、丹江口(汉江)、安康、二滩(雅砻江)、龚嘴(岷江支流大渡河),隔河岩(清江)、五强溪(沅江)、乌江渡(乌江)、在三峡的西陵峡中三斗坪正在建设世界最大的三峡水利工程枢纽工程。 黄金水道的特点:
&长江的防洪与灌溉:
&长江流域图:长江流域水电分布图:长江三峡:长江三峡位于中国的腹地,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是瞿塘峡,巫峡和西陵峡三段峡谷的总称。它西起重庆奉节的白帝城,东迄湖北宜昌的南津关,跨重庆奉节、重庆巫山、湖北巴东、湖北秭归、湖北宜昌,长二百零四公里。也就是常说的“大三峡”。长江三峡西起重庆奉节的白帝城,东至湖北宜昌南津关。自西向东主要有三个大的峡谷地段:重庆瞿塘峡、重庆巫峡和湖北西陵峡,三峡因而得名。三峡两岸高山对峙,崖壁陡峭,山峰一般高出江面米。最窄处不足百米。三峡是由于这一地区地壳不断上升,长江水强烈下切而形成的,因此水利资源极为丰富。长江三峡,它是中国古文化的发源地之一。大峡深谷,曾是三国古战场,是无数英雄豪杰用武之地;这儿有许多名胜古迹:白帝城、黄陵、南津关孙夫人庙等。他们同旖旎的山水风光交相辉映,名扬四海。长江三峡是世界大峡谷之一,以壮丽河山的天然胜景闻名中外。三峡全长193公里(千米),两岸悬崖绝壁,江中滩峡相间,水流湍急,唐代大诗人李白乘舟经过这里留下了优美的诗句: “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令人难以忘却。长江三峡不但有已经建成的葛洲坝,还有世界上最大的水电站工程——三峡工程。它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水电站,也是中国有历史记载以来建设最大型的工程项目。而由它所引发的移民搬迁、环境等诸多问题,使它从开始筹建的那一刻起,便始终与巨大的争议相伴。三峡水电站的功能有十多种,航运、发电、种植等等。三峡水电站1992年获得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建设,1994年正式动工兴建,2003年开始蓄水发电,于2009年全部完工。水电站大坝高185米,蓄水高175米,水库长600余公里,安装32台单机容量为70万千瓦的水电机组,是全世界最大的(装机容量)水力发电站。 2010年7月,三峡电站机组实现了电站1820万千瓦满出力168小时运行试验目标。(日发电量可突破4.3亿度电!占全国日发电量的5%左右)。1949年,中国总发电量仅为43亿度。 三峡电站初期的规划是26台70万千瓦的机组,也就是装机容量为1820万千瓦,年发电量847亿度。后又在右岸大坝“白石尖”山体内建设地下电站,建6台70万千瓦的水轮发电机。在加上三峡电站自身的两台5万千瓦的电源电站。总装机容量达到了2250万千瓦,年发电量约1000亿度,是大亚湾核电站的5倍,是葛洲坝水电站的10倍,约占全国年发电总量的3%,占全国水力发电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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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位于什么位置?不属于长江三峡的那一段?位于哪一省级行政区划单位?三峡工程的修建,将发挥那些作用?
湖北宜昌市检察院预防处长谈三峡工程专项预防--正义网直播
湖北宜昌市检察院预防处长谈三峡工程专项预防
  10月14日14时,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预防处处长章雪松做客“预防处长系列访谈”,为网友介绍该院在三峡工程专项预防工作、移民资金管理、涉农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等方面的经验做法。
湖北省宜昌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章雪松做客“预防处长系列访谈”。蒋长顺/摄章雪松说,三峡工程中,移民资金几乎占到整个工程投资的一半,成为预防工作重中之重。蒋长顺/摄章雪松说,预防农村腐败,更多的是依赖干部觉悟和村民监督意识,需在预防文化上想办法。蒋长顺/摄章雪松说,宜昌检察机关在预防工作机制上采取“对内一体化,对外社会化,管理信息化”。蒋长顺/摄
正义网:嘉宾已来到访谈室。本场访谈即将开始,由《检察日报》、正义网记者王俊微主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的访谈我们有幸邀请到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章雪松。
主持人:章处长您好,欢迎做客高检网、正义网、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联合推出的“预防处长系列访谈”。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主持人好,大家好。
主持人:章处长,请您首先简要介绍一下宜昌以及宜昌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吧。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好的,宜昌位于湖北西部,是湖北省省域副中心城市和长江中上游区域性中心城市,总面积2.1万平方公里,总人口415万,目前经济总量仅次于武汉,位居全省第二。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近年来,宜昌市检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高检院、省院工作部署,运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整体推进预防工作,提高现代条件下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着力在“强化教育”、“依靠制度”、“发展文化”等方面推进工作创新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也创造了宜昌特色。
主持人:提起湖北宜昌,人们首先联想到的是长江三峡和举世瞩目的三峡大坝,三峡工程是国家投资的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我们想知道,宜昌检察机关对三峡工程的专项预防工作是否也体现了“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正是这样。我们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学习了习总书记“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这一重要论断,由衷地感到习总书记在参加全国人大江苏团讨论时提出的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对我们从事预防工作的干警是极大的鼓舞。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通过这些年开展三峡工程专项预防工作,我们也对这一科学论断有着深切体会,从一定程度上说,做好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工程人员廉洁,就是对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三峡工程坝址位于我市夷陵区境内的三斗坪镇,该工程建设长达17年,是我市检察机关开展时间最长的一次专项预防。三峡工程自2009年全面竣工后,共完成单元建设项目13余万个,总计投资2090亿元,但至今未发现涉及工程主体项目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三峡工程是我国首个采取市场化运作的重点建设项目,三峡坝区作为施工区域虽实行封闭管理但又不是一级行政区划,作为业主的三峡总公司与各参建单位之间签订建设合同也并无管理上的隶属关系,所以我们从一开始就在探索社会化预防的路子。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我们在参与工程建设的葛洲坝集团、三七八联营总公司等9个重点企业中建立了预防机构,在三峡实业总公司、建设银行三峡分行等34个从事辅助建设和后勤服务的企业中建立预防联系点,联系实际开展网络预防。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通过与业主单位达成共识,将“廉洁保证条款”列入施工建设合同,在三峡工程建筑市场中实行廉洁准入。致力规范招投标和工程分包管理,向业主单位提出完善制约、利润有形化等四条检察建议,促使出台《三峡工程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这些做法,多次得到高检院和省院领导的高度肯定。
主持人:外界曾有反映,三峡工程除了工程建设以外,移民资金管理由于点多面广,比较容易出现职务犯罪的风险,对此贵院是如何开展预防工作的?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在三峡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移民资金几乎占到了整个工程投资的一半,所以是我们预防工作的重中之重。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就拿最近的例子来说,自2006年至2011年,国家在三峡库区针对被淹土地实施了“移土培肥”工程,该工程在我市总投资达3.941亿元。由于工程时间紧、工程量大、施工作业面广,无现成管理经验可供借鉴,我们推进一期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发生了一些职务犯罪案件。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针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我市检察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一系列集中办案行动和专项预防活动:一是加强对基层组织人员的警示教育,组织库区农村基层人员到党校开展集中轮训,认真开展“五查五看”。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二是从二期工程开始,全面实行招投标制度。各乡镇成立了移土培肥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设立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了评委库,乡镇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三是对工程实施实行效能监察。聘请信誉好的监理公司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从农业、水务、水保、建设、劳动、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全程参与管理,使工程实施更为科学和规范。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四是加强群众监督。聘请村民代表参与工程监管,加强对群众的政策宣传,扩大群众的知情权。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五是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实行“预算管理、分批下达、县级报帐、集中核算、国库支付、专款专用”,严格资金拨付,严格项目审计。