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贫困救助资金入团申请书怎么写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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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分娩补助资金申请怎么写
当时年龄:
还没有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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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醫院都是證件齊全直接扣除的。不用写什麽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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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医疗救助申请书
[导读]:申请人须知:1、医疗救助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必须详细、据实书写,不得提供虚假情况。2、申请救助理由: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患什么病、何时住院、何时出院、何医院治疗、医疗费用发票张数、医疗费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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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张能信
  申请人须知:
  1、医疗救助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必须详细、据实书写,不得提供虚假情况。
  2、申请救助理由: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患什么病、何时住院、何时出院、何医院治疗、医疗费用发票张数、医疗费总金额。本年中第几次申请医疗救助。是否参加。家庭其他成员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家庭农副业及外出务工等全年总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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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黑山羊养殖扶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doc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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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新乡堡堡寨村黑山羊养殖帮扶项目
定新乡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概述 一编制依据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章 村情概况 一自然条件概况 二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第三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 一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技术方案 第四章 项目投资估算 一投资估算 二资金筹措 第五章 组织管理 一组织管理 二项目管理 三资金管理 第六章 效益分析及市场预测
第一章 概 述
一编制依据
定新乡堡堡寨村是一个典型的农业村全村农业人口1898人境内自然资源丰富蕴藏着大量尚未开采的优质煤炭资源但自然条件恶劣农业基础设施脆弱 产业结构单一仅靠传统农业生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非常滞后自然灾害频繁发生80的群众处在低收入的行列之中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乡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帮扶和重视关心支持下该村在畜牧业等方面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畜牧业保持着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表现为发展基础薄弱起步较晚基本属圈关粗放养殖及个体经营没有形成整体产业化收效甚微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地县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关精神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为主题以发展草地生态畜牧业产业化为重点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围绕建设生态畜牧业推进一村一品发展进程加快堡堡寨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 基本原则
1坚持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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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民政系统政务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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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吉民发[2005]78号文件精神,为了强化民政部门“为民解困”的宗旨,向社会广泛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办事流程及服务受理,接受投诉建议,促进民政政务公开,加强政行风建设和信访工作,我市民政局特制定民政系统“便民服务热线”内容。救&&&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一、保障范围及保障对象1、保障范围为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在确定保障对象时,对下列对象予以重点保障:(一)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二)无力保障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三)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四)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老人;(五)因自然灾害导致困难的家庭;(六)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的;(二)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二、家庭成员认定及家庭收入核定1、 家庭成员的认定:(一)夫妻;(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或成年子女;(三)未成年子女或在外地院校学习无工资收入需要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四)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五)没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视为家庭成员。2、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主要包括:(一)种植、养殖业收入;(二)劳务收入;(三)工商业收入;(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五)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金、优待金、见义勇为奖励金、义务教育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三、申请、审批程序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每年对低保对象核定一次。2、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个人申请。农村贫困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家庭收入、致贫原因等。(2)户主身份证、户口薄。(3)就学证明、残疾证明或患病证明(由市级以上部门出具)。(4)在外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如提供不出收入证明,则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将符合条件且必须实施救助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困难对象名单附有关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入户核实,核实无误后由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填报《农村低保对象申请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审批。(四)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发放农村居民低保证,对未予批准的送达不予保障的通知。(五)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要及时申请退出,乡镇及时通知本人,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并将取消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市民政局,批准后终止保障待遇并收回低保证。