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采伐防护林 可以采伐吗跨年度吗?在采伐防护林 可以采伐吗不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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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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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采伐作业环境保护技术及对策
推荐阅读:林业采伐作业环境保护技术及对策 林业采伐作业环境保护技术及对策林业采伐作业环境保护技术及对策 【摘要】森林土壤不是静止的,是随森林生态系统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人为活动影响所产生的变化也不可忽视,这些变化对于地球环境的影响,己成为突出问题。本文在论
林业采伐作业环境保护技术及对策
林业采伐作业环境保护技术及对策
林业采伐作业环境保护技术及对策
【摘要】森林土壤不是静止的,是随森林生态系统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人为活动影响所产生的变化也不可忽视,这些变化对于地球环境的影响,己成为突出问题。本文在论述林业采伐作业对环境影响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探讨了林业采伐作业环保技术及对策,以期为我国进一步开展此方面的科学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林业采伐;影响;环境;对策
1.林业采伐作业对环境的影响
1.1 引起水土流失
1.2 导致对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退化
1.3 引起森林景观破碎化
在目前的林业采伐作业中,伐区的布置采用的是间隔块状或带状采伐,目的是利用邻近未被采伐的林分,为采伐地提供种源,以保证林地的天然更新。此外,该作业法便于设置和修筑公路,把采伐引起的水土流失分散到整个景观中,降低局部侵蚀。但这种散布式采伐所引起的景观破碎化,已证明对物种的生存造成了不利影响。
2.林业采伐作业环保技术及对策
2.1 集材方式选择和集材机械的改进
减少集材作业对林地生态的影响,要结合各地经济技术发展的特点,通过改进作业机械、完善作业技术予以解决。伐区机械应具备轻便、灵活、快速、经济等特点及少破坏地表和幼树。近几年,我国在架空集材索道的结构和类型的完善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适合山地条件的天然林择伐集材索道和轻型人工林间伐集材索道已开始得到应用。畜力集材具有对土壤破坏小,对幼树幼苗损伤小,无废气污染等优点,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种经济又满足生态保护的可行的集材方式。我国东北林区近几年使用牛、马车等畜力集材的比例有所上升。在坡度小的伐区,传统上仍沿用拖拉机集材为主。通过提高林道网密度,减少集材拖拉机的通过次数以降低对林地土壤的压实程度,完善作业方法如拖拉机不越出集材道,装车场铺设灌木和枝桠,采用犁耕法等恢复集材道上的土壤;伐区作业尽量避开雨季,在寒冷地带增加冬季作业的比重以充分利用冰雪道集材等措施,都能减少作业对森林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2.2 保护保留木的技术措施
降低采伐作业对保留木损伤的措施主要有:定向伐木、合理选择机械设备、合理配置集材道和楞场、限制采伐强度等。通过培训熟练工人提高伐木操作技术,增强作业时的环保意识。加强前后工序的合作,严格管理等都可有效地减少保留木的损伤。经调查表明,作业前伐除藤本(其缠结作用可导致更多的树木被拖刮)可以有效地减少保留木的损伤,通过改进作业技术可减少。在择伐作业中,通过深开下口,多打楔子,树倒前快速拉锯,可使伐木倒向准确,减少周围树木的损伤。林内造材、集材中定线路均可避免对保留木大面积的干扰和损害。
2.3 代区清理措施的改进
在南方山地林区,天然林采伐后应尽量采用不炼山方法清理林地,把剩余物散铺或带状堆腐,从而达到减少对土壤干扰,增加幼林地地表覆盖度,保蓄养分之目的。以全面劈杂,带状清理林地代替全面炼山。采用化学灭草代替人工劈草炼出,可降低成本,且枯死杂草覆盖林地,可保持水土,提高土壤肥力。“新林业”创始人Franklin教授将“生物学遗物”的概念应用到采伐上,认为伐区清理要尽量把采伐剩余物留在迹地上。保留一些倒木和活立木,依靠迹地留下的大量有机物为下一代的森林更新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这是维持和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途径。并为野生动物提供必需的生态,为下一代的更新提供种源。增加森林结构的合理性。
2.4 完善采伐技术政策
有的国家还注重从生态环境保护出发审视和修订采伐技术政策。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苏联营林部门就对森工部长期采取的技术政策提出异议,并基于国家发展区域经济的背景,为各区域、各种类型的森林确定最优采伐方式和更新方式。采集作业机械化程度仍要提高。但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机械化与手工生产并存。在一定时期内形成人、机、畜并用的多层次结构。采伐机具宜采用油锯为主,推广轻型油锯打枝,积极发展拖拉机集材(坡度200以下)和架空索道集材(坡度200以上)。
2.5 采伐方式优化与伐区配置
采伐方式选择的合理与否,在于其适用的条件。我国《森林采伐更新规程》对此作了规定,因此关键应在具体执行中加强科学指导和法规规范。避免大面积连片皆伐作业。控制择伐作业的强度。对东北林区的天然林或次生林的研究表明,实行低强度大面积择伐作业,采用低强度的集中凑载、原本或原条等多种工艺方案相结合的作业方式更适合林分资源状况,不但可以降低作业成本,而且有效保护了保留林分。在伐区配置方面,目前最为常见的是小面积块状和带状皆伐,伐区相邻布置。总之,森林采伐作业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为了减轻这些不利影响,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森林采伐作业必须在一定的生态约束下进行,以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生产力,保护森林的生物多样性,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康.森林采伐作业引起的水土流失及防治措施[J].水土保持通报,1997,(5).
[2]邱仁辉,周新年,杨玉盛.森林采伐作业的环境影响及其保护对策[J].中国生态农业学报,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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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我市林木采伐更新和档案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为民服务意识。
