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太原市教育局玩耍,我户口是晋中的,可以在太原市教育局进行网上自考报名吗?注意我是首次,以前根本没考过

2010年4月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自考报名报考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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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下旬山西省(太原市 大同市 临汾市 晋中市 吕梁市 忻州市 晋城市 长治市 阳泉市 朔州市 运城市)高等教育报名,自考报名时间为2月25日至3月10日,十月下旬自学考试的报名时间为8月15日至25日。
2010年4月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报名报考简章
  一、2010年山西省自考生问答
  1、自学考试的报名与考试时间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时间为四月下旬、十月下旬。4月下旬自学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月25日至3月10日,十月下旬自学考试的报名时间为8月15日至25日。
  2、考生怎样报名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年龄、性别、民族、信仰、职业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如公安、监所、护理、中药等),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详见部分专科专业及本科专业报考条件)。
  ②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自考办指定的地点办理报考手续并交纳报名、考试费。考生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报名,确因工作关系上学、部队复役等原因,可在工作、上学、部队服役等所在地报名。
  ③委托开考专业均实行集体报名。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集体办理。各部门必须在全省统一报名时间内到当地考办履行集体报名手续,一律不接纳函报,过期不予补报。社会助学单位集体报名须持专业注册证,无专业注册证者,各报名点不得接收其集体报名。
  我省自学考试现实行课程管理模式,考生持一个准考证号可报考所有开考专业中的任意
  一门课程。同时规定,一个考生只能有一个准考证号。考生用2个以上(含2个)的不同身份证进行报名时,按不同的考生报名处理,毕业时不予合档。考生用同一姓名、同一身份证在不同地区报名,只以第一个报名地点为准,其它视为无效。
  报名时应按规定缴纳报名费、考务费每科次25元。
  ④考生在报名报考时,必须认真核对打印出来的《考生报考信息确认单》上的姓名、身份证等相关信息,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以后一律不得更改。
  3、报考医药类专业有哪些规定及要求:
  根据全国考委《关于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考委办[2002]66号)的规定,护理学专业(本、专科)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职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
  4、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条件
  参加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①学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考委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②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习、试验、论文答辩(设计)或其它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③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
  5、怎么办理毕业手续
  凡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年的6月和12月中旬),持《准考证》、全部《课程合格证》、《实践课考核卡》到所在县(市、区)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经县(市、区)考办审核符合条件者,发给毕业审批表,由考生如实填写,要求考生用蓝色或黑色墨水正楷填写,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者不予审查。
  考生填好《毕业审批表》后,由所在单位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的负责人写出评语,加盖单位公章(县、团或相当于县、团单位);非在职人员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写出评语,加盖公章,连同《准考证》、《实践课考核卡》、全部《课程合格证》,一并交县(市、区)考办,经审验后,送地市考办初审。本科毕业生须交验专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地、市考办审验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考生本人。
  毕业审查每年举行两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下旬和12月下旬进行。毕业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上半年6月30日和下半年的12月30日。
  6、如何办理转考手续
  根据教育部教考试办函[2007]6号和晋招考自字[2007]13号文件要求,我省从日起执行如下转考规定。
  ①凡我省考生申请转出考籍档案到外省(市)的,均需办理如下手续:
  A.考生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等证件到所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中应由本人填写的部分,并在照片处贴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然后由市自考办经办人填写表中《合格课程及成绩》一栏和转出意见后,加盖市自考办公章。
  B.各市自考办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将本市所有转往外省的考生造册登记,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往外省考生花名登记表》一式三份(报省招考中心两份),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全省统一登分工作开始时,交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待省招考中心审核盖章后,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带回两份,市自考办留存一份,交考生本人一份。
  C.省招考中心自考处接到各市报来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往外省考生花名登记表》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后,将对表中填写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在照片处加盖骑缝章,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并由经办人、审批人在此通知单上签字。
  D.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将转出资料汇总后,通过机要一年分两次寄送考生考籍档案资料到转入地省级自考办。
  ②凡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考籍档案,按以下规定办理:
  A.考生在办理考籍档案转入前,应当在我省取得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考生持身份证及原报考所在地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到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办理考籍转入手续。转入的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为准。省招考中心自考处统一办理接收档案登记。
  B.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将转入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复印,由经办人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转往考生所在市级自考办。
  C.省招考中心经办人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回执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D.凡转入我省的考生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E.除因户口迁移,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外,转入考生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③考生在省内转考者也需办理如下手续:
  A.考生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到转出市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市自考办经办人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
  B.转出市自考办经办人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考生花名登记表》(一式三
  份)后连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在规定的时间报省招考中心自考处,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考生花名登记表》上签字后,由转出市自考办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送转入市自考办,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带回转交考生本人一份,考生可持该申请表到转入市报考。
  C.省招考中心将考生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考生花名登记表》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交计算机工作人员处理。
  7、办理课程免考手续的条件
  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程为: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英语、日语、俄语)、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包括线性代数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两部分内容)、工程数学、普通物理、物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
