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计算机2011年系统集成成项目经理 继续...

★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等企业资质认定决定-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
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等企业资质认定决定
日&&来源:无忧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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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
                             国务院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64项,另有18个子项)
   审批部门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重点学科审批
《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教研〔2006〕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研〔2006〕3号)
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号)
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5号)
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实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国组织或者人员运用电子监测设备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今后禁止开展此类活动
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通过其他方式管理
司法部所属院校设置和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6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和协议审核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产业〔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仅取消国土资源部该审批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此项审批依然保留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前置性审查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地质调查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外的园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9号)
仅取消国土资源部该审批事项,地方政府此项审批依然保留
矿业权投放计划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省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
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命名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
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省煤炭矿业权审批项目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
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雇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11年第45号)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有关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独家实施
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有关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独家实施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核准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
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核准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
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核准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修订)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修订)
运动员交流协议批准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
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06年第6号)
外资金融机构由总行或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审批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年度外汇风险敞口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证券公司专项投资审批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将此项审批下放至保监会派出机构,此次予以取消
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审批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
境内航空公司之间、境内航空公司与境外航空公司之间的代号共享等商务合作审批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
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民航局及其地区管理局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认可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认定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与外汇登记
国家外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原由国家外汇局分支局实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
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
国家外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原由国家外汇局分支局实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
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
国家外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原由国家外汇局分支局实施
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
国家外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原由国家外汇局分支局实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此为“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项目的子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此为“省级自学考试机构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审批”项目的子项
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环境保护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此为“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单位许可证核发”项目的子项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此为“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项目的子项
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交通运输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此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项目的子项
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此2项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项目的子项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第635号修订)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此为“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及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审批”项目的子项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此2项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审批”项目的子项
草种进出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2006年第61号)
此3项为“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注册、适任证书核发及服务机构、一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渔业船员一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渔业船员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此2项为“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特种设备改造单位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此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项目的子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此2项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限于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继续教育注意事项 -- IT建设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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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继续教育注意事项
&&&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证书的有效期是4年,也就是4年内是需做继续教育来维持证书有效性的,其继续教育原则上是要求每年都需要做的,如果觉得这样有点麻烦,可以到第3年再统一做,记得要及时哦。
&&& 流程:
&&& 1、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中心”申请个人用户,等待通过审核;
&&& 2、通过审核后,用自己的账号登入继续教育页面后一次性缴继续教育费用400元(有4组考试,1组100元);
&&& 3、缴完费之后就会有试题发出来,在挂网学习20个学时之后就可以预约考试(有4组课程,每组学习20个学时,共学习80个学时);
&&& 4、通过了4组考试之后,就等着合格证明出来;
&&& 5、打印合格证明后,就可以凭着合格证明去换证了。
&&& 说明:
&&& 原信息产业部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每四年进行一次年审。参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换证延续的工作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有关条件和程序,如下:
&&& 一、资质延续条件
&&& 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有效期将满,需申请资质延续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在所在工作单位继续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作;
&&&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三)在资质到期前四年内,完成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具体规定如下:
&&& 1、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
&&& (1)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图书并在书中有署名,且字数不少于5万字;
&&& (2)以前三名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论文;
&&& (3)参加有资格开展电子信息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国家级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以下称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举办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 (4)以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经申报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初次申请资质延续的,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称软考)中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 2、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
&&& (1)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图书并在书中有署名,且字数不少于8万字;
&&& (2)以前两名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论文,其中以第一作者申报的,应至少发表一篇论文,以第二作者申报的,应至少发表两篇论文;
&&& (3)参加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举办的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 (4)以高级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申报取得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初次申请资质延续的,参加软考中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证书的继续教育是在获得证书4年内必须做的,除非你不想要这个项目经理证书,如果你的软考证书是在IT建设人才网()挂靠,到了一定时间会有专门的客服人员提醒你去做继续教育的。据说有相当一部分持证人因为忘记做项目经理继续教育而带来很多麻烦。如果确实已经是过了4年还没有做,那么请尽快在1年内完成,不然真的是“摊上大事了”。
(C) IT建设人才网 版权所有 && &&客服QQ:
未经本才网授权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任何信息!!以下试题来自:
单项选择题依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下列哪一条不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中应该履行的职责()
A.对系统集成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B.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C.对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的技术指导
D.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所在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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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并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B.获得项目经理资质不少于3年(成绩特别突出者可破格)
C.是所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D.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近3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规定条件
2A.将一份你公司的行为准则提供给客户并拒绝礼物。
B.和客户交换礼物并保持秘密。
C.联系你的项目发起人或者你的法律或公共关系部门寻求支持。
D.要求项目发起人去和客户交换礼物。3
A.一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18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10名
B.项目经理资质每两年年审一次
C.申请项目经理资质的正常流程为先经过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再填申报表,然后向所在地的省级信息产业主管机构申请并经审批后,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发资质证书
D.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特级项目经理三个级别
A.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合格证起两年内未获得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培训合格证自动失效
B.每两年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进行一次年审
C.连续两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者,取消其资质,可以立即重新申请资质
D.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和相关单位,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四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5A.辞退任何在关键知识领域中表现出弱点的项目组成员。
B.就这些弱点进行沟通,并建立绩效改进计划。
C.利用其他资源来补偿弱的领域。
D.等待项目组成员在工作中遭到失败,并以次为理由辞退他。201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C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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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 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 原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号),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以下统称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考虑到信息系统项目周期较长等原因,正式启动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认定后,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确定为四年。参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换证延续的工作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制定了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以下称资质延续)有关条件和程序,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 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有效期将满,需申请资质延续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所在工作单位继续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作;&&&&&&&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在资质到期前四年内,完成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具体规定如下:&&&&&&& 1、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 (1)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图书并在书中有署名,且字数不少于5万字;&&&&&&& (2)以前三名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论文;&&&&&&& (3)参加有资格开展电子信息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国家级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以下称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举办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4)以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经申报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初次申请资质延续的,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称软考)中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2、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 (1)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图书并在书中有署名,且字数不少于8万字;&&&&&&& (2)以前两名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论文,其中以第一作者申报的,应至少发表一篇论文,以第二作者申报的,应至少发表两篇论文;&&&&&&& (3)参加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举办的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4)以高级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申报取得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初次申请资质延续的,参加软考中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二、资质延续程序&&&&&&& 1、需延续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有效期的,应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所在工作单位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申请表及附件;&&&&&&&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2、地方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延续条件,对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分别进行审批和初审,并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审查结果提交部资质办。&&&&&&& 3、部资质办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资质延续条件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分别进行备案和审批,并在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资质延续工作。&&&&&&& 三、暂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暂无工作单位或未按时参加资质延续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有效期满后予以暂停。一年内达到资质延续条件的,可申请恢复资质;未提出申请恢复的或暂停期满后仍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注销资质。&&&&&&& 四、项目管理人员在资质有效期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先完成相应变更手续,再由所在工作单位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五、我办目前认可中国电子学会信息系统集成分会组织实施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和高级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考虑到已具有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较多,资质延续工作量大,请各地方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认真、妥善组织相关单位按期申报所属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做好资质到期延续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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