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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民法学中若干法律概念的逻辑思考--刘鹏燕律师的个人博客
&&[原创]民法学中若干法律概念的逻辑思考
有的民法学教材有介绍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终止这个问题时,这样阐述:
对我国制定出的民事法律条文,也必须把好语言表达关和逻辑思维关。而作为法律工作者,大部分对逻辑知之不多,更不能凭“老习惯”去理解。
2、民事法律理论工作者应学点逻辑,虽然民事法律理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它可以影响民事立法和民事执法。
3、有关部门对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也应遵循立法的本意,防止偷换概念或混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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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我国古代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其一,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任何国家都有法,但并非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拼&&&&音fǎ &zhì注&&&&音ㄈㄚˇ ㄓㄧˋ
2、指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守法和对,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
3、指“依法办事”的原则。1. 法令制度:《·法禁》:“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 汉《新书·制不定》:“仁义恩厚,此人主之芒刃也;权势法制,此人主之斤斧也。” 清何琇《樵香小记·钧金束矢》:“夫圣王之世,法制修明,豪强纵暴,有举其官者矣,安用讼哉?”2. 统治阶级通过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根据这些法律制度建立的社会秩序。法制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原强》:“自其官工兵商法制之明备而观之,则人知其职,不督而办,事至纤悉,莫不备举。”《作家要有勇气,文艺要有法制》:“这就说明发扬民主要讲两方面,一方面要讲勇气,一方面还要有健全的法制来保障。”宋《奏陕西河北攻守等策》:“须差近臣,往彼密为经略,方可预定法制,临时不至差失。” 清《闲情偶寄·词曲下·格局》:“旧杂,出入无常者,因其法制未备,原无成格可守,不足怪也。”[1]3、中药学术语。即如法炮制。指按中药传统炮制法(相沿成习,为药业共同遵守的方法)加工中药材。一般加有其他辅料。如法半夏、法制豆豉等。法治与法制
与法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一词,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义也不尽相同,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①泛指国家的和。法律既包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成文法,如、法律和各种法规,也包括经国家机关认可的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和判例法等。制度指依法建立起来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制度。中国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属于这一类。②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政治联系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证,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办事,以确立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国家。
中国古书上所说的“命有司,修法制&《礼记·月令篇》,其中的“法制”是指设范立制,使人们有所遵循的意思。古代著作中,也有“法制”一词。《管子·法禁》上写道:“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商君书·君臣》上写道:“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韩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说法。所有这些,虽然都把“法制”与依法治理联系在一起,但还不是与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法制。中国古时的“法制”,说到底只是一种“王制”。同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制,与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法治”的内涵是一致的。如英国哲学家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政论家T.()也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常识》)。其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国家,,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这种主张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起了很大作用,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法制思想带有明显的法律至上的色彩,实际上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可能真正实行法制。为了追逐超额利润,剥削和压迫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它们总是把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结合起来进行统治的(见)。
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上。与法治相比,法制侧重在法律的使用上。但如果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但法制的实质仍然不能摆脱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法制是指当权者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但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制订的。法治下,行政部门的职责只是执行该等法律,并且受该等法律拘束。因此法制和法治最大的区别,并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这些政府权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样,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内涵,与其说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宁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则法治即与法制难以区分。对于社会上常见的违法或脱序现象,尤其是以激烈、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手段向政府争取权利的行为,政府官员常常会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这其实是将法治的意义误解和窄化为法制。法制的结果可能会出现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压制民众。
是一种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使政治运作进入法律化理想状态的理念和政治实践。法治是的核心价值观。反之,在法制下没有可能实现宪政。法制与没有直接联系。但对法治的为寻求公正提供框架的概念的扩展则包含了在法理上承认基本的含义,这也为宪政国家的宪法最终包括了建立了法理依据。而法制则与人权没有关系。因此,在只有法制而没有法治的国家,人权和民主都不能获得保障。
法治与社会制度
与法制不同,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可能而且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与关系极为密切。法律秩序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它必须以实行法制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则是实行法制的重要体现。
一、正义论与人治论
(一)之国与人的类型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在柏拉图看来,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金→→智慧银→→勇敢铜铁→生产劳动者→节制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保持和谐协调,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的三种品质(欲望、激情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三)哲学王与人治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因为:(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二、法制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二)立法原则论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论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的发展历程,认为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这就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1]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三、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第一,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的影响,并成为的重要思想基础;第二,概括了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的论述,被学者誉为的原型。第四,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位研究国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理念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立存在的价值。
四、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母亲更是著名的改革家的后代。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起受教于,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了从事政治的愿望。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化知识的中心。柏拉图是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国》(成于壮年)、《篇》(成于中晚年)、《》(绝笔)。一般说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一、法律正义论
(一)正义的内涵与分类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基础,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的。正义又可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两种。其中“个别的正义”又分两种——“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这种正义是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的,而这种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变的。至于“平均的正义”就是指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正义是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使相互利益等同。