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这些措施,有效解决了工程发包环节的公开招标流于形式、施工管理环节的信息不公开、项目验收环节的抽查面较窄、工程款拨付环节的村委会与施工方存在利益冲突等问题,确保了这项民心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经过对预防效果进行评估,从发案时间来看,发生在一期工程施工期间占到全部案件的67.57%;从发案范围来看,工程实施的100个行政村仅有15个村发现了职务犯罪;从涉案金额来看,法院判决认定犯罪金额139万元,仅占全部工程投资的0.34%,二期工程预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去年初,该工作经省检察院上报高检院后,受到了曹建明检察长的重视并批示报中办、国办。随后经中央领导批示,国务院三峡办派出工作组赴我市三个库区县进行了实地考察和专题调研,对所开展的预防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主持人:刚才您谈到宜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基本思路时提到预防文化的建设。预防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现在一般强调的是守住底线,培育预防文化往往涉及个人信仰、人生追求等形而上学问题,每个人的理解和接受程度都不一样,如何把大家的思想统一起来?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其实每个人的内心都有一个声音,它代表着每个人心中追求光明、实现自我价值的美好愿望。在价值观日益多元的今天,这种声音有时会受到诸如“利己主义”、“消费主义”、“实用主义”等消极观念的影响,但它始终存在。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厘清一些观点,营造一定氛围,消除一些杂音,让更多人能够听从自己内心的声音。而且,预防文化本身也具有很强包容性和适应性,这比一味的权力约束或司法干预更容易被接受。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今年第2期检察风云《职务犯罪专刊》刊登了贵院组织的“廉政宣传乡村行”活动,这其中是否就包含这方面的探索?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是的。农村反腐的难点在乡村,重点是农民,法治观念是短板。在我们这里的乡村文化中,“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还没有彻底消除,多数村民对不严重危及个人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是较为容忍。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如2012年以来我市查办的腐败村官中,案发前担任同一职务10年以上的27人,20年以上的2人。在如此长的时间里,相关案件没有及时暴露和受到查处,尽管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村民们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过度容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在农村反腐中,单靠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个村里面能当干部的人屈指可数,现在涉农案件窝案串案突出,一旦发案,若处理不好,整个村务管理就得瘫痪,再要组建新的“两委”班子也是相当困难。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此外,制度作为工业文明的产物,越到农村基层能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有限,预防腐败更多依赖干部的觉悟和村民的监督维权意识。这都需要我们在预防文化上想办法。
主持人:在这次活动中贵院做了哪些具体的尝试?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首先是开展了“入百村讲百课”活动。我们组建了一支由17名检察官组成的“廉政公益宣讲团”,前往15个县市区78个乡镇的150多个行政村开展“入百村讲百课”活动, 以发动群众监督预防“村官”犯罪。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宣讲团所到之处,尽可能采用村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讲。有的是采取给村干部讲一堂课、与村民扯一场“闲话”、为乡亲办一幅板报、教村民背一段预防顺口溜、给每户村民发一张法律服务联系卡等“五个一”的形式;有的直接将县农委、财政、水利、民政等部门的领导带到村里,给村民现场介绍政策法规和维权途径;还有的直接在镇中心广场开展“村务公开中的十个怎么办”知识竞赛,把村民普遍关心的村务不公开怎么办、村务公开不及时怎么办、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怎么办、公开内容不经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怎么办、打击报复村民怎么办等问题用有奖竞答的方式教给大家。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通过这种贴近群众的宣传方式,村民的参与积极性被广泛调动了起来。
主持人: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农村经济条件差,“发展”是硬道理,经济是硬指标,有些“打擦边球”的事情也是迫不得已,凡事都遵循制度反而会制约农村的发展。对这类现象贵院是怎么处理的?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我们在“廉政宣传乡村行”活动中针对惠农资金投入大、土地征迁项目多、发生案件频繁的地方定制了一些预防“必修课”。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比如我们依托“宜昌市预防犯罪协会”这个平台,邀请农业、林业、工程建设、交通、司法、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宣讲团,通过入村开展经费保障情况调查,为村级财务收支“开前门,堵后门”。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通过走访村民进行“村务公开”状况评估,督促落实资金项目申报和款项发放两个重点环节的公示。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通过组织项目审计和例行财务检查,把富余资金全部赶进“三资”管理的“笼子”里。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通过用发生在身边的案件教育干部群众,进一步凸显法制教育的“冲击力”。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为了进一步宣传制度文化,我们还创意设计的《为廉之道在“不”》的四幅系列廉政公益海报张贴在每个村委会的显要位置,该海报在今年的全国评选中还获得了优秀奖。
主持人:贵院在开展涉农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过程中,有哪些经验值得总结?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我们觉得,针对农村腐败,不仅需要迎难而上的勇气,更需要顺势而为的智慧。因为唤起村民监督维权的意识有时比空洞的法律说教更有意义,把公开、民主的措施落到实处往往比制定再多的制度管得更久,畅通村民诉求表达渠道其实比单纯拔出几个“蛀虫”更能赢得民心。这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廉政文化的保障机制。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比如我们针对农村非公有制企业地处农村周边远离市区,诚信守法意识较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他们的监督管理也不够到位的问题,正在夷陵区试点企业守法信用评级。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我们对全区936个农村企业进行登记造册,通过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质检、规划、土地、环保、劳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各企业的市场主体信息、信用信息、侵权投诉信息、违法查处信息等实行动态监测,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犯罪态势研判、违法苗头预警和预防警示教育等,以降低农村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的违法犯罪风险。
主持人:在推进这些工作创新的同时,贵院是如何从机制和制度上确保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属性和规范化要求的?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在预防工作机制上我们采取的是“对内一体化,对外社会化,管理信息化”。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为强化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属性,我们按照湖北省“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要求,建立了市院各内设机构及各基层院的预防工作职责分工及考核细则。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去年以来,我们按照省院构建大预防格局的要求,积极落实预防职务犯罪、预防刑事犯罪和预防诉讼违法“三项”职能工作,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分工明确、职权清晰、配合协调的内部运作机制,为预防工作专业化和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在推进预防社会化方面,我们将“学习型组织”理论中的系统思考、改善心智模式、共享愿景、团队学习、自我超越等理念引入预防工作,于2007年在37个中省在宜企业,重点国有、民营企业以及市直相关部门中建立学习型共建组织,通过实施“一项工程”,即机关文化、企业文化、管理文化的培育工程);开展“二个建设”,即建设学习型机关和学习型企业;突出“三项内容”,即向理论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先进学习;落实“四项措施”,即开辟学习课堂、畅通学习渠道、办好学习网络、建立学习制度,搭建培育预防文化的社会化平台。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在此基础上,2012年,市院进一步将学习共建引入非公经济领域,与市委统战部联合启动“关爱民企,阳光护航”活动。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上的专业优势,推出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服务民营企业对话机制、“维权直通车”制度等六项措施,通过深入了解非公企业经营发展中的服务需要和维权诉求,立足检察职能,探索建立服务非公经济的诉求回应、犯罪预警、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等工作机制,在教育引导非公企业守法经营的同时,帮助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并努力为其营造廉洁高效务实的法制环境和政务环境。