二、林木采伐与资源培育、林分结构调整相结合,达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永续利用的目的。
三、林木采伐遵循自愿申请、严格把关、依法审批、促进更新的原则,对片林和防护林带宜严,对零星树木宜宽。
四、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推进森林资源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工作的进展。
采伐审批及更新程序
一、非国有林木(片林、林带、零星树)
(一)申请
1、申请人,集体林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申请,私有林由本人申请,活立木出售也可由买方申请。
2、填写《非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见附表1)。
3、提供相关材料,⑴林权证明材料,有林权证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没有林权证的由村委会出具权属证明,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⑵买卖合同(买方申请);⑶灾害证明(因火灾、病虫害采伐);⑷因工程建设需要采伐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林业部门的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国土部门的使用土地批复等);⑸采伐承包的国有、集体林木,还应提交承包合同和发包方同意采伐的证明。
4、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5、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现场查验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结合本县林业生产情况和采伐限额指标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林政科(股)牵头,组织2个以上林政或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查验,实际测量面积(查数株数),并用GPS定位。面积0.25公顷以下或株数200株以下的,每木检尺。面积0.25公顷以上或株数200株以上的,要做标准地(标准段),标准地面积0.067公顷,标准段长度100米。标准地(标准段)数量见下表。
标准地(标准段)数量表
单位:公顷、米、个
面积(长度)
1000-1500
1500-2000
标准地(标准段)数量
说明:3公顷(1500米)起,面积每增加1公顷(长度每增加500米),标准地(标准段)数量增加1个。标准地(标准段)内,每木检尺,填写《伐区每木检尺表》(详见表2)、《伐区调查设计表》(详见表3),计算填写完毕后,提交林政科(股)负责人审阅。&
标准地内每木检尺,填写《伐区每木检尺表》(附表2)、经计算,得出总株数、蓄积、出材量等因子后,填写《伐区调查设计表》(附表3),向林政科(股)提交。
(三)公示
经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作为拟批准采伐对象,要进行公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政科(股)填写《林木采伐公示》(样式见附件1),公示至少一式2份(存档1份),在采伐林木所在村明显位置(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公示没有异议的,林政科(股)根据《伐区设计调查表》(附表3)填写《非国有林木采伐审批表》(详见表4)并签署意见,报相关领导(或监审会)审批。签证人员根据审批表签署的同意意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为防止少批多采,增强采伐者的法律意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印制《林木采伐须知》,将权利关系,多采处罚标准,防火要求等注意事项和法律责任收入到《林木采伐须知》中,并发放给每一位采伐申请者,起到预防警示和宣传林业政策的双重作用。
为保证伐后更新,提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采伐业主签订更新责任状(或合同),以加强对林木更新的管理。
(五)伐区拨交
为防止责任事故发生,审批办证完毕后,在采伐前要进行伐区拨交,参加人为:林权所有者、现场查验人员、乡镇林站负责人和采伐者,四方到现场后,核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共同指认采伐对象,并当场签字(伐区拨交单式样见附件2)。
(六)伐中监督
在采伐过程中,为防止滥伐和盗伐现象发生,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管理人员(或委托乡镇林业站)要到采伐现场进行监督,填写《伐中监督记录表》(详见附表5),并由采伐方签字,监督的次数视采伐量大小而定。
(七)伐后验收
采伐完成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管理人员应对伐区进行验收,对照采伐设计、采伐证,重点检查是否超范围或超量采伐,并填写《伐后验收证明》(详见附表6),发现有超范围或超量采伐现象时,要及时采取行政措施,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更新验收
更新验收一般在造林完成并经过一个生长季节后进行,验收内容重点是:造林面积(株数)、成活率等,验收人员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造林科(股)完成,也可由林政科(股)完成,验收时要填写《采伐更新验收单》(详见表7),验收合格的,纳入新的资源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要督促其完善;未更新的停发下年度采伐证。
二、国有林木
国有林一般相对集中、档案完整、权属清楚、责任明确,便于管理。且单独编制采伐限额。因此在程序和文件要求上更为明确,易于规范。
(一)申请
1、限额管理及申请受理
县属国有林场的采伐限额由所在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采伐申请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县林业主管部门发放,同时向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申请文件
国有林需要采伐的林木,林场应专门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申请,说明采伐原因、地点(工区、林班、小班)、面积、蓄积、林分特征、组织实施、采伐时间、保障措施、更新计划等,并同时提交采伐作业设计和上年度的更新验收证明。
3、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
