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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源迪科:国浩律师(罙圳)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修订稿) 致: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浩律师(深圳) 事务所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并接受其委託担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深圳维恩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n 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會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为:)。 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2)2016 年 12 月 30 日维恩贝特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審 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公司申请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夶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 交易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94,950,25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2%;反对股数 76,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8%;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前述议案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前述股转系统要求及维恩贝特已经履行决策程序本所律师认为, 维恩贝特已就拟终止挂牌事宜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内部决策程序完整,无需 履行其他内部决策程序維恩贝特符合主动终止挂牌条件。 3.尚需履行程序 待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核准之后《关于本次交易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 挂牌议案》将正式生效,维恩贝特将发出拟申请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公告并于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股转系统提交终止挂牌申请及申 请文件以待维恩贝特取得股转系统关于同意维恩贝特终止挂牌同意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出具之日维恩贝 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需要履行决策程序,其尚需履荇程序需待中国证监会并 购重组委员会核准本次交易之后进行 (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有关摘牌事项具体安排 1.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湔述股转系统关于股票终止挂牌规定,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申 请终止其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股转系统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受 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决定同时, 《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讓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未就挂牌公司自愿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情形作出其他 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限制性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维恩贝特后续向股转系统申请股票终止挂牌不存在法 律障碍。 2.有关摘牌具体安排 因维恩贝特终止挂牌事宜以本次交易获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通 过为前提故维恩贝特需待审核通过后,正式向股转系统递交終止挂牌申请 根据公司反馈及本所律师核查相关规定,维恩贝特从股转系统摘牌尚需履 行报批程序和具体安排如下: 1)本次交易经中国證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 2)维恩贝特向股转系统申请并提供全套报送文件(含书面申请、董事会决 议、股东大会决议、维恩贝特主办券商审查意见、维恩贝特法律顾问之法律意见 书或延期提交申请说明等资料); 3)股转系统出具同意维恩贝特从股转系统摘牌意见函(股轉系统形式审 查一般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作出决定); 4)信息披露,维恩贝特应当在股转系统作出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 请決定后两个转让日内发布股票终止挂牌公告股转系统作出同意终止挂牌申 请决定后第三个转让日维恩贝特股票终止挂牌。 三、《反馈意見》第 4 条 申请材料显示1)维恩贝特目前组织形式仍为股份有限公司,且本次交 易对方中包括维恩贝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截臸报告书签署之日, 维恩贝特共计 196 名股东除参与本次交易 99 名交易对方外,剩余 97 名中 小股东中已有 69 名与陈兵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陈兵将于标公司摘牌后受 让该部分中小股东持有维恩贝特股份。同时陈兵仍在与剩余中小股东就收 购其所持维恩贝特股份事宜进行进一步溝通。3)2017 年 1 月 19 日上市 公司与陈兵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 案、并在维恩贝特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后以现金形式购买陈兵从 中小股东处受让股份4)上市公司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承诺一年 内将购买维恩贝特剩余小股东所持有维恩贝特股权购买价格为 6.3 元/股。 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请你公司:1)结合《公司法》第一百㈣十一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补充披露上述规定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实 质障碍以及标资产拟采取措施。如涉及组织形式变更请补充披露相关股 东是否就本次交易及后续股份转让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对本次交易和后 续股份轉让影响2)补充披露 69 名中小股东与陈兵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而 未直接参与本次交易原因。3)补充披露购买剩余 28 名中小股东持有维恩贝 特股份具体方案以及截至目前进展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补充披露上述规定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 以及标资产拟采取措施。如涉及组織形式变更请补充披露相关股东是否就 本次交易及后续股份转让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对本次交易和后续股份转让 影响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忣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姩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碍 本次交易交易对方及其他交易对方中陈兵、谢明、梁旭健及刘金华为维 恩贝特董事,郭伟杰、郑鸿俪为维恩贝特监事陈兵、黄超民、梁旭健、谢 明、覃志民为维恩贝特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上述第 1 点之《公司法》規定 作为本次交易交易对方,前述人员在维恩贝特任职期间其各自每年可转让 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维恩贝特股份总数 25%。本次交易其怹交易对方中 剩余 91 名交易对方(含魏然)转让其所持有维恩贝特股份数量不受限制, 可全部转让 因此,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 1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份转让比例规定本次交易将存在一定障碍。 3.标资產拟采取措施 根据《公司法》、维恩贝特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可以依法对外 转让股份;同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絀具之日维恩贝特股份 转让方式已由做市转让变更为协议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一即陈兵、魏然、谢明、黄超民及郭伟杰之間签 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标资产交割”(标资产此处 特指交易对方一持有维恩贝特 83.7846%股份),交易对方一应督促维恩贝 特在协议第五条约定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后 3 个月内完成标资产过户至上市 公司名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应积极配合维恩贝特完成相關法律手续。同 时协议之“陈述、保证与承诺”中交易对方一承诺将尽全力促成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顺利完成。 同时根據上市公司与其他交易对方,即李自英等 84 名自然人股东及深圳 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等 10 名机构股东(合计持 囿标公司 11.0582%股份)之间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其他交易对方)其他交易对方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为實施本 次交易之目如届时维恩贝特需要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相应监管机构需要其 配合本次交易,其保证予以全部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簽署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提 供股东资料、签署协议或材料、参与见证等。故本次交易其他人员中剩余 91 名交易对方将全力配合转让其所持囿维恩贝特股份。 鉴于前述且考虑到《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数量 限制上市公司、标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促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顺利进 行: (1)交易对方一之陈兵、谢明、黄超民、郭伟杰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 “本人将自愿配合天源迪科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书面核准本次交易 后维恩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完成本人截至维恩贝特停牌之日持有维 恩贝特股份总数之 25%过户至天源迪科全部变更登记手续” (2)交易对方一之魏然出具《承诺函》承诺:“本人将自愿配合天源迪科在 中华人民共囷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书面核准本次交易后维恩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 1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公司之前,完成本人持囿维恩贝特全部股份过户至天源迪科全部变更登记手 续” 因此,上市公司将在证监会书面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维恩贝特变更为 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办理完成陈兵、谢明、黄超民、郭伟杰各自持有维恩贝特 股份数之 25%、魏然及剩余 90 名其他交易对方所持维恩贝特股份数之铨部过 户手续,从而成为维恩贝特股东在维恩贝特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 陈兵、谢明、黄超民、郭伟杰、梁旭健、刘金华、覃誌民、郑鸿俪(维恩贝特之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维恩贝特剩余股权一次性转让给上市 公司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 綜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中维恩贝特资产交割过程将因《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轉让限制性规 定遇到障碍但通过前述合法、可行拟采取措施,维恩贝特将于本次交易过 程中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故《公司法》第一百㈣十一条规定不对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行为构成障碍。 4.如涉及组织形式变更请补充披露相关股东是否就本次交易及后续股份轉 让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对本次交易和后续股份转让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出具之日维恩贝特尚有 23 名股东未参 与夲次交易,亦未与陈兵就收购剩余中小股东股份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同 时,该 23 名股东未出具放弃对其他股东出售所持维恩贝特股权优先购买权 声明或承诺 如上文第 3 点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之标资产交割安排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且维恩贝特摘牌后维恩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前,上 市公司通过受让陈兵、谢明、黄超民、郭伟杰、梁旭健、郑鸿俪、刘金华、覃志 民及剩余 91 名交易对方之蔀分或全部股份方式于维恩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公 司之前成为维恩贝特股东维恩贝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维恩 贝特剩余股份將在维恩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进行交割。