主持人:贵院在服务非公经济方面有哪些新的启示?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这还得从去年发生的一起案件说起。当时市院根据省检察院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交办的案件线索,在协查中发现我市某白酒企业广告部部长高某涉嫌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占企业财产和收受他人贿赂等重大犯罪。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因案情重大、情况紧急,为保护民营企业利益和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办案单位在向公安机关通报案情的同时,迅速对涉案当事人高某进行了控制和询问调查,有效防止了犯罪嫌疑人潜逃和转移涉案款物,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90余万元,受到发案单位的高度赞扬。通过这起案件的办理,我们感到: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一是检察机关保护民营经济发展仍然责无旁贷。“十二五”时期,在实施新型城镇化、实现经济总量的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民营经济是一支重要力量。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当前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较为多发,且这类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具有相似性,相关企业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到企业开展预防工作的要求。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虽然目前发生在民营企业的这类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但其中如紧急受案、立案监督、审查批捕、警示教育、检察建议等工作主要还是在检察环节进行,检察机关对于非公企业内部发生的这类案件的预防同样责无旁贷。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二是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反贪办案中发现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线索。此案是市院在协助武汉市检察机关调查有关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当前,由于经济发展方式的多样性,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与民营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往往互相交织、共同作案,并在检察机关查办反贪反渎案件的过程中同时暴露出来,不能因为管辖问题疏于打击和预防。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三是需要探索建立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双重双向预警机制。通过此案我们认识到,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既要督促民营企业远离商业贿赂,自觉守法经营,同时也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其营造廉洁高效务实的法制和政务环境。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为此,今年上半年,市院又通过组织成立宜昌市预防犯罪协会,并专门设立“预防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违法犯罪专业委员会”,探索建立非公企业预防服务的双重双向预警机制,将一批具有社会责任感、自觉守法经营、自愿接受监督的民营企业纳入其中。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当这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履职和违法侵权行为时,为其提供维权和申诉渠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预警,监督国家机关依法履职。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当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发现这些企业中存在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现象反映和案件线索时,及时向企业提出预警,协调和监督相关案件的办理,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以此促进民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我院通过查办此案探索保护民营企业利益的做法还得到了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兴於同志的批示肯定。
主持人:贵院的预防犯罪协会除了面向非公经济,还开展了哪些业务?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我们之所以没有将这个协会仅限于职务犯罪范畴,就是希望它能够以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民生和服务非公经济为重点,体现预防刑事犯罪、预防职务犯罪和预防诉讼违法等“三项”预防的整合,并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开展犯罪预防研究和预防社会化实践,努力于将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改革的推动力、司法的矫正力和惩治的威慑力有机结合起来。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目前协会共设立了“预防刑事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专业委员会”、“预防职务犯罪与制度建设专业委员会”、“预防诉讼违法与促进司法公正专业委员会”、“预防国企人员违法犯罪专业委员会”、“预防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违法犯罪专业委员会”、“预防犯罪实证研究专业委员会”等六个专业委员会,初步形成了专业委员会预防项目合作模式,进一步吸纳整合各预防条线人才资源,为集中力量开展有深度、有影响的预防工作创造条件。协会现在重点开展了五项业务: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一是教育网络。即通过在会员单位中建立预防教育网络,开展学习互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普法教育,弘扬正确价值观。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通过教育网络发布发案趋势、查处动态以及案例剖析等信息,提高会员单位及其成员拒腐防变的能力和防范保护意识。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通过增进专门机关与会员之间的沟通了解,争取社会各界支持惩防犯罪工作。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二是制度评查。即通过聘请城建、卫生、经济、公共事业、农业、金融、民生、民营经济、司法等领域的资深专家,以及组织人事、工商管理、会计审计、法律实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等,为成员单位提供制度评查服务。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通过检查各成员单位提交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对容易导致犯罪的工作方法及程序提出修订建议。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通过帮助会员单位建立违规行为惩戒机制,对发现违法违纪苗头以及犯罪倾向,及时采取提醒、诫勉谈话、收束权限和轮岗等措施加以制止和预防。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三是专业合作。即通过设立专业委员会,作为协会专业机构,负责协会的专业性调查、发展规划、方案论证、课题研究、人才培养、对外合作等事务。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四是预防咨询。即应会员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为其提供有关预防犯罪的专业咨询。遇到重大疑难问题,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协会专家团”成员进行会诊。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五是交流平台。即通过创办协会专刊,为预防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提供开拓视野、活跃思维和交流新知的学习平台。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通过及时刊发简报《预防工作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获取政策新规、案件动态、案例分析、防范建议的信息平台。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通过定期组织理论研讨、观摩考察等活动,为会员提供增进沟通、取长补短、学习借鉴的交流平台。
主持人:通过章处长的介绍,我们对宜昌检察机关在三峡工程专项预防等方面所做的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再次感谢章处长做客“预防处长系列访谈”。
章雪松(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谢谢主持人。
