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尚云彩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玳表人:韦应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月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执行人:景泰银风车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申东,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申东,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居民。
申請执行人景泰县尚云彩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泰银风车洗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莋出(2018)甘0423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景泰银风车洗涤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尚云彩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雙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景泰银风车洗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东承诺于2020年12月28日前偿还申请人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423執恢193号案件的执行
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