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学长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体育河南大学挂科补考怎么办?补考吗?补考再不过怎么办?

3日,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了今年高考具体时间安排: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定于6月7日至8日进行。具体时间安排为:6月7日9-11时考语文,15-17时考数学;6月8日9-11时考“加一”科目,15-17时考外语。由于外语有听力...
3月4日,无锡市教育局公布了2014年中考方案。今年中考基本延续去年的方案,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与化学、体育共5门,总分为530分;思想品德、历史、理化实验操作、劳动技术、研究性学习、音乐和美术等考查成绩列为中招录取参考。
“挂三科会留级吗?真纠结!”“我居然挂了一科,好伤心,你们挂科木有?”“热泪庆祝期末考试零挂科。
英国两年内完成大学入学考试课程,第一年,大家会选自己最擅长、最有兴趣的3-4门课,考试后拿到AS证书。第二年,我们再从AS里选出优秀的3门课继续学,考试得到A-Level证书。
省招考院近日下发关于山东省2004级、2005级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综合补考的通知。
你好网:你就读的专业是?为什么选择这个专业?当时为什么选择马来西亚城市理工大学学院?Shirley:工商管理。就业对自己未来发展有帮助。选这个学校因为好毕业。你好网:这所学校的中国学生多吗?关系如何。
“凡期末考试挂科者,学校将向其收取高额的挂科费,最高的竟达5000元,这不仅让人觉得不可思议,更令人感到愤怒。”昨日(14日),长江职业学院大三学生陈伟(化名)向记者投诉称:该校于近日开始实行一项新规定,从本学期开始,凡挂科(不及格)的学生...
刘某介绍,从早上10点30分到考场时,考务人员已告诉考生系统遭遇故障,暂时无法照相,此后,系统短暂恢复,在大约11点左右部分考场才开始照相进入考场,但之后系统一直处于瘫痪状态。
“首考”通不过的八菱科技,在时隔4个多月之后的“补考”中能顺利闯关吗?笔者对此心里没底。“首考”之所以通不过,除了八菱科技首发时询价对象不够这一内因外,还与当时新股频繁破发、投资者“打新”热情下降这一外因有关。如今“补考”,“八菱”还是那个...
这次的“齐鲁德比”被两次延期已经不能用“好事多磨”来预期了,赛前雄心勃勃的青岛中能正好等来了一个已经三连败的老大哥,比赛会往哪个方向发展一目了然。但我没有想到青岛小弟会在济南把老大哥一拳放倒,即使下半场到了补时阶段还对鲁能扳平比分抱有幻想。
对于古巴考生来说,即使高考失利也并不意味着上不了大学。古巴哈瓦那大学西班牙语专业大三学生洪思宁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古巴高考的结果并非一锤定音——“如果落榜,考生当年还有一次补考机会。”
  实习生 蒙茜 本报记者 肖舒楠洪思宁,古巴哈瓦那大学西班牙语专业大三学生  6月中旬,古巴的高考结束了。不过,对于古巴考生来说,即使高考失利也并不意味着上不了大学。古巴哈瓦那大学西班牙语专业大三学生洪思宁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古巴高考的结...
后天,郑州中招体育考试将全部结束,今年,“临阵脱逃”办病免的学生越来越少了,而临时因伤病没有参加考试的,月底前还有机会再补试。昨天,在中招考试郑州九中考点,郑州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处长王克杰说,去年,郑州中招体育考试平均分为42.3分,今年考生...
一年前开始流行的《三国杀》至今仍然风靡各大校园,是学生们周末消遣时最常玩的桌面游戏。近日,一款仿造《三国杀》卡牌游戏的《大学杀》,凭借“占座”、“点名”、“考试划重点”等鲜活的大学元素在网上受到大学生追捧。
  北非国家利比亚境内连日来的紧张局势,波及到了中建、中铁等中资公司在当地承建的项目。据介绍,青建集团共有1300余..  今年青岛开建10所中小学  教育部:“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是忽悠  国家。
核心提示:因残疾、伤病免修体育课且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应由考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办理免考手续。
一款仿造《三国杀》卡牌游戏的《大学杀》,凭借“占座”、“点名”、“考试划重点”等鲜活的大学元素在网上受到大学生追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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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on value=""&网页&/option&挂科补考交1万6 学渣:我与学霸的区别是考完试我就没钱了 | 北晚新视觉人文社科学院 学业指导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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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发布日期:
作者:黄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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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和进一步落实依法治校和科学管理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本科教学实行学分制。其目的在于通过明确学生入学资格、在校学习资格和毕业资格,加强教学管理,进一步调动学生在学习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学生的学习提供更多的自由选择权,以促进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方面的自我塑造和全面发展,增强社会适应能力;给教师的教学提供因材施教和教学改革的空间,推动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包括高职升入本科)学生的管理,是学生学习全过程的管理规范和学习指南。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按照程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按照学校的安排和组织,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生应具有的思想品德和修养
第五条 在校学生应具有的思想品德和修养: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树立诚信意识,作风正派,言行一致,举止文明,批评和自觉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和较好的心理素质;
(五)实事求是,追求真理,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不断实践,勇于创新,遵守科学道德,发扬&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学风,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六)尊敬师长,关心和团结同学,树立集体主义思想,热心公益活动,热爱学校。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入学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考试合格并经我校正式录取的考生,具有入学资格。
新生须持《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属教学院(系)请假,经同意后,按暂缓入学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入学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文化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无论何时被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学校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体检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属教学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暂不注册,准许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规定
新生因病可向所属教学院(系)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计入在校年限。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享有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自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之日起,学生必须在两周内办妥手续并离校。逾期未离校者,由所属教学院(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学生必须在本学年结束前的六月份,向所属教学院(系)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诊断病愈的证明。经所属教学院(系)同意后,按指定时间到校复查。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本年度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由所属教学院(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教务处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籍注册
所有在籍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生除外)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由本人持学生证和有关凭证(缴费凭证或缓、减、免学费凭证等)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由学生所属教学院(系)办公室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签署注册时间以取得本学期的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所属教学院(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不按时注册者,按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且逾期两周不到学校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经所属教学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作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有关程序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相关部门核准缓、减、免交学费的学生,可持学生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未经注册学籍的学生,无权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和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
学制、学习年限、在校年限、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 标准学制、学习年限、在校年限
普通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按四学年制定。高职毕业生升入本科专业(简称高职升本)的标准学制为二年,相关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按二学年制定。
学习年限是指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学校允许学生经过履行一定程序,自主安排弹性的学习年限和学习进程。学校规定普通本科学生的学习年限最短为3年,最长为8年;高职升本学生的学习年限最短为2年,最长为4年。
在校年限是指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毕业离校期间拥有学籍的年限。标准学制内无法完成学业的,经申请可延长在校年限,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相关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年限)。
第十二条专业培养方案
本科教育是在通识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专业&是指学校所培养人才的职业去向。学校按办学定位和社会需求制定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按标准学制制定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
