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试(2011河南政法干警考区)

2011司法考试考点:河南洛阳考区考点设在洛阳外国语学校
【洛阳网-洛阳日报 - 河南国家司法考试】2011司法考试考点:河南洛阳考区考点设在洛阳外国语学校
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9月17日至18日举行。记者昨日从市司法局获悉,今年洛阳考区的考场设在洛阳外国语学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必须通过这项考试。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考生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应试人员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三证不齐全的不能参加考试。二是考生在前三场考试时,要把试卷上的条形码揭下来粘贴到答题卡指定位置,不按要求粘贴条形码的答题卡无效。三是今年考试适逢“九一八”纪念日,届时会有警报声,考生听到后不必惊慌。四是考试地点位于洛阳外国语学校,具体位置在西工区九都路76号,考生可乘坐2路、8路、20路、29路、69路公交车前往。  这名负责人还说,目前,还有部分考生没有上网打印准考证副证,请及时打印准考证副证,以免影响考试。司 考 动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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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ission is prohibited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答案解析(4)
10:11&&|&&华图网校&&|&&责编:HouXQ
&&& 76.[参考答案]BC
&&& [考点]&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 [解析]& 国际法上的国际争端或国际纠纷,主要是指国家之间在国际关系或交往中产生的利益矛盾、权利对立或行为冲突。传统国际法将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强制方法是指争端一方为使他方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用的带有某些强制性的措施和方法。这些措施包括战争与非战争的武装行为,平时封锁、干涉、反报和报复等。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运用。因此战争不再成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方式。A选项称&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是不正确的。D选项涉及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D选项称&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是不正确的。
&&& 77.[参考答案]AB
&&& [考点]& 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故A选项正确。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该规定在后半部分规定了侵权行为也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故B选项也正确。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故C选项不正确,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故D选项错误,协议离婚是可以选择法律适用的。
&&& 78.[参考答案]BCD
&&& [考点]& 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名誉权属于人格权,权利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故A选项正确。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故BCD选项均不正确,均应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 79.[参考答案]BC
&&& [考点]& 区际冲突的解决、内地和香港之间的送达
&&& [解析]& 关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和2009年分别有两个规定。2009年规定第6条,明确了两者的关系。依《2009年规定》第6条:&人民法院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送达。按照前款规定方式送达的,自内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司法文书递送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不能适用上述安排中规定的方式送达。&该条规定表,明,新规定的出现并没有使旧规定失效。依《2009年规定》第6条,人民法院仍可依《1998年安排》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达,该条给此种方式送达一个结束的期限,即如满3个月不能送达,视为不能用此种方式送达。依《2009年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而不需要按《1999年安排》那样必须通过&高院&向对方送达了。故A选项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是不正确的。依《2009年规定》第4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B选项称&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该表述与第4条相符,是正确的。依《2009年规定》第5条第1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选项C称&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与第5条的规定相符,属于正确选项。选项D涉及除公告送达方式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时间的确定,依《2009年规定》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本题说是&包括公告送达&就不对了。故D选项错误。
&&& 80.[参考答案]BD
&&& [考点]&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水渍险
&&& [解析]& 本题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但串味等外来原因造成的货损不属于水渍险的范围,串味属于一般附加险的范围,一切险是包括一般附加的,本题只投保了水渍险,因此,&运输中因茶叶串味等外来原因造成货损&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应赔偿的范围。A选项不属于本题的答案。水渍险承保的风险先是包括了平安险,B选项&运输中因天然号过失与另一轮船相撞造成货损&属于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保险公司是负责赔偿的,故B选项正确。选项C&运输延迟造成货损&属于水渍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C选项并非本题答案。D选项又涉及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D选项&运输中因遭遇台风造成部分货损&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D选项为正确答案。
&&& 81.[参考答案]ABCD