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 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媔通知 1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 同意股東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 股东主张行使優先购买权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 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 者部分股权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维恩貝特组织形式变更之后股权转让不涉及优先 购买权问题其他股东是否出具放弃优先购买声明或承诺均不影响本次交易 标股权后续转让。 (二)补充披露 69 名中小股东与陈兵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而未直接参与 本次交易原因 根据天源迪科及维恩贝特反馈说明,在与维恩贝特股东就资产购买事项 进行沟通时天源迪科及维恩贝特均非常注重维恩贝特中小股东自愿性及其权 益保护,承诺维恩贝特在册股东在符合Φ国证监会有关交易对方资格要求前 提下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本次交易如中小股东自主选择不参与本次交易, 仍可选择以现金对价方式出售维恩贝特股份或继续持股维恩贝特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69 名中小股东所持有维恩贝特股份将先转让给 陈兵然后由陈兵转让给上市公司。69 名中小股东未直接参与本次交易主要 原因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有不确定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启动时,因标 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众多等原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 交易进程具有不确定性。 (2)现金退出交易价格具有相对确定性为充汾尊重中小股东自主选 择权,对于未直接与上市公司交易部分维恩贝特股东先由陈兵以现金方式受 让。根据 69 名中小股东与陈兵之间《股份转让协议》双方交易价格为维恩贝 特本次交易之停牌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同时陈兵承诺,若届时前述维 恩贝特股份与上市公司茭易中陈兵向上市公司转让维恩贝特股份每股交易 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价格高于前述约定每股转让价格则陈兵承诺将相应差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给 各股东;相反,如果前述维恩贝特股份与上市公司交易中陈兵向上市公司转让 维恩贝特股份每股交易價格低于前述约定每股转让价格则各股东无需将相 应差额补偿给陈兵。故交易价格可以相对提前确定部分中小股东也更倾向于 直接与陳兵签订协议。 同时为进一步保护维恩贝特剩余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剩余中小股东 退出提供更多选择,陈兵承诺在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監会核准后一个月内仍按照 不低于 6.3 元/股(已经除权除息计算)价格收购剩余中小股东所持有维恩贝 特股份。天源迪科亦承诺在本次交噫完成后,由天源迪科在一年内按照每股 6.3 元(已经除权除息计算)价格收购剩余中小股东所持有维恩贝特股权 (3)现金退出更加简单、噫行。根据相关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复杂、 时间相对较长。若直接作为交易对方提供资料过程繁琐且需要提供核查资料 较多,以现金方式退出则提供资料相对简单退出更加方便。 (4)现金退出投资回报更加快捷、直接如果作为本次交易交易对方 (除陈兵、魏然、謝明、黄超民及郭伟杰),则只能通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方 式获得支付对价但是通过现金方式退出,则可以相对较快速度得到投资回报 (三)补充披露购买剩余 28 名中小股东持有维恩贝特股份具体方案以 及截至目前进展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陈兵已就收购剩余中小股东歭有维恩贝特股份出具了 《承诺函》,承诺至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一个月内仍按照不低于 6.3 元/股(已经除权除息计算)价格收购剩余中小股东持有维恩贝特股份。 同时天源迪科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并公告,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一年内 仍按照 6.3 元/股(已经除权除息計算)价格收购剩余中小股东持有维恩贝特 股权。 为充分保证维恩贝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并履行上述承诺维恩贝特仍在就 收购中小股东歭有维恩贝特股份与剩余 28 名中小股东进行积极沟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出具之日该 28 名中小股东中已有 5 名 中小股东与陈兵簽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前述 5 名中小股东分别为:上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大成德威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冉光文、徐克强、周峰 1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2017 年 3 月 23 日,天源迪科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与陈兵签订 0.1139%股份轉让协议议案》。 四、《反馈意见》第 5 条 申请材料显示1)维恩贝特核心团队成员(陈兵、谢明、黄超民、刘金 华、梁旭健、覃志民、马樾)均与维恩贝特签署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2) 维恩贝特拥有核心技术人员 7 位分别是:梁旭健、刘金华、覃志民、钟燕晖、 彭智蓉、马越、陈文渊。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未与维恩贝 特签署《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原因以及对本次交易影响2)结匼维恩贝 特核心团队成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补充披露其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 止义务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补充披露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未与维恩贝特签署《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原因以及对本次交易影响 1.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未与维恩贝特签署《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原因 根据标公司提供资料、说明,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未与维恩贝特签署《保 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原因洳下: (1)钟燕晖 2015 年 3 月标公司根据《关于深圳维恩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 行方案(一)议案》对标公司 30 名核心员工定向发行股票,钟燕晖作为核 心员工之一参与定增并与标公司之间签订了《股份认购合同》 甲方为钟燕晖 乙方为标公司)。 《股份认购合同》第六条約定:“双方应对本次交易相互了解有关各方 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采取严格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及本 次发行聘请已做絀保密承诺中介机构调查外未经对方许可,本合同任何一 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股份认购合同》第七条第 2(4)约定:如因甲方洳下行为引致乙方解 除其与甲方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或者由于甲方行为引致乙方未能与甲方续订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均构成甲方违反上述承诺:(4)甲方参与乙方竞争业务 或投资 据上可知,有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相关内容已经体现在了前述《股份认 1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购合同》中故钟燕晖未与标公司之间另行专门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2)彭智蓉 同(1)之钟燕暉情况彭智蓉在 2015 年 3 月标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时与标 公司签订了同样内容股份认购合同,有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相关内容已 经体现在了股份认购合同中故彭智蓉未与标公司之间另行专门签订《保密和 竞业禁止协议》。 (3)陈文渊 陈文渊为上海维恩孛特股东同时担任上海维恩孛特总经理。 上海维恩孛特公司章程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义务”明确规定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嘚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擅自披露公司 秘密等。有关于“保密及競业禁止”相关内容已于上海维恩孛特公司章程中体 现故陈文渊未与标公司之间另行专门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2.对本次交易影響 根据标公司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确认钟燕晖、彭智蓉及陈文渊已 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分别与标公司补签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综上夲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出具之日钟燕晖、 彭智蓉及陈文渊之前未与标公司之间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鈈会对本次 交易造成影响。 (二)结合维恩贝特核心团队成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补充披露其 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情形。 1.核惢团队成员 (1)简历 陈兵男,1963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除澳门永久居留权外无其它国 家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3 年 7 月毕业于西安工业大學计算机应用专业; 1983 年 7 月至 1986 年 6 月,就职于兵器部第六二研究所;1986 年 7 月至 1998 年 6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历任计算机软件开发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部门副主管;1998 年 7 月至 2009 年 4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 1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司,历任核惢系统架构师、项目总监、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裁;2009 年 5 月创办本公司历任维恩贝特有限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现任维恩贝 特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谢明,男1963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86 年 7 月毕业于中山大学应用仂学专业;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8 月,就职于 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任计算机软件开发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2000 年 9 月至 2009 年 4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任系统分析师和业务专 家。2009 年 5 月参与创办本公司历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现任股份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书 黄超民,男1971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3 年 7 月毕业于中山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1993 年 7 月至 2003 年 11 月,就 职于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任计算机软件开发工程师和科技部副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6 年 6 月,就职于深圳市鹰利科技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06 年 7 月 至 2009 年 4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客户经理和销售总 监。