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3月14日电(刘丰)2015年,福建全省法院受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案件11021件,2016年17014件,2017年26270件,每年同比上升54%左右。这一方面说明社会诚信建设有待加强,另一方面也表明消费者维权意识明显提高。1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消费维权八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这两年法院受理的消费维权案例涉及领域更加广泛,不仅有网络侵权、产品责任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侵权纠纷案件,在电信、寄递物流、医疗、法律、旅游、房地产咨询、餐饮、娱乐、有线电视、网络、教育培训、物业、家政、庆典、农业技术、银行结算等各个服务领域均有不同数量的合同纠纷案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较多罪名,犯罪领域广泛,犯罪手段翻新。
“3·15”前夕,福建法院从中选取八大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哪种情况可以维权,可以获得哪些赔偿,看完案例你就懂了。
2017年8月7日,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某商务服务公司订购芬兰航空公司从广州至巴黎往返机票。期间,除确定行程日期外,刘某某还特别询问了航空公司的机票退改签规则。某商务服务公司告知刘某某退改签所应支付的相应费用。刘某某当日即按某商务服务公司指示将机票款及其附加费合计17200元汇入某商务服务公司的银行账户。某商务服务公司收到票款后,向刘某某发送电子客票行程单,起飞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2017年8月26日,刘某某因宠物生病取消原定行程,要求某商务服务公司办理退票事宜。某商务服务公司告知刘某某购买的为特价票,因航空公司更改了票规,无法退票。刘某某不认可某商务服务公司的解释,向芬兰航空公司询问。客服人员告知刘某某所订的机票为商务舱特价票,不允许退票。刘某某认为某商务服务公司故意隐瞒退改签规则,要求其退还机票款及赔偿损失,双方遂成争议。刘某某提起诉讼。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芬兰航空公司的出票代理商,某商务服务公司对机票退改签规则应当清楚,却未如实告知机票退改签规则,对刘某某的消费行为产生误导,造成无法退票的损失,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据此判决,某商务服务公司退还刘某某机票款15100元,并增加赔偿损失45300元,合计604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通过第三方机构或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购买商品或服务,已日渐成为当今社会一种主流的消费模式。实际生活中,因第三方机构或平台提供的资讯与真实情况不符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对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有一定指导意义。
2016年7月31日,林某某在某网络平台“某旗舰店”订购了一套咖啡色组合真皮沙发和一套卡其色组合真皮沙发,商定每套沙发4260元,两套合计8520元(含运费),返利580元,总货款7940元。林某某支付了货款。“某旗舰店”的经营者为某家居用品公司。2016年8月12日,林某某将沙发皮套送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厦门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复合革,花费鉴定费400元。2016年8月24日,林某某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经多次调解,某家居用品公司只同意退款和退货。林某某遂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起诉。
上杭县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某家居用品公司在销售该商品时存在虚假宣传,其行为构成欺诈。林某某请求某家居用品公司赔偿其购买商品7940元的三倍即2382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鉴定费400元系林某某的实际损失,应由某家居用品公司承担。
本案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有力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引导消费者依法有效维权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同时对不诚信的网络商家起到较好的警示震慑作用。
2017年1月16日,吴某某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购买玛莎拉蒂轿车一辆,商家保证车辆为全新原装车辆、车辆完全符合出厂质量规格,吴某某向商家全额支付了购车款107万元。2017年1月23日,商家向吴某某交付玛莎拉蒂小型轿车一辆,吴某某为该车辆支付购置税10.3万元、保险费34061.64元、车船税1500元。车辆交付后,双方因车辆的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经调查,讼争车辆在2016年6月3日新车例行检测时不慎碰撞墙体后,前部受损,更换前杠、中网、防撞减震器等,共花费维修费26379元。吴某某向法院起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应明确具体地将讼争车辆存在碰撞、维修的事实告知消费者吴某某,但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侵犯了吴某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其行为构成欺诈。经法院判决,撤销吴某某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向吴某某返还购车款107万元;赔偿吴某某利息损失、车辆购置税损失10.3万元、车船税损失1500元及保险费损失34061.64元;向吴某某支付相当于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321万元。宣判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汽车经营者虽未明确告知购车人车辆存在碰撞维修的事实,但确实以比新车价格优惠幅度较大的价格销售,购车人是否应意识到所购车辆可能存在质量瑕疵,是本案焦点所在。双方在汽车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为新车,故价格优惠的幅度大小不能改变所购车辆必须为新车的约定。只要汽车经营者没有履行真实情况的告知义务,就应当认定构成欺诈。同时,本案属汽车买卖合同纠纷,讼争车辆系进口名牌轿车,价格相对昂贵,该车辆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用于生活消费商品范畴,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三倍赔偿。法院认为,当前汽车已经从生产经营工具成为普通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品,因此审判实践中汽车销售亦逐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某家居科技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开办的某家居旗舰店发布促销广告,内容为只要买家在2016年3月6日、7日在其网店上购物,相应的订单编号最后两位是38的就可以免单,如购物金额超过一万元,还可获赠苹果6S手机一部,并在其网店主页对该活动进行了说明。2016年3月6日凌晨,林某某使用家人淘宝账户在某家居旗舰店拍下价值13610元商品,该笔交易订单尾号为38,符合某家居旗舰店活动所确定的免单及赠送苹果手机的条件。之后,某家居科技公司客服打电话给林某某,表示免单是以支付宝交易单号为准,林某某不符合免单的条件,订单货物不予发货,不赠送苹果手机。