培养方案包括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综合教育三部分,由若干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组成。通识教育着眼于学生道德、智力和身体的和谐发展,致力于把学生培养成为全面发展的人,即成为有广泛知识、宽广视野和完整人格的&有教养&的人,包括哲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数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等方面的课程学习和与之相关的各类实践训练;专业教育是指为了满足学生从事某类或某种社会职业必须接受的训练所需要的教育,包括相关学科基础课程、主干学科基础课程等一系列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实践训练等;综合教育是指以课外为主的思想教育与公益活动、学术活动、文体活动和自选活动等。
第十三条课程
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修读的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分为必修、选修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中的公共课程以及专业教育中的学科基础和主干课程(含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对部分必修课程,学校按不同档次(目标要求不同)和不同类型(面向专业不同)开设,学生可按照不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且能结合自己的志趣及特长等原则选择修读。
(二)选修课是根据通识教育中各课程模块及专业教育中相关学科基础、主干学科基础、专业方向课程教育的需要而按模块设置的选修课程。学生必须按要求选修其中几组或在各组内选修若干门课程。
第十四条学分
学分是一种计算课程学习量的单位,它表征课程的学习时间、难度和强度,是学生为达到该课程学习目标应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的量度。学校实行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简称学分制。学生通过履行注册修读手续获得课程学习资格,并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级、行政班、届和年级
第十五条级、行政班、届、年级的定义
学校以学生实际入学的年份定义&级&,并按入学年份赋予其唯一且不变的学号。例如,2010级学生是指于2010年入学的学生。
学生入学后可按所学专业组成若干行政班,并赋予班号。行政班是学生管理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各行政班设班干部、班主任或学业导师。同一行政班的学生允许有不同的学习进程和专业方向。学生变更行政班时该生的学号不变。
学校以学生毕业离校的年份定义&届&。例如,2010届学生是指于2010年毕业离校的学生。
为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和便于学籍管理,学校根据学生完成标准学制下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要求修读课程的情况及学习进度来区分其所属学业&年级&状态。学生在校期间可被区分为一年级学生、二年级学生、三年级学生或四年级学生。高职升本学生暂不参与学业&年级&状态划分,不进行升级、留级处理。
第十六条年级的划分标准
学校按照标准学制下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根据&已获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和&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获得率&两项指标进行判断,将学生分别按照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或四年级状态进行学籍和学业管理。
&已获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和&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获得率&定义如下:
说明:综合教育及非主修专业课程的学分不作为升级和留级判断的依据(既不算作分子也不算作分母)。
各年级划分的具体标准见下表:
已获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范围
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获得率
[0,20%)
[20%,40%)
一年级必修课学分获得率&70%
[40%,70%)
前两年级必修课学分总获得率&80%
70%以上(含)
前三年级必修课学分总获得率&90%
第十七条升级、留级和跳级
(一)学校根据学生(不含高职升本学生)截至每学年末的课程学习进度,进行升级、留级判断。学生升入高一年级,需要同时满足&已获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和&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获得率&两项指标要求;只要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就不能升入高一年级,并给予留级处理。
(二)获准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的学生,若所修学分已达到高一年级的比例范围,本人可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经所属教学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允许跳级。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与记分方式
(一)学生应当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的校内学习成绩档案。课程考核方式主要依据课程教学目标和学习过程要求进行设计。所有课程的考核方式、考试方法与成绩评定权重,均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有所规定,并应在开课时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
(二)全校各类课程成绩采用两大类、共三种记分方式:即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按百分制记分的课程,60分为及格线,及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按五级制或二级制记分的课程,分别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通过&、&不通过&记分,达到及格或通过者,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的记分方式由开课教学院(系)在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时规定,全校同类型课程的记分方式应该保持一致。
当需要将五级制折换为百分制记分时,按照优为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折算;当需要将百分制折换为五级制记分时,按照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折算;当需要将二级制折换为百分制时,按照通过为80分、不通过为60分以下折算。
(三)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德育大纲》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成绩评定的原则标准
每门课程应通过多种考核和测量手段,综合得出学生的成绩。评定成绩的原则标准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学生基本掌握所学内容,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低限要求,可给及格成绩;较好地掌握了所学内容,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一般要求,可给中等成绩;熟练地掌握了所学内容并可以灵活应用,完满地实现教学大纲规定的目的要求,可给良好成绩;在良好基础上,在学习过程中和考试答卷中均表现出具有开拓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的学生可取得优秀成绩。
采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成绩评定,一般是根据平时学习过程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权平均,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权重一般不高于50%。其中,平时成绩是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单元测验、期中考试、课外作业、实验或实习报告、课堂讨论、专题研究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采用五级制或二级制记分的课程成绩评定,特别强调考核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收获。一般是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单元测验、课外作业、实验技能、实习报告、设计报告、课堂讨论、个人或小组专题研究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原则上,每门课程成绩优秀(90分及以上)率不应超过20%,不及格(60分以下)率至少应有3%。
第二十条平均学分绩
平均学分绩(简称GPA)作为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既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判断能否超前修读高年级课程以及申请免听、免修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是否应受到学习警示及退学处理的重要参考指标。
平均学分绩相当于修读每一学分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
某一时间段的平均学分绩按下式计算:
公式说明:
(1)某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换算为百分制)&获得的该课程的学分数。成绩为60分以下、不及格或不通过的课程,&获得的该课程的学分数&一项计为0,因此相应课程的学分绩亦为0;
(2)&本时间段注册修读的各门课程&是指:除综合教育和非主修专业课之外的该时间段所有注册修读的课程,也包括注册修读的再修课程;
(3)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的计算结果均不保留小数,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4)按学期作为时间段计算的平均学分绩称为学期平均学分绩;按学年作为时间段计算的平均学分绩称为学年平均学分绩。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每学期已注册各类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未办理注册修读手续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也不能获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考试严重违纪、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及格或不通过。注册修读课程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程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及格或不通过。
除综合教育课程和非主修专业课程外,所有已注册而未办理退课手续的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均纳入当学期或当学年平均学分绩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成绩档案
学生课程成绩记载形式分为校内学习成绩档案和毕业成绩档案两种。学生历次注册修读的全部课程的成绩(无论及格与否),包括补考或再修的各次成绩,均须记入学生本人校内学习成绩档案,不得作任何删改。校内学习成绩档案反映原始记录,主要用于学校内部教学管理。毕业成绩档案是学生毕业离校时以学生历年取得的每门课程的最高成绩形成的记录,毕业成绩档案应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如果所修某课程模块的学分超过专业培养方案的最低要求且在满足毕业条件(学分数和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达到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学生于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可向所属教学院(系)提出申请,取消显示毕业成绩档案中不满意的相关课程修读记录。毕业后,除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规定允许回校注册修读的课程外,毕业成绩档案中所修其他课程记录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条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
