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是由用人事业单位加班补助单方决定的吗?

&&&&&&&&&&&&&&&&&&&&用人单位应如何安排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有没有限制?
用人单位应如何安排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有没有限制?
正在读取...&|&作者:北京劳动律师&|&来源:法邦网
北京劳动栏目关注:
一、用人单位应如何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因为工作需要,适当安排职工进行加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不仅仅涉及加班工资的发放问题,而且有可能涉及其他问题。因此,企业对加班应当规定一个程序。用人单位决定加班的:(1)要明确有权作出加班决定的主体;(2)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以明示的方式告知职工;(3)做好对加班人员的登记工作,所有的材料应形成书面的文字,以防范不可预测的风险。二、延长工作时间有没有限制我国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主要作出如下限制:(1)人员范围限制。我国有关法禁止安排未成年人、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加点。(2)加班加点工资发放的限制。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中加班,要求安排补休的原则上不发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可以发加班工资,但也有必要的条件限制。 (3)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时的特殊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时应以生产经营需要为条件,并且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其同意,并且用人单位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4)因法定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需要延长工时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其加班加点不受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使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资金遭受威胁,需要及时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民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等等。
延伸阅读: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未经同意单方降薪刘先生诉称,日其开始到被告处上班,合同明确了原告的劳动岗位、工作时间、加班待遇、薪资报酬、带薪年休假、劳动合同的变更等事项。日,原告离职。2009年2月起,被告每月克扣原告劳动报酬5千元。工......
案情回顾:因工资纠纷起诉单位张建国于2004年3月至11月在如皋市万全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下称万全公司)工作。日,双方曾为工资问题发生争执,后由万全公司工程队长包振新书写了张建国2004年度考勤汇总一份。该汇总载明张建国出勤237天,工资为10665......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劳动者依法享有假期,假期内不用付出劳动。对公司额外要求加班的,员工可以要求加班费。一般来说,加班一天算两天的工资,但是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工方应支付工资三倍的加班费。实践中,用工单位很多不愿意支付加班费,要获得相应合法权益只有靠劳动者自己的努力,劳动者对此需要注意。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加班费相关栏目
关于用人单位应如何安排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有没有限制? 的推荐内容
加班费相关咨询
北京劳动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专业知名的劳动争议律师为您解决劳动法律纠纷,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加班费相关咨询
加班费相关案例
加班费相关资讯
加班费相关法规
加班费相关合同
加班费相关专题
加班费热门专题
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加班工资如何计算,计算方法,国庆加班费规定,节假日加班费怎么算,法定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计算方法等加班费专业内容
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
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关于加班与加班费的18个问题_加班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可签7级以上的吧50个
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4,134贴子:
关于加班与加班费的18个问题
一、什么是加班?
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征得工会与劳动者的同意后,超过法定工作安排劳动者工作,包括加班和加点。
二、加班与加点有何不同?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或公休假日工作,一般以天数作为计算单位;加点则是指超过法定日标准工作8小时以外时间从事工作,一般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
三、加班与值班有何区别?
值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无甚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工作期间可以休息,一般没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如看门,接听电话等。而加班,则是指劳动者需在法定工作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或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另外,加班费,必须依法计算,比如依据的规定,延长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而对于值班费的计算,法律并无相应规定,一般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资双方约定来确定。
四、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吗?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首先,要征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不可单方决定;其次,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依据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即上述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双休日出差属于加班吗,出差补贴能代替加班工资吗?
双休日,一般是劳动者休息的,在双休日出差,如果是从事与本职有关的工作,则当属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调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出差补贴、出差津贴等形式代替。
六、劳动者主动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一方面,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事先要与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而自行加班,则不应视为加班。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关于加班审批程序的规定,这种情况一般则应属加班,视为用人单位对员工加班事实的默认。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七、用人单位在“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等部分公民的节假日安排此类劳动者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对此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此类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则应当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八、每周实行6天工作制,多出一天是否算作加班?
原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根据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由此可见,如果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尽管每周实行6天工作制,也并不存在加班。
2017年主要国产大片 进...
我觉得鹿晗应该炒掉他的...
陈思成在佟丽娅孕期出轨
2017年第1个火遍网络的...
2016年各家卫视以及网播...
感受指尖上的自然世界
一个视频看懂药娘的世界...
吐槽奇葩室友
北美票房榜吧出品的精品...
作为单纯的书迷的你,是...
三途河畔鬼话生,青梅煮...
爱上宇宙,爱上宇宙吧
票牛教你如何买到热门、便宜、真实的演出门票!
九、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是否违法?
原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十、不定时工时制下也有加班吗?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因此,原劳动部(劳部发[号)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由此可见,不定时工时制不存在加班的问题。
但上海市对此作出了不同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深圳市也有类似的规定。
十一、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如何计算?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即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在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十二、计件工资制就是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吗?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计件工资制就是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另外,《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20号)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当然,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的部分,由于不是在加班加点时间里完成的,所以不能按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按正常计件单价支付即可;至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也不能视为加班加点。
十三、安排调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谁说了算?
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原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是否安排补休,决定权在用人单位,优先安排劳动者调休,也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服从单位的调休安排;法定休假日加班,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一般不得安排补休。
至于加点,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可见,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安排调休。如果通过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的方式,就此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则可以对工作日所延长的工作时间进行同等时间调休,而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十四、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十五、如何确定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则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性收入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十六、两年以前的加班工资,是否还可以主张?
加班费是否有两年时效限制,取决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还在存续期间。
如果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主张加班费权益的,则只能主张两年以内的加班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可见,用人单位没有保存两年以前工资支付凭证的法定义务。另外,加班费本质上属民事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主张两年以前的加班工资,将难以获得裁判部门的支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如果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两年之前的加班工资,则不受时效限制。
十七、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拖欠加班工资,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劳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七条(特别规定):“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并经查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八、用人单位如何控制加班成本与法律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加班费往往使企业难堪重负。另外,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报酬的时效不受限制,这无疑将加大用人单位在加班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如何控制加班费支出,如何控制加班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需要综合运用以下几项措施来应对:
(一)、正确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对于季节性生产和比较特殊的行业,企业通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将加班时间平摊至淡季或其他空闲时间里,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加班费的开支。由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只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才需要支付加班费(除上海、深圳之外的其他地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即使在法定假日工作也无需支付加班费),其他时间均不存在加班,这样也就无需支付加班费。因此,企业通过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也可以有效控制加班费的开支。
(二)、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建立加班审批制度,一方面可以控制加班,另一方面也可以控制实际未加班而需支付加班费的情况的发生。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劳动者以考勤记录显示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已建立加班审批制度,那么单位则可以未经审批不视作加班为由,有权拒绝支付加班费。
(三)、实行复合式工资结构,并合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可将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提成等项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最好与基本工资相一致。这样就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费了,加班费由此得以降低。
(四)、优先选择调休。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有权决定是安排劳动者调休还是选择支付加班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优先选择调休来代替加班费支出,尤其对工资较高的劳动者。对于加点,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调休,而无需支付加班费。
(五)、制作规范完备的工资支付凭证。规范完备的工资支付凭证,应当能够明确反映当月的加班工资,并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又未在工资支付凭证中反映加班工资的话,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单位将处于被动地位。
(六)、妥善保管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至劳动者离职后1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均应由用人单位提供,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报酬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将这些证据保留至劳动者离职后1年。
贴吧热议榜
使用签名档&&
保存至快速回贴用人单位可否单方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事业单位加班补助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