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建筑规划局有关三方资金共管账户户问题,...

共管账户问题
共管账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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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账户在法律上的定性应该是非常迫切的,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一直是实行对账户名义下账户资产的保护,即账户资产归账户名义方所有并可对第三方承担相关责任(如,债务偿还的责任),根本不会将名义账户下的资金认定为归资金汇付方所有。
&&&&只有在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账户中,确认该信托账户资金的所有权归他人而非信托公司的资产,在《信托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这一规定也就实现和确保资金从哪里来再回到哪里去。
&&&&共管账户实际上是双方对于资金管理的一种信用约束形式,目前在各类企业的融资活动中也被广泛采用,然而,融资各方对于共管账户的应用不能够有充分的认识,要么导致交易谈判和运作的失败,要么导致交易风险和损失。正确应用共管账户这一个融资交易结构和交易工具,对于确保融资的成功时非常重要的。
&&&&共管账户内的资金自然属于共管账户单位的资产,虽然监管方式有助于防止账户内资金被盗用、挪用,但是,如何防止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受由于账户单位的其他债务、诉讼等所导致的查封、冻结、扣缴等追索,也是保证资金安全和交易安全一个重要内容。
&&&&所以,在融资活动中,交易双方选择共管账户的资金交割方式时,都应当对于资金存入账户的名义(即户名)有谨慎的选择以及风险评估,也会影响到交易结构和程序的安排。
&&&&在共管账户的设立、监管等程序上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font STYLE="Line-HeiGHT: 24 WorD-WrAp: WorD-BreAK: normal" COLOR="#、设立共管账户的目的
&&&&设立共管账户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融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对价交割,以及在交割过程中对资金的流动与权利转移进行监管和控制。
&&&&共管账户的设立一般与融资交易中的定金、履约保证金、合同预付款项、融资交易资金相关。在出资方获得合同约的权益、保障后,共管账户的资金便转移归另一方所有。
一般说来,融资交易双方以方为资金出资方的,另一方则为出让资产(如项目、土地、设备等)或权利(如股权、经营权、收益权等)。那种所谓的先行支付佣金来融资,而资金需求方并无资产权益出让、抵押的融资活动,基本上属于欺诈或陷阱,比如所谓的备用信用证融资,或要求资金需求方在律师事务所的共管账户等汇入资金,实际上,国内出现的备用信用证都是一些金外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包括网上)租来的,毫无融资价值和作用,国内银行根本不可能据以发放贷款。而,资金方汇付至共管账户的资金,当然就有去无回。
&&&&因此,融资双方对于共管账户的交易基础,包括与资金交割对价的权利义务、资产、权证的交付、转移要确保真实、有效和可实现。
&&&&2、共管账户的设立
&&&&共管账户的设立应当基于融资双方已经签署的协议等真实的法律文件,并且应当确认该融资合作协议为资金监管与共管账户的主合同,主合同有效,其他附属合同(从合同,如共管账户、资金监管等)方为有效。主合同违法、无效、被裁决无效、中止、终止等的,其附属合同(从合同,如共管账户、资金监管等)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共管账户的设立一般有三种形式,以资金需求方或资金受让方的户名设立,以出资方的户名设立,以第三方户名设立。
&&&&融资双方会根据交易以及户名设立的情形要求或指定在不同的银行设立共管账户,通常会以共管账户户名一方相对熟悉的银行为主。
&&&&3、共管账户的监管
&&&&共管账户的监管的尽管方式对于资金安全和获得资金才是最重要的环节。在现行各类融资活动中,资金的损失也多是由于在监管环节出现失控或恶意盗用、侵占、挪用等。
&&&&通行的做法就是融资预留双方印鉴,并采用预留印鉴由双方分执保管、交由第三方保管或公证保管,但由于转移银行账户内资金的使用还是以印鉴为唯一凭证,恶意使用资金的一方必然就会采取私刻印鉴等手段达到盗用资金的目的。所以,这种预留双方印鉴分执保管的监管手段并不足取。除了资金监管会失控外,对于责任的认定和获得赔偿也没有有效的手段。
&&&&资金的监管应当与法律和经济的责任相关联才是比较正确的选择,即资金监管方对于资金的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并对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这样,资金监管才会符合安全的目的。
&&&&比较有效可行的方法是:
&&&&1)选择和委托合适的独立地三方对资金和共管账户进行监管,并负责资金的安全转移,这就是由第三方对融资业务中的资金转移提供中间服务业务,以第三方公正信用、独立责任代替交易双方的信用和责任。第三方必须承担由于监管过失、过错、不能等导致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2)委托银行对共管账户的资金安全和转移进行监管,这原本就是银行中间业务一种业务类型。这是将交易双方的市场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
&&&&在资金监管的要求下,融资双方应当与资金监管方签订三方的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共管账户内资金的性质、所有权、监管责任、解付条件、赔偿责任等内容。
&&&&4、共管账户资金的解付(释放)
&&&&共管账户资金的解付是指融资交易的双方已经完成(或部分完成)融资交易,资金需求方根据融资协议的条件或许可应该获得资金时,将共管账户资金解付和转移归其所有,这不仅表明共管账户的资金应当划转,其所有权的性质也有归出资方所有改变为完全归资金需求方所有。