(二)的延伸:平等与中庸1.平等。一是数量平等,即各人所得到的事物在数量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二是比值平等,即根据各人的实际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谁具有比他人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谁在城邦实现良善生活的过程中善德行为最多,谁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更多的利益。2.中庸。所谓中庸是指不偏不颇,处于两个极端的中间。亚氏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有过度、不及和适中三种状态,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性。对于社会而言也是如此,社会分为极富者(常逞强放肆以致犯罪)、极贫者(往往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和中产阶级。唯有中产阶级是贫富两的“最好的中性的仲裁者”。因此,中产阶级最适宜担任和立法者。
(三)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二、法律的定义、作用、分类
(一)关于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式的契约。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允许变革,当然这个变革需要慎重;(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
(二)关于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于为了城邦的“善业”,为了“善德”,为了追求“”,增进人类的道德。
(三)关于法律的分类1.自然法与制定法。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则,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制定法即实在法,是由人制定的。自然法高于制定法;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实际上也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治理形式,规定统治者的人数及产生的办法,规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3.良法与恶法。凡是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凡是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恶法;4.成文法和习惯法。习惯法即中长期存在的习俗或称礼仪。
三、法治主义理论
(一)法治的涵义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二)法治的具体体现1.立法方面:亚氏强调立法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二是研究国家的;三是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四是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2.执法思想。国家执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同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三)法治的优越性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四)法治缺陷的弥补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采取三种补救措施:以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作为补助”;对某些不完善的法律进行适当的变更;加强。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来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裁决。
四、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特点第一,与柏拉图一样,均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并在的《》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实现;第二,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第三,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考察现实,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归纳法,即通过分析、比较,然后得出结论。所以有人称,柏拉图给予后人以更多的激情与理想,而亚氏则留下较成熟的体系与逻辑;[1]第四,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五、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公元前384~322年),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大思想家,曾师从柏拉图。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研究158个国家城邦政治制度的总结之一),此外,《伦理学》中也有大量的法律思想资料。国内教授主编的《》有十卷之多。综上所述,某些人过分强调“人”在其中的作用,纯粹是在混淆概念。我们探讨人治与法制的区别,是说二者最根本区别在于实际运作的客观载体依据不同。而不是在探讨事件的运作主体是什么。法制之所以强于人治,正是因为法制的内涵是,以容易验证的客观事实为基础。以透明的程序为载体。以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为制约。还有人说,如果“领导”不允许---即不是人治的话,法制何来?这就是更深一层的问题了,是专制与民主体制的不同“行为结果”。专制体制下,“领导”是“主人”。民主体制下,“领导”是“仆人”。也就是说,要探讨这个问题,就要先划定一个论域:专制体制还是民主体制。但我们常用的是“民主体制”,而别有用心者或逻辑混乱者,却是在有意无意的混淆这两个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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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和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1]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的客观需要,也是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的必要保障。[2]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3-5]
注&&&&音yīfǎzhìguó提出时间1997年9月前&&&&提有法可依依&&&&据宪法和其他法律核&&&&心依宪治国中心环节有法必依关键环节(执法必严)必要保证违法必究执行部门法治主体国家机关,广大人民群众
依法治国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结果:建国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3]以后,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一度有过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而使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势头急转直下,最终酿成十年“文革”的历史性悲剧。“文革”的教训极为惨痛和深刻。邓小平同志在回答外国记者如何避免类似“文革”那样的错误时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依法治国是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国家进步的重要标志,建设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6-7]
实行依法治国,必须扩大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牢固树立法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民主化与法治化。[8]
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的区别:依法治国是依据法律治理国家,法律就是一个尺子。以法治国,用法律治理国家,法律就是一部真理。[9]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10]
国务院总理与中国政法大学生讨论法治[11]二、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12]
三、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五、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六、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3]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4]
第五,依法治国是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第六,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15][1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作为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具有以下特点: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应该由法法律调整的都要实现法制化,都要依法治理:这一方针应成为、国家机关、和广大公民的共同行为准则。那种认为法治主要是“治民”而不是“治官”的观点是首都群众庆祝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16]不正确的。法治有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之分。
古代法治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总是代表着先进的阶级、阶层以及开明的思想家政治家的利益和愿望,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但当时的往往把法律当做治民的工具。
现代法治与此则有很大不同。的行为虽然也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作用主要是,这是由民主政治代替了专制政治所决定的。宪法出现在近代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
