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的定义的含义和实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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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力代位: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二、物上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性&&&&质债权拟制转移实现条件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60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日实施的《》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2.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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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外文名Subrogation产生原因侵权行为;合同责任;不当得利
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
简言之,代位追偿就是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
代位追偿原则规定,在足额保险中,如果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索赔金额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索赔金额归被保险人。代位追偿原则根源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如果这项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又有权根据法律,要求肇事者对损失进行赔偿。就被保险人而言,他的两项权利同时成立,保险人不能以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所致为由而拒绝履行保险合同责任;同样,第三方也不能以受损财产已有保险为由解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如果这两项权利都能实现,被保险人就可因依法享有双重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而获得双重的补偿。这种双重补偿无疑会使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从而获得额外利益,这不符合补偿原则。
倘若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款后,放弃向第三人责任方的索赔权,则不仅使责任方得以逃脱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也显失公平。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保险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赔偿以后可采取代位追偿的方式向第三者追偿,这样既可以使被保险人能及时取得保险赔偿,又可避免产生双重补偿,同时第三者也不能逃脱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2.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1)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海上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基本原则
海上保险事故处理方法中较多采用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索赔、理赔和追偿的和解方式。海事仲裁亦是在涉外海上保险争议中较常被采用的方法。但若以上两种方式均可时,保险各方当迅速采取措施,诉诸法院而采取海事诉讼方式。当然在海上保险事故的处理方法中,诉诸法院而采取海事诉讼解决纠纷的情形终是少数。海上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海事损失后,若为第三方责任,即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责任方追偿。我国《海商法》、《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经济合同法》和《保险法》等均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世界各国的海上保险合同立法和海上保险条款亦有类似规定。海上保险人追偿存在大量涉外因素,较复杂,要注意一些追偿的基本原则。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浅谈车险代位追偿:代位追偿的定义及现状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理赔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车险“代位追偿”问题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面对车险“代位追偿”这个迷雾重重、难以解开的困局,我们应如何领先一步突围而出,变被动为主动,引领车险“代位追偿”的顺利实施?  “代位追偿”的定义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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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追偿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  简言之,代位追偿就是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车险“代位追偿”现状  今年1月24日,正值周末,张先生一家人开着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去呈贡玩,一路上大家有说有笑,当车开到呈贡前新路云南大学新校区附近时,突然一辆“马自达”轿车从右侧辅道蹿出来,向左掉头!张先生急踩刹车,但两辆车还是不可避免地撞上了。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马自达”司机杨某承担主要责任,张先生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根据责任情况认为张先生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只赔损失的30%,剩余的70%需要找对方保险公司索赔。最后被指免责条款是“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是推卸"代位追偿"的法定义务。  今年2月,央视曝光“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如果全责方拒不承担赔偿义务,作为无责方只能通过起诉才能获得赔款”的车险理赔规则被冠以“无责不赔”的称号。  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这种做法就是“代位追偿”,随着该做法被推出,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的做法将得到改变: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如果全责方拒不履行赔偿义务,那么保险公司也需要按合同进行理赔,然后再取代无责方向全责方追偿。也就是“无责不赔”变成保险公司先赔,然后保险公司再就赔款部分向全责方追偿。  