按照学生毕业离校时形成的毕业成绩档案计算的,从入学直至毕业的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综合教育、非主修专业课程的成绩不计入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的计算),称为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可用以判断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程度,是作为能否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之一,也是作为学生能否申请提前毕业的重要参考指标。
对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省市级、国家级竞赛获奖的学生,以及取得其他特殊成绩和贡献的学生,在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时,可给予适当数量的平均学分绩加分。具体规则按《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关于本科学生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奖励加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资格
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核前对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课教师应取消该学生的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不及格或不通过:
(一)一学期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量累计超过三分之一的;
(二)未被批准免听,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三)根据任课教师考勤记载,一学期有三次以上(含)旷课的;
(四)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五)严重扰乱课堂秩序且屡教不改的;
(六)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七)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等阶段性考核环节中,存在不诚信行为虽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但任课教师认为情节严重的;
(八)任课教师认为应取消其考核资格,并经开课教学院(系)同意和教务处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补考、补考资格、补考成绩、毕业清考
学校开设的课程,一般有二次考核机会,第二次考核机会称作补考。若该课程结课时第一次考核成绩为不及格的(或因故办理缓考手续的),可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对于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原则上不统一安排补考,由开课教学院(系)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学生修读过程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采取补考方式再次评定学生成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补考资格:
(一)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
(二)该课程结课第一次考核时构成旷考的;
(三)该课程结课第一次考核时构成违纪、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因缺课原因,造成公共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的;
(五)任课教师认为应取消其补考资格,并经开课教学院(系)同意和教务处批准的。
学生参加补考若成绩及格,该课程成绩最高只能按65分(或及格)记入校内学习成绩档案,该成绩作为课程注册学期计算平均学分绩和年级判断的依据。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通过申请注册再修方可取得该课程再次修读、考核和补考的资格;未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的学生,被视为自愿放弃补考机会,该学生必须通过申请注册再修方可取得该课程再次修读、考核和补考的资格。
学校可在春季学期为还有少量不及格课程的毕业生举办一次毕业前的清考,但对所有课程举办毕业前清考不是学校的义务。举办清考的课程名单主要由开课教学院(系)根据课程性质和资源情况而定,并在学期初由学校统一公布。只有已具有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并已申请作为毕业生管理的当年毕业学生,由本人报名申请,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毕业前清考。若清考成绩及格,最高只能按65分(或及格)记入校内学习成绩档案。
第二十六条缓考、旷考
考试一般不准请假。学生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者,须持校医院证明或北京市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证明,在考前(急诊可在考试结束后二周内)向学生所属教学院(系)院长(主任)请假,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下发缓考通知书,方可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补考一般不准缓考。申请缓考视为学生自动放弃一次该课程的考核机会,经批准同意的缓考原则上应随该课程的最近一次补考一同进行;缓考成绩据实记入校内学习成绩档案,并作为课程注册学期计算平均学分绩和年级判断的依据。
凡未经教务处批准缓考而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构成旷考。
第二十七条大学英语课程考核
《大学英语》课程实行分级教学,其考核方法和成绩评定按照外语系有关规定执行。
非英语专业学生在修完学校要求的《大学英语》必修课程后,学校鼓励其报名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英语专业学生在修完《基础英语》课程后,必须报名参加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CET-4或国家英语专业四级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学生,可在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时,申请获得适当数量的平均学分绩加分。具体规则按《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关于本科学生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奖励加分的规定》执行。对学习其他语种的学生,参照此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共体育课考核、《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每学年应通过测试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及格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测试项目为五类,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其他三类测试项目各选测一项。选测项目每年由体育教学部在测试前两个月确定并公布。选测项目原则上每年不得重复。
(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各项评价指标的得分之和为最后得分,满分为100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90分以上(含)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59分以下(含)为不及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按评定等级计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三)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小时者,奖励5分,计入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总成绩。
(四)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①评价指标中400米(50米&8往返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②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者。
(五)除上述(四)项第②种情况之外的原因导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该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为不及格。
(六)患病或身体残疾的学生,可向体育教学部提交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经校医院证明,体育教学部核准后可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在测试时对于生病学生实行缓测或免测。
(七)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
(八)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身体残疾学生,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可记为满分,但不评定等级。
(九)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进行评定。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
第二十九条创新学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省市级以上(含)学科竞赛、成果展览、表演、设计等活动获奖,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参加并完成学校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URT计划),经本人申请,由学生所属教学院(系)审核推荐,教务处认定后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1)获国家级奖励的,可奖励4个创新学分,成绩记为100分;获省市级一等奖奖励的,可奖励2个创新学分,成绩记为90分;获省市级二等奖奖励的,可奖励1个创新学分,成绩记为90分;
(2)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国际学术会议发表1篇论文或获得1项专利,可奖励3个创新学分,成绩记为90分;
(3)参加URT计划,完成相应的实验(设计)任务、提交研究报告(论文)等环节且答辩合格的,可获得1个创新学分,成绩由指导教师按五级制评定分数。
(二)创新学分可以有以下用途:
(1)创新学分可纳入学生获得学期的平均学分绩计算;
(2)创新学分可由本人书面申请,并经所属教学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内容相近、学分相当的课程模块或课程;特殊情况下也可申请替代与所获奖励相近领域的、学分相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3)获得北京市教委主办的北京市级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个人名次在第三名及以上),获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个人名次在第八名及以上)的学生,若不申请创新学分以替代培养方案中的某些课程,也可在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时,申请给予适当数量的平均学分绩加分。具体规则按《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关于本科学生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奖励加分的规定》执行。
选课、缓修、免听、免修、再修
第三十条注册选课制
经学生本人选择课程并按学校要求办理注册修读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必修课程由学校按照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为学生预先选定并注册。
选课的具体办法见《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选课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学校向学生提供其修读专业的培养方案、每学期开设课程的目录和选课指南,并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组织学生选课。学生选课应参照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兴趣、学习基础和能力,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学生应优先选择修读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和低年级课程。
(二)对有严格先后修关系的课程,学生应先注册修读先修课程。对有严格共修关系的课程,学生应同期注册修读这些课程。对有排斥关系的课程,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只注册修读其中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一门课程。