四、保障标准及发放保障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救助180元。农村低保金每年3月1日前和12月1日前分两次以货币形式发放,由乡镇民政办公室按规定进行低保资金的具体发放工作。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一、救助对象1、农村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分散供养五保老人和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及农村孤儿。2、农村因自然灾害、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贫困,无自救能力持有救助证的贫困对象。3、持有相关证件的在乡复员军人(指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军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和伤残民兵、民工;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4、农村因见义勇为致残、致病造成的贫困对象家庭。5、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且无力承担住院分娩费用的贫困孕产妇,救助时须出具计划生育部门的相关证明。6、上述五种贫困对象必须户在人在。患下列大病之一者,方可享受医疗救助:(一) 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二) 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急性肾炎);(三) 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Ⅲ级以上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四) 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脑膜炎、脑水肿、脑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五) 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急性肝炎、肝坏死等);(六) 糖尿病并发症(Ⅲ级以上);(七) 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八)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患者(例如非典、禽流感等);(九) 其它危及生命的重症疾病。7、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可以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的合作医疗,为其全部或部分交纳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使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8、因长期患病或突发灾难事故导致家庭贫困而又患病的农民,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医疗救助。9、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救护车费、婚前检查、整容、矫形、康复医疗费用。二、救助标准1、市民政局经审核确认的农村特困户、五保户,个人缴纳合作医疗金确有困难的,由医疗救助办负责从农村大病救助资金中,按每人10元一次性缴纳。2、救助对象重病患者的医疗费在合作医疗补助后,医疗费仍有缺口(五保户1000元,其他对象3000元以上)的,再实行医疗救助。3、农村五保户患一般性疾病,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医疗费经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核销,未参加合作医疗的医疗费从供养经费中列支,患有大病重病的再实施医疗救助。4、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病,医疗费在600元以内的,仍按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全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03]2号)和《白城市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白政办[2002]34号)规定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经费年人均600元”的渠道解决,对超出的部分再给予医疗救助。5、救助对象的医疗费按上述规定处理结束后,对超出部分,凭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票据,经审核属实,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一) 医疗费在元的,一般按30%标准补助。(二) 医疗费在元的,一般按35%标准补助。(三) 医疗费在元的,一般按40%标准补助。(四) 医疗费在元以上的,一般按45%标准补助。6、救助对象一年内的医疗救助费可以累计计算,但最高补助额度每人每年不得超过5000元。三、救助程序1、个人申请。救助对象出院后10日内,持有关证件、医院诊断书和医疗费用收据,到村委会申请补助。并详细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和《×××农村贫困家庭患病证明书》一式两份。2、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在3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评议,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贫困程度情况提出具体救助意见,在5日内报乡镇政府待审。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确定救助意见和标准,在7日内报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待批。4、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在30日内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会议审批。审批后,由市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办公室进行统一核销。5、原则上,救助对象治疗先由个人垫付救助费,待出院后再按照上述程序实施救助。但救助家庭特别贫困,非救助不能就医的,可由救助对象家属和乡(镇)民政助理持医院主治医师出具的诊断书到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办公室申请,并协助办公室调查核准后,在核定救助限额内,先向定点医院预付三分之二的救助金。待医疗终结后,凭医院医疗费收据再支付救助限额内的其它三分之一救助金。四、定点医疗1、救助对象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各乡(镇)卫生院为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加挂《xx乡镇贫困家庭医疗定点医院》的牌匾。定点医院设立救助对象门诊和病房,并挂牌服务,以方便救助对象就医;对救助对象的就医用药要给予优惠照顾;建立规范的救助对象医疗档案和病历。2、救助对象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救助对象患重病,需到定点医院治疗,定点医院诊治不了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开出证明,报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到白城市或外地规定医院治疗。农村五保对象供养一、生活管理目标1、调剂好老人伙食。细粮要达到80%以上,蔬菜充足。主副食要经常调剂,做到饭菜可口,品种多样。每周要科学安排食谱,定期改善生活。2、坚持为60岁以上的老人过生日,为患病的老人做病号饭。3、老人的居住条件要逐年改善。庭院美化,房间整洁,设立夫妻间和光荣间。4、老人的被褥和被罩、褥单齐全;服装要冬有棉、夏有单,罩衣、内衣每人两套以上。服装要根据老人的习俗和爱好,做到穿着舒适、大方、美观、整洁。5、老人日用品,如毛巾、香皂、肥皂、火柴等要定期发放,保证需要。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零用钱。二、卫生管理目标1、环境卫生。庭院要经常打扫,生产区的农具、粮食、柴草等,要堆放整齐。2、室内卫生。做到窗明几净,无尘、无痰、无蚊蝇、无异味、无杂物,物品摆放整齐。3、饮食卫生。不购买、制做、食用腐烂变质的食物,米、菜要洗干净,防止病从口入;餐具要定期消毒,桌椅和地面整洁干净;炊事员要定期检查身体,无传染性疾病。4、个人卫生。老人的被褥、衣裤等都要定期洗换。老人要常理发、常洗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5、完善卫生设施。修建室内厕所和浴池,建立病号室和卫生箱,备有常用药品和简单医疗器具,并建立老人健康档案。三、经济管理目标1、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利用现有的自然条件,抓好种植、养殖、加工各业,不断增强自身发展的后劲。正常年景下,每年人均收入要达到千元以上。2、敬老院的耕地要达到每人6亩以上,还应有一定数量的庭院面积。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种植各种粮食、蔬菜,饲养各种家畜、家禽。在自食有余的基础上,不断增加经济收入。  3、以敬老院为依托,发挥本地资源优势,积极兴办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经济实体或联合体。4、经营管理方式要因地制宜,以有利于调动生产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为原则,兼顾院内其他工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生产责任制或管理办法。四、财务管理目标1、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健全制度,严格管理,杜绝各种铺张浪费现象的发生。