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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航运法研究
自美国《1916年航运法》确立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以来,该制度已成为各国航运法的基本制度。美国航运法规定的运价管理制度、无船承运人制度、受控承运人制度等具有特色。《1998年航运改革法》推动了国际航运市场放松管制,实现航运资源配置在更大程度上依靠竞争的、有效率的市场机制,减少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对航运资源配置的影响,成为上个世纪末以来其他国家国际航运法律制度改革的前奏。鉴于美国航运法在国际航运法律领域的开创性和美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美国航运法在国际航运法领域一直有着重要影响,受到广泛关注。研究美国航运法对于正确、全面地理解美国航运法律制度,维护和发展中美两国正常的双边海运关系,提高我国航运立法水平,健全我国航运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美国航运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满足美国国际航运市场和美国进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从《1916年航运法》到《1984年航运法》,再到《1998年航运改革法》的发展过程表明,政府对国际航运市场的干预有一个“度”的问题,市场是航运资源配置的基础。
美国航运政策具有优先保护货主利益、平衡船货双方利益、鼓励本国航运业服务于出口贸易、限制外国竞争者等特点,美国航运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该国航运政策的价值趋向。美国航运法确立了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通过反垄断豁免实现国际航运市场托运人和承运人在地位和利益上的基本平衡。同时,美国航运法强调国际航运市场的有效竞争,维护国际航运市场的正常秩序。除反垄断豁免制度外,美国航运法还包括运价管理制度、远洋运输中介人制度、受控承运人制度、实施程序的一般性规定等一系列基本制度。
美国航运法的价值观通过隶属于国会的独立执法机构——联邦海事委员会来实现。联邦海事委员会具有健全而合理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制定了操作性很强的各项实施细则,以保障执法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联邦海事委员会通过战略目标和实施措施逐步推进航运法确定的目标的实现。战略目标和实施措施的实现需要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和实施程序等的保障。
我国航运竞争法制建设远不能适应我国国际航运市场迅速发展的需要。《中韩黄海协定》、《青岛地区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公约》和码头作业费问题等对我国国际航运竞争规则提出了严峻挑战,《国际海运条例》不能对这些挑战作出全面回应,明显地表现出国际航运竞争规则的缺失,急需完善我国国际航运立法。在我国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的发展过程中,完善航运立法和航运管理体制非常重要。拟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应该基于我国国情,吸收包括美国在内的航运发达国家的航运立法和航运管理经验,注意国际航运市场管理的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发展我国国际航运业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我国航运立法需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是否确立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国际航运竞争规则包括哪些基本制度?制定单行法还是综合性法律?由谁立法?如何处理将要出台的《反垄断法》与《国际海运条例》的关系?我国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立法有以下三种可能的选择方案:第一,确立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第二,规定部分国际航运协议组织享有反垄断豁免的制度;第三,取消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在三种方案中,优先选择第一方案,其次选择第二方案,最后是第三方案。
论文以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的基本制度和实施情况为研究对象,重点研究航运竞争规则,利用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分析和实证分析方法对美国航运法体系、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航运立法与航运管理、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运价管理、远洋运输中介人、受控承运人、航运法实施体制和实施制度等进行了系统研究。论文结合美国航运法对我国航运立法的影响,在分析我国国际航运立法和竞争秩序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航运法的建议,为我国制定《航运法》提供理论支持。
论文共十章。
第一章导论,界定了论文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概述了前人的研究成果,明确了研究思路、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美国航运法基本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决定、影响着美国航运法的具体制度,包括美国国际航运市场与航运法之间的关系、航运法体系、航运政策与航运法的关系、航运立法目的与管理目标的关系、放松管制与美国航运法的发展。
