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三了,由于前两年英语没用心学,落下了好多。而且我也不知道初三英语怎么学好好。现在的英语老师也不怎么样

怎样学好英语的论文
怎样学好英语的论文
09-03-23 &匿名提问
一、培养学习英语的兴趣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兴趣和爱好是最好的老师”。浓厚的学习兴趣,可以使人集中力量,深入思考。如果让你去做一件你毫无兴趣的事,你根本无法做好,任何事如此,英语学习也不例外。   有的同学说:“我天生就对英语没兴趣。”此言差矣。须知,有些兴趣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后天培养的。为什么不试着通过你感兴趣的东西去靠拢你无兴趣的英语学习呢?例如,有人喜欢音乐,有英文歌曲;有人喜欢看录像带,有中文字幕的录相片……千万别把英语只理解成枯燥的单词、语法,千万别把英语学习当成一种负担。   培养学习英语的兴趣,这是学好英语的第一步。   二、单词记忆的几种方法   英语单词是整个英语学习的基础,如何掌握好每个单词的发音和书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以前我记忆单词没有什么好方法,只会死记硬背,不但记得不熟,而且记住的还容易忘记,效果自然不好。后来,多次请教老师,寻找课外资料,在不断的实践中,记忆单词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还总结了几种记忆单词的方法:   1.由音及形法。  即弄清这个单词中的字母或字母组合的发音,根据读音写出相应的字母及字母组合.这样既可以使我们准确发音,又能较容易地记住单词拼写.   2.分类法。把学过的单词按其属性分门别类串在一起记。例如季节:spring   、summer  、autumn  、winter学科:English、maths、physics history、 Chinese……颜色:red、yellow  、white  、black、  green……   3.联想法。利用词与词之间类似之处进行对比,利用词与词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辨认。这不仅能加深我们对新词的印象,还同时巩固了旧词。例如:   近形近音plane-plant-plan-planet   同义词big--large、tall--hight、perhaps--maybe   反义词heavy--light、left--right、return--borrow   词的搭配look at--look for--look up--look after   单词,犹如万仗大厦的基石,学好单词,在英语学习过程中又迈出了一大步。   三、多听多说,提高听说能力   听说关,是英语学习中又一大难题。我们学习英语的目的就是为了交际。如果听说关过不了,就真的成了“哑巴英语”。   关于听力,没有别的途径,只能多听录音带,听什么?当然是我们教科书配套的音带,仔细听发音,揣摸朗读者的语调,跟随他的语速。在此基础上选择一些课外练习,最好是英文原版语速稍快的。   背课文是一个虽枯燥,但却十分行之有效的方法。初中时,英语王老师就常对我们说:“读和背是不同的,背过的课文印象深,里面的句子换了词也能张口说出,就会逐渐形成一种语感”。多开口讲,是一种锻炼的好方法。不要怕出错,说出的错误可以改,不说有错永远也改不了。多与同学用英语交谈,一句、两句慢慢慢发展。再有,不要管对方会不会英语,听得懂听不懂,也可以对他说,这样是不是会更大胆,更自然呢?这也是一种锻炼。   四、写英语日记是学习英语的好方法   俗语道:“拳不离手,曲不离口”。把所学的知识用在自己的英语日记中,久而久之,可大大提高自己的英语水平。   诚然,我们学的英语还很有限,但作为复习性的将所学句型、词汇串联起来,进一步扩大,表述我们的思想,我们还是可以写好英语日记的。但要注意的是:   1.持之以恒。一两天的努力看不出什么进步,只有长期的坚持才能有大的收获。   2.忌“生”、“繁”。写英语日记最忌生冷繁杂,搞一些不伦不类的花样,生造一些不符合英语习惯的表达方式,通篇都是些“Chinese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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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具体怎么算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的经济水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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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好英语                                  莫乃滇谈“笨人学英语的经验”                          my unimaginative ways of learning english                                     作者:莫乃滇先生    学英文的过程,是不足为外人道的。但是,由于主编坚持要 写这篇文章,来讲讲 学习英文的经过,只好遵命照办了。
   学英文的过程,跟在台湾的大多数学生一样。但是 花在学英文的时间可能要比大部分的人多几倍。稍微比 聪明的人,稍为比 有语言天才的人,如果像 这样花那么多时间在英文上,一定比 的英文程度高出几倍。
   的初中、高中都是在建中度过的。初中以前, 没有接触过英文。初一时, 的英文差极了!由于 父亲是留美的,对 的英文启蒙有些帮助,再加上老师认真教学, 的英文才慢慢地跟上其他同学。当时的英文教学注重文法,不太重视发音, 是到了高二才开始学国际音标。
  高中毕业时, 充满了理想,对于大家争先进入英文系不屑一顾,而以第一志愿考取了东海大学政治系。 始终认为上东海是 一生的转折点。东海的自由校风对 以后的的个性发展多少有影响,而在东海读书那段期间,对 的英文增进,当然也有很大影响,而在东海一向注重英文教学,所有的英文老师都是美国人。 除了按照学校规定,读了两年的英文外,还增选大三英文。此外, 的毕业论文也是用英文写的呢!