(三)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是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阶段。学生注册修读该环节前,须通过学校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四年制本科学生须处于四年级状态并满足累计取得的课程学分占其毕业所需总学分比例为86%以上(含)的条件,才具有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正式资格,并允许注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高职升本学生获得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正式资格的条件由各教学院(系)根据其所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制定,报教务处审定后试行。
(四)上课时间有冲突的课程,原则上不允许同时注册修读。上课时间冲突超过课程总学时20%的课程,以及考试时间有冲突的课程,不得同时注册修读。
(五)为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学期选择修读课程(包括再修课程)的总学分数一般为22~26学分,最多不得超过32学分。受到学习警示的学生,其每学期最高允许修读学分受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限制。
(六)学生可对所选课程试听一周,在每学期开学前二周内允许学生对本学期所修读的课程进行退课、补选或改选。对非前二周开课的课程,允许学生在该课程开课后的前二周内办理退课手续,但原则上不得再补选或改选其他课程。
第三十二条缓修、提前修读和跨专业、跨校修读课程
根据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制度的有关精神,学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可以不完全按照标准学制下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课程学习进程,允许自主安排学业进度,例如可以缓修指导性教学计划当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
提前修读课程是指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申请程序,允许学生超前注册修读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下一学期或下一学年的课程。
跨专业修读课程是指在确保能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申请程序,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跨学校修读课程是指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并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在与我校有联合办学、互认学分协议的国内外高校中修读某些课程。跨校修读的课程,在通过一定的课程替代认定程序后,可以替代本校专业培养方案中的某些相关课程。
第三十三条修读研究生课程
学生申请并获得所属教学院(系)批准,可在本科阶段选修研究生课程。相关研究生课程经所属教学院(系)确认,在教务处备案后,可替代本科阶段的专业选修课程。如果成绩合格,在被录取为本校硕士研究生后,学校认可该课程成绩并计入研究生课程学分。
第三十四条免听
经批准不必到课堂听课称为免听。免听是为自主学习能力强的学生设立的特殊学习方式和途径。具体何种类型和性质的课程可以接受学生申请免听,由开课教学院(系)及任课教师决定。学业优良、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5分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每个学期最多可以申请免听一门课程。
申请免听的学生需填写《免听课程申请表》,由学生所属教学院(系)审查其免听资格,并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免听。每学期免听学生名单须由学生所属教学院(系)统计并报教务处备案。
凡已获准免听某门课程或课程一部分的学生,仍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和教师布置的课外作业,并在通过了考核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评定方法与正常修课的学生相同。未履行免听批准手续的学生,必须按时上课。未经请假,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并按有关学习纪律处理。
第三十五条免修
除学校规定不得申请免修的课程外,具体何种类型和性质的课程可以接受学生申请免修,由开课教学院(系)及任课教师决定。学生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出免修申请:
(一)通过自学培养方案中的某些课程,认为已经达到该课程教学目标的学生,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申请免修考试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学生可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并提交能够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如作业、笔记等。分别经学生所属教学院(系)、开课教学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一般与该课程的正常考试同堂进行,也可经开课教学院(系)同意,由开课教学院(系)按照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重新命题并组织考核,试题应与该课程正常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主干与核心课程考试成绩在80分(或良)以上(含)者,一般课程考试成绩在70分(或中)以上(含)者,可获准免修该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该课程的学分计入注册该课程当学期的平均学分绩计算。
若申请免修的课程包含有实验环节,则实验内容不能免修。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以取得实验环节成绩。课程的总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申请免修考试被获准后,届时无故不参加考核者,取消其以后所有课程的免修申请资格。免修课程考试不允许申请缓考。
(二)学生已取得国家或公认权威机构颁发的可反映某一门课程学习程度和水平的资格证书,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学生参加的某种国家考试是否能够替代申请免修的课程,应由开课教学院(系)根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审核批准。学生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属教学院(系)同意,交开课教学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获准免修该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该课程成绩由开课教学院(系)参照国家考试证书的成绩给定,该课程的学分计入注册该课程当学期的平均学分绩计算。
(三)学生通过修读或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已取得同类课程的学分,如果学生已修读课程的大纲要求不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中同类课程的要求(包括内容和学分要求),可申请免修和替代相关课程。学生需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生所属教学院(系)同意,交开课教学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获准免修该门课程,在其成绩档案中直接用已修同类课程取代,该课程的学分计入注册该课程当学期的平均学分绩计算。
第三十六条不得申请免听和免修的有关规定:
(一)下列各类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形势与政策、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国防教育、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以及开课教学院(系)认为必须随堂修读的其他课程。
(二)除符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二)、(三)规定的情形外,本条(一)中所列的各类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三)因患慢性疾病或身体残疾导致不能正常修读公共体育课者,须经校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后,由体育教学部编入体育保健班修读,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课程名称须注明&体育(保健)&。
(四)因患某种疾病或身体残疾导致不能正常修读国防教育课者,须经校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后,由国防教育课程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于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但军事理论教学内容不得免修。
第三十七条再修是指重新注册参加某门课程的全过程学习及考核。再修与第一次修读该课程的管理和学习要求相同。具体规定如下:
(一)必修课程经考核(包含补考)不及格未能获得该课程学分的,应申请再修。
(二)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可以申请再修,也可另选其他符合条件的课程修读。
(三)已获得某课程学分,但对考核成绩不满意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再修。
(四)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同一门课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再修成绩均记入学生的校内学习成绩档案,毕业成绩档案中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历次考核中所取得的最高分记载。
(五)再修课程的学分计入注册再修课程当学期的平均学分绩计算。
(六)因学习过程违纪,以及考试严重违纪、作弊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处分的学生,所涉及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正常再修,按第四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再修课程的管理
(一)申请再修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学生应主动向开课教学院(系)咨询再修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再修手续。未按时办理注册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修读和考核。
(二)若学生申请的再修课程与其申请的其他课程在上课时间上有冲突,且上课时间冲突超过课程总学时20%的,不得同时修读,必须办理相应退课手续,退掉其中的一门课程。
(三)课程再修一般不单独安排教学班。学生可以申请随本专业下一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或高于原档次的课程进行学习和考核。对再修需求量大、涉及面广的公共课程,学校也可以根据课程师资等情况,在周末、假期单独开设面向再修学生的教学班。
(四)再修课程的考核不单独命题,学生必须随听课教学班的考核同时进行。
奖励、学习纪律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学业奖励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运动及社会服务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由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的形式,具体规则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对参加学校认可的国家级、省市级竞赛获奖的学生,以及取得其他特殊成绩和贡献的学生,可给予适当数量的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加分。具体按《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关于本科学生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奖励加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学生应遵守以下学习纪律:
(一)对已注册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作业、测验、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论文、期末考核等教学环节。在上述学习过程中禁止抄袭、伪造、替代、考试违纪和作弊等不诚信的行为。