事实上,北京地区已经于8月1日开始实施“代位追偿”,也是全国率先对车险理赔实施这种做法的地区,若该征求意见实施,意味“代位追偿”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保险:  发布2011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本报讯 3月26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发布2011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全面披露了公司在相关责任领域的社会责任实践及取得的成果。独立第三方挪威船级社(DNV)对报告进行深度审验后认为报告包容性为“优秀”,实质性、回应性、可靠性、完整性和中立性等指标均为“良好”。  2011年,太平洋保险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公司首次开展了较为系统的利益相关方调研活动,全面了解来自股东、客户、员工等主要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同时,将GRI 要求的指标作为管理参考框架,通过“嵌入(add-in)”思路完善绩效评估体系,以确保核心议题在关键领域的实践具有更强的执行力。  泰康人寿:  代理人可替客户查询理赔进度  本报讯 日前,泰康人寿在代理人专用系统中上线理赔进度查询功能,有效提升了代理人服务的专业性,方便代理人为客户做好理赔服务和相关沟通工作。通过该功能,泰康人寿代理人可随时随地查询自己所服务的客户理赔信息,包括理赔报案信息、案件处理进展状态等。  据了解,泰康人寿出险客户在具备上网的条件下,也可在泰康在线进行注册登录,自主查询理赔进度。近年来,泰康人寿还推出“健保通”理赔、3G理赔等一系列创新服务举措。  :  广东市场2011年理赔件数金额双增长  本报讯 日前,新华保险发布广东市场2011年理赔数据。去年全年,新华保险广东地区个险及银代渠道实际赔付2400多件,同比2010年增加26%;理赔金额约5000多万元,同比2010年增长约45%。  继新华保险推出保险业内首个星级理赔服务标准之后,借助3G移动理赔服务,新华保险的理赔作业效率预计将提升118%以上。截止2012年1月底,新华保险5日结案率突破87.8%,环比提升5.5个百分点。  阳光产险浙分:  车险理赔竞速活动两夺魁  本报讯 3月6日晚7时许,阴雨连绵、道路湿滑,浙江FM99.6民生资讯广播电台车险突袭竞速活动(车险理赔效能体验活动)拉开帷幕。五家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员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赶赴虚拟案发现场。阳光产险浙江省分公司最终以33分43秒的到场速度勇夺第一。3月14日,阳光产险浙江省分公司又在电台新一轮车险理赔竞速活动中以4分26秒的查勘速度再夺魁首。  安联集团:  获得悉尼体育场冠名权  本报讯 近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体育和娱乐部部长Graham Annesley正式宣布,安联集团已经与SCG信托达成协议,获得悉尼体场的冠名权。安联的Terry Towell表示:“这是安联与世界级体育项目合作的成功延伸。”  2006年,安联出资冠名了2006年世界杯足球赛主赛场慕尼黑安联体育场。此外,安联保险集团已经连续12年赞助世界一级方程式赛车,同时也是残奥会以及一系列顶级高尔夫球赛等经典体育赛事的赞助伙伴。  都邦保险粤分:  顺利完成全省保险服务大接访工作  本报讯 3月24日,广东全省10家机构按照当地保监局要求由总经理带队参加保险服务大接访活动,整个活动组织有序,接待热情,受到客户广泛好评。  3月24日止,经过1个月大清理,公司共解决了2012年以前出险的历史赔案共2878笔。  都邦保险冀分:  都邦乐亭反洗钱工作获表彰  本报讯 日前,在中国人民银行乐亭县支行组织开展的反洗钱工作检查中,都邦唐山中支乐亭营销服务部荣获优秀金融单位。在检查工作中,唐山中支及时准备齐全检查资料,随时接受评价小组的询问,并对检查内容进行细致的解释,受到检查评价小组的交口称赞。  都邦保险豫分:  反洗钱知识培训  本报讯 为提高全体人员反洗钱职业的敏感性。都邦保险河南分公司财务部把贴近工作、生活的反洗钱相关知识做成电子期刊的形式,进行反洗钱知识的宣导。  反洗钱电子期刊,用图文并茂的方式向大家阐述了当前洗钱活动主要的方法及途径,财产险业主要面临的洗钱风险,反洗钱经典案例分析、点评、启发,反洗钱自我保护措施等。  都邦保险厦分:  入围金牌保险公司推荐榜单  本报讯 3月21日,都邦保险厦门分公司与当地其他23家保险企业入围“海西(厦门)十大金牌保险公司暨十佳保险产品评选活动”首轮推荐榜单。  3月中旬, “海西(厦门)十大金牌保险公司暨十佳保险产品评选活动”正式启动,受热心市民推荐,都邦保险厦门分公司入围首轮“金牌保险公司”推荐榜单。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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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商法辅导之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14:20&来源:
2014辅导之代位求偿权的概念。2014年冲刺复习是考前最后一轮复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第三卷中商法的相关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冲刺复习起到帮助作用,同时祝愿各位考生在2014年的司法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的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第三人即责任人的追偿权利。
代位求偿权是由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当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引起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又作为第三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贯彻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若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就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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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如何理解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代为求偿权,是人保全债权的两大法宝之一。那么,什么是债权人代为求偿权?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为求偿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下面,365小编就我国相关规定为你做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法》第73条规定:“因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以上就是我们律师365关于如何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解答。从上文内容可知,我国法律对债权人行使代为求偿权作了明文细致规定,只有当债务人怠于履行届期债务并无力清偿时,债权人才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为求偿权。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建议你尽早咨询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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