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考试试题综合能力考试题型是啥

||||||||全国客服热线:         
||||||||||||||||
||||||||||||||||||||||||||||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2012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考试模拟题及答案1
来源:  18:28:26 【】 
  一、单项选择题
  1.决定供给价格弹性大小的是(  )。
  A.商品本身用途的多用性
  B.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求程度
  C.商品的替代品数目
  D.产品的成本状况
  2.市场上经营决策的利润最大化原则是(  )相等。
  A.平均收益与平均成本
  B.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
  C.边际收益与总收益
  D.总成本与边际成本
  3.管理的基本职能应包括(  )等基本功能活动。
  A.决策、计划、组织、指挥、激励和控制
  B.决策、计划、指挥、领导、奖励和控制
  C.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激励和控制
  D.计划、组织、领导、指挥、奖励和控制
  4.市场调查的方法很多,按调查(  )划分,有直接调查法和间接调查法。
  A.手段
  B.范围
  C.方式
  D.内容
  5.下列创新激励的方式中,(  )激励是不可替代的,能够运用种种手段去鼓励、调整和保障实施创新活动。
  A.产权
  B.市场
  C.政府
  D.企业
  6.性格的(  )特征主要表现为行为活动的习惯方式,这是人对现实态度的另一种表现。
  A.意志
  B.情绪
  C.稳定
  D.理智
  7.物业管理的核心就是服务,服务中的心理策略主要包括(  )服务。
  A.情感化、个性化
  B.实用化、个性化
  C.情感化、智能化
  D.实用化、智能化
  8.公共关系最根本的职能是(  )。
  A.咨询建议
  B.协调关系
  C.沟通协调
  D.组织宣传
  9.下列选项中,(  )指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在认识逻辑上常出现的一种偏差,即由知觉对象所具有的某种特征推及对象的总体特征,从而产生美化或丑化对象的印象。
  A.成见效应
  B.光环效应
  C.先人印象
  D.近因效应
  10.人际关系特别是良好人际关系建立的前提是(  )。
  A.平等交往原则
  B.互惠互利原则
  C.诚信原则
  D.宽容原则
1&&&&&&   编辑推荐:
文章责编:wuxiaojuan825&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16:47:06)?&&( 16:37:16)?&&( 16:26:49)?&&( 16:03:23)?&&( 15:58:12)?&&( 19:22:22)
在线名师:  
中国地质大学理学硕士、天津大学管理学硕士、在读博士、讲师。工作...[]
在线名师:  
中国物业管理专家,现任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先后取得中国...[]
在线名师:  
讲课风格:认真严谨,思路清晰,分析透彻,深受学员喜爱和好评!任...[]
在线名师:  
职于天津商业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房地产估价师,主要从事房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实用工具 |
| 大全 | 大全
     |
版权声明:如果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等级:书童 |
您现在的位置:&>>&&>>&&>>& &>>&&>>&文章内容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每日一练(12月13日)
日&&&来源:233网校
在线测试本批《每日一练》试题,可查看答案及解析,并保留做题记录 >>
第2页:答案及解析
进入每日一练,查看本套试题详细答案解析!(交卷后,即显示答案及解析)
更多试题免费在线考场,除名师押题外其他试题与答案解析都是免费的。
更好的做题体验四种做题模式,可选择自己的喜欢和当前适合的做题模式进行训练。
更多的习题、真题
储备百万道,包含历年真题,模拟试题等题型,题题结合考试大纲贴近考试考点。
更专业的做题解析结合考试大纲,将各试题划分了详细的章节知识,更全面的详细的展示答案解析。
责编:zdh&&&
课程免费试听
课程专业名称
原价/优惠价
¥200 / ¥200
¥200 / ¥200
¥200 / ¥200
¥200 / ¥200注册物业管理师证书_百度百科
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注册物业管理师证书本词条缺少信息栏,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注册物业管理师证书不同于以往的物业管理师证书,它是由建设部与人事部共同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为选拔、规范高端的物业管理人员设定的证书类型,也成为未来物业企业考核、晋升人才的重要标准。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是物业管理人员高薪、高职位、高福利的起点。
注册物业管理师样本注册物业管理师(简称CPM),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从事的。通过对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使用注册物业管理师样本人提供服务。自2010年开始,原劳动部物业管理师全国范围内暂停考试。自2010年10月起,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统一规划,首次进行资格考试,选拔高端的物业管理人员服务社会。
注册物业管理师的新特点(与原物业经理相比):
第一:认定机构不同。注册物业管理师是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认定发证,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
第二: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和执业范围不同。注册物业管理师的报名条件要求较高,有明确的规范。
第三:就业前景不同。注册物业管理师是物业管理高层次的管理人员。
第四:注册物业管理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享有经济师待遇。
第五:注册物业管理师可以以被委托人的名义独立管理一个物业项目,对物业管理方案的签署具有法律效力。1) 取得经济学,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间从事物业管理满8年;
2)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间从事物业管理满4年;
3)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间从事物业管理满3年;
4)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工作满3年,其间从事物业管理满2年;
5)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满2年;
6)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满1年;
7) 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者,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是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的职业资格考试。由建设部出题、人事部监考,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科目分四科:《》、《》、《》及《》,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之前可以进行相关培训,所有授课教师均经推荐,由多年从事物业管理实务的业界资深专家组成,其中更有参与考试大纲和教材编写的主编、副主编等专家,考试辅导相对较重要,是通过率的一个重要保障。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单选题、多选题
物业经营管理
单选题、多选题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实务
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
2013年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1]:
9月15日 9:00—11:30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14:00—16:30物业经营管理
9月16日 9:00—11:30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14:00—17:00物业管理实务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 证书封面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第六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建设部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造成物业管理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
(九)聘用单位破产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三)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
(二)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
(三)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四)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第三十四条 对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长期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物业管理实践经验,并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专业管理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管理相关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内容、物业管理企业配备物业管理师数量和注册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管理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2]据统计,物业管理所需专门人才达到15万人,但截止到去年底,物业管理持证人员不足1万人,持证人员在人才市场供不应求,炙手可热。尤其在商务楼集中的城市中,“高质量”的物业管理专业人才成为物业公司的杀手锏。根据市建委有关规定,自2010年起,在资质年检中,一级物业企业注册物业管理师不少于5人,二级物业企业不少于三人,三级物业企业不少于1人。注册物业管理师的需求迅猛增长,就业前景一片光明,注册物业管理师即将跨入高薪行业的前列!
注册物业管理师职业规划:
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
2、饭店、商厦、写字楼物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
3、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
4、社区规划与物业管理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
5、房地产开发与营销的具体服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
6、以上前提是国家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将是否有注册物业管理师执业作为物业企业资质年审的强制性要求。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所有科目考试合格的考试人员,由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申报人员材料和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建设部、人事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办证需提交的资料:[3]
(一)、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准考证(或下载的成绩通知书)
(二)、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或资格证书原件;
(三)、正面免冠同底照片一寸二张、二寸一张;
(四)、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物业管理师考试试题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