(二)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不得随意出入教室或实施其他任何有碍教学秩序的行为。任课教师可采用多种形式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等环节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禁止他人替代参加必须由学生本人参加的学习过程。
对于违反上述学习纪律的学生,任课教师、学生所属教学院(系)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相应的课程成绩评定中酌情扣分。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或有严重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任课(监考)教师可提出证据,由学生所属教学院(系)向教务处提出处理报告,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以下五个等级:(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涉及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须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审批;涉及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请假程序
学生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一次事假(含续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证明。学生请假在三日以内(含)由学生所属教学院(系)主管办公室主任审批,超过三日由学生所属教学院(系)主管领导审批。请假在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的,应按照上述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逾期期间按旷课论处。学生因私出国探亲、旅游,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开学注册时必须按时返回。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十二条旷课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在籍学生开学时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不按时注册者,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第一次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不按时注册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不按时注册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不按时注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四次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不按时注册者,给予记过以上(含)处分。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未办理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未参加教学活动的行为视为旷课。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数计算,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含军训、公益劳动)全天旷课按5学时计算,半天旷课按3学时计算,一周按5天计算。对旷课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10学时,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按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习过程和非考场考试方式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平时作业(含实验报告)有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行为者,任课教师将证据报学生所属教学院(系)后,由学生所属教学院(系)负责处理。经调查核实,系初犯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同时,任课教师应在其课程成绩评定中酌情扣分,直至按照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二)在学期论文(含实习报告、调研报告、读书报告)等非考场考试中,发现抄袭他人作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所涉及的课程成绩无效,记为零分、不及格或不通过,并且不准正常再修或补考(按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1)论文使用他人作品原文超过100字但未加注明的;
(2)论文无论是否注明,使用他人原文超过考生所作论文篇幅三分之一的;
(3)论文中部分相对独立的段落的主要观点、论述方法、层次、使用的主要概念、语词、数据与他人论文一致,仅在语言文字表达上作了简单调整的;
(4)经教学院(系)或学校组织三位以上(含)教师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有抄袭行为的。
(三)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中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请他人代写行为的,参照本条第(二)项标准,经调查核实,按作弊处理。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被发现的,毕业设计(论文)无论是否经过答辩均按零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延期答辩一年;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毕业离校后发现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并不准补作和重修,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考试违规及处理原则
考试违规行为视情节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两类。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属于考试违纪,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学校作出处分前,学生对本人的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和书面检查的,可视认错态度从轻处理。在调查考试违规行为过程中有立功表现且查证属实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条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所称的考试是指在考场进行的由学校或开课院(系)组织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补考、免修考试、专项水平考试、选拔分级考试以及由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社会考试、国家考试。如未加特别说明,考试包括闭卷、开卷考试。
第四十五条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对于受警告后服从监考或巡视人员管理、及时改正错误的初犯者,允许继续考试,考试成绩有效:
(一)进入考场后,未按规定或监考人员要求就座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电子存储和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擅自携带空白草稿纸的;
(四)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的;
(五)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递文具属初犯的;
(六)未按要求在考卷上填写考生信息的;
(七)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八)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第四十六条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拒绝向监考、巡视人员出示考试相关证件的;
(二)发卷后仍未关闭并收起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但未发送或接收、查看信息的;
(三)第四十五条(一)至(八)款中任何一种行为经提醒或警告后未改正或重犯的;
(四)在试卷发放过程中,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重复获取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四十七条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且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处分:
(一)偷看他人试卷初犯的;
(二)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制止,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行为双方;
(三)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属初犯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六)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七)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四十八条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在清理考桌并发卷后,仍夹带或在身体能接触、控制范围内保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张、电子存储设备等材料的。上述材料在两人可控范围内无法判明归属的,同时认定两人作弊;
(二)未经允许,发卷后仍使用具有文字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文具的(包括电子词典、电子书、电子记事本等);
(三)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发卷后仍未关闭并使用其接收或发送、查看信息的;
(四)经监考人员警告和制止后,仍然发生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偷看等行为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传、接试卷或含有与考试有关信息的纸条、草稿纸的;
(九)在有组织作弊(3人及以上)行动中,有参与行为的;
(十)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替考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替考:
(1)持不属于自己的考生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2)非本课程考生在发卷后仍然在本考场答卷的;
(3)在所持、所交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他人姓名或考号等信息的;
(4)无论何种原因将试卷转至他人手中,由他人代替答题的;
(5)事先预谋,请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并既成事实的;
(6)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替考行为。
(二)事先预谋实施有组织作弊(3人及以上),已付诸行动被认定为主谋组织者的;
(三)盗取试卷已付诸行动并得逞的;
(四)考试中随身携带专用无线通讯工具的(无论使用与否);
(五)第四十八条所述任何一项作弊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
(1)考生作弊被发现后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严重影响考场秩序,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2)考生作弊被发现后拒不交出证据,或者毁损灭失证据的;
(3)考生作弊被发现后唆使、胁迫、收买他人作伪证的;
(4)考生作弊行为证据确凿,但不能正确认识错误,拒不承认事实,拒绝写出检查的;
(5)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五十条在考前或考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前要求教师泄露考题、考后篡改试卷分数或用其他不正当手段篡改试卷或分数的;
(二)试图盗取试卷已付诸行动但未得逞的;
(三)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四)考试结束后,采用各种手段要求教师提高成绩,经批评教育仍纠缠、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教师工作、生活的;
