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钢铁与小宗的关系如何

西周时期宗法制中,“大宗、小宗的相对性”什么意思?_百度作业帮
西周时期宗法制中,“大宗、小宗的相对性”什么意思?
西周时期宗法制中,“大宗、小宗的相对性”什么意思?
宗法制是西周政治的典型特征.宗法制按照血缘宗族关系分配政治权力,维护政治联系.周天子以嫡长子世代继承最高执政权力,为天下的大宗.其余诸子分封为诸侯,诸侯国对于周王室处于附属地位.诸侯对天子为小宗,在本国为大宗,其地位也由嫡长子继承.诸侯的其余诸子分封为卿大夫,他们对诸侯为小宗,在本家为大宗,其地位也由嫡长子继承.从卿大夫到士,也形成同样的大宗与小宗的关系.于是,由血缘关系的亲疏,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这样的由宗法关系决定的等级.论汉代经学的师法与家法
論漢代經學的師法與家法
香港嶺南大學哲學系 趙燦鵬
提 要:清人皮錫瑞《經學歷史》關於漢代經學師法與家法的解釋,是訖今最爲通行的看法,代表了清代學者的基本見解。它的解釋有兩個要點:一、前漢重師法,後漢重家法;二、師法和家法是源流的關係,師法是源,家法是流,先有師法,後有家法,家法從師法分出。皮錫瑞關於師法、家法的各種解釋,在他之前幾乎都有人爲之先河,以王鳴盛爲最早。王鳴盛的解釋先聲奪人,奠定了此後二百年間,學者討論漢代經學師法與家法問題的基調。後世關於師法、家法的解釋雖然層出不窮,而追源溯始,都出自他的議論。皮錫瑞的特異之處,在於將師法和家法作了具體的落實。後人不論是贊同還是反對他的觀點,都受到他的影響,以之作爲討論問題的基本框架。作者認爲,皮錫瑞的解釋存在許多疑問,經多方面論證,認爲“前漢重師法,後漢重家法”的說法幷不可靠,家法出於西漢,而東漢博士的家派多不能詳細查明;師法與家法之間也不存在源流關係。作者提出,師法與家法的分別,師法爲泛言,與師道、師言、師說同義;家法則有實指,指學者治經別有創獲,獨創一家之學,其一家之經說,即爲一家之家法。《後漢書》於儒林傳授多有闕略,可證東漢經學家法徵實之難。清人蔣湘南關於師法、家法與上古王官之學的淵源關係,是一種富於啓發性的思路,可以豐富我們對於漢代經學傳承的認識與理解。
關鍵字:師法、家法、經學、皮錫瑞、蔣湘南
關於“師法”與“家法”,清人皮錫瑞(-年)在他的著作《經學歷史》中所作的解釋,是訖今最爲通行的看法。《經學歷史》一書因有周予同先生的注釋,便於士子研讀,是近一個世紀來最爲流行的一部經學史。他的觀點的流行,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皮錫瑞說:
前漢重師法,後漢重家法。先有師法,而後能成一家之言。師法者溯其源,家法者衍其流也。師法、家法所以分者,如《易》有施、孟、梁丘之學,是師法;施家有張、彭之學,孟有翟、孟、白之學,梁丘有士孫、鄧、衡之學,是家法。家法從師法分出,而施、孟、梁丘之師法又從田王孫一師分出者也。
這種解釋影響很大,幾乎被後來所有的經學史著作沿襲,如日本學者本田成之著《經學史論》,就根據皮錫瑞的解釋,更加明白地表述道:“由一師所傳的教授”叫做師法,“而復分派”叫做家法,“最初的喚做師法,在後的爲家法”,“即大宗和小宗的關係”。馬宗霍先生在所撰《中國經學史》中說:
今以《漢書·儒林傳》證之,凡言某經有某氏之學,大抵皆指師法,凡言某家有某氏之學者,大抵皆言家法。如《易》有施、孟、梁丘之學,此爲師法;施家有張、彭之學,孟有翟、白之學,梁丘有士孫、鄧、衡之學,則家法也。