2、执行财经纪律,严格审批制度,划定审批权限,坚决杜绝白条入帐、贪占挪用的现象。3、健全帐目,完备手续,日清月结,定期公布。做到账款、账物、账据,账账四相符。4、加强物资管理。仓库有专人保管,出入库要手续健全,帐目清楚。物资要经常清点,妥善保管,丢失和浪费要追究当事者责任。灾民救助工作冬令、春夏荒期间灾民生活救助,重点是解决因灾造成群众的吃饭、穿衣等生活方面困难的工作。(一)认真落实市里每年制定的《洮南市冬令期间灾民生活救助方案》、《洮南市春夏荒期间灾民生活救助方案》,按照《方案》的安排部署开展救灾救济工作。(二)乡镇要在10月上中旬(冬令)和2月中旬(春夏荒)前制定本乡镇的灾民生活救助计划,报市民政局。1、本计划包括自然情况、灾害的种类、损失和灾民的困难情况;2、灾民生活困难情况的分析;3、解决灾民困难的措施,即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和社会捐赠等办法解决的具体数字;4、需要救助口粮、衣被、建房、烧材、治病的灾民数量和所需资金数量的请示。(三)实施救助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与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大力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鼓励灾民求亲靠友,开展互助互济;落实包保责任,动员社会力量,加大社会化救灾的力度。对既无自力更生能力,又无互助互济来源的特重灾民,用好国家的救灾款,实施救助。乡镇收到上级下拨的救灾款物后,立即组织实施救助。1、根据灾情,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向各村下达救济人数、资金或物资指标。同时,对发放实物的,要组织人力实施政府采购。2、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救助对象进行评议,《灾民救助花名册》是评议救助对象的主要依据。3、村两委根据评议结果报乡(镇)政府审批。4、各村按审批表的名单公示3―7天。5、无异议后,向政府确定的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此卡每年按新的《灾民救助花名册》排号发放一次,连续使用至下一年度。6、救助对象持《灾民救助卡》到指定地点领取救灾款物。领取救灾款物时,要在“四联单”或“救灾()发放明细表”和《备案》表上签字按印,发放经手人要在《灾民救助卡》上签字按印。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生活困难紧急救助工作灾害应急救助是指突发性的洪涝、风雹自然灾害,从发生到灾情稳定期间,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对灾民生活、恢复重建实施紧急救助的工作。一、发生突发性灾害后,乡镇要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按要求时限逐级上报灾情。在本乡镇区域内,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在10人以上,其他方面造成严重损失或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立即报告市民政局,同时上报市政府。二、根据灾情和市政府的调度,及时启动本乡镇的《救灾应急预案》。三、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生命安全,保证灾民基本生活。其方式为:1、按照预案要求,组织灾民投亲靠友、借住公房,调运搭建帐篷,确保被转移的群众有临时住所;2、为灾民提供食品,保证灾民有饭吃;3、为缺衣少被的灾民提供衣被,保障灾民的取暖;4、为灾民提供干净的饮用水;5、保证有伤病的灾民得到医治。四、及时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及当前救灾急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资金物资的请示。五、灾民安置稳妥后,立即组织人力进行查灾核灾,为恢复重建抢时间,核查的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审批。有人员死亡或倒塌房屋的,都要登记造册。六、开展恢复建工作。倒房情况核定后,要制定完善的重建计划。建立领导组织,确定重建对象,搞好选址、规划,制定补助标准,落实重建资金,组织重建队伍,定期报告重建进度,最后进行检查验收。七、按照原则政策及时支配使用到位的救灾资金,发放使用程序同其它救灾资金一样,必须公开、透明,并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效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一、需要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2、无亲友投靠;3、既不享受城市低保,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救助对象。根据受助人员情况的不同,采用以下四种方式离站:1、受助人员自行返回;2、单位、亲属接回;3、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4、特殊安置。二、救助管理站搞清楚求助人员的真实情况,认定属于救助对象后,填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表格,经站长同意后方可办理入站手续。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不予救助并告其理由。对拒不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三、受助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时要进行教育,内容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主。同时,进行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及人生观教育。四、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发现患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求助人员,要及时将其送医疗机构治疗,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五、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男性、女性分开住宿,女性受助人员由女工作人员管理。对少数民族受助人员的食宿安排,尊重其民族习惯。六、受助人员进站时,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站登记保管,办理物品暂存手续,做到帐目清楚,账物相符,无丢失损坏,待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七、受助人员要自觉遵守救助管理站的生活秩序,不随意串换房间,有事告知管理员。受助人员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管理站时,应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管理站时,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同时终止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八、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要每天深入到受助人员宿舍检查火源、电源是否安全,及时清理非宿舍用品,防止受助人员斗殴自伤、自残,严格厨房卫生制度,防止食物中毒。社会福利机构及居家养老申办、审批工作一、 服务对象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社会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社会老人、需要社会扶持的残疾人、孤儿等。中心要根据不同对象制定相应的服务制度、措施及标准,以更人性化的服务惠及服务对象。服务内容要以人为本。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努力开拓服务空间,扩大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充分发挥中心的作用。二、 敬老院管理1、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是收养五保老人和社会老人贻养天年的场所。2、敬老院的办院方针: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3、敬老院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解决,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收养社会自费代养老人和社会捐赠等途径增加收入,逐步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标准。4、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大力提倡利用闲置资源,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入院。五保对象入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签定入院协议。社会老人自费入院,须由本人或亲属和敬老院签定合同。5、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都应当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6、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实行招聘制,工作人员实行合同制。要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委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7、敬老院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记录。定期学习,经常组织院民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8、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居室要小间化,生活设施要全。