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清单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如...

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及管理_7400字-范文大全-就爱阅读网
您还可以使用以下方式登录
当前位置:&>&&>& > 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及管理_7400字
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及管理_7400字
预案编号:2015-03 应急预案版本号 ##化工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 实施##化工厂 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化工厂文件科迪2015)第1号 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东北人油气分公司松原采油厂危险化学品泄漏丢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编 制:审 核:审 批: 中国石化东北人油气分公司松原采油厂二○一五年九月 批准页 《东北人油气分公司松原采油厂危险化学品泄漏丢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采油厂处理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指导性…危险化学品火灾的基本概念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爆炸:在极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介质中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同时破坏性极强… 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及管理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石油化工行业迅猛发展,相继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异氰酸甲酯泄漏等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恶性重特大工业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防范重特大工业事故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从立法、管理、技术、制度等多个角度反思本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了“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源)”等概念。各国预防重大事故的实践表明:为了有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从法律、法规层面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等原因,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如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反应釜爆炸,造成22人死亡,29人受伤。日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工装置爆炸,造成21人死亡,60人受伤。日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谷县镇的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硝化车间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日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原油大量泄漏。这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反映出相关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相关监管制度不够规范、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具体评估、分级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要求,管理办法应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2009年,《重大危险源辨识》(GB)修订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2000版标准共列举了142种具体物质,其中易燃物质按“闪点”、“爆炸极限”规定,临界量按生产场所和储存区分别定量,多数偏低,少数偏大(如:汽油:生产场所2t,储存区20t;氨:生产场所40t,储存区100t)。2009版标准共列举了78种具体危险化学品,未在“78种”内的按“危险化学品类别(前6类)”规定,大部分提高,少数降低(如:汽油:200t;氨10t)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评估和分级,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1)辨识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具体见表1和表2(见附件1、2)。(2)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a) 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确定;b) 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2确定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q1/Q1+q2/Q2+…+qn/Qn≧1………………………(1) 式中: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3、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见附件3)。4、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1)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以下要求管理。(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a)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b)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c)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d)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e)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3)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6)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7)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8)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9)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10)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a)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b)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1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a)辨识、分级记录;b)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c)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d)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e)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f)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g)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h)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i)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j)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k)其他文件、资料。(12)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13)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监督检查(1)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2)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b)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c)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4)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5)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b)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c)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d)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e)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f)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g)安全标志设置情况;h)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i)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附件1:表1 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附件2:表2 未在表1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量 附件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一、分级指标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二、R的计算方法?q1qn?q2??R????1??2??????n? QQQ12n??式中:q1,q2,…,qn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单位:吨);Q1,Q2,…,Q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吨);β1,β2…,β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α— 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三、校正系数β的取值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见表1和表2:表1 校正系数β取值表注:危险化学品类别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分类标准确定。表2 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β值取值表注:未在表2中列出的有毒气体可按β=2取值,剧毒气体可按β=4取值。四、校正系数α的取值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厂区边界向外扩展5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设定厂外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见表3:表3 校正系数α取值表五、分级标准根据计算出来的R值,按表4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表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和R值的对应关系
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及管理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石油化工行业迅猛发展,相继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异氰酸甲酯泄漏等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恶性重特大工业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防范重特大工业事故成…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前言本标准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本标准提出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要求。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Safety rules for works at the district of storage tank for dangerous chemicals(送审稿) 发布200…********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版本 ****)文件编号:****** 编制单位:安全管理委员会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分发号: 受控状态: —————————————————————— 日发布 2014…
您可能也喜欢这些关于颁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制发机关:
发布日期:
