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大陆行政全国区域划分上是如何划分?都开设那些政府机构?那些属于一级地区、二级地区、三级地区?

清朝的时候政府机构是怎么划分的?地方政府怎么编制?_百度知道
清朝的时候政府机构是怎么划分的?地方政府怎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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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长官称尚书,副长官称侍郎,以前尚书均由满人担任,顺治元年(1644年)规定尚书及侍郎满、汉各一,但实权依然掌握在满尚书之手。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都察院。清朝官员等级分“九品十八级”,每等有正从之别,不在十八级以内的叫做未入流,在级别上附于从九品。康熙十六年(1677年)康熙皇帝设立南书房雍正七年(1729年),清军在西北与准噶尔蒙古激战,为及时处理军报雍正皇帝始设军机房,雍正十年改称军机处。以省为地方上的最高行政区域,下设府、厅、州、县,构成地方上的省、府、县三级基本行政系统组织。乾隆八年(1743年)定顺天府之地为四路厅、二十四州县,州县隶属于路厅。设官有兼管府尹事大臣一人,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府尹正三品,府丞正四品,俱各一人。府尹总管京畿及四路的政令条教,“以成首善之化”,比一般府尹权力大,品级高,如升调州县官,可与总督会衔。府丞掌学校政令。属官有治中、通判,经历司经历,照磨所照磨,司狱司司狱,皆汉人。儒学教授,满、汉各一人:所辖四路厅同知正五品,各一人;州、县,知州、知县正七品,俱各一人。大兴、宛平二县并与五城兵马司分区而治,比外县高一品级。天聪八年(1634年)设盛京,顺治元年(1644年)入关,原来盛京的六部俱废。自顺治十五年(1658年)至康熙三十年(1691年)又重建户、礼、兵、刑、工五部。均置侍郎以下官,称“盛京五部”。又设盛京内务府,为外地所无。自顺治十年设辽阳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至光绪三十三年改行省。奉天府所辖地方为府二,兴京同知一,直隶厅一、厅二,州五,县十四。设官有兼领府事大臣一人,由盛京五部侍郎内特简,后归盛京将军兼辖。府尹,满洲一人;府丞,汉一人,品级同顺天府。属官治中、围场通判、库大使、经历、司狱、巡检兼司狱、府学教授,俱各一人。府尹主府事,小事决之,大事呈报。总督为省级的最高长官,全称为总督某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或兼巡抚事。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个省,其中内地十八省为沿袭旧制或以旧制为基础,其余在边境并为清末所置。这些省是: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湾、新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其中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台湾为后设。理论上总督管两省或两省以上的地方军政事务,尤其侧重军事。雍正元年定总督加衔制,加尚书衔的兼都察院右都御史,从一品:余为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正二品。有清一代,全国共设总督九人,即东三省、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四川、两广、云贵。此外还在省级地方设有专门管理漕运的漕运总督和治河的河道总督。总督之下设巡抚,其全称为巡抚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或节制各镇,职权很广泛。有的加侍郎衔,为正二品,否则为从二品。巡抚基本上是管一省,也侧重于军事,但比总督管民政更多,为总管一省军事、行政、监察及教育在内的高级长官。清朝所设巡抚共二十一人,其中由总督兼的有奉天、直隶等八人,单独设的有江苏、安徽等十三人。山东、山西等五省巡抚皆兼提督衔,贵州巡抚兼节制兵马衔。各省设提督学政一人,由侍郎或科道进士出身的官员中委任,带原品级,掌学校和科学考试之政令。各省设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使司或藩司。布政使为从二品,每省一人,但江苏设二人。布政使实际是一省长官,上承朝廷旨令,下帅府、州、县官,但因有督抚之设,渐居次要。其属经历司经历、都事,照磨所照磨,理问所理问,库大使、仓大使等,分掌出纳文书、照刷案卷、审核刑名以及保存档案、财政收支等。各省设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使司或臬司。按察使一人,正三品,比布政使地位略低,掌司法监察,“澄清吏治”,常与布政使并称为“布按”。其下设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狱检察囚犯,经历、照磨所掌同藩司。各省设道员,正四品,或有专责,或作为布、按副使。专责者有督粮道或粮储道,简称粮道;又有管河道或河工道,简称河道。官则有的单设,多数为兼任。其他如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等,一般由当地同品级官兼道员。作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与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参政、参议发展而来,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金事演变的结果。初设只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后来有的统辖全省,有的分辖三四府之地。为此,守、巡二道由原来临时性差使变为固定的地方长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钱谷,巡道侧重刑名,久之两者各加兵备衔,所掌渐趋一致。乾隆、嘉庆时又准其密折封奏,权势日益加重,以致有人视道为省下、府上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实际上道不完全具备地方政府性质,不过是省级行政机构的派生物。府是省之下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知府为一府长官,从四品,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好。三年一考属吏,具其优劣上报。一切要政皆需通过督、抚允准乃行。清朝以知府“为承上接下要职”,故严谕督、抚对其考核。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协助知府,分掌粮盐督捕,江防海防,河工水利,清军理事,抚绥民众诸职。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司狱等。在府之外,同时还有直隶厅、州和一般厅、州。凡统治地方人多并直隶于布政使司的为直隶厅、州,地位与府大致相同。厅设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州设官知州正五品,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清朝在全国设有直隶厅四十一个,直隶州七十三个。其外的厅、州,称为散厅、州,地位略同于县。至清末,全国已设散厅七十八个,散州一百四十五个。散厅、州设官与直隶厅、州相同,而品级差一等。散厅、州属府管辖,个别的隶于将军或道员。县是地方基层政权机构。清末全国设一千三百五十八个县。每县设官为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正八品一人,主簿正九品,无定员。知县掌一县治理,主要是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诸职。典史掌稽检狱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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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城市的行政级别?比如地级副地级,还有什么是计划单列市?