這完全是皮錫瑞說法的翻版。不過,皮錫瑞的這些觀點,其實幷非他自己的發明。
在皮錫瑞之前大約一百年,著名的乾嘉學者王鳴盛(-年),在他的名著《十七史商榷》中,有《師法》一條,畧謂:“漢人說經重師法。……又稱家法,謂守其一家之法,即師法也。……蓋前漢多言師法,而後漢多言家法。不改師法,則能修家法矣。”王鳴盛的解釋,實有開創之功,奠定了此後二百年間,討論漢代經學師法與家法問題的基調。後世關於師法、家法的解釋,雖雖層出不窮,而追源溯始,都出於此。
皮錫瑞關於師法和家法的解釋,可以歸納爲兩個要點,這裏據見聞所及,把在他之前,相近的言論鈔纂在一起,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他的解釋的由來,也就能明白爲什麽他的觀點,可以代表清代學者關於漢代經學師法與家法的基本見解:
甲、&前漢重師法,後漢重家法。
王鳴盛:“蓋前漢多言師法,而後漢多言家法。”
阮元(-年):“前漢多言師法,後漢多言家法。”
趙春沂:“大抵前漢多言師法,而後漢多言家法。”
蔣湘南(-年):“西漢專稱師法,而無家法之名……不言家法,東漢乃專稱家法矣。”
繆荃孫(-年):“東京經術盛於西都,而其守家法益嚴……蓋前漢多言師法,而後漢多言家法。”
乙、&有師法,而後能成一家之言。師法者溯其源,家法者衍其流也……家法從師法分出。
王鳴盛:“不改師法,則能修家法矣。”
趙春沂:“有所師,乃能成一家之言。師法者溯其源,家法者衍其流也。”
繆荃孫:“不改師法,則能修家法矣。”
皮錫瑞關於師法、家法的解釋,雖然在他之前幾乎都有人爲之先河,但他的貢獻在於,他將師法和家法作了具體的落實。後人不論是贊同還是反對他的觀點,都在有形無形之中,受到他這段話的影響,把它作爲討論問題的基本框架:
師法、家法所以分者,如《易》有施、孟、梁丘之學,是師法;施家有張、彭之學,孟有翟、孟、白之學,梁丘有士孫、鄧、衡之學,是家法。家法從師法分出,而施、孟、梁丘之師法又從田王孫一師分出者也。
筆者認爲,皮錫瑞關於漢代經學的師法與家法的解釋,以上兩個要點都存在疑問,有重新討論的必要。祇是漢代史書,率多遺佚,一代學術之詳細曲折,多湮沒而不彰,存世史傳中關於經學師法、家法的記載,又語焉不詳。學者研究這一問題,僅可憑藉蛛絲馬迹,仿佛其模糊影響,可謂艱辛之至。筆者學識淺陋,於此道素疏,加以草率成文,不敢妄稱有所窺見,僅能折衷群言,徵諸史傳,間下案斷,獻愚者之慮,聊供學者參考而已。
一、&前漢重師法,後漢重家法辨
皮錫瑞“前漢重師法,後漢重家法”之說的來源,上面已經詳細列舉出,即王鳴盛、阮元、趙春沂、繆荃孫等人所說:“前漢多言師法,而後漢多言家法。”蔣湘南說得更加清楚:“西漢專稱師法,而無家法之名……不言家法,東漢乃專稱家法矣。”
據筆者統計,“師法”一語,在班固《漢書》中出現九次;在范曄《後漢書》中出現六次,其中包括李賢注引謝承《後漢書》一處,又有一處爲郅惲勸諫傅俊語:“將軍如何不師法文王……”(《後漢書·郅惲傳》,卷二十九,頁),與我們的討論無關,也應剔除,實際上祇有次。“家法”一語,不見於《漢書》,僅一見於《史記》,意又非指經學而言。《史記·梁孝王世家》(,2091頁)載袁盎等言曰:“方今漢家法周,周道不得立弟,當立子。”在范曄《後漢書》中則出現九次。這就是清人所謂“前漢多言師法,而後漢多言家法”說法的根據,實際上幷不是一種可靠的論證。我們祇能說《前漢書》中多言“師法”,而《後漢書》中多言“家法”。然而,凡史書所載,有其實無其名,有其名無其實之事,不知其幾。如何能執著於“名言”,以之來概括一個時代的學術風氣?!
