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科学制定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发展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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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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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单位,部管有关社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科技项目申报书、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请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 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七条 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 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第九条 科技示范工程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选用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论证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第十条 科技示范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等方式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有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法人。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不再单独申报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申报科技项目的通知及申报要求,客观准确地填写相应的申报书中的目标、研究(示范)内容、考核指标等,连同相关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等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等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第十七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先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具备工程建设条件后再申请科技示范项目。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十九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的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申报。
第三章 审 批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按申报的科技项目类型,分专业进行评审。专家组的专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中遴选。
    第二十一条 每一类专业的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的评审,通过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由申报单位或有关管理人员到评审现场申述或答辩,向评审专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的专家评审采取实名制。参加评审的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独立填写评审表格,并表明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等赠送的礼品和礼金。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结果保密,科技项目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之前,不得向申报单位及有关方面透露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通过评审的科技项目申报书盖章后,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承担单位存档,并作为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考核依据。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组织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相关机构负责有关类别项目的日常联系和实施监督工作。受委托的机构按照要求每年年底前总结科技项目当年的执行情况,提交年度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和科技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逐级上报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三十一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撤销:
    (一)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二)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项目未能落实的;
    (三)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示范无法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示范无法进行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五章 验 收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表等相关验收文件,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机构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将申请验收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第三十四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应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应的受委托的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验收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验收委员会一般由7-13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十七条 验收依据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和经盖章确认的申报书,以及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三十九条 验收通过的科技项目,颁发验收证书。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验收证书,并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管理规定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
    第四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
    第四十一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并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十二条 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说明理由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且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
    第四十三条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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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具体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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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
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
具体意见》的通知
赣建党字〔2014〕2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城管委、执法局)、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 & &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中发[2013]14号)、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江西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赣发[2014]3号),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中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 日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中央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
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具体意见
& & & &为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省委关于《江西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入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具体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进一步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定不移改进作风、反对腐败,努力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为&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通过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共同努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加健全,反腐倡廉防范机制、监督机制、惩治机制和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有效解决,党风政风行风持续好转,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各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更加自觉,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更加清正廉洁。
二、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1、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问题。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若干规定,不断改进学风文风会风,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下基层调研、会议管理、公务接待、公车配备使用、出国(境)考察、勤俭节约等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等各项规定。
2、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聚焦和解决&四风&问题,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立说立行、知行合一,实行开门整改,切实解决脱离群众、作风飘浮等问题。强化宗旨意识,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履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职能,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镇化质量,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创建、秀美乡村建设,不断优化城乡人居环境。继续开展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入住家庭送温暖、暖民心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多为住房困难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题,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抓好建章立制,建立改进作风、服务群众长效机制。
3、深入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抓住重要时间节点,一个阶段一个阶段推进作风建设,纠正打折扣、搞变通行为,坚决防止作风问题反弹。深入开展公职人员收送&红包&、私设&小金库&、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奢侈浪费等专项治理,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机制。开展影响企业发展环境和行业不正之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完善行政投诉机制,查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切实优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环境。落实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清理办公用房、&三公&经费管理等规定,查处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查处纠正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在企业及行业协会(学会)任职兼职领取报酬等违规违纪行为。
三、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
1、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抓早抓小、快查快结&,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干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子女插手干预建设工程的案件,严肃查处建设工程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法转包分包案件,严肃查处擅自变更规划、提高容积率非法获取利益案件,严肃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法违纪案件,严肃查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的腐败案件等,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2、健全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受理工作,建立完善案件线索排查机制、信访举报督办机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正确使用办案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加强与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办案合力。深入剖析违纪违法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方面查找薄弱环节,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四、采取有力措施预防腐败
1、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利益观,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和职业操守。贯彻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坚持各级党组织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至少安排2次反腐倡廉理论专题学习。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丰富组织生活&三会一课&内容,针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创新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主题教育形式,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开展党性党风党纪专题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规范廉洁从政从业行为,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基础。在本系统各行业培养和树立一批勤政廉政、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继续与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共建活动,剖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生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保持警钟长鸣。
2、推进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纪委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采取读书思廉、文艺颂廉、教育倡廉、媒体传廉、节日保廉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丰富廉政文化创建内容,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先进文化阵地建设,办好&道德大讲堂&,扩大廉政文化覆盖面,进一步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市场、进项目、进企业、进家庭&。以正面引导、榜样示范、警示告诫、舆论宣传为抓手,在全省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行业等大力推行廉政共建、廉政承诺等制度,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干部职工健康成长。
3、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工作制度等,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由集体研究决定,防止出现&一言堂&、个人独断专行。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党内情况通报、决策事项征求意见等制度,严格落实单位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采购事项等规定。
4、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结合工作职能和行业特点,深入排查本单位本部门行政业务管理中的廉政风险;结合各级各类岗位职责,深入查找在行使审批权、执法权、自由裁量权、业务管理权、人事和财务管理权等履职过程中的廉政风险。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完善风险岗位职权目录、各类职权运行流程图,公开权力事项,规范运行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加强科技防腐,推进网上审批、网上交易、网上公开、网上监察,完善项目、人员、企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落实重要领域、重点行业和风险岗位、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各项措施,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乡规划、住房公积金、市政公用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部位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形成风险防控由点(单位和岗位)到面(市场和行业)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五、推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管
