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纲领与国民临时约法颁布的意义(1912)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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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曾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是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B.《中华民国约法》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D.《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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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曾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是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B.《中华民国约法》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D.《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试题答案:
试题解析 :
试题分析:分析题干,A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的,是一部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B项《中华民国约法》是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果实后于1914年炮制的一部宪法。是一部专制独裁的宪法。D项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颁布的,是一部社会主要宪法,以后随着国家的发展,又经过多次修订,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而新中国成立初期暂时没有修订完整的宪法,就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临时宪法。答案为C。考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点评:此题难度中等,学生对历史上出现的这几部宪法应有一个充分地了解和掌握。
试题分析:分析题干,A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的,是一部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B项《中华民国约法》是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果实后于1914年炮制的一部宪法。是一部专制独裁的宪法。D项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颁布的,是一部社会主要宪法,以后随着国家的发展,又经过多次修订,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而新中国成立初期暂时没有修订完整的宪法,就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临时宪法。答案为C。考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点评:此题难度中等,学生对历史上出现的这几部宪法应有一个充分地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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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人民辩正
公民、人民辩正 顾则徐
《南风窗》杂志主笔李北方先生最近在所服务杂志发表《没有人民,何来公民?》,批评将人民与公民对立起来的观点,而其立意则是标题所云“没有人民,何来公民?”。李北方先生说:“事实上,人民与公民,这两个范畴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而且人民先于公民而存在,没有人民,就谈不上有公民。”李北方先生以为人民与公民并不对立,这一观点我甚是赞同,因为这是摒弃了阶级斗争的立场。但对于人民先于公民而有的观点,我则以为谬误,特予辩正。原想按照李北方先生文章标题模式,起个“没有公民,何来人民?”题目,恐怕被人视作敏感,便以辩正本意为一朴素之标题。倘若李北方先生万一见了,《南风窗》杂志能刊登本文,本人不胜荣幸,并特声明放弃稿酬权。 人民,或者民,其涵义一样,是中国古已有之的概念。人民有两层意思:一为泛指所有人,或者居住于大地之上人的群落、部族、一国人口,“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左传》),“上古之时,人民少而禽兽众”(《韩非子》),此即孟子所谓“生民”也,其曰”自有生民以来,未有孔子也。”(《孟子》);二为人口中除君主、官员以外的人口部分,也即统治者以外的人即为人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当讨论一国内部事务时,人民概念的使用一般是后一层意思,比如《诗》曰:“质尔人民。”《春秋谷梁传》曰:“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 公民概念中国古代也有,《韩非子》曰:“公民少而私人众。”必须注意到,古代中国公民概念中的“民”是不包括君主的,因此,公民是在以上人民第二个层次涵义基础上的概念。这是中国古代公民概念与现代公民概念之间的关键性区别。现代公民概念是指一国之内具有该国国籍的全部人口。当清末时候,西学传入中国过程中,中国公民一词有了专指所有人口之现代涵义。但不可因此就以为公民概念就纯属于西方传入,这主要是基于东西交流,中国文化有了丰富化。今《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可以称之为现代公民概念,完全是中国的概念,指称公民是西方概念并不符合事实。按照指称公民是西方概念的逻辑,就如下文所列史实那样,如果我指称公民是苏联概念,是1954年从列宁主义、斯大林主义引入的政治文化,可否呢? 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观念的输入并被中国人接受,一国人口当不是按照官、民区分阶层,而按照阶级区分,人民概念就发生了混乱。阶级观念有两种:一种是指中国古代与马克思以前欧洲基本理解一致的社会等级制度,有贵族、平民之分,贵族又有爵位之差,如果承认奴隶制度则贵族、平民以外还有奴隶,无论贵族还是平民,只要不是官,就都属于人民;一种是以马克思为代表的从经济关系区分的阶级,这样,当把资产阶级视作为统治阶级,则资产阶级就不属于了人民,但事实是资产阶级大多数并非是官员,他们也是人民,于是,政治学概念即使在西方也被搅乱,中国更是一片混乱。1954年以前民族资产阶级还属于人民,1954年之后就实质性地被视作为必须消灭的阶级敌人了。更加荒诞的是,中国的官员们也声称自己属于人民,在这种官民不分中,人民被实质性消解掉了。 无论从怎样的阶级观点理解人民概念,但有一点是确定的,人民概念只是指一国人口的部分,尽管这部分人口占了绝对多数。现代公民概念则指一国拥有国籍之全部人口,即使是君主制,君主也是公民之一。既然如此,怎么能说先有人民才有公民?公民,只能是公民,才是现代国家得以成立的法理前提。至于这个国家内部将公民区分出人民、非人民,甚至区分出必须给予斗争乃至消灭的某个阶级,或者甲主张集体主义乙主张个人主义,等等,都只能在承认公民前提才能够发生。哪怕在极端历史时期要枪毙一个反动分子,也还是必须承认其为公民才可以对其判决并执行呢。当在消灭地主阶级、资产阶级时,当从阶级斗争角度视他们为不属于人民的敌人,司法终究还是要视他们为公民。 承认公民为一国全部人口,人民为公民基础上之分野概念,主张和使用公民一词,本身无涉政治立场或倾向之左右。如果一定要分辨出一个倾向性,在中国近现代史中,毋宁说恰恰呈现出的是左而又左的实际。 公民一词在清末滥觞,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康有为有《公民自治篇》。