第三章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是美国航运法的核心制度。论文以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含义、分类为基础,详细分析了反垄断豁免的条件等制度,深入探讨了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合理性问题,并从欧盟和澳大利亚等近年来航运法律制度发展趋势的大环境出发,对美国航运法的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了展望。
第四章运价管理制度,具体包括运价本公开制度和服务合同报备制度。运价管理的基本目的是实现运价的公平竞争,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在保留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前提下,服务合同制度的改革是提高航运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措施。
第五章远洋运输中介人制度,将远洋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统称为远洋运输中介人是美国航运法的特色,改变了国际货运代理制度传统的立法方式。
第六章受控承运人制度,将所谓由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者控制的远洋公共承运人列为受控承运人,并实施特别的管制制度。该制度对我国国有航运公司在美国国际航运市场上开展业务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我国为此与美国进行了长期交涉并取得明显成效。
第七章美国航运法实施制度,从美国航运法的实施机构和实施程序两方面进行研究。美国在机构设置和实施程序方面具有特色。对实施程序重点探讨了争议解决程序、调查和听证程序、信息管理制度、行政处罚制度等。
第八章美国航运法对我国航运立法的影响,美国航运法对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航运立法都有重要影响。论文在研究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竞争现实和航运立法的基础上,探讨了借鉴美国航运法的问题。
第九章完善我国航运立法的思考,针对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竞争规则缺失的情况,从航运竞争规则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反垄断豁免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运价管理、航运管理体制和管理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航运法的具体设想和建议。
第十章结论,从美国航运法基本问题、美国航运法基本制度、美国航运法实施制度和完善我国航运立法等角度,归纳了论文得出的主要结论。
对美国航运法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研究美国航运法对于正确、全面理解美国航运法律制度、维护与发展中美两国正常的双边海运关系、提高我国航运公司应对美国航运政策的能力、提高我国航运立法水平、健全我国航运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二,在航运法研究方法方面,除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等传统方法外,有必要引进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分析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分析航运法相关制度,加深对航运法的理解,提高航运法的研究水平。
第三,美国航运政策具有优先保护货主利益、平衡船货双方利益、鼓励本国航运服务贸易出口、限制外国竞争者等特点,美国航运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该航运政策的价值趋向。
第四,美国航运法在性质上属于航运竞争法,确立了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通过反垄断豁免实现国际航运市场托运人和承运人在地位和利益上的基本平衡。同时,美国航运法强调国际航运市场的有效竞争,维护国际航运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五,反垄断豁免的对象在美国航运法上被称之为“协议”,可以统称为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包括班轮公会、协商协议和运营协议。国际航运协议组织是指从事国际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有关运力、运价、货载、航线、船期等方面的协议。
第六,联邦海事委员会负责有关国际海运的管制职责,有关促进发展的职能由运输部下属的海运管理署承担。这是管制与促进分离的双重管理体制。联邦海事委员会在机构设置等方面具有下列特点:机构设置合理、职能分工明确。
第七,《中韩黄海协定》、《青岛地区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公约》和码头作业费问题等对我国国际航运竞争规则提出了严峻挑战,《国际海运条例》不能对这些挑战作出全面回应,明显地表现出国际航运竞争规则的缺失,急需完善我国国际航运立法。
第八,美国航运法对我国有重要影响,体现为两个层次,一是美国航运法对从事中美航线运输服务的企业产生影响,二是美国航运法对我国航运立法产生影响。
我国国际航运协议组织报备制度、运价管理制度和无船承运人制度等借鉴了美国航运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我国航运立法需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是否确立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国际航运竞争规则体系的组成包括哪些基本制度?制定单行法还是综合性法律?由谁立法?如何处理《反垄断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的关系?