编  号:青安监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颁布,自日实施。望有关单位认真遵照学习,各区市安监局要积极督导,确保《规范》落到实处。   宣传贯彻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解决。   附件:DB 3702/FW AJ 001-201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范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日   DB   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   DB 3702/FW AJ 001-201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范   2013 -11 - 29发布   2014 - 01 - 01实施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 言   本标准规范中4.3、5.2.2、6.8、6.12、6.13、7.2、7.3、7.5、7.6、7.10、7.1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规范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规范由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规范起草单位: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康宇高校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王学智,崔蕴芳,孙正学,蒋鹏,崔鸿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测监控、建档备案与核销以及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HG 23010 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AQ/T3033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   AQ/T3046 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3号令)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40号令)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安监总管三[号)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   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2    重大危险源单位   经辨识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3.3    安全仪表系统   可实现一个或多个安全仪表功能的仪表系统。系统包括传感器,逻辑运算器,最终执行元件及相应软件等。   3.4    关键装置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且在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3.5    重点部位   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4 总则   4.1 重大危险源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4.2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3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5 辨识与评估   5.1 辨识   5.1.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对辨识结果负责。   5.1.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临界量取值原则如下:   a) 临界量最小原则:一种危险化学品常具有多种危险性,按临界量小的确定;同一设备或场所重复存储多种危险化学品时,按临界量最小的危险化学品来确定。   b) 数量最大原则:对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危险化学品存量是该危险化学品储罐最大容积所对应的危险化学品数量;对于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区(库),危险化学品存量是容器、设备或仓储区(库)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际最大存量与设计最大存量中的较大者。   5.1.3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应当严格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辨识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辨识的依据;   b) 辨识单元范围;   c) 单元内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   d) 确定危险化学品存在(在线)量的说明;   e) 按照GB 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开展辨识的计算过程及结论。   5.2 评估   5.2.1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计算按附录A执行。   5.2.2 重大危险源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单位自行组织安全评估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评估工作,并对安全评估报告签章负责;   b) 安全评估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化工类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或由具备5年以上化工专业从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   c) 安全评估人员应包括安全、工艺、设备、电气、仪表自动化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中高级职称,并不少于5人。   5.2.3 重大危险源单位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安全评价机构或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选择国际、国内通行的安全评价方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负责。   5.2.4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QRA)方法,按照《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等有关规章、标准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a) 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GB 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b) 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GB 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5.2.5 重大危险源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a) 评估的主要依据;   b)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c)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d) 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e) 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f)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g) 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h) 事故应急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配备情况;   i) 评估结论与建议。   5.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a)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b)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c) 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d) 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e)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f) 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6 安全管理   6.1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6.2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费用需求。   6.3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要求,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6.4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制度,在管理(操作)人员、工艺、技术、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并履行内部审批及验收程序。   6.5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并建立培训档案。   6.6 重大危险源单位对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a) 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b) 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与安全设施检维修前,应对检维修作业进行风险分析,针对各项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维修时应配备监护人员,规范现场检维修行为。   6.7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内容和形式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等相关标准和要求。   6.8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重大危险源位置,按照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6.9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6.10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所在地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6.11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演练的要求如下:   a) 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b) 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6.12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加强对新建项目的设计安全管理,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要按照AQ/T3033《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的要求,在装置设计阶段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6.13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在役生产储存装置,应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定期进行风险辨识分析,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   7 监测监控   7.1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控装备的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仪器的维护人员及其责任,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操作维护人员定期培训。   7.2 监测监控系统组成:   系统一般由实时监控监测预警主机、隔离变送器、摄像机、双视窗热成像一体机、二次仪表、现场监控器、执行机构(包括报警器等)、视频处理设备、传输接口、电源、线缆、防雷装置、防静电装置、其他必要设备等和软件组成。   7.3 监测监控系统宜具备 &四合一&功能,即现场图像视频监控、制高点巡航探测热值分析、现场环境数据监测、四级(市、区(市)、办事处(镇)、企业)联动预测报警。   7.4 监测监控系统应具有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功能,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应贮存在现场或监控中心的外存储器内,且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7.5 监测监控项目如下:   a) 储罐区(储罐)监测预警项目应包括罐内介质的液位、温度、压力,罐区内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明火、环境参数以及音视频信号和其他危险因素等。   b) 库区(库)监测预警项目应包括库区室内的温度、湿度、烟气以及室内外的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明火、音视频信号以及人员出入情况和其他危险因素等。   c) 生产场所监测预警项目应包括温度、压力、液位、阀位、流量以及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明火和音视频信号和其他危险因素等。   7.6 重大危险源各项监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温度检测一般采用双金属温度计和热电阻温度计,优先采用铂热电阻温度计。测量误差应优于&0.5 ℃。温度报警至少分为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为正常工作温度的上限。第二级为第一级报警阈值的1.25倍-2倍。   b) 压力报警高限至少设置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为正常工作压力的上限,第二级为容器设计压力的80%,并应低于安全阀设定值。   c) 液位报警高低位至少各设置一级,报警阈值分别为高位限和低位限。大型(2000 m3以上)可燃液体储罐、200m3以上的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应另设高高液位监测报警及联锁控制系统。高高液位监测控制系统,应由软件报警和硬件报警组成。报警控制必须采用或门逻辑结构。   d) 风速报警高限设置一级,报警阈值为风速13.8 m/s(相当于6 级风)。   e) 可燃气体报警至少应分为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不高于25% LEL,第二级报警阈值不高于50% LEL。   