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可以吊销特种行业有哪些证明?

西安吊销两“药”儿园办学许可证
来源: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西安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将吊销“被服药”事件涉及的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枫韵幼儿园和鸿基新城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在原址重设两所公办幼儿园。
  据了解,在西安市的统一安排下,从3月11日起至18日,两所幼儿园已有1028名幼儿在指定的6家西安地区三甲医院进行体检,从出具结果的977份报告看,绝大多数幼儿指标正常,未发现有共性指标异常。3月11日起至21日期间,家长自行带孩子在西安地区其他三甲医院按规定检查项目体检产生的费用可予以报销。对尚未体检的,西安市已要求医疗机构和专家对服药幼儿进行定期体检和医学观察。
  西安市为此成立了由省内外专家组成的专门小组,对两个幼儿园的幼儿逐一建立健康档案。对体检结果正常的,根据专家意见安排在一年内进行定期体检和医学观察。对部分体检报告有异常指标的,组织专家逐一进行研究分析,明确体检复查意见,目前此项工作已经开展。对于需要进行临床会诊的,专家也会研究并给出诊疗建议。
  原址新设的公办幼儿园将优先涉事幼儿园孩子,保证原有孩子都能顺利入园,并就近接收周边幼儿入园入托。新开办的公办幼儿园将于3月24日开园。
  ■ 探因
  “病毒灵”如何溜进幼儿园?
  日前,陕西、吉林、湖北等地曝出幼儿园给幼儿服用处方药“病毒灵”,引发强烈社会反响。幼儿园通过什么途径大量购入处方药?明知违法,为何却铤而走险?处方药又是如何逃过教育、食药监、卫生等多部门监管,最终溜进幼儿园的?据新华社
  1 药店私卖处方药
  湖北省夷陵区馨港幼儿园两负责人因私喂“病毒灵”被警方控制。20日,警方向记者透露,园长李某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在药店一次性购入2000粒处方药。
  记者调查发现,处方药在一些药店并不难买。在湖北一家药店,记者欲购买4盒消炎处方药“阿莫西林”。药店人员表示,需凭处方购买,记者没有处方,但告知急需用药。最终药店把药卖给记者。
  业内人士分析,药店数量逐年增多,在抑制药价虚高的同时,也导致管理难度加大。药店私卖处方药,表面是受利益诱惑,深层次原因则与医疗体制有关。
  参与办案的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田圣羽说:“有的医院想留患者购药,甚至开具密码处方,外人看不懂,只有取药处人员才能读,处方单只能留在医院,流不到药店。社会上的药店为生存,往往放开处方的枷锁。”
  2 喂药确保出勤率
  为何仍有幼儿园铤而走险?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喂药能确保幼儿园高出勤率,儿童出勤率直接与幼儿园收益相关。
  位于武汉雄楚大道的民办幼儿园刘老师告诉记者,儿童请假家长可要求退保教费。“如果小孩生病请假满一个月的,幼儿园要退相应保教费。”
  宜昌一位知情幼儿园教师说,“出勤率”与教师奖金挂钩。这位老师所在的幼儿园规定,主班老师第二年留园生达95%,可一次性领到200元奖金。“如果孩子生病转园,奖金就没了,老师比较在意出勤率。”
  这位教师表示,幼儿园在招生时,还会把“确保孩子不生病”当宣传噱头。她说:“招生时抢生源,到处贴招生简章,还跑到别的幼儿园门口宣传,靠&出勤率高、生病少&吸引家长。”
  3 多方监管存盲区
  幼儿园私喂处方药由谁监管?记者分别采访食药监、教育和卫生部门负责人,发现这一问题是多部门监管下的盲区。
  夷陵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谢大洪说,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幼儿园教学工作,对幼儿园教学水平进行评估、年检,对收费、保教工作、教研等指导,无法监管幼儿园的医疗卫生状况。
  夷陵区卫生局副局长王进表示,卫生部门监管权有限。被媒体曝光的幼儿园都未设置卫生室,有的只是简单设置了“保健室”。“保健室由卫生局监管,职责仅限于日常防疫。若违规使用处方药,卫生局无法对其监管。”王进说。
  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称,若幼儿园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不属于药监部门日常监管对象。副局长田圣羽说:“&保健室&不是医疗机构,药监部门很难介入。”
(责任编辑:刘华清)
原标题:西安吊销两“药”儿园办学许可证
台北新市长背后的“素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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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个体经济型酒店,去年十一月份已在工商拿到“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我们在今年已经将环评、消防、卫生等证已经拿到。在申请“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时,因为法人因为其他的事情被拘留,请问现在我们还能继续申请到”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吗?
洗脚房没有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会怎么处罚。急
我们这的治安大队每年都收《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审核费,不缴费的话他们要收回许可证,不知道他们的做法是否正确?