王鳴盛、阮元、趙春沂、繆荃孫等人,在說“前漢多言師法,而後漢多言家法”的時候,還有疑詞“蓋”或“大抵”,表明是出於推測。而皮錫瑞則把“多言”改爲“重”,因字面上的差异,實際意義所指於是有很大的不同。他在錯誤認識的路上就走得更遠了。
可能皮錫瑞自己都沒有注意到,他立論的自相矛盾。上面說過,他將師法與家法作了具體的落實:
師法、家法所以分者,如《易》有施、孟、梁丘之學,是師法;施家有張、彭之學,孟有翟、孟、白之學,梁丘有士孫、鄧、衡之學,是家法。家法從師法分出,而施、孟、梁丘之師法又從田王孫一師分出者也。
我們根據他的觀點,把所有這一類的師法、家法都列舉出來,標明出處,來看個究竟。
表一:皮錫瑞所謂師法家法一覽表
繇是《易》有施﹑孟﹑梁丘之學。
繇是施家有張﹑彭之學。
繇是有翟﹑孟﹑白之學。
繇是粱丘有士孫﹑鄧﹑衡之學。
《漢書·儒林傳》
繇是《易》有京氏之學。
《漢書·儒林傳》
繇是《易》有高氏學。
《漢書·儒林傳》
又有東萊費直……為費氏學。
《後漢書·儒林傳》
由是《尚書》世有歐陽氏學。
由是歐陽有平﹑陳之學。
《漢書·儒林傳》
由是《尚書》有大小夏侯之學。
由是大夏侯有孔﹑許之學。
由是小夏侯有鄭﹑張﹑秦﹑假﹑李氏之學。
《漢書·儒林傳》
漢興,魯申公為《詩》訓故,而齊轅固、燕韓生皆為之傳……三家皆列於學官。(《漢書·藝文志》)
由是魯《詩》有韋氏學。
由是魯《詩》有張﹑唐﹑褚氏之學。
由是張家有許氏學。
《漢書·儒林傳》
由是齊《詩》有翼﹑匡﹑師﹑伏之學。
《漢書·儒林傳》
由是韓《詩》有王、食、長孫之學。
《漢書·儒林傳》
由是《禮》有大戴、小戴、慶氏之學。
由是大戴有徐氏,小戴有橋、楊氏之學。
《漢書·儒林傳》
由是《公羊春秋》有顏、嚴之學。
由是顔家有泠、任之學。
故顏氏復有筦、冥之學。
《漢書·儒林傳》
由是《穀梁春秋》有尹、胡、申章、房氏之學。
《漢書·儒林傳》
從以上表格中,我們清楚地看出,無論是皮錫瑞所說的師法還是家法,出處都是《漢書》(倒是“又有東萊費直……為費氏學”一條,照皮錫瑞的解釋,當屬師法,反出自《後漢書·儒林傳》),他所說的各個家法分枝都出現在西漢,怎麽能說“前漢重師法,後漢重家法”呢?皮錫瑞完全沒有意識到自己前後立論的矛盾,此一不通。而且,《漢書·儒林傳》說:“由是《穀梁春秋》有尹、胡、申章、房氏之學。”此下就沒有分枝了,不知道這應該屬於師法,還是家法?此二不通。
筆者曾經將《後漢書》、《三國志》中題名的東漢博士,把他們的師承授受關係粗略地作一考察,結果是發現他們的家派多不能詳細查明,不像西漢博士的經學家法都歷歷可數。下面表格爲《後漢書》中出現的四十七位太學博士名錄,其中有二十四人不知家派,其餘二十三人的家派,除了因伏氏“家世傳業”(《漢書·儒林傳》,卷八十八,頁),可知伏恭是齊《詩》伏氏學外,祇能知道屬於孟氏《易》、京氏《易》、梁丘《易》、歐陽《尚書》、小夏侯《尚書》、魯《詩》、齊《詩》、韓《詩》、慶氏《禮》、公羊《春秋》、顏氏《春秋》、嚴氏《春秋》,按照皮錫瑞的看法,這些都是師法,而非家法。這怎麽能說是“前漢重師法,後漢重家法”呢?此三不通。