在上报采伐申请前,林场应组织技术力量进行作业设计,有调查设计队伍的可自己组织开展,也可委托省、市、县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全称为"&&&林场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组成包括文字、表、图。作业设计以小班为单位进行,分别填写《伐区调查设计表》(详见表3),小班情况复杂时,应将小班化分为细班进行设计,并按面积要求分别设置若干标准地。将需要采伐的小班设计主要因子汇总到《国有林木采伐审批表》(详见表8)中,作为审批的依据。
作业设计说明书和伐区调查设计表至少应一式9份。设计单位存档2份、林场3份、交采伐者1份、上报县级林业局3份。
(二)审批
将《国有林木采伐审批表》装订于设计说明书中,连同《伐区调查设计表》和申请文件一并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局林政科(股)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林业局领导签署意见,然后由林业局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要求一个小班一证。对于面积较大的,林业局应以文件形式批复采伐申请和作业设计。
(三)公示(或招标拍卖书)
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林场应在林场政务公开栏和附近乡镇公示,既可接受林场职工监督,又可向社会告知,以争取更多的买方参与公开竞标,增加收入,提高采伐透明度。公示非权属公示,公示内容与非国有林应有所不同。
(四)伐区拨交
由设计者、林场代表、采伐者三方到现场指认采伐范围,共同签字。
(五)伐中监督
由发证的林业局林政管理部门和林场共同负责,并认真填写《伐中监督表》。发现超采立即制止。
(六)伐后验收
由发证的林业局林政管理部门负责并会同林场对伐区进行验收,填写《伐后验收证明》。发现超采构成责任事故的,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林木采伐档案管理
一、档案管理制度
林木采伐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林业局必须指定专人管理采伐档案,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指定的人员要有林业专业知识,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原则性强,并能熟练应用计算机。林政科(股)长要定期检查指导档案管理情况。
二、纸质文件资料档案
(一)档案收集与归档
按照非国有林木(片林、林带、零星树)、国有林木采伐要求,全面建立起档案系统,做到一证一档,资料档案装订齐全。
非国有林木(片林、林带、零星树)采伐,档案包括:1、非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有林权证的附林权证复印件/买卖合同/承包合同/发包方同意采伐证明/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2、伐区每木检尺表;3、伐区调查设计表;4林木采伐公示;5、采伐审批表;6、伐区拨交单;7、伐中监督记录;8、伐后验收证明;9、采伐证存根;10、更新验收单。
国有林木采伐,档案包括:1、申请文件;2、伐区作业设计说明书(含伐区每木检尺表、伐区调查设计表);3、林业局批准文件(或采伐审批表);4林木采伐公示(或招标拍卖书);5、伐区拨交单;6、伐中监督记录;7、伐后验收证明;8、采伐证存根。
(二)台帐
建立采伐台帐能简便、快捷了解本县(市、区、林场)的采伐现状,掌握限额及商品材计划指标的使用情况,台帐格式详见附表。
(三)档案柜与档案盒
各县(市、区)必须配备专用档案柜、档案盒,档案管理做到一年一清,档案盒上要注明年度,档案盒存放以便于管理查询为原则,可以乡为单位,也可以月为单位。
三、计算机管理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采伐管理上要配备专用电脑,以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
(一)采伐证网上管理
根据省厅的安排,从2007年起,采伐证要实现网上办理,各县(市、区)要明确专人上网办理采伐证,市局将随时对各县(市、区)的网上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电子表格打印
林木采伐使用的各种表格、公示文件等要制成电子格式,办理采伐手续时,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三)电子台帐
采伐电子台帐要使用Excel形式,不仅便于统计各类因子,而且还能自动统计已审批的蓄积量、商品材产量、出材量等。
林木采伐公示
经______申请,拟批准采伐______乡(镇)______村______组位于____________处的林木,采伐地点:东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树种________,面积&&&&&& 亩,株数______株,蓄积______立方米。如对此林木权属等有异议者,请与县林业局联系。
特此公示______天,如在采伐中,超范围、超数量采伐,属违法行为,欢迎大家监督。
监督电话:
公示单位:
年& 月& 日
伐区拨交单
根据________申请,经______县(市、区)林业局林政技术人员现场查验,由______县(市、区)林业局核定批办的____________号采伐证,伐区周界:东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林种_____,林木类型_______,采伐树种_______,林龄______,伐区面积______公顷,株数______株,采伐蓄积______m3,采伐类型______,采伐方式______。现进行拨交,若对上述内容无异议的,请各方代表签字认定。
林 权 所 有者:
现 场 查 验者:
乡镇林站负责人:
采&&& 伐&&& 者:
拨交时间:& 年& 月& 日
&&&&& 县(市、区)非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申请人住址
乡(镇)&&&&&&&&&&& 村&&&&&&&&& 组
&&& 乡(镇)&&&&&&&&&&&&&&&&&&& 村&&&&&&&&&&&&&&&&&&& 组
采伐具体位置或四至:
拟采伐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拟更新树种
年& 月& 日以前
村委会证明
兹证明申请人上述所申请采伐的林木,情况属实,权属清楚,无争议,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名:
村民委员会(章)
&&&&&&&&&&&&&&&&&&&&&&&&&&&&&&&&&&&&&&&&&&&&&&&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经审查,申请人所申请采伐的林木理由正当,权属清楚无争议,同意采伐。
&&&&&&&&&&&&&&&&&&&&&&&&&&&&&&&&&&&&&&&&&&
主 管 领 导 签 名:
乡(镇)人民政府(章)