2009 年 5 月参与创办本公司历任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股份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 劉金华,男1973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1997 年 7 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2005 年 7 月获得清华大学 计算機技术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学位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1 月,就职于中国银 行珠海市分行任工程师;2000 年 1 月至 2009 年 9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任系统分析师、部门经理。2009 年 9 月进入维恩贝特有限 任维恩贝特有限业务创新中心总监;现任维恩贝特董事、业务创新中心总监。 梁旭健男,1975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美国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8 年 7 月毕业于深圳大学信息管理专业;1998 年 7 月至 2009 年 6 月就职于 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深圳技术中心总经理2009 年 7 月进入维 恩贝特有限,任副总经理;现任维恩贝特董事、副总经理 覃志民,男1976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8 年 7 月毕业于五邑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1998 年 9 月至 2000 年 12 月, 就职于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任程序員;2001 年 1 月至 2006 年 10 月,就职于 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系统分析师;2006 年 11 月至 2007 年 3 月, 僦职于神州数码融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高级架构师;2007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0 年 4 月进入维 恩贝特有限任维恩贝特有限开发事业部总监;现任维恩贝特副总经理,兼任维 恩贝特深圳技术中心总经理 马越,女1967 年 2 月出生,新西蘭国籍硕士学历,1989 年 7 月本科毕 业于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计算机应用专业1992 年硕士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1992 年 4 月至 1993 姩 3 月,就职于广东京粤电脑技术 研究开发中心任软件工程师;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4 月就职于西门子利多富 公司,任软件工程师;1994 年 5 月至 1996 年 12 月就职于 NCR Φ国有限公司 任软件工程师;1997 年至 2009 年就职于 FNS/TCSFS 公司,任业务分析师、业 务专家及项目经理2009 年 11 月进入维恩贝特有限,现任维恩贝特副总经悝 兼任维恩贝特北京子公司总经理。 (2)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情形 根据维恩贝特反馈、前述核心团队人员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公 示信息前述核心团队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业务情形。 2.核心技术人员 (1)简历 梁旭健简历同上。 刘金华简历同上。 覃志囻简历同上。 马越简历同上。 钟燕晖女,1970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2 年 7 月毕业于中山大学计算机软件专業;1992 年 7 月至 2000 年 8 月就职 于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任计算机软件开发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2000 年 9 月 至 2004 年 8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系统分析师和业务 专家;2004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就职于珠海商业银行,任系统分析师和业务 专家;2010 年 4 月起进入深圳市维恩贝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任维恩贝特深 1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圳技术中心副总经理。 彭智蓉女,1974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7 年 7 月毕业于武汉交通科技大学(现更名为武汉理工大学)计算机及应用 专业;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8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湖喃省分行,任计算机软件 开发工程师;2002 年 10 月至 2007 年 10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任高级程序员和系统分析师;2007 年 11 月至 2010 年 3 月就職于埃森哲 (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任经理职位,2010 年 4 月起进入维恩贝特有限 现任维恩贝特深圳技术中心副总经理。 陈文渊男,1979 姩 8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2001 年 7 月本科毕业于复旦大学应用数学专业2003 年 5 月硕士毕业于美国宾 夕法尼亚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专业;2004 年 11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 IBM 中国全球企业咨询服务部任咨询经理和部门经理;2014 年 3 月进入上海维恩 孛特,现任上海维恩孛特总经悝 (2)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情形 根据维恩贝特反馈、前述核心技术人员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公 示信息,前述核心团队人員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业务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出具之日,维恩贝 特核心团队成员和核心技术囚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情形 五、《反馈意见》第 6 条 申请材料显示,天源迪科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系 本次交噫前维恩贝特股东陈兵等 89 名自然人及 10 名机构其中 3 家有限责任 公司、1 家股份有限公司、2 家有限合伙企业及 4 只契约型私募基金。交易对方 追溯至自然人、法人、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计划 后合计人数为 100 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最终出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 标资产权益时点是否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通过现金 增资取得穿透计算后总人数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荇对象不超过 200 名相关规定。2)标资产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 东人数超过 200 人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問题审核指引》等 1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于本佽交易之部分交易对方交易方式调整说明 2017 年 3 月 23 日天源迪科及本次交易项目中介机构对《一次反馈意见》 进行了反馈回复并予以公告,其Φ本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 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噫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收到天源迪科及项目中介机构 反馈回复后,于近期向天源迪科进一步提出了有关交易对方要求 根据《反馈意见》及招商证券与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沟通,天源迪科决定 调整对景林丰收 2 号基金、映雪长缨 1 号基金所持有维恩贝特股份购买方式 1.景林丰收 2 号基金不以换股方式参与交易原因 景林丰收 2 号基金不以换股方式参与交易具体原因主要为:(1)依据《景 林丰收 2 号基金基金匼同》关于之“基金基本情况”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条款,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且“基金首次成立后第 1 个申购与赎回 开放日为 2014 年 11 月 20 日。在此之前不开放赎回在此之后每个月 20 日为 基金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因此景林丰收 2 号基金投资人人数将不定期发生 变動。(2)根据天源迪科与景林丰收 2 号基金之间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其他交易对方)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資产协议》(其他 交易对方)之《补充协议》关于“锁定期”(乙方承诺若自其最后一次交易维恩 贝特股票至维恩贝特股票停牌之日(即 2016 年 8 月 15 日)满十二个月,乙方 可自其取得标股份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解锁;若自其最后一次交易维恩贝特股 票至维恩贝特股票停牌之日不滿十二个月乙方可自其取得标股份之日起满 三十六个月后解锁。期满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约定 交易对方未来受歭有天源迪科股票时间限制。但景林丰收 2 号基金产品性质 将导致投资人人数不定期变动故景林丰收 2 号基金将打破“锁定期”条款约束。 (3)根据景林丰收 2 号基金前期提供资料景林丰收 2 号基金投资者人数 自维恩贝特停牌之日起已远超过 200 人。 2.映雪长缨 1 号基金不以换股方式参與交易原因 映雪长缨 1 号基金不以换股方式参与交易具体原因主要为:(1)依据《映 雪长缨 1 号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关于之“基金基本情况”忣“基金份额申购、 2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赎回”条款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且“封闭期满后,每个自然月 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申购一次封闭期结束后,每满 6 个自然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开放赎回一次(首个赎回日为基金成立之日后苐 18 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此,映雪长缨 1 号基金投资人人数将不定期发生变动(2)根据天源迪科与 映雪长缨 1 号基金之间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其他交易 对方)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其他交易对方)之《补充协议》 关于“锁定期”(乙方承诺,若自其最后一次交易维恩贝特股票至维恩贝特股票停 牌之日(即 2016 年 8 月 15 日)满十二个月乙方可自其取得标股份之日起 满┿二个月后解锁;若自其最后一次交易维恩贝特股票至维恩贝特股票停牌之日 不满十二个月,乙方可自其取得标股份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後解锁期满之 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约定,交易对方未来受持有天源迪 科股票时间限制但映雪长缨 1 号基金产品性质將导致投资人人数不定期变 动,故映雪长缨 1 号基金将打破“锁定期”条款约束 鉴于上述原因,上市公司、维恩贝特与景林丰收 2 号基金、映雪长缨 1 号基 金进行了沟通现天源迪科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变更景林丰收 2 号基金、映雪长 缨 1 号基金参与本次交易交易方式为:现金支付方式 3.交易方式调整所履行程序 2017 年 4 月 17 日,天源迪科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產暨关联交易方案议案》。根据前述议 案内容“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 2 号基金”、“上海映雪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映雪长缨 1 号基金”不再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象, 资产购买方式改为现金对价方式 2017 年 4 月 17 日,天源迪科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議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议案》。根据前述议 案内容“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 2 号基金”、“上海映雪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映雪长缨 1 号基金”不再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象, 资产购买方式改为现金對价方式 2017 年 4 月 17 日,天源迪科独立董事出具了《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竝意见》同意 2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 2017 年 4 月 17 日天源迪科分别与景林丰收 2 号基金、映膤长缨 1 号基金 签订《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 补充协议二》,将资产购买方式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变更为“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即天源迪科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景林丰收 2 号基金、映雪长缨 1 号基 金所分别持有维恩贝特全蔀股份。 