f) 有毒气体报警至少应分为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为最高允许浓度的75%,当最高允许浓度较低,现有监测报警仪器灵敏度达不到要求的情况,第一级报警阈值可适当提高,其前提是既能有效监测报警,又能避免职业中毒;第二级报警值为最高允许浓度的2倍-3倍。   g)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必须独立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必须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得将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监测器接入其他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   h)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24h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报警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i) 现场安装的测量仪表,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j) 现场采集的数据需叠加至相应的视频监控信号中。   7.7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应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自动控制装备必须同时设置就地手动控制装置或手动遥控装置备用。就地手动控制装置应能在事故状态下安全操作。   7.8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7.9 对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和毒物泄漏等事故的高度危险场所、远距离传输、移动监测、无人值守等应用环境,应选用无线传输技术与装备。   7.10 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应有计算机双机互为备份、备用电源、数据备份、软件容错等可靠保障。   7.11 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所用设备应符合现场和环境的具体要求,具有相应的功能和使用寿命;在火灾和爆炸环境场所设置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爆、防雷、防静电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7.12 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应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   7.13 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软件要求:   a) 系统参数设置应支持个别或成批修改;   b) 报警设置,应支持多种报警条件的设置。每个模拟量点应有两种以上报警级别,每一种有各自的优先级。任一开关量点的状态均可报警,每一状态应有一个单独的优先级。应支持不同报警级别的分级处置,包括报警地点和报警方式的设定以及数据上报等;   c) 应支持根据时间段设定不同参数值,在不同层次上优化系统设置;   d) 应具备红外、可见光同步功能;热点预警功能;温度分布异常预警功能,满足不同环境的预警报警功能。   8 建档、备案与核销   8.1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a) 辨识、分级记录;   b)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信息;   c) 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d)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信息;   e)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f)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紧急停车系统的联校记录;   g)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h)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i)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j)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k) 其他文件、资料。   8.2 重大危险源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范第8.1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e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范第5.2.6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区(市)有关部门重新备案。   8.3 各区(市)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申请备案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8.4 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汇总有关材料,完成《青岛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季报表》,随同辖区内所有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电子版报送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5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区(市)有关部门备案。   8.6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市)有关部门申请核销。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 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b)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c) 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8.7 区(市)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区(市)有关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8.8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末汇总辖区内所有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电子版报送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9 监督检查   9.1 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9.2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本区(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在每年1月15日前,完成《青岛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汇总表》,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9.3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b)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c) 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d) 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e)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f) 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g) 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h) 应急救援队伍、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i) 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9.4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督促化工园区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平台。   A 9.5 重大危险源单位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A.1 分级指标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GB 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   A.2 R的计算方法   式中:   q1,q2,&,qn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单位:吨);   Q1,Q2,&,Q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吨);   &1,&2&,&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 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A.3 校正系数&的取值   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值,见表1和表2:   表A.1 校正系数&取值表   危险化学品   类别 毒性气体 爆炸品 易燃气体 其他类   危险化学品   & 见表A.2 2 1.5 1   注:危险化学品类别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分类标准确定。   表A.2 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值取值表   毒性气体名称 一氧   化碳 二氧   化硫 氨 环氧   乙烷 氯化氢 溴甲烷 氯   & 2 2 2 2 3 3 4   毒性气体名称 硫化氢 氟化氢 二氧   化氮 氰化氢 碳酰氯 磷化氢 异氰酸甲酯   & 5 5 10 10 20 20 20   注:未在表2中列出的有毒气体可按&=2取值,剧毒气体可按&=4取值。   A.4 校正系数&的取值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厂区边界向外扩展5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设定厂外暴露人员校正系数&值,见表3:   表A.3 校正系数&取值表   厂外可能暴露人员数量 &   100人以上 2.0   50人~99人 1.5   30人~49人 1.2   1~29人 1.0   0人 0.5   A.5 分级标准   根据计算出来的R值,按表4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表A.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和R值的对应关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 R值   一级 R&100   二级 100&R&50   三级 50&R&10   四级 R&10   A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可容许风险标准   B.1 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   B.1.1 个人风险是指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   B.1.2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重大危险源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应满足表1中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   表B.1 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   重大危险源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类别 可容许风险   (/年)   1.高敏感场所(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   2.重要目标(如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3.特殊高密度场所(如大型体育场、大型交通枢纽等)。 &3 10-7   1.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如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   2.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如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1 10-6   B.2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   B.2.1 社会风险是指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通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   B.2.2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采用ALARP(As Low As Reasonable Practice)原则作为可接受原则。ALARP原则通过两个风险分界线将风险划分为3个区域,即:不可容许区、尽可能降低区(ALARP)和可容许区。   a) 若社会风险曲线落在不可容许区,除特殊情况外,该风险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   b) 若落在可容许区,风险处于很低的水平,该风险是可以被接受的,无需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c) 若落在尽可能降低区,则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风险,即对各种风险处理措施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等,以决定是否采取这些措施。   B.2.3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产生的社会风险应满足图1中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要求。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危险源分级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