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沈阳工程学院体育学院应该学文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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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沈阳体育学院之前,相信你脑袋里呈现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好不好,值不值得报考,其实这也是一个非常笼统且难以一时回答的问题,我们建议你先浏览下来自师兄师姐们对,这样你就会对学校有一个基本的印象了。
&&&&当然师兄师姐们的文字描述或许不够形象,但你完全可以在线欣赏下,这些唯美的照片招生网小编费了好多功夫才收集到的,希望亲爱的你能且看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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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起有意报考沈阳体育学院的同学们在招生网交流一些志愿填报以及今后在沈阳体育学院学习和生活的事情,并可在上学前相互熟识,便于开学后火速融洽相处,共享美好的大学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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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我看了一下最新的全国体院的情况及排名,其结果令我很震惊,我们当年名镇全国的四大体院居然连哈尔滨体院都不如了!其实我早知道我们学校现在确实不行,设施老化,教室拥挤,师资不足,成绩不突出,科研上不去,样样没法跟别的学校比,校领导也该反省自己了,大家也一起来为我们母校争光加油吧!
我不知道大家对咱们体院教务科和图书馆借书的那几位女老师的看法怎样。反正本人是无法忍受了,一个个凶神恶煞的,知道的觉得是更年期,可以理解,不知道的以为别人欠她们钱怎的,每天凶的要命,对学生和蔼可亲一些又那么难吗?而且教务科不知是怎么工作的,漏洞百出,错误频频,她们凭什么那么理直气壮?她们有什么资格在那里耀武扬威?强烈要求 ... 我不知道大家对咱们体院教务科和图书馆借书的那几位女老师的看法怎样。反正本人是无法忍受了,一个个凶神恶煞的,知道的觉得是更年期,可以理解,不知道的以为别人欠她们钱怎的,每天凶的要命,对学生和蔼可亲一些又那么难吗?而且教务科不知是怎么工作的,漏洞百出,错误频频,她们凭什么那么理直气壮?她们有什么资格在那里耀武扬威?强烈要求把这些垃圾驱逐出境!
我觉得学校很多老师根本不适合当这方面的人才,(不是指上课的老师)教务科的老师 LJ
去年我在分数查询系统里查询了包括沈阳体育学院在内的好多所意向院校的往年录取分数,通过对比系统列出的分数线差走势,最终选择填报了沈阳体育学院,顺利被录取啦。这是个非常棒的免费工具,宝宝们可以。不要问我是谁,我是雷锋!
我是一名沈体的学生,这里面食堂实在是太贵了,我们都有是体育生嘛,都爱吃点肉,可是在食堂随便一个肉都需要上3楼买,开学到现在都没就见到1 2 楼有过猪肉!到处都是那些垃圾鸡肉,买个溜肉段吃口就吐了,原来没看到,后面的小小的括号(鸡),每天向我这样的学生早上要5块钱左右的饭钱,中午要5-7块钱,晚上要10块左右,我的饭量不大,也就5毛到7毛饭,要 ... 我是一名沈体的学生,这里面食堂实在是太贵了,我们都有是体育生嘛,都爱吃点肉,可是在食堂随便一个肉都需要上3楼买,开学到现在都没就见到1 2 楼有过猪肉!到处都是那些垃圾鸡肉,买个溜肉段吃口就吐了,原来没看到,后面的小小的括号(鸡),每天向我这样的学生早上要5块钱左右的饭钱,中午要5-7块钱,晚上要10块左右,我的饭量不大,也就5毛到7毛饭,要是饭量大的人怎么办呢?希望食堂可以为我们大多数考虑一下,饭菜便宜一些不可以吗?
现在在学校最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沈阳体育学院的网站怎么打不开?",我也遇到过好多次这样的问题,开始还怀疑是机子的问题,可是后来到了外面上也还是不行,这才知道是学校网自己的问题,真是鄙视它,一个硕大的学校竟然连个网都整不了,我们还好说,可是这让校外的人们怎么来了解我们学校呢,快加把力吧!
一想起这事就来气,那是上具星期四上午!我去图书馆自习!坐在宽敞明亮的图书馆里感觉真是好!可是,前面一对我不晓得是什么关系的男女在那不停的嬉笑说话!真是笑声说话声,声声入耳啊!叫人啥也看不进去!同学们啊,咱们是大学生了,能有点素质不?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就你们这样啊??在公共场合大声说话!交流去茶馆!谈恋爱找没人的公园和坏了 ... 一想起这事就来气,那是上具星期四上午!我去图书馆自习!坐在宽敞明亮的图书馆里感觉真是好!可是,前面一对我不晓得是什么关系的男女在那不停的嬉笑说话!真是笑声说话声,声声入耳啊!叫人啥也看不进去!同学们啊,咱们是大学生了,能有点素质不?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就你们这样啊??在公共场合大声说话!交流去茶馆!谈恋爱找没人的公园和坏了路灯的马路边!上图书馆干什么?一点也不注意别人的感受,什么素质?