对旅馆业主,一年内多次不如实登记旅馆入住信息的,公安机关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每一次处罚外,能否适用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法律依据是什么?请知道的同行速度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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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雕刻公章特种行业许可证?需要哪些手续?麻烦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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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书面证明;3.经营生产场地总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其中经营面积20平方米,生产面积35平方米;管理和库房面积25平方米),有房产证或房屋承租协议,且房屋使用年限不得少于3年。业务接待场地应单独设置,生产库房和管理场地原则上应单独设置;4.须有刻制印章的专业生产设备(包括计算机、激光雕刻机、光敏制章机、三维雕刻机各一套);5.须有符合安装北京市公安局印章业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必备的相关设施(包括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等);6.须有公章保管专用保险柜及足够的留存刻制公章档案的专用档案柜(刻制公章企业应完好留存刻制公章档案5 年以上);7.经营名章刻制业务3年以上,经营中无不良记录;8.配备安装录像监控设施;9.申请开办承制公章的企业必须建立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各项制度(包括验证登记、承接制作、检验监销、保管取货、可疑情况报告、消防措施和企业各项管理等),做到制度明示,责任到人;10.申请开办承制公章的企业应积极加入北京市印章行业协会,接受北京市印章行业协会工作指导,自觉遵守执行行规行约;11.申请开办承制公章的企业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度,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12.申请开办承制公章的企业须安装北京市公安局印章业社会信息采集系统,按公安机关要求将申刻公章人员和申刻公章内容等信息及时采集录入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书;2.房屋的产权证明及房屋承租协议;3.公安机关出具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书面证明。办理程序:1.开办刻字企业申办人向属地分县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书面材料;2.属地公安分县局初审,符合开办条件的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复审,审批合格的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时限:公安分(县)局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治安管理总队接到报送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费用情况: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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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所、局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以下简称“行业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夯实公安基础,更好地服务严打斗争和全市经济建设,现就加强全市行业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管理模式,不断强化对行业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单位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行业场所治安管理的新模式和新方法。要结合社区警务改革,将行业场所治安管理职责落实到专管民警和社区民警头上,确保不漏管、不失控。要建立推行告知、备案制度,通过扎实的基层基础工作,提前掌握辖区拟开办行业场所的有关信息,及时上门进行告知,将开办行业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条件、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违反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告知业主,并详细登记有关情况,备案待查;对上门咨询行业场所事宜的,要一次性告知并书面提供各类规定。要建立行业场所检查登记、考核通报制度,认真开展行业场所治安检查,随时掌握行业场所内的治安情况,对存在治安问题的行业场所,要依法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要制定考核标准,定期进行检查考评,每半年将检查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市局治安大队。
  二、加强检查督导,依法打击行业场所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单位要充分运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行业场所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行业场所违法违规和犯罪活动,不断规范经营行为,积极预防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要建立违法犯罪线索核查督办制度,做到“四个必查”,即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必查、新闻媒体曝光披露的必查、群众反复举报的必查、社会反响强烈的必查。要严厉打击利用行业场所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组织淫秽表演、制黄贩黄、印制假证假章、印制非法出版物、开设赌博公司和赌场、吸贩毒品、涉黑涉恶、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别是行业场所中发生的涉黑涉恶案件,要坚持露头就打,决不姑息。
  三、搞好协作配合,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互动协调工作机制。各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工商、文化等部门联系,将行业场所应具备的治安要求提供给工商等部门,以便他们在审批发证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告知工作,同时要建立与相关部门互相抄告制度,互通信息,共同解决突出问题。在治安检查中,发现行业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要在依法予以查处的同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并建议工商、文化等部门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证照。要针对行业场所不同特点,积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培训,不断提高他们法律意识和预防、控制、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及自防能力,打牢行业场所治安防控基础。
  四、严格工作纪律,切实保护行业场所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坚持“归口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严禁跨辖区、跨警种执法办案。对旅馆业的检查,一般不得采取普遍查房的方式进行,切实维护旅馆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和旅客的合法权益。对发生在行业场所中的“黄、赌、毒”等案件,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实施精确打击,防止干扰正常娱乐和经营活动。要严厉打击各种侵害业主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黑恶势力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严重影响安全感的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快速查办、依法惩处。全体公安民警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不得涉足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或以任何形式的参股经营,与民警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人员,市局将严格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附:1、特种行业娱乐场所管理范围
  2、办理旅店业、典当业、印章刻字业行政审批许可(建档)所需材料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特种行业娱乐场所管理范围
  一、特种行业管理范围:
  1、旅馆业;
  2、印章刻字业;
  3、典当业;
  4、印刷业;
  5、旧货业,包括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卸)业、二手手机交易业;
  6、机动车修理业;
  7、开锁业。
  二、娱乐场所管理范围:
  1、歌舞娱乐性质的场所,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厅、舞吧酒吧等;
  2、游艺、游乐性质的场所,包括电子游戏厅、棋牌室、游艺场、录像放映厅等。附件2:
  开办旅店业、典当业、印章刻字业
  行政审批许可(建档)所需材料
  1、业主申请书;
  2、特种行业审批表;
  3、地理方位、房屋结构平面图;
  4、消防意见书;
  5、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6、企业法人、治保人员简历;
  7、从业人员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8、治安管理责任书;
  9、主要设备登记表;
  10、登记制度、值班制度、财物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遗留物品处理制度、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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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经日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从业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1条,自日起施行。
十三届第1号
《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于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日批准,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1]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印刷业;
(五)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报废机动车拆解业;
(七)机动车专项维修业;
(八)开锁业;
(九)寄卖业;
(十)旧货交易业;
(十一)金银珠宝首饰加工和置换业;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列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其他行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商务、交通运输、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
第五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安全的要求;
(三)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四)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设施的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治安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特种行业许可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歇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条 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