主持人:各位网友,我们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您对“预防处长系列访谈”的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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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移民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移民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委托的移民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移民迁建单位和移民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承担搬迁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库区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和本市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库区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第六条 移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签订阶段和年度移民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阶段和年度考核、验收、奖惩。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全市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本辖区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以户为单位的移民安置方案。   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农村移民应首先在本区、县(自治县、市)内安置。本区、县(自治县、市)安置不了的,由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安置,或根据国家规划,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农村移民外迁安置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按照移民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   第九条 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的,安置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采取调整、开发、改造等措施,给农村移民每人安排一份不低于安置地人均标准的耕地。   城郊安置移民,人均耕地不足零点零三三公顷(零点五亩)的,经移民本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可实行兼业安置。   第十条 农村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市)内安置的,由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区、县(自治县、市)移民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协议,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鉴证。   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   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安置的,由市人民政府与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协议。   第十一条 二、三产业安置农村移民,应由移民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并报区、县(自治县、市)移民行政部门同意后,应将生产安置费发给移民本人,由移民本人与接收单位签定安置就业合同。接收移民的单位应当办理移民职工的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具备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农村移民,经本人申请,村、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移民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谋职业,生产安置费发给移民本人。   第十三条 因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土地被征用并在二、三产业安置或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公安机关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投亲靠友自主外迁安置的,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与移民本人签订安置协议,并出具接收证明;接收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应出具户口准迁证明;接收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签注意见。   农村移民投亲靠友自主外迁安置,在迁出地应由移民本人申请,经迁出的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区、县(自治县、市)移民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迁出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移民,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可用生产安置费办理养老安置。   第十六条 按规划新建的农村移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或街道、村统一组织施工。   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市)农村移民居民点内自主建房的,基础设施费按规定标准分别拨付给乡(镇)、街道、村和移民户,用于道路、供水、供电、宅基地等建设。   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市)内自主分户建房的,基础设施费按规定的标准拨付给移民户。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以农业生产方式安置的,其生产安置费、建房宅基地征用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拨付给安置地的村、组。学校及医疗网点增容费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   农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零星林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发给移民本人。   第十八条 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市)和出市外迁移民的安置补偿费、补助费、搬迁运输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迁建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城镇迁建规划进行迁建,未经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迁建规划。   迁建单位的用地面积由移民行政部门按被淹没的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并出具迁建用地通知书。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移民迁建(复建)的选址定点高程必须符合三峡库区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移民安置规划。   第二十一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用地按照规划批准的规模审批、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完成移民迁建任务前,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移民迁建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国家移民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移民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以及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业务,禁止对移民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迁建(复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镇迁建中的单位搬迁提倡采取组合迁建方式。   居民房屋搬迁,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依照规划集中统建,实行同结构产权调换,结构和面积价差找补结算;   (二)统一规划,限额用地,补偿到户,由居民联户自建;   (三)经被搬迁户申请,实行货币安置。   第二十四条 城镇迁建项目和专业设施复建项目应当在验收合格后的六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并完备移交手续。   迁建城镇的各种市政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指挥部)或移民行政部门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管理。   由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复建的各类专业设施工程,按国家规定程序直接转为固定资产管理。   移民行政部门应对移交的各类移民工程项目与迁建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淹没迁建(复建)补偿销号合同。   第二十五条 城镇迁建规划区内的占地移民生产安置费统一按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线下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补偿标准执行。占地移民生产安置费在迁建城镇基础设施费中列支。占地移民生产安置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也可就近调整土地,实行农业安置。   第二十六条 淹没企业应通过改组、改制等方式,推进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鼓励产品质量好、有市场、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通过接受对口支援、与名优企业合作、合资,实行组合搬迁。   符合破产条件的淹没国有企业可以依法实施破产。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淹没企业合并、分立等,应依法进行。由此导致移民补偿资金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收购、兼并淹没迁建企业,被收购或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总值应包含移民补偿额。   不得利用收购、兼并、联营等手段骗取移民补偿资金。   