  大学毕业后,一时没找到工作,乃由朋友介绍到基隆女中教初三及高二的英文,从此开始了 与英文的不解之缘。高中时,由于理想抱负而不考英文系。大学毕业后到现在为止, 的工作多与英文有关。想想看,人生的际遇岂都是操之在 吗?
  在基隆女中教书一年,把文法基础重新打好。随后, 考取中央通讯社,在资料组担任编译,主要工作是把 time,newsweek 等英文杂志上的文章翻成中文。这个工作做了五年,每天的翻译由副主任黄三仪先生修改。这段时间, 还在中央社英文部上班,把中文稿译成英文,但是多数的译稿都给丢入字纸篓。此外, 还在亚盟中国总会任职,主要工作是处理谷正纲先生的英文文书, 的翻译也经吴炳锺先生修改。这五年, 兼三个班,除了睡眠吃饭,所有时间都从事与英文有关的工作, 等于上了英文研究所-专修英文,而且有名师指导。
  一九七三年, 获得美国政府杰佛逊奖学金,到夏威夷东西文化中心研读大众传播学半年,随后又至伦敦读书。这段时间, 与社会英美人士直接接触。
  一九七八年考入美新处,随后转入美国大使馆,及美国在台协会,所做的工作是把中文报纸杂志上的文章译成英文-与 在中央社的工作正好相反。
  从 的读书及工作经过来看, 在英文方面的确投入了很多时间,至少有十五、六年的时间。如果不是 太笨,如果不是 没有语言天才, 的英文的确该算是很不错的了。虽然, 知道 的英文很差劲,而且 也没拿个什么硕士、博士学位,但是,在补习班教教托福,在大学教教英文还是可以了,正如去年开学时, 对淡大夜间部英文系五年级学生所说的:“ 没有什么,但是 的经验使 足可以教各位新闻英文。”
  是的,学英文,与学任何其他事情一样,经验是不可或缺的。教了多年的书, 发觉学生英文不好,主要原因之一是练习不够:没有多做翻译、多做英文作文、多说英文,因此一动笔就写错,一开口就说错。
                         多写、多说、多听、多看   学习英文,只有练习、多练习,没有什么其他简易的办法-这是 这个笨人学英文的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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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事求是”命题的存在论意义——依据马克思“实践主义”哲学的思考[关键词] 实事求是,实践,存在论“实事求是”本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命题,(1) 毛泽东、邓小平等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它进行了实践论的重新解说,使之成为一个集中表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精神的命题。然而迄今为止,通常对“实事求是”都是从纯粹认识论的角度加以理解的。人们即使将“实事求是”跟“实践”联系起来,但“实践”本身仅仅被理解为一个纯粹认识论范畴。例如毛泽东对此有一个著名的解说:“‘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 ”(2)据此,“实事求是”就是去研究客观存在着的事物的规律性。按照传统的理解,这里所谓“客观存在着的”就是所谓“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 实事”可以是在人类实践之外存在着的,如纯粹的自然界;“是”就是这种纯粹客观事实的纯粹客观的“规律性”。先有了这种“客观存在”,然后才有人对它们的认识,再后才有人对它们的改造亦即实践。于是就有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样的将认识和实践割裂开来的公式。这里,作为纯粹认识的“实事求是” 是在实践之前、之外进行的。之所以产生这样一种观念,是因为:“实事”不是被人们理解为实践本身,而是被理解为实践之前、之外的作为纯粹认识对象的东西;因而“求是”也就不在实践之内,而在实践之外。显然,“实践”范畴仅仅被理解为一个用以界定“认识”的参照或者逻辑工具,换句话说,“实践”仍然仅仅是一个认识论范畴。例如列宁说过:“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3)与此相关的另外一种说法,那就是流行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样一种说法。这里,实践显然失去了作为改造世界的本质力量的存在论意义,而仅仅只具有认识论的功能了。这种纯粹认识论的 “反映论”的理解,其实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实践观。这里,我们尝试以一种新的理论视角枣马克思哲学的存在论视角,亦即 “实践主义”(4) 哲学的视角,对“实事求是”作出一种新的阐释。作为马克思哲学存在论的“实践主义”,我们理解有以下基本特征:它是对马克思哲学“本体论”(5) 的一种新的理解,这种理解认为,“物质”并不是马克思哲学的“本体”,因而也不是它的逻辑起点;在马克思哲学看来,实践才是唯一的“存在”或“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马克思这种“实践主义”哲学,必然要求对“实事求是”的命题作出存在论层面上的阐释:如果说“实践”是马克思存在论的初始范畴,那么“实事求是”,作为对实践范畴的中国式表述,就是人自身的存在论事实。