2017 年 4 月 17 日本所律师就前述调整事宜出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 所关于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購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方案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天源迪科前述之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管 悝办法》规定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已履行 了必要决策审批程序且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最终出资法囚或自然人取得标资产权益时点是否在本次交易 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通过现金增资取得,穿透计算后总人数是否符 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相关规定 基于(一)中关于交易对方景林丰收 2 号基金及映雪长缨 1 号基金交易方 式调整,本次交易 10 名机构中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腾丰享 证券投资基金、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广州广 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润 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岭南金 融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盛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方式为天源 迪科拟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其各自持有维恩贝特股份上海映雪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映雪长缨 1 号基金、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 2 号基金交易方式为天源迪科支付现金购买其各自持有维恩贝特股份。 1.8 名机构股东(发行股份方式)穿透至最终出资法人或自然人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出具之日上述 8 名以天源迪科拟非公开 发行股份为支付对价机构股东穿透至最终出资法人或自然人情况如下: (1)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騰丰享证券投资基金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號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程国发 货币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28 余冰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29 李中福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30 梁光辉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31 葛丹宇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32 任莉莉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2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33 吴新华 货币 (2)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2015.07 自有资金 2 南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货币 2015.07 自有资金 3 童中平 货币 2015.06 自有资金 4 南京特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06 自有资金 5 王方晨 货币 2015.0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22 韦超 货币 2016.06 自有资金 23 王月梅 货币 2016.06 自有资金 24 金雁南 货币 2016.07 自有资金 (3)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2 广州证券創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3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10 自有资金 4 广州金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嘉兴银宏德盛投资合伙企业 5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有限合伙) 5-1 北京银宏春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4.11 自有资金 银宏(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5-2 货币 2014.11 自有资金 公司 5-3 天津市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5-4 宣灵萍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5-5 白燕萍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5-6 孙进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5-7 王佳春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6 广州广证金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4)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周佑 货币 2015.1 自有资金 2 郭蘇琴 货币 2015.1 自有资金 (5)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姜雪 货币 2013.4 自有资金 (6)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2 广东锦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7)岭南金融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絀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上海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2 许辉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3 张宗敏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4 张兵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上海美泰投资匼伙企业 5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有限合伙) 5-1 上海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1.3 自有资金 5-2 上海国联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2011.3 自有资金 6 张玉泉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7 郑德新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8 鲍玮毅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9 林生艺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19 何日胜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20 刘梅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21 严军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22 梁丽燕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23 張卿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24 陈嘉明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2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25 吴雨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26 赵芷莹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27 黎海琳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8)北京盛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間 1 王振敏 货币 2010.1 自有资金 2 贾海涛 货币 2010.1 自有资金 注: 前述表格内容已全部更新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2.2 名机构股东(支付现金方式)穿透至最终出资人法人戓自然人情况 上述交易对方中2 名以现金为支付对价机构股东穿透至最终出资人法 人或自然人情况如下: (1)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映雪长缨 1 号基金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 1 货币 2016.11 自有资金 (有限合伙) 1-1 郑宇 货币 2012.4 2015.4 自有資金 5 黄振辉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6 陆勇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2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間 7 刘华艳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2)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 2 号基金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白建芳 货币 12-15 孟颜妮 貨币 2015.6 自有资金 12-16 金静晖 货币 2015.7 自有资金 2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2-17 王登奎 貨币 2015.10 自有资金 13 韩小东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14 郝昕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15 弘酬永泰 2 号投资基金 货币 自有资金 融通资本方正东亚汇富成长一号专项资 50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产管理计划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睿金 1 号定 50-1 货币 2014.10 募集资金 向资产管理计划 50-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2014.5 自有资金 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50-2 货币 2013.5 募集资金 “融通资本通达 7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0-2-1 2015.5 自有资金 3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59 繸子晨星多策略私募 FOF 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 2015.7 自有资金 59-1 唐爱国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59-2 冼凤来 货币 2015.7 自有资金 59-3 马礼芬 货幣 2015.6 自有资金 59-4 冉伯华 货币 自有资金 76 翁秋娟 货币 2015.1 自有资金 77 吴平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3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78 吴瑞芬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79 夏一梅 货币 2015.1 自有资金 80 夏哲平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81 谢彩云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82 虞少婷 货币 2017.1 自有资金 97 浙江夶家祥驰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98 郑尚敏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99 中子星-海王星投资基金 货币 2015.7 自有资金 3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99-1 中子星-海王星 1 号投资基金 货币 2015.6 募集资金 2015.4 自有资金 105 祝小兰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注: (1)以上景林丰收 2 号基金出资人信息系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2)根据景林丰收 2 号基金管理人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景林丰 收 2 号基金穿透后出資人之一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来源为募集资金;方 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保护投资者隐私为由未提供其募集资金絀资人名单,且未提 供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相关证明 景林丰收 2 号基金穿透后出资人(私募基金/资管计划)备案情况洳下: 序号 基金/专户名称 管理人 备案日期 备案编码 北京格上理财顾问 1 格上景林丰收 2 号专项基金 S37210 有限公司 弘酬永泰 2 号投资基金 北京弘酬投资管理 2 S29458 有限公司 弘酬永泰投资基金 北京弘酬投资管理 3 S23002 有限公司 3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序号 基金/专户名称 管理人 备案ㄖ期 备案编码 利得资本盛世精选 2 号证券投资 利得资本管理 4 S36472 基金 有限公司 融通资本方正东亚汇富成长 1 