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其不受侵犯;二是设定和约束国家的权力,使其不被滥用。同时,那种认为法治只是一项具体工作而不是一项影响和决定全局的方针的看法也是不正确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方针和政策,其中有四项最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深远战略意义,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行转变为实行;从实行转变为实行对外开放;从人治向法治过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一项从到,从地区到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系统工程。应上下呼应,左右协调,前后衔接。那种认为依法治国只是中央的事情,“依法治省”、“依法治村”、“依法治水”等等提法不科学、措施无意义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实行依法治国,首先是中央的事情,首先要从中央机关及其领导成员做起;制度改革首先要从中央一级的层次上实施,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实行这一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也在中央一级。不强调这一点也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不应低估从1985年开始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和深入开展的“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治理包括区域治理(省、自治区、、地级市、县)、行业治理和基层治理,内容涉及立法(还有行业与基层的建章立制)、执法、司法、护法()、普法和等方面,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它已经超越“学法必须用法”的视角和把依法治理仅仅当做普法的一个环节的眼界,发展成为一个把依法治国方针和措施从中央推向各级地方、各行各业和所有基层单位的宏伟局面。[17]战略目标是相对于策略手段而言的。法治国家作为现代一种最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其基本标志和要求是丰富的、具体的、确定的、可预测的。它不应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和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法治国家”概念,在以往党和政府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从未出现过,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当然,学者早已提出过)。我们强调狭义上“依法治国”是方针,“法治国家”是目标,主要意义是说明“法治国家”有其具体的丰富的内涵,是一种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类型与模式,它应具有一系列现代法治原则,不应简单地将它理解为只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应有中国的一定特色,又必然具备现代法治国家的各种共同特征;它应有自身的性质和可循,又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创新。研究、发展、设计和明确其基本标志及具体内容,以作为前进的目标、努力的方向和行动的向导,是完全可能的和十分必要的。法治国家的建成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是同步的。法的内容与形式,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及其实现,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与发展,而必然受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具体条件的影响与制约。同时,人们认识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也须要有一个过程。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复杂,历史包袱沉重。因此,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其达到理想的境界,在我国大约还需要三十年以至五十年左右的时间。这一长期性决定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进程具有渐进性、持续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不顾主客观条件而操之过急,也不能不去做那些可以做到的事情而停步不前。如何实现在更新尤其是制度变革上的持续性,以始终保持这一历史性进程的发展势头;如何在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上选择某些重大改革措施,以影响和推动全局的进展,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中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为了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改变了以往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虽然只是次序的调整,但它反映了法治国家一个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还特别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1989年9月,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就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决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人治还是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在党的十五大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
十五大会场1997年9月提出的党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逐步实现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同志还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反复批判了把一个党派、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威望上”的人治思想,不断强调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顺应历史潮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坚决反对。[18]
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其作为宪法的第五条第一款。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破天荒的事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合乎逻辑地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是中央对这一问题长期思索的结果,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
日,应学生邀请,、温家宝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并发表重要讲话。在与中国政法大学生讨论依法治国时,温家宝总理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不仅是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成熟的社会主义的标志。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不仅是我们的基本治国方略,而且是每一个百姓自身权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19]
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决定》在10月23号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10月23号,全会闭幕当天已经发布了一个全会公报,与之相比,公报是关于依法治国的大纲和精神要旨的阐述,《决定》则是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20]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建设,记录下历史演进的轨迹。在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中,经过长期不懈的探索,党和人民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制度模式,创造了和平发展的中国奇迹,昭示着中华民族充满希望的光明前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是党中央深刻总结历史、着眼未来的战略部署。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八大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目标任务,一整套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治理体系加紧构建,全面提升治理能力的改革深入推进。这次中央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实践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必将推动依法治国迈向新的更高境界。
古往今来,以怎样的方式治国理政,是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共同课题。新中国成立后,在一穷二白、百废待兴的废墟上,党领导人民开始建设社会主义的艰辛探索。65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5年来,我们党在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遵循法治普遍规律,又符合国情实际,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今天,全面深化改革攻坚克难,方兴未艾。面对前所未有的矛盾风险挑战和改革发展稳定繁重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政兴国,推动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正由国家基本方略向治理基本方式层层推进、稳步前行,贯穿于治国理政全过程、各方面,必将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治理目标奠定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在日新月异的改革时代,人民更加期待公平正义,折射出社会和谐发展对法治的更高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党面对新形势的郑重宣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以人民的期待为导向,以法治巩固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合法权利;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中,把法治精神融入规范社会行为的核心价值观,为建设法治中国打牢群众基础,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注入澎湃动力。
当今世界,综合国力角逐日趋激烈;当代中国,完备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任务愈发紧迫。中国正在经历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决定性的深刻变革。越是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发展关键期,越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整体提升转化为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推力,让深刻变革中的我国社会既井然有序又生机勃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认清新形势,明确新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依照宪法这个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治理国家社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终要落实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体现为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紧紧围绕这个新目标,建设一个由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成的法治治理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就会进一步夯实党执政兴国的法治基础,巩固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团结奋斗的磅礴力量。
创造了灿烂文化的中华民族,也有着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从战国时代的“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到今天中国共产党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绵延数千年的法治实践,推动我们这个伟大民族不断砥砺前行。我们坚信,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幅绘制中国迈上法治新境界的宏伟蓝图即将展开。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华民族必将在现代化征程上拓展更加广阔的法治天空,让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振翅高飞。(来源:新华社[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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