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012山东专升本政策市场营销专业 复习资料 经济法如何复习? 市场调研资料?

&&& 市场营销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营销专业是经济管理专业中比较实用的专业,通俗点来说,就是培养“生意人”的专业。我校市场营销专业创建于2003年,学制三年,大专学历,可参加专升本考试。本专业专兼职教师75%以上具有硕士学位,85%的教师是同时具有企业营销经验的“双师型”教师。
培养目标&&& 本专业是与企业经营管理实践密切结合的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重点学习和研究市场营销原理、方法和策略。本专业旨在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掌握市场营销理论及方法、具备工商管理的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素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开拓精神和市场营销务实能力的应用复合型高职人才。
主要课程&&& 本专业主干课程有市场营销实务、国际营销、市场调查与预测、营销策划、消费者心理学、网络营销、广告策划、商务谈判、商务礼仪、推销技术等,专业基础课程有电子商务、国际贸易与实务、企业管理、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基础会计、经济法、普通话与口才等。
专业特色&&& 本专业坚持加强在市场营销专业理论知识教学的同时,注重案例教学、校内外模拟实训和顶岗实习,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市场调研分析能力、营销策划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营销组织管理能力等;组织并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国家级的专业技能大赛,强化学生的市场营销专业综合技能;激发学生的创业激情,引导学生进行创业规划,并给与一定的创业帮扶。
实习实训&&& 为了让学生把所学理论知识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院在校内建立了“市场营销实验室”、“网络营销实验室”和“国际贸易实验室”和“电子商务实验室”等多个实验室,满足校内实训教学,并与校外多家企业达成校企合作协议,满足校外实践教学的需要。
职业资格证书&&& 本专业实行“双证制”,即“国家学历必修+国际/国内职业证书”的教育模式,往届每年毕业生的双证率不低于85%。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助理营销师资格证、市场调研员证、策划师证等。
就业方向&&& 市场营销毕业生可以从事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策划、市场开发、营销管理、商品推销、客户服务等工作。市场营销人员是各类型企业不可缺少的人才。根据中国有关资料统计,市场营销人员一直都是最受欢迎、最供不应求的人才,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种势头在未来将越来越猛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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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导读:经济法讲义经济法共涉及四部分:基础理论部分;企业法部分;市场监管部分;宏观调控部分。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掌握: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理解:
经济法讲义
经济法共涉及四部分:基础理论部分;企业法部分;市场监管部分;宏观调控部分。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掌握: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理解:经济法的产生原因;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法律体系;经济法的性质和特征;经济法的原则。
该部分涉及三个重要的知识点: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产生原因
1.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2.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1)市场存在缺陷 &&国家能动干预
市场障碍的存在
市场本身的唯利性
市场调节的被动滞后性
(2)社会经济结构变化&&公私法理论受到挑战
私人─国家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私人─组织─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
(二)历史沿革
1.西方的国家经济法
战时经济法&&&&&&&&&
危机对策经济法&&&&&&&&&
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2.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世界上迄今为止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3.我国经济法的发展
孕育形成阶段
调整与过渡阶段
成熟与稳定发展阶段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提出&&
1.摩莱里&& 1755年 《自然法典》
2.德萨米&&& 1842年 《公有法典》&
3.蒲鲁东&&& 1865年 《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
4.赫德曼&&& 1916年&&& 《经济学字典》
5.一战以后(二十世纪初)鲁姆夫《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
(二)经济法的概念
1.早期观点:
丹宗昭信: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
罗柏萨维: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
高田植一: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
2.近期观点:
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也就是主要为了以社会调节的方式解决有关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的法。
换句话说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经济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
3.我国学者的观点:
(1)新经济行政法论: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调控和管理的法律。
(2)经济协调关系论: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平衡、协调结合论:是平衡协调法,是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4)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论: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促进经济协调、稳健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国家需要干预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秩序管理关系)
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在国家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在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
产业调节、计划、财政税收法、金融调控法、价格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
3、市场主体及其组织管理关系
4、对外管制关系
5、国有参与关系
其他:社会分配、社会保障
三、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的独立性
1.相关概念
法律体系由规范性文件组成
法的体系由法的部门组成
法学体系由法学学科组成
2.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调整对象&&& 特定的
(2)调整方法
惩罚性赔偿&&& 肢解垄断企业 、资格减免与信用减等引咎辞职、以及弹劾
(3)立法现状及理论研究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都体现国家干预
(2)都运用行政方法
(3)法律渊源相同
(4)都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法律渊源相同
(3)都维护经济秩序
四、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p95
(一)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1.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2.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3.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4.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p100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4.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5.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三)种类
1.市场主体&& P108
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1)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产投入企业,取的出资所有权,以追求保值增值目标并承担风险的市场主体。
法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
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
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
(2)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
经营者资格 :意志能力 ;经营范围 ;财产能力 ;技术能力
经营者类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挤组织和农户 ,以及金融机构 。
(3)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4)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
2.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①地位的法定性
②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和隶属性
③权责的统一性
宏观调控、行业管理、 资源管理、 经济监督和劳动与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3.社会中间层p117
是指独立于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
特点: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专业性
法律地位: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1)团体性主体
工商业者团体 、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雇主团体、农民团体、科技工作者团体等
特征:非营利性 ;民主性& ;自律性 ;
&&&&&& 互(共)益性 ;互(共)益性 ;公约性
(2)单元性主体
①社会评价主体
是指依法成立,并有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受托人或社会提供评价服务的组织。
特点:公正性;中立性;专业性。
②经济调节主体
是指依法成立的运用其货币经营、资本经营等业务,配合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特殊企业或事业单位。它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资产投资机构等。
③市场交易中介主体
是指依法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它包括经纪人及经纪机构、职业介绍所、人才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所、拍卖人、招标代理机构等。
五、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本质
1.社会本位法
2.平衡协调法
3.&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二)经济法的特征
恩格斯:民法是& &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
经济法,立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直接将经济制度、经济技术性规范变为法,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政策因经济形势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 ,经济法受其影响也时常处于变动之中;
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3.政府主导性
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
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
第二章企业法概述
了解: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掌握:企业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企业的设立;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杨)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或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甘培忠)
1.企业是一定人、财、物有机组成的经济组织;
2.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3.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4.企业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
依企业所属的经济部门分为,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餐饮服务业等;
依企业的技术装备及生产力要素所占比重分为,技术密集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
依企业内部的结构分为,单一企业和联合企业;
依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分为,大型企业(特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依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依企业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分为,公用企业和非公用企业;
依企业是否具有涉外性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依据法律规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依法分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公司,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三、企业法的概念
是指关于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变更、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组织法、行为法结合,组织法为主。
实体法、程序法结合,实体法为主。
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结合,强制性规范为主。
管理法、财产法结合。
四、企业的设立
(一)企业设立的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
2.特许设立主义
3.核准设立主义(许可设立)
4.准则设立主义(登记主义)
5.严格准则设立主义& 企业设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文件;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人;
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6.有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审批程序
五、企业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变更
1.企业组织的变更
吸收合并(A+B=A/B)
新设合并(A+B=C)
派生分立(C=C + A/B)
新设(分解)分立(C = A+B )
参与合并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股东提出一个合并契约草案
订立合并契约
通过合并决议& 有,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办理合并登记
2.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的变更
3.企业变更的法律后果
(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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