“实事”作为生活实践,并不是外在于人的存在的什么东西,而就是人之存在、即人的生活实践本身;“是”也并不是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而就是关于人自己的存在或者生活实践的真理;“求”作为对这种存在论真理的追求,本身也属于人自己的生活实践,因而也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因此,“实事求是”就不仅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活动,而首先是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活动。1.实事: 生活实践人们通常易于持有的那种朴素的“自然视点”(natural viewpoint,胡塞尔语)使他们去寻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例如古希腊的本体论哲学追寻世界的“本体”。这种“离人而言天”的企图,已被哲学的历史证明是失败的。近代认识论哲学虽然开始检讨我们对本体的这种“认识”本身的问题,但其前提仍然是对这种“本体”的承诺。这种本体被设想为某种“实体”,或者被设想为这种实体的某种“本质”属性;总之,那是可以离开人的存在来谈论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的东西。结果,经验主义走向了不可知论,理性主义则走向了先验论,表明了“离人而言天”的本体论和认识论都是“此路不通”的。自从“物自身”被康德宣布为不可知,认识论时代便结束了。现代哲学发生了所谓“语言学转向”,关于“实在”的问题被视为“形而上学”而被“拒斥”或搁置起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无法找到真正实在的“实在”。马克思在哲学史上最伟大的贡献,就是找到了通往真正的“实在”的道路,那就是“实践”。在马克思看来,实践即是实在,实在便是实践;实践乃是唯一的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实在。如果我们仍然试图在那里寻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例如“物质”抽象,那不过是“前马克思”的法国唯物主义水平的东西而已,对于这种“马克思主义哲学”,正用得上马克思自己说过的:我只知道我自己决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在马克思看来,唯一的存在或者实在只能是人的实践。胡塞尔要求“面向事情本身”,马克思要求面向实践本身。前者只是一种纯粹先验理性的存在,后者则是现实生活实践的存在。而此实践乃是人自己的“事”。这种“事”是唯一的“实在”,故称“实事”;而离开了人的实践的东西只是“虚无”,所以马克思说:“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6)因此,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实事”,即马克思的“实践”概念。这种作为唯一实在的“实事”,不是任何一种类型的“实体”,而是人的“活动”本身,人的“事情”本身、“生活”本身。“事情”乃是离不开人的“事”,而非与人无关的“物 ”。说到“事”与“物”之区分,我们似有必要讨论一下宋明理学关于“格物致知”之“物”的辩论。“格物致知”是《大学》中提出的一个著名命题:“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这就是儒家的认识论纲领。此所谓“知”,就是知识或者真理;此所谓“物”,就是存在或者实在。但儒家理学各派对 “格物致知”是有不同理解的,其焦点集中在对“物”的理解上。程朱的理解是“物犹理也”(程颐),主张“即物穷理”(朱熹);此处之“物”具有“实体”的意味,是在实践之前、之外的预设。心学家的理解则是“物犹事也”(王阳明),此处之“物”殊非离人而在的实体,而是指人的实践活动。心学家讲“格物便是致知”,也就是讲“实事求是”,讲“理在事中”,讲“知行合一”。此说由来久远,东汉郑玄《礼记注》就说过:“物犹事也。”后来清代颜元《四书正误·大学》把“格物”解释为“犯手实做其事”(7)。这与“实事求是”的观念是吻合的,是很有道理的。心学把“物”理解为“事”,此“事”具有双重含义:狭义地、历史地看,是指的道德践履之事;但是如果推扩开来、超越地看,此“事”可以泛指人的实践活动或现实生活。这种“实事”作为唯一的实在,就是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哲学所理解的“存在”,即人的存在。“实事”不是那种与人无关的东西,而是那种of people,by people,for people (8)的东西。“实事”作为人的存在,也就是实践。