什么是城市的行政级别?比如地级副地级,还有什么是计划单列市?
08-09-18 & 发布
城市的行政级别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是根据城市规模、作用的不同进行划分的 我国的城市分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 中国有4个直辖市,即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庆市,直辖市和省、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级别一样都是省级行政单位,是中国一级行政区,其政治、经济各方面都直接与中央挂钩。 副省级城市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的行政地位之称,源自改革开放1980年代,当时由于其特有的经济地位而被称为“计划单列市”,和省会等较大城市一样,具有宪法授予的部分立法权。按照中国大陆行政区划来划分,“副省级城市”属于省辖市之列的地级市。重庆是第一个副省级城市。 根据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中国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包括重庆共计有副省级城市16个,因重庆于1997年划分为直辖市减少为15个。其最高行政官员(市长)对应的行政级别为副省长级(副部长级)。 副省级城市列表 副省级城市目前有十五个,分别如下: 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 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 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 广州是副省级城市中经济实力最强的城市,GDP位居大陆城市第3位;成都是人口最多的城市,位居大陆城市第4位。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是计划单列市。 计划单列市: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无需上缴省级财政。我国目前的计划单列市有五个,分别是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和厦门。它们享受着省一级的经济权限。省会城市不可能再设为计划单列市,因为过去的计划单列省会都已经相继取消了,现在的计划单列市只剩下厦门、宁波、青岛、深圳、大连等5个非省会城市,虽然他们同副省级城市是一个级别,但概念上已有所区别。 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主要区别是:直辖市是一级行政区。计划单列市仅仅是在经济上享受省级待遇。 地级市:指行政地位相当于地区的市,属于地级行政区,为地方政权;因其行政地位和地区(地区行政专署)相当,故被称为“地级市”。 地级市市长和行政级别为正厅级,若其为上一级党委的常委则其为副省级。 县级市,中国大陆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市,县级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一般为正处级和县长是同级,但如果他是上一级党委的常委,其行政级别就为副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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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是国家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实施,而划分行政区域、设立地方分治机构的制度和惯例。 一、行政区划 (一)行政区域的划分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中央政府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二)中国行政区划的层级   二级制:直辖市--区;   三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二、地方政府的类型 (一)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   包括:在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经国务院批准而组织的维护本地治安的武装部队。 (三)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   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具体规定。 (四)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   经济特区政府、开发区、矿山工业区、自然保护区等,其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同于一般地方政府。 三、省政府 (一)省政府   省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23个省。   省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省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撤销省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省政府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省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省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它所管辖的区域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其基本职责是代表省、自治区政府指导、协调所属县、市的工作。   行政公署设专员一人、副专员、顾问若干人,由省、自治区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实行专员负责制。   行署由专员、副专员、顾问、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专员最后决定。   行署成员无法定任期,人员变更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有关规定而定。   行署设立工作机构,一般称为局,大致在40-50个之间。 四、城市政府 (一)直辖市政府   直辖市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   直辖市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撤销直辖市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直辖市政府执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直辖市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直辖市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直辖市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区、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副省级城市政府   副省级城市政府是较大的、由计划单列城市发展而来的、行政单位低于省政府,但实际行政相对不受省政府控制的城市政府。