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申请成为上海医保定点医院需要的申请材料及申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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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更新时间: 21:57:37 []零售药店购药报销或从医保定点改为协议制
  药店医保报销管理或向宽进严管方向倾斜  12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 “最近我们在和一些医改专家聊天时获悉,未来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有望从医保定点制改为协议制,也就是说,只要具备条件的零售药店都有望成为医保定点药店,药店医保报销管理向宽进严管方向倾斜。”在8月10日举行的2015西普会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如此表示。医 保 定 点  申请医保定点 目前各地准入资格审查标准不一  对于定点零售药店来说,能不能进医保,是营业额能否提升的关键。  在通常情况下,只需要满足包括服务能力、资质、品种在内的六大条件零售药店就可以申请医保定点,但目前各地在审批时间、审批数量、间距限制、准入资格审查等各方面却标准不一。  举例来说,江苏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5年7月中旬宣布,开始对全市零售药店放开医保定点申请,预计27个街道(镇)将补缺70家,而本次的放开距离上一次的医保定点药店申请开放间隔了近十年。  “很多规定完全没有必要,而且各地的规定可以说五花八门。”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比如很多地方规定,一家药店获批医保定点后,附近100米~300米范围内不再审批其他药店。现在都市场经济了,能不能开药店赚不赚钱,完全应该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没必要设置这些门槛”。  而在会议现场,一些零售药店的负责人也对记者表示:“申请医保的流程很麻烦,很复杂,要经过一步步审批,不是说我们想申请就能申请下来的。”  医药分家持续推进 推动零售药店医保定点制度改变  在谢子龙看来,业内推动零售药店医保定点制度改变的动因,最终还是来源于医药分家持续推进的需要。  “医改进程对于零售药店来说,短期利空,长期利好。”谢子龙表示,在目前,药店医保制度仍存在几大问题:第一,门诊统筹,按病种付费未将药店纳入其中;第二,统筹账户资金基本未对零售药店开放;第三,城乡居民基本未将零售药店纳入定点范围;第四,医保过多关注药品,只支付药品费用,对药学服务没有任何补偿,影响专业作用发挥。  “医药分家的进一步推进,零售药店将会承担重要的作用。”在西普会现场,医改专家委员会专家成员刘国恩对记者表示。按照新医改规划,截至2016年需要实现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除了政策要求,在这其中,业内期待零售药店的“倒逼”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的药品市场,大头仍在医院,我们零售药店只占了20%的份额。”(,)董事长阮文献在会议现场表示,“发展的空间还有很大。”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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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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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资格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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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日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需要以下资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报告;申请材料目录清单;.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资格审查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其学历职称证照材料;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附参保缴费证明);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营业、仓储、办公用房的房产证照或租赁合同。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需要以下资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报告;申请材料目录清单;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其学历职称证照材料;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附参保缴费证明);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和上年度会计报表;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营业、仓储、办公用房的房产证照或租赁合同。
主办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建议使用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结果反馈
当前位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行政审批事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0344)
三、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附件第81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批。(二)审批内容零售药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三)法律效力未经批准的,不得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四)审批对象企业
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一年以上,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标准;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服务质量和提供的药品安全、有效;3、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4、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5、配有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能保证24小时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6、严格执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六、审批数量&&&& 根据每一批次定点零售药店扩展工作计划确定数量。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新办
2、依申请变更
(三)申请文书名称1、《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2、《申报定点零售药店基本信息表》
八、审批期限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批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九、审批证件&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提出申请的权利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3、配合审批机关开展实地勘察、专家评审等工作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1008室
2、网上接收http://www.3、信函接收接收部门名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讯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1008室
邮政编码:200125(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1008室
(二)电话咨询(021)
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康定路805号(周一至周五)(二)电话投诉962218(三)网上投诉www.(四)电子邮件投诉www.(五)信函投诉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一)新办一般程序1、业务描述(1)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和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组成定点药店扩展工作联合工作组,组织有关专家通过核对相关材料、实地勘察等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3)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定点药店扩展工作联合工作组的评审意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批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4)公告。对批准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告。(二)依申请变更一般程序1、 业务描述(1)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审核决定。申请名称、法人代表、银行账户变更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变更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实地勘察,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批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3)公告。对变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六、决定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及上海医保网()上公布审批结果。
附 录 1办事流程示意图
申报医保定点药店基本信息表
编号&&&&&&&&& &
注:(1)“拟设置医保专门服务区域面积”含柜台外相对独立的专门服务区。
&&& (2)“经营药品品种情况”涉及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品种,“医保处方药品种数”是指《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范围的品种数,“医保非处方药品种数”是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用药目录与上海目录相吻合的品种数。
附 录 3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无
附 录 4审批办理所依据的审查细则清单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根据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2、《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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