表二:東漢博士家派表
蔡較、房植、郭鳳、黃廣、何臨、焦貺、金子嚴、李充、李法、李頡、盧植、魯平、申咸、王惲、郤仲信、延篤、楊倫、尹存、張佚、趙博、趙暢、趙咨、鄭玄、周防
孟氏《易》
京氏《易》
戴憑、樊英
京氏《易》﹑歐陽《尚書》
梁丘《易》
梁恭、張興
歐陽《尚書》
牟長、歐陽歙
小夏侯《尚書》
高詡、魏應、許晃、右師細君
慶氏《禮》
公羊《春秋》
羊弼、李育
顏氏《春秋》
公羊嚴氏《春秋》
甄宇、丁恭、周澤
左氏《春秋》
二、&師法、家法的源流關係辨
師法與家法之辨,皮錫瑞說:
先有師法,而後能成一家之言。師法者溯其源,家法者衍其流也。師法、家法所以分者,如《易》有施、孟、梁丘之學,是師法;施家有張、彭之學,孟有翟、孟、白之學,梁丘有士孫、鄧、衡之學,是家法。家法從師法分出,而施、孟、梁丘之師法又從田王孫一師分出者也。
皮錫瑞的意思是,師法和家法是源流的關係,師法是源,家法是流;先有師法,後有家法,家法從師法分出。
上文表一“皮錫瑞所謂師法家法一覽表”中已經詳細列出他所謂的師法,即施﹑孟﹑梁丘、京氏、高氏、費氏《易》,歐陽、大小夏侯《尚書》,齊、魯、韓《詩》,大戴、小戴、慶氏《禮》,顏、嚴《公羊春秋》等。我們試以《公羊春秋》的情形爲例,來證明他這種解釋的不通。爲了清楚起見,這裏把表一中的相關部分摘錄出來,作爲表三如下。
表三:皮錫瑞所謂《公羊春秋》師法家法一覽表
由是《公羊春秋》有顏、嚴之學。
由是顔家有泠、任之學。
故顏氏復有筦、冥之學。
《漢書·儒林傳》
而《後漢書·儒林傳》(卷七十九下,頁)記東漢初年太學博士張玄事曰:
少習顔氏《春秋》,兼通數家法……及有難者,輒爲張數家之說,令擇所安,諸儒皆伏其多通……會顔氏博士缺,玄試策第一,拜爲博士。居數月,諸生上言玄兼說嚴氏、冥氏,不宜專爲顔氏博士。光武且令還署,未及遷而卒。
張玄“少習顔氏《春秋》,兼通數家法”,又博士弟子上言張玄兼說嚴氏、冥氏,我們由此可以知道,張玄兼通的家法,即指嚴氏、冥氏;嚴氏《春秋》既然是家法,則顔氏《春秋》同樣也應是家法,而幷非如皮錫瑞所說,顏氏、嚴氏是師法,泠、任、管、冥之學是家法。也就是說,《公羊春秋》顔氏、嚴氏、冥氏都是經學的家法。《隸釋》卷七《車騎將軍馮緄碑》:馮緄“治《春秋》嚴、《韓詩》食氏”。也是嚴氏《春秋》與《韓詩》食氏一樣,都是經學家法的又一鐵證。
據此,表一“皮錫瑞所謂師法家法一覽表”中所列舉的,都應當是漢代經學的家法,而不是如皮錫瑞所謂,有師法、家法的分別。這樣,我們在上文提出的,關於《穀梁春秋》尹、胡、申章、房氏之學,究竟應該屬於師法,還是家法的疑問,於是可以迎刃而解。
皮錫瑞所謂師法和家法是源流關係的論斷,它的謬誤也就不言而喻了。
三、&師法、家法釋名
皮錫瑞關於師法、家法的落實,既然是一種不可靠的看法,難以信從,那麽師法和家法究竟指的是什麽,它們的分別又在哪里?