&&&&&&&&&&&&&&&&&&&&&&&&&&&&&&&&&&&&&&&&&&&&&&&& 年&& 月&& 日
经审查,申请人所申请采伐的林木理由正当,权属清楚无争议,同意采伐。
&&&&&&&&&&&&&&&&&&&&&&&&&&&&&&&&&&&&&&&&&&
发包方领导签名:
主 管 部 门(章)
&&&&&&&&&&&&&&&&&&&&&&&&&&&&&&&&&&&&&&&&&&&&&&&&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适用于集体、个人、股份制等非国有林木采伐证的申请;2、若有林权证且内容确切的,可不经村委会证明,但要提交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单位承包公路、河堤等造林采伐时,要有发包方同意采伐的意见;3、采伐方式为间伐、择伐的不需填写更新内容,零星树也不需填写更新内容;4、采伐数量较大和买方申请的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个人树木不填写法人代表栏;6、零星树是指除村镇、林网、间作树外,在耕地、田埂、水旁、路旁、渠旁等零星或单行、平原区成片(连续面积小于1亩)栽植的树木,以及分布在苗圃、果园、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宜林地上的散生木,分布较为分散且量小,采伐株数、采伐蓄积较小(一般株数小于20株或蓄积小于10立方米),伐后不需强制更新。
伐区每木检尺表
&&&&&&________县_______乡(镇、林场)________村(林班)________组(小班),标准地(标准段)号__________,标准地面积________m²,树种________,树龄________,平均胸径________cm,平均树高________m,检尺范围选择:①标准地(标准段)②全部
径阶株数小计
说明:1、全部检尺的将检尺范围选择中的"标准地(标准段)"划掉,不填写标准地(标准段)号和标准地面积;2、每个标准地(标准段)填写一张表,内业时将所有标准地(标准段)汇总后,填写一张总表。
伐区调查设计表
申请人(单位):______,林木权属:______,采伐地点:_______乡(镇、林场)______行政村(林班)______组(小班),小地名______,采伐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伐区位置示意图 &&&&&&&&&&&&&&&&&&&&&&&&&&&&&&&&&&&&&&&&&&&&&&&&&&&&&&&&&&&&&&&&&&&北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填写参照《河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填写。
&&&&&& 县(市区)非国有林木采伐审批表
申请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采伐证号:(20&& )&&&&&& 采字第&&&& 号
申请人(单位)
采伐地点:&&&&&& 乡(镇)&&&&& 村&&&&&&& 组(小班)
林木类型(片林、林带、零星树)
林权证号(或村委证明)
或林带长度:&& m
林带宽度:&&&&&&&& m
采伐蓄积:&&&& m3,其中商品材&&&&&& m3,非商品材&&&&& m3
出材量:&&&&&&&&&&&&&& m3
面积或林带长、宽
林政科(股)意见
年& 月& 日
县级林业局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用于非国有林木的采伐审批;2、表中相关技术数据由林政科(股)工作人员填写;3、更新期限应是采伐后的第一个造林季节;4、林带宽度指树冠投影宽度。5、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林政科(股)存档,一份交服务中心窗口办证。
伐中监督表
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镇、林场)_____________村(林班)________________组(小班)采伐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伐开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督人单位
监督人姓名
采伐方式是
否符合设计
采伐强度是
否符合设计
是否超蓄积
是否超株数
说明:零星树可不进行伐中监督。
伐后验收证明
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乡(镇、林场)_________________村(林班)__________组(小班)采伐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采伐开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结束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采伐情况与采伐证规定情况对比
采伐证规定情况
实际采伐情况
伐区面积(亩)
采伐强度(%)
采伐株数(株)
采伐蓄积(m3)
出材量(m3)
验收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验收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
验收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采伐更新验收单
__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____乡(镇、林场)____________村(林班)___________组(小班)
采伐树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伐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伐具体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伐时间:_________________,伐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采伐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伐面积(林带长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伐株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株
检查验收结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验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查验收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说明:1、实际更新情况只要面积(林带长度)够数,树种、密度合理、成活率达到85%以上,符合生态和经济要求应为合格;2、对更新不合格的应采取暂停下年度采伐、限期更新(下达限期更新通知书)等《森林法》规定内的处罚措施予以处理;3、只应对皆伐作业的片林及合同规定更新的林带进行验收;4、验收时间应在更新造林经过一个生长季后进行。
