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在江西财大麦庐校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哪个校区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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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业贸易学院“双证制”新生入学须知
16:57:34 点击: 次&
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双证制”新生入学须知&&自考全天在线QQ咨询:&亲爱的同学:欢迎就读国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现将有关入学事项通知如下:&一、入学报到时间1、新生提前报到时间:7月10日―8月15日。新生持《高中毕业证》或《准考证》原件到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发放《入学通知书》。提前报到新生到南昌市后,请直接与学院招生工作处或招生老师联系,以便接站。8月1日―8月15日期间学院在南昌火车站24小时设点接站。2、新生集中报到时间:8月16日―8月31日。新生持《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或《高中毕业证》原件到学院报到。集中报到期间学院在南昌长途汽车站、洪城大市场汽车站、徐家坊汽车站(8:00―18:30),南昌火车站24小时,分别设有“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新生接待站”,学生下车后请与我院接待站老师联系,并乘我院校车到校报到(请认准学院接站老师,谨防上当受骗)。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到的新生,请及时来电说明情况,到南昌后可直接与学院联系,以便接站。&二、户口迁移:新生如需办理户口迁移或“农转非”手续,可先到校报名后再办理。三、学生寝室实行公寓化管理,学院备有棉絮(含盖絮、垫絮)、床单、被套、枕头、枕巾、踏花被、蚊帐、草席等,学生只须自带衣物及学习用具。&四、新生按以下项目和收费标准缴费1、“双证制”学费:“技师+自考本科”5500元/年,学制四年;“技师班”4900元/年,学制四年;“高级工+自考专科”和“高级工+函授专科”5000元/年,学制三年。2、住宿费:四人间1000元/年,六人间800元/年。3、代收费用:(1)每学年预收书费500元,多退少补;(2)平安医疗保险费三年学制一次性代收120元、四年学制一次性代收160元;(3)入学体检费60元;(4)公寓化用品费300元;(5)军训服装费160元。&五、新生在入学报到时一旦确定所学专业,原则上不允许转换专业。&六、新生自带本人免冠一寸照片八张。团员须带团员证和团组织关系。助学政策:接受我院“双证制”人才培养模式教育的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口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享受两年国家助学金,助学金额为每年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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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400-001-&上海 400-001-&广州 400-001- 深圳 400-001-&天津 400-001-&杭州 400-001- 南京 400-001-&苏州 400-001-&济南 400-001- 青岛 400-001-&武汉 400-001-&重庆 400-001-
成都 400-001-&西安 400-001-&宁波 400-001-大连 400-001-
温馨提示:拨打招生免费咨询电话方法,先拨通400-001-9911,再根据语音提示按分机号,等待接通,欢迎您的来电。(电话接听时间段:周一至周日上午9:00―晚上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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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 10:18: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
&&&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话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招生工作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一)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纸质档案到招生处办理报到手续,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并领取缴费发票;
(二)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新生凭报到程序表、缴费发票到所在系报到并分配班级;
(四)新生在报到后到系团总支交团组织关系材料,由系团总支到院团委统一办理团组织关系。
(五)入学第四周至第五周,新生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到学工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六)对因家庭贫困而未缴费学生不予学籍注册,但允许参加正常学习,并认可成绩。
第八条& 新生人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从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交学年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如未交纳学年学费又未办理任何手续者,按《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收缴管理规定》处理。
(一)学生凭学生证到财务处缴费并领取缴费发票。
(二)学生凭缴费发票和学生证到班级和系里报到并上缴学生证,由系统一到学工处办理乘车优惠卡充值手续。
(三)开学第四周至第五周,学生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到学工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缴费又未办理任何缓交手续者,不予注册,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二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 &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授课、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时学生都要进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应对学生上课出勤情况进行考勤,并将学生考勤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系,由系教务员累计登录。
学生考勤折算为:实际授课一节为一课时;自修课一节为一课时;每天晚自习为一课时;迟到、早退四次折算为旷课一节。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并依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请病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系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学工处批准。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系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工处批准;一周以上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系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请假条)、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入系学生管理档案以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学工处或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照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包括实践考核成绩、思想品德考核)、重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按《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考试与考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课程考核资格由教务处认定,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资格由所在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在内的规定执行。
课程考核不及格又未达退学或留级标准者,经注册登记,允许重考不及格课程。每门不及格课程重考次数不超过2次。一经重考注册,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计入重考次数。
第十七条& 课程结束时由学院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未经学院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零”分,记入不及格门次。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正常补考一次。补考按学院规定时间进行,并在学籍表上注明“补考”字样。逾期未参加补考者,无论何种原因,一律作自动放弃,补考成绩注明“旷补”字样。
第十九条& 对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学生自行安排时间学习本课程,学院在其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毕业前补考原则上统一安排在上岗实习前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缓考、旷课、旷考和舞弊的处理办法:
(一)缓考:学生因病或其它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向任课教师提出缓考和在下学期初参加该门课程补考的书面申请,任课老师同意后报系主任、教务处批准方可。因病请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复印件或学院医务所证明。
1、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不得参与该课程总评成绩的评定。
2、被批准缓考者在学期初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取得考试成绩后,方可评定该课程的总成绩。
3、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请假者,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
4、申请未准或未参加补考的缓考者该门课程成绩以旷考处理。
(二)旷课: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违纪处分外(详见《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录。下学期初也不得参加补考。无故不参加校内实习也按旷课论处。
(三)旷考:凡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记分时注明“旷考”字样。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凡补考两次以上者(含两次),一律不得参加补考(包括毕业时补考),不能正常毕业,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可申请补考,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四)舞弊:凡考试作弊者,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记分时注明“作弊”字样。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对于教学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院规定程序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专业概论、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社会调查)不能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必须提前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向所在系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学生所在系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依据学生情况不同,免修申请原则如下:
l、对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按照《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外校学生转人我院后课程免修的规定》办法。
2、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并参加免修考试。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分数;考试不通过,不能免修并减少一次该课程的重考次数。
第二十二条 &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生须在开学后的第二周内向所在系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三条& 未达退学标准者,允许重修不及格课程。学生重修可以采取降级重修、插班上课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照第七十七条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持考试证件(准考证、学生证)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练习,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发生转班、转专业(转系)、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均按学籍异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申请学籍异动时,应先向所属系提交有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班。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习。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二年学制的学生第二年不转专业),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系学习。
