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后,以后想当法官,出路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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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后,以后想当法官,出路有哪些
关于学术和实唤弓封凰莩好凤瞳脯困践,更喜欢实践,是考国内大学的法学硕士好,还是法律硕士好?还是直接考公务员?去国外好的学校读LLM对当法官有没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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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人认为法学硕士更适合法学本科生学习;喜欢实践想当法官的话还是先通过全国弑频赤旧俦搅稠些椽氓司法考试比较实际,这是资格问题,必须过了这道坎。学历高对于进入公检法机关之后的各种机会和你自身的发展可能帮助更大些吧。多学习任何一种知识都能提高自己,有能力有精力当然要多学一些。如果先考研究生,进入法院需要考公务员,从事一些相关工作被纳入编制没问题但绝对不可能是法官,除非再通过司法考试。当然如果些条件你都具备了,你有可能成为一名比没读研的法官更优秀前途也更宽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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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高些,可以在考公务员时直接进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读LLM,可能将来做涉外法官有利。现在也可以直接通过考公务员做基层法院的法官。不过所澄绩惯拘甙饺轨邪憨矛有报考法官要先过司法考试,通过公务员考试后,需要二年法律工作经验才能任为法官。如果过了司法考试,报考书记员也可以,时间到了也可以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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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困境与出路
一、问题的由来近些年来,由于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①大量扩招而“研究型法学人才”需求相对稳定有限,绝大多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困境与出路数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不是走向科研教学之路,而是走向实务部门,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司等。法学硕士研究生就业的实务化向当下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提出了质疑:致力于将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成“学术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方案,是否不合时宜,与学生的未来职业严重脱节?②面对这个问题,人们提出了不少法学教育改革的方案,有的从宏观人眼,也有的从微观人手。贺卫方教授主张:效仿美国,③逐渐压缩法律本科生和法学硕士生的招生规模,确立JM教育(法律硕士教育)在我国法律教育中的主渠道地位,从而理顺我国的法律教育体制和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④但是,问题并没有其建议那么简单,因为将法律硕士变为我国法律教育的主渠道,一个必要的前提是:我国要效仿美国,取消法学的本科教育。于此,该建议的可行性就大打折扣。因为我国目前几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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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8年开始,我国恢复研究生培养制度。当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知名的高等学府和科研机构法学专业,开始招收“文革”后的第一批硕士研究生。回顾30余年走过的路,国家在法学硕士的教育方面,有喜也有忧。法学硕士教育是高层次研究型教育,具有专业性强、理论性强、学术性强、实践性强、知识复合性强等显著特点。但从我国的现状看,法学硕士教育该强的并不强,甚至某些特性是处于基本上空白的状况。结合法学硕士教育外在的社会环境和内在的体制运作这两个方面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当前中国法学硕士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至少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法学硕士教育在“两考”加就业难环境下的尴尬“两考”指的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下简称司考)和公务员考试(以下简称公考)。有“中国第一考”之称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是逐年递增的,自2002年的6.68%提升到2007年的22.39%,2008年的25%。须不知,这种通过率提高的背后却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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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2年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系开始招收首届档案学硕士研究生以来,我国档案学高等教育便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档案学硕士教育在本科教育和博士教育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成为为档案事业提供高素质、高层次档案管理人才的中枢。也正是由于它在整个档案学教育系统中的特殊位置和地位,使其成为档案学专业高素质人才培养的基础和关键,其培养管理的规范制定和操作也档案学通讯2007年第4期显得尤为重要。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的内容包括培养计划的制定、课程学习、论文工作等培养全过程。在有了明确的培养目标、制定出科学的评价体系后,制定培养计划、课程学习管理较易实现规范化,而硕士研究生论文工作的管理则相对复杂,成为培养过程中最容易出问题的一个环节。本文就以分析档案学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与写作质量为研究的切入点,以此反映档案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目的在于探寻我国档案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今后的出路。