要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9、敬老院要加强卫生管理。个人、环境卫生要定标准、定时限。饮食要讲营养,要每周有食谱。敬老院要有专职或兼职卫生员,设医务室或卫生箱,储备常用药品,做到常见病不出院。供养人员发生急重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并通知家属。敬老院要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10、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它财产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敬老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帐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的监督。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11、敬老院要大力发展经济,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并给予适当的报酬。12、敬老院招聘的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并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敬老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村级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待遇确定。但要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确定工资。三、分散五保管理13、按照五保供养条例,分散五保对象由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对分散五保对象要健全档案,确定包保人,制定包保责任,寄居在亲属家的,要签定协议,定期发放供养金。中心领导要定期检查分散五保的生活、居住、医疗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残疾人管理14、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要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等诸多方面的困难,促使他们自立自强,创造条件扶持他们,及时为他们提供服务,建设和谐的社会环境。五、孤儿和弃婴管理15、孤儿和弃婴都是服务中心管理的主要对象。弃婴要有专人护理,孤儿要保证义务教育。优&&抚一、对优抚对象优待政策落实方面的服务咨询。&&&(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洮南市义务兵的优待标准从2006年开始为每人每年3500元,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全市平均每人为500元。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二)洮南市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纳入国寿团体医疗保险。对住院的优抚对象按医疗费的80%给予报销。(三)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四)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五)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六)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七)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二、对优抚对象抚恤政策落实方面的服务咨询。优抚对象享受抚恤金见附表。三、对优抚对象补助政策落实方面的服务咨询。(一)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待遇。(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病牺牲军人遗属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6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三)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七级至十级的残疾军人每年享受300元医疗补助。(四)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见附表。四、由民政部门负责的伤残等级评定方面的服务、咨询。洮南市成立伤残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医疗鉴定委员会。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及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和无工作单位人民群众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残疾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及要求新评、补评或者调整等级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民政局审查后,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报送省政府政务大厅民政窗口审批。洮南市成立伤残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医疗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民政局优抚科。五、革命烈士褒扬方面的服务、咨询。批准为烈士的,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等待遇。批准为烈士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80个月工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享受抚恤金标准见附表。低&&保一、洮南市开展低保工作的依据: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二、何为低保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4年人均130元/月)的城市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三、低保工作原则低保工作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属地管理、公平、公正、公开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四、洮南市的低保标准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五、在低保工作中,相关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镇人民政府(矿)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机关。其中,市民政局负责审批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六、低保范围和对象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低保待遇。&  非农业和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其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低保待遇。&  七、&什么样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申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低保标准的;&(二)拥有、购买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三)饲养名贵宠物、种植名贵花草、存有名贵书画等观赏品及收藏品的;&&  (四)有购买股票或其它证券投资行为的;&  (五)家庭存款及金银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一定数额的(一般为超过全部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保障金的总额);&  (六)有房屋出租的,或者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七)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家庭月电话费连续3个月超过30元的;&(九)有较大额度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家庭成员有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的;&(十一)家庭成员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十二)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十三)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或赌博、吸毒、嫖娼人员,在其本人未彻底改正前不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十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十五)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半年内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规定两次以上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十六)家庭人户分离情况不清的,家庭中父母双方是农业户口,依靠土地生存,而其未成年子女拥有城市户口的;(十七)违反《婚姻法》、《收养法》、《计划生育法》且不服从处罚的人员及家庭;(十八)家庭因征用土地而“农转非”,并自愿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十九)被开除公职的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不享受低保待遇;(二十)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实,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八、有劳动能力人员如何确定收入在职职工(含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即18-60周岁的男职工和18-55周岁的女职工,除没有收入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残疾人和无人赡养的老人外,其月收入按洮南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40元计算;高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凡不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或不接受劳动就业机构介绍就业或确有收入数额的,均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40元计算其收入。