实践就是存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因为对人来说,人的存在也就是世界的存在。这就是说,世界是存在于人的实践域之中的,是内在于人的存在、内在于实践的。一切实体枣自然、物质、理念、上帝等等,都在实践的“视域”(Horizon)之内,都在人的存在背景上呈现,因而都是人自己的“事”。2.是:存在论真理通常理解,“是”即真理、客观规律。然而“真理”和“规律”其实是大有区别的:一般认为,前者是认识论范畴,后者是存在论范畴,不能混为一谈;然而同时,它们又都在人的存在论背景上呈现,因而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下面分别加以考察。一是关于“客观规律”的问题。“ 实事”作为实践,既然本身就是客观存在,就有一个去认识和把握它的问题,亦即所谓“实事求是”的问题。但严格说来,这里的“是”不是指的规律本身,而是指的对它的认识,亦即真理。规律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本身是一种存在论性质的东西。规律不是“是”,而是“事”。而且,这里作为认识对象的规律,并非存在于人的实践“实事”之外的。我们所预设的认识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认识对象已有根本的不同:原来的认识对象“规律”实际上是被预设为纯粹的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认识就是对这种“客观规律”的把握;而马克思哲学所预设的认识对象则是人的存在本身、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亦即“实事”的内在联系。此事乃是人自己的事,因而其中之规律本质上是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求是”不是寻求那种纯粹自在的所谓“客观规律”(近代哲学史和科学史均已表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对人的实践活动内在联系本身的反思。根据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客观存在是实践的内在要素,相应地,客观规律是实践的内在联系。这是因为人的任何认识活动所面对的任何“客观对象”实际上都已经处在实践的“域内”,因而都总是已有人的“主体能动性”参与其中了。这不仅是一个认识受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影响的问题,而且是认识的对象包括“规律”本身就是人的活动的问题。我们确实可以在认识过程中尽量去排除不同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的干扰,努力争取“主观符合客观”,把握客观规律;但我们却无法将人的存在、为满足其需要的活动从客体对象中排除,因为任何客体对象都只能是在人的自为存在背景上面呈现出来的。因此,当我们谈到任何一个客观对象时,它的所谓“客观性”,只是相对于我们“当下的”意识而言,即它是独立于“这一次”的意识、先于“这一次”的认识而存在的;但它仍然是在实践域内。而意识同样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因而客观对象仍在此前的意识域内,即最终不可能独立于意识、外在于意识。于是无论如何,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所寻求的客观规律就已经具有了某种“实践的规律”甚至“意识本身的规律”的意义了。然而,我们强调人的认识对象与人的存在的不可分离性,这并不会影响客体对象及其规律的客观实在性。恰恰相反,我们是把“客观实在性”从旧哲学所想象的纯粹自在的领域归还于人的现实实践之中。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最根本的而且唯一的“实在”。既为“实在”,就有一个需要、也能够对之加以认识和把握的问题,也就有一个认识是否符合对象、正确地呈现对象的问题。因而作为“求是”对象的规律,也同样表现为本质特性、客观联系等等,也同样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但这里的“本质”,是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特性;这里的必然性、规律性,是人的活动内部以及不同活动之间的内在必然关联。中国哲学中有所谓“理在事中”,强调的就是规律乃是人之“实事”中的“理”。马克思哲学的规律论的实质其实也在于此:他对社会本质、历史规律的揭示,实际上就是对人自身活动的本质与规律的揭示。二是关于“真理”的问题。如上所述,严格说来,实事求是所求之“是”,所指的不是客观规律,而是真理。人们通常把“真理”范畴与“规律”范畴等价看待,那是不对的。“规律”是一个存在论范畴,而“真理”则是一个认识论范畴。换句话说,所谓真理并非客观规律本身,亦即并非某种客观存在的东西,而是认识的结果,“求是”的结果。