在阐释本文提出的某些观点时,笔者采用了计量学方法,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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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案学硕士研究生教育面临的困境档案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无论是论文选题过程的失范,还是写作过程的失范等,都是现阶段档案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困境的具体体现,而产生这些问题的本质原因最终还要归结于档案学硕士研究生自身学习能力与科研能力的欠档案学通讯2007年第5期缺,具体表现为,学术积累与创新能力不足、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问题意识。(一)学术积累与创新能力不足硕士学位论文属于学术论文,而学术论文就要求作者在专业上必须具有深厚的功力,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全面的了解,不但知其现状,也要知其历史,不但要熟悉学术界的动态,还要把握好主攻方向。"!这都要求档案学硕士研究生具有深厚的学术积淀和广博的知识积累,而学术积淀和知识积累的程度又直接影响到档案学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学术创新包含五个层次:一是提出新的观点、概念或理论体系;二是提出有价值、有科学意义的新问题;三是开拓前人尚未涉及的研究领域、研究课题,或者从新的思维视角去发掘研究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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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急速发展,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此同时,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果不能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些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应对进步中面临的挑战,势必会影响法学研究生教育长远目标的顺利实现,也将妨碍法学研究生教育的进一步升华。一、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了及时解决法学研究生教育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首先应当准确地找到问题所在,进而才能正确认识问题的性质、原因等。笔者以为,目前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招生规模超出培养能力的负荷据不完全统计,至2007年,全国共有300多所高校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目前全国法学研究生的规模为8万多人①。从招收法学研究生的各院系实际情况来看,这一招生规模明显超出我国法学研究生培养能力之负荷,这表现在培养条件的各个方面,但最突出的矛盾还是研究生与导师的数量比例严重失衡。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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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学教育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推动下,取得了空前的发展,焕发出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大批的法律人才。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沉浸在虚假的繁荣中,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传统教学模式不适应时代要求等,这些问题迫使人们对法学教育重新审视。一、我国法学教育的困境1.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根据麦可思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2006届、2007届、2008届、2009届、2010届毕业半年后的高校毕业生的培养质量和社会需求状况进行的全国性调查显示,法学本科的就业率已经连续数年垫底文科类专业,就业难成了高校法学毕业生和家长的心病。造成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率低的原因主要有:第一,高校扩招导致法律人才相对过剩。我国现有的法律职业群体规模为14万律师、21万法官、18万检察官,总计53万多人。而我国每年毕业的法学专业学生就有10多万人,按照这样的规模,大约5年时间就可以把我国现有法律职业者更新一遍,这显然是不可能出现的情况。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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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
【英文标题】&
【作者】朱苏力&
【写作时间】1999 年&
【学科类别】&
【关键词】无&
【原文出处】&
【唯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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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
【关键词】无
   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是由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毛泽> 
 一.“复转军人进法院” 
 1998年新年伊始,我的同事贺卫方教授在《南方周末》上发表题为《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杂感,对中国法官选任制度,特别是这种做法背后隐含的社会和政府对法院和法官工作的一般看法提出了批评。其基本观点,在我看来,完全是正确的,既今天的法院已经不同于新中国前30年时期的法院(“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今天的法院是依据普遍的规则解决具体纠纷(实现司法/正义)并在解决纠纷中确认规则的一个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制度机构;仅仅强调军人作风、军人气质和军人的严格的组织纪律性,这反映了我们社会对法官和法院的理解已经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当代法院工作乃至整个中国法治发展的需要。如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一些决策官员仍然坚持传统的观点,把安置转业军人进入法院作为一项有利于法治建设的政策推行,有可能不利于法院和法官的专业化发展。 