(二)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嫌疑赃物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第十二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册,留存从业人员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就业许可证明复印件备查。
从业人员离职的,其资料至少延续留存二年。
第十三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确保按照规定安装的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三十日以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录像资料。
第十四条 从事旅馆业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住宿登记、旅客会客、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设置寄存现金、贵重物品的保险柜,并有专人保管。
(三)按规定设置安全保卫机构和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四)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提示招领。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应当登记造册,送辖区派出所处理。
(五)实名实时向公安机关上传旅客的相关信息。
(六)不得为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典当业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收当、续当、赎当物品查验登记、保管等制度;
(二)不得收当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品。
第十六条 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刻制公章应当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审核证明,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同时对委托单位名称、地址以及经办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址进行登记。登记材料应当保存三年备查。
(二)制定并落实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制度。对逾期三个月不领取的公章,应当造册登记,送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理。
(三)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加工、制作公章。
第十七条 从事印刷业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承印验证和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和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以及监印监销、保密等制度;
(二)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印刷品和出版物;
(三)承接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各种专用证件印刷业务的,应当查验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印证明。
第十八条 从事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登记、查验、保管等制度。
(二)不得在铁路、矿区、机场、码头、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三百米内设立收购网点。
(三)收购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测量、矿山、铁路、军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报废的专用器材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报废证明及有关材料,并对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和住址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如实登记。
第十九条 从事报废机动车拆解业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登记、查验制度。
(二)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涉案嫌疑的机动车及“五大总成”和其他配件。
(三)按规定拆解回收的车辆,属于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禁止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
禁止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涉及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项目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维修企业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属单位所有的,应当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委托送修的,应当提交送修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不齐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承接相关业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送修人基本情况和车辆变更、改装的有关情况,每月定期将登记情况及相关资料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开锁业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应当到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留存个人相关信息。
(二)为居民提供上门开锁服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身份证明,并要有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场,同时填写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开锁登记单,经双方当事人及见证人签字。开锁登记单应当保存三个月以上。
(三)开启机动车锁具、机关企事业单位锁具,应当查验委托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者单位书面证明,填写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刷的开锁登记单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开锁登记单应当保存三个月以上。
(四)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五)不得擅自培训、传授开锁技术。需进行技艺传承的,传授人应当将传授人和被传授人的个人相关信息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从事寄卖业,旧货交易业,金银珠宝首饰加工、置换业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登记出售、寄卖、加工、置换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信息;
(二)登记出售、寄卖、加工、置换物品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
(三)交易品为机动车的,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
(四)交易品为移动电话、电脑的,应当登记品牌、型号、颜色和移动电话的国际移动设备身份码、电脑的网卡物理地址等。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特种行业的许可和备案;
(二)监督检查特种行业经营者建立治安防范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三)指导、督促特种行业经营者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治安培训;
(四)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
公安机关举办特种行业治安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加强特种行业日常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方在记录上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获得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应当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经营单位正常活动的影响。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外,不得跨区域对特种行业经营单位进行治安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者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特种行业经营者没有建立从业人员名册或者未留存备查资料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视频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未按规定期限保存或者擅自删除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铁路、矿区、机场、码头、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三百米以内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网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承接材料不齐全的机动车变更、改装业务,或者承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从事开锁业经营未到公安机关留存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开锁服务时,没有填写开锁登记单的或者没有留存开锁登记单备查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者擅自培训、传授开锁技术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一年内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继续经营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违法情形的,对实施许可管理的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件,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实施备案管理的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条例规定给予限期整改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停业整顿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三个月以下。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或者给予依法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的;
(二)未经批准跨辖区检查的;
(三)检查时未填写检查记录或者未如实填写的;
(四)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或者为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
(五)管辖地发生特种行业重大治安案件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四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馆业”,指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酒店、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酒店式公寓等行业。其他以洗浴、按摩、钟点房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行业,参照旅馆业实施管理。
(二)“机动车专项维修业”,指从事涉及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专项维修项目的行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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