第二十九条 淹没企业或承担企业迁建任务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自行承担建设和生产经营风险,按时完成企业迁建任务。   第三十条 淹没企业搬迁补偿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移民部门应按规定对项目法人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查,按工程建设进度和其他渠道资金的到位情况拨付移民资金。其它渠道资金未到位,不得拨付移民资金。企业迁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安置好全部职工以后的包干节余资金,归企业所有。   在未完成企业生产和生活迁建任务并形成相应生产能力前,任何部门和企业不得用移民补偿资金归还企业集资和各种贷款。   补偿额度较小或部分淹没的企业,经区、县(自治县、市)移民行政部门批准,补偿资金可一次性拨付。   第三十一条 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电信线路、广播电视、水文航道等专项设施和文物古迹等受淹项目的资产所有者或资产授权管理单位实行复建项目法人负责制。   复建补偿资金按照国家核定的投资计划拨付。对不需要复建的专业设施项目,经区、县(自治县、市)移民行政部门批准,补偿资金可一次性拨付。   第三十二条 城镇、农村居民点、工矿企业、基础设施的选址和迁建,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做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勘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对移民迁建区的滑坡、变形体、坍岸、高边坡必须治理。未经治理的不得搬迁和建设;已经搬迁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淹没区的移民户口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日后,按照国家规定允许迁入的人口,经区、县(自治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搬迁安置;擅自迁入的人口,不负责搬迁安置。   第三十五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应当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移民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实施搬迁,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也不得干扰、阻碍或破坏其他移民迁建单位或移民的搬迁。   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淹没企业迁建项目在完成补偿额百分之九十的当年,项目法人应将原企业已补偿的全部房屋、土地、不可搬迁设备、设施等有形资产的产权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由移民行政部门依法处置。   第三十七条 库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文物行政部门应制定具体保护方案,切实做好库区文物的发掘、抢救、搬迁和保护工作。   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等,列入库区文物保护规划范围的,经办理移民补偿后,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文物进行盗掘、哄抢、藏匿、变卖,未经批准不得对文物进行拆除或改建。   第三十八条 库底清理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环保、林业、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统一实施。库底清理应在淹没之日三个月前完成。   库底清理验收按照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库底清理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三峡水库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消落区利用规划,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在不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作季节性生产使用。   第四十条 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移民计划生育管理,严格控制库区人口增长。   在审查外迁移民资格时,计划生育、公安和移民行政部门应据实核对每户总人口,审查计划外生育情况,并在外迁移民迁入的同时移交移民计划生育档案。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移民档案的管理,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各级档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与移民工作相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将移民档案占为己有。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为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及时妥善地做好移民信访工作。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移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移民项目和移民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资金。   第四十四条 移民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在包干的限额内安排使用移民资金,并确保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按期完成。   第四十五条 全市移民年度任务及项目投资计划,应以移民补偿投资切块包干方案和《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移民迁建进度及分年投资规划》为依据,由市移民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移民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年度移民任务及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年度移民任务及项目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 年度移民任务及项目投资计划应确定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及有关单位的年度移民任务,落实相应的投资额度。   第四十七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必须按年度移民投资计划进行。移民行政部门应按计划、投资包干合同、工程进度及时向下级移民行政部门或迁建单位(施工单位)拨付资金。   各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迁建单位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移民迁建单位对拨付的移民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设有移民行政部门或移民工作机构的,移民资金由移民行政部门或移民工作机构管理,接受上级移民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当年搬迁并具备销号条件的移民项目,应认真进行清理、登记,优先安排和补足价差资金,及时办理销号手续,并建立移民补偿投资价差计算台账。   第五十条 在移民迁建中设立的新城建设指挥部(管委会)不作为一级财务核算单位。区、县(自治县、市)移民行政部门拨付迁建单位或施工单位的移民项目资金不得经新城建设指挥部(管委会)转拨。   新城建设指挥部(管委会)的工作补助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行政部门在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资金中按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付。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和落实移民资金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稽查制度。对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移民资金审计监督。对移民资金的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要定期组织审计。对大型移民工程项目和重点移民项目应定期进行审计,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移民行政部门或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五十二条 承担有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乡(镇)、街道和村,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帐乡管,按月做帐,定期公布,做到淹没补偿范围公开、补偿标准公开、补偿对象公开、计划资金公开、执行结果公开,接受移民监督。   承担有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乡(镇)、街道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建立以行政监察部门牵头,审计、检察、财政、银行、移民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监督联席会制度,采取专项检查、联合检查和重点跟踪监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移民资金管理、使用的监察、审计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民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或交换有关资料。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四条 按国家规定返还的库区移民耕地占用税,应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全额用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补助,以及库区为农村移民服务的基础设施和高效生态农业项目建设。