由于这种真理或“是”乃是认识枣更确切地说,是意识枣的结果,它只能是主观性(意识)与客观性(客观规律)的统一。但是正如上文谈到的,所谓“客观规律”其实是在人的实践域内的。如果说规律的所谓“客观性”是在“上一次”的“事”或实践域内,从而是在“上一次”的意识域内;那么关于客观规律的“是”或“真理”也就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实践域内,从而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意识域内。事实上,这一点已经为现代科学所证实。例如现代物理学已表明,企图寻求完全独立于实验者的实验意识和实验手段之外的所谓纯粹客观的物理规律,那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我们所“求”之“是”即真理,是实践的产物,因而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的意识的产物。关于这个问题,通常存在的一个误区在于:把真理的客观性理解为在人的实践之外的对象的客观性;换句话说,即看不到实践本身的客观性及其意识本身的客观性。其实,实践本身就是客观的,在马克思看来,甚至只有实践才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意识本身也是客观的。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真理就是主观符合客观”的说法并不确切。如果说真理必须符合什么东西,那么这个东西只能是实践本身。真理其实不是关于对象本身“客观规律”的镜像似“反映”,而是关于实践及其内在意识规律的自返性意识,因为,所谓客观对象及其规律也不过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看来,不仅实践、而且意识也都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如果说“实事”或实践是存在论的全部事实,那么“是”就是在这种存在论意义上的真理。3.求:作为一种存在论事实实事求是,“求”是关键。怎样去“求”?这不仅是个方法论问题,而同样是一个存在论问题。“求”当然是一种“认识”活动,但它本身也是人的实践的一个内在环节,因而也具有存在论意义。根据实践主义的观点,任何认识都是“反思”枣对人自己的“实事”、即人的实践活动本身的反思;同时,这种认识或者反思活动本身,也是人的“事”、即人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环节。我们不能像康德那样把“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截然对立起来,更不能把它们都归结为“理性”。它们都是实践,都内在于实践。换句话说,“求是”本身也是一种“实事”。撇开王阳明思想的伦理狭隘性,那么,认识和实践的这种内在而非外在的关联性,也就是他所说的“知行合一”。“知”就是“是”,“致知”就是“求是”;“行”就是“事”,“格物”就是推行“实事”;“知行合一”就是“是事统一”,亦即认识和实践在存在论层面上的同一性。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就是我们在“实事”中“求是”的两种极典型的方法。自然科学是“求”实践域内客体方面之“是”,社会科学是“求”实践域内主体方面之“是”,哲学则是“求”实践域内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整体根本之“是”。它们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从而都具有实践性品格。科学的目的,在于揭示关于人之“实事”即实践活动当中的经验层面之“是”即事实真理。经验原则无疑是科学的第一位原则。尽管经验原则本身在现代哲学中早已受到质疑,但我们不能不承认,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普遍有效性。这就是说,经验实证原则作为科学的根本原则,虽然在今天被发现是有限的、非绝对的,但这丝毫也不等于说它就是无效的、没有意义的。因为从根本上看,经验世界本身就是人的实践活动这种“客观实在 ”的一个层面,只要承认实践活动是客观实在的,就不能不承认经验世界是客观实在的。科学就是在经验世界范围内“求”具有普遍性的“是”,它所揭示的就是关于经验事实的普遍真理。但是经验本身也是实践的一个层面,“实践经验”这个常用短语充分地提示出这一点。当然,实践并不等于经验(9);但是,人在实践中所求得的认识,作为其基础的“原初给与”(the primordial given)无疑是经验(10)。社会科学更直接鲜明地表现出了认识作为人自身的实践活动的内在自返性。譬如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它们反映的无不是人的活动“实事”的内在的相互作用之“是”。其实,现代自然科学也发展到了这样一步:那种关于纯粹“自在”自然界的预设显然已经为愈来愈多的自然科学家所抛弃,他们不再以这种纯粹自然主义为预设,他们的活动越来越成为对人的活动与被观察的对象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反思与描述。