&&& [考点]& 国际投资法、《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 [解析]& 依《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英文简称ICSID,中文简称&中心&)为解决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了调解或仲裁的便利。依公约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一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故A选项正确。选项B涉及何为中心管辖的&法律争端&,关于何谓&法律争端&,公约本身并没有规定。依世界银行董事会《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报告》的解释,&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故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涉及中心获得管辖权的主观要求,依公约的规定,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SI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因此,双方书面同意就成为ICSID受理争端的主观要求。对于同意的形式,公约没有规定,但实践中书面形式的种类主要有: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协议中的ICSID仲裁条款;争端当事方在争端发生之后达成专门的仲裁协议;东道国的投资立法中规定同意将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提交ICSID管辖,争端发生后,外国投资者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投资保护协定中的&ICSID仲裁条款&;区域性投资协定中的ICSID机制。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根据公约规定,争端当事双方表示同意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故C选项正确。依公约第53条规定,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除依公约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争端任何一方都应遵守和执行ICSID的裁决。并且,根据公约第54条的规定,每一缔约国都应承认依照该公约作出的裁决对其具有约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裁定的财政义务,并赋予该裁决等同于其国内法院终审判决的效力。D选项正确。
&&& 82.[参考答案]CD
&&& [考点]& 国际融资担保、见索即付保函
&&& [解析]& 见索即付保函也称独立保函,依国际商会《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第2条规定:&见索即付保证,不管其如何命名,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以从他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指担保人对受益人作出的保证,当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附有其他单据文件的索赔请求时,即向其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书面承诺。&独立保函与传统意义上的担保相比不具有从属性,独立保函与产生主债权的基础合同在发生、变更和消灭上没有从属关系,并且独立担保人不能享有和行使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以及担保人特有的先诉抗辩权,担保人只有对索赔文件及所附单据进行形式审查的权利,当受益人的索赔要求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时,担保人必须承担替代给付的责任。故A选项称&实质审查&是不正确的。选项B涉及见索即付保函的无条件性,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故B选项有不当之处。
&&& 83.[参考答案]BC
&&&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制度
&&& [解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严格公正司法。严格公正司法要求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本题中,72岁村民甲以其子乙长期不提供衣食、不送医院治病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乙履行赡养义务。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法院决定将该案在当事人所在村庄公开审理,村民均可旁听。乙提出法院侵犯其隐私,剥夺其司法民主方面的有关权利。按照有关理念和法律规定,该法院的做法没有问题,村民乙的说法不能成立。据此,A项、D项错误。司法民主要求司法公开,但并非要求所有案件均应无例外公开审理,以促进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注意A项中&所有&、&均&的表述。而D项&法院就地审理未经乙同意,违反司法主体民主和司法体制民主&的错误为没有&司法体制民主&这一说法,纯属干扰项。而B项、C项都可以成立,符合题目要求。
&&& 84.[参考答案]ABC
&&& [考点]& 司法公正
&&& [解析]& 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了我们应当作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民诉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一规定是将自由心证原则的某些内容进行了一定的肯定,这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需要。但是为了保护人权,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因此D项不正确。我们不能根据形势及效率需要,而在有关司法过程中将&类推&和&自由心证&作为司法公正的补充手段。
&&& 85.[参考答案]BCD
&&& [考点]& 法律职业道德
&&& [解析]& 甲的观点①&法律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3个层次&可以成立;甲的观点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则不能成立。按照我国《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而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八个字。& 按照常理,乙的观点①&如果缺乏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法律职业人员很容易进行&权力寻租&正确。乙的观点②&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保障&也没有问题,可以成立。
&&& 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执行者、裁判者的专业法律人员所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行必然要高于其他职业的道德要求,这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故丙的观点①&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不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不正确,不能成立。而丙的观点②&直接影响律师职业形象的执业外行为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正确,可以成立。
&&& 三、不定项选择题
&&& 86.[参考答案]B
&&& [考点]& 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国家主席的职权
&&& [解析]& 根据我国《宪法》、《代表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等的规定,地方人大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出席本级人大,参加审议议案,发表意见;参加本级人大的选举和表决;提出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和其他等。其中,关于人身特别保护权,根据《代表法》第32条规定,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和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的并非是选项A表述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而只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被逮捕或受刑事审判并不需经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而是立即报告其所在人大即可,选项A不正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大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宪法》第91条第2款和《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我国审计机关虽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但应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且应&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而选项C的表述中并没有这些限定内容,所以是不准确的。根据《宪法》第81条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进行国事活动并不需要。因此,选项D表述不正确。
&&& 87.[参考答案]BD
&&& [考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 [解析]& 我国《宪法》第112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所以,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虽是地方国家机关,但并不是自治机关。因此,选项B的表述是不正确的,应当选。