在林某某向客服投诉后,某家居科技公司退还了收取的13610元,但承诺的免单及赠送手机等事宜一直未处理。林某某起诉请求某家居科技公司支付免单货款13610元,交付苹果6S手机一部,并按货物价款三倍赔偿。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与某家居科技公司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林某某请求某家居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应予支持。某家居科技公司未向林某某交付所出售货物,退还的13610元可视为货物折价款,其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物价款13610元免单义务并交付苹果6S手机一部。鉴于双方对苹果6S手机未约定型号配置及价格,酌定按该型号手机最低配置确定。某家居科技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不适用三倍损失赔偿的规定,林某某主张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本案中,某家居科技公司所作的促销广告对商品交易的数量、价格及质量等承诺明确具体,只需消费者在该网店下单、支付相应价款,双方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该宣传广告属于一种要约,消费者林某某实际下单购物行为构成了承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
被告人庄某某与蔡某某经预谋后,于2016年5月3日办理了名为石狮市合鑫通讯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于同月起雇佣话务员以泉州移动专营部名义拨打他人电话,推销398元虚假优惠活动(即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98元可获得一台“中山九阳”豆浆机、一块小米充电宝和面值400元话费充值卡)。被害人同意购买后,被告人庄某某再通过手机向被害人发送售后短信,再由顺丰快递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将上述物品送给被害人并收取每单货款人民币398元。
经查,两名被告人寄送给被害人的“中山九阳”豆浆机市场批发价为90元,小米充电宝实际系贴牌产品,面值400元话费充值卡实际为一款名为“云电话”软件的网络充值卡。两名被告人采取上述方式共骗取了142名被害人钱款合计人民币56516元。
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1月30日判决被告人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庄某某、蔡某某共同赔偿142名被害人经济损失每人人民币398元,共计56516元。
本案诈骗手法较为新颖,冒用移动公司名义进行诈骗,且寄送的产品均系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所有权,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够对愈演愈烈的诈骗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势头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3月23日间,被告人刘某某在福建莆田仙游县枫亭镇经营的康侣保健成人用品专营店中销售某药品三盒。2016年3月23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店中检查扣押上述药品。经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查获的某药品系假药。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预缴罚金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构成销售假药罪。
近年来,以功能性药物逐渐成为制售假药的重灾区,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对销售假药等犯罪进行严肃查处,可以有效切断制作与销售层面的联系,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柯某某在承包地上种植790株青枣树。2014年7月,柯某某向某农业技术服务部某门市(经营者黄某某)购买“喜露”(复硝酚钠)等农药,并按比例兑水后喷洒在青枣树上。因水管断裂,有8株青枣树未被喷洒。后除未喷洒农药的8株青枣树正常开花结果外,其余782株青枣树出现花朵干枯、发黄并脱落及幼果干瘪现象。柯某某为此先后多次到漳州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处理。经漳州市农业局向上述农药包装上标称的生产厂家某农药公司调查,该公司确认农药“喜露”非其生产。漳州市农业局认定该农民购买的“喜露”系假冒产品,属假农药,并将该线索移交南靖县农业局处理。南靖县农业局依法对该门市以涉嫌经营假农药“喜露”为由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0元和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柯某某就其所遭受的损失向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某门市是“喜露”产品的销售者,已被依法注销,依法应由其企业法人某农业技术服务部及某门市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某农业技术服务部、黄某某共同赔偿柯某某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元。一审宣判后,柯某某与黄某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假农药销售者未经清算被注销,法院判决赔偿责任由开办人及实际经营者承担,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具有警醒作用,对广大消费者也具有普法教育意义。
2013年2月,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在燃放由被执行人湖南省浏阳市某花炮厂生产的“81发烟花”时,烟花突然一点即爆且斜向袭击申请人脸部,致申请人左眼视神经挫伤、脸部皮肤烧伤等。经福建莆田市仙游法院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湖南省浏阳市某花炮厂应赔偿申请人薛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0元及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517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承办法官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及线下亲赴湖南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因眼睛被炸伤短时间内无法劳作,家庭日常生活举步维艰,仙游法院为其申报司法救助金8万元;同时,承办人在当地工商部门配合下获取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得知该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信息后,立即依照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裁定追加邱某、邱某某、胡某三名普通合伙人为该案被执行人。在发出执行通知书未得到赔偿回应后,承办法官再次前往湖南,最终成功冻结了三名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查封其名下房地产和机动车。最终,该三名普通合伙人向申请执行人全额支付了赔偿款。
本案中,被执行人系湖南省浏阳市一合伙企业,通过传统的网络司法查控,涉执财产无法全面调查到位,即使在实地调查后,案件仍陷入了僵局。承办法院将司法救助和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提升了案件执结的可能性,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