这样一来,自然科学的人的自我反思性质也更加突显了出来。但人对自己存在的把握又不能仅仅停留于经验的层面。经验实证的方法确实可以解决许多具体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任何认识活动都必以一个关于存在的预设或存在的观念为前提,而恰恰就是这个关于存在的预设本身不是经验可以给出的。换句话说,恰恰是作为经验之前提的人的一般“存在”观念,在经验世界中没有对应物,它是思想的直接对象,属于“超验”的领域。这个领域就是哲学的对象。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语,哲学是关于“存在之为存在”的学问。哲学所要反思的就是人们关于存在的观念本身;而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视域中,存在本身就是实践本身、“实事”本身。哲学所求之“是”类似海德格尔所求之“是”,也就是说,不是“ 在者之为在者”,而是“在之为在”;而在马克思实践主义视域中,此“在之为在”也就是“实事(实是)之为真是”。显然,哲学提出的这些问题不是经验实证的方法可以解决的。哲学所求的不是“存在者”而是“存在”本身;不是“实践者”而是“实践”本身,即不是“是者”、“求者”而是“是” 本身、“求”本身。存在意义的揭示要靠哲学的方法。而所谓哲学的方法,在中国哲学中所能找到的最恰当的名称就是“体悟”。人不可能在“存在”之外来把握存在的意义,而是于“亲临”存在中把握着存在。“亲临存在”意味着他总是亲身地体验着自己的“事”、自己的存在、自己的实践、自己的生活。这种“亲身体验” 不是经验意义上的,而是体察意义上的。哲学当然需要经验的基础、理性的基础;但它本质上是“超验”(超越经验)、“超智”(超越理智)的。唯其如此,马克思的哲学存在论超越了经验主义、理性主义、包括现代逻辑实证主义的所谓“分析哲学”。顺便指出,哲学所“求”之“是”,即其关于存在意义的把握,不仅统摄着关于事实的认识论问题,统摄着关于价值的评价论问题。在马克思那里,关于人的存在之“实事”的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是完全统一的。在经验科学的范围内,从一个事实判断确实推不出一个价值判断;但在马克思实践主义存在论的基础上,关于存在的真理与关于价值的真理是直接同一的。“实事”按其本真意义“是”怎样的,也就“应当是”怎样的;也就是说,人之“在”的事实直接规定着人之“在”的价值;或者说,价值的真理乃是直接从存在的真理上生长出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价值与事实在根本上是不可分,人们获得存在观念的同时,也就获得了价值根据的观念。总而言之,“实事求是”就是:在人的生活实践这个存在论事实中去求得具有存在论意义的真理。注释:1、初见于《汉书·河间献王传》:“修学好古,实事求是。” 颜师古注:“务得实事,每求真是。”后来儒家、尤其宋儒对它进行了充分的讨论。2、毛泽东:《改造我们的学习》,《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759页,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3、《列宁选集》,第2卷,第142页。4、参见拙文《实践主义——马克思哲学论》,《学术界》2000年第4期;《实践主义:对马克思哲学的一种新理解》,《理论学刊》2000年第4期。5、 “本体论”和“存在论”在西语中本是同一词ontology。但据海德格尔考察,ontology本应是对作为一种状态的“存在”(on / Sein)本身的探究,但是从古希腊以来,人们即已误入歧途,成了对“存在者”(ousia / Seiende)亦即某种实体的研究。据此,我们理解,传统意义的本体论可译“本体论”,因其本体乃是某种实体substance(这可以跟中国古代的实体性本体论的“本末”“体用”范畴联系起来考察);而今理解的本体论、尤其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当译“存在论”,因其“本体”例如“实践”,已非某种实体,而是某种存在“状态”。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78页。7、海德格尔所谓“上手的”,与此义近。8、美国总统林肯的名言:“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出自“A Few Appropriate Remarks”,1863。9、现今教科书中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普遍带有某种经验主义的性质,这是一种值得检讨的倾向。10、理性主义,例如胡塞尔现象学,以先验意识为原初所与,只是片面地体现了科学的另外一个方面的原则:逻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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