&&&&当前通用的做法是有融资双方共同齐备各自分执、保管的印鉴,前往银行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实际上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会产生很多不便,可操作的难度很大,对于确保资金划转业会增添诸多变数。
&&&&因而,与监管方式相对应得,资金解付的方式有:
&&&1)在独立地三方监管资金的情形下,由第三方根据资金监管协议实施具体的资金划转,这实际上就是在融资活动中引进独立的金融服务机构,三方共同搭建融资中间服务平台,建立一致的信用基础。
&&&&2)在委托银行监管资金的情形下,由银行根据资金监管协议,在获得相关付款指令后实施资金的划转,该付款指令的条件、效力由监管协议来确认,可以是由资金方发出,也可以由资金需求方发出,银行在依据监管协议对付款指令的真实性和效力确认后,即可实施资金的划转。
&&&&对于融资活动中的共管账户的实际操作,并不会有具体的格式化的操作设计,具体的方式、路径、合同文本等都要依据融资项目、交易结构等重新设计。
相关银行业务:
&&&&工行“个人联名账户”
&&&&&#9734;
&&&&个人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是指由2-5名(含)个人客户,为实现经营资金、家庭财产等多人共管的需要,而在我行开立的共有的个人定活期账户,从而实现共管存款的目的。
&&&&联名账户种类包括开立在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e时代(以下简称业务操作卡)下的本外币活期存款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活期账户)或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定期账户)。
&&&&&#9734;
联名账户为下挂在您业务操作卡下的电子账户,无卡无折,无须额外保管银行卡或存折。您通过业务操作卡、卡密码和对应着联名账户的子账户序号,即可方便的进行联名账户相关业务操作。
对支取联名账户内资金,我行提供“共同办理”和“授权办理”两种方式。“共同办理”是指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凭各自业务操作卡到我行营业网点共同办理;“授权办理”是指被授权的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凭其业务操作卡在约定的“授权支取累计限额”内,通过我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自动柜员机单独办理。
&&&&&#9734;
&&&&工行指定营业网点、电子银行、自动柜员机。
&&&&&#9734;
联名账户开户
&&&&全体联名账户申请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地区已开立的业务操作卡,到我行营业网点共同填写《个人联名账户开户(变更)申请书》,签订《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
联名账户销户
&&&&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须持本人业务操作卡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对销户金额超过人民币5
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以及定期账户提前销户,须出示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联名账户续存
&&&&(1)活期账户可以续存,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凭其业务操作卡通过我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单独办理续存。
&&&&(2)办理异地续存,须按存款金额0.5%,最低1元,最高50元向我行缴纳手续费。
联名账户支取
&&&&(1)定期账户的支取业务只有共同办理方式,且必须一次全额支取账户内款项,活期账户有共同办理和授权办理两种方式。
&&&&(2)选择授权办理方式的活期账户能办理异地支取,被授权人须按异地取款金额1%,最低1元,最高50元向我行缴纳手续费。
联名账户变更和查询
&&&&(1)活期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对联名账户开户时约定的部分内容办理变更。可变更内容包括:支取业务办理方式、授权支取累计限额。
&&&&(2)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凭其业务操作卡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和自动柜员机单独办理联名账户的客户信息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9734;
在开立联名账户及签订协议时,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必须明确记载账户资金共有方式,即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对联名账户内资金的拥有形式及占有份额。账户资金共有方式是作为纠纷发生时联名账户资金的处理依据。
对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存/取款业务,您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需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若某一联名账户所有人办理了其业务操作卡的挂失,不影响业务操作卡正常的其他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单独办理的联名账户业务。
若某一联名账户所有人的业务操作卡签订了“余额变动提醒”或“个人综合对账”服务协议,我行将自动向该客户提供联名账户的余额变动提醒或综合对账服务。
联名账户每年收取20元账户服务年费。办理联名账户销户,我行不退还已收取的账户服务年费。