这学校的老师可真叫大家寒心啊,有的老师把这学校的那点公平全给搞乱了,就比如那杨忠杰和林青吧,这是什么老师呀,一点师德都没有,还怎么教育学生,怕把学生都给教坏了,他们竟然收黑钱,听说收了人家不少的钱后就给了其4学分,太鄙视这些老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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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体育学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东路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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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体育学院学生行政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行政违纪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处理违纪学生,是高等院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和教育形式,其目的是维护广大青年学生的权益和正常的教育秩序,实现教书育人。
第五条 学院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过错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适当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2、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的;
4、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的。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1、对有关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2、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3、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4、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5、受违纪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6、其它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条 受到两次违纪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给予处分的,可以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年。毕业年级学生—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第十二条 受到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必须参加学院安排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 学生承担因违纪而造成的后果。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承认错误,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院、社会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张贴非法宣传标语、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非法宣传标语、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组织、带头或教唆罢课、罢餐、罢考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参与、组织、传播邪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参与、组织、传播封建迷信活动的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的,或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或成立非法组织的,视其性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有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安全稳定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和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国家法律,被依法刑事拘留、管制、拘役、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根据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的)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5)持械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处分。动用刀、匕首、钝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1-2级处分。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但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5、提供伪证者
在打架等违纪事件调查过程中,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的加重处分。
6、提供器械者
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结伙打架斗殴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打架斗殴事件己终止,事后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一次偷盗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一次偷盗价值超过100元不满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3、一次偷盗价值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一次偷盗价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二次以上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或有意为偷窃者提供作案工具,并成为作案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结伙偷窃作案为首的,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级处分;
8、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4、5款相应各项给予处分;
9、拾捡他人财物后擅自使用或消费的,视其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所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4、5、6、7款相应各项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4、5、6、7款相应各项加重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抢夺公私财物者
1、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一次或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意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非法经商、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强迫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参与赌博或组织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再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围观的,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工具的,为赌博放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妨害学校、社会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它不文明行为的,给予如下处分:
1、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登陆色情网站、观看或收听淫秽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制作、传播、出租、出售淫秽制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有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有滋扰、猥亵异性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在校期间初次发现饮酒的,给予警告处分;再次发现饮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酒后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9、破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10、在院内公共场所或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1、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2、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场所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3、与外国人交往中,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4、吸毒、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等一切涉毒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5、在媒体、网络、学校和社会,损害学校形象和声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6、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7、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无故或未经允许缺课视为旷课、离校视为擅自离校(学生实习期间等同于在校),一学期内有无故旷课、擅自离校行为的,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旷课累计16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累计2天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24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累计3天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32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累计5天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4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累计7天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作退学处理;拒不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在上课期间,违反操作规程和教学秩序,不听从教师或他人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影响、阻碍学院工作人员(包括执行工作任务的学生干部和学生)工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有关人员进行辱骂、诬陷、陷害、使用暴力或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根据《沈阳体育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的,按《沈阳体育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违反学校安全、消防、用电管理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改动或破坏院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电器设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此引起灾害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未经学校允许,私自燃放烟花爆竹或在院内存放易燃、易爆品及其它危险物品(如管制刀具、仿真枪或有杀伤性器具等)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院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查阅、复制、制作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规定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2、学院特殊授权的部门,依照本办法,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可直接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处理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1、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要做好笔录,结束时,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违纪学生在处分前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学院同意后按本办法关于听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2、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院(系、部)填写《沈阳体育学院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将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证据等相关材料上报学校。学校特殊授权的部门需要给学生纪律处分时,有关材料由该部门负责填报。
3、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院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单位。
4、《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由指定的送交人(一般为辅导员)送交,另需两名学生干部到场作证,受处分的学生应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交回证上签字。
5、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在送交回证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留在受处分学生寝室,即视为已送交。
6、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交人可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交给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直系亲属,并在送交回证上签字。
7、受处分学生家庭不在本埠、而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院的,可以用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8、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交。
第五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工作部。
第三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三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三十六条 专门的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和部处负责人、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三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时,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本办法关于听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申诉人的家长、亲属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院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四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十一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实施听证前应征得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四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四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四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四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写出听证报告。
第五十条 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数字。
第五十四条 各附属学制、成人教育部的学生行政违纪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原《沈阳体育学院学生行政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东路36号,邮政编码:110102
联系电话:024-8916648,主任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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