目前有: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宁波、杭州、厦门、武汉、广州、深圳、西安、成都15市。 (三)地级市政府    地级市是除了直辖市、副省级市之外的大中城市。一般为市区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5万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0万 以上;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并已成为若干市 县范围内的中心城市。   地级市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向省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同时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领导整个城市的经济文化建设和市政工作;领导整个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领导所属县、县级市政府。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四)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   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就是在省与县、县级市之间建立一级正式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形成省-地级市-县、县级市-乡(镇)的地方行政组织体制。   这一体制要求地级市政府同时具有管理农村和城市的双重职能。   主要模式有:   1、地市合并。   将地区行政公署与行署驻地的地级市政府合并,建立新的地级市政府管理县、县级市。   2、划县入市。   将地级市周围一定数量的县、县级市划归原先不管县的地级市,由地级市政府管理。   3、建市领县。   将县级市、镇升格为地级市,或将地区行署机关直接改为地级市政府机关,建立地级市政府,并管理县、县级市。 (五)县级市政府   县级市政府是在符合国家设市标准的较小地域内设立的城市政府。   县级市一般是由县属镇发展设立或撤县建市设立的,一般有较强的农业地区行政管理的色彩。   县级市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2、在没有设立或不再设立地区行政公署的地方的县级市,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级市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六)区政府   区政府是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城市内部分地区的功能性地方政府。   区政府设立于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   区政府受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政府的领导。   区政府按照所辖地域的性质,分为城区政府和郊区政府。   城区政府设于城市内,是城市地区的基层政府,城区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   在城市边缘的城乡结合地带一般设立郊区政府,郊区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五、农村地区政府 (一)县政府   县政府是设立于农村地区的地方政府。   县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2、在没有设立或不再设立地区行政公署的地方的县政府,以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下辖的县政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直接领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 (二)乡、民族乡、镇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是农村地区的基层地方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受县、自治县、县级市、区政府的领导。 六、地方政府的机构和职权 (一)地方政府的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font color="#、省、直辖市政府的组成   省、直辖市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直辖市政府领导人员产生后,应在2个月内由正职领导人员提请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务院备案。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从副省长、副市长中决定代理人选,直到省、直辖市人大下次会议时再进行补选。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副省长、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直辖市政府的任期每届为5年。 <font color="#、地级市政府的组成   地级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市长、副市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地级市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如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应在市长、副市长产生后的2个月内根据市长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省、自治区政府备案。   地级市政府的任期每届5年。 <font color="#、县、县级市、区政府的组成   县、县级市、区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县、县级市、区人大闭会期间,县、县级市、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县、县级市、区政府局(科)长的任免,由县长、市长、区长提名,县、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县级市、区政府的每届任期为5年。 <font color="#、乡、民族乡、镇政府的组成   乡、民族乡政府设乡长1人,副乡长若干人;镇政府设镇长1人、副镇长若干人。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民族乡、镇政府的任期为每届3年。 (二)地方政府的职权、行政地位和相互关系 1、地方政府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省、直辖市的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   乡、民族乡、镇的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font color="#、地方政府的行政地位   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font color="#、地方政府的相互关系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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