公民一词由于在中文本义中有公私对立之嫌,故而没有特别流行,最为流行的是在汉语言中更有影响力的国民一词。国民一词的使用,以梁启超最为频繁、热烈,包括革命党在内的人士无不接受这一用法。梁启超奠基现代公民理念而基本使用国民一词,有防止前例《韩非子》弊端之意,盖《韩非子》所谓公民可引向公民、私民之分,又进而可有充民为公的私法异化危险。 国民一词系中国古代即多用之词,《周礼》曰:“令国民族葬。”《左传》曰:“先神命之,国民信之。”其中有两层意思:一与现代公民一词无差,指的是一国之内所有人;一为人民之意,指君主、官员之外之人口。在民国国民政府时期,公民一词在法律文本中不用,甚至可说发生了遗忘,形成了国民与人民两词并用的局面。然而并非等于所有汉语弃公民一词而不用。这方面以北伐结束后即兴起的公民教育运动最为特出,这种教育不仅为国民政府承认,而且在1934年后属于蒋介石推出的新生活运动中重要内容。故可谓:公民一词滥觞于康、梁,流行于国民政府,其义与国民一词类同,然而使用限于非法律文本。所谓类同,即有不尽完全一致之内涵,除前述《韩非子》之病症外,公民可有超国家主义之色彩,所谓世界公民即是,而国民则不可有世界国民之衍义。 对于一般使用者来说,国民、人民两词关系是模糊的,但法律中则有明确区别。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所用为臣民一词,1911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之第七条首次使用国民一词。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首次使用人民一词,亦兼用国民一词。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法草案)出现了民国时期唯一的弃国民而仅用人民的的情况,但袁世凯在一片反对“天坛宪法草案”声音中,于1914年重新推出《中华民国约法》,恢复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精神,将国家主权归之于“国民之全体”,恢复使用了国民一词,但在具体条款中则使用人民一词。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继承了这种用法,之后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都以此模式进行了表述。 以具有过渡性的1931年6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之《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为例。《约法》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凡依法律享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约法》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以人民为主词,但该章第一条(《约法》第六条)云:“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于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条款,则全部使用人民一词为主词。据此,《约法》国民一词涵义与公民基本一致,这是一个“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的绝对平等概念,但涉及到具体权利和义务时,则以人民为主词,也即不承认人民以外的人口享有人民所享有之权利义务。在语词形式上,《约法》不用公民而用国民,乃是辛亥革命后中国通行话语习惯。 除《天坛宪法草案》外,民国法律不用公民一词而用国民、人民,左乎?右乎?比较清末,此为左;比较国民党失败后之中国,此为右。1949年9月《共同纲领》继承了民国不用公民一词传统,基本使用人民一词,但并未完全拒绝国民一词,其第八条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税赋的义务。”其它尚有第四十二条。尽管如此,已经呈现出了弃用国民一词的倾向。 如果试图弃用国民一词,而又不愿意接受公民一词,只用人民一词能行通吗?不能。一个政权所掌握的国家,只要不接受否定一部分为人、属于国家人口的奴隶制,对中国来说只要不接受回到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水平,或者回到《天坛宪法草案》的水平,就必须承认其合法性基础是国家的全部人口,就必须承认人民是以国家全部人口为基础的概念。即使进行极端化的阶级斗争,也必须承认一国之内的阶级敌人也构成为国家合法基础的因素。因此,当试图摆脱民国使用国民一词的痕迹,自然就接受公民概念。在1949年10月建国后实行苏联化国策时,这方面没有任何意识形态障碍。因为,苏联是接受并广泛使用公民一词的。对于中国一般公众来说,苏联电影《伟大的公民》令中国文盲也知道了公民一词。当知识青年们狂热地阅读《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时,也熟悉了里面的公民称呼。在清末之后,中国人再次有了公民一词的滥觞。也即,公民一词在中国法律学、政治学层面的正式使用,并非是右倾的结果,而是更加左倾了的结果。 1954年《宪法》完全排斥了国民一词,虽然人民仍然是主词之一,但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公民一词,并令其成为了与使用人民一词一样高频率的主词之一。其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其它尚有第七十七条及专门的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总之,尽管不承认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属于人民,但依然必须承认其为公民。在法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在人民,但国家也属于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人民是包括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在内的全部人口中的主权者。 自1954年《宪法》后,公民一词获得了绝对不可排斥的地位。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宪法文本,公民都属于主词之一。比较除不够明确的《天坛宪法草案》外的民国宪法文本,1954年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与民国宪法文本的共同点都是采用主权在民理念,但民国宪法文本采用的都是主权在于国民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采用的则是主权在于人民的原则。但是,不可否认公民作为涵盖全国全部人口的概念是基础,是前提,在这一基础、前提之下才能够讨论人民权力。从人民主权理念出发,可以认为人民是主要的,但主要不等于先有的存在。公民与人民之间的逻辑关系,就如大地与高山,崇拜者可以对着高山膜拜,但如果以为有了高山才有大地,则就是迷失了基本的自然之序。 以上可知,人民、国民、公民都是中国古已有之的名词和概念,但其内涵则在清末以后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从语言学角度可以认为是丰富化。三个词的运用,人民一直处于常用地位,国民与公民都在清末滥觞,但国民一词的使用更为通行,并被法律体系正式接受为基础性概念,形成为民国法律的基本范畴特征之一。公民一词尽管为国民党所接受和运用,但并没有上升为基本的法律范畴,而是在1954年后获得了上升,用以取代了国民一词。因而,不是人民,而是国民与公民之分,构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之前的民国政权之间,所发生的宪法层次法律范畴体系基本的、突出的形式区别所在。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抛弃了国民而仅仅使用人民一词,是其之所以最为臭名昭著的根源所在。 在国民基础上使用人民范畴,曾经是捍卫中华民国基石的问题。是否在公民基础上使用人民范畴,则涉及到是否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石的问题。
