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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红梅与焦作市高新区李万乡抄平陵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山民初字第734-1号
原告抄红梅,女,汉族,日生,高中文化,焦作市高新区抄平陵村豫兴电气焊部业主,住本市高新区李万乡抄平陵村。
委托代理人抄胜利,男,1966年11月 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高新区抄平陵村,系原告之兄。
委托代理人刘清,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高新区李万乡抄平陵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抄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廉军魁,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抄红梅与被告焦作市高新区李万乡抄平陵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抄平陵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决定受理。日,本院作出(2005)山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抄红梅的代理人抄胜利、刘清,被告的代理人廉军魁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执行程序,本院裁定中止诉讼。后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下午3点半,原告电气焊部的电力线被被告掐断,致使无法正常经营和生产。原告因此于2004年10月向山阳区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立即恢复供电并赔偿原告至日前的经济损失。但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未恢复供电,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而起诉,要求:一、被告赔偿原告从日至日的经济损失144500元。二、被告立即恢复道路畅通,让原告顺利搬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为其供电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日因变压器烧坏停电,原告与被告形成诉讼后,原告未提出接电要求,被告也未阻止其继续搭载用电。原告组织生产应依法用电,原告可以向法定的供用电机构申请,不影响生产。原告所述其门前道路所堵不是村委会所为,村委会没有义务为其疏通。
根据原、被告的陈诉答辩,法庭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存在侵权事实;2、原告请求数额的依据。
围绕焦点一,原告提交证据有:1、(2004)山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2、(2005)焦民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3、(2005)焦民终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这三份判决书共同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同时证明在日前,被告收取原告的房租。4、修武县电业局证明,证明抄平陵村的变压器系国家所有,被告擅自断电是侵权行为。被告的质证意见为:三份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联性,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过了。(2005)焦民终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赔偿损失计算到日不符合事实。日,被告已经向抄胜利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腾房时间应该是日。
被告提交的证据为:1、市电业局高新分局证明一份;2、正义电器销售中心证明一份;3、发票两张;4、新华电料门市部发票两张,四份证据证明村委会对变压器享有所有权,同时证明变压器负荷过大,常被烧坏,村委会购买零件维修。5、租赁合同一份;6、(2004)山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7、(2005)焦民终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8、抄表卡两份、延期搬迁申请书一份;9、公证书一份、抄红梅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同证明村委会与抄胜利之间存在租赁关系,抄胜利有使用变压器的权利,与抄红梅无关。变压器负荷过大常被烧坏,原告在所诉时间未及时接电责任不在被告。原告质证意见为:1、市电业局高新分局的证明与本案无关联性,该证明缺乏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具有合法性;2、发票与本案无关,另外是复印件,对真实性提出异议;3、租赁合同与本案无关,合同并未约定抄胜利不得转租,抄胜利是代表抄红梅签字;4、两份判决书印证了解除合同时间是日;5抄表卡与本案无关;6、延期搬迁申请,已经被山阳法院和焦作中院的判决书予以认定,不是被告主张的日;7、公证书,首先证人抄宝新的证言未经过法庭质证不能确定其效力;其次抄宝新是村委主任的亲弟弟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该证言内容不应采信;8、对营业执照真实性予以认定。
此外,被告提交:1、证人崔堂华、李未有、抄小毛、抄俊兴的证人证言;2、申请证人抄小顺、王领站出庭作证,共同证明豫兴电气焊部的业主是抄胜利而不是原告。原告的质证意见为:两位证人身份均为村委委员,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证言真实性不予采信。四个证人证言,证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对证言的效力不认可。被告对两位证人出庭所作证言的内容无异议。
围绕焦点二,原告提交山阳法院(2004)山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和(2005)焦民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每天的损失为850元。被告的质证意见为:两份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联性,法院已对赔偿作出了判决,被告对原告的请求不认可。被告无证据提交。
根据原、被告陈诉,举证、质证,经合议庭评议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2004)山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2005)焦民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2005)焦民终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认定;修武县电业局证明,与本案相关故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市电业局高新分局证明为复印件,本院无法核实真实性,故不予认定;正义电器销售中心证明、发票、新华电料门市部发票两张,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无法核实真伪,故不予认定;租赁合同真实,与本案相关,故予以认定;(2004)山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2005)焦民终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予以认定;抄表卡两份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公证书中证人证言未经过法庭质证,不予认定。抄红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延期搬迁申请书一份,经核实真实予以认定。