&&九、如何申请低保待遇申请享受低保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书送户籍地的社区居委会(镇民政办),填写《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十、低保待遇审批程序&  (一)社区居委会(镇民政办)受理申请后,在7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区张榜公布。再结合群众意见,在5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在5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市民政部门在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有关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助方面的服务咨询内容一、40%救济退职老职工的救助标准从2004年10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65元二、定期定量救济(即退职救济)老职工的救助标准从2004年10月起调整为城镇每人每月60元、农村每人每月55元。三、由原精减单位支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由原精减单位支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各单位比照定期定量救济标准自行确定。社会事务村委会建设与村务公开一、村务公开性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二、村委会的职责:&&&&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引导村民履行依法纳税、实施义务教育、服兵役、参加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应尽的义务,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管理日常村务,保障村民自治章程的实施;  3、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及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4、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5、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6、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和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7、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村民素质;  8、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本村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  9、建立并管理村务档案;  10、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有关的行政事务;  11、及时报告处理地震、地质灾害、火灾、水灾、疫情等突发性重大事件,保护村民生命、财产安全;三、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  (一)村民会议行使下列权力: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2、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3、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底计划;  4、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5、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经费筹集办法;  6、讨论决定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和劳动力安置方案;  7、变更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8、讨论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  (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四、村务公开内容:  村民委员会必须向村民公开下列村务事项:  1、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情况;  3、国家投放和社会资助的各项资金的数额及使用情况;  4、救灾救济款物接收、发放和优抚情况;  5、计划生育情况;  6、宅基地报批情况;  7、涉及村民的水、电费等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收缴情况;  8、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区划地名工作一、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理、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五条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报告或意见等。  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原则:  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末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  解决边界争议,必须明确划定争议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三、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程序:  第十条边界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争议地区迁移居民,不得在争议地区设置政权组织,不准破坏自然资源。  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和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发生群众纠纷时,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并报告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末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国务院处理。  国务院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末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末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觖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末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边界争议,由双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在边界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上签字。  第十四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凡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由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中的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四、地名命名的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并方便人民日常生活。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应与全国范围内的其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名,并避免使用同音字;一个市、地、州内的乡、镇名称,一个乡、镇内的村屯名称,一个市、镇内的街道办事处名称以及街路、胡同、广场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使用同音字。  (四)省内著名的山脉、水域名称和国界河中的沙洲、岛屿名称,不应重名。