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受淹区、县(自治县、市)向国家申报列入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和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对已经列入的,要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扶持措施。   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库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在安排建设项目、分配各类资金时,对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应予以优先照顾。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制定对口支援实施方案,加强与中央各部委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库区受援区、县(自治县、市)的联系,落实对口支援项目计划。   第五十八条 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第五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不予补偿的外迁移民的原有的固定资产,可采取市场拍卖、租赁及转让等方式处置,迁出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给予帮助,依法减免有关税费。   第六十条 市内接受外迁移民安置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移民生产过渡期、移民困难户、移民子女入学、移民劳务等方面的优惠措施,组织开展帮扶工作,为移民逐步提高生活水平创造条件。   第六十一条 国家分配给本市的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其他资金,应当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移民迁建单位或移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民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应予说服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政府规划的期限、地点搬迁;   (二)提出违法或违规补偿要求和条件,拒不与移民工作人员商谈搬迁事项,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拖延搬迁。   第六十三条 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擅自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的,由移民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移民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可强制遣返。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六十四条 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后,不及时办理销号手续的,移民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在送达办理销号通知七日后,可以强制销号。   拖延或拒绝领取移民补偿金的,移民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可以将补偿金以应领移民迁建单位或移民的名义存入法定的金融机构,并可办理销号手续。   第六十五条 移民搬迁安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或强制带离现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煽动、组织群众聚众闹事、冲击国家机关,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以干扰、阻碍或破坏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为目的成立非法组织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移民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侮辱、诽谤、围攻、殴打移民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五)干扰、阻碍或破坏移民工程施工、搬迁安置、清库或其他移民工作的;   (六)以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向移民集资,用于阻碍、破坏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   (七)哄抢或损害公私财物的;   (八)堵塞交通,不听劝阻的;   (九)造谣惑众,在移民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六十六条 拒绝或拖延接管迁建城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和专业设施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接管;逾期仍不接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设施毁损或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六十七条 利用收购、兼并、联营或其他手段,骗取移民补偿资金的,由移民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回,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未完成企业生产、生活迁建任务并形成生产能力前利用移民补偿资金归还企业集资、贷款或其他债务的,由移民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移民补偿资金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需要治理的移民迁建区的滑坡、变形体、坍岸、高边坡,不予治理或虽经治理但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而进行建设和搬迁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搬迁并限期治理,可按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给予罚款;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移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移民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农村移民住房迁建过程中,强行规定建房标准和建房方式的;   (二)擅自调整或修改城镇迁建规划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移民搬迁安置或造成移民资金重大损失的;   (四)挪用移民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发放移民补偿资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因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各级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移民管理中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对移民迁建单位或移民造成损害,在国家赔偿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进行追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关于《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草案)》的说明   ──日在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重庆市移民局局长 刘福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更进一步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确保三峡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经国务院于日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国务院第299号令发布了经修改后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自日起施行。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市数年移民工作的实践探索和经验积累,以及较长时间的酝酿,从2001年3月以来,我们就组织力量调查研究,着手起草了《重庆市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长江三峡工程移民条例》(以下简称《移民条例》),自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以来,对规范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确保三峡工程二线水位移民按时完成及二线水位移民的顺利推进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全面推进和库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库区行政区划和管理体制的变化等,移民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移民条例》的有些条款已不适应移民工作的要求。为此,国务院组织修改和发布了新的《移民条例》。作为承担了主要移民任务的重庆,更需加强移民法制建设,不断规范移民管理,促进移民工作健康有序推进和库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为此,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是一项创造性、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是有利于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好《移民条例》,对促进我市三峡工程移民工作顺利有序推进,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二是有利依法行政、依法移民,使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在开发性移民方针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指导下,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三是有利于更进一步研究和深化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规律及特点,不断探索三峡工程建设民工作新路子,不断运用和总结工作经验。   