(五)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答卷答案雷同的;
(六)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答卷中考生姓名、考号相同的;
(七)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学生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五十一条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附加处理
(一)考生有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认定的考试违规行为,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所涉及的课程成绩无效,记为零分、不及格或不通过,并且不准正常再修或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在此后的学习中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的,经学生本人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的开学初前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所属教学院(系)审批,报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考试或再修机会。
(二)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课程合格的成绩并由此取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参加大学入学考试和入学复查考试作弊的考生,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十二条屡次违反学校学习纪律,受到本规定第九章有关条款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已受到过一次留校察看处分,若有新的学习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达到给予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的;
(二)已受到过一次记过处分,若有新的学习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达到给予记过以上(含)纪律处分的;
(三)已受到过两次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若有新的学习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达到给予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的。
第五十三条学习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学校对学生的学习违纪处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构成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应按照北京市教委颁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京教策〔2005〕5号)文件精神执行:
(一)对于旷课行为按以下程序处理:
(1)由任课教师根据其考勤记录向学生所属学院(系)提出证据,由学生所属教学院(系)负责收集记录和累计学生旷课学时。
(2)由学生所属教学院(系)对学生旷课情况进行统计,达到相关处理程度的,应及时由主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
(3)学生所属教学院(系)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4)教务处在接到教学院(系)上报的处理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签发学习违纪处分文件。
(二)对于学习过程和非考场考试方式中违规行为按以下程序处理:
(1)由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向学生所属教学院(系)提交学生学习违纪的书面报告和证据材料(例如雷同的作业,抄袭、剽窃的证据等)。
(2)由学生所属教学院(系)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情节较轻的可在本教学院(系)内部通报批评;凡涉及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须由学生所属教学院(系)主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
(3)学生所属教学院(系)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4)教务处在接到教学院(系)上报的处理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签发学习违纪处分文件。涉及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三)对于考试违规行为按以下程序处理: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如实记录。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暂扣的物品应填写收据。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须将有关违规记录和证据及时交至考试课程所属教学院(系)教学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代为转报教务处督办。
(2)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连同证据)报告考试课程所属教学院(系)教学办公室代为转报教务处督办。
(3)针对违规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学生所属教学院(系)主管领导须组织教学办公室或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各教学院(系)必须严格按照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由主管领导及时签署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4)学生所属教学院(系)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处理意见之前,应告知其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考试违规学生应写出书面检查或说明。
(5)学校拟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申请听证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6)教务处在接到教学院(系)上报的处理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签发学习违纪处分文件。涉及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学习违纪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被处理人的姓名、性别、学号及所属教学院(系)和专业班级,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适用处分的理由及依据,作出的处分决定,以及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属教学院(系)负责送达学生本人或其家长一份,并作好送达记录。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即张贴在校内公开场所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负责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校对学习违纪学生的处分,除有正当事由以外,应在发现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五十四条学生权利救济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学习违纪处理决定或其他处理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上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撤销或者变更: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应由该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或校长办公会重新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在其学业和学籍处理决定方面存在异议的,也可参照本条款的精神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进行申诉。
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学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五十五条奖惩材料归档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并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六条转专业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学生志愿的原则,通过公开考核,择优办理。本科生转专业事宜由学校统一组织,在每学年春季学期公布招生计划和受理申请。具体程序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符合拟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具体转专业招生条件的非定向委培的学生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定向委培的学生经定向委培单位书面同意的,也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因转专业需要延长在校年限者,须按照延长在校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转专业学生的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管理
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为其制定的个性化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修读课程和学分要求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学生在原专业已经修读通过的必修课或选修课,可根据转入专业为其制定的个性化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相关规定,经相关程序认定后替代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及学分。
对于转入专业个性化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或选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又不能通过课程替代认定的,应予补修。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应如实记载在学生校内学习成绩档案中。
第五十八条转学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九条转专业和转学的程序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须由本人向所属教学院(系)和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专业所属教学院(系)同意,转入专业所属教学院(系)组织考核并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二)本校学生转学至北京市其他普通高等学校。需经学生所属教学院(系)院长(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和主管校长批准,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本校教务处负责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书面回复认可意见于两校后,方能正式办理转学离校手续。本校提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材料包括: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转出校同意函、拟转入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转学理由的证明材料等。