 一篇2000字的短文,并且要求标题引人,文字生动,观点鲜明,就很难把该说的话都说到。而且,我自己也认为,贺文中确有一些甚至可以说是“硬伤”的地方(例如,他含混地认为复员军人和军转干部都是由国家安置的)。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贺文的基本思路是对的,他是在借事说理,而不是完全是就事说事。 
 但是,恰恰是由于借事说理,就可能惹得与这“事”有关的人或一些人不高兴。特别,一方面,当时中国政府已宣布将再次裁军50万人,不少军官面临着“下岗再就业”的问题;而另一方面,中国的改革已经使得劳动力供求日益市场化。因此,这个本来可能很简单的问题和道理在这种情势下就变得很敏感。很快,一篇题为《复员军人缘何不能进法院》的文章首先在《中国国防报》随后又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了。作者曹瑞林,一位受过法学教育的现役军官,某军报记者,与我也曾有过一面之交。 
 严格说来,这篇文章集中关注和讨论的和贺文完全不是同一个问题,仅仅是一个在某些地方有交叉或钩连的问题。大致说来,曹瑞林认为,现代社会的工作样样都要求专业化,那么转业军人回到社会,回到哪儿去呢?同时该文又称,“军人经历一笔无形的财富。加上他们刻苦学习,锐意进取,顽强拚搏的精神和实践,完全可以成长为一名称职的人民法官”。曹瑞林的前一个问题,军人的就业问题,并不是贺文要讨论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势必更多由广义的市场和市场活动的参与者本身来决定,将来,则应当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尽管,在目前来说,还不可能且也不应当仅仅由市场来决定。而曹文的后一个说法,则必须假定复转军人“刻苦学习,锐意进取,顽强拚搏”。而一个人如果能做到这些,又有谁不能成为法官呢?为什么只有军人有优先权呢?因此,这种论证,在我看来,并不具有说服力和反驳力。此外,仅仅声称军人经历是一笔无形的财富,也并不能说服人。因为每个人只要活着,都会有经历,至少对于其本人都是一笔无形的财富。敝帚自珍,这是一种常识。这并不得出军人经历就一定在司法实践上是一种无形的财富。至此为止,我的结论似乎都明显偏向贺卫方:军人不等于法官;如果要加强法制,以法院作为安置军人的主要场所作为一项长期政策是明显有偏差的。但我这样说,既不是对献身国防、保家卫国的军人的一种冷漠(其实,我本人就曾是一位军人,如今虽然没有――但并非不能――进法院,却如同贺卫方教授所戏言的“复转军人进了法学院”),也不是说军人一定要一锤子定终生,退伍转业后就不可能从事法院工作,一定不可能成为一位称职的法官。>因此,问题并不在于,中国的转业军人能不能进法院,而在于凭什么进,或进去干什么。 
 这个问题从逻辑上讨论很简单,军人不等于法官。但是,本文并不想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探讨问题。对于我来说,重要的是理解中国的法官状况,这种现状是如何构成的,然后在此基础上可能提出什么样的改进方案。我们有一系列问题要了解。比方说,中国当代基层法院的法官的状况究竟如何?究竟有多少复员转业军人或――说开来一点――没有进过法学教育的人进了法院?他/她们能否履行司法审判工作的职责?能或不能,原因都何在?而且,他/她们履行的是什么样的审判职责?就其承担的审判工作而言,是否一定法学院毕业生一定能比他/她们履行得更好?为什么?是否有相当数量的受过现代法律训练的大学生希望进入法院工作?希望进入什么样的法院?复转军人以及其他非科班出生的人进法院是否挤占了法学院毕业生的位置?挤了什么位置?司法审判所要求的知识是什么类型的知识?是否被现有的学科体制标签为“法学”的知识就一定是司法审判的知识,或是对司法审判有用的知识?目前中国法学教育传授的是什么样的知识,对审判工作在那些方面有用,在那些方面不够?如果没有足够的称职法官,复转军人进法院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替代,有没有更好的替代?军人生涯以及其他社会生活经验与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是否不兼容,在哪些方面不兼容,哪些方面可能兼容?甚至,我们还要提问,是否所有的法官所需要的知识都是同样的?以及,在当代中国社会条件下,从现实到相对理想的法治状态,我们如何可能做出一种比较好的选择?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必须细细考察和分析的,而不可能简单地可以从逻辑上推论出来,并且也不可能依据逻辑推理或概念分析来解决所发现问题的。 
 这里的问题已经很多了,有的还很大,具有所谓的哲学意味,但是,本文作者并不是为了追求哲学意味而研究这个问题,而是为了研究问题而不小心或不得不触及这些哲学的问题。必须指出,实证问题研究并不只是收集资料;在我看来,它至少应当同样(如果不是“更”的话)具有智识的挑战。但是,鉴于种种制约,我又不可能对所有这些问题都做出清楚的或自信的回答。因此,本文将着重考察当代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的现状,所运用的材料仍然是我近年来在湖北省进行的基层法院研究和访谈获得的。通过对这些材料的研究,我们也许会对中国基层法院和法官的状况以及相关的一些法学实践和理论问题有更深刻的认识;甚至对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也未必不无启示。但是,我清楚但读者未必清楚因此要强调的是,正是由于我的研究材料的局限,本文得出的一些可能具有政策意味的结论大都只能限于基层法院,有些结论可能对其他层面的问题或其他法院有所启发,但绝不能无限扩展。 
 二.基层法院法官的大致状况。 
 我首先从中国当代基层法院法官的现状开始。首先,我必须界定一下本文中所使用的“法官”。在本文中,法官,我指的是法院内部有书记员以上职称的在法院工作的人员。为什么这样界定?首先是因为,在基层法院的调查中,我发现,书记员在许多时候扮演的实际是助理审判员的角色,他们往往会参加案件讨论和决定,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不但会听取他们的意见,而且往往会要求书记员提出自己的看法。这种做法,固然有中国昔日的“民主”因素,但是也不无一定的“师徒”因素。事实上,至少在基层(我相信在上层法院或多或少的也会如此,因为如同我在后面将讨论的,司法经验是无法在学校教授的,用时髦的哲学概念来说,那是一种“实践理性”),绝大部分(如果不是所有的)法官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包括法学院毕业生,要想真正成为一个法官,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必须经过这种真正意义的实习。其次,至少到目前为止,大部分书记员,只要继续在法院工作,不出太大的问题,都会逐步提升为助理审判员或审判员,正式参与和主持审判。相反,有些有审判员职称的法院人员却可能从来没有参加审判,而且也没有能力参与审判。例如一个有审判员职称的人可能仅仅是因为他/她“打恢复建‘院’就在这里工作了”。第三,在基层社会的许多普通老百姓看来,书记员与审判员的区别也是模糊的;甚至在目前法院工作人员自己眼中,这种区别也是不重要的,仅仅是一个“级别”问题,而不是“职业”问题。因此,考察基层法院法官的状况,仅仅因为职称而把他/她们这些人排除在视野之外,显然是从标签、从概念出发,而不懂中国的“行情”。 
 在同100多位法官访谈中,以及依据我们实地调查的两个县级法院的情况看,我们发现,首先在文化水平上,现有的法官确实与理想状态的法官(这个理想状态的法官是怎么来的?值得知识谱系学的研究。转述冯象君的话,“美国直到帝国主义初级阶段,考律师也不要求法学院学历”)相距甚远。尽管很多法官已经以各种方式(自学高考、函授、法律业大、电教、党校学习等)获得了大专甚至大学本科文凭,但是,除了少数通过自学高考获得学历的法官外,绝大部分法官自己都不把这种学历当回事,他/她们公开自称自己是“水货”。因为这些学历都是为了满足各种要求,在上级领导和法官本人合谋下批量化生产出来的。其中,在他/她们看来,最不值钱的就是由法院系统自己办的法律业大。 