国有林木采伐审批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林场(园艺场、苗木场、农场)&& 林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伐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别小班采伐情况:&&&&&&&&&&&&&&&&&&&&&&&&&&&&&&&&&&&&&&&&&&&&&&&& 单位:厘米、米、立方米
林场意见:
领导签字:
&&&&&&&&&&&&&&
&&&&&&&&&&&&&&&
年& 月& 日
林业局相关科(股)意见:
负责人签字:
&&&&&&&&&&&&&&& 科(股)公章
&&&&&&&&&&&&&&&
年& 月& 日
林业局林政科(股)意见:
负责人签字:
&&&&&&&&&&&&&&& 科(股)公章
&&&&&&&&&&&&&&& 年&& 月& 日
公顷采伐蓄积
小班采伐蓄积
林业局主管领导意见:
领导签字:
&&&&&&&&&&&&&&& 局公章
&&&&&&&&&&&&&&& 年&& 月& 日
间伐蓄积强度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障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地不含在耕地上种植林木、花卉、药材、苗圃的用地和城建部门管理的绿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地保护管理和植树造林作为重要职责,全面规划、加强保护、严格管理,禁止乱占、滥用和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 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不得减少。应当提高林地使用质量,确保有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逐步增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进行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建立林地地籍档案;
(二)编制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承办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四)办理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手续,监督占用、征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的支付;
(五)查处非法侵占、破坏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
(六)依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七)宣传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林业、土地、农业、水利、环保、建设、地矿、交通、铁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林地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的清查、登记、统计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核发林权证:
(一)林地及林地上林木的权属无争议;
(二)界线清楚、界桩(标)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
(三)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表资料完备,并同实地吻合。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林地清查登记情况抄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依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书。
为有利于经营管理,林地可以调换,但应当签订协议书,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国有林场和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使用的国有林地,改变其隶属关系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处理依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理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所有权争议,以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原设计任务书或者图纸为准;没有原设计任务书或者图纸的,以原来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协议为准。没有上述凭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处理集体林地所有权争议,以1981年固定林地所有权时期以来确定的所有权为准;1981年以来未确定所有权的,以1962年固定林地所有权时期确定的边界为准。其他未确定所有权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地上的林木,不得改变林地及附着物现状。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征得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后的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保护林地,负责确定林地的四至界线,设立林地的界桩(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
依法享有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是该林地的保护人,有保护管理林地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林地。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破坏林地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国有林业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护林设施的,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对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生长繁殖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林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破坏其植被和地貌,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造成毁坏林地的行为。
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施工中必须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因上述行为造成林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种植条件,限期植树造林,依法赔偿损失。逾期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林,费用由破坏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退耕还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退耕还林计划,采取鼓励退耕还林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造林,采取鼓励造林的措施,确保造林质量。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确定的标准和造林合同约定植树造林。一年不造林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发包方督促其造林;两年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收回林地使用权。有造林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保护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业的,应当给予扶持。?
鼓励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凡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惠规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勘测、设计、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用
第二十三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河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申请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三)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图面资料;
(四)占用、征用林地的协议以及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复印件;
(五)如需采伐林木,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的书面申请;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本部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占用、征用林地时,应当由具备相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单位对林地、林木价值进行评估或者鉴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审核占用、征用林地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后的林地进行复垦。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占用、征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的林地。确需占用、征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核批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的林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收回使用权的,应当复垦还林,不能还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利用。
第三十条 乡(镇)、村建设,或者乡(镇)、村其他非林业建设使用集体林地的,使用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用地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情况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批林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林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林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25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植树造林;逾期不植树造林的,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林,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破坏界桩(标)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限期内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不经批准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在林地内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被破坏的林地属于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占林地的,拒绝、阻挠林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从事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监督工作的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武陟县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武陟县林业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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