&&&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外国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可见,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外国进行教科文卫等方面的交流并不是选项D中表述的&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而只是&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并无此项权力。因此,选项D表述不正确,应当选。
&&& 88.[参考答案]ABC
&&& [考点]&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 [解析]& 《监督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见,撤职案的表决并不是如选项D表述的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而是&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因此,选项D表述不正确,不当选。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即ABC。
&&& 89.[参考答案]A
&&& [考点]& 法的规范作用
&&& [解析]&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的不同,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的行为为自身的行为,不涉及他人的行为,故不可能体现法的评价作用。因此B项的说法不正确。
&&&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的行为非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故不可能体现法的预测作用。因此C项的说法不正确。
&&&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的行为非违法者的行为,故不可能体现法的强制作用。因此D项的说法不正确。
&&& 90.[参考答案]ABC
&&& [考点]&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
&&& [解析]&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与阐述。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有权作出法定解释的机关、官员和个人,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所不同,通常是由法律规定或是由历史传统决定的。在我国,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此为司法解释。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此为行政解释。本题中,某地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从解释主体上就可以知道这既不属于司法解释,也非行政解释,而仅仅为一种非正式解释。因此A项、B项的判断都不正确。
&&& 而法律推理是指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经常运用的推理主要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设证推理等。
&&& 与归纳推理不同,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而不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具体来说,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题目告诉我们:&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针对这一推车前行的行为,交警部门作出不属于&酒驾&的解释。这个思维过程没有直接运用类比推理,因此C项的判断不正确。
&&& 91.[参考答案]ABCD
&&& [考点]& 法律要素、法律议案、法律渊源
&&& [解析]& A项涉及法律规则。法律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被区分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本题中,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仅仅为一般的个人认识,现在尚不是法律规则。据此分析,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当然不属于民法商法规则,故A项说法不正确。
&&& B项涉及立法议案。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提出法律议案(又称立法议案、法律案)是立法程序的开始。法律议案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法律议案一经提出,立法机关就要列入议事日程,进行正式审议和讨论。提出法律议案的关键是谁享有法律议案的提案权。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个人和组织享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的提案权:(1)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2)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3)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根据题目所给的材料,高经理为某公司,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身份。本题中,高经理起草《酒后代驾服务规则》的行为不是提出立法议案的行为。据此分析,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不是立法议案,B项说法不正确。
&&& C项涉及法的渊源。从法律人职业的角度看,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法律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我国法的正式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本题中,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明显为个人行为,非为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据此分析,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不是法的正式渊源,C项说法不正确。
&&& D项涉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本题中,高经理起草《酒后代驾服务规则》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立法活动,《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仅为一个人的学理性的表达,非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据此分析,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D项说法不正确。
&&& 92.[参考答案]BD
&&& [考点]& 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规则
&&& [解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本题中李小武是李大伟的儿子,属于近亲属范围,李小武是L公司的董事长,L公司属于M银行的关系人,M银行不得向L公司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商业银行法》虽然禁止以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借款,但是并不否认贷款合同的效力,所以贷款合同有效,D选项正确。
&&& 93.[参考答案]ACD
&&& [考点]& 违法发放贷款的法律责任
&&& [解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李大伟强令下属机构发放贷款的行为,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A选项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8条第1款规定,贷款合同有效,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8条第2款规定,D选项正确。
&&& 94.[参考答案]AC
&&& [考点]& 银行业务规则
