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筑工程工人工资保证金应缴纳保证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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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雅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雅府发〔2012〕39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雅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缴纳,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账户,在建筑企业遇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
第二章 合同签订与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应当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设工程款是建筑企业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资金来源。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建筑承包人,以保证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
第六条 工程分包合同签订:
(一)总承包企业在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按分包单位的资质范围进行分包,并依法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分包施工范围、工程价款、付款和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工人工资数额、支付标准和办法、支付时间等内容。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建筑企业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在项目实施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5%的资金预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 并向银行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
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与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由银行按月代建筑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
(二)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农民工考勤制度,并对农民工的出勤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三)建筑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或双方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个人,由农民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台账备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建筑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纠纷、合同纠纷等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为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据。
(一)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建筑企业的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造成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由建筑企业按相关部门要求限期支付,到期未支付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因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亏损、合同纠纷等)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企业按相关部门要求限期支付,到期未支付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 保证金的缴纳、使用与退还
第九条 建筑企业持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存储凭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一)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分别按工程项目合同价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承担专业承包的建筑企业,按工程承包合同价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劳务分包企业,按工程承包合同价的3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一)建设单位、建筑企业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的,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其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应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30%,差额部分按规定缴纳现金保证金。
(二)担保公司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其连续3年担保的工程范围内未出现农民工工资投诉的方可进行担保。
第十二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建筑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可以申请提取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的;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指令,并有依据表明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属实的;
(三)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的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预先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在15日内按应缴纳的保证金数额补足保证金的。
第十三条 在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视为建设单位已拨付的工程款;在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的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的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已支付的工资。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在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建筑企业持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的60%;在工程竣工备案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余额。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在工程竣工备案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退还全部保证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未按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视为无分包工程。
第十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专用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未按本办法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造成资金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未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情况下,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不能及时作应急处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交通(含铁路、桥梁等)、水利水电、通讯、电力等行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在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管线工程、租地建设等建设活动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会同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日公布的《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雅府发〔200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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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
&& &&&索&引&号PT-&文&&&&号仙政办[号&发布单位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时间&&&&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仙政办〔2010〕169号&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为维护建设业市场秩序,规范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人社保发[2009]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保发[2004]22号)及《莆田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莆劳社[2007]261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应预存工资保证金建设施工企业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在进行建筑活动时,必须在指定的银行帐户预存工资保证金。建设施工企业指从事土木工程、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桥梁隧道建设、电力电网水利建设、道路建设以及维修改造、城市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等行业的施工企业。二、工资保证金预存额度(一)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或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且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在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预存的工资保证金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二级企业,预存的工资保证金额度为80万元人民币;三级企业,预存的工资保证金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二)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或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5%预存工资保证金。(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或中标价)在30万元以下的,免交工资保证金。三、工资保证金银行专户开设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开户银行的意见,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向开户银行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开户银行账户名称为“仙游县劳动保障工资保证金”。在银行开设的劳动者工资保证金账户专门用于支付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及支付低于当年度我县最低工资额度的补差工资等。四、预存工资保证金时间所有须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建设施工企业要按照工资保证金预存的额度,及时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法人代表姓名以及身份证等资料,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书之前,将应缴纳的工资保证金款项全额一次性存入“仙游县劳动保障工资保证金”专户。未按上述要求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一律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书。五、预存工资保证金程序(一)所有的建设施工企业在预存工资保证金前要及时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取并填写《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缴费审核表》(附件1)(或从“仙游之窗”网下载),经建设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及时到我县开设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将工资保证金一次性足额存入。银行要在建设施工企业存入工资保证金的收款凭证上加盖“工资保证金”字样印章。(二)建设施工企业在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强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三)劳动保障部门凭建设施工企业存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和书面承诺书出具《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确认书》(附件2)。(四)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台帐和相关资料备查;应当将工资支付情况每季度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六、工资保证金使用条件建设施工企业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一)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二)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三)建设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七、工资保证金使用程序建设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工资纠纷,经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属于欠薪行为的,经调解后企业仍不支付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决定动用该建设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具体程序是:(一)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欠薪的建设施工企业登记造册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姓名和实际金额,并填写《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情况表》(附件3),在3个工作日内送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无误后,按确认的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数额作出支付工资保证金决定,并向银行发出《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支付工资保证金意见书》(附件4),通知银行从该建设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专户中,按已确认的被拖欠克扣的工资额,直接支付(以银行卡或存折形式)给被拖欠克扣工资的劳动者本人,并由该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二)欠薪的建设施工企业不按劳动保障部门通知登记造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姓名和实际金额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对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其所拖欠工资由劳动保障部门指派专人核实并张榜公示5天后,从该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中支付。