四是有利于广大干部群众在移民工作实践中,更具体、更准确地理解、掌握和执行相关政策法规。   二、起草《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   这次起草《实施办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宏观指导与微观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办法》是依据《移民条例》总的精神和基本内容而制定的,既具有宏观指导作用,又要有实际操作办法。因此应当在坚持移民工作基本方针政策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制订具体的规定和办法。《实施办法》虽然不可包罗和穷尽所有事项,但应尽可能充实和完善移民工作的一些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基本程序、基本办法,便于操作实施和遵循。   (二)依法移民,协调统一的原则。《实施办法》属地方性立法范畴,将由市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实施办法》作为移民工作基本法规,将有助于推进依法移民的进程,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因此,对涉及的内容,包括移民工作方针政策,管理办法及操作规定等都应在国家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指导下研究制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平衡衔接,与我市出台的相关法规协调统一,要避免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三)既充实完善,又稳定连续的原则。自1993年国家颁布实施《移民条例》到修改后又重新发布,经历了9个年头,已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较为全面的政策规定和程序、办法。我市《实施办法》的制定是在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移民工作的客观要求而进行必要的充实完善和细化,对《移民条例》所确定的方针政策,基本原则以及我市制定出台的一系列现行移民管理办法,保持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特别是对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和办法,作进一步归纳,提练和重申而制定的,使《实施办法》更加规范、更具指导性。   (四)兼顾移民主体与移民客体利益关系的原则。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属政府行为,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国家扶持、各方支持、自力更生”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等基本方针、原则。在制定《实施办法》中,既规定移民的权利,又明确移民的义务,进一步确定移民主体与移民客体的行为规范,正确处理好二者的相互关系,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维护移民的合法权利,使《实施办法》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实施办法》的形成过程   2001年2月,市政府在国务院颁发修改后的《移民条例》后,立即将起草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市政府分管移民的甘宇平副市长对移民工作作了具体安排,责成市移民局完成《实施办法》的初稿。市委移民工委在下发《关于认真开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中,要求库区各地在学习宣传的同时,对起草《实施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了做好《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市移民局多次召开局务会研究起草工作,并与市人大、法工委、城环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进行前期衔接。去年3月至6月主要进行资料收集,拟订题纲,进行重点研究。7月至8月开始起草初稿,并组成调研组,到库区重点移民区县组织座谈,开展研讨。9月将起草的初稿印发各区县移民局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反馈书面意见和建议。同时,组织召开有各区县移民局、市级相关部门参加的研讨会,充分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在这期间,市人大办公厅会同移民局深入库区进行了专题调研,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市移民局对初稿又进行了5次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于去年9月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法制办。   市政府收到报告后,由市法制办于去年11月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意见后进行了初步修改。今年2月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专家讨论和征求意见。随后,由市法制办、市移民局及相关专家组成修改组,春节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初步修改。春节后于2月20日至24日又集中进行了修改。市人大城环委、移民工委提前介入了修改过程。整个起草过程历经14个月。   四、《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共为七章,七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充实了移民及对口支援工作职能机构,加强环境保护建设,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和实行移民工作目标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移民安置,共32条,除《移民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条文外,主要增补了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及途径,农村移民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移民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预决算审查制,迁复建项目严格实行“五定”(定任务、定投资额、定质量、定时间、定移民安置)责任制,城镇单位和居民搬迁方式,占地移民的补偿安置,迁建城镇基础设施建成后的接管、企业结构调整,企业选址及搬迁补偿,生态环境保护,库底清理等内容。   第三章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共8条,除《移民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条文,主要增补了移民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移民档案管理、移民信访、迁建企业原有形资产的产权处置,制定消落区利用规划等内容。   第四章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共12条,除《移民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条文外,主要增补了移民资金范围,移民资金管理的责任与监督,移民资金拨付,乡镇移民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扶持措施,共9条,主要增补了对口支援实施措施,外迁移民在处置不属补偿范围内固定资产的扶持措施,接收地对外迁移民帮扶措施等内容。对《移民条例》第五章的其它条文作了一些操作性规定,落实好国家出口的各项扶持措施。   第六章罚则,共9条,对《实施办法》前几章规定条文的内容作了对应规定,与《移民条例》相同的不作逐条重新规定,主要增补了违反移民资金专款专用的处罚,违反移民工程招投标处罚,向移民工程项目乱收费处罚,强行规定农村移民建房标准和要求的处罚,擅自调整和修改城镇迁建规则的处罚,拒绝或拖延接管迁建城镇市政设施的处罚,利用兼并、联营式收购等骗取移民资金的处罚,对地质灾害不予治理或经治理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而进行建设、搬迁的处罚,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处罚等。   以上说明,连同《实施办法》,请予审议。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城环委于日召开第三十四次全体委员会议,对《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审议认为,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给重庆的移民任务,是全市人民的大事,是实现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务院《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举全市之力推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按计划完成了中央确定的阶段移民搬迁安置任务,但今后的移民任务仍然相当艰巨。由于移民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矛盾错综复杂。各项移民政策总是直接或间接与100万移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息息相关。在认真总结大移民、大搬迁、大安置经验教训基础上,将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成功的经验通过立法予以肯定,增强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权威性,规范、保障、推动移民工作,保护广大移民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委员们认为,加快移民立法步伐,是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众多市人大代表的强烈呼声。在历时一年多的起草、数次论证、反复修改,委员会和移民工委的同志提前介入了论证、修改工作,现《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修改后,尽早出台。   审议中,委员们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切实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后增加一条:“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坚持移民资金和移民任务包干的原则。”   