第十,我国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立法有以下三种可能的选择方案:第一,确立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第二,规定部分国际航运协议组织享有反垄断豁免的制度;第三,确立国际航运协议组织不享有反垄断豁免的制度。在三种方案中,优先选择第一方案,其次选择第二方案,最后是第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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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美国航运法研究 -
  书名:美国研究
  作者:於世成
  丛书名:海商法文库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版次:1
  页数:284
  装帧:平装
  开本:16
  定价:¥26.00元
  ISBN:9
美国航运法研究 -
  於世成,男,1954年生,博士,教授。现任上海海事大学校长、中国航会副理事长、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从事海商法和国际航运政策方面的教学科研工作。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出版、发表了《海商法》、《论欧盟海运竞争法》等一系列著作与论文。
美国航运法研究 -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美国航运法的,概念与本书研究范围
  第二节 美国航运法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
  第三节 研究美国航运法的思路和方法
  第四节 国际航运市场与航运法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美国航运法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航运立法
  第二节 航运法体系
  第三节 航运政策与航运法的关系
  第四节 航运立法目的与管理目标的关系
  第五节 与美国航运法的发展
  第三章 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
  第一节 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概论
  第二节 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概念和分类
  第三节 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的条件
  第四节 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合理性分析
  第五节 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报备情况
  第六节 反垄断豁免制度前瞻
  第四章 运价管理制度
  第一节 美国运价管理制度历史
  第二节 运价管理制度的目的
  第三节 运价管理体系
  第四节 运价本公开制度
  第五节 服务合同报备制度
  第五章 远洋人制度
  第一节 远洋运输中介入的概念和立法目的
  第二节 远洋运输中介人市场准入制度
  第三节 远洋运输中介人业务监管制度
  第六章 受控承运人制度
  第一节 受控承运人制度的由来和目的
  第二节 受控承运人的认定标准
  第三节 对受控承运人运价的监管
  第四节 受控承运人制度对我国航运公司的影响
  第七章 美国航运法实施制度
  第一节 实施机构
  第二节 实施程序及特点
  第三节 争议解决程序
  第四节 调查和听证程序
  第五节 信息管理制度
  第六节 行政处罚制度
  第八章 美国航运法对我国航运立法的影响
  第一节 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的竞争秩序
  第二节 美国航运法对我国航运立法的影响
  第九章 完善我国航运立法的思考
  第一节 我国航运竞争立法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
  第三节 国际航运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第四节 运价管理制度
  第五节 无船承运人制度
  第六节 国际航运管理体制
  第七节 调查和处罚制度
  OCEAN SHIPPING REFORM ACT OF 1998
  《1998年航运改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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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美国航运新法要求扫描输美集装箱货
美国航运新法要求扫描输美集装箱货 将冲击全球港口
据华尔街日报10月26日消息,美国制定新法《海运货物扫描法》(Law on Maritime Cargo Scanning Requirements),要求外国港口对所有运往美国的集装箱进行扫描,这会使一些港口获益、一些受损,并迫使世界各地的港口进行整合。