被告提交的证人崔堂华、李未有、抄小毛、抄俊兴的证人证言,证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不予认定。证人抄小顺、王领站出庭的证言,因两位证人均为村委委员,与被告具有利害关系,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陈述,结合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00年10月,原告在抄平陵村开办豫兴电气焊部,经营电气焊、橡胶制品加工。日下午,王领站将豫兴电气焊部的动力线剪掉,被告抄平陵村委会承认其决定王领站实施断电行为。原告要求恢复供电被拒绝致其电气焊部生产无法进行。日原告诉至本院。日,本院作出先于执行的裁定,要求被告抄平陵村委会及王领站立即将抄红梅电气焊部的供电线路接通,其未执行。之后,经过本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后,判决(一)焦作市高新区李万乡抄平陵村村民委员会立即将抄红梅电气焊部的供电线路予以接通;(二)焦作市高新区李万乡抄平陵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抄红梅经济损失19550元(按每日85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因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未恢复供电,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另查明,抄红梅开办豫兴电气焊部厂房,系抄胜利租用被告抄平陵村委会的房子。
日,抄胜利与抄平陵村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抄胜利在签订协议之前必须预交每年的租赁费200元,租赁费于每年的11月1日前交清。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后,抄胜利未向抄平陵村委会交纳租金。日下午,抄平陵村委会通知抄胜利于11月25日期内搬出所租赁房屋。日,抄胜利向抄平陵村委会书面申请延期搬迁时间为2005年3月底。日,抄平陵村委会将抄胜利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解除抄胜利与抄平陵村委会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交纳房租。日,本院作出判决:一、解除原告焦作高新区李万乡抄平陵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抄胜利在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抄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所租赁之房屋内搬出。三、被告抄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焦作高新区李万乡抄平陵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金500元,并按同期银行利率计付损失。四、驳回原告焦作高新区李万乡抄平陵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抄胜利不服提起上诉。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焦民终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电气焊部实施断电侵权行为,中院(2005)焦民终字第88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将抄红梅电气焊部的供电线路予以接通,侵权行为持续存在,导致原告的损失扩大,因此被告应当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抄胜利与抄平陵村委会签订的不定期合同,抄胜利在租用房屋长达4年之久,没有向被告交纳房租,构成了违约。被告向抄胜利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明确告知抄胜利在日前必须搬迁,被告让原告搬迁时间过于仓促,应再延长7天为宜。抄胜利虽提出延期搬迁申请但在没有得到抄平陵村委会的许可的情况下,拒不搬迁造成的损失的扩大,对此也应当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全部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恢复道路畅通,让原告顺利搬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焦作市高新区李万乡抄平陵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抄红梅经济损失15300元。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其他诉讼费130元,合计4630元,由原告承担1630元,被告承担3000元(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汤四新  
审判员  林素花  
审判员  王 勇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惠敏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2005)山民初字第734-1号
本院(2005)山民初字第734—1号民事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让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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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水准仪准确快速抄平法--《建筑知识》1995年06期
水准仪准确快速抄平法
【摘要】:正 建筑施工中经常用水准仪进行抄平来测量高差。抄平作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升降标尺法,即先立标尺于基准点上测出高程并在标尺上明显作标记,然后搬动标尺至另一点,用水准仪中的水平线来控制标尺的升降至标记处,标尺底端即与基准水平高程相同;另一种是读数计算法,即先立标尺于基准点上测出高程并读数记录,然后搬动标尺至另一点测出高程也读数记录,两次读数记录值经计算可得两点高差值。实践证明,升降标尺法准确度较高,但操作颇费力时;读数计算法操作快速简便,但因标尺刻度较大,厘米以下需估读,准确度较差。在施工实践中,我们总结出一种改进读数计算法,操作简便快速,准确度也高。现介绍于下: 先选用刻度清晰无锈斑的小钢卷尺倒挂于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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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标高打在外架上,假如隔断时间久之后,还要去核对先前的标高,看外架有没有下沉,这个很关键,会存在误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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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也在一直询问,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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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及一层施工时把水准点抄测到塔吊架子上,等一层柱子拆了模板后,把0.000引测到一层的柱子上,五层以下均从0.000传递高程,不少于两个基准点,以上每五层做测量基准点,以此类推,基准点要精确,减少累积误差。
学无止境,互相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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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过工程测量的都应该知道误差产生的原因、累积误差允许达到的范围,不是凭感觉或最后误差积累太大了才发现的,要结合测量工具进行计算;
基准标高点或者说标高引入点,设置的时候就要考虑这个点是否稳固、是否容易沉降或变动,不可能把这个点设置在外架上!
尤其是高层,不要怕麻烦,是到最后发现误差太大无法更正而被索赔麻烦,还是你谨慎、规范测量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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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什么方法,所用的仪器一定要确保达到要求,操作人员一定要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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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方法是把原始高层打到电梯前室,经复核确认无误后,作为每一层的水平高层点。这样既方便又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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