通过电子银行办理联名账户相关业务时,须遵守我行电子银行章程、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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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大亚湾区规划局标准化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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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办全体动员,顺利完成突击任务
六项文件编制纪实
为规范我区开发建设的管理,解决当前急迫的几项重大问题,标准化办全体动员,集中攻坚,于半月内草拟了六项文件。
一、完善区规划委员会议事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随着我区城市化建设的加速前进,进一步完善规划决策程序显得非常必要。按照区城市规划委员会2007年第四次会议精神的要求,8月中旬,在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标准化办组织制定了《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经讨论修改,送审稿于9月初顺利获得了区城市规划委员会2007年第五次会议原则通过,目前正在报批中。
《章程》规定了专家顾问委员会为区规委内设议事机构,受规委的委托,对需经规委审批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提出专家咨询意见,并形成《专家委员会意见报告书》供规委决策作技术参考;确定了专家委员会人员的组成、来源、聘任方式和专家会议议事规则等具体事项。区规委办公室在惠州市范围内从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工程、地质、海洋、环保、绿化等方面初步甄选了16名专家供规委选定。
《章程》的出台是对区规划委员会现有设置架构的完善,在区规划局和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之间增设专家顾问制度,使我区城市规划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二、因应城市化快速发展需要,两周内草拟4项制度
当前我区的城市建设迎来了多年难得一见的发展机遇,为使规划管理工作有条不紊,有据可依,区管委会指示我局起草了有关户外广告、零散居住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社区公共管理用房等4项建设管理制度。
(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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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亚湾大辣甲岛西南部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公示
  大辣甲岛是大亚湾第二大岛,90年代初就开始进行了少量用地的旅游项目开发。2005年8月,位于惠州市大亚湾海域的大辣甲岛的西南部土地使用权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外公开挂牌出让,深圳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公开挂牌出让竞买中取得,并由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HUl号),2006年4月,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惠州市万科大辣甲岛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准意见》(惠市海渔业函【2006】57号)。该规划确定土地使用性质为酒店、居住、商业服务、市政配套设施用地和公共绿地,总用地面积约为36.03公顷。其中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39公顷,绿地7.83公顷,道路广场用地0.04公顷。
  目前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经着手对大辣甲岛进行开发建设,为了更好的指导与控制该岛屿的开发建设活动,合理引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从而委托深圳市蕾奥城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开展了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该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已通过专家委员会的评审,并经区城市规划建设联审小组2012年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予以公示。凡与以上事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关系人(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者,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一、公示时间
  2012年9月11日--10月10日
  二、公示方式和地点
  1、现场公示
  2、媒体公示
  三、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1、通过网上公众意见留言
  2、传真可发至,请注明“规划公示意见”字样,并留下相应联系方式
  3、信件寄往“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总工室”邮编:516211,信封上请注明“规划公示意见”
  四、规划咨询电话
  五、公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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