有不一样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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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生,祖籍江苏武进,上海人,1984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学院,.
著作:1,《朱德别传——与毛泽东的恩恩怨怨》(香港版),同书异名台湾版《永远的共军总司令:朱德》;2,《服装是性的》(台湾版);3,共和的守护者—蔡锷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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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现代政治文明的进程
2006年第9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18篇
  【热点背景】 中国论文网 /9/view-875102.htm     自邓小平提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观念以来,江泽民提出了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目前国家正在强调三个文明建设,这说明近年来国家特别重视政治文明建设。中国近代的政治文明建设,是中国社会近代化进程的结果,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近现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变化,包括清政府中央结构的变化和实行新政,资产阶级立宪派提出的君主立宪制度,资产阶级革命派建立的民主共和国,中国共产党追求、建立的民主政治制度。重点是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和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政治制度。高考曾多次考查近现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内容。      【考点知识】      一、晚清政府政治制度的变化   1.总理衙门:1861年设立,是中国中央机构开始近代化的标志。是推动洋务运动的中央机构。   2.外务部:《辛丑条约》规定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既反映了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进程,也反映了中国中央机构近代化的进程。   5.清政府的“新政”:派遣留学生、编练新军、奖励实业。   6.《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第一部宪法。   7.“皇族内阁”:是中国近代第一个责任内阁。      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的思想和实践   1.早期维新派:在政治上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度。   2.戊戌变法:康有为主张仿效日本君主立宪制度,实行新政,在当时是符合中国历史发展趋势的,具有进步意义。      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建立和结局   1.20世纪初,孙中山创建中国同盟会,在其政治纲领三民主义中明确提出“民权主义”,即进行政治革命,推翻封建帝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   2.辛亥革命:中国近代历史上的一次伟大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它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      五、中国共产党的民主政治建设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1.中共“一大”:规定党的奋斗目标是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实现共产主义。   2.中共“二大”:第一次提出彻底的民主革命纲领。   3.根据地的工农民主政权:实行土地改革,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得到保证。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949年9月,通过了《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   1.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2.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民主协商制度。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199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真题训练】      1.从清末立宪到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中国的宪政建设经历了近半个世纪,其中1949年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是:   A 《钦定宪法大纲》B 《临时约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 《共同纲领》   2.1912年春,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A.宣告了中华民国的成立    B.标志清王朝统治的结束    C.宣布废除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    D.标志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的诞生   3.日成立的中华民国被称为亚洲第一个“美国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因为它   A.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B.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C.国内民族一律平等D.实行责任内阁制   4.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相比,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新特点是    A.规定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 B.规定实行人民民主专政   C.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 D.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5.20世纪50年代我国推动国家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措施是   A 在工矿企业实行民主改革 B 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 发动群众参加党的整风运动 D 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6.材料题析题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建立民国。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    ――孙文《同盟会宣言》   材料二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与所谓“天赋人权”者殊科,……则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材料三统一中国东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工人、农民,无论男女,在各级议会有无限制的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制定关于工人、农民以及妇女法律:(1)改良工人待遇;(2)废除包工制;(3)设工人医院;(4)工人保险;(5)保护女工、童工;(6)保护失业工人。    ――《中共二大宣言》   回答:   (1)根据材料一、二,比较概括“享有民权”者的范围的不同。分析这一不同产生的原因。   (2)结合材料三,分析中共二大宣言对民权的解释与新三民主义的原则区别。   解析:(1)材料一强调共和制,材料二强调反帝,变化原因是当时的革命对象不同;(2)原则区别应该从阶级性考虑。   答案:   1.D解析:审题注意时间,由于是筹备新中国的建立,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通过的《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2.D解析:区分各选项的内容与试题的关系,A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B是宣统下诏退位,C本身不成立,D符合试题。   3.A解析:试题注意“美国式”,美国1787年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4.C解析:试题注意“新特点”,1954年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5.B解析:审题注意时间,1954年宪法规定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1)旧三民主义把民权赋予反对帝制的国民,因为当时革命的主要对象为清政府。新三民主义把民权赋予中国国民中一切反对帝国主义的人,因为当时革命对象是帝国主义及支持下的北洋军阀。(2)新三民主义对人民的内容抽象,其实质是资产阶级的权利;中共“二大”宣言中有彻底实现人民的权利,如八小时工作制、工人福利待遇、保护女工童工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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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共同纲领区别?相关事件是一个时期的东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一个东西吗?
不是一个时期的事情,临时约法是孙中山的辛亥革命时期,而共同纲领是建国时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胜利,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日由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日因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但在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北洋政府部分,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政府的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的号召,再度恢复.日被人称“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而取代.日段祺瑞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再次被废除.在南方政府部分,则从未正式废止,直到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国民政府于日建立后即少谈及此一法律.主要内容仿法国式之责任内阁制:盖当时之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之野心,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总纲以简洁之文字,将国家之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权利义务之保障已有详尽之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大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精神由参议院选举之.司法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秋,中国人民经过了—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胜利.国民党的军事力量已经土崩瓦解,阶级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革命即将获得全国性胜利.革命胜利后将要建立—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规定建国后的大政方针,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以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把革命和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这就迫切需要制定—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但在当时大陆还未全部解放,战争尚在进行;反革命势力还很猖獗,各项社会改革尚未开展;社会秩序还不够安定;遭受长期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尚未恢复;人民群众的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因此,还不能立即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制定一部完善的正式宪法.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的代表635人,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它肯定了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告了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统治的结束和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建立,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它确认“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它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并且规定了新中国的各项基本政策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于它所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并且由于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尽管它还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不管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它是建国初期团结全国人民共同前进的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对于巩固人民政权,加强革命法制,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及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方面起着指导作用.它的许多基本原则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都得到了确认和进一步发展,因而在我国宪政史上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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