 就法律专业训练状况而言,基层法院的法官更是极少有经过正规法律本科以上的法学教育。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汉平原的某县级市,我们被告知,该法院只有两个正式法学院毕业生;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鄂西山区某县法院,我们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位正式法学院毕业生,甚至没有一位普通高校的毕业生。间接印证这一点的是,在我们访谈过的来自湖北全省的100多位法官中,以及在中南政法学院自1996年春天以来举办的7期法官培训班(每期约60人)中,也没有一位是法学院的毕业生。 
 如果一定要做某种划分(我将在后面对这种分类做出批判),目前中国基层法官队伍的大致有下面三个来源:一是正规院校来的学法律的或非法律的毕业生,包括大学本科和专科,但这些人数量很少,在绝大多数法院,这类人数都不到10%;二是从当地招考或政府其他部门调入法院的,这些人数大约有30%;其他的则是本文一开始说到的复转军人,大约超过50%。据某县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他本人也是一位复员军人,但已从事法院工作近20年了)告知,在他们法院,甚至70-80%的人都有某种军人的经历。 
 必须指出,这种分类其实并不具有什么意义,除非我们采取某种本质主义的立场。例如,军转干部中如今已有少量具有正规大学学历的军官;许多复员军人是先在地方工作,以后通过各种途径自愿或非自愿地(组织分配)进入法院的;也有一些大专院校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先从事其他工作,然后从当地政府或其他部门或外地调入法院的。至少在我们的访谈中,我感受不到有哪位法官是依据这种分类划分阵营的。在法院内,和如今各个行业的游戏规则已没有什么差别,重要的并不是这种“家庭出身”或“门第”,而是专业能力。这种区分是法学界人士创造的至少在中国基层法院没有多少分析性使用价值的一个概念。此外,进入法院的人,即使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的职称,也未必都从事审判工作。有许多人调入的人,无论是军转干部还是地方干部,一辈子就是干机关,当司机,法警,或者当收发,或者搞业大、纪检、基建、后勤、接待、工会,甚至搞的也算是法律业务的告申、执行或法医鉴定之类的工作。但是,我们又必须指出,只要进了法院,无论是干什么工作,只要不是太笨,只要自己努力(主要指强烈要求;而不是指努力学习审判业务),也并不是没有可能,某一天法院院长会同意让你去搞审判。因此,我们也还可以暂时借助这个分类来更细致地讨论一下法官的情况;目的却是为了“过河拆桥”,否定这种分类。 
 1.复转军人 
 首先,我们必须注意,复员军人与军转干部进法院完全不是一回事,将两者归为一类完全是一种误解。复员军人一般是18、9岁或更大一些入伍,在部队上履行义务少则2-3年,多则5-6年之后,退伍回到地方。如果是农村兵,国家没有任何义务安排他/她们工作。只有少量所谓“城市户口”的兵,在90年代以前,国家才有某种责任安排他/她们就业,但一般也并不进法院,因为他/她们的身份是工人而不是干部。即使有少数复员军人进入法院,也是作为工人或职工身份(比方说,司机、打字员)进入的,不会直接成为法官。当然,一旦进入法院后,其中有不少人后来成为审判人员了,但这往往要经过招干,或通过某种形式的自学高考然后转干,才成为审判人员的。例如: 
 法官甲,女,60年出生,高中毕业后,下乡1年,18岁当兵,两年后退伍,到了法院,搞“内勤”(收发文件,打字、保管档案)10年,这期间,自修大学毕业,后转搞审判,在刑庭任审判员,现正在考大学本科学历。 
 法官乙,男,61年出生,79年当兵,在部队当驾驶员,83年复员,因法院刑庭需要司机,招考进入法院开车,95年起转干,在刑庭参加审判,先当书记员,现在是助理审判员。 
 法官丙,男,苗族,58年出生,78年当兵,82年复员,到司法局工作,几年后调到法院政治处,96年后到法院办公室,搞法制宣传,档案和收发。 
 法官丁,男,54年出生,16岁当兵,19岁因父亲去世,自己是长子,要照顾母亲和弟妹,要求退伍(本来在部队是干部苗子),回到地方,到法院工作。从书记员干起,担任过人民法庭庭长、民庭庭长,现任县级市法院副院长。此人对法院工作极为熟悉,对历年的法院审理的案件数字如数家珍(例如,在访谈中未看任何纪录就谈到“民事案件,1985年全年法院民事案件264件,88年2860件,增长了10倍。”),对法院现行体制的弊端分析很透彻,批评很尖锐、深刻。86、87他曾率先提出法院改革,提出走出去办案,开发案源,并因此被评为全省优秀法院;但在访谈时他自我批判,认为这条路已经走死掉了,法院必须“坐堂办案”。是一个极聪明的人。 
 应当说,这些人――我将在后面分析――与进入法院并逐步成为法官的其他审判人员实在没有什么差别。在经历了多年甚至长达20年的法院工作经历,已经很难用他/她们的数年的军旅生涯来界定他/她们,把他们本质主义(作动词使用)了。正如,你很难用“连长”来概括霍姆斯一样;也正如我今天常自诩为军人,但我想中央军委绝对不会考虑是否该授予我少将军衔一样。 
 因此,所谓的复转军人进法院的问题实际上更多是军转干部进法院的问题。这些人都是有各种职务的军官,转业到地方,一般是回自己的故乡或妻子的故乡(这往往视哪个地方的生活条件以及其他条件更好而定)。国家对这些人有安置的责任,而且一旦进入法院后,一般都要比照原先在部队的行政级别,在法院安排或不安排某个行政职务(过去10多年来,一般都是高职低就);并且――对我们的研究更为重要的是――往往会相应地给予助理审判员甚至审判员的业务职称。据了解,在基层法院,一般是排长“套”书记员,连长“套”助理审判员,营长以上“套”审判员。如果说法院系统感到有负担的,也只是这类军人。 
 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一下,法院系统感到负担主要也并非因为这些人曾经是军人,无法承担法院内部的工作(因为,中国法院内的工作也是很多种多样的)。最主要的负担是,这些人来了之后,必定会分享法院系统内部已有的各种本来已非常稀缺的资源,其中最主要的又是行政职务、业务职称这样一些符号性资源以及与之相伴的物质资源。其次,才是军转干部占有这些业务职称却无法履行相应的职责(比方说,有审判员的职称却无法独立审理案件)。因此,如果有某个法院院长公开表示拒绝军转干部进法院,完全不意味着他/她开明,欢迎法学毕业生进法院。他/她可能不欢迎一切要分享法院已有资源的人进法院。对这一点人情世故,我们必须要看透。 
 转业军人是否希望去法院呢?我们曾访谈了几位法官,都涉猎了这个问题。基本上没有什么定论。主要原因是当代中国的情况变化很快。一位70年代中期文革尚未结束时就到法院工作的法官说,他们那时没有什么选择,就是分配到“政工组”工作,以后就转到了法院工作。8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中国裁军100万,大批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军转干部才成为一个问题。当然,转业干部如果本来有专业,选择工作基本不成什么问题,一般都可以到原来熟悉的工作岗位,如少量的技术干部。问题是绝大部分军转干部都没有可以在地方对口的专业(而并非如同我们习惯想象的那样“没有专业”),只有部队带兵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据说,军转干部愿去企业的不多。在他们看来,效益好的企业不会分他们去;不好的企业去了则意味着工作不稳定;而且,到企业,自己的工作能力也很难发挥。因此,至少到90年代初,军转干部的首选都是党政机关,特别是组织部这样的管人事有实权的单位;其次是工商税务这样的行政执法机关,既有一定的权力,同时待遇也比较好;公检法机关一般排名靠后。即使在“政法系统”的公检法中,法院仍然一般不是首选,而是最后,因为法院被视为不那么有权,且业务不如公安与部队更为相近。因此,在一些访谈者看来,至少到90年代初,进法院的军转干部实际上一般都是当地熟人不多,关系不硬的人。当然,这种状况可能近年有所变化,也许会有更多军转干部愿去企业或法院这样的单位了。 