今人黃開國先生說:師法實際上就是師說,因弟子尊奉爲法式,故又名師法。這種看法給了我們很大的啓示。筆者認爲,師法與家法皆與解釋經義的經說有關,師法爲泛言,與師道、師言、師說同義。
《後漢書·魯丕傳》(卷二十五,884頁):魯丕上疏謂“說經者,傳先師之言,非從己出……法异者,各令自說師法,博觀其義”。所謂師法,即是指“先師之言”。在漢代,老師所授經說,稱之以“師法”,或是“師道”,意思都完全相同。《漢書·張禹傳》(卷八十一,頁):
甘露中,諸儒薦禹,有詔太子太傅蕭望之問。禹對《易》及《論語》大義,望之善焉,奏禹經學精習,有師法,可試事。
又《漢書·匡衡傳》(卷八十一,3331-3332頁):
匡衡對《詩》諸大義說,望之奏衡經學精習,說有師道,可觀覽。
張禹“經學精習,有師法”,匡衡“經學精習,說有師道”,既同出蕭望之所奏,“師法”、“師道”所指益加明白,兩條對讀,可知它們的意思相同。《漢書·朱雲傳》(卷六十七,2912-2913頁):朱雲“從博士白子友受易,又事前將軍蕭望之受論語,皆能傳其業……受易頗有師道”。朱雲《易》學的師道,即是從博士白子友所受的師法。又《後漢書·桓榮傳》(卷三十七,1251頁):“榮以太子經學成畢,上疏謝曰:‘臣幸得侍帷幄,執經連年……臣師道已盡,皆在太子。’”桓榮是東漢初年歐陽《尚書》大師,師道即是他所傳授的經說。
此外,“師言”、“師說”之意,也與師法相同。《後漢書·陳元傳》(卷三十六,頁):陳元上疏說:“臣元愚鄙,嘗傳師言。如得以褐衣召見,俯伏庭下,誦孔氏之正道,理丘明之宿冤……”何休《春秋公羊傳序》說《公羊》顔、嚴二家學者“講誦師言,至於百萬,猶有不解。”《顔氏家訓·勉學》:“漢時賢俊,皆以一經弘聖人之道……末俗已來不復爾,空守章句,但誦師言,施之世務,殆無一可。”
《三國志·魏書·三少帝紀》(卷四,頁):《尚書》博士庾峻對曰:“臣奉遵師說,未喻大義,至於折中,裁之聖思。”《三國志·吳書·士燮傳》(卷四十九,頁):士燮“耽玩春秋,為之注解。陳國袁徽與尚書令荀彧書曰:“交址士府君既學問優博……官事小闋,輒玩習書傳,《春秋左氏傳》尤簡練精微,吾數以咨問傳中諸疑,皆有師說,意思甚密。”(傳中又言士燮“少游學京師,事穎川劉子奇(陶),治《左氏春秋》。”師說即士燮之師劉陶關於《左傳》的經說。)學者所遵從、講誦、傳承的師言、師說,自然就是師法。《隋書·經籍志》(卷三十二,-915頁)言東漢杜林傳古文《尚書》,“唯二十九篇……自餘絕無師說。”到了隋代,傳爲孔安國撰《尚書傳》與鄭玄《尚書注》幷行,“而鄭氏甚微。自餘所存,無復師說。”意謂賈逵、馬融等諸家古文《尚書》,不復有師法存世。
家法的意義,自晚清經今古文問題的舊案重題,學者張皇幽渺,爭持門戶,言人人殊,莫衷一是,其實多縋鑿之論。衡量衆說,仍以唐人的解釋明白可據。《後漢書·左雄傳》(卷六十一,頁):左雄上言:“……請自今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諸生試家法。”唐李賢等注:“儒有一家之學,故稱家法。”《漢書·儒林傳》(卷八十八,頁):嚴彭祖、顏安樂“各顓門教授。由是公羊春秋有顏、嚴之學。”《漢書·夏侯勝傳》(卷七十五,頁):夏侯建“卒自顓門名經”。唐顔師古注:“顓與專同。專門者,自別為一家之學。”
現代學者中,以余嘉錫先生所說的解釋最爲平實:
家者合父子師弟言之。父傳之子,師傳之弟,則謂之家法。六藝諸子皆同,故學有家法。稱述師說者,即附之一家之中……其學雖出於前人,而更張義例,別有發明者,則自名爲一家之學。如《儒林傳》中某以某經授某,某又授某,由是有某某之學也。其間有成家者,有不能成家者。學不足以名家,則言必稱師,述而不作。雖筆之於書,仍爲先師之說而已……
按照余先生的說法,稱師法,是述而不作;學者治經,別有創獲,獨創一家之學,其一家之經說,即爲一家之家法。師法爲泛稱,家法則有實指。
四、&東漢經學家法徵實之難