以上两款作为第四条,以后条序作相应调整。   3、七条第二款“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增加“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一段文字。   4、第九条中删去“或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一段文字。   5、第十条最后一句“不得转让,”前增加“在移民迁建任务完成前”几个字。   6、第十四条删去第二款及(一)、(二)、(三)项和第三款。在第四款“申请,”后面增加“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一句。   7、第三十一条第一句“淹没企业应以迁建为契机,通过……。”改为“淹没迁建企业应通过……。”   8、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收购淹没迁建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值不得低于折抵债权债务后的净值;兼并淹没企业,应当核实兼并方和被兼方的实有资产,按实有资产的比例确定双方兼并后在企业中所占的股份。   9、第三十四条中“其它渠道资金未到位”前增加“发生兼并、收购、联营行为,承诺的”一段文字。   10、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后一句“不得搬迁”,后增加“已经搬迁的,必须限期治理”一句。   11、第三十八条中“防疫”改为“环保、林业”。   12、第四十一条中删去“保证人口出生率不超过本市的规定”一句。   13、第五十八条中删去“实行案件移送和协调办案制度”一句。   14、删去第六十条。   15、第六十三条删去第一款。   16、第六章标题“罚则”改为“法律责任”。   17、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改为“由县级以上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第七十四条中“并可处以5万元的罚款”改为“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9、第七章“附则”中增加一条:即“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条例(草案)》中所有“移民管理机构”均改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另外,还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也作了审议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在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绍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表示,根据国务院《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有利于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顺利进行,而在当前三峡工程已进入攻坚阶段的关键时期,相关立法更具明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草案结构清楚,内容翔实,基本成熟。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就草案文字精简、增强可操作性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长寿、涪陵、万州、丰都、忠县、奉节、云阳、巫山、巫溪等区、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征求意见。   市委高度重视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工作。为保障三峡移民搬迁的顺利进行,特别是解决移民搬迁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市委办公厅代拟了《关于加强三峡工程移民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送审稿)(以下简称《决定》送审稿),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城环委根据有关领导的指示和市委办公厅的建议,组织有关方面,对《决定》送审稿进行了讨论,并在会议形成的基本意见的基础上,建议将《决定》送审稿的主要内容纳入本实施办法中,常委会不再单独作出有关决定。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环委对《重庆市实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关于加强三峡移民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送审稿)以及各方面的意见,积极做好草案的修改工作。鉴于三峡移民工作的持续性、复杂性和对保障三峡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极端重要性,法制委员会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注意保持移民执法依据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注重引导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对各方面提出的重要修改意见和建议,都进行了研究,并予以采纳或吸收。拟出草案修改稿之后,及时反馈市人大城环委、常委会移民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移民局等部门和单位,并征求了他们的意见。经日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正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稿。   根据《决定》送审稿,主要对草案作了三方面的修改。第一,进一步细化草案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移民迁建单位和移民在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权利的同时,承担实施搬迁安置、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不得干扰、阻碍或破坏其他移民迁建单位或移民的搬迁等义务;第二,在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新增四条,作第六十二条至六十五条,规定了拒绝或拖延搬迁、返迁以及干扰、阻碍或破坏移民搬迁工作等各种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强制销号程序;第三,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规定了在国家赔偿后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向违法行政的国家工作人员追偿。   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条文较多,文字冗长。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坚持有几条写几条的原则,将国务院条例已明确规定而实施办法未予细化的条款,以及无实质性意义可写可不写的条款删去;将可以合并的条文予以合并;对具体实施中的问题,尽量不在本条例中详细表述。经删简和合并后,条文可减少近十条。   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增加一条,作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对不得利用收购、兼并等手段骗取移民补偿资金作了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一些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关于《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日在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绍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日下午对《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移民工作是党中央交办重庆的四件大事之一,制定实施办法非常必要。市人大非常关注库区移民工作,积极推动三峡库区法制建设,并就办法的制定作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办法内容全面,结构严谨,符合重庆实际,应尽快出台,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并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草案表决稿。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主要就草案的文字修改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基本上予以吸纳。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删去了草案修改稿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并对一些条款的措词作了进一步斟酌和完善,以使有关表述更加简炼、准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工作,实施办法应增加相应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作了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一条有关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表述,可能导致管理体制不顺。法制委员会会同常委会移民工委、市移民行政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加强移民资金管理非常必要,而从我市工作实际来看,移民行政部门直接对移民资金进行管理,而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侧重于对移民资金宏观管理,以及对移民行政部门移民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分工是相对明确的,执行效果也是好的。因此,暂不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进行修改。   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已进入关键阶段,办法必须尽快出台,以适应当前工作的迫切需要。法制委员会赞同这一意见。本办法如获通过,建议自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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