 2.大专学校毕业生 
 大专院校毕业生进入法院工作的,在90年代初以前,基本全是国家分配来的。近年来,由于大学毕业生的工作实行双向选择,往往是毕业生自己同法院联系,法院接受的。还有少量是从其他工作转行到法院工作的大学或大专毕业生。但是,这些大学或大专毕业生中,极少有人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 
 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基层法院中,这些人所占比例也很不相同。例如,前面提到的江汉平原上的某县级市法院中,法律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只有两人。一人1983年毕业于某政法学院刑侦系,现担任某人民法庭庭长。我们到该法院调查时,院长大力推荐我们到他所在的人民法庭看看;这表现出,院里对他的高度重视。当我们到该法庭调查时,在同他的交谈中,我们也明显可以感到他在法院内是正在上升的明星。另一位是一位女同志,1992年毕业于某政法学院法律系;1998年春,我们调查时,她已经担任了该法院民庭的副庭长,而在基层法院,民庭是最重要的庭(而不是之一),因为民庭承担着指导所有派驻各乡的人民法庭审判的责任。民庭庭长在访谈中称其为本院的“才女”,因为只有她发表过两篇“论文”。显然,她也是受到法院重用的人物。 
 在这些法院,我们都没有调查从其他专业转行来大学本科以上的毕业生。但是在我们访谈的在中南政法学院培训的法官中,有数位是从其他行当转过来的。下面列举四位的情况,可以大致看到基本情况: 
 法官A:现任副院长,审判员,51年出生,工农兵大学生,75年入学(参加工作),78年毕业回乡,一直在县委机关工作,从办事员到秘书到县委办公室主任。1997年2月由县委办公室主任调任县法院副院长,主管财务、机关、人事。调动的原因:“从来没有人在县委办公室退休”,据他自己说,到这个年龄在县里一般已经没有什么升迁的前途了,要为自己退休做准备,同时法院也有点真正的业务。 
 法官B,72年出生,95年某大学政教系毕业,按原则应到县教委报到,分配到乡镇中学教书。但他自己找到法院,进了法院;97年春我们调查时,他已担任助理审判员(不到两年)。其父是在任县委副书记,他自称与父亲谈不拢,其父也没有为他的工作讲话;但他不否认,自己能进法院可能与其父在任有关,甚至提职也可能有关,至少“他人可能这样看他”。他不认同其他法官,在同我们交谈时,反复称其他法官为“他们”,而认同我们这些调查者,多次称“我们”;并称自己在法院很寂寞,无人谈话,多次强调自己的“人格”。进入法院的原因:不想教书。 
 法官C,助理审判员,66年出生,89年毕业于某海运学院,到某大城市的远洋运输公司工作;因家中需要人照顾(但据我估计可能个人婚姻问题更重要,因为海员结婚极难,并且他也自称“调回家乡后不到两月就结婚了”),92年调动回乡。先在镇政府工作,95年通过县法院的招干考试,进入法院,97年任人民法庭副庭长,实际负责该庭工作(庭长即将退休)。此人麻利,聪明,诚实,至少对乡土社会所要适用的法律已非常熟悉了,并对乡土民情熟悉。据称,本来,凭他现有的业务水平,培训没有他的份,“是我争着来的”。为什么进法院:法院工作是业务,单纯,而镇上的工作很杂。 
 法官D:62年出生,80年参军(考入军校),毕业后到了某海岛工作,90年底转业回家,进法院,搞行政审判,现任行政庭副庭长。为什么转业:长期两地分居,在海岛工作,升迁路仄。为什么到法院,没有直接回答,但称>转业干部愿去企业的不多,不稳定,部队的工作经验用不上”。 
 从这些大学生的情况看,除了有较高的学历之外,他们对法院和审判业务在熟悉程度上并不比其他复转军人有任何优势,有的本人同时也是转业军人。 
 此外,还有一些也可以列入这一系列的中专毕业(司法学校)的学生。他/她们现在还很年轻,大部分如今都是书记员或助理审判员,人数也不很多。他/她们对自己能到法院工作一般感到相当满意,同时也充满相当现实的理想。其中有些人之所以能进入法院,往往也有某种关系。 
 3.其他地方单位调进法院的 
 这似乎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慢慢经由其他与法律相关的岗位逐渐转入法院工作的。下面两位法官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法官W,55年出生,高中毕业后,回乡务农;76至79年在生产队和大队先后任生产队长,大队党支部书记;80年招干,在公社干了一年司法助理员(主要职责是调解各种纠纷),此后在公社和乡里干了8年半的民政干事(其主要职责是登记结婚,协议离婚的有关手续,农村社会保险等,在中国至少在地区和县一级,民政部门有时划归公检法司民移由于其不懂业务,反而更“爱才”,尊重懂业务干部(这种情况其实是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即人们对有自己缺乏的能力的人往往特别欣赏)。在这个意义上,这些人也并非对法院的发展完全是消极的。 
 但是,即使将所有这些好处加起来,并给予适当的考虑,我也认为弊大于利。原因是,第一,这些人不懂法律业务,就不可能很好履行法官和作为法院领导的责任,他/她们缺乏自己的见解。即使“爱才”,其结果也有可能是偏听偏信,更对法院的长远发展缺乏设想和推动。即使他/她们在地方的个人威信有可能强化法院在地方的地位,但是,这毕竟是暂时的。因为,对于我们访谈的那些地方法官来说,他/她们关心的是现在的外来压力小一点就可以了。而我们这些学者关心的则不是某个人敢不敢顶住压力,而是法院作为一个制度性机构是否能够保持独立审判,能不能更多排除外来的干涉,哪怕是有些似乎很有道理的正当的干涉。这才是法院制度建设的关键。第二,这些干部,由于其身份、地位和经历,即使年龄与军转干部相似,往往也不像军转干部那样有很强烈的学习专业的愿望。即使在法院待的时间较长,他/她们也不大可能改变其固有的知识结构和工作方式,不大可能将自己适应法院工作的需要,而可能是按照自己先前的工作方式塑造法院。从长远看,这些干部进法院不利于法院的制度建设。其实这些干部,情况还不是最糟糕的。最糟糕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总会有一些“根本就不行”或“什么也不行”的人也进了法院。我们没有访谈到这样的法官,因为能到法官培训班来学习的法官,至少是还可以塑造或提高的法官;即使到了县法院调查,我们也不大可能访谈到那些一事无能的“审判人员”。尽管没有人禁止我们这样做;但问题在于,不会有人提醒我们访谈这种“法官”,也不会有人向我们“指点”这种法官(这是很得罪人的)。这种人也会自动地躲得我们远远的,不想丢丑。不少法院的法官或领导都曾不指名地说,往往都不得不接受一些这样的人,其中有的是在各个机关工作都不行,而“弄到”法院来的。但这也并不是说,在县里,只有法院才是安置这种人的地方。其实,在中国几乎每个“单位”中,从中央到地方,从工厂到学校,都或多或少地会“养”这样一些人。此外,还有一些是因为有比较硬的后台或关系,法院为了工作方便,不得不接受。这两类人,往往是法院最头痛的。中国的所有党政机关乃至学校、科研机构目前实际上都没有真正的“用人权”,特别是没有解雇或解聘的权利,所以,这种人一旦进入了某个单位,除非你有什么办法将他/她“挤”或“赶”到其他某个机关去,你没有任何办法处理。因此,真正的问题,似乎是铁饭碗的干部制度。这些人无论到哪里都是麻烦,不仅干不了工作,而且往往还会带来各种麻烦,往往成为各种人情的进入法院的重要渠道。 
 五.“一盆水洗脸,一桶水也洗脸” 
 很多读者读到这里,很可能会表示某种怀疑:你是否过于抬高了现在这些基层法院法官本人的能力?法律真的能那么简单吗?一个外行,真得一年半就能胜任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吗?法律和其他基层农村社会的纠纷处理的差别真的仅仅在于一个有程序,一个没有程序吗?如果没有经过正规法律学习的人都能搞好审判,大学法学院还有什么必要办呢?法学院不就该撤销了吗?对于这些可能产生并完全正当的质疑,我将在下面两节予以回答。同样,这些问题都不能坐在家中从概念中推论出来,而必须调查;我相信“不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一节,我将考察基层法院的特点以及基层法院司法所需要的特殊的知识。而在下一节,我将考察中国当代法学院实际提供了什么知识。我相信,在考察了这些问题之后,只要不是教条主义,不是坚持从概念出发,那么就会对上述问题至少有一点新的理解。 
