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轻工工程学校工程排污费如何计取

删除理由:
&广告/SPAM
还可以输入&120&字
还可以输入&120&字
他一定是哪里做的不够好,别替他瞒着了,告诉我们吧~
[分享]山东省各地市规费费率
发表于&&7条回复&&3052次阅读&&&&&&&&
东建发〔2006〕39号&&&&&&&为适应工程计价的需要,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15号)、《关于颁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标定字〔2005〕15号)精神,在参考有关省、市发布的规费计取标准和到市内多个施工企业及典型工程项目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项规费费率:?规费名称&&&&&费率(%)&&&&&&1&&&&&工程排污费&&0.26&&&&&&2&&&&&工程定额测定费&&&0.09&&&&&&3&&&&&&社会保障费&&&2.6&&&&&&4&&&&&住房公积金&&&0.22&&&&&&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0.12&&&&&&6&&&&&&安全施工费&&&&1.5&&&二、有关事项:?&&&&&&&&1、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环保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按实计算。?&&&&&&&&2、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3、住房公积金,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实计算。?&&&&&&&&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按实计算。?&&&&&&&&5、安全施工费,在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及投标报价时,按此费率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办理。&&&&&&&&以上各项规费均为不可竞争费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费率自&日起执行。?&&&&&&&&&&&&&&&&&&&&&&&&&&&&&&&&&&&&&&&&&&&&&&&&&&二00六年三月三日主题词:建安工程&&&&&规费&&&&&费率&&&&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室,陈兴銮副市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法院,东营仲裁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基建处、定额处,中国石油大学建校处?&&&&&&&&&&&&&&&&&&&&&&&&&&&&&&&&&&&&&&&&&&东营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日印发
Xixmy为【[分享]展柜】增加了20热度值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扫一扫",扫描上方二维码请点击右上角按钮&,选择&
&&发表于&&|&
&& &&筑龙币+5
青建管字〔2006〕36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的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价和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本标准与《山东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06年)配套使用。&&&&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附件: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附件: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注:本表中“工程造价”不包含规费及税金。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发表于&&|&
&& &&筑龙币+5
泰安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泰建办发〔2006〕31号各县、市、区建设局、高新区国土建设局,&有关单位:&&&&&为适应工程计价的需要,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各项规费费率:&&&&&2、有关事项说明:&&&&&(1)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2)安全施工费,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标标底时,按泰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安全施工费费率计算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税前)。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将该费用单独计列,工程施工时,由工程发包单位,工程安全监督、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企业设置的安全文明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定其费用,作为的依据。  &&&&(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投标时按此费率进行计取,竣工结算时按实际计算。&&&&&本规费与《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计价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时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发表于&&|&
&& &&筑龙币+5
莱建发[2010]38号关于调整和规范建筑工程规费措施费费率的通知两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雪野旅游区建设规划环保局,委属各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适应工程计价的需要,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费费率的调整&&&&(一)调整的依据:&&&&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鲁标定字〔2007〕4号)和莱芜市建委《关于印发&莱芜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莱建发〔2007〕6号)等文件规定。&&&&(二)各项规费费率:&&&&(三)有关事项:&&&&1、以上规费计算基础按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的规定执行。&&&&2、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3、原莱建发〔2006〕60号文件《关于发布建筑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停止使用。&&&&4、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竞标时不得删减。&&&&二、规范措施费费率&&&&(一)规范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6〕2号)和莱芜市建委《关于印发&莱芜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莱建发〔2009〕67号)等文件。&&&&(二)有关事项:&&&&1、措施费费率按照鲁建标字〔2006〕2号文件中规定计取。&&&&2、原莱招办发〔2006〕2号文件规定的《莱芜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交底资料(招标投标部分)》停止执行。&&&&三、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四、本通知由莱芜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莱芜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发表于&&|&
&& &&筑龙币+5
威建发〔2006〕14号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及其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我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用及其计算规则,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费用适用于按《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进行计价活动的建设工程。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等内容。&&&&二、规费费用及计算规则&&&&1.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暂按建安工作量的2‰计入,在竣工结算时凭施工过程中环保部门出具的缴款凭据按实结算(不包括违规的罚款)。&&&&2.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安工作量的0.8‰计取。&&&&3.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目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按建安工作量的2.6%计取,仅将其作为计税的基础。&&&&4.住房公积金:按建安工作量的4.8‰计取。&&&&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1‰计取。&&&&市政、园林工程凭缴款凭据按实结算。&&&&6.安全施工费:包括《山东省〈建筑安装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鲁建发〔2005〕29号)规定的全部费用。&&&&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1.45%计取。&&&&单独招标的安装、装饰:按工作量的0.85%计取。&&&&市政、园林工程因目前尚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此费用暂不计取。&&&&三、本通知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在此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四、原威建发〔2005〕32号发布的《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规费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同时停止使用。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发表于&&|&
&& &&筑龙币+5
济建建字[2007]3号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和改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省定额站鲁标定字[2007]4号文件精神,现将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的安全施工费费率标准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安全施工费按不同专业工程分别计取,全省统一标准如下:建筑工程(包括附属的、水、电、暖、通、智能等)为2.0%;其他工程为1.0%。其计算基础按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的规定执行。二、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预算、竣工结算、报价、招标标底以及合同价格确定时,应依据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安全施工费费率,计列安全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作为规费计入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删减。三、依法进行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单列安全施工费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四、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施工费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施工增加项目清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自身的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施工增加项目单独报价。五、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价款,按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施工费增加费,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六、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审核备案表》(见附表),并提交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和备案手续时,验证该《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审核备案表》。建设单位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执行市建委济建建字[2005]10号、济建[2005]61号、济建[2006]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日之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八、本通知由济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发表于&&|&
&& &&筑龙币+5
奖励&&&&&&筑龙币+10
&&&&&奖励于& 18:03:26
&&发表于&&|&
谢谢分享,BIM等级考试报名入口:/cuxiao/bim_zt.html 报名截止时间11月17日
志同道合的盆友,快来
和大家一起讨论吧~
最新回复网友
:&400-900-8066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
& | && |& & | && |&&& | && | &
微信公众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浏览次数: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八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第九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
  第十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造价计价确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设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因压缩定额工期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当计入合同价。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具备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的,可以自行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在经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方式;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四)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五)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的支付;
  (六)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所增加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
  (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九)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所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所承担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
  第四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
  (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
  (三)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主题词:法规 建设 工程 办法
鲁ICP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主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山东省轻工工程学校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