  《海运货物扫描法》已于今年8月正式通过,将于2012年生效。该法旨在防止恐怖分子利用货运集装箱向美国走私武器或爆炸材料。欧洲和亚洲的港口官员表示,该法将对全球航运业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满足该法律的要求,全球大约有700个港口需要添置X光或珈玛射线扫描仪器用于扫描货运集装箱。这些仪器体积庞大,每台造价500万美元左右。仪器制造商预计订单量将大幅增加。行业分析人士表示,每个港口需要购买一到十台集装箱扫描仪器;否则就只好停止向美国出口。
  因小型及老旧的港口难以满足该法律的要求,大型现代化港口的业务量预计会增加,在亚洲尤其如此。欧盟估计港口用于购买和维护扫描仪器的平均基本费用为1亿美元左右,费用太高了,所以如果一些较小的港口继续向美国运输集装箱,在业务上已不再划算。
  像比利时安特卫普这样的大型老旧河港同样处于劣势。安特卫普需要新建公路和桥梁才能把所有集装箱从分散的码头运去扫描,在美国这部法律生效时,安特卫普的基础设施可能还无法准备就绪。比利时的海关官员列文•姆拉(Lieven Muylaert)说,这可是增加数十亿欧元费用的事。
  在来自世界各地的反对声浪中,欧盟的声音最为响亮。欧盟担心欧洲很多港口相对缺乏灵活性,这会进一步扩大亚洲和欧洲出口商之间的成本差,增加亚洲公司的价格优势。与欧洲港口相比,亚洲新建港口通常面积更大,码头分布更紧凑。港口运营商和分析人士说,在符合美国新法要求方面,亚洲港口遇到的困难更小。欧盟扬言要对美国运往欧盟的集装箱采取类似的限制措施。
  自恐怖袭击之后,美国不断制定更严格的法律法规,以防止恐怖分子利用集装箱走私武器。这种20或40英尺长的钢制集装箱可以装载从香蕉、玩具到割草机等各种货物,在世界各地之间进行运输。据美国官方统计,去年美国进口了 1,200万个集装箱的货物,今年预计还会增加。
  安全专家表示,该法律或许会减少恐怖分子从海上走私武器的事件,但不会使之彻底消除。伦敦一家咨询公司Maritime Security Solutions Ltd.的董事总经理吉姆•考林(Jim Cowling)说,这是因为用X光扫描像集装箱这样庞大的物体分辨率较低;还有一个原因是,船只在离岸之后,仍可能会遇到麻烦。他说,船只在海上航行的时候,有可能遭到劫持或被贿赂,从而搭载非法集装箱。
  美国将采用新的方案取代现有基于风险的系统。现有系统只能对部分挑选出来的集装箱进行扫描,而新系统能以每分钟3个集装箱的速度用巨型X射线透视仪扫描出集装箱内每个形状可疑的物品。相比之下,现在扫描一个集装箱需要好几分钟时间。
  国际上主要的三家集装箱扫描设备供应商分别是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Nuctech Co.)、Science Applications International Corp.和Smiths Heinmann GmbH。其中,威视股份占据着亚洲的主要市场。Science Applications是美国国防部的承包商,业务主要在美国。Smiths Heinmann隶属于泛欧公司Smiths Group PLC。分析师称,OSI Systems Inc.旗下的Rapiscan Systems也在生产这类设备,不过该公司走的是接单生产的路线,其产品用其他公司的品牌。
  负责威视股份在欧洲销售的Michel Lequy称,现在每年接到的订单增加到几十笔,而2003年美国国会开始讨论扫描法之前只有寥寥几笔。他预计,随着明年政府和港口开始为配合新规定而安排预算,订单还会增加,公司业务将大大受益。
  虽然像安特卫普这样的港口为执行新规定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大部分可能会由欧洲国家政府承担,但在欧盟严格的环境规定下,相关的建造工程可能会耗时数年,从而令这些港口面临严重不利的局面。
  若安特卫普遇到麻烦,则会给临近的鹿特丹港带来更多业务。因为鹿特丹港要比安特卫普更紧凑,估计扫描设备能安装的更快,花费也相对更少。鹿特丹港首席运营长彼得•斯特鲁伊斯(Peter Struijs)表示,加强安全检查对鹿特丹港的业务是个好机会。
  法国港码头经理飞利浦•雷维尔(Philippe Revel)称,如果美国不对规定进行大调整,像敦刻尔克及西班牙塞维利亚、意大利那不勒斯等小一些的港口就只能中断对美国的船运了,除非他们能吸引到多得多的客户,从而使相关设备投资在经济上划得来。
  布什政府已经表示,为了便于监控,打算将全世界向美国运输集装箱的港口数量由目前的700座控制到100座左右。然而,港口的整合会迫使更多的卡车驶上欧洲本已拥挤不堪的道路,将运往美国的货物先送到距离遥远的大港口。
  港口运营商表示,美国的新规定所产生的长期成本中,最主要的可能就是“滞留时间”延长,即装有货物的集装箱滞留在码头而无法装船运出的时间。据运营商估计,2012年之后,集装箱的平均滞留时间将由原来的5天增加至7天。
  港口管理人士表示,若美国方面同意像沃尔玛连锁公司(Wal-Mart Stores Inc.)这样自己完成集装箱装货程序的企业自行扫描,那么就可以缓解新法规带来的不利影响。沃尔玛本身也反对实施新规定。
  德国不来梅港负责人安德烈亚斯•麦(Andreas Mai)表示,他们应该不会被要求对所有集装箱经过X光检查。不来梅港每天要向美国运出上千个集装箱,其中所装载的货物从奔驰汽车到红牛饮料应有尽有。
  麦此前已经向美国政府官员游说,希望只对个人或小公司装货的集装箱进行扫描。美国海关一位官员表示,政府会听取此类意见。该官员称,这方面的工作还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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