《後漢書》的作者范曄(-年),是南朝宋人,元嘉二十二年(),《後漢書》尚未完全寫成,他下獄而死。這一年上距東漢的最末一年,漢獻帝延康元年(),已經有二百年之久。雖然他有前人所作的近十種後漢史書可以參考,但是因爲時間的距離,資料散佚的限制、因學術演變造成的隔膜,使他關於東漢經學授受的曲折始末,都未曾作詳細的記載,存在許多欠缺。這一點前人已曾見到,清人洪震煊謂范曄《後漢書》於“五經師之家法,未之或詳也。故先儒議范史述儒林,不能如班氏之備。”上一節中提到東漢博士家法多不可詳考,原因即在於此。這裏試舉三個例子。
第一例,《後漢書·卓茂傳》(卷二十五,頁):卓茂“元帝時學於長安,事博士江生,習《詩》、《禮》及曆筭,究極師法,稱為通儒。”唐李賢等注:“江生,魯人江翁也。昭帝時爲博士,號魯《詩》宗。見《前書》。”據《漢書·儒林傳》(卷八十八,頁):宣帝時,徵江公孫為《穀梁》博士。雖然“博士江公世為魯詩宗”(頁),但作爲《穀梁》博士,他所傳授的應該是《穀梁春秋》。今人沈文倬先生認爲“范書李注皆誤”,《後漢書》的記載應有所本,因此筆者幷不認爲卓茂學《詩》、《禮》、曆筭於江翁之事即爲誤載,但是這畢竟與《漢書》的記載以及西漢太學博士的規定扞格難通。
第二例,上文已引《隸釋》卷七《車騎將軍馮緄碑》:馮緄“治《春秋》嚴、《韓詩》食氏”,而《後漢書》本傳(卷三十八,頁)僅言馮緄“少學《春秋》、《司馬兵法》”,唐李賢等注引謝承《後漢書》稍詳,曰:“緄學《公羊春秋》。”如果沒有碑文爲證,那麽馮緄所習經學的家派就不可考了。
第三例,東漢墓誌《□通封記》(題延嘉六年,西元年):“父通,本治白孟《易》丁君章句,師事上黨鮑公。”按兩漢《易》學,有施、孟、梁丘、京、費、高數家,孟氏易復有翟、白之學。“白孟易”即指孟氏《易》之白氏學。至於“丁君章句”,按兩漢《孟氏易》知名學者中幷無丁姓一人,《漢書·儒林傳》(卷八十八,頁):丁寬“作《易說》三萬言,訓詁舉大誼而已,今《小章句》是也。”寬授田王孫,再傳施、孟、梁丘三家。“丁君章句”當即丁寬之解說。故“白孟《易》丁君章句”七字,追源溯流,丁、孟、白一系相承,此即顯示其易學之家法。
□通之師上黨鮑公,史無明文,試一考之。上黨鮑氏爲漢魏世家,《漢書·儒林傳》(卷八十八,頁)記歐陽《尚書》有平、陳之學,平當授九江朱普公文﹑上黨鮑宣。鮑宣哀帝時任司隸校尉,為王莽所殺。子鮑永,習歐陽尚書。永子昱,少傳父學,仕至太尉。昱子德,修志節,有名稱,爲南陽太守,修郡學,行禮樂,饗國老,宴諸儒,征拜大司農。德子昂,有孝義節行,舉孝廉,辟公府,連征不至,卒於家。(《後漢書·鮑永傳》,卷二十九,-頁)□通之師上黨鮑公,當即鮑昱後裔。據封記,□通歿於永和二年();鮑昱歿於建初六年(),往下數二世,每世以三十年爲計,則爲年,則鮑昱之孫昂歿年,與□通歿年大約相近。故□通之師鮑公,當即鮑昱子鮑德或兄弟行。墓志銘文記□通從鮑公治白孟《易》,而《後漢書》却沒有關於鮑家傳孟氏《易》之白氏學的記載。
《後漢書》於儒林傳授既多有闕略,後人藉之以討論經學家法,多流入穿鑿附會,徒作空論,無法徵實,其中道理,不言自明。
五、&師法、家法的淵源
“師法”二字始見於《荀子》,清人沈欽韓、王先謙等據《荀子·儒效篇》:“有師法者,人之大寶也,無師法者,人之大殃也。”以爲漢代的師法觀念,遠源出於荀子。徐復觀先生早已對這種觀點的錯誤進行了駁斥。他說,荀子所謂“法”,指“制度”、“禮義”而言,漢人的師法,是把師說賦予以法的權威性。兩者之間最多只是“名言”上的關係,而不是內容上的關係。
筆者細檢《荀子》,“師法”見於《修身》(處)、《儒效》(處)、《性惡》(處)三篇,計有處。常見稱引的是《修身》篇中的這一段話:
故非禮,是無法也;非師,是無師也。不是師法,而好自用,臂之是猶以盲辨色,以聾辨聲也,舍亂妄無爲也。
文中禮、法互稱,師、法幷舉(《荀子》書中“無師無法”∕“無師法”、“有師有法”∕“有師法”幷見。),“師法”謂師所傳授之禮法(禮制法度),與漢人所說的“師法”意思不同。徐復觀先生的說法可爲定論。
“師法”一語又見於《韓非子·八說》,曰:“錯法以道民也,而又貴文學,則民之所師法也疑”。清人王先謙謂“所”字爲衍文,則句當爲“民之師法也疑”。上文又言“息文學而明法度”,此處“師法”,乃爲效崇、學習法度,也與漢人所說的“師法”意謂不同。
關於師法、家法的淵源問題,清人蔣湘南有特別的見解,他說:
師法、家法皆本於古之官法。古者設官必有師,……師者,即其官之長,以所掌之法傳人者也。有官必有法,有法必有學,有學必有業。凡在官之執業者,皆學於其長,奉之爲師,而習其法。而古之官人也又以世。……學於官者謂之師法,世其官者謂之家法。……官守學業,源出於一……儒生之師法仍本在官之師法……
蔣湘南文長不具引,他的這個觀點很明顯出自章學誠“六藝諸子出於王官”之論,但是他拿來解釋漢代經學的師法與家法,由此把對這個問題的理解深化了。
在漢代,除了經學之外,其他各門學術也都有“師法”之傳。謝承《後漢書·劉寬傳》:劉寬“少學歐陽《尚書》、京氏《易》,尤明《韓詩外傳》,星官、風角、算曆,皆究極師法,稱爲通儒。”《三國志·吳書·孫登傳》(卷五十九,頁):“權欲登讀《漢書》,習知近代之事,以張昭有師法,重煩勞之,乃令休從昭受讀,還以授登。”《隋書·經籍志二》(卷三十三,頁):“唯《史記》、《漢書》,師法相傳,並有解釋。”《南齊書·高逸列傳》(卷五十四,頁):“諸張米道,符水先驗,相傳師法,祖自伯陽.”《隋書·天文志上》(卷十九,頁):“宣夜之書,絕無師法.唯漢祕書郎郗萌,記先師相傳云:……”凡《史記》、《漢書》、道教、天文、律曆,百家之學,幷有“師法”之稱。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對於漢代經學的師法與家法的理解,不能僅限於在經學的範圍內,只有以整個古代學術的傳承爲背景,才能對這一問題得到比較可靠的認識。相信蔣湘南所提示的是一種富於啓發性的思路,很可能以此爲起點,從另一個方向上開始我們的討論,將會豐富我們對於漢代經學傳承的認識與理解。祇是筆者學識有限,也限於篇幅,不能在這裏詳細討論這個問題,希望將來可以有機會彌補這個闕憾。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西周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已有&0&条评论,共有&0&人参与,
网友评论:
用户名:&&密码:
您正在浏览
Copyright & 2009 - 2011 daliankao.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大联考 版权所有
本网大部分资源来源于会员上传,除本网组织的资源外,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版权,请立刻和本网联系并提供证据,本网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使用次数:2
入库时间:
依据西周的政治制度,周王与诸侯之间具有
①君臣关系& ②大宗与小宗的关系& ③等级从属关系& ④兄终弟及的关系
A.①③&&&&&&&&&& B.②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
D #c ooNet co.组卷>
西周的政治制度主要是分封制和宗法制。在分封制下,周王是最高统治者,“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王将土地和人口分封给诸侯,诸侯要服从周天子的命令,故周王与诸侯是君臣关系,具有等级从属关系。在宗法制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位为周王,为大宗,其余各子分封为诸侯,相对于周王为小宗,故周王与诸侯是大宗与小宗的关系。“兄终弟及”是王位继承的方式之一,不属于周王与诸侯之间的关系。学生容易依据诸侯不止是王族成员,还包括功臣和先代贵族,故排除②而错选A,忽视了“具有”一词,只要有这种关系就好,不必全部具备。
如果没有找到你要的答案,请尝试下下面的试题答案搜索功能。
用户评论纠错:
&&&&&&暂无评论
我来说几句:
备课中心教案课件试卷下载}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大宗钢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