 我们现在许多人思考中国的司法制度时,在很大程度都是从一些很大的概念出发的。诚然,概念的产生可以使我们生活的更简单一点,但是,你不能不承认王朔的话很对,“从概念出划出的曲线是一路向下,最终到达下流”(这里的下流不是道德意义上的,而是智力上的)。>比方说,在研究法院和法官时,我们的许多研究者往往是从一个概念化的法院和法官出发,似乎只要是法院和法官,所做的事和所要求的标准都是一样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环境和各方面条件不同,同样有法官的头衔,但他/她所面临的问题有时甚至会很不相同。因此,各级法院的工作状况和关注重点并不相同,对各级法院的法官的知识和技能要求也有所不同,并且,由此产生出来的职业知识和技能也不相同。 
 例如,在美国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初审法官和上诉审法官就很不相同。上诉审法院的法官不管事实争议,只管法律争议,他/她们一般也有更充分的时间来思考分析案件,此外当法律争议不清楚时,上诉审法官要对自己的判决做出论证性法律支持(大多数上诉审案件实际上是没有判决意见之表述和论证的,而仅仅有一个判决,即使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果法官认为不那么重要,也可以不予回答,仅仅签署一个法院的意见)。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更是有很大不同。他/她们不仅有很大的权力选择案件进行复审,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全不考虑案件结果对错对于当事人的意义。美国著名法学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弗兰克福特称:“只是对那些对我们的联邦制度之运作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求裁决的案件,才承担起予以复审的责任,仅仅是案件结果对于当事人很重要,这还不够”(着重号是引者加的)。首席大法官文森则宣称,联邦最高法院“并不主要关心,而且从来也不关心纠正下级法院决定的错误……。因此,职能是根据美国宪法、法律和条约来解决在联邦问题上具有广泛重要意义的意见冲突,并对下级法院行使监督权”(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而美国的初审法院,一般是地方法院的法官,则必须同时面对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由于事实争议往往不那么容易搞清楚,有些证据对于不同的人完全可能――且完全正常――有不同的认定,因此,事实争议一直相当麻烦,因此,陪审团制度建立起来了,用此来处理法官很难处理且很容易引发争议的事实争议。同时,初审法院的法官还必须用相对简单的规则来处理这些纷繁复杂的实施问题。由此,带来了一系列不同。此外,初审法院的法官要想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在波斯纳看来,就需要一种“尽管并非不可缺少的”但非常重要的“当机立断的判断反应能力,居高临下的风采以及主持审理的经验”,而这些特点对于上诉审法官就“并非至关重要”。此外,波斯纳还指出,这两种审判,受众或法官所关心的受众也不同。对于美国联邦系统的初审法官来说,他/她们就不大关心规则的问题,判决“看上去公平合理、维护法官的权威的以及保证各项事务进行得井井有条”成为初审法官的审判目的。而上诉审法官则不大关心自己在法庭上的举止做派是否得体(高龄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不时有在庭审期间打瞌睡,甚至打鼾的情况),因为其最主要的受众是其他法官(特别是下级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同级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律师,对上诉审法官来说,最重要的是判决得质量如何(案件的结果以及支撑这个结果的推理)。 
 在中国,审判法庭和上诉法庭的界限一直不很明确。可以说所有的法院在一定意义上都是初审(这一点很糟糕,如果有机会,我将撰文论述),但是,基层法院是无可争议的初审法院。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用我们理想中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格式来套中国的基层法院的法官:熟悉各种法律,并且创作出无论在文字还是推理上都出色的司法意见,多数意见,附和意见,反对意见。a>而必须实事求是的考察研究中国初审法院的特点,特别是基层法院的特点,不仅不能简单地搬用美国上诉法院法官,而且不能简单地搬用中国的上诉审法官的要求;甚至不能套用美国初审法院法官的模式,而必须从中国初审法院所面对的问题、所处的社区、它在社区中的地位,它的行动能力以及其他制约或支撑条件来分析它的特点。 
 如果依据这一点,我们发现,在中国的基层法院的首要特点就是要“办成事”,这一点实际上在任何国家的初审法院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英文中也有类似的说法(“get things done”)。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非常实用的学科,任何法律,不论讲起来有多么天花乱坠,它必须得出一个在普通人看来在当事人看来合情合理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判决),这是任何法律的合法性之最终所在。这种合法性不在书本中,不在什么第一原则中,也不在什么“正义”“公平”这样的大词中,而在现实的人们心中。因此,在基层法院,面对着千奇百怪的事,法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了解基本法律原则的情况下,以各种可能的办法获得各方均能认可的结果。一方面,这个结果必须双方当事人基本能接受,其次,这个结果还必须大致符合当地人们的道德价值判断,最后,法官还要考虑这个结果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符合上诉审法官可能提出的其它苛刻要求。因此,所有的审判法官实际总是要在这样一个夹缝中施展自己的才华,把事情了结。这就是我在其他地方讨论过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之间的矛盾。这就意味着在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官的知识与上诉审法官的关切、与我们这些土洋法律博士的知识和关切并不相同。对于我们这些受到法学院知识体系格式化了的学者来说,关注的是规则性知识,是规则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是这些规则在法学知识体系和法律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正当性,是某种做法是否符合我们的概念和知识体系。而初审法官更关注的是能够解决具体问题,关注的是结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关心的是这一结果在于当地社区的天理人情以及与正式法律权力结构体系相兼容的正当性。而这种关注点的差别甚至会导致心态上的巨大不同。例如,易斯特布鲁克的研究就认为,纠纷解决是向后看的,是要根据已发生的事件来分配收益和损失;而规则确认是向前看的,目的在于诱使人们知情,并因此改变他/她们的未来行为。 