  ②各类高等学校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基础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和名称一致、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它课程(考查课除外),报考本科(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程。
  ③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基础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程。
  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基础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名称相同且学分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它课程。
  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基础科段)专业或本科(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名称相同且学分同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它课程。
  ⑥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基础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程。
  ⑦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专业,还可免考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对应的公共基础课程。即:
  A:数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工程数学课程。
  B:物理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普通物理、物理(工)课程。
  C: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大学语文课程。
  D:外国语言文学类毕业生可以免考相应的公共外语课程。
  E: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⑧取得大学英语四级或四级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英语(二)课程,取得三级或三级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英语或英语(一)课程。
  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相应等级合格证书免试&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办法:
  A.工科类专业考生获得二级以上等级证书,可免试&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B.经济管理类和文、法、医、农类专业的考生获得一级以上等级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10}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相应模块合格证书免试&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办法:
  A. 工科类各专业的考生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计算机操作基础》模块及另一模块(《数据库》、《程序设计》、《计算机绘图》、《因特网》、《局域网》等其中之一)两个合格证书者,可免试&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获得相应学分。
  B.经济管理类和文、法、医、农类专业的考生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计算机操作基础》模块及另一模块(《文字处理》、《电子表格》、《桌面出版》、《会计电算化》、《数据库》、《程序设计》、《计算机绘图》、《多媒体应用》、《因特网》、《局域网》等其中之一)两个证书者,可免试&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获得相应学分。
  巳获得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可免试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笔试合格者免试自学考试非英语专业&英语(一)&、&英语(二)&课程的办法:
  A.凡参加PETS二级考试的考生笔试合格者,可免试自学考试非英语专业&英语(一)&课程,获得相应学分;
  B.凡参加PETS三级考试的考生笔试合格者,可免试自学考试非英语专业&英语(二)&课程,获得相应学分;
  申请办理免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考生所学专业考试计划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一。
  8、如何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属于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参加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由考生本人在报名期间向报名点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准考证、已考课程合格证书原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原毕业专业学习成绩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的复印件)。并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试课程审批表)(一式3份,报名点1份,市自考办1份,省考办1份),由报名点负责报送市自考办审批,市自考办报省自考办审批。课程免考批准后,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并颁发《免考课程合格证》,作为毕业审批时的凭证。免考审批手续每年在登分统计工作期间集中办理两次,过时不予补办。
  9、什么是&学分&
  每门课程的学分数反映了课程的地位及课程内容的份量,自学考试课程的每个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课程的18学时。
  10、自考合格课程成绩八年有效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1998)7号文件,关于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我省从2009年将实施自考合格课程成绩八年有效的规定。
  自考合格成绩及参加专业课实践操作、实习、毕业论文答辩等考核合格成绩八年有效期的计算办法:考生从2009年开始,八年以上的合格成绩作废,不满八年的课程成绩有效,考生需重修作废了的课程。即2009年作废2000年及之前的全部合格课程成绩,2010年作废2001年的合格课程成绩,自考有效成绩计算按此办法依次类推。
  11、根据国家考办&关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课程代码升位的通知&2009年10月考试全部采用5位课程代码。
  ①课程代码原整型类型不变,直接由4位升为5位,课程代码从&00001&到&65535&编码为顺序编码。
  ②课程代码升到5位后,历史课程代码在原代码前面加&0&升级到5位,例如&0001&升级到&00001&。
  ③课程代码升到5位后,为了便于区分和管理新旧数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管理系统&升级完成后新开考的课程代码首位从&1&开始,即从&10000&开始。
  12、如何查询自考分数
  考生查询当次考试成绩,可通过三种查询方式
  ①考试信息电话168查询号码。
  ②移动用户短信查询:查询自考分数及相关信息请编辑:9+准考证号,发送到例如:您的考号为,则编辑发送到。
  ③联通用户短信查询:查询自考分数及相关信息请编辑9+准考证号,发送到118807.例如:您的考号为,则编辑发送到118807。
  二、前 言
  我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认定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其区别于其它教育形式的显著特点:(一)权威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国家考试,国家承认毕业者学历。(二)开放性。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可以不受年龄、性别、已有学历、职业(特殊职业除外)、民族、居住区域、身体条件(残疾人可报考)等方面条件的限制。(三)灵活性。自学考试采取分课考试、学分累积的方法,不受学期、学年制度的限制,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决定考试的专业及课程的门数,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安排自己的考试进度。(四)业余性。自学考试的重要特点就是以业余自学为主,工作与学习矛盾小。(五)效益性。对个人讲,参加自学考试所需投入的资金很少,是一条投入少、收益高,接受教育的有效途径。
  根据国务院1988年3月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根据专业考试计划,通过自学及社会助学,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试,课程考试合格,取得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复考,复考次数不限。全部课程及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院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置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重新申报。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示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为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勤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者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大量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制度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二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三日《国务院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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