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011政法干警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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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招考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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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导读]: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时间:9月17日: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笔试,9月18日,教育入学考试
&专家推荐:
&  2011年8月,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日,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笔试。
  日,教育入学考试。
  2011年11月底前,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
  2011年12月底前,审批、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
  2012年2月底前,入学。
  2012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分别将工作情况总结对口上报中央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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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内蒙古政法干警准考证打印入口
  【内蒙古华图温馨提示您】内蒙古政法干警准考证打印时间为:9月13日至16日12:00前,错过这个时间准考证不能打印。可登陆以下入口进行打印。
  2011年内蒙古政法干警准考证打印入口
  (显示为红色时,表示即可打印)
  特别提示:内蒙古政法干警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为日、18日,具体安排为:
  9月17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18日:
  9:00&11:30 文化综合、民法学
  9:00&12:00 专业综合1
  14:00&17:00 专业综合2
  特别注意:笔试地点设在呼和浩特市和通辽市,具体地址见准考证。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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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第七章_法律法规
2011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第七章
本网提供了&2011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第七章&,帮助考生备考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
第七章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在此问题上应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在法律条文中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及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第二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1.在内容上
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在适用范围上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
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all-or-nothing fashion)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
4.在作用上
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法律原则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在法律运行中引入 &自由裁量&因素,不仅能够保证个案的个别正义,避免法律规则&一律适用&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制度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和适应性。
二、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
第三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
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将其分为四类1)主体概念。(2)关系概念。(3)客体概念。(4)事实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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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专家解读
来源:  9:12:43 【】 
虽然政法干警考试各地招考公告和大纲暂时还没有发布,但为了让广大考生朋友们能够更清晰的了解今年政法干警考试的最新动态,专家在第一时间针对本实施方案给出解读,希望能够满足广大考生们的基本需要。
  《》终于在大家的期待中新鲜出炉了。虽然政法干警考试各地招考公告和大纲暂时还没有发布,但为了让广大考生朋友们能够更清晰的了解今年政法干警考试的最新动态,专家在第一时间针对本实施方案给出解读,希望能够满足广大考生们的基本需要。
  一、三大变化
  2011年实施方案与去年相比,总体招考形式与内容没有特别大的变化,基本上还是围绕招考指导思想、培养模式、招生要求、招考程序及时间等事宜进行说明。专家在深入研究了本次招录工作实施方案的特点和要求之后,仍然发现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反应了政法干警招考趋势与对考生的具体要求,所以也应引起广大考生的注意,下面,中公教育专家就与考生朋友们分享。
  第一,与去年相比,今年的招考人数有所下降。
  政法干警招考试点工作从2008年开始至今,前两年每年的招考人数都有所上升,今年的招考人数却有所下降,而且下降幅度较大,减少了将近6000人。2008年政法干警的第一批毕业生已于2010年毕业并上岗,这批毕业生去了定向单位后他们的工作能力将直接影响到下一年的招录计划。不过各位考生不应觉得有压力,因为相对于13037人的招录计划而言,各位考生的机会还是很大的,不过这给各位考生提了个醒,通过招录计划进入到单位工作之后,还是应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各项素质与水平。
  第二,与去年相比,今年没有明确指明报名时间。
  2010年的报名时间为6月底至7月初,7月31日、8月1日进行笔试。这也就意味着考生复习准备的时间为一个月。但是今年的报名时间只说了8月,并没有明确说明8月的什么时间。我们可以注意一个细节,2010年的招考公告要求,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并于7月5日前将报名库通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而2011年的招考公告要求,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并于9月5日前将报名库通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今年的报名时间一定是在8月初,而今年的笔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这也就意味着广大考生今年至少有一个半月的时间去准备,目前的政法干警考试同一样,已经进入了微分时代,多半个月的准备时间就意味着多十几分甚至几十分。所以广大考生一定是越早开始越好。
  第三,与去年相比,整个招录过程更长了。
  2010年6月底发布公告,10月底招录结束,整个周期为四个月;而2011年8月初发布公告,2012年2月底招录结束,整个周期为6个月。这对于各位考生来说是个利好消息。这一方面体现了招录机关对此次考试的重视程度,将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与时间去进行招录工作,另一方面过程更长,相信招录机关最后选拨出来的人才也将是更加更符合中央重要精神的。所以各位考生在平时的备考过程中,应该注意综合能力的培养。
  二、招录特点与要求
  第一,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原则
  (一)招录有序。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
  (二)公开公正。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时,要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统考择优。招录培养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
  第二,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定向招录的“双语”岗位)、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为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法机关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
  第三,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招录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第四,招考时间安排
  2011年8月,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日,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笔试。
  日,教育入学考试。
  2011年11月底前,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
  2011年12月底前,审批、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
  2012年2月底前,入学。
  2012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分别将工作情况总结对口上报中央有关部门。
  最后,提醒各位考生,形势是客观存在的,我们无法改变,我们能做的就是从现在开始认真准备,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最终实现自己的理想与目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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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
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教研室主任,语言及应用语言学硕士。曾参加05年申论考试的阅卷工作
公务员考试资深数学培训专家。率先提出数字推理"五大题型";首创数学运算"七大模块
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教研室主任。资深公务员考试录用培训专家,公务员考前培训辅导教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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