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和桥梁、水库、江河大堤等人工建筑物及省级管理的名胜古迹、纪念地名称,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六)新建的居民地,城镇街路以及各专业部门的站、台、港、场名称,应在施工前确定。五、地名更名的规定: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地名,必须更名。  (二)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的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不明显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一般不要更改。六、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地处本省的国内外著名的和涉及邻省(自治区)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省内涉及两个地区以上不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实体名称,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四)涉及到两个县以上不属于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五)市、镇的街、路、胡同(巷)、广场的名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自然村屯名称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铁路、公路、水运、舰空线路名称,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名称,大中型水库、桥梁名称,按隶属关系,由专业部门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抄送省和所在地市、县地名管理部门备案。殡葬服务管理一、火化尸体的有关规定:&&&&殡仪馆(含火葬场)火化遗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本地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其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死者的单位、村民委员会、居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二)异地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死者亲属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三)无名遗体、无主遗体以及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二、从事殡仪活动中,禁止的一些行为:&&&&(一)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使用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二)搭设灵棚;&&&&(三)在殡葬服务单位以外的场所(包括死亡人员生前住地门前)摆放花圈、花篮、挽联、挽幛;&&&&(四)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五)私自出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位置。&&&&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殡仪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制作、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收养工作一、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末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送养人的条件:&&&&(一)孤儿的监护人;&&&&(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末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三、收养人的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末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四、外国人收养条件:&&&&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女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五、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婚姻登记一、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其职责是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件;出具婚姻登记证明;依法撤销婚姻;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二、办理结婚登记程序:&&&&(一)内地居民&&&&1、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户口不是迁出状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中的姓名、出生日期应当一致。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本丢失的,应当先到派出所补办证件。&&&&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亲的签字声明。&&&&(二)华侨&&&&1、本人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关系的证明。&&&&(四)外国人&&&&&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三、办理离婚登记程序:&&&&(一)内地居民&&&&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二)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四、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以登记:&&&&1、末到法定结婚年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以受理:&&&&1、末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以受理,但应当出具不予登记通知单。社区居委会建设一、社区的概念:  通常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中人群的生活共同体。二、社区居委会的性质: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工作。三、社区居委会的组成及产生: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至3名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四、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因病或年老体弱离开居民委员会工作岗位,发给一定数额的退养费。在居民委员会连续工作不足20年的,发给一次性退养费,每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生活补贴费数额发给退养费。在居民委员会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每月按现任职务生活补贴费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退养费。其资金来源,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居民委员会工作多年、经居民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出资为从事居委会工作多年、有突出贡献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五、社区居委会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同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三)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和邻里团结;  (四)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公共卫生、保护绿地、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组织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引导居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七)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组织登记、年检、监督等方面的服务、咨询。1、成立登记。申请人提高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章程草案;(6)会员名单。2、年检。每年3月15日――5月末,开展对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年检应上交以下材料。(1)年检报告书;(2)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3)上一年度财会报表。慈善募捐&&&&1、接收。坚持捐赠自愿的原则,凡符合慈善宗旨,任何形式、性质的捐赠款物均可接收。&&&&2、使用。帮助解决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者、社会上特殊困难者及社会福利和公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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