第三十一条& 各系应根据本系各专业、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在每学期期末向教务处报告接收转专业学生条件、名额,并由教务处审核汇总。转专业学生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辅导员(班主任)和系教务员审查后,由转出系主任写出推荐意见,转入系主任写出接收意见,经教务处审定后,上报主管院长批准,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个月的不予转专业;入学未满一个学期的不予转学;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生转出与拟转入学院在同一城市的一般不予转学。如学生确有特殊困难转入同一城市学校学习,应当提交足以说明理由的材料;
3、应予退学的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4、学院规定特殊专业;
5、二次转学的(含5年一贯制高职);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系)程序
1、学生应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转专业(转系)手续;
2、学生申请转专业(转系)时,应同时向所属系和拟转入的系提出经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
3、转出、转入系同意后,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并交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4、经教务处、学工处批准后,学生进入新的专业(系)学习;
5、学院统一向省高教处进行年度报盘。
第三十四条& 被本院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转学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
(二)学生转出与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一般不予转学。如学生确有特殊困难转入同一城市学校学习,应当提交足以说明理由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填写《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的基本程序如下:
1、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2、学生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3、外省高校学生转入省内高校。填写外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报省教育厅确认。
学生转学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办理学生离校或接收手续。
(二)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4、申请转学者在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加盖所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印章;
5、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座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三)转学材料应当由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不受理学生或家长报送材料。
(四)办理学生转学确认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跟班就读学习确有困难者;
4、因特殊原因,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允许在校期间休学一次,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参加了保险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突发性疾病、意外伤害,可按照《学生办理保险的有关事宜》办理赔偿)。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程序
1、学生向所属系提交休学申请(并附休学原因证明材料),并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
2、该系受理后,报学工处、院领导审批;
3、经批准后,学生方可休学离校;
4、学院统一向省高教处进行年度报盘。
&&& 第四十一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 (二)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45条执行。
(四)学生复学程序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填写《学生复学或持续休学申请表》;
2、学工处审查合乎复学条件后,将其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按下一年级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进行学习;
3、学工处下达该生的复学通知单给教务处及相关系;
4、该系接收学生并安排其到指定的班级学习;
5、学院统一向省高教处进行年度报盘。
第六节& 升级、留(降)级、退学、跟班就读
&&& 第四十二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且未达留(降)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 第四十三条& 未达到第四十六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 第四十四条 &申请留(降)级学生必须在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本人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 第四十五条& 申请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 1、由学生自己选择系内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院内相近专业;
&&& 2、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未修课程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3、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降)级及退学处理:
&&& 1、一学年内累计3门考试课程或4门考核课程(含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给予留(降)级;
2、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考核成绩5门以上(含5门)课程不及格者,第二学期作跟班就读处理,并不得申请重修。第二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的可保留学籍,允许假期重修课程,开学前安排一次重修课程的考试,视考试情况确定升、留级。第二学期课程考核若有不及格课程,作留级处理;
3、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考试成绩3门以上(含3门)课程或4门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第二学期视考核成绩决定升级、留级;
4、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者,给予退学;
5、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
6、每学期开学后未到学院办理任何手续,连续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
&&&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给予退学;
&&& 8、本人申请退学的,准予退学;
9、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中累计缺课数(包括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次数折合的课时数)达到学期总课时数的1/3者,视情况给予休学或退学。
&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其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如本人不在,就在学校内进行公告,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两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经江西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后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 第五十四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 l、因课程成绩考核(含实训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试(毕业论文),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 2、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6个月后,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
&&& 3、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 4、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
&& &第五十五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此证书无效。
&&&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六十一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异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按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辅导员(班主任)和系教务员初审,系主任签字审核,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定,上报分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 &第六十二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院各系,也可直接向学院教务处和学工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系(系务会),审定部门为学院教务处和学工处,并上报分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教务处和学工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各系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本人。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 第六十三条& 学院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 &第六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谐、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 第六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 第六十七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团委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 &第六十八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 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六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人单位的有关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
&& &第七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 &第七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有关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校园网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 第七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 &第七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一)警告;
&&& (二)严重警告;
&&& (三)记过;
&&& (四)留校察看;
&&& (五)开除学籍。
&&&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有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七条& 学生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 第七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 &第八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申诉详见《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 &第八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 第八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自学院开除学籍之日起,在两天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 &第八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源自赣工贸院[2005]30号文件,原文件增减改部分以本手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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