 尽管各国的初审法官似乎都有这样一种“把事办成”的倾向,但是,必须看到,中国的情况还有很大的不同。我在此前的一系列文章中已经对此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分析,在此不再赘述。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我们看到,为什么基层法院那些并没有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法官,无论他/她们是来自部队、基层或是政府的其他部门,他/她们的丰富的社会经验有可能为他/她们解决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他/她们对于世态人心的把握,他/她们作为本地人对于当地民心民情的了解,他/她们作为30-40岁左右的成年人对于当事人所具有的信服力,甚至军转干部在军队中更容易养成并总是强调的麻利、泼辣,那种对于普通人容易产生影响的口才和更为通俗的语言,以及由于部队的筛选机制导致的军转干部相对说来比较英俊的相貌和健壮体魄,这些因素都显然要比一般的刚出校门的学生更具优势。当然,基层法官的这些特点到了上诉法院就不必然是优点。上诉法院可能更需要政策的头脑,更要考虑规则的一般性,协调性,要更多的反思。 
 而且,我们还必须看到,中国基层法院,特别是到了人民法庭这一层面,纠纷往往是既复杂又简单。说起简单,是因为从规则上看,并不复杂。比方说,一个男子在外面打工,有了新欢,要离婚;如果从法律上看,很简单,一方坚决要离,就可以允许离,这还有多少要学的吗?这种法律又有什么难的(因此我不知道,我当年在法学院的学习时,教授为什么会需要那么多时间来讲授“感情破裂”这样一个非常简单,却无法精确界定的原则)。正如我们访谈的法官所说,都到了这一步了,如果说,感情还没有破裂,那是假话;但是如果你就这样判了,那个被离异的妻子怎么办?孩子怎么办?财产又如何分割?又如何查获这个男子为了离婚做的一系列准备,包括资金转移等?而离婚案件在中国基层法院占了40%甚至更高的比例。此外,据称,人身伤害赔偿案件25%;赡养案件占了5―10%;其他的都是有关房产、继承、山林土地纠纷案件。而这些案件在法律上都不是非常复杂的,但是要处理的不出或少出意外,尽量能协调霍姆斯所说的“社区的希望和感受”与法律条文上的潜在冲突,这就必须有很多的非法律课本上的知识。在县法院民庭、经济庭也会有少量的经济案件,但是数额也不大,因为数额稍大一点的目前都被上级法院收走了(这样,按诉讼标的收费,实际上就可以把更多的诉讼费收到上级法院去)。据称,某县法院只能审理30万元以下的经济案件,30-100万元的案件都归了中级法院,而诉讼标的超过100万元的一审都归省高级法院。因此,就在基层法院所面对的这样一个初审管辖被严重瓜分的法律世界中,坦白的说,一个具有中等文化程度的人,只要还有点责任心,不贪,有点常识,注意点调查研究,加上一些法律的训练,完全是可以成为一个不错的法官的。并竟,司法不是一种纯粹理性的活动,而是一种实践理性的活动。一位在法院已工作了20多年的老法庭庭长说,现在做法官最基本的就是要有良心。尽管,我并不完全同意他这种泛道德主义的、推开来有可能贬低专业知识的话,但是,如果放到他实际生活的法律世界中看,就基层法院面对的许多案件来说,确实,规则问题并不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我们还必须看到,这种案件在基层法院是大量的,是常规化的,是平淡无奇的。在这一点上,中国基层法院的法官与美国的初审法院法官甚至治安法官的任务都有一个重要的不同。在美国,真正能进入美国法院审判的案件多少还有那么一些有意思的法律争议。因为大部分案件,90%的刑事案件,超过90%以上的民商事诉讼,只要事实清楚,在进入法庭之前就会分别通过辩诉交易和庭外和解等方式解决了。这种机制实际将绝大多数的一般性案件都过滤了,剩下来的、需要审判解决的案件多少都还会有点新的法律争议,这就使得美国的即使是审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多少还会感到有点新的东西,有那么点智识的挑战,有点公务的意趣。而且,由于其初审管辖是一般性的,即审理一切其有管辖权的案件,这种管辖不能随便由上诉审法院剥夺,因此,不排除这些法官偶尔也会碰上个把全国瞩目的案件。而在中国,几乎所有的案件,只要到法院离了案,都是审理或庭前调解解决的,稍大一点的、稍有点复杂的因此可能有点意思的案件又都归上级法院管了,并且不允许法官根据情况裁量性创造法律的,因此基层法院的法官就很难面临什么新奇的案件,有意思的问题。特别是在人民法庭,情况更是如此。因此,有一年多的徒弟跟师傅的实际工作经历,加上自学,加上他/她们先前积累的其他方面的人生经验,已足以对付他/她们生活中的问题了。由此,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前面提到的法官W对法院工作与其先前担任的乡镇司法助理员或民政干事的工作区别仅仅在于“一个有程序,一个没程序”。我们也才可以理解,为什么不仅是军转干部,而且以前干其他专业的大学生也就只需要年把就可以独立办案了。因此,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也许要求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就是这些。正如,一位法官说的,你懂多一点也很好;但是,“一盆水是洗脸,一桶水也洗脸”。这种说法实际上与著名的法学家、弗里德利法官对美国的那种“十年磨一剑”的初审法官的嘲笑有很大的一致。这都是对初审法官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洞识。也许,我们这些吭哧吭哧了一辈子书本的法学家感到这话不中听,但是“敢取笑哲学者,方为真哲学家”!对司法知识也许也要同样有这种从容的态度。而且,更重要的问题是,问题也许并不在于法官有什么有多少知识,而在于乡土社会和基层社会需要什么知识。世界上的知识如果有用,它就必须是有针对性的;许多数学的知识如今已经成为定理,但是如果要解决的问题是化学,那么即使正确,这种知识也是没有用处的。也许有一天,现有的基层法官的知识必须更新,必须换代,但首先是因为乡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洗脸”,而是要“洗澡”。 
 六.“a>的那点东西,我都还给老师了” 
 这是一位政法学院毕业生对我们关于法学教育的知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用处时做出一个简单的回答,回答时,眼神里还流露出某种轻蔑。 
 他的这种回答不能全然当真。首先,他是一位在法院中地位正在上升的法官,十多年在人民法庭的审判实践确实可能使得他对书本上的那一套感到非常浅薄,非常脱离实际。尤其是他是1979年进入政法学院读书的,那时的法学院的教育课程确实非常糟糕,大量的课程是所谓的理论,有许多内容不过是当时流行的政治话语,像样的法律知识很少,与司法相关的知识更是少得可怜。例如,法理学,当时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是“法律的本质”或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关系,这样的内容对于一个现实生活中的要“办事”的法官有什么意义?难道,我不知道其本质或定义上少了两个字(老师会判错)判案就会错吗?尽管对于那些法哲学的研究者来说,这也许还算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又比如,经济法学当年的一个(也许至今仍然是)最重要的“理论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老师甚至会为此讲授大半学期。这种高深的学问与现实的法律世界实际上可以毫不相关。因此,许多当初在学校积极参加这种“法学讨论”的学生一旦进入社会,进入生活世界,特别进入司法实践或律师事务这种俗务,都往往会有某种受欺骗的感觉。自然,他/她们会很快将这些东西物还原主。但是,坦白地说,这位法官的这种回答,也未必不隐含着,面对我们这样一些调查者,北大的博士、教授,他的有某种不自信。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能轻易将这样一个回答放过去。因为,在同许多如今做着律师或法官的当年同学或校友交谈时,他们也时常表现出或流露出这种态度,尤其是对向我这样的搞法律理论研究的人。 