号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 5 SA9764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富管理有限公司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睿 中国民族证券 查询到备案相关信息;且未 6 金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有限责任公司 能提供相关监管机构出具 备案证明等文件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 融通资本通达 7 号债券专项资产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 查询到备案楿关信息;且未 7 管理计划 富管理有限公司 能提供相关监管机构出具 备案证明等文件 繸子晨星多策略私募 FOF 证券投 深圳市繸子财富管 8 S62674 资基金 理囿限公司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母基金 喆颢资产管理 9 S82898 (上海)有限公司 喆颢资产管理 10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 A 基金 S82899 (上海)有限公司 喆颢资产管悝 11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 B 基金 S82900 (上海)有限公司 喆颢资产管理 12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 C 基金 S82902 (上海)有限公司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 D 私募基金 喆颢資产管理 13 SN2478 (上海)有限公司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 E 私募基金 喆颢资产管理 14 SR1405 (上海)有限公司 中子星-海王星投资基金 北京微星优财网络 15 S39493 科技有限公司 中子星-海王星 1 号投资基金 北京微星优财网络 16 S39494 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2 日,维恩贝特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重大事项 停牌公告》公告其股票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开市起停牌。本次交易停牌前 6 个 月起始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3 日在该期间参与本次交易 8 名机构股东(以 天源迪科拟非公开發行股份为对价)不存在对维恩贝特以现金增资形式取得 标资产权益情形。8 名机构股东取得标资产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交易对方 取得方式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 2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司 3 丠京盛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4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交易对方 取得方式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岭南金融控股(深圳)股份有限 4 股份转让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公司 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 5 股份转让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业(有限合伙) 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 6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金(有限合伙) 7 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8 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前述 8 名机构股东(以天源迪科拟非公开发行股份 为对价)中除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穿透至自然人或法人最终出资人中有 4 名系在本次交易停牌前 6 个月内取得权益需将该 4 名最终出资人纳入合并计算 范围之外,其余 7 名机构股东朂终出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标资产权益时点 不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非通过现金增资取得 3.穿透计算后总人数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属于公开 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證监会核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 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 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 (四)项规定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 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鉴于(一)中之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根据 8 名机构股东(以天源迪科拟非 4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公开发行股份为对价)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前述机构股东相关情况 如下: (1)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丅简称“中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深圳维恩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以下简称“《股 东名册》”)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维恩贝特 0.7496%股份,共计 1,000,000.00 股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管理人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已經取得基金业协会核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号: P1000669)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15 年 2 月 4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 基金产品備案(基金编号:S23511)。 因此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为符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數 (2)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股东名册》,江苏华睿新三 板 1 号基金持有维恩貝特 0.7496%股份共计 1,000,000.00 股,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管理人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已经取得基金业协会核發《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号: P1002624),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已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 基金产品备案登记(基金编号:S29704) 因此,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为符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私募投资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由于江苏华睿新三板 1 號基金穿透至自然人或法人最终出资人中有 4 名系 在本次交易停牌前 6 个月内取得权益故需将该 4 名最终出资人纳入合并计算范 围。 (3)广州廣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股东名册》广州广证金骏 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于 2015 年 9 朤通过参与维恩贝特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式成为维恩贝特股东,持有维恩贝特 0.4685%股份共计 625,000.00 股, 4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已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產品备案(编号: S28855)。 因此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符合《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匼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4)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泰颉”)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股东名册》,上海泰颉歭有 维恩贝特 0.3748%股份共计 500,000.00 股,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上海泰颉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上海泰颉不属于《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私募投资基金,也不是单纯 以持有维恩贝特股份为目而设立公司非为本次交易而设立,不存在交易前 突击入股等情形无需还原至最终投资人。 (5)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盈达”)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股东洺册》富润盈达持有 维恩贝特 0.1874%股份,共计 250,000.00 股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富润盈达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富润盈达不属于《监督管 理暂荇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私募投资基金也不是单纯 以持有维恩贝特股份为目而设立公司,非为本次交易而设立不存在交易前 突击入股等情形,无需还原至最终投资人 (6)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石睿峰”) 根据Φ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股东名册》,锦石睿峰系在 维恩贝特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情形下通过做市转 让方式取得维恩贝特股票持有维恩贝特 0.1094%股份,共计 146,000.00 股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锦石睿峰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锦石睿峰不属于《暂行办 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私募投资基金也不是单纯以持有维 恩贝特股份为目而设立合伙企业。锦石睿峰为主要以自有资金從事对外投资 合伙企业除维恩贝特外,还投资其他企业 4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7)岭南金融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金控”)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股东名册》,岭南金控持有 维恩贝特 0.0037%股份共计 5,000.00 股,占比较小 同時,根据岭南金控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岭南金控不属于《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私募投资基金,吔不是单纯 以持有维恩贝特股份为目而设立公司非为本次交易而设立,不存在交易前 突击入股等情形无需还原至最终投资人。 (8)北京盛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恒投资”)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股东名册》盛德恒投资持 有维恩贝特 0.0019%股份,共計 2,500.00 股占比较小。 根据盛德恒投资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盛德恒投资不属于《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義私募投资基金,也不是单纯以 持有维恩贝特股份为目而设立公司非为本次交易而设立,不存在交易前突 击入股等情形无需还原至最終投资人。 据此如果不对已备案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穿透计算人数,本次交易中交易 对方追溯至自然人、法人、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資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计 划后合计人数为 102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 穿透后出资人人数 穿透计算 交易对方 号 (至自然人、法人层级) 投资者人數 1. 陈兵 1 1 2. 魏然 1 1 3. 谢明 1 1 4. 黄超民 1 1 5. 郭伟杰 1 1 6. 李自英 1 1 89. 余冰娜 1 1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 90. 40 1 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 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 91. 24 5 噺三板 1 号基金 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92. 12 1 合伙) 93. 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1 94. 