(三)本校学生转学至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需经由学生所属教学院(系)院长(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和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并由其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待学校收到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的同意函后,方能正式办理转学离校手续。本校提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材料同本条第(二)款要求。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外校学生转入我校,须由接收教学院(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和主管校长批准,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认理由正当,方可开始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五)学校接受转学申请的时间定于每年5月和11月,其他时间均不办理。
第六十条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及正式办理手续前,必须安心在原专业学习和参加课程考核,不得旷课和旷考,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六十一条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学生所属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课程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学校教学条件,再申请修读一个跨学科专业类别的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第六十二条修读辅修专业的条件、时间和申请程序为:
在校修业满一学年,学有余力,前期主修专业的必修和选修课程经补考后无不及格成绩的学生均可提出辅修专业申请。
申请的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专业类别,原则上主、辅修培养方案中出现的相同课程的学分数不得超过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申请辅修专业的时间为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
学生向主修专业所在教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辅修专业所属教学院(系)根据接受能力择优录取,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即取得辅修资格。
获得修读辅修专业资格后,学生必须办理辅修专业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辅修课程修读费。
第六十三条对辅修专业及课程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辅修专业所属教学院(系)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二)辅修专业学生的在校年限与主修专业规定的在校年限相同。
(三)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经主修专业所属教学院(系)认定通过,可同时作为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关选修课学分。
(四)学习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应随有关专业相同课程修读,在难以安排的情况下也可单独开班。
(五)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的成绩及学分,由辅修专业所属教学院(系)负责管理和登记。
(六)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计算和留降级判断。
(七)辅修专业管理的实施细则按《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辅修专业证书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在达到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全部课程学分及要求的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学生,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对未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的学生,其已获得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经主修专业所属教学院(系)认定后可计入主修专业相关课程模块。
休学与复学
第六十五条休学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学生,可予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疗养时间超过六周,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的;
(二)根据考勤,一个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不能正常学习,本人要求休学的;
(四)因其他原因,所属教学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六十六条休学期限
批准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并以一个整学期为计量单位,累计休学不得超过八个学期。休学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年限。
休学开始时间,以学校发出的休学证明所述的时间为准。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提出休学时间距当学期结束不足六周者,须按一年办理休学。
第六十七条参军保留学籍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其入伍开始,直至退役后一年内为其保留学籍。退役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学籍。参军时间不计入学生在校年限。
第六十八条休学程序及休学期间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出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生家长同意,由所属教学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并发给休学证明。
(二)所属教学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所属教学院(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及证明。
(三)休学的学生必须于批准休学后两周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完毕休学手续,按时离校。否则按违纪处理,直至取消其学籍。
(四)休学当学期已考课程成绩有效,但不保留补考资格。未参加考核的课程须在复学后重新注册修读。
(五)对已交纳的休学期间的学费,从发出休学证明时间的下个月算起,按月或按课程计量退还。
(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七)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否则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六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属教学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对未办理请假或续休学批准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获准休学一年以上(含)者,根据实际情况,可申请办理提前复学手续。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提交复学申请时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所属教学院(系)同意后,应按通知时间到校,在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学生所属教学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由所属教学院(系)发给复学通知后,方可办理复学和注册手续。
(四)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属教学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由所属教学院(系)发给复学通知后,方可办理复学和注册手续。
(五)无论何种原因休学,对学生提出的复学申请,学校除要对其导致休学的直接因素进行复查外,还要对其在休学期间是否遵纪守法,及其相应表现行为是否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等情况进行了解,符合要求者方可复学。
(六)学生复学后的行政编班由所属教学院(系)在征询学生的意愿后做出决定,可以随原班就读,也可以编入下一级班级就读。复学者按复学后所编入班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等费用。
第七十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准复学:
(一)对已开除学籍或因各种原因退学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受理其复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诊断证明者,一经查实作退学处理;
(三)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应予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准复学,按退学处理。
学习警示、留级、退学
第七十一条学习警示
每学期开学办理学籍注册前,学校对学生前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进行统计。对学期平均学分绩低于40分的学生予以学习警示。学习警示采取累计积分制,学期平均学分绩低于30分的,警示分积2分;学期平均学分绩低于40分但达到30分的,警示分积1分;各学期警示分应累加计算。
受到过学习警示的学生,只要在其后的任何一个学期(毕业当学期除外)的学期平均学分绩达到85分以上(含)的,累计警示分减2分;学期平均学分绩低于85分但达到70分的,累计警示分减1分;累计警示分减至0分为止。
第七十二条受学习警示后的选课限制
对上学期累计学习警示分达到4分以上(含)的学生,本学期注册修读课程不得超过12学分;对上学期累计学习警示分达到3分的学生,本学期注册修读课程不得超过18学分。
第七十三条留级处理和选课限制
每学年开学办理学籍注册前,学校对学生已获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获得率等指标进行统计,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学生进行升级、留级判断和处理。暂不对高职升本学生进行升级、留级判断和处理。
处在一年级状态的学生,不得注册修读三年级的必修课程,注册修读二年级的必修课程须在学业导师指导下进行;处在二年级状态的学生,不得注册修读四年级的必修课程,注册修读三年级的必修课程须在学业导师指导下进行;处在三年级状态的学生,不得注册修读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七十四条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取消其学籍:
(一)每学年末的累计学习警示分达到4分以上(含)的;
(二)累计达到四次留级处理的;
(三)无论何种原因,达到最长允许在校年限还没有完成学业且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四)按学校规定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因病休学累计达到学校允许的最长休学年限,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八)学期开学未办理请假批准手续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学籍的;
(九)未办理请假批准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第一次暂缓退学期满,按照本条第(一)款判断仍应退学且逾期两周未申请第二次暂缓退学的;
(十一)第二次暂缓退学期满,按照本条第(一)款判断仍应退学的;
(十二)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十三)学校认为其他原因,应该取消学籍予以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七十五条申请暂缓退学的条件和程序:
因学习原因达到第七十四条(一)或(二)款标准,应予退学的学生,将有条件地允许其申请暂缓退学。
申请暂缓退学的条件是,该学生对其学业失败的原因已有较深刻的认识,并有决心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申请暂缓退学的程序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属教学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暂缓退学,为期一年。期满后须按照第七十四条第(一)或(二)款再次做出应否退学的判断。
申请暂缓退学的次数最多不得超过二次。