&&& [解析]& 《商业银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由此可知,公款私存是《商业银行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不是一般的财务违纪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9条规定,本题中S公司公款私存,有违法所得50万元,应由银监会没收,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 95.[参考答案]ABD
&&& [考点]& 侵犯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
&&&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本题中邓某与K公司约定终止劳动关系后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属于竞业禁止条款,邓某违反该义务,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以D选项正确,该竞业禁止义务仅由邓某一人承担,Y公司当然不对K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所以C选项错误。K公司研发的配方属于K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侵犯,包括邓某和Y公司,邓某将K公司的配方用于Y公司,不仅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Y公司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所以A、B选项均正确。
&&& 96.[参考答案]AB
&&& [考点]& 劳动合同争议的性质
&&& [解析]& 本题中邓某违反与K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本质上属于违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23条也明确规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基于这一行为K公司与邓某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邓某终止劳动合同后侵害了K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一行为本质上属于侵权,Y公司使用K公司的配方,该行为亦属于侵犯K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
&&& 对于K公司来说,本案存在法律关系竞合,K公司可以选择要求邓某由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的责任,K公司如果做此选择,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K公司也可以选择同时要求邓某和Y公司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一起普通的侵权诉讼,不需也不能先申请劳动仲裁。基于法律关系的竞合,K公司享有选择权,所以B选项正确。本题中K公司选择要求邓某和Y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邓某要求先劳动仲裁的主张当然不能支持,所以D选项错误。至于&劳动关系优先于商事关系&没有任何根据,所以C选项错误。
&&& 97.[参考答案]D
&&& [考点]& 毗连区的法律制度
&&& [解析]&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选项A将毗连区与领海相混淆了,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内陆国没有领海。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与领土的其他部分唯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毗连区与领海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国家行使完全的主权权利,而国家对毗连区却只能行使某种特定的或限制的权利,毗连区不构成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也不适用无害通过制度。故A选项错误。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故B选项称&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是不正确的。C选项又混淆了领海与毗连区,在领海制度下,外国船舶可以无害通过,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一国不得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不应对各国船舶有所歧视;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应妥为公布。同时,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实行分道航行制。而外国船舶在沿海国的毗连区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不能采用分道航行。故C选项错误。D选项涉及毗连区管辖权的具体内容,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故D选项正确。
&&& 98.[参考答案]BD
&&& [考点]& 运输中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 [解析]& 本题涉及运输中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A选项不正确,该规范为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即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即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并不会适用目的地法律,乙国法是目的地法律。依该条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故B选项正确。依第38条,当事人没有规定的,适用目的地法律,而不是起运地法律,甲国是装运地,乙国才是目的地。因此,C选项不正确,D选项是正确的。
&&& 99.[参考答案]C
&&& [考点]& 2010年贸易术语
&&& [解析]& 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本题中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2010年通则》于日公布,于日正式生效。新通则生效,并不是代替旧通则,新通则只有在当事人选择时才适用,当事人没有具体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的,自动适用《2000年通则》。A选项称&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不对的,因为当事人并没有明确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B选项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但本题当事人选择适用FOB术语,因公约的适用是任意性的,因此,当事人的选择应优先适用,本题应适用FOB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不适用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故B选项错误。C选项是关于FOB买方义务的描述,属于正确选项。D选项不正确,因为,虽然当事人选择优先适用,但贸易术语并没有回答所有的问题,如术语没有涉及违约救济等问题,因此,不能说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就不再适用了。
&&& 100.[参考答案]BCD
&&& [考点]& 国际货物买卖、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 [解析]&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上述规定首先涉及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即卖方的货物不能由第三方提出知识产权的要求,主观的限制是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A选项称&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并不等于&不可能不知道&,如卖方不知道,而经过一般调查,询问就可以知道第三人知识产权存在,相当于&不可能不知道&或推定他&应该知道&,而且根据第42条第(1)款(b)项,A公司在任何情况下至少要保证货物在买方营业地,即乙国不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A公司不能以不知道货物在乙国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为抗辩理由。故A选项不属于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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