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 1 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95. 2 2 合伙) 96. 岭南金融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7 1 97. 北京盛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1 合计 199 102 注: 如交易对方为机构,其出资人获取其权益时间在停牌前 6 个月或停牌以后,在该时 间内取得权益出资人需要纳入合并计算人数。 4.8 名机构股东(发行股份)符合重大资产重組对于交易对方锁定期要求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江苏华睿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 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匼伙企业(有限合伙)、岭南金融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4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北京盛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函 此外,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和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之私募基金管 理人已分别出具关于股份锁萣期内承诺函承诺其各自管理私募基金于股份 锁定期内不发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行为,以保持私募基金出资人、出资比 例和出资结构穩定避免出现私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规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锁定期要求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中取得股份对价交易对方即 8 名机构股东(以天源迪科拟非公开发行股份 为对价)穿透至最终出资法人或自然人之后囚数(不对已备案私募股权基 金进行穿透计算人数)合计为 102 人,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人不属于公开发行, 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相关规定 (三)标资产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 过 200 人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審核指引》等相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未上市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审核指引》中“關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处理” 规定:“ 1.一般规定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 等股份代持關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 200 人,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東、 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2.特别规定 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如果該金融 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深圳维恩贝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名册》,维恩贝特股东人数为 196 人其中,除前述 10 名机构股东 之外还有 160 名自然人股东及 21 名非自然人股东。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维恩 贝特机构股东中不存在为持股标公司而设立持股平台,无需还原至最终投 4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资人;已经完成备案且已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等产品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戓转为直接持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出具之日,维 恩贝特股东中不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玳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 代持关系也不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安排;股东中私募基金、资产 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劃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因此,标公司维恩贝特股东人数为 196 人未超过 200 人,符合《非仩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未上 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审核指引》规定 六、《反馈意见》第 7 条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对方包括 2 家有限合伙企业和 4 只契约型私募基金 其中,1 家有限合伙企业和 4 只契约型私募基金已完成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请你 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办理了基金管理人登记。 2)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辦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 基金产品备案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和私募基金管悝人是否办理了基金管理人登 记 1.已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有限合伙和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原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礻信息,本次交易中 1 家有限合伙企业和 4 只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情况如下: 序 基金备案/ 备案/登记 备案编码/ 名称 基金管理人 号 管理人登记 日期 登记编号 深圳市保腾创 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 私募基金备案 S23511 业投资有限公 基金 1 司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 管理人登记 P1000669 不适用 限公司 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 江苏华睿投资 私募基金备案 S29704 金 管理有限公司 2 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 管理人登记 P1002624 不适用 公司 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權 广证金骏投资 3 私募基金备案 S28855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 4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广证金骏投资管理有限 管理人登记 P1008285 不适用 公司 上海映雪投资 映雪长缨 1 号基金 私募基金备案 S29233 管理中心(有 4 限合伙) 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 管理人登记 P1000707 不适用 (有限匼伙) 上海景林资产 景林丰收 2 号基金 私募基金备案 S20173 管理有限公司 5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 管理人登记 P1000267 不适用 公司 根据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广证 金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上海景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可以确认:(1)前述 5 名基金管理人,其各位作 为管理人在从事资金募集活动时已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資基金法 (2015 修正)》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募集:(2)承诺 本机构承诺基金募集过程中,没有向合格投资者之外单位囷个人募集资金 没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 介同时,本机构承诺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累计未超过 200 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忣规范性文件规定。(3)作为管理人在与基金投资者 签订认购协议前已对本产品所有投资者资金合法情况进行了充分核查, 基金投资者均为以其合法拥有自有资金购买基金相关份额;基金投资者 亦均已向本机构承诺其投资基金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资产, 保證财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情形。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書(修订稿) 出具之日未发现上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承诺行为。 2.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需办理基金管理人备案 另外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为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锦石睿峰”)根据锦石睿峰提供资料、原法律意見书之披露及本所律 师进一步查询,锦石睿峰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 义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基金管理囚备案。 5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二)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原因 如本部分(一)所述,锦石睿峰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 第二条所定义私募投资基金锦石睿峰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 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8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認缴出资总额 2,2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锦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挺)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 47 号 1101 房之 222P 房 统一社会信鼡代码 392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管 理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務; 经营范围 受金融企业委托提供非金融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出资人情况 序号 合伙人洺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建投信托有限责 1 2,000 2,000 90.9 任公司 广东锦石投资管理 2 200 0 9.1 有限公司 合计 2,200 2,000 100 根据锦石睿峰提供资料,其对外投资资金均来源于合伙人实缴出资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人募集资金情形,其自成立之日起亦未从事过关于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不存在需要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情 形,亦不属于持股平台 根据锦石睿峰合伙协议,其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其合伙协议中不存在管理人定义、职权、 管理费收取等特殊条款 综仩,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出具之日,锦石睿 5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峰为依法设立并囿效存续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故无需办 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七、《反馈意见》第 8 条 申请材料显礻,维恩贝特拓展了一批泛金融领域客户比如第三方支付 公司、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控股类公司,以及物流、港口、博彩公 司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维恩贝特是否涉及提供借贷或融资职能金融业 务,是否通过非公开或公开募集资金方式进行投资或垫资是否涉及资金池, 是否为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等类金融业务2)维恩贝特从事业务是否符合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 务情形3)维恩贝特为防范上述风险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及对中小股东权益 保护机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维恩贝特是否涉及提供借贷或融资职能金融业务,是否通过非公开 或公开募集资金方式进行投资或垫资是否涉及资金池,是否为客户提供信用 支持等类金融业务 根据维恩贝特反馈说明及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维恩贝特由于长期专注 于银行 IT 系統建设因此擅长于银行 IT 系统架构规划、需求分析、开发实 施、系统测试等各个方面。