(三)欠薪的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总额超过该企业预存的工资保证金金额,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建设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用于发放被拖欠克扣的劳动者工资。(四)因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原交纳的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补足差额,差额补足后由劳动保障部门重新出具《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建设施工企业不按规定补足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转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五)建设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并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督查建设施工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情况。三年内有两次以上欠薪不良记录的建设施工企业,建设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八、工资保证金退还条件建设施工企业工程竣工后,经建设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证实未发现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该建设施工企业可在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建设施工企业在缴纳工资保证金期间,经调查核实后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工资保证金延期30个工作日后退还;存在以下两种情形的,工资保证金延期50个工作日后退还;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工资保证金隔年退还。(一)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二)存在违法行为经责令整改仍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三)拒绝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检查的。九、工资保证金返还程序(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建设施工企业在申请工资保证金退还前,应在劳动者集散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劳动者工资发放和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情况,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二)建设施工企业申请。符合退还工资保证金条件的建设施工企业,需携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工程施工期间的工资表(逐月)、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公示材料、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保证书及单位介绍信,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报告,并填写《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附件5)。(三)工资保证金退还。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建设施工企业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确认,凡确认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工资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给该企业。若建设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已领取款额,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十、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建设、交通、水务、供电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自行业内建设单位及建设施工企业监管,规范工程发包分包行为和工资支付制度,严禁建设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从源头和制度上防止拖欠工资现象发生;要督促建设施工企业及时办理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待建设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并出示《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原件后,方可为其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书,否则不予办理;要及时将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建设施工企业录入建设市场不良信息档案并依法限制其投标资格。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建设施工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加强监督管理,对建设施工企业的工资发放等情况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附件:1、《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缴费审核表》&&&&& 2、《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3、《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支付工资保证金情况表》&& && 4、《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支付工资保证金意见书》&&& &&5、《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主题词:劳动保障农民工工资& 通知&&&&&&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5" Month="11" Year="1125&附件1: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缴费审核表&年  月  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建设施工企业各一份。附件2: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确认书&编号:               公司:你单位按照《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于  年  月  日在            银行存入工资保证金¥    万元(大写&&&&&&&&&&&&&&&&&&&&& ),该款专项用于保障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时的支付。&&&仙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年  月  日&&说明:本确认书一式三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建设施工企业各一份。&&&附件3: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支付工资保证金情况表       年 月 日  编号:1、该保证金用于支付欠薪劳动者工资。2、本表一式三份。附件4: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支付工资保证金意见书&&&&&&&&抄送:建设施工企业&&&附件5: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 &&&&&&&& |
&主办: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联系电话: 邮箱:webmaster@技术支持:仙游县信息中心 (建议使用分辨率 IE6.0以上)贵州民众劳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先生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扶风路168号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标准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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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标准调低
& &昨日,记者从建设部门获悉,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减轻建设企业负担,我市还调整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工程预备中标期间,外地进烟建筑施工企业到工程所在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缴纳的劳务工资保证金标准,由原来按承建工程合同造价的10%降到6%,企业也可到担保公司提供等额担保。 为保证建筑农民工的利益,我市规范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规定出现下列3种情况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动用劳务工资保证金为劳务人员支付劳务工资:1、建筑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或故意拖欠劳务工资的;2、施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承包人出走等原因,逃避支付劳务工资的;3、施工企业以无资金为由拖延支付劳务工资的。 另外, 对于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我市建设部门也做出严格规定。按照要求,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无拖欠劳务工资保证书上签字盖章,并由相关企业提出申请,经清欠机构审查确认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3个月内办结返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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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须知 杭州市区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须知
一、适用范围
&&& 依据《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应缴存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施工企业:
&&& 1、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施工企业。
&&& 2、外省、市进入杭州市区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
二、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9:30-12:00、下午14:00-17:00)
&&& 周五(上午9:30-12:00)
三、缴存标准
&&& 1、总承包特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30万元。
&&& 2、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园林绿化)一级企业6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设计和施工一体化、园林绿化)及不分等级企业4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园林绿化)三级企业20万元。
&&& 3、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四、杭州市区保证金专户指定帐户
&&& (1)外地企业及总公司(法人)注册地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 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保证金指定帐户帐号::84 &&& 账户名称: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文创支行
&& &&& (2)& 总公司(法人)注册地为上城区、下城区、滨江区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保证金专户指定帐户帐号: &&&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 帐户名称: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五、办事流程
&&& 企业应按照缴存标准,将保证金足额存入指定账户,待资金到账后,携带以下资料至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财务管理科办理保证金有关手续。
&&& 1、《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保证金缴存信息表》(一式三份);
&&& 2、《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一式三份);
&&& 3、《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六、办理结果
&&& 1、出具《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卡》(以下简称《缴存卡》)。
&&& 2、出具《杭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
七、注意事项:
&&& 1、《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保证金缴存信息表》中企业全称应与资质证书上企业名称一致。
&&& 2、为确保企业保证金缴存快捷安全,应通过本企业基本账户采用网上银行支付、电汇或同城交换方式缴存保证金。保证金缴存不收取现金。
八、咨询、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 咨询部门: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场检查科
&&& 联系电话:95
&&& 受理部门: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财务管理科
&&& 联系电话:9(受理)&
&&&&&&&&&&&&&& (银行)
&&&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435号(在东新路与德胜路交叉口西北角)
&&& 附件:
&&& 1、《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
&&& 2、《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保证金缴存信息表》
2009 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 保留所有权利。 备案序号:浙ICP备号温馨提示!由于新浪微博认证机制调整,您的新浪微博帐号绑定已过期,请重新绑定!&&|&&
刘采利律师,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我们专注建筑工程及矿产资源两个领域的法律服务,为建筑工程及矿业整合、矿权交易等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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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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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blogAbstract:'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及时地受理、审理和执行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 一、关于案件的受理&&& 1、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受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仲裁前置原则。&&&&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如农民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1)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如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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