深入推进行业自律机制与预防腐败制度建设,保障和促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1、加强城乡规划领域监管。2013年,全面实施省政府向全省10个设区市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南昌市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派驻)。制定出台《江西省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和条件。开展《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执法检查,强化《控规条例》的指导作用。开展全省城乡规划实施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城乡规划公示公开、城乡规划备案、竣工规划核实等4个文件的执行情况,推进规划许可制度化、规范化。加大省域重大规划实施监督力度,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追求&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遏制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和&造城&之风。加大城乡规划批后监管、违反规划建设行为查处力度,重点查处违规调整容积率项目,并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2、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建筑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加快建立建筑企业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和企业经理、建造师等执业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对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和质量。建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对企业资质审批、商品房预(销)售审批、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等监督检查;继续推行商品房开发销售信息公示制度,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依法查处房地产预售、中介等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物业管理中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调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严肃查处贪污、挪用行为。
4、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监管。进一步抓好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等基本建设程序,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肃查处保障性住房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监管,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责任,继续推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设立质量责任永久标牌、质量安全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双公开&、分配退出信息&七公开&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落实资格准入联审、阳光分配机制,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加强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退出机制,坚决纠正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等行为。
5、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制度,着力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操纵中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子女插手工程招投标等问题,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加快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系统推广应用,2014年6月前全面运行网上交易系统,并完善网上合同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体系建设;2014年12月前,实现全省工程建设信息联网、业绩网上公示和查询,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招投标市场的诚信度和透明度。积极推动工程勘察招标工作,出台实施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勘察招标管理办法、评标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及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
6、加强市政公用行业监管。规范城市市政、供水、燃气等行业监管,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对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城市供水水质检查,重点督查县级城市供水水质,推进水质信息公开,确保城镇供水安全。强化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
7、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修订实施《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完善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干部任免和人员录用、大额资金使用等由集体研究决定。根据业务内容和流程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定岗定员,建立关键岗位设置不相容和任职回避等岗位制衡机制。继续组织专家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开展业务督查,每年进行2次联合审计和交叉检查,防止和纠正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违规购买国债、存储资金、分配增值收益和账外核算、私设&小金库&,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加强业务运行监督,对执行政策规定、审核要件、业务流程、服务时限实行信息化控制,确保每项业务处理、每笔资金运行在系统中留痕可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对管理中心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和离任离岗审计。制定出台全省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规程,优化业务流程;加快&12329&服务热线、办事&窗口&建设,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
8、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监管。开展《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出台《江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严格禁止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职能委托给企业或个人行使,以及违法出让风景名胜资源等。出台《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省、市、景区三级监管联动机制,加大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制止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
9、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全省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安全监管,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和监督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信息化建设,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证书考核实行省、市、县三级联网,方便施工企业,提高监管效率。贯彻实施《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抓好抗震与结构安全专家应急队伍建设,指导并参与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应急排查、重要市政工程灾情评估等工作,及时提出抗震救灾的科学措施和有效方法。
10、加强市场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监管。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场行为,破除区域性业务垄断,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机构予以处罚、降低资质等级、记入信用档案,直至清出房地产评估市场。出台实施《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网上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规范失信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遏制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建筑检测市场监管,重点对检测资质、检测能力、检测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制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意见》、《工程检测诚信体系评价办法》,对检测、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进行诚信管理,实行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整顿,对进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清理和规范,对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进行核查,确保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规范有序;完善和出台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取费标准,维护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协会(学会)管理,落实机关公务员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准在协会(学会)中兼职、领取报酬等规定,切实规范从政行为。
六、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
1、加强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选拔任用干部,强化正确用人导向。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开展选人用人突出问题4项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中推荐提名、竞争上岗、考察考核、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对违规破格提拔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干部&带病提拔重用&、&吃空饷&、假履历假档案、违规提拔任用领导干部近亲属、买官卖官、弄虚作假谋取职务职级、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带病提拔干部的任用过程实行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形成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2、加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坚持简政放权、服务企业,2014年第一季度完成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取消、下放一批审批事项,并指导市、县做好下放审批事项承接办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实现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进场&、&上网&审批。明确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促进行政审批工作&提速增效&。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审查意见和审批结果公示公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网上即时服务评价系统和电子监察,严肃查处行政审批中弄虚作假、违规办理资质,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行为,切实做到廉洁审批。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执法案件实行查处分离,开展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推行复议案件立案受理、调查取证、部门会商、复议听证等程序和制度,2014年力争完善行政复议处理相关工作机制,使行政复议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加强实地调查和行政调解,促进复议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合法、及时完成复议案件审理工作,保证行政权力依法、公正、透明运行。
4、加强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开展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巩固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加强对企业进赣保证金、住宅维修基金等重点专项资金的审计稽查,整改存在的问题,防范资金风险。开展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土坯房)改造等资金进行督查,查处贪污挪用建设资金、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厅直系统会计核算中心建设,建立内部责任机制,推进《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办法》、《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落实。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协会(学会)资金监管,建立财务收支责任追究、审计监督制度,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5、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德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加强行政监察监督,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廉政监察,深化岗位廉政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办事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专家咨询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
1、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强化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等要求;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坚持党政主要领导讲廉政党课、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民主评议等制度。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核,实行季度报告、半年检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2、积极配合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的意见》,扎实做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聚焦行政审批、规划管理、质量安全、房屋征收、城市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招标投标、物业服务等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在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强化举措、真抓实干,着力形成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齐抓共管、省市县协调互动的良好局面,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和社会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满意度。
3、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全省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执纪监督。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等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和查办案件等职能,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4、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合力。各单位各部门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抓好《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按照担负的工作职能,明确牵头与协办单位,落实责任主体。牵头单位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强化目标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全省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经常分析本单位本部门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注重加强具体指导,总结推广经验,有步骤地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厅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落实政风行风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等措施,适时开展党风廉政工作巡查、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以务实作风和举措推动厅直系统反腐倡廉工作落实。
5、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抓好各年度工作任务的分解,明确责任目标,制定落实措施,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加强对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并注重研究新情况、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努力把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 & & &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和本《具体意见》的工作措施,适时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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