 也许另一位政法学院的女毕业生的评价更为公允一些。在她(民庭副庭长,我们应当看到,这个身份很重要)看来,学校里教授的民法学、、法理的某些原则还是挺有用的,其他的则用处不大;她还特别强调学校搞的模拟法庭特别假,不实用。尽管这些话在我们这些从学校来的调查者听来比较中听,但是,对她的这番话也同样值得分析。 
 首先,她是92年从政法学院毕业的,这时法学教育已经恢复发展10多年了,而且民法、都是本来学术根底就比较强,改革开放以后的发展属于恢复性发展,因此学科知识相对来说比较扎实。更重要的是,她目前从事的是民庭审判工作,并且在县法院负责审理相对复杂的民事案件的民庭,并对全县人民法庭负有业务指导的职责,因此无论是从她所面临的案件还是从她工作地点乃至她的法定责任都使得民法、至少对她来说比较有用。而且她的这种地位,已经具有某种上诉审的意味,要为人民法庭的疑难案件之处理提供法律指导,要协调各人民法庭的法律实践,这就使得原则性的知识变得重要起来。这就进一步表明我在上一节提出的问题,知识有没有用,很大程度是要与使用这一知识的人的需求以及她/他所要解决的问题相称,否则再好的知识也只能“待价而沽”。高射炮打蚊子,并非高射炮出了问题,而是知识不配套的问题。 
 模拟法庭为什么没有用呢?重要的在于,模拟法庭的基本设计就是用来提高学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包括运用法律知识对已经无争议的事实给案件“定性”,而不可能用来提高学生处理事实争议的能力的。如果事实有争议,不清楚,模拟法庭就无法开庭。请想一想,如何连一个人是否杀了人,怎么杀的都不清楚,这个案件又如何辩论?而在基层法院中,如前所述,最重要的争议可能恰恰是事实争议,比方村民打架,打群架,伤了人,赔偿的法律争议很简单,难就难在如何查清和认定事实。而查清事实和认定事实与读了多少书无关,而与社会经验有关。同时,模拟法庭注重的是程序训练。但是,在基层社会或农村,没有律师或请不起律师,就很难使设计的举证和质证运作起来;举证人的举证经常不着边际,举证的都是许多在法律上看来无关紧要的小事,但这些问题在农民看来却可能很重要,一遍又一遍的重复。由于诉讼直接涉及自己的利益,当事人对事实的争辩都有意牵强,不像模拟法庭上,双方都已经对事实有了一个基本的认同,只是要从法律上争自己的正确答案。这可以说为什么法学院的模拟法庭训练对于基层法院的法官没有用的最根本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据法官介绍,靠双方举证来查清案件,根本不行,越查越不清楚,越查越复杂,因果关系可以无限追下去,追几年,甚至上一代。法官的唯一办法是,直接接触了解案件,而不是纯粹靠举证,这样法官就有了自己洞察力。此外,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实际上主要都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如果能解决矛盾(医药费赔了,就没有争议了),有时并不一定要把责任说得那么清,而且也说不清(清官难断家务事)。一些法官还强调,在基层法院,有许多农民的预期就是希望法院为他/她们做主,特别是在那些离婚案件中被离异的妇女。在这种场合下,你的所谓的“不偏不倚”,让当事人自己辩论,这就是将那些明显受到伤害的人遗弃了,不仅自己的良心过不去,而且也违背了农民的预期。而法学院教的恰恰是“不告不理”。 
 这些话,尽管看上去很简单,但是,在我看来,却是一个基层法官从实践中来的经验。这些法官尖锐地提出了,基层法院必须面对的特殊问题及其所需要的特殊知识和技能。而这些东西,恰恰是法学院不教,而且确实是无法教的,只能通过实践学习的技巧。 
 此外,还必须看到资源对基层司法审判的限制。例如,举证,这在现代发达国家的法院中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个诉讼步骤,但是,在中国乡土基层社会中,这就很困难。我就亲眼看见诉讼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出自同一个人,但是证明的事实完全相反(甲先动手或乙先动手打人),而且两个“证据”上都有证人鲜红的手印。我没有调查,其中是否有一份是伪造的,或者为什么法官不追究伪证。这些问题在这里是无关紧要的。我相信,这两份证据可能确实是出自同一人的手。但是,我们还要想一想,难道这个证人能拒绝同村人要他/她作证吗,都是乡里乡亲的?也许他/她不识字,别人写好了证词,让他/她摁个手印。他/她能拒绝吗?法院难道真的要为这样一件“伪证”而去查证吗?这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财力,法院有这些资源吗?就算查清了,你又能怎么办?能把这些不识字,不知道“伪证”之法律厉害的人关起来,却丢下手上的这个案件不管吗?也许,唯一的办法,只能是将眼前的这个纠纷按照某种不那么出格的方式基本公平地解决了。也许,这样做不那么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的司法基本要求,但是,如果符合这一切的结果也不过是如此,那么法官有什么动力,有什么资源,又有什么必要将本来就极为有限的资源花在这上面?如果世界本来就很不规则,那么过分强调规则是否有点“削足适履”呢? 
 当然,在于我们这些法学研究者、甚至上诉审的法官看来,认真对待这些小问题将对中国的法治有益,法治和一切事一样,也都要从小事上做起,一点一滴,累积起来;但是问题,我们不可能越俎代庖。我们需要的是建立一种机制和社会环境,使得这些法官们愿意且能够认真“查清事实”,一丝不苟。而这一切能仅仅通过告诉他/她们“严格执法”的重要性解决吗,能通过解释几个原则和概念解决吗? 
 必须注意,除了要注意这位女法官提到那些法学院课程重要外,我们还要注意她没有提到的课程,我们要考察那些不在场的东西。例如,尽管是在民庭,她根本就没有提及、金融法、、、知识产权或之类目前在法学院喜好民法的学生中比较热门的法律。为什么?其实问题很简单。在这样的小地方,这种问题几乎没有,如果不是根本没有的话。 
 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现代法学院教育的另一个问题。尽管法学教育近年来有了很大发展,但是说实话,目前法学院的教育基本上是为了现代工商社会,为城市,培养人才。学校内的开设的那些所谓最前沿的课程,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为了中国基层社会的生活秩序准备的,而更多是为了大都市的生活甚至是为即将到来的更为开放的中国发达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准备的,或者说,确实是在为了“深化改革开放”做准备。因此,学生学习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是脱离目前中国基层及乡土社会需求的。甚至,我们要清楚,有着法学牌号的知识也并不等于司法的知识。但读者更应清楚,我这样说,并不是甚至也不隐含一种批评。我并不是说中国的法学教育要在“关注实际”的旗号下放弃对于正在迫近整个中国的重大法律实践问题的关注。我仅仅是指出一个事实,仅仅是为了看到我们的法学教育的特点和优点(同时也可能是一个弱点)。并进而重新理解中国法治建设的艰巨任务,并适当调整我们对待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和专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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