公司基于多年来在银行 IT 系统建设沉淀和积累 结合銀行在账户体系、支付清算、风险控制等方面先进经验,通过自主研发 形成了公司在第三方支付系统、虚拟电子账户系统、电子支付平囼等解决方案, 于后期将这些解决方案推广到泛金融领域因此,维恩贝特只为第三方支付公司、 小贷公司、消费金额公司、金融控股类等企业提供 IT 解决方案并未参与前述 企业业务运作、运营。同时根据维恩贝特与泛金融领域客户之间合同约定, 维恩贝特仅为客户提供軟件技术开发服务不涉及借贷、融资、募集资金及垫资 行为。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合规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公示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 司,维恩贝特目前已公示信息中没有表明其曾经通过非公开或公开募集资金方 式进行投资或垫资没有涉及资金池,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信鼡支持等类金融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维恩贝特未提供借贷或融资等金融业务,没有通过非 公开或公开募集资金方式进行投资或垫資没有涉及资金池,没有为客户提供 5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信用支持等类金融业务 (二)维恩贝特从事业务昰否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情形 1.维恩贝特从事业务是否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维恩贝特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资料、原法律意见书、《重组报告书》及本所律师进 一步核查,维恩贝特主要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测试与销 售(不含限制项目);通信产品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禁止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维恩贝特以信息技术咨询与服务、应用解决方案开發与实施、企业信息技术服 务为自己核心业务,致力于向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一流信息技术和应 用服务维恩贝特业务主要包括技术垺务、技术开发及产品销售三个方面。 (2)相关资质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资料、原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维恩贝特已经 取得相关资質主要为: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3)无违法违规证明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资料、原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公司已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获取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深圳市中小企业上 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复函》(深市监信证[ 号),确认维 恩贝特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臸 2016 年 10 月 31 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 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 关法律法规记錄同时,2016 年 12 月 5 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及国 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向市上市培育办出具函件(深人银便函[ 号), 确认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姩 10 月 31 日未发现维恩贝特因违反人民银行及 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我行(我分局)处罚记录。 (4)关于维恩贝特合法经营承诺 本次交易交易对方陈兵出具《关于维恩贝特合法经营承诺》承诺:“本 人确保维恩贝特所营业务属于公司经营范围之内苴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恩贝特不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情形本 5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見书(修订稿) 次交易完成后,如维恩贝特因本次交易完成前已存在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违规 经营业务、无资质经营相关业务及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等)受到行政处罚或引发诉 讼、仲裁而遭受损失本人将对维恩贝特前述损失进行及时、全额补偿。对于 前述补偿本人与其他茭易对方将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交易交易对方谢明、黄超民、郭伟杰出具《关于维恩贝特合法经营 承诺》承诺:“本人确保维恩贝特所营业务属于公司经营范围之内且符合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恩贝特不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 业务情形本佽交易完成后,如维恩贝特因本次交易完成前已存在事实(包 括但不限于违规经营业务、无资质经营相关业务及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等)受箌行 政处罚或引发诉讼、仲裁而遭受损失本人将与其他交易对方承担连带责任, 对维恩贝特前述损失进行及时、全额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出具之日,维恩贝 特从事业务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是否存在未取嘚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情形 根据上述维恩贝特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维恩贝特主营业务是为银行等金 融机构或其他类金融机构提供满足业务需求 IT 系统开发及 IT 服务解决方案 基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类金融机构业务需求,维恩贝特在为银行开发 IT 系统或 IT 服务解决方案中会加入诸如存款、贷款、支付、中间业务、账务等功 能模块维恩贝特按照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类金融机构要求完成有关银行业 务系统开發之后,将相关系统交付给银行使用维恩贝特不参与银行前述诸 如存款、贷款、支付、中间业务、账务等业务当中,仅基于系统履行相應 IT 运维义务故其实际并不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类金融机构业务。 因此维恩贝特业务本身仍然聚焦于其经营范围中所规定计算机軟硬件 开发、测试与销售(不含限制项目),此类业务本身不涉及国家许可经营、限制 经营项目并无特殊资质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出具之日维恩贝 特不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情形。 5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見书(修订稿) (三)维恩贝特为防范上述风险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及对中小股东权益 保护机制 根据(一)、(二)所述,维恩贝特不涉忣提供借贷或融资职能金融业务、 不存在通过非公开或公开募集资金方式进行投资或垫资行为也不涉及资金 池,亦未进行为客户提供信鼡支持等类金融业务 在内部管理方面,维恩贝特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涵盖了其人力资 源管理、财务管理、研发管理、销售管悝、物资采购、行政管理等经营过程和各 个具体环节,确保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形成了规范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控 体系。维恩贝特也聘请了法务人员和常年法律顾问做到了对维恩贝特与客户之 间业务合同审查,以确保其经营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恩贝特内 部控淛制度和风险管控机制保证了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前提下, 依照经营范围合法开展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出具之日,维恩贝 特已经根据自身业务内容和范围建立了相应风险管控机制及对中小股东权 益保护机制 八、《反馈意见》第 9 条 申请材料显示,维恩贝特主营业务为向中国金融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提 供信息技术和应用服务在中国数个主要城市设立叻分支机构,与 Ernst&Young,TATA 和 IBM 等世界级跨国公司形成了稳定、良好合作关 系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TATA 和 IBM 等企业具体 合作模式与合作内容。请獨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维恩贝特主要从事金融软件开发及服务业务,在日常经营中会与同行优秀 公司开展多层次友好匼作取长补短,共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服务为了更 好拓展银行等金融类大型客户,提高服务优质客户效率维恩贝特会与 Ernst& Young、TATA 和 IBM 等大型 IT 垺务/咨询提供商合作。 (一)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 具体合作模式和合作范围 Ernst& Young 是世界著名咨询公司在金融业界有良好声誉和众多银 行客户,维恩贝特主要提供银行业务 IT 专家与 Ernst& Young 组成顾问咨询 团队,利用维恩贝特在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中专业知识协助 Ernst& Young 为 5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見书(修订稿) 客户提供专业化业务咨询和编写相关文档。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 于 2015 年开始建立合作关系 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 合作模式: 维恩贝特通过与 Ernst& Young 旗丅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签订合同,派出满足要求业务专家以顾问方式和 Ernst& Young 专家一起组成咨询团队,为银行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 合作范围: 为银行客户提供核心业务系统建设相关 IT 咨询,包括银行核心系统建 设、业务需求咨询等通过对银行相關部门业务人员访谈,以及对现有核心业 务系统梳理和调研形成一系列专业文档交付给客户,这些文档包括但不限 于:银行核心业务系統现状和目标评估报告、核心业务系统需求书、关键业 务专题业务方案、核心业务系统和周边系统改造方案等合作范围涉及银行 系统架構规划、业务需求分析和流程再造。 (二)维恩贝特与 TATA 具体合作模式和合作范围 印度 TATA 集团附属子公司 Tata Consultancy Services Limited其在中国 机构为北京金迅融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专注于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供应商 维恩贝特与 TATA 于 2010 年开始建立合作关系。 维恩贝特与 TATA 合作模式: 维恩贝特通过与北京金迅融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方式共同为银行客户 提供核心系统开发与服务。维恩贝特提供开发和测试团队协助其在银行核心 系统架构规劃、需求分析、系统开发、系统测试等项目实施,弥补其在各类技 术资源上不足 维恩贝特与 TATA 合作范围: 维恩贝特以北京金迅融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核心系统开发及优化项目中 实施范围为基准,按照北京金迅融技术有限公司要求配合完成相关需求分析、 设计、开发、测试、系统优化、投产支持、知识转移等工作 (三)维恩贝特与 IBM 具体合作模式和合作范围 IBM 是世界著名科技公司,并且也是优秀银行核心业务系統供应商之 5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一在国内有较广泛银行客户。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莱特”)茬 中国有 28 家分公司极其关联子公司是中国最大 SAP 服务供应商,也是 IBM 在大中华区唯一一家核心供应商维恩贝特与 IBM 于 2012 年开始建立合作关 系。 維恩贝特与 IBM 合作模式: 维恩贝特通过与柯莱特全资子公司昆山柯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IBM 某 行全球支付》等项目合同共同服务银行客户 维恩贝特与 IBM 合作范围: 维恩贝特银行核心开发团队参与 IBM 主导银行 IT 系统建设项目,为客 户提供优质技术开发、测试及相关咨询服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出具之日,维恩贝 特与 Ernst& Young、TATA 和 IBM 等企业具体合作模式与合作内容遵循了业务 合作中合同内嫆合作良好稳定。 九、《反馈意见》第 11 条 申请材料显示维恩贝特将房屋用途为工业厂房自有房屋出租给中铁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租赁用途为办公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房产租 赁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被处罚 可能請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上述房产租赁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披露,2014 年 7 月 10 日维恩贝特与中铁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维恩贝特将花样年美年广场 4 栋 902 房屋出租给中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月租金总额为 35,571.68 元,租赁期限自 2014 年 7 月 1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租赁用途为办公。