第七十六条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自愿退学者,需填写《自愿退学申请表》并提交必要证明材料,由学生及其家长签字,学生所属教学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学生所属教学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办理退学手续。
(三)其他应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属教学院(系)填写《退学处理表》,并签署意见和附必要材料,报学校批准后,由学生所属教学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办理退学手续。
(四)学校按有关规定对退学学生发给学习证明,符合学习年限规定的发给肄业证书。
(五)学生退学自批准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办理完毕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两周不办理手续或不按期离校者,由学校保卫处按非在校生处理。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第五十四条提出申诉。
第七十七条退学时有关费用的处理原则
学习所交学年学费按十个月均分。退学学生由学校根据其在校学习时间按月结算学费。在办理退学手续的下个月算起,退还剩余学费。其他费用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实行学分收费后另行制定具体退费办法。
退学学生所申请的助学贷款,按贷款合同和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延长在校年限、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八条毕业申请
学生在标准学制的最后一个学期(四年制本科为第八学期、高职升本为第四学期),必须向所属教学院(系)提交申请,或申请作为当届毕业生离校、或申请延长在校年限。申请应于该学期第三周结束前提交。
已处于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期间的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进度和学校的毕业标准,在每个学期的第三周结束前,提交毕业离校申请。
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除毕业设计(论文)外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且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达到80分的学生,可以提交提前毕业申请。
学生的毕业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将作为毕业班学生进行管理。
第七十九条延长在校年限
因学习进度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在标准学制内无法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年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教学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延长在校年限。定向委培生申请延长在校年限还须经定向单位书面同意。
(二)第一次申请延长在校年限须在同级学生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四年制本科为第八学期、高职升本为第四学期)办理。申请应于该学期第三周结束前提交。
(三)在标准学制的最后一个学期,还有未曾注册修读的必修课程,以及因不具有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正式资格而无权注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学生,应该申请延长在校年限,否则将按肄业生处理。
(四)对已获准纳入毕业生管理的四年级毕业班学生,可允许其根据自身的学习进程,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之前,按照学校规定的截止时间和程序,重新提出延长在校年限申请。
(五)申请延长在校年限的学生,其在校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六)只要未达到最长允许在校年限,学生可以多次申请延长在校年限。但延长在校年限至少应以一个整学期为期限提出申请。
(七)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不允许以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为由申请延长在校年限,但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继续修完剩余课程(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补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八)获准延长在校年限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到校注册学籍。其延长期间须按学校规定的教育成本交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原则上住宿自理,公费医疗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延长在校年限学生的管理
对延长在校年限学生的管理,应由所属教学院(系)采取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的方式。
第八十一条毕业标准
学生毕业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对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考查,着重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和遵守校纪校规等方面。凡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已修满并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含综合教育学分),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综合成绩达到50分以上(含)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第八十二条结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已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因个别课程考核不合格未能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含综合教育学分),但已取得培养方案规定最低总学分的90%以上(含)的学生;
(二)虽已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含综合教育学分),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
第八十三条结业(毕业)生再修的规定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结业(毕业)后的学生以换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目的,继续回校申请再修相关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具体规定如下:
(一)结业(毕业)生应主动向原所属教学院(系)咨询再修有关事项,并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向原所属教学院(系)书面提出再修课程申请,经教务处审定后注册再修课程。
(二)获准再修的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教育成本缴纳课程学费。
(三)结业(毕业)生再修课程的考试必须与在校生的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同堂进行,原则上不得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
(四)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校不再受理再修课程申请事宜。
(五)结业(毕业)生参加再修课程学习过程中,出现触犯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学习纪律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作弊行为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永久取消其申请再修课程的资格。
第八十四条换发毕业证书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毕业离校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过再修相关课程,达到第八十一条的毕业标准,经本人书面向原所属教学院(系)申请,原所属教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校可向其换发毕业证书。
学校为换发毕业证者重新提供毕业成绩档案。
学校接受换发毕业证书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第八十五条肄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肄业证书:
(一)在校学习满一年的退学学生;
(二)最长学习年限已满,还未获得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90%的学生;
(三)虽最长学习年限未满,自愿申请毕业但未获得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90%的学生;
(四)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综合成绩达不到50分的学生。
获得肄业证书者,不具有换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六条学习证明
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十七条证书填写要求
学校应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中标注的时间,应按实际发证时间填写,并与学生实际完成相应学业的时间相同。
第八十八条违规处理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十九条学历电子注册
无学籍记录的学生不能取得任何形式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条补办证明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十一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达到第八十一条的毕业标准,经毕业审核获颁本科毕业证书;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含奖励加分)达到70分以上(含);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
第九十二条补授学位
学生毕业离校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过再修相关课程,达到第九十一条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本人书面向原所属教学院(系)申请,原所属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学校为补授学位证者重新提供毕业成绩档案。
学校接受补授学位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第九十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教学院(系)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第九十一条及有关规定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九十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九十五条在执行本规定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研究解决办法,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涉及重大事项,须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执行。
第九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相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8月30日开始施行,本规定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学习警示、退学处理和学习纪律处分等,均按照当时的规定执行。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
校内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4年10月27日制定
&2005年7月13日修订
2006年7月11日修订
2007年7月17日修订
2008年9月18日修订
2010年7月8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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