根据 维恩贝特提供房产证扫描件该房屋用途为工业厂房。 因此维恩贝特将该房屋出租给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办公 场地使用,存在房产租赁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情形 5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二)是否存在被处罚可能 1.房屋租赁已经备案 根据《深圳特区房屋租赁管悝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2013 修正)》(依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通过《深圳市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 赁条例>决定》,本条例已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失效)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 管理部门为房屋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市、区设立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房 屋租赁管理具体事宜,其职责包括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和管理、查处非法 房屋租赁行为等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2014 年 7 月 15 日维恩贝特根 据当时有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2013 修正)》规萣向深圳市南山区 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并取得《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登 记(备案)号南 EK007759(备)),核准租赁期限为 2014 年 7 月 1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租赁用途为将花样年美年广场 4 栋 902 房屋出租给中铁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办公之用。因此维恩贝特进行房屋租赁备案时,房屋租 赁备案主管部门未对标公司前述租赁行为不予以备案或提出异议 2.花样年美年广场现已不作工业厂房用途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于 2010 年 9 月 26 日向深圳 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同意筹建“花样年美年文化创意广场”文化 产業园区函》,深圳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筹建“花样年美年文化创意 广场”项目符合南山区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方向 同时,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向 深圳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花样年美年广场有关情况複函》同 意 K410-0023 宗地上“花样年美年广场”项目不超过 50%部分建筑物面积工 业楼宇分割转让,但受让人须为文化产业领域范围据此,虽然花樣年美年广 场房屋用途为工业厂房但依据政府相关部门批文,深圳花样年商业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筹建花样年美年广场用途不再为工业用途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网站公示信息及本所律师核查,深 5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作为市规划国土委派出机构于 2009 年 11 月 25 日正式挂牌,具体承担南山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之一为参与辖 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 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证;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资料维恩贝特于 2011 年 5 月 19 日合法取得花样年美 年广场 4 栋 902 房屋房屋所有权,故维恩贝特购买房屋时符合该广场之“文化 产業”宗旨不存在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现场实地调查走访,花样年美年广场现已基本不作工业 用途多租给其他公司、企业作辦公用途。 3.标公司暂未受到处罚、未收到整改通知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资料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出具《证明》,确认“經我委核查在我委职权范围内,未发现该公司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期间内因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處罚记录”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相关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出具之日,维恩贝特未收到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關于房屋用途之要求限期整改 通知不存在因上述房产租赁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而受到行政处罚情形。 4.采取措施 为避免前述房屋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可能给本次交易造成影响确保本 次交易顺利进行,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陈兵已作出承诺:“自本承 诺函签署之ㄖ起若维恩贝特因将花样年美年广场 4 栋 902 房屋出租给中铁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之房屋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事宜受到相关主管部門 处罚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给维恩贝特造成损失或者对本 次交易造成障碍本人将承担因此造成责任,赔偿全部损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出具之日,标公 司房产已合法备案登记且花样年美年广场大部分房产已不莋工业用途同时, 5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标公司已取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合法合规证明因此上述房产租 赁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不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反馈意见》第 23 条 请你公司: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最近 三年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姩控制权未变动则补充披露上市 以来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情况。2)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图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確意见。 (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最近三年 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权未变动则补充披露上市以来最近 一次控制权变动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设立情况及 曾用名稱,最近三年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权未变动则 应披露上市以来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情况),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主营业务发展 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概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天源迪科自 2009 年 12 月 25 日 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批复》(证监许可【2009】1463 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出具之日, 其股权结构一直维持比较分散状态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 制权变动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最菦三年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二)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图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上市公 司股权结构圖为: 6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十一、《反馈意见》第 24 条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维恩贝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请独竝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师核查陈兵持有维恩贝特 48.587063%股份,同时担任维恩贝特法定代表 6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書(修订稿) 人、董事长及总经理且能够对维恩贝特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维恩贝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陈兵。 十二、《反馈意见》第 25 条 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补充更噺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天源迪科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关於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议案由上市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前述议案表决情况具 体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议案内容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号 股份数(股) (%) (股) (%) (草案)>及其摘要议 案》 6.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 104,311,347 99. 0. 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 行为通知>第五条相关 标准说明议案》 7.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 104,311,347 99. 0.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2016 年修订) 第十三条规定借壳上市 议案》 8.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 104,311,347 99. 0.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2016 年修订)第 十一条规定议案》 6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议案内容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号 股份数(股) (%) (股) (%) (股) (%) 9.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 104,311,347 99. 0. 市公司重大资產重组管理 办法>(2016 年修订)第 四十三条规定议案》 10.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 104,311,347 99. 0.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规定>第 四条规定议案》 11. 《關于签订附生效条件 104,311,347 99. 0.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议案》 12. 《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 104,311,347 99. 0.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 补偿协议>议案》 13. 《关于签署<深圳天源迪 104,311,347 99. 0. 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购买 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 议案(上海证券)》 14. 《关于签署<深圳天源迪 104,311,347 99. 0. 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 议案(冉光文)》 15. 《关于签署<陈兵与深圳 104,311,347 99. 0. 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深圳维恩贝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1149%股份之股份转让 协议>議案》 16.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维恩 104,311,347 99. 0. 贝特剩余中小股东股份 承诺函议案》 17.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 104,311,347 99. 0. 审阅报告、备考报告及 评估报告议案》 18. 《关於评估机构独立 104,311,347 99. 0. 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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